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保障我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运作,验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工艺装备及生产设备,提高产品质量,有效地避免和制止技术问题的发生,确保外购、外协产品质量符合相

关技术要求,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对首件的鉴定。

3职责

3.1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

鉴定。

3.2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3.3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并参与首件鉴定。

3.4生产部负责协调在公司部的首件鉴定。

3.5生产车间参与在公司部的首件鉴定。

4工作程序

4.1首件鉴定

对相关技术文件中明确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产品、更换设备或设备大修后加工的首件产品、更换操作人员加工的首件产

品,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首件鉴定,未经首件鉴定合格的产品,不准批量进货或生产。

4.2首件鉴定依据

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在编制技术协议、外购产品技术要求、产品验收技术要求及工艺卡片等相关文件时,需明确是否进行首件鉴定、首件鉴定是在供处还是在公司部、批量生产前是否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等。

4.3在供处进行首件鉴定

4.3.1物资部、市场部等部室接到供鉴定邀请函后报总工程师或技术

中心相关部室负责人。

4.3.2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

鉴定,并确定参与首件鉴定的成员,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公司部相关部室或车间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3.3质量保证部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4.3.4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办理出差事宜并参与

首件鉴定。

4.4在公司部进行首件鉴定

4.4.1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

定专人组织进行首件鉴定,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4.2对一般外购、外协产品进行首件鉴定时,首件进厂后,由物资

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填写报检单报质量保证部,由质量保证部组织首件鉴定工作。

4.4.3对工厂自制的一般加工件、组装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生产车

间操作人员在首件完成后向质量保证部报检,质量保证部组织进行首件鉴定。

4.5首件鉴定容及鉴定报告

首件鉴定容及鉴定报告参见附件1首件鉴定报告格式。组织首件鉴定的人员,在首件鉴定前将须提供的鉴定容及相关文件要求提前通知相关,在首件鉴定结束后填写首件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由质量保证部保存。

4.6首件鉴定合格品

4.6.1在供处经鉴定合格的首件样品,由质量保证部保存首件合格样

品照片、验收标准等,作为进货检验及各工序检验员批量检验产品的依据。

4.6.2在公司部经鉴定合格的首件样品,应贴上首件鉴定合格标签,

由质量保证部保存(或指定地点存放),作为进货检验及各工序检验员批量检验产品的依据。

4.7首件鉴定不合格品处置

4.7.1外购、外协首件鉴定不合格品处置

4.7.1.1在供处进行首件鉴定,发现产品不能满足技术、质量、客户的

要求时,组织首件鉴定的人员负责与供共同分析原因、制定纠

正措施并再次进行首件鉴定。在供处首件鉴定不合格的产品不

得进厂。

4.7.1.2在公司部进行首件鉴定时,发现产品不能满足技术、质量、客

户的要求,组织首件鉴定的人员在鉴定报告上填写不合格情

况,由物资部或市场部确定处置式并组织实施,并将不合格信

息反馈到合同部,作为对供进行监控及再评价的依据。

4.7.1.3同一供出现同一品种产品两次以上首件鉴定不合格时,组织首

件鉴定的人员要将相关信息反馈到合同部,已在合格供名录的

取消其合格供资格,尚未批准为合格供的不再进行合格供评

价。

4.7.2自制首件鉴定不合格品处置

4.7.2.1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发现产品不能满足技术、质

量、客户的要求,由组织首件鉴定的人员在鉴定报告上填写不

合格情况及处置办法,报总工程师审批。

4.7.2.2对一般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发现产品不能满足技术、质

量、客户的要求,由组织首件鉴定的人员在鉴定报告上填写不

合格情况及处置办法,报质量保证部部长审批。

4.8首件鉴定合格的产品批量生产前的技术交底及技术培训

经首件鉴定合格的产品批量生产前需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时,编制技术协议、外购产品技术要求、产品验收技术要求

及工艺卡片等相关文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培训工作,需

联络供时,由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需做技术

交底时,技术中心相关部室领导负责召集生产部、质量保证部、

设备部、物资部、市场部及有关生产车间召开技术交底会,技

术人员向与会人员讲解关键工艺要求、注意事项及操作要领,

解答与会人员提出的各种技术问题,明确技术要求。

4.9首件鉴定合格后技术文件的更改

首件鉴定后需更改图纸、工艺等技术文件时,当更改涉及到产品的主要性能参数、主要技术指标或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性

有影响时,原设计人员或原设计人员所在专业部室领导指定专

人报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评审,经

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若图纸、工艺等相关技术文件已归档、

下发,则原设计人员或原设计人员所在专业部室领导指定专人

负责更改归档的图纸、工艺等相关技术文件,同时下发技术通

知单。

4.10首件鉴定合格的产品批量生产前加工样板或检验样板

经首件鉴定合格的产品批量生产前需做加工样板或检验样板时,由技术中心、质量保证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绘制

图纸,生产部安排生产,质量保证部负责检定并保存检定记录。附件1:首件鉴定报告格式

项目名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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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件鉴定报告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范本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 (一)试制工作分两个阶段新产品试制是在产品按科学程序完成“三段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是正式投入批量生产的前期工作,试制一般分为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两个阶段。 样品试制是指根据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和少数必要的工装,由试制车间试制出一件(非标设备)或数十件(火花塞、电热塞、管壳等类产品)样品,然后按要求进行试验,借以考验产品结构、性能和设计图的工艺性,考核图样和设计文件的质量。此阶段应完全在研究所内进行。 小批试制是在样品试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主要目的是考核产品工艺性,验证全部工艺文件和工艺装备,并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图纸。此阶段以研究所为主,由工艺科负责工艺文件和工装设计,试制工作部分扩散到生产车间进行。 在样品试制小批试制结束后,应分别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按ZH0001—83标准要求编制下列文件: 1.试制总结; 2.型式试验报告; 3.试用(运行)报告。 (二)试制工作程序 1.进行新产品概略工艺设计:根据新产品任务书,安排利用厂房、面积、设备、测试条件等设想和简略工艺路线; 2.进行工艺分析:根据产品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作出材料改制,元件改装,选配复杂自制件加工等项工艺分析; 3.产品工作图的工艺性审查; 4.编制试制用工艺卡片:

(1)工艺过程卡片(路线卡); (2)关键工序卡片(工序卡); (3)装配工艺过程卡(装配卡); (4)特殊工艺、专业工艺守则。 5.根据产品试验的需要,设计必不可少的工装,参照样品试制工装系数为0.1~0.2,小批试制工装系数为0.3~0.4的要求。 本着经济可靠,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装、通用工装、组合工装、简易工装、过渡工装(如低熔点合金模具)等。 6.制定试制用材料消耗工艺定额和加工工时定额。 7.零部件制造、总装配中应按质量保证计划,加强质量管理和信息反馈,并作好试制记录,编制新产品质量保证要求和文件。此项工作在批试阶段由全质办牵头组织工艺科、检验科进行。 8.编写试制总结:着重总结图样和设计文件验证情况,以及在装配和调试中所反映出的有关产品结构、工艺及产品性能方面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并附上各种反映技术内容的原始记录。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按ZH0001—83进行编写。样品试制总结由设计部门负责编制,供样品鉴定用,小批试制总结由工艺部门编写,供批试鉴定用。 9.编写型式试验报告:是产品经全面性能试验后所编的文件,型式试验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方法按产品技术条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参照ZH0001—83试制鉴定大纲规定,并由检验科负责按ZH0001—83编制型式试验报告。 10.编写试用(运行)报告:是产品在实际工作条件下进行试用试验后所编制的文件,试用(运行)试验项目和方法由技术条件规定,试验通常委托用户进行,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按ZH0001—83试制鉴定大纲规定,由研究所设计室负责编制。 11.编制特种材料及外购、外协件定点定型报告,由研究所负责。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办法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使公司开发新产品的试制及鉴定管理规范化,有章可循。 1.2.适用范围 公司开发新产品中的样品试制、小批试制及其鉴定均适用本办法。 1.3.权责单位 1)开发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新产品试制阶段划分 2.1.样品试制 样品试制是指在新产品移交量产前,为考核产品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达成预期目的而进行的个别产品制作工作,可分为以下几种: 1)开发部为考验产品结构、性能和设计图的工艺性,考核图样的技术文件的质量, 而制作(可由制造部协助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2)为新产品寻求客户订单,应客户或业务部的要求,在设计阶段或产品量产前, 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3)炎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寿命试验或其他长期性试验,在产品移交量产前,制作 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4)为取得产品某项专业认证,在产品移交量产前,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2.2.小批试制 小批试制是指为考核产品的工艺性,验证全部工艺文件和工艺装备,并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图纸,在新产品正式量产前进行的小批量的试制(其批量小视产品种类而定,但需符合既低成本又能达成验证目的之原则)。 3.试制工作程序 3.1.样品试制作业 1)根据样品试制通知的要求,由开发部主导试制工作。 2)开发部负责各种物料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由采购配合。 3)开发部新产品设计负责人员在制造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完成样品试制工作。 4)样品试制完成后交由品管部依新产品试制鉴定大纲的要求检验、鉴定。 3.2.小批试制作业 1)开发部新产品设计负责人员与生技部工艺人员合作,进行新产品工艺设计。 2)由设计人员主导,制订产品试制作业流程。 3)生技部工艺人员主导对作业流程的工艺审查。 4)设计人员编制产品试制各工序的作业标准书(作业指导书或工艺卡片)。 5)设计人员设计试制所需的工装夹具,生技部协助购买或自制。 6)设计人员主导试制所需物料的请购,由采购配合购入。 7)生产部负责安排小批试制生产计划,确保试制顺利进行。 8)制造部在设计人员、工艺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新产品的小批试制作业。 4.新产品试制后鉴定作业程序 4.1.试制鉴定大纳的编制 1)开发部根据设计任务书和相关的国际、国家、行业及企业标准,制定各种测试

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评价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安全生产能力,实现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其规定聘请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以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第四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A规定。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直接分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B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按附录C规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原则: 1、各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

和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3、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分项评分的实得分按下列公式换算: 有缺项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之和×100 4、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本实施细则附录A 中表A.0.1—表A.0.4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原则: 1、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2、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采用附录B表。 第九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分采用附录C表。 第四章评价等级 第十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均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1核定。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2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3核定。

鉴定中心收费管理规定

鉴定中心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会关于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 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 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 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 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 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障我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运作,验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工艺装备及生产设备,提高产品质量,有效地避免和制止技 术问题的发生,确保外购、外协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根据我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对首件的鉴定。 3 职责 3.1 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 3.2 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3.3 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并参与首件鉴定。 3.4 生产部负责协调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3.5 生产车间参与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4 工作程序 4.1 首件鉴定 对相关技术文件中明确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产品、更换设备或设备大修后加工的首件产品、更换操作人员加工的首件产品,必须按规 定程序进行首件鉴定,未经首件鉴定合格的产品, 不准批量进货或生 产。 4.2 首件鉴定依据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在编制技术协议、外购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验收技术要求及工艺卡片等相关文件时,需明确是否进行首件鉴定、首件鉴定是在供方处还是在公司内部、批量生产前是否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等。 4.3 在供方处进行首件鉴定 431物资部、市场部等部室接到供方鉴定邀请函后报总工程师或技术中心相关部室负责人。 4.3.2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 并确定参与首件鉴定的成员,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公司内部相关部室或车间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3.3质量保证部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4.3.4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办理出差事宜并参与首件 鉴定。 4.4 在公司内部进行首件鉴定 4.4.1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 组织进行首件鉴定,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4.2对一般外购、外协产品进行首件鉴定时,首件进厂后,由物资部、市 场部相关业务员填写报检单报质量保证部,由质量保证部组织首件鉴定工作。 4.4.3对工厂自制的一般加工件、组装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生产车间操作 人员在首件完成后向质量保证部报检,质量保证部组织进行首件鉴 定。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 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 (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 (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 (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职业资格人员从业素质,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担对列入消防行业特有职业范围的从业人 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或消防社团组织,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三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人员是指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在鉴定业务上接受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的指导,同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第二章鉴定站条件 第六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有专(兼)职负责人和组织管理人员及考评员:(一)具有专职站长,且站长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消防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和培训考核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 (二)具有专职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出纳工作分别由两人承担。会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出纳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财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聘任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考评人员不少于5人,且其中1人具有高级考评员资格;(四)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包括计算机管理、档案管理、考务和设备维护人员。其中,计算机管理人员具有计算机文字录入和编程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该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档案管理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档案管理经验及计算机录入能力;考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设备维护人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且能够熟练使用和维护设备。 第七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室、办公设备和理论考试教室。办公室总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且各办公室配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等,考评人员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配备保险柜,管理人员办公室配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考务管理系统;理论考试教室不少于2个,总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照明、通风条件良好,每间教室内配有40套标准课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齐全; (二)具有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建筑消防设施技能鉴定室,且符合防尘、防静电、防潮、电压稳定等条件和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具有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消防训练场,且满足扑救初起火灾的灭火展开、实际出水和使用各类灭火器灭火的条件。

2020年盐河闸安全鉴定技术要求告知书

盐河闸安全鉴定 技术要求告知书技术部分要求 1、安全检测项目包括地基土的工程性质;防渗、导渗与消能防冲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砌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金属结构的安全性;机电设备的可靠性;监测设施的有效性;其他有关设施专项测试。 2、安全复核包括防洪标准、渗流安全、结构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机电设备安全等。其中,防洪标准复核应包括洪(潮)水标准、闸顶与堤顶高程、过流能力复核;水闸渗流安全复核应包括水闸基底渗流稳定、侧向渗流稳定复核;水闸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室、岸墙、翼墙的稳定与结构应力复核,以及消能防冲复核;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应根据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确定,并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的规定,水闸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场地地震基本烈度,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确定;金属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门安全复核与启闭机安全复核;机电设备安全复核应评价能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 3、水闸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安全检测和安全复核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复核计算方法及其结果的合理性。对评定为二类、三类、四类的水闸,安全评价应提出处理建议与处理前的应急措施,并根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对工程管理提出建议。 质量 1、水闸安全鉴定具体内容及质量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有关规定要求。 2、相关检测单位应具备《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和相关要求。 安全 1、因水闸安全鉴定要在水闸工程现场内进行,故鉴定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现场安全警示、警告等规定,并根据自身专业素质作好现场作业条件的安全判定,并对自带设备以及车辆的使用安全负责。 其它 1、安全鉴定地点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淮阴闸管理所,报价含现场安全检测费、工程复核计算费、安全评价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2、安全鉴定完成后鉴定承担单位要分别编制各工程建筑物现场安全检测报告、闸门与启闭机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安全复核报告、水闸安全综合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附录 B.2、B. 3、B.4 节的要求。 3、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样式及技术要求。 我已知悉以上告知,并承诺无条件兑现。 投标人(签名盖章)

新产品鉴定邀请函

时间:20xx年x月x日 地点: 一、前言 为落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展示企业及其产品,搭建企业、用户、推广与管理等方面沟通的平台全面促进安徽省农机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由阜阳市人民政府主办,xxx新展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的20xx第四届中国(安徽)农业机械展览会定于20xx年5月7日至9日在阜阳市临沂商城举办。 20xx第四届中国(安徽)农业机械展览会将通过实物形式展示,突出展示国内外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和未来发展趋势;并广泛邀请组织省内外经销商、批发商、配套产品生产商等各类专业对口观众参观交流洽谈;为企业推介产品、提升形象、树立品牌、拓展贸易、交流合作搭建平台。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承办单位: XXX鉴定邀请函 尊敬的: 由我单位研制的 经我单位对等技术参数自检,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资料齐全。 现我单位拟定于年月日进行鉴定。

请您亲临现场鉴定、指导! XXX公司 XXX新产品展示说明会邀请函 尊敬的: 本公司将于年月日举办“创新产品展示及说明会”,对我单位研制开发的新型XXX产品进行推广鉴定。我们真诚地期待您的光临与参与!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议程: XXXXXX 年月日 邀请函 尊敬的, 您好! XXXXX诚挚邀请您莅临我们“XXXXXXXXXX”会议。鉴于您在XXXX领域的专业知识、权威声望,现特正式致函,诚恳地邀请您作为本活动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特此邀请!

期待您的出席和指导!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议程: XXXXXXX 年月日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川经贸[1999]科技229号 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新产品 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各主管厅(局、公司、总会):为了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加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订了《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 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 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 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技术构思及新工艺装备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

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条文说明 目次 总则 鉴定程序 现状调查 安全检测 复核计算 安全评价

我国现有水闸是我国除害兴利 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 水闸安全鉴定的基本内容在但为了规 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具体内容及其要求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标准以及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及其填写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水利工程管理所采用的水闸分级标准 即校核过闸流量 足上述水闸分级规定只考虑 水利电力部于 水利工程固定资 表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涉及面较广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效性的检验等应符合

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检测工作尚需按照相应有关标准执行水闸工程复核计算应符合 鉴定程序 世纪年代水利工程大检查和世纪年代 水利工程三查三定 其工作过程为由水闸管理单位通过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 加强对水闸工程的管理以 确保水闸安全运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性很强 专家组人数及高级职称人数比例是参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已有的水闸安全鉴定实例综合研 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 和复核计算工作的 由管理单位上报较为详尽的 认为该闸先天不足会上还 本条规定明 现状调查 世纪年代初三查三定

主要是 水闸底部工程 闸门和启闭机部位 本节所列的技术资料系参照 但由于水闸建成年代不 尽量将资料收集齐全 安全检测 本条规定的检测项目是总结诸多水闸安全鉴定的实践作 是否符合精度要求河床变形观测的断面桩和伸缩缝及裂缝观测的固定观测标点是否完好等 如混凝现有的检查观测资料系指按中所规定的常规检查观测项目的检测成果或其他 当实 故本条规定应查明水下有关结构的损坏情况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新产品鉴定

省经贸委《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皖经贸科[1997]567号)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经 贸委颁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 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 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 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

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 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安徽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监督本省的新产品、新技术 鉴定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经贸委归口管理、监督本行业、本地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条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新产 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省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的依 据。 第七条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省、行业及各地市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企业自行开发而未列入各级计划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在试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4.01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8〕21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 — 1 —

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FTZGN.8110400.034.0-2006 农业装备事业部管理制度 制 度 要 素 1.制订 目的 使新产品顺利通过检测、鉴定,获得检测报告和鉴定证书,为产品顺利推向市场、办理产品推广鉴定、申报科技奖励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做准备。 2.适用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重工农业装备事业部生产的欧豹拖拉机、谷神收割机及其它产品。 主 要 内容3.职责 3.1 工程 开发部产品管 理科(以下简 称产品科) 3.1.1 负责新产品检测、鉴定并制定相应计划; 3.1.2 负责联系、协调上级主管检测、鉴定机构; 3.1.3 负责检测材料的准备; 3.1.4 负责协助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 3.1.5 负责鉴定材料的准备; 3.1.6 负责联系相关专家组织召开鉴定会并取得鉴定证书; 3.1.7 负责检测报告、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的管理; 3.1.8 负责检测费、鉴定费、专家咨询费、招待费的预算和最终结算。 3.2 相关 研究所 3.2.1 负责协助检测机构和产品科进行检测; 3.2.2 负责相关检测材料的准备; 3.2.3 负责相关鉴定材料的准备。 3.3 工程 开发部标准化 科 3.3.1 负责提供新产品企业标准; 3.3.2 负责提供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13

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FTZGN.8110400.034.0-2006 农业装备事业部管理制度 3.4 营销 公司销售部 负责对用户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至少准备3份有用户签字或盖章的用户使用情况反馈单。 主要 内容 3.5 财务 部 3.5.1 负责对相关费用预算的审核; 3.5.2 负责向检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4. 内 容与要求 4.1 组织 新产品检测、 鉴定依据 4.1.1 营销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提报的产品开发建议及市场需求计划; 4.1.2 有关会议的决议要求; 4.1.3 依据行业有关新产品开发、试验、推广的规定。 4.2产品科编制新产品检测、鉴定计划。 4.3 新产 品检测 4.3.1检测部 分包括以下内容 4.3.1.1 明确样机的数量及到位时间; 4.3.1.2 检测所需的相关材料:样机主要参数、使用说明书、企业标准、样机照片等; 4.3.1.3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接待; 4.3.1.4 确定检测机构,明确检测费用。 4.3.2 与检测机构签订《产品检测委托书》; 4.3.3 产品科、相关研究所协助检测机构完成检测试验; 4.3.4 财务部支付检测费用,产品科取得检测报告。 13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本办法水利工程指水库、水闸、泵站、海塘及堤防)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定义】本办法指的安全鉴定分为全面安全鉴定(以下简称全面鉴定)、专项安全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安全认定等三类。 (一)全面鉴定:按有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对全部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全面安全鉴定结论。 (二)专项鉴定:针对鉴定对象中的某一专项,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该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专项安全鉴定结论。 (三)安全认定:根据认定对象现有运行的安全状况、历年运行工况、现场检查,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认定结论。 - 7 -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大、中型水闸。 (三)已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泵站。 (四)已投入使用的 3 级(含)以上一线海塘工程、河道堤防及其交叉建筑物。 (五)其他小型水闸、泵站、3 级以下海塘、堤防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鉴定对象】本办法的鉴定对象为: (一)水库大坝:与水库蓄水运行有关的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放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电气、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库岸边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上坝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二)水闸、泵站:与水闸、泵站运行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安全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三)海塘、堤防: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沿线交叉建筑物。 - 7 -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 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 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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