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趣谈:卓别林对世界的影响 对卓别林的评价怎样

历史趣谈:卓别林对世界的影响 对卓别林的评价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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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对于卓别林的大名许多人听到后都是十分敬佩和喜爱的,可以说他是一个伟大的表演者,用自己的行动、眼神和动作就可以将自己想要表达的观点讲

对于卓别林的大名许多人听到后都是十分敬佩和喜爱的,可以说他是一个伟大的表演者,用自己的行动、眼神和动作就可以将自己想要表达的观点讲述出来,他的电影和表演时常引起人们发笑,这种对小人物的塑造让人们对他始终有着非常深刻的印象,用幽默的手法来传达对社会以及现实的讽刺也是他成功的一大秘诀。尽管人们对他的表演比较熟悉,可是对于卓别林是个怎样的人却并不是十分的了解,那么究竟卓别林是个怎么样的人呢?

卓别林图片

首先可以说卓别林是一个有着坚韧性格而坚强不屈的人,他从小的生活就十分的困苦,家庭的困难让他过早的承受了辛酸,之后终于有机会进行表演了,可是随着看他表演的人越来越多,他的电影也开始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可是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麻烦,因为政治的原因他曾经受到了很多人的批判和抨击,甚至还因为受到严重的迫害不得不离开生活了很久的美国,可是卓别林却非常勇敢执着的向那些抨击他的人宣战,继续坚持走自己的路。

另外如果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说,开始的时候卓别林也是一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他的家庭因为父亲很早就去世而陷入了困境之中,母亲就算生病也要坚持在剧场唱歌,因为他们还要生活,那时候卓别林也只能常常跟随母亲去剧场打杂,有时候还会代替母亲上台表演,是真正的经历了许多辛酸的人。

卓别林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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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历史著名人物一览表

世界历史着名人物一览表 (7--1) 国 别 重要历史人物 英国20人 1、弗朗西斯·培根(1561~1626)。英国着名唯物主义哲学家和科学家。是最早提出经验论原则的哲学家。 2、威廉·莎士比亚(1564~1616)。英国戏剧大师。23年间创作了37部剧本。代表作《罗密欧与朱丽叶》、《哈姆雷特》、《奥赛罗》等。 3、克伦威尔(1599~1658)。英国历史上“常胜将军”、独裁者。 4、艾萨克·牛顿(1642~1727)英国伟大的科学家。科学上三大成就是:微积分、万有引力、光学分析。 5、亚当·斯密(1723~1790)。英国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现代经济学之父。代表作《国富论》。 6詹姆斯·瓦特(1736~1819)。蒸汽机发明家。除了发明蒸汽机外,还发明了液体比重计、信件复印机等。 7、托马斯·罗伯特·马尔萨斯(1766~1834)。英国着名古典经济学家。马尔萨斯是凯恩斯有效需求思想和最优化储蓄思想的革命性先驱,还是地租理论的先驱,还是现代避孕技术的开拓者。代表作《人口论》。 8、迈克尔·法拉第(1791~1867)。电磁学理论先驱。他是世界上第一个证明磁场可以产生电流的科学家,也因而被认为是原始电动机的发明家。 9、波西·比西·雪莱(1792~1822)。英国卓越的政治诗人、哲学诗人、抒情诗人。恩格斯说他是“天才的预言家”,马克思说他是“一个真正的革命家。”代表作《西风颂》。 10、查理·达尔文(1809~1882)。英国生物学家,生物进化论奠基人。生物进化论被恩格斯称之为19世纪自然科学的三大发现之一。经过22年的潜心研究,1859年发表了《物种起源》。

11、夏洛蒂·勃朗特(1816~1855)英国着名女作家。代表作是带 有自传色彩的《简·爱》。 12、佛罗伦萨·南丁格尔(1820~1910)。英国着名护士。冲破名 望世族的世俗观念,从事护理职业终生未嫁。在英俄战争中作出重要贡献。1910年去世后,国际红十字会把南丁格尔的生日确定为国际护士节。 13、亨利·福特(1863~1947)美国福特公司创始人、汽车大王, 商界奇才。 14、伯特兰·罗素(1872~1970)。当代西方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 之一。一生勤奋,写出上百部着作和数千篇文章,其内容涉及哲学、文学、政治学等多个领域,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作家。1950年获诺贝尔文学奖。 15、温斯顿·丘吉尔(1874~1965)英国首相、民族英雄。与斯大 林、罗斯福并称为二大战“三巨头”。 16、亚历山大·弗莱明(1881~1955)。英国着名细菌学家。因发 现青霉素(盘尼西林)而获1945年诺贝尔医学奖。 17、约翰·凯恩斯(1883~1946)。英国伟大的经济学家,凯恩斯 主义创始人。主张政府干预经济(刺激消费、刺激私人投资、国家直接投资等),避免失业和经济危机。代表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国外着名历史人物一览表(7--2) 国 别 重要历史人物 英国20 人 18、戴维·赫伯特·劳伦斯(1885~1930)。英国着名作家。人性回归讴歌着、性爱描写大师。精品包括《儿子与情人》、《虹》、《查泰来夫人的情人》等。 19、贝纳德·洛·蒙哥马利(1887~1976)。英军统帅,二大战英雄。“沙漠之狐”(隆美尔)的克星“沙漠之鼠”(蒙哥马利)。1941年被任命为盟军集群司令,参与了诺曼底登陆战役指挥。(诺曼底登陆最高指挥官艾森豪威尔)。

英国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婚姻法之异同

英国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婚姻法之异同 一、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英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英国的法律并未直接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但从《婚姻诉讼法》第11~12条所规定的当然无效的婚姻和宣告无效的婚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可以间接地推出有效婚姻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1)须达法定婚龄:法定婚龄男女各为16周岁。 (2)未成年人初婚须经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以前结过婚,则无须再经父母同意。如果父母拒绝同意,则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授予同意。 (3)须经双方合意,并且双方均具有判断能力。在胁迫、误解或当事人精神上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所缔结的婚姻可宣告无效。 在苏格兰,未成年人结婚无须经父母同意。但北爱尔兰与英格兰、威尔士的要求相同。 2、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2)须达法定婚龄: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3)双方均为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中、英两国在结婚条件的规定上基本精神相同,都要求达到法定婚龄并必须是经过双方合意。但相比之下,英国的法定婚龄比中国低,此外由于英国法定的成年年龄为18周岁,因此还规定在英国16~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初次结婚必须得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英国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 (1)同性不能结婚。配偶须为异性,同性不能结为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且此处所指性别是指出生时的性别,即不能通过变形手术改变其性别而成为异性。但2002年12月英国已宣布,变性人在手术后可以同异性结婚。 (2)有配偶者不得再次结婚。尽管英国法院承认境外缔结的重婚,但在国内禁止重婚。 (3)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不得结婚。直系亲属之间以及三亲等(依罗马法亲等计算)亲属之间禁止结婚,此限制包含姻亲关系及养亲关系。 2、中国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结婚的禁止条件方面,两国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较为突出的不同是中国法律特别规定了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这类疾病一般包括特定的传染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和精神病三类。而英国只是将一方患有传染性的性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这点不同可能与中国这个人口大国更为注重优生优育密不可分。 (三)结婚的程序 1、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结婚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结婚注册、结婚公告、举行婚礼、完婚等四个阶段。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2阶段练习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二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法》(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2×10=20分) 1、结婚 2、婚约 3、直系血亲 4、事实婚姻 5、义绝 6、家庭关系 7、离婚 8、亲权 9、亲属 10、旁系血亲 二、单项选择题(2×10=20分) 1、下列各组亲属中,全部属于旁系血亲的有()。 A、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 B、外甥子女、兄弟姐妹、族兄弟姐妹 C、伯父伯母、姐妹之夫、姑夫 D、侄媳儿媳、姑舅、姨 2、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实际意义在于()。 A、禁止中表婚 B、禁止精神病人结婚 C、禁止兄弟姐妹结婚 D、禁止童养媳和防止早婚 3、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赡养关系以后,有权继承()遗产。 A、生父母

B、生父母和继父母 C、继父母 4、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一般情况下,须得()同意。 A、军人 B、军人团以上政治机关 C、军人亲属 D、双方单位 5、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 A、地位高低的单位 B、亲疏远近的单位 C、身份尊卑的单位 D、辈份、次序的单位 6、按照近代世界各国法律对亲属分类的划分,父母、子女、舅、侄子女属于()。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拟制血亲 D、自然血亲 7、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 A、男女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 B、男女双方都无权提出离婚 C、女方不得提出离婚,特殊情况除外 D、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殊情况除外 8、要求结婚的男女()。 A、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B、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 C、可以用结婚仪式代替结婚登记 9、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有权继承()的遗产。 A、生父母

中外婚姻法比较研究

中外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比较与思考 摘要: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作 用。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行的制度,相较于以前这是一个进步。但是我国在无效婚姻立法上对于无效婚姻构成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对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一些问题规定不够正确或者不够明确。本文通过我国与国外在此方面的立法比较,发现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不足,通过对国外先进立法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建议,以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子女以及善意一方的权益。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立法模式;善意一方 绪论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但是我国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具体的规定方面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在现实中无法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暴露出许多的问题。比较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我们会找到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比如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有关婚姻当事人中善意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还有有关婚姻期间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国家需要对国外更加合理的立法进行借鉴的地方。本文通过对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论述以及与其他国家较为合理立法的比较,提出相应的几点建议。 一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概述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的要求而撤销从而使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的婚姻。[1]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 无效婚姻制度,源自罗马法,现在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2]在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上,一直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单轨制和双轨制。单轨制是对不具备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均认为是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轨制是对缺乏特定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视为无效婚姻,同时将不具备其它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有条件的承认其婚姻效力。 双轨制的无效婚姻制度即区分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制度。在国外,一般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并以此来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1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第一次任务 1.某甲与某乙在领取结婚证后,某甲因故反悔,提出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婚手续,某乙不同意,对此纠纷,应当( A ) 选择一项: a. 由人民法院按离婚纠纷处理 b. 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退婚手续 c. 不予受理,由双方单位处理 2.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C ) 选择一项: a. 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b.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c.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全部由男方偿还 3. 从概念上说,婚姻法是( B ) 选择一项: a.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b.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c.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 4. 某甲的生身父母早年离婚,而随生父和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某甲的生身父母均已相继死亡。据此情况,某甲( A ) 选择一项: a. 既可以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b. 只能继承其生父和继母的遗产 c. 只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d. 只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5.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 C )选择一项: a. 缩小了调整范围 b. 完全相同 c. 扩大了调整范围 6. 重婚是指( B )的行为 选择一项: a.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 b.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结婚 c. 丧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d.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姘居 7.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D ) 选择一项: a. 一般共同制联合财产制 b. 统一财产制 c. 联合财产制 d. 婚后所得共同制 8. 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D ) 选择一项: a. 全部由男方偿还 b. 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c.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d.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9. 婚姻法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是( A )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doc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 比较研究-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财产包括积极的财产及消极的财产,即包括债务。 一、各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统一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交夫享有,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当将妻之婚前财产或财产折价金额,返还给妻。如《瑞士民法典》第199条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茧自缚约定财产制度的一种。我国台湾民法第1042条规定,“夫妻得以契约约定将妻之财产除特有财产外,估计价额转移给其所有权于夫,而取得该估定价格之返还请求权”(该条圩1985年6月3日被删除)。 (二)联合财产制指夫妻双方结婚后,条自所有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夫对妻的财产享受占有权、用益权甚至是处分权,其代偿是夫应负担婚姻生活费;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联合财产制在瑞士民法典上也称为夫妻财产合并制。如《瑞士民法典》178条规定,“配偶人相互间,如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有另行约定或未受特别财产制支配的,财产之支配应依财产依合并制的规定”;第

179条规定,“夫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 (三)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实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承认了已婚妇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的州、加拿大、大洋洲各国以及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采用分别财产制。美国从19世纪开始进行了改善已婚妇女的运动,绝大多数州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该法律规定丈夫和妻子实行分别财产制。 (四)、共同财产制指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有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有巴西、德国、瑞士、法国等国家。 (五)妆奁制妆奁又称“嫁资”,即妇女因结婚而陪嫁到夫家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妆奁制是关于奁产的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的法律制度。 装奁制起源古罗马前期,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曾或仍在法律规定中规定这种制度,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巴西、葡萄牙等。

中国十大影响世界的人物

NO.1孔子 孔子无疑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代表人物。汉代已有人称孔子为“素王”。清代统治者封给他一个称号:“大成至圣文宣王”,大概是二千多年中读书人的最高头衔。宋明理学家甚至说过更加极端的话:“天不生仲尼,万古长如夜。”这就是说孔子是宇宙间的太阳,没有他的降临,人类至今只能在黑暗中摸索。难怪明代思想家李贽对此嘲笑说:怪不得三皇五帝时代的人们白天都点着蜡烛在走路。评语:“孔子学说只强调个人的责任而不是个人的权利。根据以这种哲学来保持国内和平繁荣所发挥的作用而论,大体说来,中国是地球上治理得最佳的地区。” NO.2秦始皇 他是中国第一位皇帝,也是皇帝尊号的创立者,同时也是中国皇帝制度创立者,使中国进入了多民族中央集权帝制时代的人。他也使中国第一次完成了政治上的统一,形成了“车同轨,书同文”的局面,为其后各朝代谋求统一奠定了基础。但自古以来,秦始皇一直是一个倍受争议的人物。评语:“他用武力统一了中国。中国人口实际上并不比欧洲多很多,两者的差别在于欧洲总是分裂成许多小国,而中国则是一个统一的大国,使西方人对庞大的中国一直怀有恐惧心理。” NO.3成吉思汗孛儿只斤·铁木真(1162—1227),成吉思汗(Chinggis Khan),庙号元太祖,孛儿只斤氏,名铁木真,蒙古族。世界历史上最伟大和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1206年,被推举为蒙古帝国的大汗,统一蒙古各部。在位期间多次发动对外征服战争,征服地域西达西亚、中欧的黑海海滨。评语:起于灾难而终于卓越,除了耶稣,恐怕再难有人与成吉思汗匹敌。 NO.4毛泽东 毛泽东,中国革命家、政治家、战略家、理论家和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他逝世的1976年间,毛泽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领导人。他对马列主义的发展、军事理论的贡献以及他对共产党的理论贡献被称为毛泽东思想。毛泽东被视为是现代世界历史中最重要的人物之一,《时代》杂志将他评为20世纪最具影响100人之一。评语:“与秦始皇的功绩最相当的是毛泽东,两者都是中国人,都是在自己的国家实行一系列革命改造的掌舵人。” NO.5孟子 孟子(前372年~前289年)生于周烈王四年,死于周赧王二十六年,山东邹城人,汉族。名轲,字子舆,又字子车、子居。父名激,母邹氏。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战国时期儒家代表人物之一。著有《孟子》一书,属语录体散文集。《孟子》一书是孟子的言论汇编,由孟子及其弟子共同编写而成,记录了孟子的语言、政治观点和政治行动的儒家经典著作。孟子师承孔伋(孔子之孙一般来说是师承自孔伋的学生),继承并发扬了孔子的思想,成为仅次于孔子的一代儒家宗师,有“亚圣”之称,与孔子并称为“孔孟”。评语:“他对中国的影响主要来自《孟子》一书,该书阐明了他的主要学说,那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组成分子是人民而不是统治者。” NO.6隋文帝 隋文帝结束了自东汉末年到隋统一前近400年的分裂割据状态,实现了自秦汉以来的又一次统一,使北方民族大融合,南方经济发展,使隋代获得了“国计之富者莫如隋”的赞誉,为我国封建社会隋唐盛世的出现奠定了基础。评语:“他成功地统一了经历数百年

中日两国婚姻法的比较

中日两国婚姻法的比较 一、中日两国婚姻法的不同 1、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上的差别。 ①日本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和条件。 日本同中国一样,采取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并行的制度。 (1)离婚的程序。 第一,协议离婚。 在日本,协议离婚同中国类似,需要当事人双方以及两名以上已成年的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的方式同在日本结婚的申请基本一致。 第二,裁判离婚。 夫妻一方有法定原因,可以提起离婚之诉。日本的裁判离婚程序,有调解离婚、审判离婚及判决离婚三个步骤。 第三,调解离婚。 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向家庭裁判所申请调解。若当事人未申请调解而直接提出离婚之诉,法院应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或依职权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在离婚调解中,若当事人之间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且调解委员会认为其内容合理而记载于调解书中时,调解离婚即成立,发生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 第四,审判离婚。 经过调解仍不能成立离婚的,家庭裁判所认为必要时,可听取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在不违背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前提下,依职权进行离婚审判。此时,只有在当事人同意离婚,而仅就财产分割或其他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才能进行。当调解委员会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劝当事人接受,而当事人无理地拒绝接受时,家庭裁判所可以强制手段执行该解决方案的内容。但当事人对家庭裁判所的审判不服,可在两星期内向其提出不带理由的异议,从而使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失效。 第五,判决离婚。 在调解离婚不成立,且未进行审判离婚,或虽经审判离婚,但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使审判离婚失效时,当事人可向普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诉讼将以人事诉讼的程序审理。诉讼中,离婚问题及与离婚不可分的慰籍金请求、财产分割及子女监护等问题一并解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判离婚不一定以提起诉讼为前提,它和判决离婚不通,不需要受日本民法典中法定离婚条件的限制。由于它不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根据,所以这种情况带有中间性质,更接近于判决离婚。 (2)离婚的条件。 在日本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出现了下面几种情况,就构成了法定的解除离婚的事由: 第一,配偶有不贞行为。指夫妻之间不遵守贞操义务的一切行为,包括不正常的性行为,这比通奸的概念广泛。 第二,被配偶恶意遗弃,即无正当理由而放弃同居、合作、扶助的义务。判断的标准在于是否已经丧失互相扶助、维持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意愿。 第三,配偶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不论生死不明的原因如何,3年的期限是从得知其最后的消息时起算。

中日两国婚姻法的比较与探究

中日两国婚姻法的比较与探究 【摘要】本文主要探究了中日两国的婚姻家庭法的不同与相同点,并客观分析了中日两国在婚姻家庭法上的优越性与不足,并且分析了日本立法上的可取之处对中国婚姻法立法的借鉴之处。 【关键词】中国日本婚姻法婚姻缔结条件比较不同优越性不足 【正文】 一、中日两国婚姻法的主要不同 1.法律体系上的差别。 (1)中国婚姻法的立法体例。 中国的法律基本上都是成文法,目前在中国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全国人大制定并于2001年4月28日最新修改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 。基本上法院在处理婚姻关系上通常运用的就是上述法律、司法解释。 (2)日本婚姻法的立法体例。 日本是世界上为数不多几个具有民法典的国家之一。在该国民法典第四编——亲属中,专编就婚姻的缔结、婚姻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离婚等方面做了规定调整。可以说,该编第二章婚姻同我国婚姻法是一样的。 2. 婚姻缔结条件上的差别。 ①日本。 (1)资格要件。 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男方必须年满18周岁,女方年满16周岁才可以结婚。由于在日本,年满20周岁才是成年人。因此,对于未成年子女结婚,还必须征得父母任何一方的同意。 同时,日本禁止女性在离婚或其前一次婚姻被撤销不足6个月时结婚,但若该女子在离婚或前一次婚姻被撤销前怀孕,在她分娩后,就可以结婚了。对于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都是属于禁止结婚的对象。 (2)形式要件。 在日本的婚姻必须进行相关申报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该申报应当由夫妻双方及2人以上的成年证人,以言辞或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申报的地点可以在任意一方的原籍或所在地。 ②中国。 (1)资格条件。 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日本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合。 (2)形式要件。 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 3.无效及可撤销婚姻。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 一、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 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我国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定,仅笼统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1989年3月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却没

有明确其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就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处于不完整状态,使我国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2001年《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 (二)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一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①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这便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

世界名人录

世界名人录 第一篇:思想巨臂 一、孔子——儒学圣人——中国 1、人物点评: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伟大的教育家;他编撰的《春秋》开私人修史先例;他的学说为中国两千余年封建文化的正统思想的本源。在中国,两千多年来孔子和他的思想影响深远,他被尊为“圣人”。 2、传世名言:(1)三人行,必有吾师。 (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3)温故而知新。 (4)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二、苏格拉底——著名哲学家——古希腊 1、人物点评:他善于言谈,以能言善辩而出名;他像个无业游民,却以自己丰富的学识,滑稽和谦卑的态度吸引了众多追随者;他对自己的评价是:“我只知道我一无所知”;他以传播异说、败坏青年、反对民主的罪名被控处死;他被奉为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的鼻祖。 2、传世名言(1)认识你自己。 (2)上天赐人以两耳两目,但只有一口,欲使其多见多闻而少言语。 (3)一个充满了感情的演说者,常常使听众和他一起感动,哪怕他所说的什么内容也没有。 三、柏拉图——西方思想之父——古希腊 1、人物点评:柏拉图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弟子,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是西方哲学上第一个使唯心论哲学形成体系的人。哲学鸿篇巨制《理想国》的著述者。他的文艺理论思想和美学观点对文艺界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西方各种思想的源头。他的思想是基督教神学的重要支柱,形形色色的唯心论、先验论和伴随着天才论的英雄史观,都可以从他那里找到理论的来源。 2、传世名言:(1)一个人不知道自己的无知,那才是双倍的无知。 (2)生活从不简单容易,即使你活在愉悦顺遂的境遇中,你也会遇到你要克服的困难。 四、亚里士多德——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古希腊 1、人物点评:他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位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他是西方现实主义美学原则的奠基人、逻辑学的奠基人,他丰富了哲学的各个分支,对许多学科都有贡献。他的恩师柏拉图称他是“学园的精英”;黑格尔称他是“一切哲学家的老师”;马克思称他是“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恩格斯称他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亚里士多德一生勤于著述,写下了大量的著作,是诸多学科的奠基人。 2、传世名言:(1)我爱吾师,但更爱真理。 (2)对上级谦恭是本分,对平辈谦逊是和善,对下级谦逊是高贵,对所有的人谦逊是安全。 五、释迦牟尼——佛教创始人——尼泊尔

中美福利制度对比

中美福利制度对比 社会福利是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相当全面完善。美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从1936年社会安全法案SocialSecurity Act实行之后,逐步完善起来的。1、联邦社会保险联邦社会保险是为就职人士设立的,在职或曾经工作过的本人及其家属都可参加,主要包括退休金Retirement Benefits、抚恤金Survivor’s Benefits、伤残金Disability Benefits和医疗福利Medicare Benefits等。2、失业补助金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只要是遭辞退失业的,不管有无积蓄都可申请。一般补助期是6至9个月,按各州不同情况可能会有所延长。3、公共援助金public assistance 专为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失明者、老人、残障者及无收入的家庭而设。由州政府按各自生活条件发放,申请者将接受调查以证明有申领资格。4、孕妇与儿童福利为保护和增进孕妇及儿童的健康而设,并不分派现金,而是提供健康服务。一、工作保险1、失业保险金unemployment Insurance失业保险金是一种保险制度。每月从受保人工资中扣除部分来投保,受保人一旦失业即可获赔,获赔金额一般是原工资的一半。2、工人赔偿金Worker’s Compensation Program 由雇主向州政府或保险公司投保,工人因工受伤即可申领。具体赔偿金额和时期由雇主所交的保费多少而定,同时也能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工人赔偿金非美籍人士亦可申请,且不会影响他日转换身份或入籍。3、州立伤残保险金(State Disability Insurance)全美只有加州、纽约州、新泽西州、夏威夷和波多黎各设有此类保险金,专为因短期疾病暂不能工作的人员而设。换言之,受保人在得病期间必须是受雇的,复原后重新开始工作,保险金就停止赔付。二、生活补助Public Service for Low Income Persons1、粮食券Food Stamp 美国联邦农业部拨款给州政府发放粮食券,只可换取美国出产的农作物,不能换取金钱,以救济收入低微的家庭。不过该补助只限美国公民。2、学校提供的廉价或免费膳食School Lunch Program 这是政府为保证学童的身体健康而设立的全国性营养膳食计划。非美籍人士也可受益。3、家居能源补助计划Home Energy Assistance Program 专为低收入家庭减轻煤电费用而设,非美籍人士也能享受。能源补助除帮助支付煤电费外,还可代为修理暖炉、煤气管等相关暖气设备。4、廉价公共房屋Public Low Income Housing 这项福利有公共房屋、津贴房屋、租金津贴和廉价屋四种形式,申请人必须年满62岁或收入低微,其中一些房屋补助要求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三、.医疗补助1、医药补助Medicaid 不同于医疗保险,医药补助是一个保健计划,专为收入低微的家庭设立,可以同时享受医疗保险,但只限于美国公民。2、家中照顾计划In Home Support Service 由联邦、州和县政府联合负担,为65岁以上老人、失明者或残障人士提供家务和非医务性的照顾,使得受益人能在家安全地生活,无须住进养老院或公共医疗机构。在美国,凡是穷人都可以申领白卡,称为medicaid。享有全额免费医保,年满65岁的公民或永久居留人士,无论贫富,可再申领medicare,享有更高的医疗保险,不去申领算犯法。一般来说,所谓穷人,是指自己银行账户内存款少于2000美元,或者月收入少于767美元者。除此以外,美国穷人还可以申请SSI,称为“社会安全补助金”,每人或者每对夫妻可以领到三百到七百多元的现金补助,如果还有孩子,补助更多,基本上还是就算国家给你养了。孩子越多,补助金越高。还有一项给穷人的福利,加粮食券,和SSI一样,需经社安局审核后,根据个人情况,比如你是否和子女合住呀,是否有子女补贴呀,来决定分发数额,也有三五百元不等,这样下来,实际穷人吃饭是不要钱了。等小孩上了学,学费全免,学校负责小孩的伙食,也是不要钱的。政府还给老年穷人分发房屋,只要你递交申请,政府就给你安排一套一或一套二的老年房,如果你觉得位置不好,或者嫌其太旧,都可以拒绝领取,政府再给你换,直到你满意为止。一、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发展对于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有关救助制度之中,予以供养、救济。中国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社会救助情况单位:二、老人社会福利的发展中国目前在城乡积极探索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制度,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高龄老人津贴

温岭土话趣谈

“有趣相”的温岭话 □章文定 近来我搜集整理了好多温岭土话,其中有俗语、农谚、童谣、谜语、歇后语等。在整理过程中,发现家乡话不但和其它语种有诸多不同,而且在语法、语调、语汇、语意方面具有独特、诙谐、风趣之处。 切莫望文生义 “望文生义”,是汉字的特点,但温岭的一些土话,往往与字面意义相距甚远,有的甚至是风马牛不相及,因此不能从字面上去理解其本意。下举几例: “接力”:并非运动会的接力赛跑,而是体力劳动肚饥接不上力气时,吃点点心,恢复体力,温岭人称“啜(吃)接力”。“接力”有“早接力”和“晚接力”之分,“晚接力”时间一般在下午三时左右。 “清汤滚”:不是清汤在锅里滚,而是指一无所有的穷光蛋。 “杀猪”:非杀猪,而是“宰人”,即被人算计遭宰也。 “扒灰”:不是在灶膛里扒灰,而是指公公与儿媳妇的不正当关系。 “土狗”:是指为人行销生意谋取回报者,不是在土中生活的蝼蛄。 “解盖(锯)”:不是锯木,而是二人串通一气,捉弄他人。 “姑娘”与“阿姨”:“姑娘”不是指未婚的少女,而是姑母;“阿姨”不是指母亲的姐妹,而是母亲。 读音与语意 有些土话,因读音的轻重和发音的长短不同,而使语意大相径庭或截然相反。 如表示多少的“得捞”,读成第一声和第二声的语意完全两样,第一声表示“好”多,而第二声表示“太少”。 再如形容事物大小的“替度”,若“替”字读音短促,即为小;若读去声且拖长,则为大。 丰富有趣的词汇 温岭土话的词汇极其丰富且有趣,其中表示声响的就有好多,如轰轰声、嗡嗡声、呼呼声、突突声、颜颜声、喇喇声、啪啪声、笃笃声、叮叮声、铛铛声、吗吗声、轴轴声、咿咿声、啊啊声、叽叽声、啯啯声、咕咕声、呜呜声、鹅鹅声、得得声、萨萨声、嘭嘭声、哈哈声、吱吱声、呱呱声、嘟嘟声、唧唧声、咚咚声、嗯嗯声、吹吹声、唠唠声等。其中好多普通话里是找不到的,分别形容什么状况,哈,问问正宗的温岭人就晓得了。

世界历史上最伟大的人物

世界历史上最伟大的人物(108名)提名 1、美尼斯(约在公元前3100年)统一古埃及。 2、汉谟拉比(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古巴比伦统一者,《汉谟拉比法典》。 3、姜尚(约公元前1128-约前1015)政治家、军事家。 4、梭伦(公元前638年—前559年)古希腊雅典改革家、政治家、诗人。民主政治的奠基人。 5、居鲁士大帝(公元前590—前529年)古代波斯帝国的缔造者。 6、乔达摩悉达多(公元前563年-前483年,)古印度佛教创始人。 7、老子(约公元前561~前471)道家学派创始人,辩证思想家。 8、孔子(公元前551年―前479年)儒家学派创始人。 9、孙武(约公元前545年-前470年)著《孙子兵法》,该书成为国际间最著名的兵学典范之书。 10、埃斯库罗斯(公元前525年出生)古希腊悲剧之父。 11、希罗多德(约前484年─前425年)古希腊历史之父。 12、米隆(活动于约公元前480年-前440年)古希腊雕塑家。 13、阿里斯多芬(约前450年-前380年),古希腊喜剧之父。 14、柏拉图(公元前427年-前347年)古希腊哲学家。 15、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前322年)古希腊哲学家、科学家。 16、亚历山大(公元前356-前323年)马其顿王国-亚历山大帝国皇帝。 17、屈原(公元前340年-前278年)古代第一位大诗人。 18、欧几里得(公元前330年-前275年)古希腊数学家,几何之父。 19、阿育王(公元前273-前232年在位)古代印度统一者,佛教护法名王。 20、阿基米德(公元前287年—公元前212年)发现了杠杆原理和浮力定律。 21、秦始皇(前259年—前210年)统一中国。 22、汉高祖(公元前256年—前195年)刘邦,汉朝开国皇帝,汉民族和汉文化的伟大开拓者之一。 23、司马迁(公元前145年-前90年)中国最伟大的史学家。 24、维吉尔(公元前70年-前19年)古罗马诗人。 25、屋大维(公元前63年-公元14年)罗马帝国第一位皇帝。 26、蔡伦(?-121年)中国造纸术纸的重大改进者。 27、张衡(公元78年-139年)发明地动仪、浑天仪。 28、张仲景(约公元152年--约217年)奠定中医治疗学基础。 29、王羲之(303年—361年,一作321年—379年)书法家。 30、祖冲之(429年-500年)精确圆周率。 31、迦梨陀娑(约公元5世纪)印度诗人、剧作家。 32、贾思勰(公元六世纪)农学家。 33、隋文帝(541年-604年)统一中国,改革。 34、穆罕默德(约570年-632年)伊斯兰教与阿拉伯帝国创立者。 35、唐太宗(598年-649年)李世民,大唐帝国的主要开创者。 36、吴道子(约680年-759年)画圣。 37、李白(701年—762年)诗仙。 38、杜甫(712年-770年)诗圣。 39、查理曼(约742年-814年)查理曼帝国建立者。 40、花拉子密(约780年-约850年)阿拉伯代数之父。 41、鲁达基(850年~941年)波斯诗人。

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按我国 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自汉代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各国法定结婚年龄一览

各国法定结婚年龄一览 大多数国家的合法结婚年龄大多在18岁或16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为,合法结婚年龄不应低于15岁。但因宗教、民族、种族、地区、生育政策等因素,尤其在穆斯林国家,法定结婚年龄普遍低。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法定结婚年龄最高的国家。 一、各国法定最低结婚年龄 中国大陆男22岁,女20岁; 中国香港16岁; 中国台湾16岁; 伊朗9岁; 荷兰12岁; 俄罗斯14岁(2002年前为16岁); 菲律宾男16岁,女14岁;

韩国法定结婚年龄:男18岁、女16岁以上。未满20岁者,要申请结婚时必须有父母的同意。女子在婚姻六个月内不能申请再婚,但有医生的妊娠诊断证明可作例外处理。 倭国男18岁、女16岁; 巴西16岁; 澳大利亚男21岁,女18岁; 英国16岁; 德国18岁; 法国男18岁,女15岁; 希腊男14岁,女12岁; 美国统一结婚法规是18岁,但美国各洲不一,部分州规定男21岁,部分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

二、最高结婚年龄除沙俄民法规定年满80岁以上不得结婚外,古今中外未发现其他规定最高结婚年龄的国家或地区。 为什么法定结婚年龄女性比男性小 问:我觉得没什么必要啊.要是两个20岁的人决定结婚,那还得再等两年吗?不太合理吧. 答:这的确不太合理,这主要基于我国现在的国情。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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