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PCT第一章和第二章进入国家地区阶段的期限

依据PCT第一章和第二章进入国家地区阶段的期限
依据PCT第一章和第二章进入国家地区阶段的期限

* 相关局依据PCT第22条(3)规定的期限。

** 相关局依据PCT第39条(1)(b)规定的期限。

*** 该局通知国际局2002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PCT第22条(1)修改为30个月的新期限对该局不适用。

1.这些PCT成员国国家局不能作为指定局或是选定局,作为这些成员国的指定局或选定局的局将标明在圆括号里:比利时(欧洲专利局),布基纳法索(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贝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中非共和国(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刚果(非洲知识产权

组织),科特迪瓦(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喀麦隆(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塞浦路斯(欧洲专利局),法国(欧洲专利局),加蓬(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几内亚(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赤道几内亚(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希腊(欧洲专利局),几内亚比绍(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爱尔兰(欧洲专利局),意大利(欧洲专利局),列支敦士登(瑞士专利局),摩纳哥(欧洲专利局),马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毛里塔尼亚(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尼日尔(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荷兰(欧洲专利局),斯洛文尼亚(欧洲专利局)(斯洛文尼亚对2002年12月1日之后提出的国际申请关闭了PCT的国家途径),塞内加尔(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斯威士兰(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乍得(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多哥(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2.在没有相关局信息的情况下,标明的期限是通常根据PCT第22条(1)和第39条(1)(b)所规定的期限。如果该局决定适用更长的期限,那么有关的信息将被公布在PCT通讯上。

3.如果是为欧亚专利的目的指定或选定该国,参见欧亚专利局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所适用的期限。

4.如果是为欧洲专利的目的指定或选定该国,参见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所适用的期限。

5.当局已撤消关于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2年4月1日起生效。自2002年4月1日起依据PCT第22条(3)适用新的期限规定。

6.视情况而定,依据PCT第22条(3)或是PCT第39条(1)(b)规定的期限,自2002年8月27日起适用。

7.当局已撤消关于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2年7月9日起生效。自2002年7月9日起依据PCT第22条(3)适用新的期限规定。

8.此期限适用于申请人支付了额外费用而较晚的进入国家阶段。

9.当局已撤消关于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3年2月1日起生效。自2003年2月1日起依据PCT第22条(3)适用新的期限规定。如果国际申请在2003年2月1日时2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且申请人尚未办理PCT第22条(1)规定的手续,适用PCT第22条(1)规定的期限。

10. 依据PCT第22条(3)规定的新期限从2003年1月2日开始适用。

11. 当局已撤消关于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自2003年4月1日起依据PCT第22条(3)适用新的期限规定。

12. 依据PCT第39条(1)(b)规定的新期限自2003年4月1日开始生效。

13.若为ARIPO专利的目的指定或选定该国,参见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作为指定局或是选定局所适用的期限。

14.当局已撤消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自2003年1月1日起依据PCT第22条(3)适用新的期限规定。

15.依据PCT第39条(1)(b)规定的新期限自2003年1月1日开始生效。

16.当局已撤消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2年10月4日起生效。如果国际申请在2002年10月4日时2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且申请人尚未办理PCT条约第22(1)规定的手续,适用PCT第22条(1)规定的期限。

17.依据PCT第22条(3)规定的新期限自2002年5月7日开始生效。

18.当局已撤消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2年9月1日起生效。如果国际申请在2002年9月1日时2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且申请人尚未办理PCT第22条(1)规定的手续,适用PCT第22条(1)规定的期限。

19.依据PCT第22条(3)规定的新期限自2002年4月1日开始生效。

20. 当局已撤消关于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3年3月12日起生效。自2003年3月12日起依据PCT第22条(3)适用新的期限规定。如果国际申请在2003年3月12日时2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且申请人尚未办理PCT第22条(1)规定的手续,适用PCT第22条(1)规定的期限。

21.当局已撤消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2年8月1日起生效。依据PCT第22条(3)规定的新期限自2002年8月1日开始生效。

22. 当局已撤消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3年4月23日起生效。依据PCT第22条(3)规定的新期限自2003年4月23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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