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范文

【范文一】:故意杀人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海军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海军的辩护人,参与本庭的诉讼活动。

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且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使我对案情有了更清楚的了解,我认为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庆龙检刑诉〔20xx〕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军的犯罪事实清楚,但认定的罪名错误。为履行辩护人应尽的职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定性错误。

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细致调查核实本案每一发展过程和细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海军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恶劣的杀人行为。检查机关依据《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起诉,追究刑事责任是属对案件性质定性错误,认定罪名不当。从20xx年3月xx日14时30分发案的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张海军和同案犯郑学良事先没有共同杀人的预谋,只是在办事返回途中在龙凤区冯家窑附近偶遇民警查车,由于自己没有驾驶证,心虚害怕被警察查到受行政处分,受侥幸心里驱使,在郑学良的直接指使下,开车逃跑为的是逃避检查。至于把现场执行公务的民警撞趴在车的前引擎盖上,尔后又继续开车行驶,被告人当时只是心慌,急于想摆脱警察追捕,绝对没有杀人的犯罪动机。从被告人自己和同案犯郑学良供述,还有证人刘丰睿的证言以及被害人彭征强的陈述笔录证实,当时被告人张海军车速只有40-50迈左右,属于很平常的正常车速,如果他想把趴在前引擎盖上的警察置于死地的话,加大油门高速行驶,左右急速摇摆,或紧急刹车等方法,都会造成很大的危险性,进而直接夺去履职警察的生命。另外,被告人张海军在开出500多米行至光明检查站附近时,意识到继续行驶会对车前盖上的警察有危险,所

以主动停车,因车门被郑学良从里面反锁,自己又下不来车,被郑学良拽到后座上,又是郑学良开车加速行驶撞车,将警察拖成轻伤的。辩护人在此认为被告人张海军的停车行为应定性为犯罪中止,按刑法第24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通过以上列举的案件事实证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海军的行为明显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理应以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利于罪刑适应原则。

二、张海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辩护人通过阅卷,根据本案两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为符合了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有关规定,同时应适用刑法第26条、27条有关规定对共犯人进行分类,划分主犯和从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具体到本案,在共同犯罪中,郑学良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是他直接指使被告人张海军不顾警察的停车示意,直接开车逃跑,致使被害警察彭征强被撞。二是在被告人张海军在光明检查站附近停车的情况下,郑学良又把张海军拽到车后座上,继续加速开车前行,致使危险程度进一步增加,最后又是郑学良驾车与同向行驶的黑EBVxx1黑色起亚轿车相撞,使被害人彭正强撞至车下,拖出20多米,造成损害发生。因此本案的另一被告人郑学良是整个案件发生的始作俑者,在两人共同犯罪案中系主犯,被告人张海军所参与的犯罪活动都是在郑学良指挥下实施的,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张海军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在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被告人张海军时他就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坦白交代问题,按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不仅如此,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直至到今天的法庭审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能如实供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差,应予以救治。

被告人张海军已年过五旬,体质很弱,在辩护人会见他时,被告人称他患上了多种疾病,在看守所里这段时间,被告人忍受了很大的病痛折磨。在20xx年9月下旬病重时被看守所送到医院住了5天院治疗。20xx年10月初又因病情加剧被看守所送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据被告人张海军自己说,经医院确诊他患有严重的食管炎、胃炎而引起上消化道出血,还患有肠梗阻,这次又住了11天院,现在病情还很重。肠道未完全堵死,每天只能吃流食(即喝粥)度日,即使这样,因病不能很好消化,每次进完食他都胀的难受,吃下去的东西往上溢,晚上很难睡觉,全身浮肿,被告人自己说医生建议他手术治疗。

另外,被告人的父母也已70多岁高龄,父亲患上腰间盘突出刚做完手术,母亲双目失明,且瘫痪在床,急需人照顾。所以说针对这种特殊情况下,一是对被告人的病情应予以积极救治,二是从人性化的角度法律上也应适当给予从轻处罚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法律规定以及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xx

二〇xx年十一月二十日

【范文二】:受贿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九江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xx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反复查阅、仔细分析案卷材料以及会见被告人,结合相关法律和本案其他情况,辩护人针对公诉方提出的起诉书发表辩护意见,共法庭参考采纳:

一、被告人构成受贿罪,但数额认定有误

对于起诉书所列受贿事实前后十次收受xxxx市场负责人彭xx20000元、收受xxxxX开发商王xx2000元购物卡,均是被告人在春节、端午、中秋期间收受,按中国的传统习俗、往来礼节来讲,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因此,xx的受贿数额为五万元,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被告人不存在索贿情节,每次都是被动地接受他人的财物。其次,被告人并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收受程xx、彭xx、邢xx、黄xx、薛xx等人的钱财后仅是依职权尽快为其房屋、楼层进行测量并出具测绘报告,其中程xx土管手续没有办妥,xx并未违反职权为其出具测绘报告。由此可见,被告人为上述人员谋取的是合法利益,而非非法利益,也并未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

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于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交代犯罪事实,并已退清所有赃款,表明其积极反省罪过,悔罪表现良好,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由于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而出现了受贿的犯罪行为,但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其亦多次表示愿意认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并已退还全部赃款。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处以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范文三】:故意伤害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庆市雾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唐某之法定代理人唐斌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检察院在本案事实性质分析和法律认定上有错误,唐某的自卫行为是有着合理违法阻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造成不法侵害者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本案的焦点在于:第一,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第二,唐某是否具有无限防卫权。

以下我将从案件事实与法律性质认定两个方面来进行辩护。

一、案件事实

胡某等人经过与唐某的质问得知唐某并没有找人殴打他们的情形后,居然临时起意对我的当事人唐某不分部位地拳打脚踢,这显然是胡某等人挑衅滋事在先,造成唐某多处内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并没有用匕首去防卫。随后认为陈某察觉其背上有刀伤是我方唐某造成,竟把气洒在我方当事人唐某身上,出门拿起铁棒对唐某棒打,此时我方当事人很难做出这人只是想出出气还是要威胁我方当事人生命健康,众所周知铁棒打人的伤亡同样会造成严重的伤亡效果,虽然是忘腿上打但是确实是报着打废我方当事人的心态,并且同时伴随的四人共同的拳打脚踢很可能造成一个人理智的丧失,何况连续的拳打脚踢在医学上已经证明造成的身体机能损伤比身体表面的重伤是要严重得多。在此危急下,我方当事人才掏出匕首胡乱挥舞,由胡乱挥舞可知我方当事人心里并不是故意进行的一种侵害而是受害时的应激反应,企图吓走对方只是消极的防卫仍旧没有想去捅伤对方,如果不是对方依旧没有罢休仍旧想伤害我方当事人,胡乱挥舞是不可能捅伤对方的,更不可能重伤胡某的,实属正当防卫。并且胡某等四人的殴打行凶行为,明显已经严重侵害到我方当事人唐某的人身安全,我方当事人唐某是具有无限防卫权的,即使重伤了胡某,也不应负刑事责任。相反,即使胡某等人是未成年人,但都满十六周岁,对于他们的共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行为,理应负刑事责任。

二、法律认定

综上可知,我方当事人唐某是出于防卫的故意,针对正在进行的胡某等四人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并且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不仅属于正当防卫权,而且唐某还具有无限防卫权,对于重伤的胡某不负刑事责任。相反,即使胡某等人是未成年人,但都满十六周岁,对于他们的明显共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行为,理应负刑事责任。

因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认为唐某不应负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我方当事人唐某无罪,并作出无罪判决。

辩护人:华博

xx市xx律所律师

20xx年2月20日

【范文四】:盗窃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刘学彬盗窃一案,我受刘学彬亲人的委托,并受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运用法律明显不当,指控的盗窃罪名不能成立,现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理由不能牵强附会。

检察机关理应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发现,本案指控上诉人刘学彬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模糊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团伙犯罪人当中,只有崔国军一人供认和指认刘学彬参与了盗窃案,供述的内容和刘学彬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很不一致,漏洞百出,矛盾重重。肇州县检察院于20xx年12月25日以州检补侦【20xx】6号补充侦查决定书,针对刘学彬的供述,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三点补侦建议,将此案退回肇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肇州县公安局于20xx年1月24日回复肇州县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报告书,以充分显学彬的自我认罪的供述不实,矛盾疑点很多。且相关犯罪人员也对刘学彬参与20xx年12月25日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在此辩护人认为,除了崔国军外,其他团伙成员根本就不认识刘学彬,刘学彬也就不可能参与那起盗窃案。因此,检察机关在没有新的证据支持情况下,是不能以矛盾的证据对刘学彬提起公诉的。

二、法院不能依据不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判决当事人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院对有罪或无罪证据应逐件经过查证核实,防止错判误判。

(一)关于崔国军的供述:崔国军在供述笔录中称20xx年12月25日晚受刘学彬雇用,为其盗窃原油溜道,由刘学彬让李宏付开车牌号为EXW169捷达车接他去溜道。而在李宏付的供述笔录中,那次是崔国军雇他的车拉着崔国军和潘秀东去盗油的,并且在公安部门对李宏付第三次讯问时,李称当时不认识刘学彬。另外同案犯潘秀东也称他是受崔国军雇用参与那次盗油的。种种迹象表明,崔国军就是那起盗窃案件的主犯,且都是在他一手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崔国军指控刘学彬的供述,无法与其他犯罪人的供述相吻合,纯属为自己开脱罪责编造的谎言。也正是仅凭他一人供述,公安部门将刘学彬列为同案犯,网上追逃。在照片辨认环节,也只有崔国军一人辨认刘学彬,没有其他人的辨认刘学彬记录,由此可以断定崔国军有严重的诬告陷害之嫌。

(二)关于刘学彬的供述:刘学彬在公安部门的四次讯问笔录中,供述是受郭力兵、崔国军雇用,参与了20xx年12月25日盗窃原油溜道事宜,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上诉人,认为刘学彬承认参与那起盗窃案的有罪供述,纯属子虚乌有不实谎言,犯罪事实难以成立。在此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方面和一审法院在做有罪判决时,也不能仅单方凭刘学彬自己的供述,断定刘学彬是受郭力兵雇用,伙同崔国军、潘秀东、李宏付、崔秀春、潘立强、刘爽、钱家宝等人参与了那起盗窃案,辩护人反复查阅7人的供述笔录,除崔国军一人供述刘学彬于这起盗窃案有关外,另6人团伙成员竟没人供述刘学彬参与了这起案件,整个案卷材料中也没有郭力兵供认或承认雇用刘学彬盗窃的文字记载。刘学彬在供述中称20xx年11月25日晚受郭力兵雇用为其盗窃溜道,并由郭力兵当晚开路宝出租车将其接回,还遇到了崔国军、潘秀东、李宏付。肇州县公安局在今年1月24日给肇州县检察院补充侦

察报告书中,证明郭力兵对雇用刘学彬溜道和当晚接他回来的事实予以否认,同时崔国军、李宏付、潘秀东等人也否认刘学彬当晚参与盗窃溜道之事。至此,刘学彬没有参与盗窃案件的事实真相更加明朗,昭然若揭。

至于刘学彬为什么四次都作对自己作有罪供述和指认犯罪现场,而在庭审时翻供,刘学彬提到公安部门在讯问时对他有威胁、诱供和打耳光等体罚嫌疑,因为害怕才按警察意愿胡乱说的。因刘学彬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办案部门讯问刘学彬时也没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因此辩护人对此不过多评说,持保留态度和意见。毕竟在此背景下刘学彬是初次被限制人身自由,心里承受能力有限,难免发慌,编些不实供述来应付办案人员,也是情有可原,构不成犯罪。

总之,依据崔国军的供述和刘学彬本人的有罪文字供述,都明显互相矛盾,不能印证相符,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三)关于刘学彬和郭力兵、崔国军等人的认识经过。20xx年2月份,刘学彬通过朋友认识了肇州县双发乡正大村东三合屯的闵丽丽(女,身份证号码:23xx21199002105147),两人开始处对象(恋爱关系),3月中旬刘学彬到闵丽丽家,那次和闵丽丽父亲闵喜处的关系较好的本屯郭力兵,请闵丽丽一家去肇州县城吃火锅,当时刘学彬也参加了,这也是刘学彬初次认识郭力兵。20xx年3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刘学彬和闵丽丽正在林甸县城,接到郭力兵电话,郭提出想来林甸溜达,刘学彬和闵丽丽当时也就热情把郭力兵邀请到了林甸,郭提出还有几个肇州要好的哥们也想来林甸玩,刘学彬也就让郭力兵把他们于当日下午也都邀到林甸,当时是李宏付开车拉着崔国军等人来的,也就是这次通过郭力兵刘学彬第一次接触认识崔国军和李宏付等人。当日晚刘学彬把他们介绍的县城永和家园西门的天翼旅店住宿。第二天刘学彬才知道崔国军等人头一天晚上在旅店被肇州公安抓了。

在此,辩护人认为通过以上事实证明刘学彬是20xx年2月以后才认识接触的郭力兵和崔国军,刘学彬完全不可能参与20xx年12月25日那场团伙盗窃原油案件。当然以上这些都得靠证据支持,因闵丽丽自始都参与了以上的叙述事实过程,刘学彬被逮捕后他的家人多次找闵丽丽,希望她出庭作证,因闵丽丽外出打工不在家,其家人不配合而没能如愿。

在此辩护人提请审判人员传唤闵丽丽出庭作证,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因刘学彬和其他犯罪人都认识,指认和辨认出郭力兵、崔国军等人都是正常的,但不能就此证实刘学彬参与了盗窃案件。

(四)关于刘学彬网逃的情况说明。刘学彬在崔国军等人被抓后,一直和对象闵丽丽在一起,20xx年4月份在林甸县城干了一个月零散木工活。20xx年5月份和闵丽丽父亲闵喜以及本屯的韩忠武、苏殿林等人在杜蒙县干了一段修铁路的活,6月份又和对象闵丽丽通过朋友介绍到内蒙古莫旗一建筑工地干外建木工活。7月19日刘学彬又领着对象闵丽丽来到沈阳找到在这里干木工活自己的好友李恒志、苏东亮,和他们在一起在这里继续干外建木工活。业余时间经常用身份证登记上网,也一直和父母通话联系,所有这些李恒志和苏东亮可以作证,直到20xx年9月16日晚上网时被沈阳公安抓获,他才知道自己被网上通缉。

对于肇州公安局根据崔国军供述,对刘学彬列为网上逃犯内部网上通缉,刘学彬本人及家人一直不知道,肇州县公安局也从没到刘学彬家里去询问刘学彬的去向。辩护人通过阅卷得知,肇州县公安局于20xx年3月28日抓获崔国军,当日15时37分第一次讯问时,崔国军就供述是受刘学彬雇用指使盗窃原油的,恰恰就在此时刘学彬和对象闵丽丽就在林甸县城,为什么肇州县公安局不及时派人把刘学彬抓获,而是颇费周折和精力去网上追逃,令人大惑不解。辩护人会见刘学彬时他也称如果他知道崔国军供述出他参与盗窃,或知道肇州县公安局网上通缉他,他会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听候处理,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参与盗窃,更不知道被控犯罪和被网上通缉,也没有逃跑躲避追捕,从知道崔国军被抓,刘学彬就一直和对象闵丽丽在一起接续着打工赚钱。

辩护人认为:一是刘学彬如果参与犯罪,在知道其他人都被捕获的情况下,不躲不藏始终以平和心态露面打工有反常规;二是刘学彬在去外地打工情况下,以自己的身份证实名上网、买火车票、经常和家人打电话联系,公开暴露自己的行踪,也是不符常理的;三是刘学彬从20xx年3月28日在郭力兵、崔国军被抓获后,一直和对象闵丽丽在一起,闵丽丽和郭力兵是一个屯的,刘学彬真参与了犯罪,等于在自己身边安放了一个定时炸弹,公

安部门也会顺着闵丽丽这条线顺藤摸瓜找到他的,刘学彬不会傻到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程度。种种迹象表明,刘学彬肯定是冤枉和无辜的。闵丽丽是关键证人,辩护人在此提醒法庭对以上事实予以查明,还当事人以清白。

三、对刘学彬的量刑不能过重

退一步说,假使刘学彬有盗窃的犯罪事实,也是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在犯罪过程中也是起帮助作用,系从犯,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肇州县人民法院(20xx)州刑初字第322号判决书中潘秀东(二年六个月)、李宏付(二年二个月)刑期,刘学彬应在一年以下的刑期内酌情判处刑罚,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执行,以利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也给刘学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充分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理念。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4月4日期实施,该解释调整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依据该规定执行。

终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无论是提起公诉还是有罪判决,依据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具体是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得到合理排除。而本案对刘学彬定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矛盾重重。根据罪疑从无的原则,建议法院进行析疑断狱,依法判决。

辩护律师:xx

二〇xx年七月十日

【范文五】:抢劫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丰龙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抢劫、盗窃一案的一审的辩护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经过庭前阅卷、会见在押被告人、

今天又参加了法庭审理后,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为履行辩护人应尽的职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以庆高新检未刑诉(20xx)第90号起诉书所认定的被告人吴丰龙涉嫌抢劫、盗窃一案的事实基本属实,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吴丰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264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定性也不持异议。下面辩护人谈谈以下四点意见:

一、吴丰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团伙主犯周亮,有立功表现。

20xx年4月17日,萨尔图分局辖区花样年华楼下发生三台车玻璃被砸盗窃车内财物的案件。该局经侦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吴丰龙。

20xx年5月6日萨尔图分局派侦查人员在林甸县医院将吴丰龙抓获。经现场在车上突审,吴丰龙主动交代了伙同周亮、杨帅等人抢劫、砸车盗窃财务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同案犯周亮、杨帅目前正在家中的线索,吴丰龙还亲自带领侦查人员赶到林甸县黎明乡黎明村五屯周亮家附近,吴丰龙以自己打架上周亮家躲几天,让周亮出来接他为由,用电话将周亮调出,使侦查人员当场顺利将主犯周亮抓获,杨帅发现有陌生人后逃跑。关于此案的详细破获经过以及吴丰龙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团伙主犯的立功情况,在20xx年5月20日大庆电视台百湖频道大城小事栏目做了报道(详细视频辩护人已从网上下载,刻录制成碟子作为视听资料证据提交法庭)。根据刑法第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吴丰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吴丰龙在共同的团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辩护人通过阅卷,根据本案5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为符合了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有关规定,同时应适用刑法第26条、27条有关规定对共犯人进行分类,划分主犯和从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以利于罪行相适应原则。具体到本案,在共同犯罪中,周亮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他直接指使、安排团伙成员的犯罪活动。一是20xx年4月16日上午密谋欲去大庆砸车玻璃盗窃作案,是他首先提出来的,也是他用

自己的身份证租了一辆比亚迪轿车,亲自开车把吴丰龙等4人拉到大庆让胡路区地中海网吧,在翌日凌晨1时许,在网吧中抢劫赵喜海,也是周亮提出并指使吴丰龙等人动手的。二是20xx年4月17日凌晨4时许,5人在大庆作完案开车往林甸县返,当车行至友谊大街市场附近时,看见被害人戈晓红背着黄色背包在路边车站等车,也是周亮提出抢这个人,并指使吴丰龙、杨帅、张健秋三人下车实施抢劫作案。所有这些事实有吴丰龙、杨帅、张健秋、苏成强等4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予以证明。至此周亮在本案的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吴丰龙所参与的主要犯罪活动都是在周亮的组织、指挥下实施的,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吴丰龙对抢劫赵喜海一案构成特别自首。

萨尔图区公安分局20xx年6月4日对吴丰龙的抓获经过和发破案经过两份材料证实,20xx年4月17日,在该辖区花样年华楼下发生三台车玻璃被砸盗窃车内财物案件,该公安分局也就是根据此案锁定吴丰龙并将其抓获的,也就是说公安部门当时对共同团伙犯罪中抢劫赵喜海的案件事实并不掌握。在20xx年5月6日萨尔图区公安分局对被告人吴丰龙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吴丰龙不但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砸车盗窃的事实,还对公安部门不掌握的抢劫赵喜海的犯罪事实做了详尽供述。在20xx年5月10日萨尔图区公安分局刑侦七大队王山林、王东锐两名警官找赵喜海核对案情的询问笔录,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在该询问笔录第四页记载,赵喜海称因被抢东西不值钱,而且后来工作忙就没有报案。因此,被告人吴丰龙对于抢劫赵喜海的犯罪事实构成特别自首无疑。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被

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的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应受的惩罚。

1、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丰龙的抢劫、盗窃犯罪,从被告人的供述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考虑到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等应当对吴丰龙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被告人吴丰龙在共同实施抢劫、盗窃行为时,是周亮首先提出,也就是说最初提出犯意的并非被告人吴丰龙,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胁的手段,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且抢劫金额不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其次,在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被告人吴丰龙时他就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坦白交代的问题,这一点也是无可否认的。即如实的交代了犯罪事实和同案犯的姓名及基本情况(见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4次讯问笔录)。不仅如此,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直至到今天的法庭审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能如实供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系吴丰龙系初犯,在被羁押期间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多次表示对其行为深感后悔,有悔罪表现。依《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丰龙具有诸多法定及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且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

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的第一章专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相信被告人吴丰龙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吴丰龙,也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使得被告人吴丰龙投入到社会中去,为社会作出贡献。

辩护律师:xx

二〇xx年十一月十日

刑事辩护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范文 篇一: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 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 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xx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范文(通用6篇)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范文(通用6篇) (经典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合同协议、条据文书、策划方案、句子大全、作文大全、诗词歌赋、教案资料、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for everyone, such as work summaries, work plans, contract agreements, doctrinal documents, planning plans, complete sentences, complete compositions, poems, songs, teaching material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范本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 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 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 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 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06年 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 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 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 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 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 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 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 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个人刑事辩护词 - 其他刑事辩护词

个人刑事辩护词 - 其他刑事辩护词 个人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的有关规定,XXXX事务所接受XX 市XX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对XXX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 1、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原则上,当持械的故意及行为系个体性而非一般性(或共同性)时,该加重情节只适用于个体。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又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当持械的故意以及行为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个体性转变为共同性时,就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别认定了。持械者未形成与持械者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

犯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持械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则对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持械者是实行过限行为。 3、本案中,我们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关键。相对于被告XXX而言,他事先没有预谋持械,虽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参加者持械,但他并没有同其他参加者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也没有有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故对XXX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对聚众斗殴中“持械”情节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关键是看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上有无“持械”聚众斗殴共同故意。不能简单归罪,把一个、部分参加者“持械”归责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否则,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对于XXX的行为性质不应当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而应当定性为普通的聚众斗殴。 二、XXX在实施打架行为时还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XXX在案发时尚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识,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导和帮助,他们就会按自己的思维和认识去行事,包括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国家对于处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保护十分重视,他们的健康成长也需要全社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范文(标准版)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____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本人担任__________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__________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二、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的确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但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转刑的案件,本案的起因就是因为变相克扣民工工资,最后由一般的民事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的,本案中的受害人与本案的所有被告人均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应规定,谁用工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工资,但双方事实上有约在先,5被告人才从老家赶往江阴的被害人承包

的工地来打工的,作为被告人认为自己已经辛辛苦苦给被害人在完成其所承 包的工程,既然被告人已经来到江阴的工地付出劳动,被害人就应该一诺值 千金,不该随意更改,现在作为被害人的工头说话不算,不尊重被告人的人格,而且,在被告人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地按照被害人的单方意思算账, 在拿钱的过程中被害人还曾经请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威胁本案的被告人, 本案5名被告人在深夜拿到工资后,5名被告人曾经哀求本案的被害人能否 再容他们住上一个晚上明天再走,然而,被害人坚决拒绝并立即将曾经为被 害人打工的5名员工赶走,激愤中的被告人喝过酒后,一时冲动,在此情形 下被告人才买了刀,本来被告人__________他们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应当的 工资,买刀的初衷当时是想在被害人如果再叫上社会上的人到场时可以防身 之用,就是在被告人__________他们带上刀前往被害人处时也没有先动手说 要被害人的命,当时也只是说要教训被害人,至于最终将被害人乱刀捅死已 经是超出了被告人的初衷,作为当时本案被告人用买刀的方式去教训被害人 是野蛮了一点,没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手段对付被害人,然而,在本案5名被 告人均已经喝酒且喝下的都是烈性酒的前提下,冲动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算 账补钱时被害人仍不愿意补给被告人,再次发生口角后,在揪扭中双方倒地 时才动了刀,犯下了命案,故辩护人在此恳请法庭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 告人__________。 三、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本次犯罪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

刑事辩护词范文(标准版)

刑事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们担任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们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向被害人的亲 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 持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证明被告人 无罪、罪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材料或者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 案中被告人存在以下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 分考虑。 一.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1.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从_______________年开始同居共同生活至案发前,长达六年,在此期间,双方俨然就是一对恩爱夫妻,从未发生过任何矛盾。在案发当天傍晚,被害人在接到_______________的电话以后,非要出去,被告人得知是被害人男朋友_______________后,不

想让他出去,但被害人表示非让出去,但被害人_______________不仅不听被告人的话,还说:“非要出去,要么让我出去要么把我勒死”,被害人这种 不恰当的说话方式,刺激了被告人,导致被告人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因此,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 2.被告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主观故意上属于间接故意。从被告人在公安 机关的供述中显示,被告人作案当时曾有:如果她死了,我也就不活了的想法。事后,被告人就自己吃了大量的安眠药想了结此生。被告人主观上并没 有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的犯罪目的,而是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抱着听之任 之的放任态度。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属于间接故意。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又是间接故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和那些有预谋、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有所区别,在量刑 时给予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害人和被告人共同生活六年多,双方感情很好,并且得到双方家人的许可,准备结婚,此时,被害人和_______________有感情上的来往,导致该案的发生,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直接导火线,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 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 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

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1. 刑事诉讼辩护词怎样写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爱问企鹅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__________一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托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当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托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日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现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看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法律给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看法,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 以上辩护看法,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律师年月日法庭辩护词一、文书的制造要点:1.首部。 首行要写明标题。2.注释。 在详细制造法庭辩护词时,分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433623735两段。(1)第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依据。

其次,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依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现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其次,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 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二、格式:法。 2. 刑事诉讼辩护词怎样写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 爱问企鹅 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__________一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托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当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托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日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现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看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给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看法,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

刑事案件审辩护词模板(标准版)

刑事案件审辩护词模板 关于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 _______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 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__________之亲属许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__________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_______________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__________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__________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 _一是__________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刑试验结论。根据__________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__________血型为A型,

刑事辩护词最新的范文(标准版)

刑事辩护词最新的范文(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省**市**地

刑事辩护词最新的范文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被告__________的委托,作为被告人被__________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__________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系自__________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十五时许,被告人自行__________到北京市公安局分局__________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在__________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此次犯

刑事犯罪辩护词最新范文(标准版)

刑事犯罪辩护词最新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云南*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___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案件已经经过法庭调查,事实已经清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权思发的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权思发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处罚过重,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具有法定罪轻情节,依法应该对其免除刑事处罚。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属未成年犯,依法应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时年龄尚未达到18周岁,属于典型的未成年人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该减轻处罚。 _______________在案发后,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砚山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该从轻处罚。

三、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是本案的最初起因。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犯罪,受害人有过错。根据公诉机关的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证实,被告人 实施犯罪,是因为受害人用语言刺激,并先打被告人的,加之当时被告人年 纪轻,热气方钢又是在饮后,被告人因而怒火攻心无法自控才实施的伤害行为,所以本案受害人对该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属于事先型激情犯罪。所谓激情犯罪是指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是在 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暴发的犯罪行为,犯罪人缺乏自制力,不能正确 地评价自己的行为的意义及其法律后果。而事先型激情犯罪是指的是犯罪行 为人因被害人的某一不当言为等刺激而瞬间实施激情犯罪行为。纵观本案, _______________开始没有故意伤害沈文去见的故意,是他遇到被害人时,由 于双方饮酒过量,语言上有冲突,在对方的语言和肢体的攻击激怒下,让他 不能自持,从而导致他做出打人的不理智后果,这属于激情之下的冲动行为,冲动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但鉴于他的这种事先型激情犯罪,法庭应该酌定 从轻判决。 五、庭审过程中,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初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被告 人_______________自小无不良纪录,从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由于受到受害 者的打骂才还手,自制力弱,加上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因而一时犯糊涂走 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本次犯罪系初犯,且其当庭认罪,对所犯罪行供认不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受某某某某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龙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 进行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某某某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有关本案的证据 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龙某,向他进行了详细地询问、了解本案 的有关情况,并向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听了法庭调查。 作为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 议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有二:首先,龙某行 为时的心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要件。 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一般不是为了 占有某种财物为满足,也不是出于什么私仇宿怨,以损害特定的个人为犯 罪目的,而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心理支配下,用公然破坏和滋扰 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具有向整个社会挑战的性质。寻衅滋事罪 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 被告人龙某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从小到大都因性格温和、从不张扬(见调查笔录第3-6页),且他有份自己喜欢的工作,待遇也不错,他对 社会没有不满情绪,生活也很充实,参与“9.25”事件纯属偶然。那天, 他在跑业务,车行至武陵山时,被游行的队伍堵住了,他只好下来步行, 由于从未见过这种场面,感到很新奇,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拿出手机拍照,稀里糊涂地跟随游行队伍就来到了吉首

市火车站货场的铁路上,他先是站在后面,看着很多人打石头,后来 受现场气氛感染,想到平时疼爱自己的大伯、小姨、哥哥、姐姐的集资款 也将血本无归,一时冲动,也扔了两块石头,其中一块落空,另一块落在 武警的盾牌上(见公安案卷73页)。由此可见,龙某跟着游行队伍是因 为新奇,后来打石头是因为一时气愤,并不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 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也没有用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其次,被告人龙某的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从被告人龙某的讯问笔录以及起诉书所附的光碟中可以看到,龙某参 与了“9〃25”事件,但是龙某并不是这起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也不 是积极参与者,他只打了两块石头,而且也没有砸到现场的武警。从公安 案卷中的第142、143、144页的情况说明来看,整个事件的参与者一两千人,打石头的也有近百人,龙某个人在其中起的作用非常小,违法情节轻微,造成的危害不大。不符合起诉书据以定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93条第四款“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规定。 综上,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主观上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客观 上情节轻微,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罪。 二、退一万步讲,即使被告人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是属于犯罪情 节较轻的,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首先,龙某的确是由吉首市公安局红旗门派出所民警带走的,但办案 人员的“抓获经过”写得模糊,以至于公诉人员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定龙某 的自首情节。辩护人接受委托

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本

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本 正文: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在这里为您呈上我代理的案件辩护词,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认真考虑。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作为辩护律师,我的任务并不是为被告人开脱罪责,而是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审判能够公正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我将会提出对控方指控的质疑,并找出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持我的辩护观点。 这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犯下了某某罪行。然而,我要诚实地向大家表示,被告人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深感愧疚和悔过之情。但是,我希望您能理解,每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而法律的目的就是要惩罚犯罪,同时也要给予犯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针对控方的指控,我对以下几点进行辩护: 第一,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被告人在此之前并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他是一个正直善良的人。他的家庭背景、教育背景和社会关系都对评估案情产生了重要影响。通过调查与了解,我们可以发现被告人是一个为人民群众服务多年的优秀人民警察。他一直以来都在尽心履职,为社会治安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在控方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中,存在 一些疑点和矛盾之处。我们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要求法 庭对这些证人证言进行更加细致的审查和辨别。我们相信在进一步搜 集和调查证据的过程中,能够找到更多权威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第三,量刑问题。即便被告人犯下了罪行,但是我们应该综合考虑 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个人情况等因素,对其量刑进行 适当的考量。我在此提请法庭从轻判处被告人,并给予他改过自新的 机会。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作为一名律师,我必须尽力保障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尽力确保审判公正。我对控方的指控进行了分析和质疑,并 提出了相关的辩护观点。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们能够找 到真相,还被告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感谢法庭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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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词最新模板(标准版合同协议模板)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刑事案件辩护词最新模板 审判长、合议庭: 受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全部案件材料,结合今天开庭审理情况及相关案情和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没有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_______________人身自由的行为,上诉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工资及被骗款项,主观上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本案中,至始至终,______________的人身自由都没有被限制,吃喝拉撒睡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甚至上诉人还让_______________自己选择说事的地点,只是由于_______________诈骗的人太多,光________工地对外欠款达________多万,拖欠农民工工资近百万,其不敢到工地说事罢了!不能因为岳_______________故意拖延时间造成双方谈判时间超过24小时就理所当然的认为剥夺了其人身自由,由于_______________无户籍信息、没有固定

住址、无身份信息又天天躲着不露面,上诉人通过司法机关、政府劳动监察、信访等部门、公安机关均无法得到解决,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不得已 采取自助措施,在历尽千辛万苦找到所谓的被害人_______________,只 是要求给个合理说法,主观上只是为了索要工资和合法债务,不但没有采 取侮辱、殴打等方式,反而还好吃好喝的伺候着被害人,陪同其一块去饭 店吃饭,还明确表示其只要还款或者找人担保事情即可解决,上诉人主观 上就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资和以自己名义出面替_______________借的巨 额资金,整个过程连争执都没有,上诉人的行为明显没有限制 _______________人身自由。上诉人只是和被害人一块到园林中协商工资 和借款偿还相关事宜,并且还外出去饭店请被害人吃饭,只是集中时间和 精力处理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试想,如果被害人认为上诉人等人侵犯了 其人身自由,那么在这种公开开业,人流如织的餐馆吃饭为何不求助?在 车上及园林中有机会报警的情况下为何不报警?上诉人找被害人的本意也 只是让他还钱或者提供担保,没有任何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故意,被害人在随时都可求助的情况下,故意拖到满24小时后让其朋友报警, 用心相当险恶和歹毒!一审法院正是被被害人制造的假象所迷惑,再加上 应该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讯问笔录却未排除,导致做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

刑事被告辩护词通用3篇

刑事被告辩护词通用3篇 刑事律师辩护词篇一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长、**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合同***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认真阅看了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F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曾虚构事实或隐瞒**,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从构成要件入手具体分析) 二、被告人F某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理由和依据如下: (实际情况)说明被告人既具有促成合同的诚意也具有实际促成合同的行为。被告人并没有收到钱而“逃匿”。**书及卷宗所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被告人F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据此,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是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三、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和义务发生争议。 (具体案情)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F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检**刑诉(XXX)X号**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敬请公正的人民**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作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更多辩护词基本格式搜索 刑事律师辩护词篇二 在这一年的实习中,收获的便是师傅对我的言传身教,不断给我灌输的思想和律师执业需要培养和具备的道德、品格。 (1)面对任何人、任何事要包容、大气,不要斤斤计较; (2)开庭时,不要去针对任何人,也不要锋芒毕露,学会宽容和忍让,可以在法律观点和见解上驳斥对方,但一定不能有任何针对性,做到有锋芒但内敛; (3)面对任何当事人,不必藏着掖着,把案件分析清楚,把自己的想法和办案方法全盘说出,当事人能做就自己做,不能做再进行委托,不坑不蒙; (4)做一个让当事人不打官司的律师,为每一位当事人筹划、较适合他们的方案,去尽量解决纠纷; (5)办案实事求是,不骗、不蒙、不送钱、不走歪门邪道。 在这一年的实习其中,我领会了较根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

刑事案件优秀辩护词

刑事案件优秀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各位好! 首先,我代表被告在庭上表达深切的懊悔和忏悔之情。今天,我 们聚集在这庄严的法庭上,审理的是一桩严重的刑事案件,然而我呼 吁各位能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审视每个证据和观点,以确保被告的 权益得到公正的维护。 据悉,本案中的被告在被控罪名下被捕,但我们要注意的是,被 告并非是一位重犯,他是这个社会的一员,是一个充满活力和潜力的 年轻人。此前,他没有任何犯罪纪录,也是一个受人尊敬的社区成员。因此,我们不能忽视被告在社会中所拥有的声誉和良好的个人形象。 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关注案件的背后故事。被告的家庭条件并 不好,他成长在一环境不利的社区中。缺乏正确的引导和关爱,他在 生活中曾经遇到了很多挫折和困境。这些恶劣的生活环境可能是导致 他犯罪的主要原因。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社会对于被告的判罚所带来的影响。重罪 的指责会给被告的未来带来巨大的伤害。一旦他获得刑期,他将很难 重新融入社会,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并且对于他个人和家庭产生长 期的破坏。因此,我们应考虑部分的宽恕和教育对被告的良好影响。 此外,关于证据的真实性和证人的可信度,我们必须保持审慎。 我们要认识到,在司法系统中,有时证据可能受到误导、捏造或者夸

大的可能,而证人也可能存在个人主观偏见。因此,我们需要对每一个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和评估,确保真相得以浮现。 在最后陈述中,我想重申一下,被告是一个有悔意的人,他意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表示他会积极改正,并对社区作出贡献。因此,我请求法庭考虑到被告的个人潜力和他对未来的良好发展,给予轻判或者挽救的机会,以帮助他重获新生。 尊敬的法官和陪审团成员,我诚恳地希望您能听取我的辩护词并且公正地审理本案。我相信您会认识到,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人是不可救赎的,人人都应该有机会改正错误、重新开始。让我们相信被告的悔过之心,相信他的潜力,审判不仅仅是惩罚,更是对被告的一种教育和改善机会。 谢谢!

刑事辩护词范文2021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 更多免费优质文档尽在gong zhong hao:创文优课精选 刑事辩护词范文 【范文一】:故意杀人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海军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海军的辩护人,参与本庭的诉讼活动。 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且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使我对案情有了更清楚的知道,我认为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庆龙检刑诉〔20xx〕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军的犯罪事实清楚,但认定的罪名错误。为履行辩护人应尽的职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颁发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定性错误。 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细致调查核实本案每一发展过程和细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海军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恶劣的杀人行为。检查机关依据《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起诉,追究刑事负责是属对案件性质定性错误,认定罪名不当。从20xx年3月xx日14时30分发案的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张海军和同案犯郑学良事先没有共同杀人的预谋,只是在办事返回途中在龙凤区冯家窑附近偶遇民警查车,由于本身没有驾驶证,心虚害怕被警察查到受行政处分,受侥幸心里驱使,在郑学良的直接指使下,开车逃跑为的是逃避检查。至于把现场执行公务的民警撞趴在车的前引擎盖上,尔后又继续开车行驶,被告人当时只是心慌,急于想摆脱警察追捕,绝对没有杀人的犯罪动机。从被告人本身和同案犯郑学良供述,还有证人刘丰睿的证言以及被害人彭征强的陈述笔录证实,当时被告人张海军车速只有40-50迈右左,属于很平常的正常车速,如果他想把趴在前引擎盖上的警察置于死地的话,加大油门高速行驶,右左急速摇摆,或紧急刹车等方法,都会造成很大的危险性,进而直接夺去履职警察的生命。别的,被告人张海军在开出500多米行至光明检查站附近时,意识到继续行驶会对车前盖上的警察有危险,所以主动泊车,因车门被郑学良从里面反锁,本身又下不来车,被郑学良拽到后座上,又是郑学良开车加速行驶撞车,将警察拖成轻伤的。辩护人在此认为被告人张海军的泊车行为应定性为犯罪中止,按刑法第24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通过以上列举的案件事实证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海军的行为明显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理应以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负责,以利于罪刑适应原则。 二、张海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辩护人通过阅卷,按照本案两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为符合了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有关规定,同时应适用刑法第26条、27条有关规定对共犯人进行分类,划分主犯和从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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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刑事辩护词范文 1. 刑事辩护词范本怎样写,什么是刑事辩护词 一,刑事辩护词概念。 刑事辩护词,是辩护人在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中,根据法定程序,为履行其职责,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庭演说词。任何人在遭受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的辩解和辩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本人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托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举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在的人,不得担当辩护人。” 二、辩护词(格式)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次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托付,担当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讨论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现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现实上有严重出入(或者现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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