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家

犯罪学家
犯罪学家

菲利(Enrico Ferri , 1856~1929)

菲利继承了龙布罗梭的人类学立场,同时一并考虑了犯罪的社会学原因,在此基础上发展了刑法学。即,认为犯罪的原因中除了人类学的原因外,还应该肯定物理的及社会的原因,但是,犯罪人不具有自由意思,自由意思只不过是“纯然的幻想”;犯罪,不外乎是由犯罪人的素质和环境必然地产生的。但是,犯罪人既然作为社会的一员生活着,就应当对社会负担所实施的行为的责任(社会责任论),也有针对危险的犯罪人来防卫社会的必要。因此,必须将犯罪人进行分类,分别进行了与其相适合的处置。他的立场也被称为实证学派,并且他提到,实证学派的基本目标,“是从犯罪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助措施。” 他所主张的“犯罪社会学”,其本意是一犯罪社会学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改正,这是一种刑事政策论。

菲利还是一位社会活动家,有人认为他是名共产主义者,也有人认为他是法西斯主义者(因其主张保安处分的一元论)。

1. 他于1921年曾经起草“菲利刑法草案”,但该草案中并没有涉及“责任”和“刑罚”,而只提到了“人身危险性”和“制裁”。该草案虽然没有被当时的意大利政府所采纳,但是很大的影响了1926年的苏俄刑法典。

2. 他还提出“犯罪饱和论”——每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之产生是由自然及社会条件所引起的,其质和量与每个社会集体的发展是相适应的。

菲利的刑罚观

恩里科。菲利,菲利于1856年出生于意大利北部曼托瓦省的一个商人家庭,1874年中学毕业后入波伦亚大学攻读法律,1877年毕业后又到法国攻读犯罪学,1879年归国。在法国期间著有《法兰西1826—1879年的犯罪之研究》一书。该书是关于犯罪统计方面的著作,当时被誉为法国学术界的权威著作。回国后又入都灵大学,师从犯罪学鼻祖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1836—1909),研究犯罪学。但他突破了其师刑事人类学派的理论樊篱,更为关注犯罪的社会原因,由此向刑事社会学派转向,与德国的刑法学家李斯特等一起,成为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他以犯罪原因三元论,独立于刑事人类学派的犯罪原因一元论,不同于李斯特的犯罪原因二元论。

三元论,具体言之就是导致犯罪的原因有三:(一)人类学的因素。犯罪的为类学因素是指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个性特征,人类学的因素对犯罪有很大影响,但这种人类学的因素必须与他种因素结合,相互作用,才能对犯罪有影响,单是人类学因素不足以成为犯罪的原因。(二)地理因素。地理因素是指人们生活于其中,但并未予以注意的物质环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等。地理因素虽不能直接产生犯罪,但通过与其他因素结合能够促使犯罪行为的产生并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三)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指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环境。其中包括经济、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菲利认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上述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因素尤为重要。作为菲利的刑罚观也就在此基础之上而建立的。

在菲利看来犯罪是由于犯罪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诱发下完成的一种现象。亦即可以说是犯罪人的本身就是一个内因,而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是诱发这种内因的条件,内因固然是一个事物发展的决定因素,但如果没有条件的相辅,是永远不会存在的,诚如菲利所言:“一个人或许有天生的犯罪倾向,但他如果处在良好的环境之中,就可能到死也不违反任何刑法条文及道德信条。”一方面他承认人身危险性的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又认为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对犯罪的极大影响,因而要对不同的犯罪人处以不同的处罚方法,即强调使不同的犯罪人处在各自不同的不利于犯罪的合理社会和自然环境之下,这样就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如此作法并非仅是道义的谴责以致报应,而是由于社会上生活的共同义务以致预防。依此,菲利也就进一步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防卫社会,其根据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构成责任的关键不是各个具体的行为,而是对社会造成危险的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具有危险性格的犯罪人,社会为了保卫自己的有序存在必然会对其加以防卫性的处分,刑罚即为了防卫而对具有反社会性格的人所采取的必要处分。只要所采取的刑罚方法能够起到防卫社会的作用,它就是合理的,进而提倡个别预防主义。

作为个别预防相对的一般预防主义,菲利认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石意志自由是人们自己所假想的东西,没有经过实证研究的,是不科学的本身不存在的事物。想通过刑罚的威吓作用使人们对犯罪有所顾及是不可能的,也就否定了通过制定的刑罚制止犯罪以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而肯定了通过对个犯人的改造,使其人身危险性逐渐消失,以致不再危害社会的个别预防。以此为契机提倡刑罚的个别化。个别化是相对于一般化而言,刑罚个别化是指在量刑与行刑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只有这样,才能使刑罚的适用有效化,如此就可以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

同时,菲利认为刑罚未必是最有效的,根据其“犯罪饱和法则”一定的社会有与之相适应的犯罪数量,犯罪的产生是由于社会本身所决定的,动之于刑罚未必都是最有效的,而建立一系列的补充策略却是切实可行的,如移民自由、改革税制,增加就业机会、以金属币代替纸币以减少伪造、提供廉价的劳工住宅、改善城乡住宅条件、改进街道照明、改革选举制度、制定牧师结婚规则、革新结婚和离婚的法律以及确立一项有关卖淫的明智可规等。总之,是将社会政策及社会福利设施的确立都归入其中。这些刑罚补充策略,菲利称其为“刑罚的代用物”。在刑罚学说上他否认国家具有惩罚犯罪人的刑罚权,主张根据造成犯罪的不同社会情形,用不同的救治方法取代刑罚,这就是刑罚替代物论,强调对社会本身的改造。菲利关于刑罚替代措施的是极具实际价值的,实行这些措施,虽然不能使所有的犯罪都不可能产生,但可以在任何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下都力争使犯罪的数量最小化。同时随着刑罚替代措施的观念的发展,刑罚的价值逐渐不贬值,菲利甚至到了否定刑罚的极端,这主要体现在菲利关于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一元论上。在菲利看来,刑罚的本质是矫正、预防的教育刑,是防卫社会。犯罪人可分为矫正可能者与矫正不可能者两类。对与矫正可能者加以矫正,对于不可能者进行社会的隔离。无论是刑罚还是保安处分,其目的都在于改善犯罪人,

预防犯罪,从而保全社会,其本质是一致的,无须区分,这就是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元论。1921年,菲利拟定的意大利刑法草案,又称菲利案,就是首次以“无刑罚的刑法典”的模式出现的,就是建立在其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元论的观点之上的,在此刑罚的概念消失了,彻底地被保安处分所替代,在菲利的影响下,也就出现了非刑罚的思潮。尽管这种思想并未转化为现实,但对刑罚制度的冲击是极为重要的。

但是菲利的刑罚观也有其不足之处,例如,他极大地忽视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因为他不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从而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是不会畏惧刑罚而不敢实行。而实际上,人的自由意志是客观存在的,是被人所决定的。尽管不良的社会环境是产生犯罪的客观因素之一,但这种外在的客观因素必须通过犯罪人的内在的主观意志才能发挥作用。刑罚的威慑,也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让犯罪人作出趋利避害的选择,忽视刑罚的作用是不恰当的。另外还有,由于社会防卫论是从功利主义出发,认为既然社会有用刑罚进行防卫的必要性,那么,对即使尚未犯罪的人,只要他具有人身危险性,即危害社会的倾向,就应该对他实行强制隔离或矫正,以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使社会免遭其害,如此就可能导致一些刑及无辜,处罚思想和刑罚泛滥现象的产生。

总之,菲利的刑罚观是建立在其犯罪原因三元论基础之上,进而导致对社会的改造,提出社会防卫论,从而提出个别预防论和刑罚的个别化思想,最后由于过多地忽视刑罚的作用,提倡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元论。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Cesare Lombroso龙勃罗梭,1836—1909。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生于维罗纳犹太人家庭。曾任军医、精神病院院长、都灵等大学的教授。重视对犯罪人的病理解剖的研究,比较研究精神病人和犯罪人的关系,运用人类学的测定法作为研究精神病犯罪人的其他犯罪人的方法,对于犯罪人的头盖骨和人相,特别加以注意。

主要著作

其主要著作有《天才与堕落》(1877年),《天才》(1888年),《女性犯人》(1893年),《政治犯和革命》(1895年)等。

编辑本段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理论成因

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龙勃罗梭主要注意遗传等先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作为一名监狱医生,他对几千名犯人作了人类学的调查,并进行了大量的尸体解剖。1870年12月,在意大利帕维亚监狱,龙勃罗梭打开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头子维莱拉尸体的头颅,发现其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

物一样。得出结论:这种情况属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可以说是真正的正中小脑。这一发现触发了他的灵感,由此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终于被揭开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从而提出了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1876年发表了他的成名作《犯罪人》第一版。由于当时可供他研究的材料较少,故该书仅是一本小册子,而从1906年到1907年《犯罪人》第五版问世时,已经成为一部共有三卷和附图一卷的巨著。第一卷和第二卷专讲人类学、法律学和刑事学关系中的犯罪人;第三卷讲精神病学;附图中有一百零二个图表,画有犯罪人的头颅、犯罪人的容貌和身体各部的尺寸、犯罪人的身体和精神的症候,以及语言文字等。是他学说的基础。

天生犯罪人成为龙勃罗梭早期著作中一个核心命题。

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

2、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

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

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龙勃罗棱对天生犯罪人的特征作了如下的描述

1、生理特征: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

2、精神特征: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

作为犯罪原因先天因素,龙勃罗梭从种族和遗传这两方面展开。关于种族和犯罪之间的关系的论述,是建立在对一些犯罪现象直观地认识基础上,没有直接的科学依据。龙勃罗梭侧重研究了遗传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从调查个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遗传规律,还提出了天然类聚说,认为两个犯罪家庭联姻后,遗传的影响更大。

社会评价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一经传播,马上遭到来自各方面的抨击。当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对称和有特征的罪犯画像时,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尖刻地挖苦说:“这些肖像看起来与龙氏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 英国犯罪学家查尔斯?巴克曼?格林(1870-1819)经过12年的工作,领导一项研究计划,根据96种特征考察了3000名以上罪犯,个人还进行了1500次观察,并作了300次其他补充观察。指出:“事实上,无论是在测量方面还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体异常方面,我们的统计都表现出与那些对守法者的类似统计有惊人的一致。我们的必然结论是,不存在犯罪人身体类型这种事情”在科学验证的事实之上,戈林断言,不存在天生犯罪类型,犯罪不是由遗传而来的,他呼吁犯罪学家把心理特征,特别是智力缺陷作为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加以研究。

在这种情况下,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分不开,因此,龙勃罗梭分别研究了地理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环境等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天生犯罪人占33%,由此形成综合的犯罪原因论。

他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遽下断语。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对于什么是真正的犯罪原因,他说:“实言之,每一现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观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断语。”

塔尔德(Jean Gabriel Tarde,1843-1904):Gabriel Tarde (1843~1904),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是西方社会知名的心理学家、统计学家和犯罪学家,1843年 3月12日出生于法国多尔多涅省的萨拉。

简要生平

早年在地方耶稣会学校里接受传统的正规教育。(他于1843年3月12日出生于法国南部Dordogne县的Sarlat,他受教育于Sarlat学院的一个天主教学校,在那里他就表现出对哲学和古典文学研究的兴趣,后来在巴黎学习法律)1869年他在家乡开始了其地方法官生涯,直到1894年被召到巴黎。担任司法部统计局局长。到巴黎以后,塔尔德被聘为政治学学校,1900年又担任兰西学院教授,同一年被选为道德和政治学学会会员。塔尔德于1904年 5月12日逝世于巴黎。1869~1894年,在萨拉地方法院工作。1904年5月13日在巴黎逝世。

主要作品

主要著作有:《比较犯罪学》(1886)、《模拟的定律》(1890)、《社会逻辑》(1895)、《社会规律》(1898)。塔尔德社会学理论的核心是“社会模拟论”。他认为,不存在任何超越个人心理体验的实体,一切社会过程无非是个人之间的互动。每一种人的行动都在重复某种东西,是一种模拟。模拟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社会就是由互相模拟的个人组成的群体。社会事实是由模拟而传播、交流的个人情感与观念。由于存在着许多可模拟的模式,作出不同选择的个人不可避免地发生对立和冲突。冲突的结果是双方调节以适应对方,从而实现社会均衡。这样,塔尔德便把社会规律还原为支配模拟的规律,社会互动还原为个人间的心理联系,认为社会学即是研究这种心理联系的“精神间的心理学”。

人物定位

法国社会心理学家,与孔德、迪尔凯姆齐名为19世纪法国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

模仿理论创始人

著有《模仿的法则》社会心理学中模仿理论创始人,模仿理论对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研究传播在人格形成和人的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影响。后出版《舆论与群集》对舆论的结构及其形成、运动过程作了详细的分析,认为报刊是公众的"精神纽带",它在"理性的舆论"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套的作用。塔尔德社会学理论的核心是“社会模仿论”。他认为,不存在任何超越个人心理体验的实体,一切社会过程无非是个人之间的互动。每一种人的行动都在重复某种东西,是一种模仿。模仿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社会就是由互相模仿的个人组成的群体。

关于模仿的理解

依据塔德的理论认为模仿是先天的,是我们生物特征的一部分。然而,经过米勒多拉德、班杜拉及其他许多学者的研究,模仿性行为犹如其它许多种类的行为一样,也是习得性的。模仿是社会学习重要形式,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婴幼儿就是因模仿而获得最初的知识的。模仿也是人们彼此之间相互影响的重要方式之一。

代表作品

《刑法哲学》是塔尔德的代表作之一,也是西方近代犯罪学和刑法学的一部重要著作。塔尔德对其在长达25年的地方法官生涯中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很感兴趣。1880年,他在《哲学杂志》上写出了一系列批判龙勃罗梭(Lombroso)理论的文章,令人信服地批判了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塔尔德的第一部著作是《比较犯罪论》(1886年第一版,1902年第五版),在该书中他主张犯罪人是职业型的,提出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的理论。这些观点在《刑法哲学》(1890年第一版,1903年第四版)得到更为详尽的阐述。塔尔德一生著述颇丰,除其代表作《刑法哲学》和《比较犯罪论》外,较重要的还有:《模仿的规律》(1890年)、《刑罚和社会研究》(1893年)、《权利的变化》(1894年)、《社会逻辑学》(1895年)、《对立的普遍性》(1897年)、《经济心理学》(1902年)、《隐的人》1903年,其中许多著作被翻译成英、德、西班牙等多种文字。

本书共九章,作者运用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的方法研究了刑法哲学的一系列问题。塔尔德在评述了实证派犯罪学之后,着重论述了责任理论、无责任能力理论、犯罪人、犯罪、审判、刑罚和死刑等犯罪学和刑法学上的基本问题。

道义责任问题

塔尔德认为,道义责任问题是刑法哲学的核心和关键。但是,在道义责任问题上存在着截然反的两种理论。自由意志论认为,关于人类选择自由的假定,是惩罚和矫正罪犯的哲学基础,国家和社会在绝对选择自由的基础上确定道义责任,并由此而确定惩罚罪犯的权力,如果否定选择自由,那么,应受谴责性的概念和惩罚的思想将荡然无存。决定论认为,人的行为决定于同行为人相关的医学、化学、生理学、生物学、心理学、人类学和社会学上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直接作用于人类的有机体,并且进而直接决定人类行为的开始与完成。塔尔德在批判以龙勃罗梭为代

表的刑事人类学派的同时,试图调和道义责任论与决定论,按照他的观点,可以更好地为犯罪学和刑法学的需要服务。

成功的逻辑

塔尔德在《刑法哲学》一书中的最大贡献,就在于逻辑而令人信服地证明了,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并且必须用社会学的原则和方法解决。公正无私的职业性习惯促使塔尔德对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以及其他学说进行调和和综合,从而提供了一个非教条主义提简单明确的责任标准理论,这无论是对于犯罪学,还是对于刑法学都是非常有益的塔尔德在本书中提出了一个选择性的责任标准,这是一个心理学的标准,它有两块基石:一个是自我同一性(theidentity of the self),另一个是自我和自我环境之间社会相似性(Social similarity)的关系。自我同一性是责任的第一个标准。自我,心理学上的自我,牵涉到很多因素。从心理学的观点上分析自我,就会发现在自我的内在结构中,有机体的意识被包裹在习惯性这一外表之中。一定的情结意识、有机体作用所产生的具有持久性的感觉意识,构成了其他意识活动的背景,而在这些因素中最不可缺少的是记忆意识。习惯性的意识,艺术、宗教、教育和职业上的思想,对于人们正在做的或者已经做的,甚至于在其一生中都会对其行为起指导作用。这些因素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构成心理学上的自我。当某人犯罪时,如果他的自我与习惯上的自我不一致,就不能认为他有完全责任。对于很多个体来说,心理学上的自我可以由于很多原因而中断。生活方式突然地改变,如必须抛弃旧的习惯而接受新的习惯,就必须减轻责任。如果严重的心理骚动(如癫痫)中断了原来的意识背景,抹去了对过去的回忆,并且损坏了一直指导其行为思想,那么责任必须减轻或者免除。塔尔德提出的第二个责任标准,是社会相似性。很明显,没有因与陌生人联系而有所变化的南洋孤岛居民,如果第一次被从他的出生地带到我们这里,那么,我们就不能让他与我们社会里的居民一样,对所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因为只有生活在我们社区里的人,这两个责任标准有着明显而具体的进步。按照塔尔德的观点,专家们能够清楚地指出感觉、有机体和其他方面的改变,并且记忆丧失问题也完全可以由熟练的专家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以解决责任、无责任以及二者的变化问题。为了确定自我状态的变化,从而最终确定责任,则必须揭示有机体和精神条件的变化。严重精神病人在其严重生病期间,必须确定其无责任,因为他不仅遭受了精神和肉体的剧烈改变,面且他们同时还失去了与周围社会环境的联系,所以犯罪人不是精神病人。同样,先天性白痴和先天性低能儿与世人相比,尽管他们一生都没有遭受过肉体和精神条件的显著变化,但是他们不具有社会相似性,因而也没有责任。如果有机体和精神的作用虽然一早影响其行为,而没有中断或突然的变化来改变自我,但却有所减弱的话,行为人应承担部分责任。

犯罪心理学教案(罗大华)

犯罪心理学教案(罗大华) 第一章导论 (3) 第一节犯罪心理学的对象和任务 (3) 第二节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3) 第二章现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 (4) 第一节犯罪行为的精神分析理论 (4) 第二节行为主义心理学与犯罪行为 (5) 第三章犯罪心理的静态分析 (6) 第一节生物学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6) 第二节心理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6) 第三节社会环境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6) 第四节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相互作用的结果 (6) 第四章犯罪心理的动态分析 (6) 第一节犯罪心理的形成 (6) 第二节犯罪行为的发生 (7) 第三节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 (7) 第五章犯罪动机 (7) 第一节需要与动机 (7) 第二节犯罪动机及其形成 (8) 第三节犯罪动机的转化 (8) 第四节犯罪动机的特殊形式 (8) 第六章人格与犯罪 (8) 第一节人格概述 (8) 第二节犯罪人格 (9) 第七章不同主体犯罪心理分析 (9) 第一节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 (9) 第二节女性犯罪心理分析 (10) 第三节特殊人群犯罪心理分析 (10) 第四节不同经历犯罪人心理分析 (10) 第八章几种主要犯罪类型的心理分析(上) (11) 第一节财产犯罪心理 (11) 第二节暴力犯罪心理 (11) 第三节性犯罪心理 (11) 第九章几种主要犯罪类型的心理分析(下) (12) 第一节邪教犯罪心理 (12) 第二节毒品犯罪心理 (12) 第三节计算机犯罪心理 (12) 第十章过失犯罪心理 (13) 第一节过失犯罪心理概述 (13) 第二节引起过失犯罪的客观诱因 (13) 第三节过失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 (13) 第十一章群体犯罪心理 (14) 第一节概述 (14)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作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张玉华戴延伟王志斌发布时间:2011-05-20 10:33:3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滥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权力私有化、商品化、非法化,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是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成为当前和今后亟须解决的课题之一。现根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案例,对当前职务犯罪的的特点、成因及预防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评判指正。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2009年至2011年3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判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共审结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3件60人,其中2009年审结19件22人(贪污案件5件5人,受贿案件6件6人,玩忽职守案件4件4人,挪用公款案件4件7人);2010年审结24件26人(贪污案件7件7人,受贿案件3件3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7件7人,徇私枉法案件2件3人,徇私舞弊案件1件2人,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件3件3人);2011年1至3月审结10件12人(贪污案件2件3人,受贿案件1件1人,徇私舞弊案件2件2人,徇私枉法案件1件2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通过对以上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类型多样,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前几年,该院辖区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金融领域。上列案件中,涉及政府部门11件,金融系统8件,财税系统3件,粮食系统6件,土地部门7件,教育系统4件,公安部门2件,工商部门3件,其他部门和系统9件。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 (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从上列案件数量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26.32%,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37.5%。从职务犯罪的绝对人数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18.18%,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近50%,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犯罪对象来看,不仅涉及单位负责人,而且涉及面扩大到一般工作人员。2009年至今年3月该院共判决科级及以上干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职务犯罪案2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7.17% 。从案值来看,前几年案值多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而近几年来该院审判的案值5万元以上、达100万元的大案达17起,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2.08% 。 (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一旦案发,往往是一挖一窝,带动一串。如发生在许昌市土地管理系统贪污受贿窝案(4案4人)、税务系统的徇私舞弊及玩忽职守串案(2案3人)就是典型例子。有的企业高管内外勾结,借改革、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高智商犯罪的特点与案例

高智商犯罪的特点与案例 文学院传播学 201011082011 江山 【概述】 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多媒体平台逐步完善。兼之在市场经济规则驱使之下,行业内部竞争也愈加激烈。新的犯罪形式也随之产生,高智商犯罪便是种种新兴犯罪形式之一。与以往身体力行的犯罪模式不同,高智商犯罪顾名思义,更加依赖犯罪分子的“聪明才智”,当然也就更加考验侦破人员的侦破能力及科技水平。高智商犯罪或伪造,或假冒,或欺诈,或利用计算机、电子设备和技术进行普通犯罪分子所不用完成的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办案人员在发现和侦破上造成了很大难度,至今仍有不少要案、重案悬之未决。 【特点】 1.犯罪主体的智能性。犯罪分子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受过某种专业技能训练,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智能。他们在作案前一般都经过周密的预谋和精心的准备,选择适当的犯罪时机,目标明确,隐蔽性强,反侦察力度大,因而犯罪的成功率比较高。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当前更是以在校大学生为犯罪主体。 2.犯罪手段的高智能和多样化。智能化犯罪大量运用技术含量高的现代化手段,如计算机技术等作案,使其更为隐蔽,犯罪后不留痕迹,瞬间作案,不易被发觉。有的犯罪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难以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侦查取证也异常困难。同时,犯罪手段也日趋多样化,或利用计算机入侵账务系统,或伪造货币、信用卡、证券等,甚至有部分犯罪分子可以自己制造毒品、炸药等物。既产生严重危害,又防不胜防。 3.犯罪领域的高精尖。手段和主体的高智能趋向,使得犯罪领域愈加趋向高精尖化。科学技术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造福人类,也同时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加多样的犯罪范围。近年来,高智商犯罪不再仅仅限于通过伪造证件等行为进行盗窃和诈骗,而是涉足金融证券、机密信息、国家安全的尖端产业。 4.犯罪利润的高价值。利用智能化手段进行贪污、盗窃、伪造、诈骗等犯罪涉及的金额非常巨大。往往一次犯罪就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损失。其数额之大,是一般的贪污、盗窃根本无法与之相比的。 5.案件侦破的高难度。由于犯罪主体的受教育水平,高智商犯罪往往缜密有计划。且其犯罪现场不确定、犯罪痕迹容易被破坏,这些就造成了发现犯罪和证据收集调查的极大困难。 6.高智商犯罪多为共同犯罪。由于高智商犯罪的技术要求高,犯罪过程复杂,往往一个人难以面面俱到。所以单独作案少,共同策划然后分工执行。又多为内部人员或内外勾结。比如伪造假币等,更可能是犯罪集团集体作案。 7.新趋势。除了常规的犯罪智能化程度加深外,在经济领域新型犯罪不断涌现。譬如洗钱犯罪。洗钱就是隐匿并转换违法所得,使其成为合法资金的过程。“洗钱”中的“钱”,就是犯罪所得财产,俗称“黑钱”。获得这些“黑钱”后,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将其隐匿,将通过各种渠道使之表面合法化,回流到正常的经济交易中去,这个过程便是“洗”。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必将威胁到个人、企业、市场,乃至一国的经济、政治体系,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相当多的国家正在实施一系列反洗钱法律法规,但是洗钱犯罪不见得马上就能得到遏止;犯罪行为所积聚的财富也不见得减少。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犯罪创造了非法财富,非法财富又促生了犯罪。洗钱活动使犯罪分子如愿以偿。犯罪分子充分利用了目前存在的种种弊端:法律体制的差别、官僚主义、主权的强调、国家之间的不合作,等等。 【案例】 (一)“高智商”犯罪废弃外轮变身走私入境 2000年2月24日,黄埔海关接到黄埔造船厂报告:1999年7月20日,临时进境到该厂维修的巴拿马籍玉堂星海运公司所属“ITER”油轮,涂改了船名,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

论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制裁(一)

论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制裁(一) 近年来,我国走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盗窃公共财产、诈骗等经济犯罪相当猖獗,出现了严重化、复杂化的趋势,表现出如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1.发案数量多,案件大幅度上升。据司法部门统计,1985年全国法院审结严重经济犯罪案件50152件,1986年77386件;1987年60691件;1988年55710件。与1982年审结的33260件相比几乎成倍增长。① 2.大案相继增加,案值大幅度提高。80年代初,黑龙江省查处王守信特大贪污案,案值约60万元,曾哄动全国。近年来,经济犯罪案值达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已屡见不鲜。据检察机关统计,1983—1987年5年内受理的数万元、数十万元以上的大案件4200件,追回的赃款折值达16.3亿元。②据最高法院统计,1988年仅贪污类案件审结的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的罪犯就达13人,其中一人达343万元;审结的受贿类案件数额10万元以上的罪犯有12人。③据报道,广东省1989年上半年查出受贿案件数额10万元—50万元的有35件,50万—100万元的2件,100万—500万元的2件。1988年11月底—12月初在温州举行的反走私专题讨论会反映,80年代初平均一起走私案值约几千、几万元,现在平均在几十万元,最高额达数千万元。 3.分布面和涉及面相当广泛。应当说,经济犯罪分子,无论在机关、厂矿、或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中,都还是少数,不过分布面和涉及面却相当广泛,尤其是金融、粮食、建筑、供销、物资等系统的管钱管物人员染指较多。近些年来,党员、干部、职工参与经济犯罪的比重也愈益增大,内外勾结作案成为公害。据报道,最近广西自治区监察厅查处在流通领域中利用权力倒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从中牟取暴利的91起投机倒把案件,涉及厅级干部14人、处级干部25人、一般干部349人。在南京揭发出这样一个事件:1000吨钢材原地不动被倒卖了129次,价格上涨了近3倍。参与这一事件的有江苏、安徽、湖北、广东4省的83个部门。据最高法院统计,在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占比重高达10%到15%,工人高达22%到28%.④ 4.作案手法隐蔽狡诈,趋于专业化、间谍化、现代化。近些年来,投机倒把案件中出现“官倒”,走私案件中出现“官走”现象愈益严重,这些犯罪的个人或法人以改革为招牌,以开放为旗号,以合法掩盖非法,走政策边缘,钻法律空子,借口“变通”、“灵活掌握”,以合法的名义,行非法牟取暴利之实。而查处起来,阻力重重,关系网层层罗织,难以冲破。还有些犯罪分子搞到钱物,不开收据,不签名,不留字迹。三人面前不办事,“一对一”地成交,使查证十分困难。更有犯罪分子取用特务间谍活动手法,暗语通信,密写联络,备有现代化作案工具,身藏若干种应急证件,以便顺利作案,迅速转移,巧妙对付查处人员。早在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尖锐地指出,“经济犯罪的严重状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⑤“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⑥“如果继续听任其发展,就将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产生极大的危害。”⑦为此,他提出著名的“两手抓”观点,“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⑧应当说,我国刑事司法部门在近几年还是注意贯彻了邓小平同志上述思想的,即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查处了相当多的案件,依法惩治了一大批经济犯罪分子,以上列举最高法院审结经济犯罪案件的统计数字足以说明这方面的问题。然而,“今天回头来看,出现了明显的不足,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一硬一软不相称,配合得不好。⑨表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离”将经济犯罪都毫无例外地揭露查处,绳之以法,并处以应得之刑罚“的要求还相距甚远。实际生活中,经济犯罪的”黑数“(未知数)还相当大,在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尚无任何减少,对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依然存在,人民群众还很不满意。尤其在当前形势下,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清除腐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正如邓小平同志前不久

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内容摘要】 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财产之类的腐败行为已成为党和国家以及人民最深恶痛绝的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它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比其它的犯罪行为危害都令人愤慨和唾弃。 现在职务犯罪情况不容乐观。(一)犯罪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从一般的科、县、市级公务人员、到省、部级领导,被查处的人员逐年增多。(二)涉及的经济数额也越来越大。(三)犯罪后携款外逃的人员的情况特别突出。(四)职务犯罪人员的年龄分布均匀。从50—60岁到20—30岁都有。 为什么在当前的社会中会出现这么多的职务犯罪人员呢?究其原因就是:(一)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放松了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的学习,没有能抵御住腐朽思想的侵蚀,对奉献和索取,权力与职责产生了错误认识。(二)权力过分集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这也是容易造成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 当前的职务犯罪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职务犯罪人员从个人犯罪发展为集团犯罪,(二)从单一占有生活资料和金钱转向生产资料、生产资本。(三)由过去的几个部门、行业已渗透到国家的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四)个别部门、行业的职人员务犯罪呈现出一批接一批的不正常现象。 如何遏止和预防职务犯罪呢?应从以下几点入手:(一)规范权力运用,加强监督和制约。(二)改革财经制度,加大财经监管的力度。(三)改革人事制度,提高民主、公开、竞争程度,严把干部的选拔任用。(四)加强廉政教育和建立廉政机制。(五)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保障机制。(六)加大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威慑欲犯罪的人员。 什么是职务犯罪? 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就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权谋私,即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即人们常说的腐败。通常我们以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刑形式的不同将职务犯罪分为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职务故意犯罪具体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渎职、失职等行为。职务过失犯罪具体表现为渎职和过失犯罪。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职务故意犯罪。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现状 在当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逐渐走上新轨道的形势下,职务犯罪就具有了非常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烙印,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甚于其它的刑事犯罪,纵观目前职务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一)级别越来越高。要案、大案急剧上升,比如: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刘知炳,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沈阳原市长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等均是特大贪污受贿案,又如四川省近二年相继查处的原省交通厅正副厅长刘中山、郑道访贪污受贿案等所涉案件的案数之多、级别之高、金额之大、影响之深、都令人触目惊心。 (二)犯罪后携款外逃情况特别突出。2002年1至6月份,全国检察机关仅光抓获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就有500多人,仅四川省检察机关上半年就总共抓获贪污贿赂等在逃人员50余名,涉案金额共二千多万元,仅追会的赃款就有一千多万元。 (三)职务犯罪人员逐渐从50—60岁即将退休人员慢慢分布到20—30岁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前一时期,“59岁现象”较为普遍,反映出老年国家公务人员在即将退休的最后几年心理不失衡的心态,所产生的犯罪心理。近几年,20岁—30岁的干部职务犯罪的现象已开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发表时间:2010-5-24 来源:《赤子》2009年第24期供稿作者:刘京辉 [导读]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犯罪数量的激增,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家庭的安宁。刘京辉(燕山大学党委宣传部,河北秦皇岛066004) 摘要: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犯罪数量的激增,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家庭的安宁。结合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入手,对青少年犯罪原因进行剖析,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特点;青少年犯罪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国家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呈现出新的社会矛盾和一系列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就是其中之一。截至目前,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 1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广泛应用于现实生活和社会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领域,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指已满14周岁而未满25周岁的人触犯了刑法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包括了已满14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和己满18周岁至未满25周岁的成年人犯罪。 1.1犯罪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每年以超过两位数的百分比递增,平均达到1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人数占全部刑事犯罪人数的9%~10%左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1.2犯罪形式以团伙犯罪居多,具有涉黑性质的团伙犯罪呈增加趋势。 团伙犯罪受到青少年的青睐,主要取决于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从生理角度而言,青少年年龄小、身体力量较之成年人薄弱,为了保证犯罪过程中的绝对优势,确保犯罪成功,青少年势必聚集在一起,积攒力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心理角度而言,青少年的思想不成熟、社会经验不丰富,从心理上惧怕孤独,惧怕不被人重视,加之青少年的情感需要在家庭内难以满足,转而投向青少年团伙,从“哥们义气”这种盲目、愚昧的志趣取向中寻求情感寄托和安慰。 近年来,受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加之青少年自身的模仿性强,带有封建帮会性质和黑社会性质的“帮派”、“教”等违法犯罪团伙呈上升趋势,团伙成员主要是文化素质低下的

2019年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打防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打防对策 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认为:犯罪是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是伴随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历史现象。经济犯罪是古老而最早的犯罪。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少数人占有剩余产品,开始产生经济犯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其他犯罪开始出现,侵财型的经济犯罪逐渐增多。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文明进步,人们多层次、多方位的需求,部份人欲壑难填和不劳而获而诱发新的经济犯罪。我国现阶段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在市场经济领域,出现了经济犯罪的高期,与其他刑事犯罪比,有其自身特点。 一是犯罪罪种增多,侵害面广。随着经济生活的广泛,经济环节的增多,经济犯罪罪种也随之增多,侵害的客体也增多。目前在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比如公司、企业、金融、保险、税收征管、证券市场、知识产权、购销合同、票据等各个社会经济活动领域,都有经济犯罪案件发生,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隐蔽性强,预谋性强。经济犯罪案有“隐形犯罪”之称。经济犯罪大多数都是犯罪行为人通过精心设计,采用伪装、隐蔽帐目、移花接木等手段,千方百计隐瞒事实真相,欺上瞒下,使其犯罪行为不易暴露。有的犯罪过程长达数年或更长的时间,等到罪行败露的时候,国家和集体的资财已遭受严重损失。三是作案手段专业化、智能化。经济犯罪嫌疑人大多受过良好教育,具有一定的金融、财税、贸易和会计、法律等方面的

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贸活动的经验。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智慧,在熟悉的经济业务领域中进行犯罪。许多犯罪行为人都有合法的经济活动身份作掩护。许多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事先经过周密的部署,犯罪中行动诡秘,不留痕迹,案发后应变能力强,使侦查机关不容易突破。四是社会破坏性、腐败伴生性。经济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地侵占国家社会财物。如巨额诈骗、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经济罪案,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利益,危害面广。这些案件对社会具有较大的破坏性,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经济犯罪涉及面广,往往一个大要案件发生,其背后就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甚至较高层次的领导有某些方面的联系,与党政机关腐败、公务人员的贪污、社会不良风气相纠缠,有的经济犯罪分子以金钱开路编织关系网,寻找保护伞,有的内外勾结,权钱交易,经济犯罪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五是技术含量高,侦破难度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许多行业实行了计算机管理,给社会公众提供了方便,为发展经济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一些作案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更加快速,更加便捷地盗窃、诈骗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大量资财。 近年来,我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相继破获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了一大批经济犯罪分子,为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许多令人鼓舞的辉煌战绩,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为我县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改革

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研究

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研究 【摘要】: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进行犯罪活动,从而在行为发生过程中留下诸多犯罪痕迹,形成犯罪现场。在犯罪现场形成过程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可能会留下不同的犯罪痕迹,而即便同一犯罪行为人在不同犯罪心理下也会有不同的犯罪现场形成,因此,通过对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掌握犯罪行为人的基本情况,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为侦破案件奠定基础。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现场形成心理痕迹关系 一研究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的意义 任何犯罪都与特定的人、事、物相联系,都与人的心理密不可分。人们的心理活动动作用于现实时,常以一定的形式留下各种痕迹,通过对这种关系的分析,可以从现场痕迹上认识人的心理痕迹,也可以从心理痕迹中找出某种痕迹的人的因素。犯罪现场中的心理痕迹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的有形痕迹之中,客观地反映了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意识和心理活动。犯罪行为人在作案中表现的连续性、频发性、类似性、习惯性、感情性、畸形心理等特点都是其个体心理特征的痕迹再现。在勘查犯罪现场时,可以通过分析现场状况,痕迹物证的特点,形成的机理,犯罪行为人在现场活动的特点,循此寻觅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痕迹,通过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犯罪行为人的年龄,身高,职业,技能、文化程度,兴趣,嗜好,习惯,气质、性格和能

力等个性特点,从而有助于确定留下这种独特的痕迹的人,从中确定犯罪嫌疑人。 心理痕迹虽然是一种看不到的抽象现象,但它可以被我们感知和认识。因为心理痕迹存在于每一个犯罪过程之中,它与犯罪现场、罪犯及现场的物质痕迹有着密切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正是我们认识心理痕迹的有效途径。侦查人员可以借助已知事物的因果联系,推知未知事物的结果,从而达到破案的目的。 二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的关系 任何一个现场,如果没有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即使危害再大,后果再严重,都不能称之为犯罪现场。这说明犯罪行为是决定犯罪现场存在的核心,而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受人的心理活动的支配,犯罪也是一样,犯罪行为人首先有了犯罪心理,其后将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从而在实施犯罪活动时形成了犯罪现场。在犯罪现场形成过程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在不同的犯罪动机的支配下会留下不同的犯罪痕迹形成犯罪现场,即便是同一犯罪行为人在不同犯罪心理的驱使下也会有不同的犯罪现场形成。由此犯罪心理便成为犯罪现场形成的直接原因,而犯罪现场则成为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结果。三在侦查中如何利用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之间的关系 (一)通过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犯罪行为人的个性特点 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遗留下的能够反映某些稳定的心理特征,如气质、能力、性格、爱好等,体现的是犯罪行为人个性的独特性。个性是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在犯罪行为实

涉林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涉林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林业是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进生态旅游城市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用。五指山市位于海南岛中部,全市森林面积140.27万亩,森林蓄积量969.46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83%。市委、市政府对林业发展高度重视,提出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业实现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发展,生态安全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与此同时,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时有发生,林业监管领域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多发,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和制约了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现将我市近年来涉林领域渎职犯罪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3年,我院共立案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3件3人,法院均做有罪判决,查办案件数及人数均占当年查办渎职犯罪的100%。涉林渎职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主体主要是基层林业管护人员。在我院立案查处的3件3人中,犯罪主体都是基层林业管护人员,其中2人为专职护林员,1人为基层林业站站长。涉林渎职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与林业行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的专职护林

员也可构成该类犯罪的主体。该类犯罪主体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职务级别低,工资待遇不高,但责任却非常重大。如护林员负责管护的防护林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及生态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如遭到砍伐,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二是犯罪罪名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相关规定,涉林渎职犯罪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及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四种类型。而从我院近三年查处的涉林渎职犯罪情况来看,涉及的罪名主要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该类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监督过失,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或轻视国家林业资源;客观上由于自己的监督过失行为而造成重大损失后果。在我院查处的3起涉林渎职案件中,由于行为人不履行职责,造成公益林被滥伐,对国家林业资源均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三是涉林渎职犯罪造成的后果严重。近年来,每一起涉林渎职犯罪案件都致使大量林木被乱砍滥伐。如原通什林场场长王德斌在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授意黄有京雇人进入省级公益林21号小班砍伐,致使省级公益林被毁数量达32.923立方米;护林员王兴民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莺歌岭自然保护生态公益林被滥伐11.2亩,活立木蓄积达48.248立方米。原护林站站长黄洪强、护林员黄景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国有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犯罪及其特征

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 犯罪概念及其特征,一直是我国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也难怪,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因此,犯罪概念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从我国近年来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情况来看,一直将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对立起来,分开探讨,认为两者之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时,出现了一种否定现行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之倾向,认为该规定“弄混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主张“犯罪有实质与形式两层意义: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1] 情况果真如此吗?以下,笔者试从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其特征问题进行探讨。 一、犯罪的概念 通常认为,各国学说与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尽管多种多样,若作大致归类的话,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与混合概念三类。其中,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实质概念即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混合的犯罪概念则是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第13 条所规定之犯罪概念,大部分学者认为,由于这个概念明确将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犯罪的鲜明阶级性;它以概括的方法,揭示了各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明确了主要打击对象;它明确规定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程度才是犯罪,从而把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实质特征,与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这一法律特征结合起来,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在其科学性上,不仅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无法比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这个规定也是最完善的。[2]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学理论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些学者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问题,提出了和上述通说立场完全相反的见解。[3] 这种新的见解认为,研究犯罪概念,即犯罪是什么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站在什么立场,要解决什么问题?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框定社会成员的某些行为是犯罪,就要先于刑事法规,确定将被框定为犯罪的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和特性,而所谓犯罪概念,就是对这类行为共同本质和特征的描述;而站在司法者和守法者的立场,要求有可操作的明确标准,来帮助其辨认某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故所谓犯罪概念,必然不能排斥法律的规定,而仅做所谓本质性的空泛定义。 从这种见地出发,上述见解认为,犯罪的形式概念清楚、明了、容易操作。它告诉司法者和守法者,作为判定是否犯罪的唯一标准的,只有刑法的规定;刑事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根据刑法规定,来区别罪与非罪,追究依法构成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守法者有权拒绝法外定罪和法外量刑。所以,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形式概念是绝对不可忽视的。但对刑事立法者来说,它就远远不能解决问题了。立法者需要创制法律,他要在原先并未被贴上犯罪标签的人类行为中,框定某一部分,作为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将其规定在刑法中。而这种框定是靠实质的犯罪概念来完成的。从此意义上讲,实质的犯罪概念的出现,是人类认识的进步。但是,犯罪的实质概念,只是指明了犯罪的一般特征,而并不能给一般人提供一个犯罪的范围,而且,迄今为止的有关犯罪的实质性概念,都没有能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概念准确地区别开来。所以,犯罪的实质性概念,只有刑事政策学上的意义,对于刑事司法来说,意义不是很大。 那么,对混合的犯罪概念该怎么看待呢?上述见解认为,混合的犯罪概念把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二为一,既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概念,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既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又回答了“为什么它是犯罪”的问题,所以比单独的形式概念或实质概念都有优点。但混合概念在逻辑上存有缺陷,它混淆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换言之,它对于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都已不是一个科学而明确的概念。因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这是一个混合概念。那么,存在如下问题,它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的概念还是要解决司法问题的概念呢?如果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立法者要到何处去寻找已经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然后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是要解决司法问题,是否意味着司法者面对某一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法定要件的行为时,还要另行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司法者认为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以上分析,上述见解提出: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它们应当分别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中发挥指导性功能;将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统为一体的混合概念存在逻辑上的缺陷,欠缺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故主张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采纳并立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具体表述如下: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应当说,上述见解确有其独到之处,对于我们反思我国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方面的各种争论,确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上述观点是针对1979 年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提出来的,而1997 年修订的刑法即现行刑法第13 条基本上沿袭了1979 年刑法中的规定。只是在文字表述上作了某些修改而已。因此,在现行刑法维持原有规定的情况之下,我们对于刑法第13 条的理解,似乎就面临着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进一步的话,当然就是对立法者无视上述极有价值的批评意见的态度本身进行各种猜测和责难;退一步的话,就是采取最简单的方法,即对刑法第13 条的规定完全予以否定,置之不理。但是,这两种做法都不是学术探讨应有的态度,而且对于司法实践来说,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社会经济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日益猖狂,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侦查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防范工作中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本文就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了本人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相应的对策以及措施。 【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防范与打击;对策 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的动荡阶段,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将超过其它刑事犯罪,公安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专业队伍,多年来一直在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力度,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和成绩,但在有效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方面就略显欠缺,当前,如何更好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猖獗势头,更好地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服务,是对经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也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我国经侦工作任务将更为艰巨复杂。面对这样的局势,我国公安经侦部门就需要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要从未雨绸缪的角度做好大战之前的备战工作,才能应对新形势下新一轮经济犯罪浪潮,为新时期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一经济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领域广泛化 目前,由于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其不断更新的产业科技信息,强大的网上立体销售平台,应用技术信息为实体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有形和无形效益。与此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网上电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势必最终取代现金支付,使快速交易走到了我们面前。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通过互联网实施的非法传销、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证券咨询咨询犯罪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此外,经济犯罪还发生在权利运作的各个环节,如工程招标方面,物资采购环节,工程建筑领域,物资管理和仓储环节等。近年来,在全国各个地区的这种类型经济犯罪活动越来越突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破获了一起特大系列诈骗案。霍某冒充是领导亲戚,以给他人孩子安排工作为名,在短短几年时间内约有80多名受害者先后上当受骗,霍某则收取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涉案金额高达1400万元。直到几名受害者聚到公安局一起报案,霍某诈骗的手段才慢慢暴露无遗。在其作案的几年时间内,涉案的80多名受害人均被霍某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他们也并没有起疑心,可见普通人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弱到极点。霍某还不断对被害人进行这样的告诫:“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这种事情需要严格保密,而且你们的钱已经花出去了,要是报案,事情不但办不成不说,钱也肯定会打水漂。”在她的“安抚”下,时至霍某东窗事发被逮捕仍不断有受害人打电话询问其安排工作的进展情况。

犯罪心理学期末复习

1.犯罪心理结构: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 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 2.犯罪心理结构⑴犯罪动力结构;⑵犯罪调节结构;⑶犯罪特 征结构;⑷犯罪人的心理状态;⑸犯罪心理结构中的潜意识; 3.个性倾向性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是个性结构中最活跃 的因素; 4.动力结构的组成要素有:⑴反社会意识(错误的社会态度、 社会动机和对社会秩序、社会规范的否定和蔑视);⑵强烈的、畸变的需要;⑶犯罪动机(驱使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 ⑷不良兴趣; 5.特征结构的组成要素:⑴特定的气质:①胆汁质→暴力犯罪; ②多血质→诈骗罪;③粘液质→贪污罪;④胆汁质、粘液质 混合型→危害国家安全罪;⑵消极的性格特征(对社会现实的态度特征;性格的情绪特征;性格的意志特征;性格的理智特征)⑶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能力;⑷不良的行为习惯; 6.犯罪人的心理状态:⑴消极、不良的心境;⑵实施犯罪时异 常的心理状态 7.犯罪心理结构中的潜意识:⑴动力结构中的潜意识;⑵特征 结构中的潜意识;⑶心理状态中的潜意识; 8.犯罪心理结构的各要素是综合地起动力作用的,它们之间按 一定层次相互结合而形成内在联系,互相配合与制约地发挥作用,从而产生具有一定特征的犯罪行为,它们的关系是: ⑴不良的个性倾向是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基本动力,支配 和推动着全部心理活动和行为;⑵歪曲的自我意识是犯罪人接受不良信息、诱发犯罪动机的现实过程,对犯罪行为起调控和制动作用;⑶变态、偏执的个性特征,是犯罪活动染上了个人的独特色彩;⑷与犯罪相适应的心理状态,是作案时必备的心理条件。 9.犯罪心理结构的模式:⑴一般模式:①故意犯罪心理结构; ②稳固的、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③需要型犯罪心理结构; ⑵特殊模式:①过失犯罪心理结构;②不稳固、不完全的犯 罪心理结构;③宣泄型犯罪心理结构 10.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态变化:潜在→恶变→衰落;

浅淡渎职犯罪的特点有预防

浅淡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不尽职责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渎职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危害的严重性逐渐地增大。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为能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国家机关法定职能正常运转,必须对此类犯罪进行最大限度的预防。笔者仅就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谈几点看法。 一、渎职犯罪的特点 渎职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国家机关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机关的活动,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遭到破坏,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具体说来,渎职犯罪有以下两种特点: 第一、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而导致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国家机关而且是掌有一定权力的工作人员,他们对自己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遵守职权权限,不正确履行职责,其后果给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惨重的不可挽回的利益损害。 第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这类犯罪的特点:多数

是司法工作人员,他们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收爱当事人的贿赂,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使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人员的形象,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二、渎职犯罪的预防 为保障国家机关法定职能正常运转,必须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做好预防是减少渎职犯罪的主要途径,具体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自我控制,是预防渎职犯罪的基础。加强自制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至关重要,从司法实践看,渎职犯罪之所以呈上升的趋势,原因是:单位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对自已的工作极端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尤其是一些掌握实权的人物,不能自制,不按规章制度行使职权,以致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资本。因此,“就一个人而言,最重要最大的胜利就是征服自己,而最可耻的莫过于被自己的私欲征服。” (二)加强法制宣传,是预防渎职犯罪的关键。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渎职犯罪的主体虽然具有一定文化层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他们中有一部分既不懂得依法办事,也不懂得依靠法律保护自己所分管的事业,在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中,不是依靠法律程序来

浅议网络经济犯罪的表现和特点

浅议网络经济犯罪的表现和特点 [摘要]计算机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虽然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进步,缩短了人们之间的时空距离,但也出现了计算机犯罪等社会问题。与传统的经济犯罪不同,使用计算机进行的经济犯罪具有智能、隐蔽、抽象、跨国、持续等特征,而且有多种多样的犯罪形式,要防止我们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就必须对网络犯罪进行了解。 [关键词]网络经济犯罪;特点;表现方式 由于网络和通讯技术发展迅速,在网络上的经济活动已成为发展潮流,电子商务、电子银行和网络上的营销等经济活动为人们提供了十分快捷、方便、高效的服务。然而,网络具有两面性,在人们用它改造世界时,犯罪分子则通过网络实现犯罪行为。在网络上进行各种犯罪,严重的损害了群众的合法利益。其中,网络上的盗窃、诈骗和非法传销等犯罪活动出现骤增的发展势头,严重的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网络经济犯罪的含义 经济犯罪指的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行为人利用合法的经济方式,违背经济法规,损害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国家、他人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到《刑法》的处罚。而计算机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违背《刑法》的规定,利用网络为工具,或者侵害计算机的软硬件和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二者的复合即是网络经济犯罪。它与现实生活的空间不同,是虚拟空间、文化和精神空间,它是一种新的损害经济秩序的犯罪形式。但有一点不变的是人本身作为网络经济犯罪的主题和客体,从根本上讲它仍是经济犯罪。综上,定义网络经济犯罪为:使用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侵害计算机的软硬件和信息网络,侵犯国家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损害经济秩序的犯罪形式。 二、网络经济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专业和智能性 虽然也存在一些不懂计算机网络的人实施网络经济犯罪,但是实施犯罪的大多数人拥有十分精湛的网络操作能力和深厚的计算机网络的专业功底,所以网络经济犯罪的主体比较智能。由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性日益变得严密和专业,所以凡是成功实施网络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不是一些平庸之辈,总体来看,网络经济犯罪的主体趋向于高学历、年轻化的人群。许多犯罪分子以前并没有犯罪的前科记录,犯罪主体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了高专业性和智能性,且有一部分的网络经济罪犯进行过高校计算机方面的专业或非专业的学习。 (二)犯罪行为十分隐蔽

犯罪心理学重点

第一套题 1.天生犯罪人论的提出者:龙勃罗梭 2.性犯罪的一般特点: (一)性犯罪人的重复犯罪率较高 (二)性犯罪人的文化程度较低、智力较低 (三)性犯罪人多为青少年 (四)女性性犯罪突出 (五)作案人员广泛,作案手段多样 (六)性犯罪人的心理类型: ①正常型; ②性变态者; ③心理变态者; ④性变态兼心理变态 3.犯罪心理结构的变化发展是什么: (一)潜在形态:当个体不良心理因素不断发展,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便产生了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犯罪意向 (二)恶变形态:犯罪动机的产生、调整和外化行为 (三)衰落形态: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松弛、乏力状态 4.诈骗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①认识方面。诈骗者的认识活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思维敏捷,反应快,善于想象和联想。

②个性方面。诈骗者给人的外部印象是活泼、善于交际、待人和气、肯帮助人等。适应能力、应变能力、模仿能力较强。 ③情绪、意志和习惯方面。诈骗犯罪人的情绪色彩不明显,也没有强烈的情绪表现,作案过程中意志努力也不明显。 5.封建迷信犯罪的心理特点是什么: ①错误的认知:崇尚鬼神,迷信色彩浓厚 ②狂热的情绪、情感:虔诚,畏惧,痴迷 ③坚定的犯罪意志 ④荒谬的动机 ⑤异常的人格特征:否认原来的自我 6.情绪型犯罪是指什么: 情绪型犯罪,又称情感型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呈现出强烈的情绪性因素,由不良的情绪性动机引起的犯罪行为。 7.犯罪心理学研究人的多维视角包括哪些: ①人的物质属性 ②人的生物属性 ③人的思想属性 ④人的社会属性 8.人格障碍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①就作案动机而言,人格变态者多受偶然性动机、情感冲动驱使,作案前较少预谋或没有预谋,作案情节离奇怪诞,难以用常理解释 ②从作案目的看,人格变态者作案目的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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