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危险源风险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源风险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源风险评价

建筑业危险源风险等级评价方法探讨

GB/T28001:2001标准4.3.1 条款要求根据危险源辨识的结果进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规定风险分级,识别可通过4.3.3和4.3.4中所规定的措施来消除或控制的风险;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要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评价结果为确定设施要求、识别培训需求和(或)开展运行控制提供输入信息;规定对所要求的活动进行监视,以确保其及时有效的实施。

《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国家标准不完全适用于建筑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G B/T28001:2001标准3.4危险源定义为: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的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显然《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定义的重大危险源没有涉及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的约束或限制措施的破坏或失效的问题,即没有涉及第二类危险源,只是第一类危险源。

与《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配套的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标准为《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标准,该标准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对爆炸性物质(26种), 易燃物质(34种), 活性化学物质(21种),有毒物质(61种)(品名引用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生产和储存的临界量加以确定,只要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即为重大危险源。

GB 18218-2000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不适用于: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 军事设施;c) 采掘业;d) 危险物质的运输。

显然,上述标准仅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类的化学物质。它的局限性较大,不适用于核设施、矿业、建筑业、水利工程、航天发射等,也没有涉及存在能量的装置(设施、作业活动)等。

二、LEC法不应是建筑施工企业首选评价方法

对于高风险或大型、工艺复杂的企业,在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时,宜采用系统风险分析及评价方法。系统风险分析及评价方法是对系统中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分析评价的工具。目前,已开发出数十种评价方法,每种评价方法的原理、目标、应用条件、评价对象、工作量均不尽相同,各有其优、缺点。目前,常用的评价方法有直接判断法、安全检查表法(SCL)、预先危险分析法(PHA)、故障树分析法(FTA)、事件树分析法(ETA)、火灾、爆炸危险性指数评价法(DOW)、帝国化学工业公司蒙德法(MOND)、日本危险性评价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法等(FMEA)等。

但非常可惜的是现在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管理体系文件中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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