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告知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告知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告知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告知书

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广大消费者: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按照农业农村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目前全国正在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为进一步推动我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自主开具出具合格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体系建设,让更多的农产品“带证上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定义。合格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是生产主体对消费者、对社会的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自我约束力。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

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应在合格证上标示,还可加附相关检测结果凭证。

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全区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小农户参与试行。

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承诺内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5.食用农产品开具方式。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6.食用农产品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使用。

7.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农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农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全区蔬菜、瓜果、食用菌类种植户: 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药质量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配合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现就国家规定的禁限用农药名单进行再次告知。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请大家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禁用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百草枯水剂,三氯杀螨醇,硫丹,溴甲烷。 限用农药: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氧乐果(不得用于甘蓝、柑橘上),水胺硫磷(不得用于柑橘上),灭多威(不得用于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丁酰肼(又名比久,不得用于花生),氟虫腈(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不得使用),毒死蜱、三唑磷(不得用于蔬菜上)。 自2017年8月1日起,撤销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包括含上述3种农药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用于蔬菜、瓜果、茶叶、

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不再受理、批准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申请;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 2019年7月

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产地证明范文

产地证明范文 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第一篇:苗木产地证明样本第二篇:农产品产地证明办理须知第三篇:产地类证明文件第四篇:关于出具水果产地供货证明的流程第五篇:西洋参的产地更多相关范文 苗木产地证明(样本) 兹证明以下苗木系丽岙花木场(园艺场、苗圃、公司)自育苗木:以上情况属实、经办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责任;经办人(签字)丽岙花木场(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树木照片 样本 农产品产地证明办理须知 一、农产品产地证明有哪些? 1、《农产品产地证明》(以下简称《产地证明》);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 (保存期一年)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 产地:乡(镇、街)村(基地) 生产者: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 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 运销商:联系电话: 经办人: …………………………………………………………………………………………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 产地:乡(镇、街)村(基地) 生产者: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 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 运销商:联系电话: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 和获得农业、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 等质量安全认证的有效证书复印件;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二、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后,种植业农产品凭哪些证明才能进入市场?

1、《产地证明》;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 (保存期一年)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产地:乡(镇、街)村(基地)生产者: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数量: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运销商:联系电话: 经办人: 2、“三品”等质量安全有效证书复印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三、哪些机构可以出具《产地证明》? 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专业协会)。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 3、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 由本企业(专合组织)出具《产地准出证明》并加盖出具者印章。 五、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或委托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产地证明》并加盖出具机构印章。

畜禽养殖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书

畜禽养殖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书 各畜禽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者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养殖场户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如下,各畜禽养殖场(户)应遵守执行。 一、履行主体责任。畜禽养殖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技术负责人具体承担建立养殖环节畜禽免疫、用料用药、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内容的《养殖档案》;专职村级防疫员负责本区域内畜禽养殖环节监管责任。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畜禽质量安全。 二、承担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免疫、用料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各项制度及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记载的信息要连续完整真实,实现养殖环节质量安全过程监控。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为:商品猪和家禽2年,牛20年,羊10年,其他畜禽2年。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备数量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其中明确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场日常防疫工作,建立《养殖档案》,积极配合辖区内村级防疫员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的防疫和畜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畜禽养殖者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做好畜禽进场检疫和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禽疫病检测检验和重大疫病控制等工作。 4、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严禁添加使用“瘦肉精”,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投入品。禁止将人用药用于动物。禁止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畜禽养殖场守法经营告知书(word文档)

××××××畜牧兽医管理站 畜禽养殖场(户)守法经营告知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之规定,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督促养殖场(户)自觉守法经营,××××××畜牧兽医管理站现将涉及畜禽养殖环节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作如下告知,请各畜禽养殖场(户)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例》、《×××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职能部门技术指导,搞好本场的科学养殖工作。 二、主动接受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查和管理。要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监督检查。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畜禽养殖的规定 1、明确办场要求。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当地县、乡政府提出申请,场地选址要得到建设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国土部门的用地许可,并通过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场内布局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方可从事动物饲养。兴办动物养殖场(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建立养殖档案。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并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为:商品猪和家禽2年,牛20年,羊10年,其他畜禽2年。对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佩戴畜禽标示。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4、遵守引种要求。种用畜禽应当从各级种畜禽场引进。在引进动物前,应当对养殖场地、设施等进行彻底消毒;引进的动物必须附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跨省引进种用、乳用畜禽的,要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方可引进,入场的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认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后,方可混群饲养。 5、严格达标排放。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在养殖场内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污染环境。

食品典型案例

一、株洲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09年10月22日,株洲市工商局收到株洲市农业局《案件移送函》。株洲市农业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案件移送株洲市工商局进行处理。 经查:2009年9月22日,农业部开展2009年第二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对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依据GB2763-2005对上述农产品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毒死蜱的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05的技术要求,该批次农产品不合格。长沙鲜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是当事人的蔬菜供应商。2009年9月22日上午,当事人从长沙鲜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计30公斤,每公斤进货价2.6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3.98元,抽样基数24公斤,抽样数量3公斤。截至2009年9月22日晚9点,该批芹菜已全部售出,盈利41.4 元。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毒死蜱列为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但国家有严格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芹菜毒死蜱的残留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给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4元;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二、湖南佳惠百货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利用过期变质“精品酱肉”加工成“五香酱牛肉”销售案 2009年6月2日,新化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购买了问题酱牛肉,食用后出现面部浮肿、眼睛肿胀、血压升高等症状,请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经查:湖南佳惠百货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于2009年4月从长沙某供应商购进武汉市洪山区顺达卤制品经营部出品的“精品酱肉”1331.56公斤,购进价为21元/kg,共计货款27962.76元,该批产品生产日期分别为2008年12月15日、2009年1月6日,保质期为30天,该“精品酱肉”原料为猪瘦肉,购进后,将其加工成“五香酱牛肉”销售,销售价19.6元/kg,货值金额总计26098元。至2009年6月2日止,已销售过期“五香酱肉”1133.06公斤,违法收入22207.96元,库存198.5公斤。

农产品产地证明办理须知

农产品产地证明办理须知 一、农产品产地证明有哪些? ??? 1、《农产品产地证明》(以下简称《产地证明》);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 (保存期一年)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 产地:乡(镇、街)村(基地) 生产者: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 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 运销商:联系电话: 经办人:…………………………………………………………………………………………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 产地:乡(镇、街)村(基地) 生产者: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 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 运销商:联系电话: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和获得农业、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的有效证书复印件;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二、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后,种植业农产品凭哪些证明才能进入市场? ??? 1、《产地证明》;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 (保存期一年)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 产地:乡(镇、街)村(基地) 生产者: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 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 运销商:联系电话: 经办人: 2、“三品”等质量安全有效证书复印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三、哪些机构可以出具《产地证明》? ??? 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专业协会)。

???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 ??? 3、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 ???由本企业(专合组织)出具《产地准出证明》并加盖出具者印章。 五、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或委托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产地证明》并加盖出具机构印章。 六、“三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证明)由谁办理? ???由证书持有者办理出具,复印件应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证书持有者印章。 七、办理检测证明的机构有哪些? ??? 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设立的自律性检测机构; ???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3、取得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八、在产地,蔬菜、水果找谁检测? ??? 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其质量安全由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设立的自律性检测机构自行检测或由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实施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建立农产品监管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按照国务院“双安双创”工作要求、《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的意见》(豫政食安委〔2018〕1号)文件精神和鹤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农安创办〔2018〕1号)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严格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按照数量质量效益并重和产出高效、产品安全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以形成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为核心,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为目标,以落实监管责任和生产单位主体责任为着力点,以完善监管条件为抓手,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实施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覆盖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整体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创建目标 —1—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全面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下同)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绿色生产技术有效推广,禁用农兽药使用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杜绝,蔬菜、林果、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产地环境监控、投入品监管、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检验监测、质量追溯、预警应急、社会监督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健全,生产记录管理机制完善,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全面推广应用。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完善,乡(镇、街道)监管机构和村级监管员队伍健全,监管经费保障有力,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力、执法到位、服务有效。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水平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数量明显下降。 三、创建任务 (一)健全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执法、农产品质检工作力量,明确岗位责任,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提升监管能力。乡(镇、街道)要按照 —2—

2016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兽药、饲料经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 承诺书 为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兽药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兽药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自觉办理各类相关证照,并落实有关的管理制度。 3、如实登记兽药销售记录,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购买人、购买数量、药物批号等信息,建立兽药销售追溯制度。 4、所经营兽药全部为农业部GMP认证企业生产。 5、经营兽药经生产企业药检机构检验合格,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检验合格证。 6、不销售、使用假劣兽药、无批准文号的兽药、不符合质量标准兽药、国家规定的违禁兽药。 7、绝不经营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停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发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其他违禁物质。 8、进货时认真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绝不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9、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强化行业自律,坚决维护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强买强卖,不搞价格垄断,不发布虚假广告信息,不侵犯他人的商标和专利,不哄抬新产品价格和恶意压价倾销。 10、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饲料产品和违禁产品及时组织

自我清查,积极配合日常检查工作,主动出示相关票证和购销台账。 本承诺书一式叁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承诺单位各一份。 承诺人(盖章、签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最新 农产品产地准出试行方案-精品

农产品产地准出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规模种养大户等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做到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生产记录、质量检测、包装标识等“五个”到位,保障城乡居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三、实施范围、对象与时间 市域范围内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产地准出制度。 四、实施内容 1、制定管理制度。按照保障不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生产记录审核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明确标准化管理要求,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2、完善管理体制。县级农业部门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配备2―3名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农产品生产活动指导、质量安全日常巡查、产地农产品抽检及各项监管措施的督促落实等。农产品生产主体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从业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地准出放行审核等工作。 3、建立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格式,真实全面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记录保存二年以上。各地要统一记录格式,印制记录文本,加强指导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建立生产记录。农产品上市前,应当对即将出售的农产品生产、用药等记录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生产标准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的,经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上市。 4、开展质量检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区域农产品生产实际,按照“就近、便民、有效”的原则,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检验检测人员,承担本区域内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出具产地准出证明。鼓励有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精选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3篇 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本人(单位)做出以下承诺: 1、保证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2、坚决杜绝使用禁止的兽药、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使用饲料兽药,保证绝不使用“瘦肉精”、“氯霉素”、“蛋白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 3、保证出售前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符合质量要求的畜禽产品准予出售,确保不合格畜禽产品不流入市场。 4、一定健全畜禽产品生产、销售档案,且按要求保存好档案;一定对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实行召回制度。 5、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所作的决定。 6、因畜禽产品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签名: 年月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流通安全,本市场(店)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农产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农产品的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农产品包装、贮存等场 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2、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3、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防腐、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符合规定,合理布局; 2、贮存、运输和装卸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 保持清洁,符合保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农产品与 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3、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 接入口农产品与非直接入口农产品类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4、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建立食品进货查检记录制度。采购农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 农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所经营的下列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要求。 1、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类——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 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畜禽类——不含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及激素类。 3、水产类——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属含量不超标。 六、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1、创造条件设立检测室,配备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 专职的检测人员,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 醒目位置公示。

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一)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上述农产品,须提供生产记录并经质量安全检验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的自律性检测合格后(畜禽及畜禽产品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由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产地证明。经查验使用了违禁投入品(违禁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或其他违禁物质、施药间隔期(或休药期)未满或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不得出具产地证明。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上述农产品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必须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2.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3.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对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抽检。 湖北省______ 市(州)______县(市、区) 种植业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式样] 发证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编号: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镇(乡、街办)________村(社区) 生产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 数量:______ 收获日期:_______ 质量安全状况:____ 运销商:_______ 电话:________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北省______ 市(州)______县(市、区) 种植业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式样] 发证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编号: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镇(乡、街办)________村(社区) 生产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 数量:______ 收获日期:_______ 质量安全状况:____ 运销商:_______ 电话:________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含畜牧兽医、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 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一)自检合格; (二)委托检测合格; (三)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四)自我承诺合格。 第六条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量;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确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条中所列的方式);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 (五)开具日期。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

第七条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时间以部领导签发日期为准)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流通安全,本市场(店)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农产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农产品的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农产品包装、贮存等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2、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3、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防腐、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符合规定,合理布局; 2、贮存、运输和装卸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3、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农产品与非直接入口农产品类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4、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建立食品进货查检记录制度。采购农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农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所经营的下列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要求。 1、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类——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畜禽类——不含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及激素类。 3、水产类——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属含量不超标。 六、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1、创造条件设立检测室,配备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专职的检测人员,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2、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上市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入市销售。 3、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和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凭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畜产品定点屠宰印章、检疫合格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4、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由市场开办者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进入市场销售。 5、不盗用、伪造使用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示,以及农产品产地证明。 七、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 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进行退市、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报告。 八、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 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 九、实行标识管理制度 制作不同标识牌,挂牌销售,推行产品分级包装和产地标识管理。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 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食品安全法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法经典案例考验变质事件商家可随意踢皮球新招追究商家责任市民王先生从某社区超市买的酸奶还在保质期内结果已经发馊变质。他打通厂家的电话投诉之后对方回应产品出厂前检查过没问题问题应该出在超市的销售环节比如保存温度过高。王先生又找到超市结果对方却坚称不是自己的问题。“厂家怪商家商家又推厂家到底该找谁负责” 专家诊断按照原来的法规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并不明确。换句话说如果是商家保存方法不当而导致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如果要追讨赔偿就缺乏有力和足够的法律依据。新法支招《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故犯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如此一来对销售者的监督力度大大增强了消费者也有足够的依据可以向违反规定的销售者索赔。考验非法添加事件瘦肉精中毒频现新招细管狠罚也许你没听过盐酸克伦特罗但一定知道它的别名“瘦肉精”。这种对人有平喘功效的药给猪吃了会间接提高猪的瘦肉率再进入人体之后则会引起中毒。事实上不该在食品中发现的东西远不止“瘦肉精”还有用来增色的苏丹红、用来漂白的吊白块、泡火腿驱蝇虫的敌敌畏、给大米抛光的石蜡、用来防腐的甲醛等。专家诊断首先是企业有没有良心的问题其

次是对无良企业怎么惩罚。过去法规对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企业犯罪成本太低所以屡罚屡犯。新法支招《食品安全法》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各种情况明确列入监管范围内。同时也提高了罚款金额按规定最高可罚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考验名牌免检事件雀巢奶粉碘超标新招取消免检2005年4月世界最大食品企业雀巢在黑龙江双城生产的部分批次奶粉被浙江省工商部门检出碘含量超标。类似的“问题”名牌食品还真不少。同年6月初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爆出用过期牛奶回炉加工成新奶销售的“回炉奶”事件。不久后哈根达斯也因为其位于深圳的店铺在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西式糕点加工被当地卫生监督所罚款5万元。对于国内外知名食品企业接二连三出事许多消费者都感到非常震惊纷纷质疑名牌食品还可信吗难点诊断为促进企业提高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从2000年开始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不少知名食品企业也向国家申请成为免检产品由此也引发出新问题在免检期内如果食品出了质量问题该由谁来负责考验索赔事件结石患儿一度索赔无门新招先赔偿后处罚去年9月国内著名企业三鹿集团宣布召回700吨受化学物品三聚氰胺污染的婴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 (一)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二、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生产必须按照相应规技术程规范实施标准化生产。 三、建立标准化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格式,全面真实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情况,专人管理记录,记录保存二年。生产记录必须载明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要详细记载生产活动中购置的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二要详细记载生产过程中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治情况及农业投入品使用、停用的日期;三要如实记载种植业产品收获、畜禽屠宰、水产捕捞的日期。各地要统一记录格式(样式附后),印制记录文本,加强指导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标准化生产记录。农产品销售前,应当审核其生产、用药等记录,确认符合生产标准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的才能上市销售。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在其生产的农产品采收上市前,进行农产品质量

安全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由生产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具有检测条件的生产单位,需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质检员,并建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建立检测记录档案并存档2年。 五、规范农产品包装与标识。根据有关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上市销售前,必须进行包装(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和标识;获得“三品”认证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在包装、保鲜、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过添加剂的,必须标明使用过的添加剂名称;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关于规范禁限用高毒农药经营行为的告知书(1)

关于规范禁限用高毒农药经营行为的告知书 各农资经营企业: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各农资经营企业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药源头管理,整顿和规范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经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经营禁限用高毒农药的农资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一是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张贴农资商品经营承诺书和告示禁限用高毒农药的名单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二是必须建立进销台帐制度,进货台帐详细记录农药名称、生产厂家、登记证号、毒性、进货时间、数量、适用作物、防治对象等内容,销售台帐详细记录销售对象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销售数量等信息,实行可追溯管理。三是要建立单独存储、专柜销售制度,禁限用高毒农药要在仓库中单独存放,在经营柜台中专柜销售。四是进一步强化农资连锁企业下属门店管理,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时必须告知农药登记证明确的适用作物名称及使用方法,不得向蔬菜、果树种植农户销售国家明令限制在果树、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告知农户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等知识。农业执法部门近期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禁限用高毒农药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23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附件2: 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19种) 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 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 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 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 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任何农药产品都应按照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禁止超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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