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检管理规定

教师体检管理规定
教师体检管理规定

教师体检管理规定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教职工健康体检制度为使每位教职员工有一个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并做到有病早发现、早治疗,学校制订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及外调教师。

二、体检类别:

1)新入职体检:新招聘、调转的教师、职员及工人在录用前,自行到指定医院进行指定项目体检,体检项目:乙肝五项(乙肝检查)、肺X线(肺结核检查)、心脑血管检查(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等

2)常规体检: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按以下安排进行体检:

女教职员工: 34周岁以下的每三年体检一次;

35周岁至44周岁的每两年体检一次;

45周岁至退休每年体检一次。

男教职员工: 39周岁以下的每三年体检一次;

40周岁至49周岁的每两年体检一次;

50周岁至退休每年体检一次。

三、体检项目和经费:

1、体检项目:见附件。

2、体检经费:

体检费用由学校负担,复查及其他附加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在体检时间内放弃体检机会的,学校不另行安排,也不予任何形式补助。

四、具体程序

1、学校教职员工健康体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由分管校长、工会、妇委会、办公室、人事科、医务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学校教职员工健康体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策划、指挥、协调、安排与监督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3、体检持续时间:每次体检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每次体检从开始到结束为1个月。

4、体检地点:中心医院体检中心。

5、新入职的教职员工体检后持中心医院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方可录用。

6、常规体检健康检查结果由中心医院统计,结束后体检档案返回学校,由学校医务室登记备案,把体检结果交到学校工会和妇委会,体检档案留医务室备存,并通知教职员工到医务室查询体检结果。

教师体检管理制度

教职工健康体检制度 为使每位教职员工有一个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并做到有病早发现、早治疗,学校制订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及外调教师。 二、体检类别: 1)新入职体检:新招聘、调转的教师、职员及工人在录用前,自行到指定医院进行指定项目体检,体检项目:乙肝五项(乙肝检查)、肺X线(肺结核检查)、心脑血管检查(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等2)常规体检: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按以下安排进行体检: 女教职员工:34周岁以下的每三年体检一次; 35周岁至44周岁的每两年体检一次; 45周岁至退休每年体检一次。 男教职员工:39周岁以下的每三年体检一次; 40周岁至49周岁的每两年体检一次; 50周岁至退休每年体检一次。 三、体检项目和经费: 1、体检项目:见附件。 2、体检经费: 体检费用由学校负担,复查及其他附加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在体检时间内放弃体检机会的,学校不另行安排,也不予任何形式补助。

四、具体程序 1、学校教职员工健康体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由分管校长、工会、妇委会、办公室、人事科、医务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学校教职员工健康体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策划、指挥、协调、安排与监督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3、体检持续时间:每次体检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每次体检从开始到结束为1个月。 4、体检地点:中心医院体检中心。 5、新入职的教职员工体检后持中心医院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方可录用。 6、常规体检健康检查结果由中心医院统计,结束后体检档案返回学校,由学校医务室登记备案,把体检结果交到学校工会和妇委会,体检档案留医务室备存,并通知教职员工到医务室查询体检结果。

幼儿园师生健康管理制度办法

幼儿园师生健康管理制度办法 一、每年为学生、教师、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卫生室(保健室)是师生健康管理的执行部门。班主任是学生健康管理的责任人。 二、健康档案属于公有财产,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不得随意撕毁、篡改、损坏。原始材料一律不外借,特殊情况处理需经学校领导书面批准。严格档案管理,要求制度化、规范化,分年度、年级等类别管理,便于查询,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一)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X.每学期对于新生,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X妇幼保健进行全面健康查体,经体检、化验等项目检查,确无器质性病变、特殊疾病传染性疾病,且最近两个月内无传染病接触者方可入园。确保体检率达到XX%。 X. 每年联系辖区医疗机构对所有幼儿进行健康查体及口腔检查,对体检中发现有器质性疾病、特殊疾病、体弱病残的学生,要通知和配合学生家长到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并做好登记,名单交班长,班级所有老师以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给予照顾,实施卫生保健措施。对因故未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学生,要另行安排时间组织补检,确保体检率达到XX%。对离园两个月以上或去外地(离开本市)返回时,需重新体检方可入园。

X. 提供安静、整洁的体检场所,标明体检项目给家长提前下通知。 X. 组织学生体检前教育,讲解体检的注意事项和体检常识。 X. 使用“童帮软件”对学生健康进行统一管理分析。建立学生健康管理档案。卫生室(保健室)要妥善管理学生的体检表。学生毕业离校将体检表存入学生档案资料,留存三年。 X. 做好学生计划免X查验证及免X接种工作。开展学生“五特幼儿”及常见疾病综合防治工作。 (二)教师健康管理制度 X. 由保健老师协助安排,定期组织教职员工到X妇幼保健院进行体检。教师必须持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确保体检率达到XX%。 X. 及时反馈体检结果。发现有器质性疾病的教师应配合做好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X. 教师体检发现存在发热、腹泻等症状;或患有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要及时调离岗位,直至痊愈,并通过保健老师复核通过才能返岗。 (三)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体检标准及办法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退(离)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患先天性心脏病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患频发性前期收缩者,心电图不正常者、患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 (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使用降压药物后无治疗效果者。 3、结核病患者,但下列人员除外: 患原发性肺结核、浸润肺结核,已硬结稳定者。患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患肺外结肺(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两年以上经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患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患支气管扩张病者。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之后仍复发者。 5、患慢性肝炎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原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者。患血液病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患慢性肾炎者,或患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7、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8、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9、患类风湿性脊柱强直病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0、患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关于教师定期体检的建议

关于教师定期体检的建议 实验中学许丽丽 随着社会的进步,教育的作用日益凸显。人民教师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神圣使命承担着繁重的教书育人工作,为人师表承载着常人难以想象的精神压力。目前社会各界尤其是学生家长对教师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与此相应的是,教师的工作压力愈来愈大。前不久,中华医学院管理学会开展"健康透支十大行业"社会调查教师行业赫然在列。据了解,由于教师工作性质特殊,许多教师在以前都存在“小病拖、大病扛”的现象。我区有的教师在带病工作,更多的处在亚健康状态。众所周知,特别是中小学教师,不仅长期工作在第一线,更多的教师工作在乡村,废寝忘食、呕心沥血、夜以继日、默默无闻地超负荷工作,为了人民的教育事业,劳心劳力严重透支了自己宝贵的健康财富。教师身体健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甚至常规工作的进展,我区政府各级部门历年来都很重视教师的身体健康问题,曾经定期为教师做健康体检,但是近几年体检工作没有搞,先就此问题提以下建议: 建议: 1、按照年龄调整体检周期。 40岁以上的教师,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肯定每况愈下,一年不如一年。建议40岁以上的人员,一年进行一次体检,年轻人可以两年一次,有利于及时发现疾病及时治疗,也有利于身心健康。 2、体检项目、体检时间、体检医院个性化。 建议政府给每位教师每年规定一定的体检资金到医保卡,注明体检专用,规定一定时间段内,教师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凭医保卡任何

定点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任何项目的体检,但超过规定部分的资金由本人负责,且规定每位每年必须进行体检,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去体检,则体检资金就取消。或者每年按规定报销体检费用。这样既可促使其体检,又具有针对性和个性化服务,也避免了集中体检排除的麻烦。 3、或者采取“限制体检钱数,不限制体检项目”的菜单式个性化制度设计,使得老师体检更具有针对性和个性化服务。 4、建立健全教师体检制度,定期体检让教师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时了解,有问题早发现、早治疗,不要把小病拖成大病,延误最佳治疗时间,影响生活和工作。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 (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接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山东: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二)血压超过18.66/12kpa (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 (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七)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十)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听力均低于5米者。(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2、体型。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身高影响教学者。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十五)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相关专业有特殊要求的,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增加相关体检项目。其标准按1999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相关专业的规定执行。三、体检工作操作规程(一)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它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考试用书(二)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三)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四)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淮。(五)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六)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从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导线或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以上两种方法交替进行。将能认出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七)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

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附件3: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按照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肝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7.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8.e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肝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12.HIV病毒感染者。 1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5.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8.面部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9.除以上各项外,其它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 四、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 五、体检要求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备好宣传 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 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 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5.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二、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小学教学常规检查制度

小学教学常规检查制度 为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督促教师自觉地执行教学常规的要求,使教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避免教学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进一步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特制订教学常规检查制度。 一、健全制度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教务主任为副组长的教学业务检查领导组(教务处全面负责教学业务检查工作);检查领导组的职责是检查、督促、指导任课教师认真执行教学常规;定期检查教师的教学计划落实情况、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后辅导、教研情况等;认真填写教学情况统计表,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一)备课检查制度 1、按《小学教师备课基本要求》备课,提倡适度超前备课,杜绝过度超前或滞后备课及不备课上课,杜绝照抄《备课手册》、教案等。 2、学校教务处对教师备课情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要检查教案书写的规范情况(目标、重点、难点、作业安排、书写规范等)、篇目数量,并将检查主要情况记录在册,同时在学校例会上通报。 (二)作业检查制度 1、语文、数学、英语及有关常识学科需布置适量的作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布置作业。作业的设置与批改要严格执行《霍邱县教育局关于规范小学作业设置与批发的基本要求》,认真及时、批语书写规范,并做到日期、评价、记录齐全。 2、教务处每月至少抽查1次学生作业情况。主要检查作业的次数,作业设计、批改的情况和学生的书写情况。 (三)听课检查制度 1、认真抓好“评好课”专题研修,各学校要开展有效的听课、评课活动,促进教师间相互学习、交流、取长补短;每学期每位教师至少上一节校内公开课,并提供公开课教案、听课记录及评议意见;全面开展推门听课,校长、主任每学期推门听课应在10节以上。 2、每学期结束前所有教学人员将听课记录交教务处以备检查,学校班子听课记录交中心校检查。 二、组织保证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 (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接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者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型。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身高影响教学者。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相关专业有特殊要求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增加相关体检项目。其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相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三、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一)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它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二)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 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

浙江地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规定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 (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接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

河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

河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按照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一)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二)血压超过18.66/12 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示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 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未治愈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六)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七)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十二)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三)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 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十四)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十五)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十六)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十七)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十八)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四、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一)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它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二)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博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脏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三)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

2020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2020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2016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操作规程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作“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千帕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到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xx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或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 (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以上两种办法交替进行。将能识别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8、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9、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 佩带测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不合格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xx毫米汞柱),低于 千帕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 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构、骨结构、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教师考编体检标准

教师招聘体检标准 (2011年修订) 第一条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八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第九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一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二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 第十四条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五条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不合格。 第十六条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七条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第十八条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不合格。

教师体检管理规定

教师体检管理规定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教职工健康体检制度为使每位教职员工有一个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并做到有病早发现、早治疗,学校制订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及外调教师。 二、体检类别: 1)新入职体检:新招聘、调转的教师、职员及工人在录用前,自行到指定医院进行指定项目体检,体检项目:乙肝五项(乙肝检查)、肺X线(肺结核检查)、心脑血管检查(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等 2)常规体检: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按以下安排进行体检: 女教职员工: 34周岁以下的每三年体检一次; 35周岁至44周岁的每两年体检一次; 45周岁至退休每年体检一次。 男教职员工: 39周岁以下的每三年体检一次; 40周岁至49周岁的每两年体检一次; 50周岁至退休每年体检一次。 三、体检项目和经费: 1、体检项目:见附件。 2、体检经费:

体检费用由学校负担,复查及其他附加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在体检时间内放弃体检机会的,学校不另行安排,也不予任何形式补助。 四、具体程序 1、学校教职员工健康体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由分管校长、工会、妇委会、办公室、人事科、医务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学校教职员工健康体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策划、指挥、协调、安排与监督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3、体检持续时间:每次体检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每次体检从开始到结束为1个月。 4、体检地点:中心医院体检中心。 5、新入职的教职员工体检后持中心医院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方可录用。 6、常规体检健康检查结果由中心医院统计,结束后体检档案返回学校,由学校医务室登记备案,把体检结果交到学校工会和妇委会,体检档案留医务室备存,并通知教职员工到医务室查询体检结果。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XXX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XXX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 (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XXX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接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教案 作业检查制度

教案、作业检查制度 为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督促教师自觉地执行教学常规的要求,使教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避免教学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进一步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特制订教学常规检查制度草案,请各教研组认真讨论完善。 一、关于备课教案检查制度: 1、对教师的备课,每位教师须先备课后上课,不准无教案或沿用旧教案上课,教案必须手写,不得打印。教案本必须注明教师姓名、所授班级、学生姓名、学生出勤情况、月考测试成绩、本期教学进度时间表等。 2、教案应是课时教案,课时教案应做到目标明确,过程清楚,设计合理,程序完整,有反思小结或课后记,每课时教案在不隔行书写情况下不少于一页半。每学期开学前应备好一周内容的课,写出一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备写二至三个课时教案。 3、学校领导会同教务处对教师书写情况每学期至少检查4次以上,于每月检查一次,主要检查教案书写的规范情况(进度、目标、重点、难点、作业安排等)、篇目数量,并将检查主要情况记载在册,同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教师。 4、每次检查将评选的优秀教案通报表扬。对没有完成的老师将进行教师会通报批评,并在绩效工资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得分。? 5、教案检查等级要求: A、优秀教案 ○1、教学目标明确,要求恰当,具体清晰。 ○2、教案节次足,环节齐全,能严格按教案的格式备写教案。 ○3、教学过程备写认真详实,操作性强。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及理化生教师的实验教学设计合理得当。 ○4、能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备教法也备学法,尤其注重重点难点知识的教学方法措施。 ○5、作文教案目标明确,指导科学细致,讲评环节落得实,有典型作文的记录记载。 ○6、注重教学的细节,书写工整,问题设计指向性明确,板书设计系统、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附件1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范围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二、体检要求 1、体检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名单见附3)负责进行。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安排一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承担主检工作,并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体检队伍要相对稳定,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在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得交申请人自带。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的,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上一级医疗机构

进行复查;复查只限单科复查,并使用原体检表。复查时应指派专人陪同。承担复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原体检的诊断结论否定时,应在诊断证明书上详细注明复查结果。申请人自行取得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得作为认定教师资格健康状况的依据。 4、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查的项目要认真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检查的结果一律如实填写,不得随意更涂改。确需更改的,应在原结果意见的横腰上划一条横线,使原来的意见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重新写上更改的结果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处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有关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使用规范医学术语填写。 5、主检医师应在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再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体检结论栏内。医疗机构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确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领回《体检表》。 6、负责体检的医疗机构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和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研究解决体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好体检的各个环节,要实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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