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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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行政处理选择书

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如何拟写?不知道的朋友,下面请参考公文站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仅供参考。

吊销行政处理选择书1

某某市鞋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xxxx年6月在某市某街道办事处城南路以南(公司院内)建鞋业综合楼过程中超建一层,面积20m2。为此,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于xxxx年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监行决字(xxxx)第000号,对你公司作出了限期补办规划手续和罚款222800元的行政处罚。

xxxx年9月,本机关在行政法律检查中,对上述行政处分选择进行了检查,以为上述行政处分选择依据不充分,有关"期限补办规划手续"的行政处分品种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不相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作出如下选择:撤销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于xxxx年月28日作出的建监行决字(xxxx)第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重新调查后依法处理。

某某市城市处理局

xxxxx年十月九日

吊销行政处理选择书2

当事人:许xx,男,xxxxx年10月17日出世,我国香港人,港澳

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号码:xxxxxxxxxxxxx。

xxxx年10月16日,当事人许xx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经福田口岸旅检进境大厅入境,携带娇兰御延兰花面霜(50ml/瓶9kg)16瓶,未向海关申报,涉嫌违法移送调查处理。xxxx年10月17日,我关作出皇关缉福处简决字[xxxx]28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该处罚决定内容有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撤销皇关缉福处简决字[xxxx]28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案重新调查审理。

xxxx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吊销行政处理选择书3

被处罚人:邢xx 性别:男年龄:43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张xx)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xxxx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司理

单位地址:xx省xx市xx县xx路xxx号

邮编:

本机关于xxxx年10月17日依法对你作出了(济高)安监管罚〔xxxx〕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你进行18152.46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且于xxxx年10月17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你单位员工张xx指定领取人刘爱松。

经本机关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高)安监管罚〔xxxx〕6号)存在瑕疵,不应加盖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印章,现依法予以撤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xxxx年10月17日本机关作出的(济高)安监管罚〔xxxx〕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处理委员会

xxxx年月21日

第3讲_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1 )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 3. 撤销权的消灭 受 受胁迫 有权请 知道或2)对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 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 法律后果 (1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题1?判断题】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 个月内行使撤销权。()(2018 年) 【答案】√ 【例题2?判断题】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人民法院宣告其无效时起失去法律约束力。()(2019 年) 【答案】× 【解析】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3?多选题】齐某在路边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玉雕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讨好齐某,要回自己被骗的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里买了一个玉雕,转手就赚了8000元,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赶紧买下石雕。根据 《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根据《民法总则》第155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说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所预期的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逍遥剑,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导致民事行为法律无效的情形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其真实意思有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依照《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以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撤销授权委托书

撤销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就是一份委托人就某项事情的办理委托受托人的书面方式,主要内容是表明谁委托谁去办理什么事情,具体有哪些权限?法律授权委托书范本怎么写呢?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样本要求是什么,今天委托书栏目的小编为您收集整理有关《公司授权委托书范文精选》的格式和样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想撤销对一个人的授权,应该怎么写撤销授权委托书呢?以下是委托书栏目的小编为您准备的《撤销授权委托书》,供参考。 【撤销授权委托书】 甲方向乙方发货时,由甲方负责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和保险费;若乙方对运输工具有特殊要求时,超出的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退货时,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将周边商品和行销授权客户区分对待,分别整理相关客户信息,填写《商品授权意向客户合作信息表》或《行销授权意向客户合作信息表》 诉讼代理人的身份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代理需一并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律师函和律师、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公民代理需一并提交近亲属关系证明或单位推荐

书或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书。 自即日起,解除本人与______________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撤销对______________的授权。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签名: 年月日 委托人:________和________系夫妻关系,我们二人拥有坐落在的共有合法房产壹套(郑房权证字________ 第:________ 号).现我们欲转让该房产.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办理,自愿委托办理如下事项: 【撤销授权委托书】 自即日起,解除在贵院受理的一案中,本公司与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法人委托书是相对于个人委托书的一种授权委托书。注意区分一个概念,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个人,如一个公司的董事长,而法人是单位,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法律主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法人委托书的范本欢迎大家借鉴! 此致 本合同签署后10天内向甲方提交第一份市场调查报告、营销策划方案及营销实施计划给甲方审定,经甲方同意,在

第03讲_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0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3·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2018年) 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 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 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 【答案】AD 【解析】(1)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选项B: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选项C: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4)选项D: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考点0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该行为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题1·单选题】吴某与考上重点中学的12岁外甥孙某约定,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赠与孙某。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吴某与孙某之间赠与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7年) A.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吴某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B.合同无效,因为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合同有效,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可以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 D.合同效力待定,孙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1个月内追认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10周岁的张某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赠与同学李某。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该赠与合同的效力是()。(2018年)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国家公务员考试-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国家公务员考试-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吉林华图教育 近两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模块中法律所占比例非常大,对于志在国考的同学来说,要对法律知识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很多学生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混淆在一起,为了让大家弄清楚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我将在本文中对其特征进行详细的阐述。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得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欠缺某些法定的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其他效力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实质在于意思表示的不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如意思表示有瑕疵,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将不能实现,因为此时的意思表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自然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追求的法律效果。 2.国家不主动干预 由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只有表意人与意思表示受领人知道,外人无从得知,法律也就不宜干预,因此该行为的效力留待当事人决定。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受害的只可能是其中某一方,所以如该方当事人不主动否定行为效力而甘愿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也爱莫能助。是故,法律将撤销权留给了法定的某一方,由其决定是否撤销该行为,法院、仲裁机构采不告不理之立场,不主动依职权撤销该行为,在这一点上严格区别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人通常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意人本人,具体是指在欺诈、胁迫行为中的受害人一方,以及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场合下的双方当事人。 3.私权的自由行使 撤销权是专属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属实体法上的私权,故可因权利人放弃而归于消灭。撤销权是形成权,权利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之。既为形成权,必适用除斥期间,法律规定一般为一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该形成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具体表现为撤销之诉,而不能仅通过撤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来行使。 4.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 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欺诈的构成条件为: 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民法案例分析:民法总则对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标准

民法案例分析:民法总则对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标准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结束后,想必大家也已经进入紧张的复习阶段,虽然客观题先考,在这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是大家复习的重点,但是主观题也不能丢,小编精选法考主观题每日一练,将知识积少成多,助各位考生在备考客观题的同时,熟悉主观题案情分析。 【案情回放】 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银兴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尤某发函称:尤某多次将其公司资产转给自己和其他公司,并设立陕西安康银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旅游公司),尤某必须积极退赔侵占的财产或与银兴公司协商,否则将追究尤某刑事责任。 2016年7月16日,尤某与银兴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尤某将其持有的旅游公司45%股权以1800万元转让给银兴公司,股权转让款冲抵尤某对银兴公司的欠款;股东变更登记后,银兴公司成为旅游公司的股东。旅游公司的其他股东杨某、王某对尤某转让股权未提出异议。协议签订后,因尤某未将股权变更登记,银兴公司诉至安康市汉滨区法院,请求确认银兴公司持有旅游公司45%的股权。尤某对银兴公司的诉讼请求无异议,称拖欠银兴公司债务属实,1800万元转让款是用股权抵债。 一审法院判决银兴公司持有旅游公司45%的股权,尤某上诉于安康中院。二审期间,尤某又以股权转让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且银兴公司以其涉嫌犯罪胁迫其签订协议等为由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尤某与银兴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银兴公司辩称,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请求驳回尤某的诉讼请求。新城法院判决驳回尤某的诉讼请求。尤某提起上诉。西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本案中就尤某是否可以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尤某与银兴公司在2014年7月25日签署声明,约定由尤某对银兴公司净资产不足1400万元的部分进行补足,经审计,尤某应返还银兴公司2397万余元。因尤某未向银兴公司偿还上述债务,尤某同意把其在旅游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银兴公司,用于清偿债务,因此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后,旅游公司股东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银兴公司将旅游公司和其股东诉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尤某明确表示认可该股权转让合同,由此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银兴公司以涉嫌挪用公款为由致函尤某,要求尤某将其持有的旅游公司45%股权转让给银兴公司,否则将追究尤某的刑事责任。因尤某为免于牢狱之灾,被迫同意银兴公司提出的股权转让要求,由此事实可以认定争讼之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胁迫签订的情形。此外,尤某给旅游公司出资7000余万元,45%也有3150万元,协议仅以1800万元转让,显失公平。因此,2016年7月16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胁迫、显示公平等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即尤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争讼的股权转让协议历经多次签订,尤某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银兴公司为受让人、股权转让的比例及股权转让款冲抵欠款均是知悉的,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尤某在另案诉讼中认可本案诉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以及转让旅游公司45%的股权是用于抵偿债务的意思表示;尤某也未提供银兴公司存在乘人之危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证据。故尤某请求撤销双方于2016年7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回应】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工商注销--(2)授权委托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青岛晶川盛商贸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张恩金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青岛晶川盛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 经办人信息签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 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 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 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 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 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 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

浅议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 庄慧娴 (班级:2013级法学研究生学号:20132203135) 摘要:无效民事行为复活途径的拓宽具有必要性。然而作为能支撑市场经济、并为无效无效行为复活之重要途径的转换规则,却不仅在我国立法中未有规定,而且在理论上也少有探讨。本文即在认识到对其考察和探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之上,对此制度进行力所能及的梳理,以求有助于此制度的立法转化和理论构建。 关键字: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救济 一、引言 传统理论认为,无效法律行为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当然的无效。“如果法律行为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仲裁中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情加以确认而已”①这种关于无效法律行为后果的认识过于绝对化,它彻底否定了无效法律行为治愈的可能。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正是为了治愈一些无效法律行为而生的。大陆法系国家几乎都确立了这一制度,甚至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相似制度存在,但可惜的是,这一制度在我国却并未引起重视。本文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其涵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价值功能、类型及构成要件等问题的分析,探讨该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二、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基本理论 (一)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涵义 一个完全无效的法律行为,如果具备另一法律行为的要件,而且可以认为,当事人知道此行为无效即愿意另一行为有效的,可以作为另一法律行为而生效。像这样把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转变为另一个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为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②在罗马法上,就有“一个行为无效而具备其他行为的要件时,如它行为合于当事人之意思者,则他行为有效”的原则。《德国民法典》第140条规定;“无效的法律行为若具备另一法律行为的要件,并可认定当事人如知其无效即有意为此另一法律行为者,则此法律行为有效。”③我国台湾地区也对这一制度作了 作者简介:庄慧娴(1990-),女,安徽歙县人,安徽财经大学2013级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①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 ②[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6页。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理论又称其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 2.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是认定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构成四类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因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来讲,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表现为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欺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欺诈方以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作为)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作为)。 (3)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的。 (4)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胁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

第07讲_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学习提示】建议把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归类,且需要针对该考点学会结合实例的运用。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因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示例】甲、乙达成买卖设备的协议,而事实上双方关系很好,甲实则是将设备赠与给了乙。 3.因标的: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苏苏提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无效,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B.其无效须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答案】AC 【解析】选项BD: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考点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学习提示】重点需要结合示例把握对行为效力的界定;撤销权的行使则要关注识记型题目和运用型题目的考核。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苏苏提示】不包括对动机的误解。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3.欺诈: (1)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除委托书怎么写

撤销授权委托书 xxxxx人民法院: 自即日起,撤销在贵院受理的我司与xxxxxxxxxxxxx合同纠纷一案中,本公司与__________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篇二:委托书(范文)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住址:电话:受委托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可根据实际案情增加减少授权项目) □特别代理: 1.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和解;3.提起反诉、上诉;4.包括一般代理的权限 委托人受托人年月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 律民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_mail: 乙方律师事务所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e_mail: 甲方因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事项□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案由 3、受理机关 4、涉及标的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一般代理或者特别授权,包括(选择项以划√为准): □调查取证; □提起诉讼; □提出答辩;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提起反诉;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对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对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下面的内容来对比对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内容。 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其主要包括: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该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 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 这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该误解包括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当事人、价格、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存在误解,并且该误解是重大的。

无效民事行为的判定

无效民事行为的判定 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我们都知道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这一范畴,那么还有其他哪些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呢? 《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属于有效行为。 4.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欺诈、胁迫 1、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 1、合同,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恶意串通主要解释为: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双方恶意串通,谈不上单方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知识扩展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3讲_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4)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 1)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 2)对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 3.撤销权的消灭

(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法律后果 (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题1?判断题】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2018年) 【答案】√ 【例题2?判断题】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人民法院宣告其无效时起失去法律约束力。()( 2019年) 【答案】× 【解析】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3?多选题】齐某在路边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玉雕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讨好齐某,要回自己被骗的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里买了一个玉雕,转手就赚了8000元,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赶紧买下石雕。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欺诈的构成条件为: 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3、受欺诈方做出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四、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亦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在于:

解除委托书范本集

解除委托书范本集 范以下是解除委托书范本的正文: 篇一:《撤销授权委托书》 撤销授权委托书 XXXXX人民法院: 自即日起,撤销在贵院受理的我司与XXXXXXXXXXXXX合同纠纷一案中,本公司与__________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篇二:《解除委托书怎么写》 撤销授权委托书 xxxxx人民法院: 自即日起,撤销在贵院受理的我司与xxxxxxxxxxxxx合同纠纷一案中,本公司与__________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篇二:委托书(范文)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住址:电话:受委托人: 通讯地

址: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可根据实际案情增加减少授权项目) □特别代理: 1.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2.和解; 3.提起反诉、上诉; 4.包括一般代理的权限 委托人受托人年月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 律民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_mail: 乙方律师事务所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e_mail: 甲方因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事项□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案由

关于撤销授权的委托书

关于撤销授权的委托书 对于撤销授权的托付书1 _________人民法院: 在本人与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自即日起,解除本人与__________律师之间的托付代理关系,终止对___________律师的授权。 托付人: 时刻:20xx年9月28日 对于撤销授权的托付书2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与盐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xx)云法从民二初字第x号。申请人原先托付了张某作为本公司代理人,现予以撤销。申请人的托付代理关系以20xx年8月23日向贵院提交的授权托付书为准。 申请人: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 20xx年8月24日 对于撤销授权的托付书3 _________人民法院: 在本人与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自即日起,解除本人与__________律师之间的托付代理关系,终止对___________律师的授权。 托付人: 时刻:20xx年9月28日 对于撤销授权的托付书4 申请人: 申请事项:撤销授权托付申请书 本人曾托付代理参加我诉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申请撤销在该案中的代理权,请予准许。 申请人: 日期:201年月日 对于撤销授权的托付书5 XXXX人民法院: 因客观原因,原诉讼代理人别能参加庭审,现申请撤销,变更其他。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对于撤销授权的托付书6 自即日起,解除本人与之间的托付代理关系,撤销对的授权。 _____人民法院! 签名: 年月日 对于撤销授权的托付书7 致:(招标人全称) 本授权书宣告:______(投标人全称)、_______(职务)、(姓名)合法地代表我单位,授权(投标人或其下属单位全称)的(职务)、(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__(公路项目名称)第_______合同段(或大桥)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____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关于撤销授权的委托书

关于撤销授权的委托书 导读:本文是关于关于撤销授权的委托书,希望能帮助到您! 关于撤销授权的委托书1 _________人民法院: 在本人与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自即日起,解除本人与__________律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对___________律师的授权。 委托人: 时间:20xx年9月28日 关于撤销授权的委托书2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与盐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xx)云法从民二初字第x号。申请人原先委托了张某作为本公司代理人,现予以撤销。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以20xx年8月23日向贵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申请人: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 20xx年8月24日 关于撤销授权的委托书3 _________人民法院: 在本人与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自即日起,解除本人与__________律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对___________律师的授权。

委托人: 时间:20xx年9月28日 关于撤销授权的委托书4 申请人: 申请事项:撤销授权委托申请书 本人曾委托代理参加我诉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申请撤销在该案中的代理权,请予准许。 申请人: 日期:201年月日 关于撤销授权的委托书5 XXXX人民法院: 因客观原因,原诉讼代理人不能参加庭审,现申请撤销,变更其他。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关于撤销授权的委托书6 自即日起,解除本人与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撤销对的授权。 _____人民法院! 签名: 年月日 关于撤销授权的委托书7 致:(招标人全称)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总则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总则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与民法通则相比,当中有很多修改之处,必将成为今后考试中的重点内容。本文就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修改之处加以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中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以上是《民法总则》中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我们重点讲解一下对比民法通则,有哪些改变的地方。 变化一:取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VS”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变化二:取消了“乘人之危”的情形,剩下4种【实质原因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1)欺诈的行为 (2)胁迫的行为 (3)显失公平的行为 (4)重大误解的行为 变化三:撤销权的享有人: (1)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仅仅受害人一方享有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双方都享有撤销权。 变化四: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多元化: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变化五:来自对方的欺诈与来自第三人的欺诈:对方欺诈,可撤销;第三人欺诈,对方知情的,可撤销;否则,有效。 变化六:来自对方的胁迫与来自第三人的胁迫:均为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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