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样本)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样本)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样本)

范例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岗前告知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

立的劳动合同。

江门市江海区***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最全)

《》《》《》《》《》《》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岗 位名称 职业病危 害因素职业禁忌症可能导致的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生产车间打包口操作工/投料 口操作工/筒仓卸货操作工粉尘 1、活动性肺结核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接性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 的疾病 尘肺病 除尘装置 防尘口罩 车间打包口操 作工/控制室操作工噪声 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 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 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HL) 2、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 3、双耳高频(3000Hz、4000Hz和 6000Hz)平均听阈≧40dB 4、Ⅱ期和Ⅲ期高血压 5、器质性心脏病 职业性噪声 聋 改进生产工艺消 除噪声发生根源 做好设备维护 佩戴防护用具 耳塞等 车间/其他操作 工高温 1、Ⅱ期和Ⅲ期高血压、2活动性消化 性溃疡、3慢性肾炎、4为控制的甲亢、 中暑 隔热、通风降温 个人防护、发放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等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指定本制度。 一、危害告知 公司所属部门银钢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各级部门应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工作,职业危害告知种类分为:岗前告知、现场告知、检查结果告知。 1、岗前告知 (1)公司人资部在与新入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人资部应将员工所在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伤害及其后果、需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员工,并在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中写明。对于外来施工人员(相关方)应在施工开始前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并将相关内容加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中。 (2)因某种原因与在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应按照国家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补签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 (3)公司员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改变致使工作中接触到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危害因素时,公司人资部应通过文件形式向员工如实告知其工作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职业上海,同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告知补充合同》 2、现场告知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经过有资质部门检测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

公告栏,公告栏内公布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最新检测结果。警示标识应设在工作岗位的醒目位置,警示标识需有中文说明,内容包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上海、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 3、检查结果告知 公司每年组织有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体检,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或禁忌症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职时若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知道,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 1、对存在粉尘、噪声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岗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装置。 2、警示标识根据标准应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表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3.存在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

2017年最新版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工作场所存在粉尘,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粉尘 理化特性 健康危害 无机性粉尘 有机性粉尘 混合性粉尘 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人员,当吸入的粉尘量达到一定数量即 可引发尘肺病,还可以引发鼻炎、 咽炎、支气管炎、皮疹、眼结膜损 害等。 应急处理 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时、按规定对身体状况进行定期 检查、对除尘设施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除尘设施运转正常。 防护措施 采取湿式作业、密闭尘源、通风除尘,对除尘设施定期维护 和检修,确保除尘设施运转正常,加强个体防护,接触粉尘 从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减少身体暴露部位,根据 粉尘性质,佩戴多种防尘口罩,以防止粉尘从呼吸道进入, 造成危害。 标准限值:8mg/m 3 检测数据: 检测日期: 急救电话:120消防电话:119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工作场所存在噪声,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噪声 理化特性健康危害 声强和频率的变化 都无规律、杂乱无章 的声音。 致使听力减弱、下降,时间长可引 起永久耳聋,并引发消化不良、呕 吐、头痛、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 性疾病。 应急处理 使用防声器,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并紧闭门窗。如发现听力异常,则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诊。 防护措施 利用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来吸必声能;佩戴耳塞;使用隔声罩、隔声间、隔声屏,将空气中传播的噪声挡住、隔开。 标准限值:85[dB(A)]检测数据:检测日期: 急救电话:120消防电话:119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工作场所存在二氧化硫,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二氧化硫 理化特性健康危害 无色,常温下为无色有 刺激性气味的有毒气 体,密度比空气大,易 液化,易溶于水。 易被湿润的粘膜表面吸收生成亚硫酸、 硫酸。对眼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 作用。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喉水肿、 声带痉挛而致窒息。 应急处理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就医。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 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食入:用水漱口, 饮牛奶或生蛋清。就医。 防护措施 工作场所空气中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不超过5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超过(PC-STEL)10mg/m3。严加密闭,提 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自吸过 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 作完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标准限值:PC-TWA:5mg/m3 PC-STEL:10mg/m3检测数据:C TWA= C STEL= 检测日期: 急救电话:120消防电话:119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2003年12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3安全色 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ISO3864-1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标识的设计原则 3图形标识 图形标以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以和提示标识。见附录A和B。 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 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 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 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 图形标以可与相应的警示语句配合使用,见附录B和C。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4警示线 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包、黄色和绿色三种。见附录B。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5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甲酸) 有毒物品注意防护保障健康 甲酸 健康危害理化特性主要引起皮肤、粘膜的刺激症状。接触后 可引起结膜炎、眼睑水肿、鼻炎、支气管炎, 重者可引起急性化学性肺炎。浓甲酸口服后可 腐蚀口腔及消化道粘膜,引起呕吐、腹泻及胃 肠出血,甚至因急性能衰竭或呼吸功能衰竭而 致死。皮肤接触可引起炎症和溃疡。偶有过敏 反应。 甲酸,又称作蚁酸,甲酸无 色而有刺激气味,且有腐蚀性。 当心腐蚀 应急处理 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大量的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安全措施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水合肼) 有毒物品注意防护保障健康 水合肼 健康危害理化特性吸入本品蒸汽,刺激鼻和上呼吸道,此外, 可出现头晕、恶心、呕吐和中枢神经症状; 液体或蒸汽对眼有刺激作用,可致眼的永 久性损害; 吸入本品蒸汽,刺激鼻和上呼吸道,此外, 可出现头晕、恶心、呕吐和中枢神经症状。 本品为无色发烟液体,微有 特殊的氨臭味,可燃,高毒,具 强腐蚀性,刺激性,可致人体灼 伤,与水混溶,不溶于氯仿、乙 醚,可混溶于乙醇。 当心腐蚀 应急处理 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大量的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安全措施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无水碳酸钾) 有毒物品 注意防护 保障健康 无水碳酸钾 健康危害 理化特性 吸入本品对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出现咳嗽 和呼吸困难等。对眼有轻到中度刺激作用,引 起眼疼痛和流泪。皮肤接触有轻到中度刺激 性,出现痒、烧灼感和炎症。大量摄入对消化 道有腐蚀性,导致胃痉挛、呕吐、腹泻、循环 衰竭,甚至引起死亡。 单斜晶系,白色粉末状或细颗粒状结晶。 易溶于水,有很强的吸湿性,不溶于乙醇和醚。熔点891℃,相对密度2.43g/cm3。本品不燃,具腐蚀性、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本品不燃烧。 当心中毒 应急处理 皮肤接触: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 就医。 眼睛接触:应急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 必要时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安全措施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2,3-二氟苯乙醚) 有毒物品 注意防护 保障健康 2,3-二氟苯乙醚 健康危害 理化特性 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易燃液体,不溶于水,溶于 有机溶剂 应急处理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安全措施

职业健康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健康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现场告知

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

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 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13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版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粉尘 无机性粉尘 有机性粉尘 混合性粉尘 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人员,当吸入的粉尘量达到一定数量即 可引发尘肺病,还可以引发鼻炎、 咽炎、支气管炎、皮疹、眼结膜损 害等。 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时、按规定对身体状况进行定期 检查、对除尘设施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除尘设施运转正常。 采取湿式作业、密闭尘源、通风除尘,对除尘设施定期维护 和检修,确保除尘设施运转正常,加强个体防护,接触粉尘 从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减少身体暴露部位,根据 粉尘性质,佩戴多种防尘口罩,以防止粉尘从呼吸道进入, 造成危害。 标准限值:8mg/m 3 检测数据: 检测日期:

噪声声强和频率的变化 都无规律、杂乱无章 的声音。致使听力减弱、下降,时间长可引起永久耳聋,并引发消化不良、呕吐、头痛、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疾病。 使用防声器,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并紧闭门窗。 如发现听力异常,则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诊。 利用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来吸必声能;佩戴耳塞;使用 隔声罩、隔声间、隔声屏,将空气中传播的噪声挡住、 隔开。 标准限值:85[dB(A)]检测数据:检测日期:

二氧化硫 无色,常温下为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有毒气体,密度比空气大,易液化,易溶于水。 易被湿润的粘膜表面吸收生成亚硫酸、 硫酸。对眼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 作用。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喉水肿、 声带痉挛而致窒息。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就医。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 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食入:用水漱口, 饮牛奶或生蛋清。就医。 工作场所空气中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 )不超过5mg/m 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超过(PC-STEL )10mg/m 3。严加密闭,提 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自吸过 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 作完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标准限值:PC-TWA:5mg/m 3 PC-STEL:10mg/m 3 检测数据:C TWA = C STEL = 检测日期:

包装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曲阜晨光化工有限公司 包装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危害因素职业禁忌证健康危害 防护 措施 粉尘1、活动性肺结 核病 2、慢性阻塞性 肺病 3、慢性间质性 肺病 4、伴肺功能 损害的疾病 生产性粉尘主要引起呼吸系统的损害,作业工人在生产 环境中长期接触不同种类的粉尘可引起不同类型的尘肺 病。矽尘能导致的是矽肺病。尘肺病是一种以肺组织弥漫 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主要是以肺部纤维化改变为 主,随着尘肺病病情的进一步发展还可以导致一些并发症 的出现,如心脏等其他脏器的损害。 除尘 装置、 防尘 口罩 噪声1、各种原因引 起永久性感音 神经性听力损 失 2、中度以上传 导性耳聋 长期接触噪声可发生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此外, 生产性噪声对某些接触者的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 泌系统及免疫系统、生殖系统和消化系统也会产生一定的 损害。 耳塞、 工程 措施

3、双耳高频 4、Ⅱ期和Ⅲ期高血压 5、器质性心脏病 甲醇(1)视网膜及视 神经病 (2)中枢神经系 统器质性疾病 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对视神经和视网膜有特殊 选择作用,引起病变;可致代射性酸中毒。 工程 控制、 劳动 防护 用品 乙醇严重的变应性 皮肤病,或手 及前臂等暴露 部位有湿疹, 严重皲裂等慢 性皮肤病患者 不宜接触可诱 发或加剧该病 的致病物质。 皮肤长期接触可引起干燥、脱屑、皲裂和皮炎。 工程 控制、 劳动 防护 用品(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 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

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3、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二、告知制度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应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4、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公司应设置公告栏: (1)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式样

附件3: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式样(化学物质类) 当心中毒 安静;皮肤污染或溅入眼内用流动清水冲洗各至少时用合适的呼吸器进行人工呼吸;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为工作场所禁止饮食、吸烟。 火警:119 急救:120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

当心中毒 暖、安静;皮肤污染或溅入眼内用流动清水冲洗各至少必要时用合适的呼吸器进行人工呼吸;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未知,属有机蒸气。密闭、局部排风、呼吸防护。禁止明火、火花、高热。工作场所禁止饮食、吸烟。 火警:119 急救:120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

当心中毒 染衣物;注意保暖、安静;皮肤污染或溅入眼内用流动清水冲洗各至少吸困难者给氧,救。接触容许浓度(液态氨。密闭、局部排风、呼吸防护。禁止明火、火花,使用防爆电器设备。钢瓶泄漏时将渗漏口朝上,防止液态气体逸出。工作场所禁止饮食、吸烟。 火警:119 急救:120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

当心中毒 去除污染衣物;注意保暖、安静;皮肤污染时用肥皂水清洗,溅入眼内时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各至少 20min 工呼吸;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超过10rng/m 部排风、呼吸防护。禁止明火、火花、高热,使用防爆电器和照明设备。工作场所禁止饮食、吸烟。 火警:119 急救:120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

当心中毒 安静;皮肤污染或溅入眼内用流动清水冲洗各至少时用合适的呼吸器进行人工呼吸;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390mg/m 作场所禁止饮食、吸烟。 火警:119 急救:120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全套)

作业场所产生粉尘,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健康危害理化特性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人员,当吸入的粉尘 粉尘量达到一定数量即可引发尘肺病,还可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 以引发鼻炎、咽炎、支气管炎、皮疹、眼结尘、混合性粉尘 膜损害等。 应急处理 发现身体状况异常时要及时去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注意防护 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时、按规定对身体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 注意防尘 除尘设施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除尘设施运转正常,作场所禁止饮 食、吸烟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1031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作业场所产生噪声,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健康危害理化特性 噪声致使听力减弱、下降,时间长可引起永久耳 聋,并引发消化不良,呕吐、头痛、血压升声强和频率的变化都 无规律,杂乱无章的声Noise 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症。 音。 应急处理 使用防声器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如发现听力异常,则到医院 检查、确诊。 注意防护 利用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来吸收声能:佩戴耳塞、隔声间、隔声屏,噪声有害 将空气中传播的噪声挡住、隔开。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1031

作业场所产生高温,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健康危害理化特性 对人体体温调节、水盐代谢等生理功能产生 高温影响的同时,还可导致中暑性疾病,如热射 病、热痉挛、热衰竭。热辐射 应急处理 将患者移至阴凉、通风处,同时垫高头部、解开衣服,用毛巾或冰块 敷头部、掖窝等处,并及时送医院。 注意防护 隔热、通风;个人防护、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合理的劳动休息。 注意高温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1031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作业场所产生电离辐射,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健康危害理化特性 电离辐射可引起放射病,短时间内接受照射具有波的特性和穿透电离辐射 可引起机体是的急性损伤,长时间接受可引能力,分为外照射和内 起慢性放射性损伤,造血障碍,白细胞减少照射。 应急处理 设备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关闭设备电源,发现身体不适时及时到 医院检查、救治 注意防护 外照射采取间隔防护、距离防护、屏蔽防护。内照射采取围封隔离、 当心电离辐射除污保洁和个人防护。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1031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示范文本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 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 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 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 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 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

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是2014年11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092-22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本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本矿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本矿与已进、新进本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本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最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最新版)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

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

职业危害岗位告知书

职业危害岗位告知书 先生/女士: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之规定,我院已为放射岗位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并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保护措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我院将在放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您。 三、您所在区域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如下:电离辐射可引起放射病,短时间内接受照射,可引起机体的急性损伤;长时间接受可引起慢性放射性损伤,如皮肤损伤、造血障碍,白细胞减少、生育力受损等;还可以致癌和引起胎儿的死亡和畸形。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掌握放射线防护相关知识。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医院将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体检报告由医院保存,您有权对本资料复印。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医院承担。

六、体检符合从业要求方可从事本岗位工作;在岗期间如出现身体原因不符合从业职业要求时,将调离该岗位。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 1.遵守医院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2.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4.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5.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单位; 6.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医院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7.离职时按照规定参加离职职业健康体检。 八、本告知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上内容本人确认收到并同意。 用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本人签字: 告知书签订日期: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1、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2、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3、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经管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4、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5、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6、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1、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2、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3、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经管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4、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5、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6、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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