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障,学生,其他论文文档]浅谈从保障学生权利的视角探究高校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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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保障学生权利的视角探究高校权力配置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高校权力;学生权利;教育法制

【论文摘要】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不少有关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两者矛盾激化到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的也为数不少。这些案件引起了法学界、教育界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强烈反响。这些纠纷都涉及到高校权力的性质和学生权利的保护问题。改革现有高校管理模式,塑造新的校方与学生的管理关系,应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依法明确高校权力和职责,更好地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权利、推行依法治校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

现代教育不同于传统教育,教育行为的社会背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教育活动的层次及范围在不断拓展。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日渐增强。在这种情况下,主动选择并努力实现高等教育法治化应是适时的明智选择。而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当务之急就是要确立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理性化配置的制度,进一步理顺并明确教育事业的基本主体——高校、教师、学生三者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对于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调动高校办学的主动性、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以及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保证教育秩序的稳定,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权力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规章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由此可见,我国的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具有的行政管理权即高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行政法律关系所表现的特征就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这样,高等学校就属于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等学校在学籍管理、学位的授予等方面和学生之间就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早在19世纪就把国立高等学校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称之为“公务法人”或“公共机构”。日本法则称之为“公共营造物”或“公共设施”。从组织性质上看,这些国家都将国立高等学校定位为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说,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或服务是基于国家的公权力,两者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不管是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和判例中都表明了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事实上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脚这种特别权力关系,或称公权力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同于我国目前的行政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与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 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1.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较为淡薄,还不能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随着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加强.大学生作为一个高等教育水平的群体,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的力量,法律意识相对有一定的提高,但结合到现实生活中,对于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还是很模糊.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从来源来看,二者一般都来源与法律的明文规定.从基本内容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某种约束或负担.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复杂的关系. 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二者是对立统一的,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②总量上的等值关系.不论在社会中还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都是平等的. 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帮助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帮助实现人的自由. 大学生是现代社会的“边际公民”,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其具有多重主体身份。在校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跟其社会角色或身份是分不开的.学会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 一.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要非常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要履行哪些义务.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享有的权利有:1.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社会经济权利.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6.特定人的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7.监督权利.包括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要履行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完成教学计划内的学习作业任务,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遵守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管理规章制度.5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二.培养法律意识 当然,就清楚这些还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具备一定的的法律意识.懂的去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该承担义务.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

高校内部规则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高校内部规则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摘要:高校内部规则即高校为了维护学校秩序、落实对学生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高校通过内部规则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是特别权力关系中高校基于其教育管理职能而对学生的行为做出的规定和约束。 关键词:高校内部规则学生权利关系 一、高校内部规则的性质 高校内部规则即高校为了维护学校秩序、落实对学生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高校通过内部规则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是特别权力关系中高校基于其教育管理职能而对学生的行为做出的规定和约束。正是由于特别权力关系的存在,高校内部规则才既区别于一般的外部行政法律法规,又区别于其他的社团内部规章。在特别权力关系下,高校享有公法权力,使其制定的规章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公法效力,不同于一般团体制定的内部规则,如私营企业对其员工的纪律约束;同时,高校内部规则是对高校内部学生的管理和约束,又使其区别于其他普遍性的具有外部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因此,高校内部规则是特别权力关系下高校的内部管理规定,对内部学生具有约束力。(二)高校内部规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高校内部规则既然是进行高校管理的必要手段,并且其制定有着法规和法理依据,那么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合理的高校内部规则,其效力是无庸置疑的。关键在于高校内部规则合法及合理的认定标准,合法可以分为内容合法与程序合法。 内容合法,即高校内部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原则、法律规范。高校的内部规则首先应该遵循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不违反教育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不应与以上法律法规的原则相抵触,更为重要的是,在事关学生基本权利的原则性问题上(如退学权),高校内部规则的实施标准不应严于宪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尽管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出于高校自主管理的考虑而将这项权利更大程度地留给高校自主行使,但在事关学生基本权利的问题上,高校显然应该在现行法律的标准、范围内予以制定细则。否则,在事关公民受教育权问题上将出现法律漏洞,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也缺乏相应的明确的法律依据。高校内部规则往往是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的进一步落实,是学校的“基本法”。这一“基本法”的实施显然关系着作为管理对象的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甚至基本权利。程序合法即高校内部规则的产生、修改、通过等程序均应符合法律规定,执行高校内部规则的行政行为也应该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制定上来讲,高校内部规则应该征求广大同学的意见,因为高校内部规则是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甚至基本权利的“高校基本法”,公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宪法,相应地,学生也应参与到事关其基本权利的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中来。然而,我国《高等教育法》将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权力全权交由高校校长行使,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高校校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高等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大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生这一高校人数最多的弱势群体参与高校管理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而却鲜明规定

大学生如何进行个人理财

大学生在中国现今经济形势下如何进行个人理财 经济学院卢宁2010210101 美国理财师资格鉴定委员会从理财师的角度给出了个人理财的定义:“个人理财是制定合理利用财务资源、实现客户个人人生目标的程序。个人理财的核心主要是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与风险偏好来实现客户的需求与目标,同时降低人们对于未来财务状况的焦虑。”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讲个人理财知识并不是纸上空谈而是充斥在我们生活的各个地方。上了大学后,我们手里的钱多了起来,怎样利用有限的钱成了我们最关注的问题,这时我们就需要一件会贯穿我们一生的技能-----理财。 理财就是管理自己的财富,进而提高财富的效能的经济活动。理财就是对资金和负责资产的科学合理的运作。家蝇理财是一门新兴的实用科学,它是以经济学为指导、以会计学为基础、以财务学为手段的边缘科学。但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讲理财的核心就是四个字:开源节流。 理财的目的在于学会如何使用钱财,使个人和家庭的财务处于最佳的运行状态,从而提高生活的质量和品位。从此种意义上说,理财应该伴随人的一生,使每个人在开始获得收入和独立的支出的时候就应该开始学习理财,从而是自己的收入更完美,支出更合理,回报更丰厚。一般来说,大学时代是人生赚取第一桶金的时候,是理财的初步阶段,也是学习理财的黄金时期。在此阶段,如果能够养成一些较好的理财习惯,掌握一些必须的理财常识,往往可以受益终生。但大多数大学生理财能力薄弱,平常在家里要么是大手大脚习惯了,要么从不和钱打交道。因为理财教育的欠缺,很多人知道工作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仍然缺乏独立的理财能力。 一、当代大学生理财方面存在的问题 1.资金来源基本上全部依靠家庭。很少考虑更多的融资渠道,独立谋生能力差。据某大学团委的一份调查显示:79.8%的同学的生活费、学 费来源于父母,这强有力的说明了大多数的大学生不具备独立的经济 来源,必须依赖强大的经济后盾——父母来维持生活。 2.支出没有计划,主观随意性强。用钱没有计划,糊里糊涂,控制不了自己的花钱习惯,导致每个月的收支不能平衡,该结余的钱,不知 不觉的流失了。到学期末往往捉襟见肘,入不敷出,勉强借债过日, 甚至有的同学刚刚收到汇款没几天,就又向家里要钱,钱花到了哪里 自己也不清楚。 3.资金结构安排不合理。学期开始时要么把钱全部以活期的形式存入银行,,不考虑更多的投资渠道;要么把钱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不能很好地控制风险,行情不好往往会带较大的损失,以后的生活费 没着落。 二、当代大学生应建立的理财规划 1.充分的利用助学贷款。大学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如果财务状况较紧张,不妨去申请助学贷款。因为大学生贷款利 率比市场利率优惠,这样既可以减轻家庭负担,又可以培养自己的独 立意识和责任意识。中国的助学贷款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助学 贷款,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经学校和银行等部门的审批,政府给 予贴息贷款;另一种是商业性助学贷款,由家长提出申请,只要符合 银行的贷款条件,就可获得贷款。在一般人的眼里“助学贷款”发放

关于高校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思考

关于高校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思考 论文关键字:大学生;高校;侵犯;权利;维权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教育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高校教育纠纷频频出现,引起人们的深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高校教育纠纷的频频出现?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解决纠纷?本文将通过笔者的思考为大家一一解答这些问题。 从首例大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案件——“田永案”之后,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就不绝于耳。“刘燕文案”、“重邮案”、“王钟案”、“浙江大学案”…..可以知道学生的受教育权、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学习自主权、控辩权等权利根本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一、高校教育纠纷频频出现的原因 纠纷的出现是因为矛盾。高校教育纠纷的频繁出现可以说是因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他们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矛盾从何产生?利益冲突而致。这得从两个方面说起:其一,高校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学生的正当利益;其二,学生的权利意识不断地增强,为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而斗争。有压迫就有斗争,有侵权就有维权,侵权的行为多了,纠纷也就少不了了。 再深入一点探究为何高校会屡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以下几点便是原因: 1、“大学自治”的弊端。 屡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未必出于高校的本意,但高校也难辞其咎。我认为一直以来的“大学自治”在今天的情形下值得怀疑。著名思想家洛克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大学自治”让大学拥有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高校凭借自己的权力和地位始终占据优势,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滥用权力的行为。高校自己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这无可厚非。但当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指导下的时候,这些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难免让人质疑。当学生违反了学校的规则时,(尚且不讨论这规则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学校便会对学生做出处置,而怎样处置还得看学校的“心情”,原来是学校说了算。大家都在提倡法治,学校这么前沿的地方竟然是人治的“沃土”。这不是很可笑又可悲的事情么?“大学自治”也将外界对大学管理的监督拒之门外,管理的缺陷不断出现。“大学自治”确实让大学及教育挣脱的枷锁,拥有了一片自由翱翔的蓝空,但却是以牺牲一部分学生的合法权利为代价。 2、法制的不完善。 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但是这些教育立法对学校权利的授予、运行、责任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学生享有告知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但却没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申诉程序、调查程序、执行程序。这种缺乏程序性规定的法律缺乏可行性,学生的权利形同虚设。这就反映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制不健全。而法制的不健全不仅没有好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反而为高校侵权逃责提供契机。 3、权利意识的薄弱

浅谈大学生权利与义务

浅谈大学生权利与义务 大学生,作为社会中文化层次较高者的代表群,也理应是知识文化水平和修养,即文明层次较高的代表群。从法律角度讲,应该是有相当的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比较明确的公民。然而,当前大学生、大学校园中缺乏基本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的“不规范”现象却时有发生。例如,吃饭挤窗口,听课听报告小话喳喳,课堂内外不尊敬师长,消费铺张一一着装、佩饰、食品、娱乐等都是企求“现代化或趟现代化”的享受,考试作弊等等。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导致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受到影响,家长负担居高不下,不堪重负,高校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发生冲突。因此,面对中国社会的急速转型,当代大学生应持有何种权利义务观是在依法治国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之一。 一、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所谓义务,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1)、权利义务内容的现实性。首先,权利义务的内容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制约。也就是法律规定什么权利、什么义务、多少权利、多少义务都与现实物 质条件相适应。其次,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也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限制。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政治、经济、法律的保障,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应与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相适应,脱离社会现实条件的权利是难以实现的。 (2)、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内容中的一对矛盾,是 相对而言的,这种相对性既表现在权利义务之间,也表现在权利义务实现的过程中。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首先是指权利义务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互为前提。也就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一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必然对应着相应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规定义务正是为了实现权利。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还指权利义务互为界限,也就是超过权利界限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没有履行义务;超过义务界限的义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论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摘要:本文对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鉴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提出了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此举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利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权利救济申诉制度高校处分权公助救济公力救济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往往是在受到退学、开除、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毕业(学位)证书授予资格等直接影响到学生求学、就业等切身利益的处分之后,才会到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换言之,在我们现在的教育管理环境与教育文化背景下,学生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主动提出权利救济的。而一旦学生提出权利救济时,又得不到实现。如,近来出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及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重庆某学院“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这一系列案件,标志着高等学校开始走出象牙塔,接受法治的考验。论文论文参考网大学生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因此,建立并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当前教育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及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1、权利救济的含义 高校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享有的权利,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当受教育者的权利被损害或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指由受害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反击和惩罚,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基本上被废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公助救济,也称“类法律方式的救济”,如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保持中立的第三入主持和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公力救济,也就是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其中,法律救济被认为是最有力量和最终的救济手段。高校学生适用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形式,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 2、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当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管理行为的侵犯后,在教育领域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又可分为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向学校内特定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即学生申诉制度。 现实是: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没有可诉性。由于高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当提起的诉讼大部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内部行政行为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为高校学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就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20世纪80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90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

个人理财论文

个人理财论文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在当前的经济生活,尤其是在引领消费时尚、改善消费构成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大学生树立理财观念是很重要的。大学生理财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企业、事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控制、分析、报告、以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工作。本文是关于大学生的个人理财观念以及大学生的理财方式。理财能否致富,与金钱的多寡关系很小,而理财和时间长短之关联性却相当大,时间不够,复利无法发挥功能,懂得理财又如何,为时已晚。 理财的目的在于学会使用钱财,使个人与家庭的财务处于最佳的运行状态,从而提高生活的质量和品位。从某种意义上说,理财应该伴随人的一生,每个人在开始获得收入和独立支出的时候就应该开始学习理财,从而使自己的收入更完美,支出更合理,回报更丰厚。一般来说,大学时代是理财的起步阶段,也是学习理财的黄金时期。在此阶段,如果能够养成一些较好的理财习惯,掌握一些必需的理财常识,往往可以受益终生。但大多数大学生理财能力薄弱,平常在家要么是大手大脚惯了,要么从不和钱打交道。因为理财教育的欠缺,很多人直到工作后很长一段时间仍然缺乏独立的理财能力。 大学生的理财观念 一、当代大学生理财方面存在的问题 1.资金来源基本上全部依靠家庭.很少考虑更多的融资渠道,独立谋生能力差。绝大多数大学生依然不具备独立的经济来源,必须依赖强大经济后盾——父母来维持生活。 2.支出没有计划,主观随意性强。用钱没有计划,控制不了自己的花钱习惯,导致每月的收支不能平衡,钱不知不觉流失了。到学期末往往捉襟见肘,入不敷出,勉强借债度日,钱花到了哪里也不清楚。 3.资金结构安排不合理。学期开始时要么把钱全部以活期形式存入银行,不考虑更多的投资渠道;要么把钱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能很好地控制风险。 二、当代大学生应建立的理财规划 1.充分利用助学贷款。大学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如果财务状况较为紧张,不妨去申请助学贷款。因为大学生贷款利率比市场利率优

试析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高等学校作为法人实体,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了其代表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和管理的权力。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国家的公民,《宪法》、《教育法》等赋予了其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权利。学校教育管理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是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而学生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的前提下进行。如何既保证学校教育管理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能保障学生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是我国立法以及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自由权利—一对永恒的矛盾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一、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校和学生,永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哲学上的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同一的关系。这种关系突出地表现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联系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作为矛盾体的学校和学生,因为其共同的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获得健康的全面的发展。这就使得学校的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是共生共存的。其同一性的表现就是双方的相互性,在对权利界定的同时,也即界定了权力的范围;在对权力界定的同时,亦即界定了权利的范围。同时二者之间又表现为斗争性,即权力范围的扩大,则意味着权利范围的缩小;而权利的彰显,则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比如,法律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自由权,那么学校和教师就没有权力对学生的人身或学生宿舍中的私人物品进行搜查,这是学生权利对学校管理权的制约;但是学校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学生宿舍进行危险行为及物品等方面的检查又是合法的,这是学校管理权对学生自由权的限制。 二、从法学理论来看,公权力与私权利在产生及运行机制上具有不同特点。之所以赋予社会与组织权力,是因为它需要进行统一的行动,以达到维护内部秩序,调节内部成员关系的预期目的。同理,法律之所以赋予学校管理权,原因就在于只有它拥有管理甚至处罚的权力方能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受教育者在校方统一管理下从事相关活动。但因为法律有时无法对权力范围及其操作过程细化、具体化,导致权力者皆有延伸自己权力的倾向,而公权力的延伸和扩张,必然会导致对相对方权利的漠视甚至侵犯。 而权利的范围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而逐渐扩大的。由此看来,具有不断扩大趋势的权利和固有扩张本性的权力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学生权利意识的彰显必然导致对学校管理权的质疑和重新审视。刘燕文诉北大案、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浅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浅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作为一个大学生,应该正确的认识到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权利的依法行使必须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也是权利实现的保障。因此我们既要树立起正确的权利意识,,同时也不能忘记所应承担的义务, 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 法律意识,争做一个文明的,体现时代精神的大学生。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权利意识较为淡薄,不能正确对待权利与义务。全体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特别是关于自身权利意识方面,如受教育权,言论自由,和婚姻自由等方面。但是我们往往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而忽略了履行义务。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大学生来说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自由和平等,才自由权利的能合法而有效地行使各项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我们都知道,自由不等于为所欲为。任何人在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大学生在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时,应树立依法享有和

行使自由权利的观念。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过法定的界限和范围。 一.当代大学生的我们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希望和接班人,我们的法律素质如何,能否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对社会未来的发展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我们在自己学习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要积极的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包括同学,家人,甚至是不认识的人。因此我们在生活学习中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 要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纠正错误的法律观念。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清楚知道履行义务的必要和责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明确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包括了解其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和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从而能够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我的文化思想素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有利于我们成为新一代的优秀大学生。 二.进行普法教育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在教学过程中,老师要注意“少而精’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抓住重点展开,务求印象深刻。冗长的知识灌输容易让学生反感。在我的印象中,我的初中政治老师他的教学重点就是不断叫我们划重点,做笔记。因为中考政治是开卷的。到了高中,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和救济

收稿日期:2012-09-20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2012年冬之卷第29卷第13期 Win.2012Vol.29No.13 近年来,学生起诉高校的事件不断发生,在这个正不断“走向权利的时代”,因社会法律意识以及被管理者个体法律意识强化而出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呈上升之势,高等教育领域的“无诉”状态已成为历史。此类诉讼的增多以及由这些讼案所引发的争议之强烈,所受关注之广泛,一方面表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治的进程,显示了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正在深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另一面,它也一定程度地表现了我国法治的不成熟以及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问题受到司法审查,是由行政诉讼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而引起的。长期以来,关于高等学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的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几种定位 关于高校性质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种定位:1.事业法人。这种定位多见于法律规定,其依据有《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理》;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种定位多为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实践所采用,其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公务法人。这种定位多见于我国学者之学术著 作,其依据主要是借鉴英美法系的“第三部门理论”[1] 和大陆法系的“公共公益机构理论”。[2] (二)我国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定位选择 随着社会各项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大有改观,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 权不断得到加强。这种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取得是高校自主权改革的产物,是政府逐渐下放部分对高校的支配权形成的,它是一个政府主动让予权力 的权利转移过程。因此,在组织形态上,高校从事的是公共服务,履行公共权力,成为一类特殊的行政主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应纳入行政诉讼领域而无法纳入普通民事诉讼。而“事业法人”则是一个民事概念,据此高校与学生管理纠纷应纳入民事诉讼领域而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这样,在现实生活中此类争议就成了司法救济的真空地带。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行政诉讼实践采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一概念,认为凡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公权力的行为,均可以将其视为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严格说,这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它并没有解决法律法规为什么授权,在何种情况下授权,对谁授权等基本理论问题。 相比之下,公务法人是近代行政管理的一种新技术,使行政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扩张形态,它具有一系列自身的特点:首先,公务法人是依照公法设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是公法人的一种,而所谓公法人,则是按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而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组织,它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其次,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它担负着特定行政职能,服务于特定行政目的,因而有别于“正式作出决策并发号施令的行政机关”,“与其母体之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既独立又合作、分工、对抗之关系”。[3]再次,公务法人享有一定公共权力,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及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它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单位和内设机构,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个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和救济 邱 燕 (广州美术学院,广州510006) 摘要:高校学生管理诉案的迅速增加要求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本文从行政法角度 规范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原则以及高校学生管理的监督与救济作一探讨。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利关系;行政诉讼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 (2012)13-0001-03作者简介:邱燕(1981-),女,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1··

理财规划论文

浅谈个人投资理财规划 【摘要】作为特殊群体中的一员——大学生,在大学时期培养正确的财富观念,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是我们大学生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未来投资理财的主体,我们需要对现阶段的自己和将来的自己的投资理财进行规划,增强投资理财意识、参加一定的投资理财实践,为将来合理有效的投资理财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个人理财意识投资规划 【正文】个人理财就是消费者确定自己的阶段性生活和投资目标,审视自己的资产分配状况及承受能力,调整资产分配和投资情况,以实现个人收益最大化。既要通过合理规划投资增加经济收入,也要通过合理规划消费控制经济支出,对于成长中的我们来说,学会理财和消费,不仅仅是学会如何用钱的问题,其中包含了多方面的教育内容和多种能力的培养,关系到我们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针对自己的状况,我将自己的投资理财规划分为两部分:大学阶段的投资理财规划和步入社会、工作阶段的投资理财规划。 (一)大学阶段 人生需要规划,钱财需要打理。大学时代是人生观念、生活技能形成和养成的重要时期,是理财的起步阶段也是学习理财的黄金时期。理财能力是一个人得以生存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素质教育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我们大学生来讲理财知识并不是纸上空谈而是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中的各个地方。上了大学后我们手里的钱多了起来,

怎么样更好的利用有限的钱成了我们最关注的问题。 针对大学阶段的自己,我给自己制定以下投资理财规划: 1. 教育规划 对于教育规划,很多人认为这不关理财什么事,其实不然。不是只有炒股、买基金才是投资,教育也是一种投资。完成大学学业或者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都有利于大学生在毕业后能顺利找到工作。因此顺利完成学业,是保证理财资金的前提。另外,提高外语水平、增强计算机能力和取得各种有用的相关证书也是当今社会必不可少的需求主力,也是在大学阶段给自己增加价值及应聘筹码的良好途径。所以我打算把平时节省的钱,在放假的时候用到新东方等培训机构学习IELTS、GMAT等外语课程或者考取各类证书,如会计师、物流师、理财师和咨询师等等。另外大学都设有不菲的奖学金制度,如果能够拿到奖学金,那就是自己投资教育所得到的回报。所以努力学习,做好教育策划,争取获得奖学金也是理财的一个主要方式,毕竟大学时代,学习知识是最主要的。 2.学会记账 自己应该有个人的"账簿",养成记账的习惯,按月份和类别,简单记录每天的开支情况,合理分配生活费用;将生活费用按所需分成若干部分,留一部分作课外学习辅导,留一部分作后备资金。将有限的资金无限的利用起来。 3.投资定期存款 自己可以在银行开一个个人储蓄账户,采用跟银行约定的零存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邓多文 目次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校与学生的内部关系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性质和特征 (一)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多重性 三、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分类 (一)按照高校与学生关系不同,可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及内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二)根据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应有权利义务 四、高校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二)高校学生应履行义务 五、思考题 六、参考文献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显然,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据此断定,高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且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另一种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法律关系。《教育法》第

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一、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当代大学生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及特定主体等权利。 同时履行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国家、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及其他义务。 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并予以保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要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掌握充分扎实的法律知识,培养一定的法律意识,提高个人思想和道德素质修养,多参加与法律有关的活动,使自己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从而切实做到依法、守法、懂法、护法,让自己得到升华。 二、对思修课的学习心得及建议 思修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其内容涉及十分广泛,现实性、针对性极强。学习和掌握思修这门课程,具有极大的意义。 它有利于我们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路,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有利于我们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打下基础;有利于我们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

关于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关于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字体大中小】作者:谢太洵时间:2010-11-15 来源:《探索》阅读次数:4 摘要:2005年3月教育部公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尽管该规定对高校行使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救济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目前的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应当完善。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现实评价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一、问题的缘起 在我国,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有资料统计显示目前高等学校被诉主要案例按诉由不同可分为八类①:一是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的;二是考试不及格被取消学位的;三是英语未过四级被取消两证的;四是学校侵权未尽义务的;五是学生在校期间被无故侵害的;六是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七是学生非法定原因未被学校录取的;八是学校乱收费的。上述八类纠纷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我们发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九十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为教育法律纠纷解决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和渠道,确定了制度选择的范围和空间。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教育行政救济制度的建设因为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激烈争论而一再迟延。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这是令人遗憾的。 教育部在2005年颁发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作为一部行政规章,它在解决涉及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受教育权法律纠纷中的作用是有限的。限于篇幅,本文在各类教育纠纷中选择高等学校行使行政处分权而产生的纠纷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对建立学生权益救济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二、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解析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是高等学校自主权的组成部分,按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另一是对学生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或其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惩戒的权力,即通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损害受教育权或者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权的一种权力。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期困扰大家的问题。目前,学界普遍接受的受教育权的概念是从公民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出发,强调受教育权概念中的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因素,把受教育权视为社会权。正如劳凯声教授所言:“在法学理论中,尽管对权利的分类和表述存在不同看法和做法,但受教育权都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这一范畴,是公民为自身利益,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因此,可以说“现代社会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接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对此,日本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他们认为,受教育权是要求国家对教育的条件设施及对教育机会给予积极的关照,从而使之充分实现的权利。它与生存权一样,具有要求国家给付的社会权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这种处分权并不导致学生受教育权的彻底丧失,它只是对一个学生在一个特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过程的终止。学生以侵犯受教育权为由对学校的处分提

大学生理财规划论文:大学生个人理财状况调查分析

大学生理财规划论文:大学生个人理财状况调查分析 [摘要]理财是对自己人生的一种长远规划,大学生进入社会后,就会逐渐面临结婚、买房、子女教育等问题,这些无不与理财投资有着 密切的联系。本项目组通过对上海商学院财会学院学生个人理财 状况的问卷调查,发现理财并没有真正融入到大学生群体。通过 此次问卷调查及分析,本文提出了一些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科学理 财观念的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个人理财 理财是指通过自己对财富的管理从而提高其效能,也可从广义上理解为使用外界资金使自己的财富增值。大学期间是学习投资理财的黄金时间,也是大学生形成正确消费观念和习惯的重要阶段。 一、问卷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组采用分层抽样、重点调查的方法,以上海商学院财会学院大一至大三学生为问卷调查对象,以班级为单位进行随机抽样,展开此次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70份,回收有效问卷157份,回收率为92.4%。抽样样本中,大一、大二、大三和专升本学生比例分别为32.5%、47.8%、10.2%和9.5%;男生和女生比例分别为35.7%和64.3%;财务管理、会计、税务和中澳会计专业人数比例依次为37.6%、24.2%、26.8%和11.4%;城市学生比例为62.4%,城镇学生比例为23.5%,农村学生比例为14.1%。

二、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分析 (一)收入状况 问卷调查表明大学生在收入状况上来源渠道狭窄,经济不独立。在接受调查的学生中有82.2%的学生平时大部分零用钱来自于父母,有13.4%的学生靠父母供给的同时,自己通过兼职和奖学金填补自己的零用钱,只有4.4%的调查对象很少或者基本不向家长索取零用钱。受访学生每月的零用钱在500元~750元占35.7%,750元~1000元的占33.8%,500元以下为22.3%,1000元以上的为8.2%。73.9%的学生对自己的零用钱感到可观或满意,剩下的学生对这一问题持否定态度。 (二)支出状况 调查对象在支出方面主要表现为用钱没有计划,主观随意性强。分别有38.2%和40.1%的学生会大致地做一下预算或偶尔制定预算;只有不到0.3%的学生会列出详细的预算表并且很好地执行;剩下的21.4%的学生从不做预算。调查对象中如此高比例学生毫无计划的支出习惯着实让人担忧。问卷调查还发现,身上有2张银行卡的学生占到了35.7%,有3张及以上银行卡的学生占了24.1%,约15.8%的学生在月末会出现零花钱超支现象。问卷调查谈及支出是否有计划时,有59.8%的学生觉得支出应有计划,但自己没有实施或者实施了又没坚持下来;有21.7%的学生从未考虑过这方面的问题,认为只要有钱花就可以,不必实施具体的计划;只有18.5%的学生平时能制定较详细的支出计划。 (三)消费结构 调查对象在消费结构上主要表现为消费项目中精神文化消费缺失,消费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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