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复习资料(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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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复习

名词解释:

1.服务:(希尔)服务是指人或隶属于某经济单位的物在人或该经济单位实现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因其他经济单位的活动所引起的自身状况的变化。

(现代定义)服务是对其他经济单位的个人、商品或服务增加价值,并主要以活动形式体现的使用价值或效用。

2.服务业:是生产或提供各种服务的经济部门或企业的集合。

3.配第——克拉克定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均国民收入的提高而变动,农业劳动力急剧下降,从事制造业的劳动力比重与经济增长同步,但通常在接近40%时便稳定下来,而服务业的劳动力比例则不断增长。

4.服务经济:指以服务活动为主导经济活动类型的经济发展阶段,也就是一国从以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的生产为主转向以服务产品的生产为主,经济结构呈现服务化特征。

5.跨境交付:从一成员的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质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网络实现的服务,如视听、金融信息等)。

6.境外消费:从一成员的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7.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建立商业实体的形式提供服务。

8.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到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9.服务贸易总量:考察一国(或地区)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服务出口额、服务进口额、在世界的排位等,根据以上数据计算历年的增长率、顺差逆差等。

10.一国国际市场占有率=该国出口额/世界出口总额

11.服务贸易开放度(对外依存度指标)=

(服务贸易出口额+服务贸易进口额)/GDP

12.进出口行业结构:计算服务贸易内部各行业进/出口额占总进/出口额的比重,以此判断各行业在服务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13.竞争优势指数——TC指数=(出口—进口)/(出口+进口)

取值范围[-1,1]。

小于0时,说明不具有竞争优势。

大于0时,说明具有竞争优势,越接近1,竞争力越强;反之则竞争力小。

等于-1意味着只有进口,等于1意味着只有出口。

14.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s,RCA指数)

RCAij = (X i j /X it ) / (Xwj /X wt )

X i j表示i国服务贸易的出口额; X it表示i国货物与服务贸易的出口总额; Xwj表示世界服务贸易的出口额; X wt表示世界货物服务贸易的出口总额。

服务贸易RCA指数=(一国服务出口/该国货物与服务总出口)/(世界服务出口/世界货物与服务总出口)

一般来说,如果RCA > 1, 说明一国服务贸易具有显性比较优势;如果RCA < 1, 说明该国服务贸易没有显性比较优势。一国RCA 指数值越大, 则该国的竞争优势就越大。

当RCA > 2. 5时, 表明该国服务贸易具有极强的比较优势; 当1. 25

时, 表明该国服务贸易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 当0. 8

当0. 4

15.显示性竞争比较优势指数: CA指数:是从出口的比较优势中减去该产业进口的比较优势,从而得到该国该产业的真正竞争优势。而RCA指数只考虑了一个产业出口所占的相对比例,并没有考虑该产业进口的影响。

CA指数=(一国服务出口/该国货物与服务总出口)/(世界服务出口/世界货物与服务总出口)-(一国服务进口/该国货物与服务总进口)/(世界服务进口/世界货物与服务总进口)

CA指数>0,服务贸易具有比较优势;

CA指数<0,服务贸易不具有比较优势。

该指数越高,该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越强;反之,该指数越低,该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越弱。

16.净出口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 NRCA指数

NRCA指数=服务出口/货物与服务总出口-服务进口/货物与服务总进口NRCA指数>0 表示存在竞争优势

NRCA指数<0 表示存在竞争劣势

NRCA指数=0 表示贸易自我平衡

该指数值越高,国际竞争力越强;指数值越低,国际竞争力越弱。

17.对外直接投资(FDI):把所有或部分必要的生产要素转移到国外,并对这些要素的国外使用进行控制的国际交易方式。

服务生产者直接投资,在市场开放的东道国设立服务企业(即以“商业存在”形式),消费者无需外汇支出而在境内消费外商企业服务的一种贸易形式。

18.服务业跨国公司:是指主要业务是向市场提供服务的跨国公司。

19.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一国政府对国外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的服务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即服务贸易保护政策。

20.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政府在对外贸易中,通过立法和国际协议,对服务和与服务有关的人、资本、货物、信息等在国家间的流动,逐渐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放松对外贸易管制的过程。

2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2.透明度原则:a作为无条件义务的透明度义务要求,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该迅速并最迟在其生效之时,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GATS实施的措施。一成员为签字方的有关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各成员还有义务对其他成员就这些措施提出的具体资料要求予以迅速答复。

b作为有条件义务的透明度义务要求,各成员应该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已作具体承诺部门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者有关的任何修改

c“透明度”条款的宗旨是各成员所采取对GATS执行的措施都应让其他成员尽可能方便地、快速地获知。它是确保国际服务贸易正常进行,尤其是确保公平竞争的必要手段。

23.国民待遇: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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