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对外投资处置制度

52 对外投资处置制度
52 对外投资处置制度

深圳市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处置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企业对长期股权的投资行为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所有人员。

第3条本制度中所指的投资处置是指因各种原因企业将长期股权投资做出收回、转让或核销等相关处置。

第2章投资状况分析与投资处置审批

第4条投资部相关人员在编制投资处置报告前要对投资项目做仔细的分析,财务人员将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状况提供给投资部的相关项目负责人员作参考。

第5条投资处置报告中要求投资项目状况的记录必须真实可靠,论证必须充足,依据必须经得起推敲。

第6条对投资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程序与权限逐级审批,每级审批人必须签署意见并盖章,禁止越级审批。

第7条投资处置的审批程序。

投资处置审批程序示意图

第8条投资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超过××万元或占到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审批。

第9条投资资产的评估方的选择必须得到各级领导的审批。

第3章投资资产评估与处置

第10条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对投资资产的评估必须公正、客观,禁止营私舞弊,重大的投资项目必须聘请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来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专业机构需出示证明其专业资质的材料或证书,及负责过的项目等,由财务总监负责审核备案。

第11条投资资产回收、转让、核销的处置标准。

1.应收回的投资资产,应及时足额回收。

2.投资资产应由专业机构或财务人员、投资管理人员等合理确定其转让价格。

3.核销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做出收回处理。

1.按照企业相关规定,企业对投资项目的经营期满。

2.投资项目的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到期偿还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发生不可抗力,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投资合同中规定的投资中止的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做出转让处理。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违背公司经营方向。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而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

3.企业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

4.企业认为没有必要继续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4章投资处置存档与惩罚

第14条投资部指定专人将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资料编号建档,以备随时审核。若资料丢失,后果由投资部经理与保管人员共同承担。

第15条在投资处置行为中,凡具有以下情形对企业的投资处置决策造成误导,致使企业的资产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企业经追查到底,视企业资产损失多少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投资项目的管理人员对投资项目管理不善的。

2.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投资项目重大经济损失的。

3.故意拖延时间或隐瞒投资项目状况,造成投资项目损失不可挽回的。

4.与外方故意勾结,造成企业投资损失的。

5.未按投资审批程序审批或越级审批给企业投资造成损失的。

6.提供虚假材料和报告,玩忽职守,给企业投资造损失的。

第5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第17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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