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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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

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营口VTS)覆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以下简称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四条VTS中心对营口VTS覆盖水域船舶交通实行全面监控,船舶应服从VTS中心的管理。必要时,VTS中心可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特殊情况下,经授权,VTS中心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章船舶动态报告

第五条船舶或其代理人应按主管机关颁布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向VTS中心报告船舶抵达本港的动态。

第六条港口调度部门和引航公司应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此后二十四小时内的船舶进(出)港、移泊动态计划(以下简称船舶计划)和引航员引领船舶计划(以下简称引领计划)书面报送VTS中心审批。

第七条上述第六条的船舶计划和引领计划内容发生变化,港口调度部门和引航公司应以传真或电话及时向VTS中心报告计划变更内容。

第八条2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抵达营口VTS覆盖水域报告线时,应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名称、国籍、呼号、吃水、船舶尺

第三十九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四十条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的一切外国籍船舶、200

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和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营口VTS覆盖水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的营口VTS可以实施有效管理的水域。其具体范围是以营口鲅鱼圈台子山灯塔地理坐标北纬(40°17′46.3″东经122°06′24.4″)为中心点,20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

“营口VTS覆盖水域报告线”是指距营口鲅鱼圈台子山灯塔地理坐标任一点距离等于20海里的海上弧线。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未及事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通航处 | 2005-11-2 15: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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