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及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及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及享受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0日信息来源:

1、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失业人员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三楼大厅培训登记窗口(3号台位)报到,参加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培训后持培训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2张,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从哪里拨付的?

从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里拨付的。

4、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可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得到哪些服务?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等有关规定,经办机构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被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本人应在每月的4-8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到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签领手续。签领后,自当月25日起,可持失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当月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签领手续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视作放弃,不予补领。

6、失业保险金能否一次性发放?

不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要按月发放。

7、职工因辞职而失业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般来讲,职工因自动辞职而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因自动辞职而失业则属于自身主观性造成的失业,因此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特殊情况下,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失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的;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8、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是: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

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上述规定,参保职工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详见下表)

累计缴费年限

享受

期限累计缴费年限享受

期限

满1年不足1年半

3个月满6年不足6年半16个月满1年半不足2年

4个月满6年半不足7年17个月满2年不足2年半

6个月满7年不足10年18个月满2年半不足3年

7个月满10年不足11年19个月

9个月满11年不足12年20个月

满3年不足3年半

10个月满12年不足13年21个月

满3年半不足4年

12个月满13年不足14年22个月

满4年不足5年

14个月满14年不足15年23个月

满5年不足5年半

15个月满15年及15年以上24个月

满5年半不足6年

10、再次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

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市、县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65%,但应高于本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04年元月起,我市市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每月265元。

12、我市(含三县)历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1)市本级历年失业保险金标准:

1995年5月 80元

1996年10月 120元

1998年3月 158元

1999年7月 187.2元

2001年7月 221元

2002年7月 241元

2004年元月 265元

(2)肥东县历年失业保险金标准: 1997年7月 88元

1999年7月 118元

2002年7月 169元

2003年7月 189元

2004年12月 215元

(3)肥西县历年失业保险金标准: 1998年6月前 80元

1998年7月 108元

1999年7月 140.40元

2001年7月 169元

2002年7月 189元

2004年7月 201元

(4)长丰县历年失业保险金标准: 1995年5月 60元

1996年7月 98元

1999年7月 130元

2001年7月 156元

2002年7月 176元

2005年10月201元

13、什么是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是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其亲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

抚恤金是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费用。

1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能否从失业保险基

金中给予一定补偿?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参照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现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2000元,包干使用。抚恤金为8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15、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能否由其家属继承?

不能。但失业人员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1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如何办理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领取人身份证、领取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到户口所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手续。

17、什么是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

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包括两项:定额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

18、哪些失业人员是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的支付对象?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每月享受定额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住院医疗补助。

19、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o:p>

定额医疗补助金的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住院治疗、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人员,按其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发放医疗补助金: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24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3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48个月失业保险金。

分娩的失业人员,参照生育保险规定,按顺产、助娩产、剖腹产三种情况,以上述缴费时间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上限顺产不能超过1200元、助娩产不能超过1500元、剖腹产不能超过2500元。

失业人员因生育引起的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三种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其累计缴费年限规定的比例和上限报销。

20、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的支付范围如何确定?

定额医疗补助金按月发放,由失业人员本人包干使用:包括门诊诊疗、购药等所有费用。

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支付范围,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

21、失业人员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失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失业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失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治疗的;

(2)非急诊未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或者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自行转院就医的;

(3)使用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分娩的除外);

(4)由于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致伤、致病或者酗酒、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失业人员在申领医疗补助金时弄虚作假、涂改票据、处方的。

22、失业人员的住院就医有何规定?

失业人员患病时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住院医疗机构是本市失业人员住院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2)失业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应主动向医院出示《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不得转借。

(3)失业人员因患急诊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可在本人居住地附近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定点医疗机构。

(4)失业人员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办理转院手续,并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23、失业人员如何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失业人员患病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失业人员出院结算时,应主动向医院表明失业人员的身份,要求提供医疗费用发票、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出院小结。

24、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住院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住院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应享受的住院医疗补助金经街道(乡、镇)、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4-8日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签领手续,到银行领取。

25、申领失业保险住院医疗补助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的失业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专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失业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专用发票、《准生证》、《出生证》、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做绝育手术的失业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专用发票、病历、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26、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哪些情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单位聘用,单位也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停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聘用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应属重新就业。重新就业后,已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因此,自重新就业的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其再次失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失业保

险金的期限,可以和再次失业后计算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8、农民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所谓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具有农业户口,并且与招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按照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农民工是不能享受这些待遇的。

但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一种特殊对象、他们有权享受类似待遇。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29、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才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30、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目前我市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每月186元。

农民合同制职工人应当享受的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

31、农民合同制工人到何处办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手续?

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本市户口的到户口所在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领取手续;外地户口的到包河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领取手续。

32、本市失业人员户口迁往外地,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失业人员户口由我市迁往外地的,凭迁入地户口及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材料,到所属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凡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均需:身份证及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未换领社保卡的,需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使用A4纸复印。 1、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还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选择申领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2、申领女性失业期间生育补贴的,还需: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非东莞市重新就业后参加失业保险的,还需参保地参加失业保险的凭证。 4、申领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原件、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还需:国家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原件。 6、申领失业死亡待遇的,还需: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 温馨提示:

一、《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因防治污染搬迁的;(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二、申领失业待遇需注意事项: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需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计算跟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直接相关。如您在东莞市外有参加失业保险且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提出申请失业保险金。 3、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 ...........1.次(办理时间: ..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 ..........请.务必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每月 ..1.日至月底 ........................ .....或社保卡 ....、失业就业登记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理领取失业....最后 ..二个工作日前 ......).携带身份证 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 .......................验证通过的,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将于次月发放,且当月失业代缴基本医疗保险才会生效,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验证或验证不通过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和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验证的,视同重新就业。 4、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只能重新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后才能提出。

关于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2018年)

社保知识解读六--关于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 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失业后,可以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金的领取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包括下列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合同到期;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二、失业金的领取金额标准 1、失业金的金额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如江宁区职工2018年平均缴费工资为3030元,那么职工失业后平均每个月可领取 3030*40%=1212 元失业金。) 三、失业金的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参保缴费满一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缴费满2年可领取4个月失业金,依此类推,最 多可领取24个月即两年时间;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 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领取失业金的注意事项 1、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 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2、本人应在失业保险机构审批后第10个工作日起,携带○1《南京市实业保险金审批表》○2本人 建设银行卡○3户口薄○4本人身份证○5两张1寸照片○6就业登记证(未办理就业登记证的除外),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手续,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时间为每月3日至25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 3、在失业待遇审批后,如失业人员户籍跨区变动的,本人提供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 明,持《南京市实业保险金审批表》到原户籍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按月和一次性)

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1.申请人选择电子送达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到达该手机号码或预留邮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因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或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先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再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否则将视为个人放弃享受相关待遇的权利。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

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人需按月进行领取资格验证。 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书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精神,为落实便民服务要求,在试点事项基础上增加部分承诺制事项,本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本人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五、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人员,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申请人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告知承诺制范围

2020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0063 2020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Unemployment insurance payment standards in 2020

2020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额有多少? 我们都知道失业保险是五险一金的其中一项,那么,失业保险金是如何领取的,领取程序是怎样的呢?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遵循以下的程序: 第一,在当地的社保局办理失业报备。办理方是公司,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15天道缴纳失业保险的社保局办理。 第二,办理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是:公司为志愿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失业的原因不是个人造成的,在这之前办理了失业登记,并且还要有再就业要求,最后一个条件就是个人愿意接受关于再就业的培训。 第三,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几项材料,方可办理失业报备:解聘通知书、失业证明(4联)、失业登记表(2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以上均要求出具社保局统一格式的材料。 第四,在办理了失业登记之后,是社保局对失业的审查时间。审查合格之后,失业人员要前去参加在就业培训,领取失业金,办理下岗证。领取时间是这样规定的:交一年可领取三个月,在此基础上每多交一年可多领取两个月。关于失业

期间的医疗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可以报销六成到八成的医药费。 第五,失业人员个人还有一些后续手续还要办理,到社保局去提交一些文件材料办理手续之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 那么,失业保险金有多少呢?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长短与之前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长短有密切关系。连续缴费时间在一年到两年之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三个月;缴费两年到三年的,可以领取六个月;缴费三年到四年的可以领取九个月...缴费5年以上,每多缴费一年可以多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是最长领取时限为24个月。 【相关规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说明:申请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指定银行存折账号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以下申请待遇项目提供相关资料:1、失业保险金及求职补贴:相片一张、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等;2、非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3、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婴儿出生证或其他证明生育情况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收费收据等;4、稳定就业: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跨市参保的提供市外参保情况资料等;5、自主创业:工商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证明等;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发票等;7、死亡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失业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火化收据、养老保险手册。 1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背面)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决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因防治污染搬迁的;(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2

关于失业保险和失业金领取规定

近日,人社部就《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善了失业保险的部分功能。失业保险到底咋回事儿,如何申领失业保险,相信很多小伙伴不太清楚,那么今天就给大家说一说“失业保险”的问题。 【失业保险是什么?】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失业保险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它是在人们失业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一种救济金。有两点需要注意: 1、失业保险必须交满一年,才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 2、失业救济金按照你所缴纳的保险期限而确定领取的月份,一般来说每缴满一年可以领取两个个月,最多可以领取24个月。 【只要失业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要领取失业保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失业保险缴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在社保局完成了失业登记,并提出了求职要求。 这里分别给大家解释一下: 第一条,缴费必须连续满一年,断断续续缴纳的没用。 第二条,个人主动提出离职的不能算。 第三条,失业后必须立即到社保局进行失业登记,并提出求职需求。 【领取失业保险享受什么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主要有两方面待遇。第一,每月可以收到一笔失业救济金;第二,领取保险期间,仍然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险。所以大家真的失业的时候,务必第一时间去做失业登记哟。 【失业保险没啥用呀?】 很多小伙伴会说,即便我失业了,也会立即找到新工作,失业保险跟我没啥关系。这里财宝君就要提醒一下了,有很多种情况下,失业保险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比如您失业后选择自主创业或者失业后新单位无法及时缴纳社保,那么失业保险都可以起到一定的补贴作用。 【新的失业保险会有哪些改进?】 改动的内容挺多,财宝君看下来,跟大家切身利益相关的主要有三大方面改进: 1,扩大了范围,更多人可以享受到失业保险。 2,降低了费率,减轻了个人和企业的负担。 3,失业期间代缴养老保险。 小贴士: 失业保险是很重要的一个社保险种,大家一定要了解领取条件和使用方法。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姓名身份证号码 性别原单位名称 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县)镇(街)(所属村居)居住地址省市区(县)镇(街)(所属村居)□是□否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登记时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失业原因□(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曾在东莞市外参加失业保险且未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申请待遇类型□失业保险金(以及求职补贴) □女性失业期间生育补贴□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死亡待遇□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支付方式□本人社保卡(选择社保卡的无需填写下两行)□个人银行账户 支付银行名称账户名称 支付账号 申请人签名前请注意阅读背面温馨提示及注意事项,申请人签名后表示已经知晓相关事项。 申请人签名: 联系手机:固话:申请日期: 申请材料: 凡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均需:身份证及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未换领社保卡的,需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使用A4纸复印。 1、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还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选择申领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2、申领女性失业期间生育补贴的,还需: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非东莞市重新就业后参加失业保险的,还需参保地参加失业保险的凭证。 4、申领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原件、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还需:国家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原件。 6、申领失业死亡待遇的,还需: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正式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需提交的资料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需提交的资料 各参保单位报送的职工参保资料会作为我们待遇审核的第一手基础资料来配合失业保险待遇的档案审理工作。在报送资料时,需要各单位经办人员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 (一)首先在参保系统中为该失业人员申请停保,并注明停保原因。征缴计划必须下至当前月份,并做计划征集。 (二)填写《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模板请在群共享下载)(三)将失业人员的个人档案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15日内报失业保险科备案审核。 二、申请备案审核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基本情况》。 (二)个人档案。 个人档案内容为:劳动合同(或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 户口薄复印件 1、劳动合同:提供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的所有合同。劳动合同要求为原件,如果是复印件则要求加盖红章。 2、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书以文件的形式撰文,要求一人一文。 文件内容的撰写应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1)、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介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介绍: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参加失业保险时间、失业保险的停保时间。如果该失业人员调动过几个单位,应注明在其他单位的参工、参保情况。 (3)、失业原因的情况介绍:说明因何种原因导致失业。应正确使用“终止合同”、“被单位解除合同”、“解聘”、“辞退”、“除名”、“开除”以及“主动辞职”、“自动离职”、“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等概念。

3、户口薄复印件。目的是区分城镇合同工和农民合同工,不同的户口身份享受的待遇不同。城镇工领取的是失业保险金,而农民工领取的则是一次性生活费。 三、各单位经办人员对能否申领待遇的资格进行初步认定。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和第18条明确规定了什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请各单位的经办人员在报送失业人员档案之前,先行对失业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初步认定,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再报送,请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注意把关。 四、关于公示的问题。 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结果将在档案报送后的15日内在绵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网站上首页公告栏里进行公示,届时请各单位经办人员及时查看,审核完毕的单位请经办人员来失业保险科办理后续手续。

失业保险补贴申请书

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 申 请 书 (年度) 申请企业(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工商注册号码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上年初职工人数 人 上年末职工人数 人 上年度裁员人数

上年度裁员率 % 主要稳岗措施 在职培训□ 转岗安置□ 轮班工作□ 协商薪酬□ 待岗发放生活费□ 其他□ 企业类型 兼并重组□ 化解产能过剩□ 淘汰落后产能□ 其它□ 稳岗措施涉及职工人数 人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是□否□ 上年度单位缴纳 失业保险费 万元 上年度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费 万元 发放稳岗职工生活费 万元 缴纳稳岗职工 社会保险费 万元 支付稳岗职工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费万元 申请使用稳岗 补贴总额 万元 申请理由 申 请 理

由 申请企业对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 以上申请内容和提交资料均属真实,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负责人(法人):申请企业(公章):年月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意见 上年末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人 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 万元 上年末未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人 上年末欠缴失业保险费总额 万元 申请日补办失业保险登记人数 人 申请日补缴失业保险费总额 万元 企业支付稳岗费用总额 万元 建议使用稳岗补贴金额 万元 经办人:负责人:初审单位(公章):年月日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上年末实有职工人数 人 上年度企业裁员人数 人 上年度减少职工人数 人 上年度企业裁员率 % 上年度正常减员人数 人 同意使用稳岗补贴金额 万元

根据豫人社〔2015〕3号和×号文件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万元,用于补助职工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费等相关支出。 经办人:负责人:审批单位(盖章):年月日 备注 *企业填报本申请书时,需提交本企业上年度正常减员名单、实施稳岗工作方案及稳岗职工名单和发放稳岗职工生活费、缴纳稳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支付稳岗职工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费的明细表等资料。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企业、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 1 -

领取失业保险金要符合的法律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要符合的法律规定: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失业金领取告知书(申领时本人现场签

失业xx领取事项告知书 领取失业金期间,保险关系不可转移。个人养老保险可选择中断,也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缴纳(咨询电话#)。失业金期满后,个人养老保险可办理转移手续。 由失业金基金代缴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医保代缴期限与失业金起止期限同步。失业金到期后,统筹内转移的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去任意医保代缴机构续缴职工医疗保险,如需办理统筹外转移的人员,请联系我们咨询相关手续。(咨询电话:#) 医保领现金人员请按照申请书上列示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及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参加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且正在缴费的。(三)应征服兵役的。(四)移居境外的。(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八)失业人员死亡的。 目前我省已经实现了信息联网,如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本人或亲属应及时主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或经数据比对、审计稽核发现多领失业保险金的,应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资金退回。失业人员或亲属拒不退还多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资金的,可依据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相关规定,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并按规定将涉案人员名单上传至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当月的失业救济金将于本月月底之前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号中(如遇法定节假日酌情顺延或提前),如确有疑问,请持银行柜台人工打印的流水详单与我们联系(电话:#1)(ATM取款机自动打印的流水详单可能会有信息不全) 1/ 2

失业保险领取对象有哪些

失业保险领取对象有哪些 失业保险领取对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等情况,对于存在以上这些情况的,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的,相关标准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而定。 一、失业保险领取对象有哪些? 1、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 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没有等待期,但是有最长给付期。《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

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盖章日期:

备注 1、该表格填写一式两份,在广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业务时使用;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护照等; 3、支付银行账户必须是失业人员本人在本市工、农、建、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等开户的个人银行账户; 4、单位填写部分的“停保原因代码”处,填写后不得涂改; 5、若属于单位已失踪、注销,或有劳动争议可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的情况,无需单位盖章(单位填写部分可由个人代填); 6、2014年7月1日前失业的原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个人填写部分无需填写“失业登记日期”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单位填写部分无需单位盖章(单位填写部分可由个人代填); 7、个人填写部分的“支付方式”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在本市按月享受”,省内非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或2014年7月1日前失业的省外户籍人员只能选择“在本市按月享受”或“转回户籍地”,2014年7月1日时处于参保状态、其后失业的省外户籍人员可以选择“在本市按月享受”、“转回户籍地”或“一次性领取”,以上各类人员中属于2014年7月1日前失业的原农民合同制职工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 8、2014年7月1日时是否处于参保状态的认定:以2014年7月是否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判定标准,有缴费的,才可被认定为2014年7月1日时处于参保状态,未缴费的,视为2014年7月1日前已失业; 9、选择“转回户籍地”的可不用填写支付银行账户信息,需同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手续(详情查阅《失业保险转移》宣传单张),办结后再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10、申请人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标准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所需资金从发放的个人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11、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见《失业保险待遇》宣传单张,可通过我市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获取,或登录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014436426.html,/sbjjzx/gzsb_new/cn/)获取。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4年7月版本

沧州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领取办法

沧州全面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月可领取630元 沧州全面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月可领取630元 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将全面上调,最高每月可领取630元。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决定从2011年1月起,提高全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提高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如医疗补助金、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等。未实行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相同政策的设区市,从2011年1月起,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失业保险金上调共分两挡,四个标准。失业保险金是以存折的形式,按月发放的。截至去年11月份,全市共有5792人领取失业保险,其中市本级2061人。 以前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09年10月起执行的,时隔一年多再次提高,其中市本级的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555元增至630元,最低标准由455元增至540元。失业保险金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了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影响,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正面)

个人填写 姓名社会保障号 性别单位名称 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县)镇(街)(所属村居)居住地址省市区(县)镇(街)(所属村居)失业登记时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失业原因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 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 开除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 申请待遇类型 □失业保险金(以及求职补贴) □女性失业期间生育补贴□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死亡待遇□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支付方式□个人银行账户 支付银行名称账户名称 支付账号 □是否曾在本统筹区外参加失业保险且未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社保部 门审核 意见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 提供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2张;2、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复印件;3、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4、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存折复印件或社保卡;5、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户口本;6、需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要求提供档案有关材料;7、申领失业期间生育补贴的,应提供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8、申领失业死亡待遇的,应提供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材料、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9、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和当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发票10、申领自主创业一次性失业金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等原件、复印件;11、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失业金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跨统筹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提供在统筹区外参保情况材料;12、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人社部发〔2011〕77号: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认真测算,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大力开展业务培训。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已经实行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沟通,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表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盖章日期: 备注 1、该表格填写一式两份,在广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业务时使用;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护照等; 3、支付银行账户必须是失业人员本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可待遇支付的银行类别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深发展)、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华兴银行、南昌银行、南粤银行、东莞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4、单位填写部分的“停保原因代码”处,填写后不得涂改; 5、若属于单位已失踪、注销,或有劳动争议可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的情况,无需单位盖章(单位填写部分可由个人代填); 6、个人填写部分的“支付方式”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在本市按月享受”,省内非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或2014年7月1日前失业的省外户籍人员只能选择“在本市按月享受”或“转回户籍地”,2014年7月1日时处于参保状态、其后失业的省外户籍人员可以选择“在本市按月享受”、“转回户籍地”或“一次性领取”,以上各类人员中属于2014年7月1日前失业的原农民合同制职工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

7、2014年7月1日时是否处于参保状态的认定:以2014年7月是否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判定标准,有缴费的,才可被认定为2014年7月1日时处于参保状态,未缴费的,视为2014年7月1日前已失业; 8、选择“转回户籍地”的可不用填写支付银行账户信息,需同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手续(详情查阅《失业保险转移》宣传单张),办结后再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费;但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标准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纳,所需资金从发放的个人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10、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见《失业保险待遇》宣传单张,可通过我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获取,或登录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获取。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版本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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