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须知

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须知 大中小 依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如下事项。 什么样的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 要求保护的布图设计必须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不是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公认的常规设计。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同样应当具有独创性。 在这里,独创性评判的时间“创作时”为创作完成日;评判人为布图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评判标准要视其是否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布图设计仅保护根据网表设计出的布图,并不能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同时,不登记不予保护。 谁能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中国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对于外国人,要区别对待: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未在中国首先投入利用的布图设计,必须在中国参加WTO之后,才能申请。 港、澳、台地区的申请,按国内申请处理,但法人必须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根据条例规定,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仍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我国根据TRIPS协议,将这一专有权追溯到1999年10月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布图设计的权利人采用推定原则,即认为凡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来申请的,都视其是有权利的人。若出现问题,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样品? 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样品包括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图样;布图已投入商业使用的,应提交含有该布图的集成电路样品;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书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不适用于发明创造名称的变更,发明创造名称的变更应当使用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 三、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 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四、本表第②栏中针对的通知书是指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 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当事人继续办理此变更手续的,应当填写此栏。其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五、本表第③栏中,由当事人对变更项目作出选择后,将变更前、变更后的内容逐一填写在本栏相对应的 位置。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变更:更改姓名、漏填或者错填、资格纠纷及更改中文译名。 (2)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的变更: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发生变化而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国籍 或者注册的国家(地区)、组织机构代码或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发生改变;因权利的转让、继承、赠与以及经法院判决、调解所引起的权利转移等相应事项的变化。 (3)联系人事项的变更:增加、取消、重新指定以及地址发生变化。 (4)专利代理事项的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解除委托、更换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重 新指定专利代理人及在专利审批程序中接受委托。 六、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附具相应证明文件,并在本表第④栏附件清单中的相应方格内作标记。 七、本表第⑤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已委 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变更后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八、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邮局或银行汇款缴纳,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面缴。 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5f15356931.html,,并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邮局汇款: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银行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及要求,请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5f15356931.html,查询。

第十五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第十五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本章知识点:集中电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基本特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本章重点难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模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等。 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相关背景知识有所了解,掌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内容以及法律保护模式,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进行掌握。 学习建议:鉴于本章涉及到工科的知识,学习时可以加强对背景知识的阅读。同时,应该着重掌握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特征。 第一节集成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1:集成电路(Integrated Circuits) 1952年,英国雷达研究所的一位科学家G·W·A·Dummer提出了集成化的设想:按照电子线路的要求,将一个线路中所包含的晶体管和二极管以及其他必要的元件集合在一块半导体晶片上,从而构成一块具有预定功能的电路。1958年,美国德克萨斯仪器公司的基尔按照这一设想,使用一根半导体硅单晶制成了一个相移振荡器,它包含的四个晶体管等元器件已不再需要用金属导线相互连接了――集成电路从此产生了。 a:集成电路的定义 对于集成电路的定义,各国立法不尽相同,其解释也多种多样。按照我国于2001年3月28日通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包含一个有源元件的多个元件,和部分或全部元件的互联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职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集成电路一般分为混合集成电路和半导体集成电路。其中,半导体集成电路无论在用途、功能、产量、市场份额等方面都绝对占有统治地位,以至于人们常常以半导体集成电路作为电子工业发展水平的里程碑或者标志,实行集成电路立法的国家,也多针对半导体集成电路进行立法。 b:集成电路的制作过程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所设计的集成电路的功能和规格,进行系统设计; (2)设计实现这些功能的逻辑图; (3)进行电路设计;(4)芯片三维布图设计,即将电路图中多个元器件合理分配在多个叠层中,并使其互联,画出每层电路布图设计图并进行验证; (5)制作用于生产芯片的掩模板; (6)利用掩模板将布图设计逐层制作于半导体片上,成为芯片; (7)芯片检测; (8)封装后为实用的集成电路。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所谓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简称,各国对之称谓却不尽相同。世界上最早立法保护集成电路的三个国家中就分别采用了三种不同的叫法:美国人称其为掩模作品(Mask work);日本人则使用了线路布局(Circuit Layout)的提法;瑞典人使用的是布图设计(Layout Design)。但这并不算结束,随后跟进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著作权法保护方式比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著作权法保护方式比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高科技的结晶,其中凝结了开发者大量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是智力成果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因此,最初人们很自然地试图在各种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当中寻找合适的一种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 著作权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结果是一种图形,人们自然也寄望于著作权能予以保护。集成电路诞生在美国,可美国法院却在长时间内找不到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197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北区联邦法院及第七巡回法院在处理一个仿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诉讼案时,就感到本来应当在著作权法中找到判决的依据,而实际上却没有找到。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著作权保护的构想进行深入思考后,人们发现: (1)著作权保护客体的限制。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作品是由语言、文字、图形或符号构成的,表现一种思想的智力成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既不是由语言文字,也不是由任何图形符号构成的,而是由一系列电子元件及连接这些元件的导线构成的立体布局。不论对各国立法及有关版权条约中的作品做出多么广泛的解释,均无法将集成电路的这种立体布图设计包括在内。 (2)著作权保护内容的限制。将版权法中的作品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法仍然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著作权法对作品

提供保护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就是禁止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非法复制作品。但是许多国家著作权法规定,对立体作品的非接触复制,不被著作权法禁止。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恰恰就是这种对立体作品的非接触复制,因而在许多国家不被著作权法禁止。德国学者认为,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一类的作品,著作权只保护到图纸的复制这一层,不禁止按照图纸施工,甚至将实施图纸后的客体再重新绘成图纸,只要是独立绘制而不是抄袭原图纸,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实施图纸后的产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例如建筑艺术作品,这种实施行为则是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行为,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实施图纸后得到的客体是著作权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种实施行为就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如果得到的客体不是著作权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是工业产品,则这种实施行为不在著作权法禁止之列。 ⑧著作权保护的前提过低。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独创性”和“可固定性”,大陆法系对于“独创性”中“创造性”的要求比英美法系高。按照大陆法系关于“独创性”的标准来衡量,依然远较专利法的“先进性”标准为低,实践中布图设计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无“先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但却只是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公认的“常规设计”,类似于专利法中所称的“公知技术”,应处于人们自由使用的领域。可是按照著作权保护的要求,这类大量(甚至占全部集成电路一半以上)的“常规设计”均应受到著作权保护,这样势必限制集成电路产业的发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费用是多少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费用是多少 专利变更是专利申请人经常需要处理的问题,例如转让进行转让或者授权时,就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而专利进行变更的时候,就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那么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费用是多少?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费用是怎样的 发明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变更费为200元。申请人变更代理机构的,包括解除委托外系以及中途委托代理机构的,变更费为50元。其他变更不需要缴纳变更费。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缴费时间: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二、专利权人变更的基本程序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 (一)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

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提醒您注意: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费用是怎样的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费用是怎样的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费用是怎样的?专利变更是专利申请人经常需要处理的问题,例如转让进行转让或者授权时,就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而专利进行变更的时候,就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那么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费用是多少?相关内容就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费用是怎样的? 发明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变更费为200元。申请人变更代理机构的,包括解除委托外系以及中途委托代理机构的,变更费为50元。其他变更不需要缴纳变更费。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缴费时间: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专利权人变更的基本程序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 (一)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集成电路布图填表须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表须知 一、申请表:需提交一式两份.一份为原本,一份为复印件.并要求使用中文填写, 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布图设计名称:应填写集成电路型号.例如:. 三、申请号和申请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四、集成电路分类: 1.结构:双极;: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双极-金属-氧化物-半 导体;:集成光路;其他:不包括上述四类地结构. 2.技术:晶体管-晶体管逻辑电路; :二极管-晶体管逻辑电路; :发射极耦合逻辑电路; : 集成注入逻辑电路; 其他:不包括在上述四种之内地技术. 3.功能逻辑;存储;微型计算机;线性;其他. 4.以上()()()三类,每一类中最多只能选择一种,并在内打“×”. 5.布图设计创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完成创作日期:完成设计日. 7.首次商业利用日: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 8.申请人:申请人是单位地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中名称一致.申请 人是个人地,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写笔名.申请人为多个,又未委托代理机构,填写在第一栏地申请人为第一署名申请人.申请人为单位地还应填写单位联系人姓名. 9.申请人地址:国内地址应写明省、市、区、街道、门牌号码、邮政 编码.外国人地址应写明国别、州(市、县). 十、申请文件清单:除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文件均为一式一份,凡是图纸应 使用计算机制图.其他图纸或复制件、文件、样品清单与所附清单严格一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告(第号)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缴纳费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财政部年月日发布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地通知》(发改价格[]号)地规 定,现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金额单位:人民币) 一、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元 二、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元 三、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元 四、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元 五、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元 六、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元 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元 本公告自月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须知 廊清概念 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地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连线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地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一般分为设计、制造、封装三个阶段.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限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限 为了保护布图设计创作人的权利和利益,各国制定了法律,从而产生了布图设计权。但是布图设计权在保护时间上不能是无限的,否则将不利于充分发挥其对社会的作用,也不利于集成电路的技术发展,因此对布图设计应予以一定的保护期限。 由于保护期限直接关系到集成电路开发商的利益,因而在保护期限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早保护布图设计的美国在《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中规定保护期为10年。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保护期过长,经勿良苦的努力,终于在《华盛顿条约》中将保护期减少为8年,但由于发达国家的抵制,在TRIPS协议中又将保护期延长到10年。我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对于保护期限,陈家骏先生认为:“惟如科技工业之场合,其造成进步之原动力之一即在于互相观摩及利用他人之创作,从而激活自己脑力而创造出其他新技术,故如从人类文明福社之均沾及促进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科技产物之保护期实不宜太长,是以10年为妥。”对布图设计权保护期限的规定既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又要照顾布图设计创作人及开 发商的利益,还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及集成电路技术更新的速度。只有找到这些因素的平衡点,才能恰当规定布图设计的保护期。

尤其是集成电路技术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从长远的利益来看,10年的保护期似乎过长了些。但当今世界是大国主宰的世界,既然TR 工PS已规定了10年的保护期,我们也只有与其保持一致。

试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试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近年来各国法律界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我国已于2001年制定了《集成电路部图设计保护条例》。本文分析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及特点,论述了其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而受到专门保护的必要性,并阐述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理论体系,对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当今世界,计算机的发展已成为领导工业现代化进程的潮头军,自1946年世界第一台电子计算机诞生以来,短短的五十多年间,计算机作为一种现代化的高级工具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地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引起了全球的技术革命。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离不开另一门产业的发展,即集成电路产业。因为集成电路的出现才使计算机摆脱了电子管、晶体管等原材料构件的束缚,逐步走向小型化,轻型化,高智能化,迅速走向了社会,走入了家庭。集成电路产业的飞速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由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局限性以及集成电路及其布图设计本身存在着的特殊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关注。各国也纷纷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立法,以保护此种特殊性质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我国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已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经过10年的酝酿,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终于于2001年3月28日由国务院第36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目前我国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一部重要法规。虽然它是一部行政法规,但经过试行一段时间到条件成熟后,将之上升为法律的形式是必然的趋势。我国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既尊重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又便于与国际法律接轨,而且这部条例既保护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权益,又考虑到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使技术进步不受到人为的限制。这一条例初步建立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集成电路和布图设计的概念与特点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一块集成电路通过控制电流在其电路中的流动来实现其功效。在计算机发展的初期,每个电路元件(如晶体管、电阻、电容等)都是用引线同电路中的其它元件相连接的。这种做法须耗费大量的劳动力与工时,且计算机制作成本很高,大量连线的存在使电流的流动距离增长,不仅影响了计算机工作的速度和可靠性,还引起电路功耗的增加,从而带来电路的散热以及要求有较高电压的电源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也正是最初计算机体积庞大、耗电量大、速度慢的根本原因。采用集成电路以后,这些问题就得到了解决:由于电路元件及连线实质上已成为一体,作为一块电路板上的不同元件,它们之间的电流交换速度大大增强,且电路的功耗亦大幅度降低,不仅提高了计算机的性能,还大大降低了计算机的成本。由于生产集成电路的主要原材料硅、铝、水等一些化合物并不昂贵,但经过加工以后得到的集成电路产品的价值往往可以达到其材料价值的几十倍,几百倍甚至上千倍。在其价值成本中,大部分都是知识、技术与信息所增加的附加价值。这种附加价值主要集中在以集成电路为载体而体现出来的人类智慧的结晶-布图设计的价值上。就象相同的磁带因为录制不同的歌曲其价值就会不同一样,用相同的技术工艺在同样的芯片上依不同的布图设计所制作出的集成电路,其价值也是不同的。好的布图设计制作出的芯片往往能具备更高的性能和工作速度。因此,集成电路的法律保护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对其布图设计的保护。[!--empirenews.page--] 对布图设计,世界各国的称呼各有不同:美国称之为掩膜作品,(MaskWork),日本称之为电路布局(CircuitLayout),欧洲国家采用的是另一个英文单词Topography(拓朴图),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87年2月通过的《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简称《WIPO条约》或《华盛顿条约》)中则采用了Layout-design(布图设计)一词。这些词语字面上的表示虽各不相同,但其真正的含义都是相同的,即指集成电路中各种元件的三维配置。许多人认为布图设计只是一种设计图,就象建筑工程设计图一

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是什么

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是什么除了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是专利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专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也是专利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下面详细谈谈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请求书中填报的发明人、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及发明名称等内容都不能随便更改,需要更改的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应当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在其中填明变更的项目及变更前后的情况,涉及发明人、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变更的,还需要附具说明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具体要求说明职下: 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有: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申请国)、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邮政编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以及代表人等。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请求书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发生变化时,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应当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在其中填明变更的项目及变更前后的情况,涉及发明人、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变更的,还需要附具说明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时,只需提交一份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时,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各自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每件专利申请每次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1)变更发明创造名称

浅析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浅析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国务院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立足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在立法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协调,这种做法在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是十分可取的,这标志着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的初步建立。这有利于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标签: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集成电路的出现是微电子技术革命的动力源与受动者,在技术领域和信息社会具有革命性的意义。集成电路产业同时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先导性的行业,是信息产业发展的关键。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原件,其至少由一个有源元件组成,或者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人类高科技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目前我国集成电路出现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的局面。针对存在的这一系列问题,我国需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及国际公约的先进经验,加强对该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也为激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自主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概况 美国是集成电路的发源地,于1984年率先实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以单独立法的方式来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该法对集成电路的掩膜层的专有权利中规定权利人有权进口或销售包含有该掩膜层的半导体芯片产品。这种产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含有布图设计图层的芯片,二是用前项制造出的产品。美国这种立法模式影响到1989年缔结的《华盛顿条约》和1994年达成的《TRIPS协定》。继美国出台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之后,日本于1985年5月31日颁布了《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线路布局法》,该法的立法体与内容同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极为相似,也将布图作为单独民事关系客体来保护。 受美国和日本立法的影响,欧共体于1986年12月16日颁布了《关于保护半导体芯片产品拓图委员会指令》,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指令,通过授予专有权的形式来保护半导体产品的布图设计。随即,英国、德国、荷兰、法国、西班牙等国也相继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出台了保护布图设计的法律。 二、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法律保护 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1985年我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1987年颁布的《技术合同法》使得技术成果在流通领域中的关系有了调整的依据。1990颁布了《著作权法》,1999年颁布了新的《合同法》,这些法律条文的颁布使我国初步具备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基本条件。

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书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100016 2010.2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不适用于发明创造名称的变更,发明创造名称的变更应当使用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 三、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 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四、本表第②栏中针对的通知书是指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 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当事人继续办理此变更手续的,应当填写此栏。其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五、本表第③栏中,由当事人对变更项目作出选择后,将变更前、变更后的内容逐一填写在本栏相对应的 位置。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变更:更改姓名、漏填或者错填、资格纠纷及更改中文译名。 (2)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的变更: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发生变化而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国籍 或者注册的国家(地区)、组织机构代码或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发生改变;因权利的转让、继承、赠与以及经法院判决、调解所引起的权利转移等相应事项的变化。 (3)联系人事项的变更:增加、取消、重新指定以及地址发生变化。 (4)专利代理事项的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解除委托、更换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重 新指定专利代理人及在专利审批程序中接受委托。 六、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附具相应证明文件,并在本表第④栏附件清单中的相应方格内作标记。 七、本表第⑤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已委 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变更后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八、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0200010009014400518。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100016 2010.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研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研究 如何确定布图设计是否侵权,各国法律关于判定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有人认为,在矽威诉源之峰专有权侵权案中,法院依据双方布图设计整体相似度较高,元件空间布局、连接线路排布与走向,电路元件、电路元件尺寸等相同就足以确定布图设计是否侵权1;也有人认为,布图设计之间的相似度等以上要素仅具有参考价值2。 这是本文所分析案例中的第一个争议。此外,布图设计是智力创作成果,对于创作者来说是则一种财产性的权利,保护这种权利,本理所应当,但当这种权利与人权中的平等发展权相矛盾了该如何处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不同利益诉求对专有的保护范围有扩大还是缩小的两种意见3。 这两种不同的诉求和理念所形成的争议,在现实中就体现为本案中是否需要销毁侵权产品争议。对于第一个争议,笔者认为,由于布图设计的特殊局限性,法院在确认布图设计是否侵权的过程中的核心工作是以布图设计创作者和制造者的角度4,确认被诉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即使两布图设计大部分相同,但是如果其微小改动带来了功能的改变,性能的提升或是属于非常规设计的修改的话,也不能认定侵权。 同时,法院在此侵权与否的判决中没有考虑到专有权期限的问题,存在判决瑕疵。对于第二个争议,笔者认为,布图设计专有权需要进行充分保护,对人权中发展权的保护则更加重要。 具体到本案来说,法院的判决符合我国利益,但是依据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可以维护原告相关权利为依据做出的驳回原告销毁侵权产品的判决缺乏法律上的支撑。法院应通过对《条例》其他条款的利用,达到对过高知识产权保护限制的

目的而不是单纯的驳回,应判决为对原告销毁被告生产出的将用于销售还未销售的侵权集成电路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已销售成为其他产品组成部分的侵权集成电路应由被告向原告进行适当补偿。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在美国的贝尔实验室,巴丁、布拉顿和肖克莱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只晶体管。在当时,谁也不曾料到,这小小晶体管的发明竟然拉开了二十世纪后半叶新技术革命的序幕。五十年代,人们发明了平面工艺,很快制出了集成电路。在此后三十多年的时间里,集成电路以令人瞠目的速度迅猛发展,集成规模由小规模发展到中规模,继而又发展为大‘规模、超大规模。今天,人们已可在一块平方毫米的硅片上集成亿个元件(64MDRAM的集成度)。技术的进步大大地拓宽了集成电路的应用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研究和开发集成电路技术。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厂商以各种方式获取他人的技术,利用他人的技术成果牟取暴利。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形下,集成电路酌法律保护问题开始受到有关各界以及发的关注,为此,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相继颁布关保护集成电路保护的法律,保护集成电成为世界的共识。我国对集成电路知识产,保护一直采取积极的态度,为集成电路同护制度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并已在一九八九年五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文本上签字。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摆在了我们面前,有必要文进行认真的研究。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是指一种体现了集成电路中各种电子元件的配置方式的图形。集成电路的设计过程通常分为两个部分:版图设计和工艺。所谓版图设计是将电子线路中的各个元器件及其相互连线转化为一层或多层的平面图形,将这些多层图形按一定的顺序逐次排列构成三维图形结构;这种图形结构即为布图设计。制造集成电路就是把这种图形结构通过特定的工艺方法,“固化”在硅片之中,使之实现一定的电子功能。所以,集成电路是根据要实现的功能而设计的。不同的功能对应不同的布图设计。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也就实现了对集成电路的保护。 集成电路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是,人们在实践中发现,由于集成电路本身的特性,大部分集成电路产品不能达到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所以得不到专利法的保护。于是,在一九七九年,美国众议院议员爱德华(Edward)首次提出了以著作权法来保护集成电路的议案。但由于依照著们法将禁止以任何方式复制他人作品,这样实施反向工程也将成为非法,因此,这一议案在当时被议会否决。尽管如此,它对后来集成电路保护的立法仍然有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大侵权行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大侵权行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复制权、商业实施权等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目前,世界许多围家和国际组织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布图设计侵权行为。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6条规定,缔约方应将未经权利所有者同意而进行的下属行为认作是非法行为,即为了商业目的而进口、出售或推销受到保护的布图设计,一种采用了受到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一种采用了上述集成电路的产品,只要它仍然包括了一个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2001年4月2日,我围颁布实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0条也明确规定了侵犯他人布图设计的行为: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以及含有该布图设计的物品。 广东长昊律所集成电路专业律师认为,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布图设计侵权的方式、手段将会更加多样化。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侵权人往往采用翻拍、拷贝等多种方法复制权利人的布图设计;②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必须具有创造性,但这是就布图设计的整体而言,并不意味着布图设计的每一个部分都具有独创性。事实上,绝人

多数的布图设计,只有其中的某些部分具有独创性。法律只保护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不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并不构成侵权;③非法进口、销售、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布图设计作为智力成果,凝聚着权利人的人量劳动和投入,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必将严重侵犯权利人的民事权利;④非法进口、销售、提供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集成电路是融布图设计和工艺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制园地技术成果,布图设计内涵在集成电路之中。为了商业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直接将他人的布图设计用于制作集成电路,并且进行销售或者提供该集成电路,是一种较为隐蔽的侵权行为;⑤非法进口、销售或提供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产品。此类侵权的隐蔽性更强,它一般表现为,侵权人出于商业目的,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直接将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用于某些产品之中,并将这些产品投入商业经营。所涉集成电路可能是侵权人自己制造的,也可能是侵权人从别处非法购入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快速入门手册范本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快速入门手册 新申请提交 1.登录系统后,点击"提交新申请",打开基本信息填写页面。 a)布图基本信息填写 b)申请人信息填写 c)联系人信息填写

d)代理机构信息填写 依次录入上述基本信息后,点击"保存",将自动跳转到申请文件上传页面。 2.在打开的申请文件上传页面中 a)选择上传的文件类型,上传文件,点击"确认"按钮。 b)点击已经上传的"图样",可以在页挑选列表中,通过"设置为页"按钮设置为页。 c)文件上传完毕后,点击"提交",采集数据将在线提交至专利局集成电路审查系统进行审查。 注:图样、图样的目录为首次申请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中间文件提交

登录系统后,点击"其它文件提交",点击"普通中间文件"打开中间文件上传页面。 a)选择"表格下载",将需提交的中间文件表格下载到本地电脑。 b)填写中间文件表格,并制作成符合规定的电子图形文档。(制作方法参见《图形文档的制作》) b)输入案件申请号; 选择上传的文件类型,上传文件点击"确认"按钮。 c)文件上传完毕后,点击"提交",中间文件将在线提交至专利局集成电路审查系统进行审查。 著录项目变更请求

1.登录系统后,点击"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打开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页面。 通过申请号、布图设计名称,查询可进行著录项目变更的案件信息. 2.选中相关案件,点击"著录项目变更",进入著录项目变更操作页面.

a)可对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操作。 b)可对申请人、联系人、代理机构进行"新增、删除、修改"操作。 c)可对变更后容进行"取消"操作. d)上传著变证明文件. (无证明文件也可直接点击"提交") e)点击"提交",填写的著录项目变更信息将在线提交至专利局集成电路审查系统进行审查. 注: 此处的"提交"按钮,是将所有著变的信息提交审查系统,并不是单独指提交上传的"著变证明文件"。

专利权转让和著录变更有关知识

专利权转让和著录变更有关知识 前言:为了鼓励研发人员发明创造,不少单位允许以发明创造人或分管技术的管理人员名义申请专利,但2008年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发,对企业有效专利的认定更加严格,要求必须是企业作为专利权人。这样,好多企业只得进行专利权转让和著录变更,下面搜集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有这方面需求的有所帮助。 专利转让是一个特殊商品,就不能遵从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不能象普通商品那样简单地买卖,需要制定一些必要的交易规则和价值量化方法,以充实现有的《专利法》。 一、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 1、专利在授权后或申请中均可进行所有权转让。进行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自行协商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中国内地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以及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单位申请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申请人订立的合同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变更国籍后,以及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均应参照上述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规定办理。

2、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3、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解答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解答 1、什么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一样,是知识产权的分支。 2、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有什么好处?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后,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被认为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起算日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条例》保护。 4、哪些产品可以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对集成电路的定义仅限于芯片(IC芯片)的布图设计,电路板(PCB板)设计不属于《条例》保护的范围。 5、如何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产生。要想获得布图设计专有权,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6、申请人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一)必须提交的文件: 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一份(相关表格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②图样一份。 ③图样的目录一份。 (二)可能需要提交的文件: ①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样品。 ②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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