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树脂类废物鉴定-危险废物鉴别

有机树脂类废物鉴定-危险废物鉴别
有机树脂类废物鉴定-危险废物鉴别

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提高我国环境监管水平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前言

多年来,环境标准作为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技术依据在各项环境管理、环境执法、污染防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完善,制约了环境执法工作。国家也先后颁布了多项环境标准,例如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分别制定了进出毒性和腐蚀性鉴别的方法标准,但是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技术方面测定的方法。

一、国内环境标准现状

到目前为止,国家环境标准已经达到1023项,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检测方法标准、标准样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清洁生产标准、循环经济标准等20余项。国家环境标准已经成为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目前我国环境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节能、环保技术支撑体系相对落后

节能与环保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体系,而我国目前技术支撑比较薄弱,节能技术水平普遍较低。与先进国家的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火电供电能耗约高出22.1%,每吨水泥能耗约高出43.0%,加工每吨原油能耗约高出56.2%,每吨乙烯能耗约高出61.7%。有关测算表明,如果仅将这几种产品的单位能耗降低到国际先进水平,我国万元GDP能耗将降低0.145吨标准煤。在环境标准建设方面,政府对环境标准建设资源配置严重不足,没有形成环境标准的科学技术支体系,制定环境标准必须开展的前期基础性研究缺乏,不能准备掌握整体环境数据和行业背景,影响了标准制定质量,因而没有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

2.环境标准缺乏法律支撑削弱了其规范性和强制性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采用标准化手段制定,发布始于20世纪70年代,标准制定的时间跨度大,使得部分环境标准先于环境法律形式,并独立于环境法规体系而按标准体系运行。我国将环境标准规划作为技术标准体系,忽视了其社会公共环境管理的法律特征,造成了环境标准缺乏相应环境法律支撑的局面,不仅损害了环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也降低了环境标准固有的战略地位和法律规范作用,造成的结果是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软弱无力,降低甚至失去控制污染物源排放作用。

3.不同的分类分级标准降低了标准适用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在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下,出现一个标准多个部门制定发布,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综合标准与行业标准分优先级适用和执行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标准执行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大大降低执行效率。我国以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主、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辅的排放标准体系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标准执行针对性。没有行业性国家排放标准的其他一切污染源均执行综合排放标准,而综合排放标准对很多行业缺乏针对性。尽管近年来加大了对行业性排放标准的制定力度,但综合排放标准还会在较长时间内覆盖许多行业,如何控制这些行业污染物排放仍然是需要尽快解决的难题。二、关于环境标准的几点建议

为了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和环保目标的顺利完成,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科学的技术与标准体系,其中主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加快制定和完善能源、环境相关标准,为落实节能减排目标提供有力的支撑积极推进各类产品能效标准、行业能耗准入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的制定工作,建议对主要耗能行业和产品要实行适度超前能效标准,逐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改善高能耗行业和产品的节能水平;加快制定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及相应的行业标准,并推动与传统能源及行业、产品的相关标准的衔接工作。

2.健全和修改环境质量标准,实现对环境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根据对环境质量及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要求,建立能够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的标准体系,整合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符合环保要求、产业发展水平以及企业治污能力的排污标准,使其能够客观公正地检验和考核环境改善及企业排污达标情况。

3.通过强制法律和执行力确保环境标准实行通过确立节能与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的有关规定,增强标准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强化超标排污、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4.完善水污染排放标准读物环境管理重视环境标准制定的技术经济依据,完善行业排放标准,完善现行标准体系实现标准间的协调和统一;建立完善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预处理排放标准体系;增强环境标准的可实施性;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工作。

我国的对危险废物鉴别的国家法律法规大致有:

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订),2013年6月

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全国人大2003年8月

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于2003年1月1

日实施,2012年2月29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2008﹞第4号,2008年8月29

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公告第54号,

2006年3月29日(2006年6月1日实施);

(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

2009年10月28日;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8号,2005年5

月10日;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27号;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2011﹞591号;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6年6月22日令,1999年

10月1日实施;

(1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199号,2001年

12月17日;

(12)《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9号令,2005年8月1日实

施;

(13)《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74号;

(14)《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大厅,环办﹝

2006﹞34号;

(15)《关于组织推行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7﹞60号;

(16)《关于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程序的通知》(2013)3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17)《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

﹞129号),环境保护局。

2.2鉴别标准、规范文件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局、国家发改委第1号,2008年8月1日施行;

(2)《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2006

年4月1号;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范围》(HJ/T298-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物鉴别(GB5085.5-2007)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11)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涉及地区: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定、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定、海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定、广西省危险废物鉴定、贵州省危险废物鉴定、新疆省危险废物鉴定、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定、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定、西藏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北省危险废物鉴定、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定、北京市危险废物鉴定、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定、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甘肃省危险废物鉴定、宁夏省危险废物鉴定、内蒙古省危险废物鉴定、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吉林省危险废物鉴定、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定、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定、陕西省危险废物鉴定、山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定

危险废物的定义及分类(精)

危险废物的定义及分类 DATE:[2005-12-27] 对危险废物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和组织各有不同的表述,联合国环境署(UNEP)把危险废物定义为:“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废物(固体、污泥、液体和利用容器的气体),由于它的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爆性、腐蚀性和其他特性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危害。不管它是单独的或与其他废物混在一起,不管是产生的或是被处置的或正在运输中的,在法律上都称危险废物。而世界卫生组织(WHO )的定义是:“危险废物是一种具有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废物,需要特殊的管理与处置过程,以免引起健康危害或产生其他有害环境的作用”。美国在其《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中将危险废物的定义为:“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由于不适当的处理、贮存、运输、处置或其他管理方面,它能引起或明显地影响各种疾病和死亡,或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显著的威胁”。日本《废物处理法》将:“具有爆炸性、毒性或感染性及可能产生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危害的物质。”定义为“特别管理废物”,相当于通称的“危险废物”。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将危险废物规定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的通常特性主要指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和传染疾病性等。因此,根据这些特性,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各自的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名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列出了“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共45类,“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共2类,危险废物“危险特性的清单”共14种特性。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共分47类,同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规定“凡《名录》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 1、基本建设要求 (1)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建设存贮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且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 (2)建设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立项建设。 (3)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即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5085-1996 批准日期1995-08-01 实施日期1995-08-01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Identification for carrosirity GB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一部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 5085-85中第2条第款的腐蚀性鉴别的内容。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的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腐蚀性标准值。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腐蚀性鉴别。 2 术语 危险废物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3 引用标准 GB/T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 4 腐蚀性鉴别值 当pH值大于可等于,或者小于或等于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方法 GB/T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进行测定。 5 目的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Soreening test for acute toxicity GB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二部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这施,同时代替GB 5085-85中第2条第款的急性毒性初筛的内容,并代替GB 5088-85中的内容。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危险废物鉴定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鉴定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三、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一)工程分析 1.基本要求 工程分析应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生产 工艺,全面分析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理化性质及 其产生、利用和处置量。 2.属性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 别导则(试行)》,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除主、副产品外)定义为 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 则》(GB5085.7)等进行属性判定。 (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对照名录明确危险废物的类别、行业来源、代码、 名称、危险特性。 (2)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从工艺流程及产生环节、 主要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选取具有相 同或相似性的样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3)环评阶段不具备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条件的可能含有危险 组分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明确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要求在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中应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样表见 表1。 表1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样表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如需调整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扩大能力

和规模等内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评变更手续。 3.产生量核算方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等相结合的方法核算建设项 目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对于生产工艺成熟的项目,应通过物料衡算法分析估算危险废 物产生量;若无法按物料衡算法估算,可采用类比法估算,但应给 出所类比项目的工程特征和产排污特征等类比条件;对于改、扩建 项目可采用实测法统计核算危险废物产生量。 4.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分析应给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环节 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 类别、形态、危险特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样表见表2。 表2工程分析中危险废物汇总样表 在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在厂区 布置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的位置。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登记表“工业固体废物”中,标明 危险废物产生、削减和排放的数量情况。 (二)环境影响分析 1.基本要求 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从危险废物的产生、 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以及建设期、运营期、服 务期满后等全时段角度考虑,分析预测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可能造成 的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以及环境敏感保 护目标的环境影响,进而指导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补充完善。 同时,应特别关注与项目有关的特征污染因子,开展必要的土 壤、地下水等环境背景监测,分析环境背景变化情况。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应包括: (1)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结合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主导风向、环境敏感点分布等条 件,分析危险废物贮存场选址的可行性。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定及检验中心(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李工--136--0304-455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国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由国务院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于2005年组建。下设危险废物鉴定实验室、二恶英实验室,化学与药学分析室,材料与形貌分析室,环境与能源分析室,生物与药学分析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浸出毒性为特征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085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299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 HJ/T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3 鉴别标准 按照HJ/T 299 制备的固体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超过表1 中所列的浓度 限值,则判定该固体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附录A 固体废物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附录B 固体废物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附录C 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附录D 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附录E 固体废物砷、锑、铋、硒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附录F 固体废物氟离子、溴酸根、氯离子、亚硝酸根、氰酸根、溴离子、硝酸根、磷酸 根、硫酸根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附录G 固体废物氰根离子和硫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附录H 固体废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附录I 固体废物有机磷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附录10 固体废物硝基芳烃和硝基胺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xx性鉴别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s Identification for ignitability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3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7项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CB5085.7-2007)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 B5085.1-2007)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 B5085.2-2007) 四、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 B5085.3-2007) 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xx性鉴别(G B5085.4-2007) 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 B5085.5-2007)

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 B5085.6-2007)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自以上标准实施xx,下列标准废止: 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 B5085.1-1996)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 B5085.2-1996)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 B5085.3-1996) 特此公告。2007年4月25日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鉴别标准 5实验方法 6标准实施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定及检验中心(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事业部---高工--189--3394-634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国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由国务院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于2005年组建。下设危险废物鉴定实验室、二恶英实验室,化学与药学分析室,材料与形貌分析室,环境与能源分析室,生物与药学分析室。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s Screening test for acute toxicity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3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7项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四、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f9718656.html,/tech/hjbz/bzwb)。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1996)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1996)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1996) 特此公告。 2007年4月25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1996)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是:

危险废物鉴定单位

危险废物鉴定单位 目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条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中华人民 __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 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 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 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Identification for extraction procednre inxicity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三部分。 本标准从1995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款的浸出毒性鉴别的内容,并代替GB12502-90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 GB12502-90《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在项目上增加有机汞、总汞、钡及其化合物鉴别标准,并提高了镍及其化合物的标准值。 本标准中氰化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定为L,不再按GB1252-90分级制定标准值。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浸出毒性标准值。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2 术语 危险废物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浸出毒性 本标准所指浸出毒性是固态的危险废物遇水浸沥,其中有害的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的有害物质的毒性称为浸出毒性。

危险废物鉴定流程-危险废物鉴定

危险废物鉴别流程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一、鉴定相关机构与职责 (一)委托方。是指向鉴别机构提出委托鉴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其他单位、个人。 (二)鉴别机构,是指通过计量认证的具有从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能力和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鉴别机构采取名录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定期筛选并更新公布。承担鉴别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出具鉴别报告,判断物品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 二、鉴定流程 (一)工作委托 委托方向鉴别机构提交危险废物鉴定所需要的书面材料,材料包括: 1.委托方(包括企业和个人)向有危险废物特性鉴别资质的单位委托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签订委托工作合同。 2.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确定该项目样品鉴别方案。 (二)鉴别方案编制 鉴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鉴别的标准规范,结合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鉴别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 1.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被鉴别物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别。经判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被鉴别物亦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作进一步鉴别。 2.危险废物属性初筛。被鉴别物属固体废物的,鉴别机构应确定被鉴别物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经对照《名录》,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无“*”号标注的,则属于危险废物;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有“*”号标注的,初步认为无危险特征可能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确认;被鉴别物虽未列入《名录》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被鉴别物未列入《名录》的,且经综合分析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特性鉴别。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的规定,确定被鉴别物危险特性检测的项目、检测方法和样品采集要求。通常情况下,检测项目应当根据被鉴别废物的性质,结合其产生源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Identification for extraction procednre inxicity GB5085.3-1996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三部分。 本标准从1995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2.1款的浸出毒性鉴别的内容,并代替GB12502-90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 GB12502-90《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在项目上增加有机汞、总汞、钡及其化合物鉴别标准,并提高了镍及其化合物的标准值。 本标准中氰化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定为1.0mg/L,不再按GB1252-90分级制定标准值。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浸出毒性标准值。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2 术语 2.1 危险废物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2.2 浸出毒性

危险废物鉴定

危险废物鉴别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1.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的鉴别是指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进行危险特性检测鉴别的工作。 危险废物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第3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以上资料由中科检测提供,中科检测多年来为环保部门指定第三方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出具的检测和鉴别报告得到全国各地环保主管部门的认可,为社会各单位(企业、环保局、公安局、环保公益组织、环境研究院所等)提供专业的危险废物鉴别服务。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下设危险废物检测与鉴定中心,开展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Identification for carrosirity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一部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2.2款的腐蚀性鉴别的内容。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的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腐蚀性标准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腐蚀性鉴别。 2 术语 危险废物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3 引用标准 GB/T15555.12-95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

4 腐蚀性鉴别值 当pH值大于可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方法 GB/T15555.12-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进行测定。 5 目的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Soreening test for acute toxicity GB5085.2-1996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二部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这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2.4款的急性毒性初筛的内容,并代替GB5088-85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GB5088-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为增加可操作性,将GB5088-85的内容列入本标准的附录A,并在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中增加了灌胃量一款。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鉴定方案

危险废物鉴定方案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谢工---136-6236—5104 危险废物鉴定 1.检测项目: 根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的特性,判定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还是属于一般固废。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依据GBGB5085.1-2007-GB5085.6-2007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本方案建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对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进行以下检测项目: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2007);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采样要求 2.1 样品采集数量 根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提供的资料,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平均每月小余5吨,依据HJ/T298-2007 中规定(见表1),确定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生产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采集数量为5 个。 表1 固体废物采集最小份样数 固体废物量以q 表示(吨)最小份样数固体废物量以q 表示(吨)最小份样数 q≤5 5 90<q≤15032 5<q≤258 150<q≤50050 25<q≤5013 500<q≤100080 50<q≤9020 q>1000 100 2.2 采样方法; 根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实际情况,再HJ/T298-2007 中4.4规定进行采样(样品数量为5个)。

山东省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样表

山东省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年度 企业名称: (公章)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制 目录 1.企业概况(含生产基本情况、产能、产品、使用原材料情况等)2.危险废物产生源分析 3.危险废物产生工艺流程图 4.危险废物管理流程 5.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省外/内—协议和资质) 6.危险废物基本信息表(含表1.1/1.2/1.3) 7.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含表2.1/2.2/2.3)

8.危险废物台账统计表(含表3.1/3.2/) 9.其它资料 危险废物基本信息表 危险废物产生工序调查表(表1.1)

单位负责人:(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注:1.本表每年填报一次。2.每个产生危险废物的工序填写一张。3.吨/年:指自然年度内的量。 自然年度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危险废物特性表(表1.2) 单位负责人:(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本表每年填写一张,废物编号由企业自行编号,与表1.1中一致。2.不同工序产生的特性及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完全一致的同类废物可填一张,同时在“产生工序”栏注明相应的多个工序。3、废物类别: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4、利用处置方式及代码。如利用方式包括:R1作为燃料(直接燃烧除外)或以其他方式产生能量,R2溶剂回收/再生(如蒸馏、萃取等),R3再循环/再利用不是用作溶剂的有机物,R4再循环/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R5再循环/再利用其他无机物,R6再生酸或碱,R7回收污染减除剂的组分,R8回收催化剂组分,R9废油再提炼或其他废油的再利用,R15其他;等。处置方式包括:D1填埋,D9物理化学处理(如蒸发、干燥、中和、沉淀等),不包括填埋或焚烧前的预处理,D10焚烧,D16其他;等。其他方式,C1水泥窑共处置,C2生产建筑材料,C3清洗(包装容器)。5、填写R15、D16的,请简要描述利用处置方法。

危险废物检测与鉴定完整版

危险废物检测与鉴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危险废物鉴定检测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及分类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却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废物的判定主要是看拥有方是否可利用,有用成分占比多少等来判别,即在一方是废物但到了另一方时则不一定就是废物,有可能转化为可再生资源。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分类】危险废物的通常特性主要指毒害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生物蓄积性、刺激或过敏性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和传染疾病性等。因此,根据这些特性,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各自的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名录。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共分47类,同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规定“凡《名录》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主要来源】危险废物的来源主要有石油化学工业、化学工业、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冶金工业。各行业中危险废物的有害特性不尽相同,且成分也很复杂,适用于每种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法不尽相同,如不分类,处置起来很不方便。另外,危险等级也不相同,如不分类会造成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我国于1981年1月颁布实施了第一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主要来源是工业企业和医院,包括各种有机溶剂,高浓度化工母液,热处理电镀废渣液,废电池,含多氯联苯,二恶英的卤代化合物,化工废渣,农药,防腐剂,催化剂废渣,医院手术临床废物等。在众我危险废物中,废电池,废灯管和医院特种垃圾产量大,危险程度高,被称为动植物和人类生存健康的“杀手”。

危险废物鉴定机构鉴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定及检验中心(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事业部---高工--189--3394-634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国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由国务院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于2005年组建。下设危险废物鉴定实验室、二恶英实验室,化学与药学分析室,材料与形貌分析室,环境与能源分析室,生物与药学分析室。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方法

危险废物在操作、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在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重大威胁的废物。危险废物具有可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爆炸性、反应性、感染性等特性。 简单地从人类的角度来说说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都是由人类活动产生的,一般废物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小或者有潜在危害小,只是目前还没表现出来,而危险废物对人类的危害大。 危险废物的鉴定方法: 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危害特性鉴别法; 二是危险废物定义法。 如何怎鉴别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 根据危险废物的定义,某种废物只要具备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险特性就属于危险废物。所谓危险特性鉴别法,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测试废物的性质来判别该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由于危险特性种类较多,从实用的角度通常主要鉴别废物的腐蚀性、可燃性、反应性、毒性这四种性质。

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晚,直至1996年才正式发布了腐蚀性和毒性鉴别的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规定了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初筛和浸出毒性、危险废物的反应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鉴别标准,目前还没有制定的,鉴定时只能参考国外的有关标准。 (一)可燃性 规定可燃性的目的,在于识别那些常规贮存、处置和运输条件上存在着火危害,或者是一旦着火能够严重加剧火情的废弃物。 美国的RCRA法规(40CFR261.21)对可燃性做了严格规定,凡废弃物的代表样品具有下列任何一种性质,那么这种废弃物就具有可燃性: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 性鉴别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Identification for carrosirity GB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一部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 5085-85中第2条第款的腐蚀性鉴别的内容。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的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腐蚀性标准值。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腐蚀性鉴别。 2 术语 危险废物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3 引用标准 GB/T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 4 腐蚀性鉴别值 当pH值大于可等于,或者小于或等于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方法 GB/T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进行测定。 5 目的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Soreening test for acute toxicity GB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二部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这施,同时代替GB 5085-85中第2条第款的急性毒性初筛的内容,并代替GB 5088-85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GB 5088-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危险废物鉴定-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鉴定-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的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废物和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不适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急 鉴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份样、份样数、份样量的定义参见HJ/T20的规定。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固体废物产生量:产生固体废物的装置按设计生产能力满负荷运行时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量。 4样品采集 采样对象的确定对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确定的工艺环节采取样品。 份样数的确定 表1为需要采集的固体废物的最小份样数。 固体废物为历史堆存状态时,应以堆存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 小份样数。 固体废物为连续产生时,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果生产周期小于一个月,则以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 样品采集应分次在一个月(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完成;每次采样在设备稳定运行的 8h(或一个生产班次)内等时间间隔完成。 固体废物为间歇产生时,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果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以每次产生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份样数。 每次采集的份样数应满足下式要求: n=Np 式中:n———每次采集的份样数; N———需要采集的份样数; p———一个月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 份样量的确定 固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2)依据固态废物的原始颗粒最大粒径,不小于表2中规定的质量。 半固态和液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采样方法 固体废物采样工具、采样程序、采样记录和盛样容器参照HJ/T20的要求进行。 在采样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固态、半固态废物样品应按照下列方法采集: (1)连续产生 在设备稳定运行时的8h(或一个生产班次)内等时间间隔用勺式采样器采取样品。每采取一次,作为一个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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