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处理

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处理

审计人员在进行投资项目决算审计时,发现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建设单位已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结算造价进行了审核。这类问题是投资审计中经常遇到的,如何解决这类问题?

项目背景

某项目于201X年4月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约定为固定价格报价。招标控制价为1809.96万元,由X X集团以1697.74万元中标。因甲设计院设计的基础与地勘报告的地质情况相矛盾,即东边地质较好的钢仓库为人工挖孔桩,西边地质较差的平仓库为条形基础。建设单位经与甲设计院交涉无果后,委托乙设计院重新设计,保留原有图纸的平面布置,包括栋数、栋距、方位、层次及部分结构等,将东边地质较好的钢仓库改为条形基础,西边地质较差的平仓库改为沉管灌注桩。中标单位以项目进行了变更为由,将合同价变为可调价格合同,并约定工程量计算按定额,即按实结算。

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1、什么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固定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不好消息传来!如果不是央视报导,你敢相信这是事实吗?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结算价=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

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合同单价可调。在合同中签订的投标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

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⑷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2、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条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审计人员经审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经咨询公司审定的结算书,发现经招标的项目,结算方式由招标文件的固定价格报价变为施工合同的可调价格。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结算时,就是把投标价放在一边,按照重新计算工程量、重新套价、总价下浮 6.2%的原则,确定结算造价为1996.37万

元。这种做法曲解了可调价格合同的前提条件,重新按定额套价,等于把所有承包风险转移给了建设单位。

以上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3、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效力

审计人员把发现的问题向建设单位反馈,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计算造价。一开始,这两家单位都有抵触情绪。建设单位反复强调的是,对基础进行重新设计,为国家节约了多少钱;由于进行了设计变更,不得已修改合同结算条款。咨询公司则迟迟不肯计算。审计人员跟建设单位反复讲明,该项目基础变更是必要的,确实是为政府节约了建设资金。但是项目地面以上部分基本上没有改动,只能按照投标清单的报价结算。如果地面以上部分也重新按定额套价计算,等于把基础变更节约的钱,在地面以上部分又还给了施工单位。并强调,变更合同结算条款,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是要追究责任的。此时,建设单位才明白问题的严重性,才知道修改合同结算条款是被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为此召开了班子会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同意按招标文件结算条款计算造价。

但是,施工单位听说后就不干了,找审计人员申诉。说合同是双方签订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会认可审计结果,要到法院起诉。审计人员则强调,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施工单位坚持要按合同约定结算条款结算,由其找建设单位解决。

审计是对建设单位进行审计,发现了管理问题就要提出来,与施工单位不存在法律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合同关系,施工单位要起诉,起诉对象是建设单位。

4、审计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审计人员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对没有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按投标价+补材差的方式结算,只对变更工程、签证工程、增加工程重新计

算工程量、重新套价、总价下浮 6.2%。招标范围内工程的结算价应为1928.42

万元,调减67.95万元。

审计人员将计算结果制成审计取证记录单,给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在审计报告中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条款也写入(要说明的是,招标投标法及条例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不能处罚,只能移送),也就是说不按审计结果执行,其他部门还可以处罚,给建设单位施压。建设单位承诺,将做好施工单位的工作,保证将审计调减的造价不支付给施工单位。为了避免施工单位将审计局连带起诉,审计报告将“审定结算价”改为“结算价应为”,也就是说审计代表政府认可的结算价应为1928.42万元。

对没有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补材差,是因为基础进行设计变更,推迟了开工时间。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施工延期而引起的材料价格变化属于可调价格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要说明的是,补材差是指施工期的信息价与招标文件约定的信息价之间的差价,不是施工期的信息价与投标报价的材料价之间的差价,这个规定在《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第三十九条

中已讲得很清楚。

审计经验

建设项目的被审计单位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只是被调查单位。但是,在审计

结算的过程中,往往将施工单位作为被审计对象,由审计人员与施工人员核对。审计人员面临各种压力,甚至受到威胁。负责任的建设单位还会从中协调,不

负责任的建设单位则会“溜边”,由审计人员与施工人员直接“干仗”。

因此,投资审计在审计对象上,一定要把建设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对发现的

建设管理问题,要及时作审计取证记录,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要向建设单位

讲清楚,审计报告将发送哪些部门(市局投资审计报告一般抄送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及主管部门,必要时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报政府),给建设单位施加

压力,树立审计的权威。在审计内容上,除了对工程结算情况进行审计外,要

按《江西省审计条例》第十七条等的规定,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情况,预算、概算执行和项目绩效情况等进行审计。本文的审

计案例,经审计人员反复说明利害关系,建设单位站到了审计这一边,同意审

计人员的观点,答应做施工单位的工作。因此,施工单位只到审计局两次,没

有再纠缠审计人员。

另外,要注意法律、法规的概念和实施时间的不同。《招标投标法》由全国人大颁布,是法律,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是法规,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在《招标投标法》实施约12年后才颁布,因此《条例》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审

计人员在审计2012年2月1日以后招标的工程,审计报告引用法律法规时,建议引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文件中有而合同里面没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招标文件中有而合同里面没有 篇一: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 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 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

合同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合同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比如,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要求中标人在总结算金额的基础上再让利3%,中标人同意并写进合同。此后业主(招标人)以合同为依据要求施工单位(中标人)让利,施工单位则以招投标文件没有这一条为由不予同意。面对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之间的冲突,我们究竟应以哪个为准? 可以说,这是一个比较常见但又较为复杂的问题,因此显得非常重要。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先了解签订书面合同时是否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内容绝对一致,不能有所变化?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投标文件(包括相关的招投标书)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依据,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订立合同,其主要含义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例如主体的一致性,即合同当事人为招标人和中标人;标的的一致性,即招标和投标共同标的应为一致;另外还有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一致性、工程竣工时间的一致性等等。 但是,建设工程合同是招投标文件的具体细化,建设工程合同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并不是简单的雷同照搬。从招

投标活动到合同订立有一个过程,此间,当事人的认识难免会有所变化。当时在招投标文件中未预见的事项,可能会在签订合同时提及,尤其是建设工程与其他商品不一样,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技术性强、环节多、涉及面广、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方面的特点。因此,在合同签订阶段,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范的原则下,将合同细化和完善是需要的,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也即并非招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中标之后,双方在协商签订正式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完全保留招投标书的内容,也可能会进一步修改招投标书的内容。当然,修改的内容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否则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既然合同的非实质内容可以与招投标文件不相一致,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规定,遇到合同内容改变了招投标书内容的情况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正式的合同(前提为合同合法有效)来确立。也就是说,中标后进行修改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之间有冲突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为准,不能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工程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标准版)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会议纪要及协议;(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招标图纸(包括设计补充及变更);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标准、规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采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另行商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一周内提供全套施工图陆

套(含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贰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方或移作它用,并注意保密。若因承包人对图纸及其他资料保管不当、遗失、转借他人、复制等原因造成泄密后果,发包人对此保留终生追究的权利。承包人为此应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责任,若损失难以计算,则承包人向发包人公司按合同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①、对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工程造价进行控制。 ②、对本工程合同、工程资料进行管理;③、对安全进行监督;④、协调好各种关系。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签证;(2)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3)开工令、竣工令、复工令;(4)工期顺延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权:主持开展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及对监理工作的检查、工程造价的签证认可。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招标投标】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的23个问题

须明确问题之一: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 应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进一步表述则为明确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此外如业主要求使用风险限定性较强的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金额等。 须明确问题之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的分摊 应按明确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须明确问题之三: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1)可调价材料类别名称,例如: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可调价材料种类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确定原则可明确如下: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者。计算公式如下:占比(%)=某材料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100%。(2)业主及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上涨或下跌的风险幅度,可为5%;(3)、调整材料价差时基准期材料价格及施工期材料价格的取定,是以指导价为准还是以实际投标价或采购价为准;(4)、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可如下:

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承诺及补充意见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承诺及补充意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承诺及补充意 见 篇一:关于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主要内容的约定 关于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主要内容的约定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询标纪要及承诺书; (5)投标书及附件;(6)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7)本合同通用条款;(8)工程虽清单;(9)图纸;(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费用 列入投标总价): (具体工作内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建设管理 要求增加)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本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为:a、定额、标准、费率及相 关政策规范(非强制性文件)调整。b、国家政策变化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或应该能预见的风险。c、现行预 算定额或计价规范未描述到,但乂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内。d、材料价格的正常波动。e、施工期间非连续8小时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 23 . 3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或工程价款的结 算方法: 23.3.1工程虽根据施工图及联系单,按照《建设工程工 程虽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计算,决算工程虽须 首先报监理及建设单位初审。联系单管理按《杭州市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杭财基[20XX]1351号) 执行,未履行规定程序的联系单,不得纳入决算。 23.3.2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 的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材料变化的仅调整材料的信息价差价,并计增减材料差价的规费和税金。 23.3.3合同中没有适用工程项目单价的: (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报价水平、市场的竞争 情况及现行计价依据,在以下三个选项中选取一项并在招标 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范本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第一节协议书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关于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主要内容的约定

关于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主要内容的约定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询标纪要及承诺书;(5)投标书及附件;(6)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7)本合同通用条款;(8)工程量清单;(9)图纸;(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费用列入投标总价): (具体工作内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建设管理要求增加)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本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为:a、定额、标准、费率及相关政策规范(非强制性文件)调整。b、国家政策变化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或应该能预见的风险。c、现行预算定额或计价规范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内。d、材料价格的正常波动。e、施工期间非连续8小时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 23.3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或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

23.3.1 工程量根据施工图及联系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算,决算工程量须首先报监理及建设单位初审。联系单管理按《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杭财基[2009]1351号)执行,未履行规定程序的联系单,不得纳入决算。 23.3.2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材料变化的仅调整材料的信息价差价,并计增减材料差价的规费和税金。 23.3.3合同中没有适用工程项目单价的: (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报价水平、市场的竞争情况及现行计价依据,在以下三个选项中选取一项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套用浙江省2010版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综合费用按相应类别工程费率的下限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不另计算,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投标口径执行;材料价格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合同工期前80%的信息价平均值,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参照市场价、降幅系数、投标报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械单价有投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的后期所签订的变更协议与合同专用条款相冲突时。是以时间顺序来确定后面的解释顺序优先,还是按合同中约定的解释顺序优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 一、现场人员管理 1.按本合同进行施工组织,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15天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并需保证现场施工劳动力、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进度要求。 2. 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为投标时所报人员且不得擅自更换,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需在职在岗,且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有特殊情况应报甲方同意,并支付5000元/人罚款。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支付5000(10000)元/人罚款。乙方所更换人员必须满足本岗位各项要求且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3.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提出后,必须在24小时调离本工程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3.1.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 .

3.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正常工作者; 3.3.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3.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3.5.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且未经甲方监理认可者; 3.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4.未经甲方许可,本工程禁止任何不属于乙方之人员(甲方、甲方授权人员除外,甲方及甲方授权人员均配带工作牌)以任何名义进入乙方施工现场。 二、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1.工程质量:本工程的具体质量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及相关附件。 2.乙方承包围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如未达到此标准,乙方应采取措施在规定工期进行整改。如规定时间整改仍达不到要求,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不合格工作围对应合同价款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容,发生的所有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3.检查和返工 3.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 . .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但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因如下: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投标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二)(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按照招”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外。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可以处中标项目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同的,或者招标人、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的后期所签订的变更协议与合同专用条款相冲突时。是以时间顺序来确定后面的解释顺序优先,还是按合同中约定的解释顺序优先? 通用条款(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协议书1( 中标通知书)(2及其附件投标书(3)专用条款)本合同(4 ...通用条款(5)本合同 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如何处理则只能按备案合同进行结算!若工程经过招标、施工合同经过备案,你好!按照法律的规定,若备案合同对你们有利,则可以签,否则的话,就

招标文件工程合同范本

合同条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条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通用条款》执行。

专用条款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⑴本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责任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⑷本合同专用条款 ⑸本合同通用条款 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工程量清单 ⑻招标文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和答疑) ⑼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合同签订时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3.3 适用标准及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彳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另外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待定。 4. 图纸图纸(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自备)。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之旦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一式三份全套

4.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向与项目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工程图纸复印件或套用本工程图纸。 4.4承包人在任何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对设计和图纸进行如下复查,并有责任及时向监理工程 师报告: 4.4.1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或设计中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明显设计不合理; 4.4.2图纸中有关坐标、尺寸、标高的错误及设计中明显的遗漏; 4.4.3由于地质条件变化造成设计明显不合理;除非施工前确实不可预见,承包人应在其单项工 程开工报告中提出上述问题(如果有),同时,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同样有责任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上述问题(如果有)。 对于所有这些问题的处理,承包人均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如果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报告或未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处理,对于明显问题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XXX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XXX 职务:现场工程师 职权:按本工程施工合同。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7. 项目经理 姓名:XXX 职务:项目经理

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讲解稿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讲解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 说话 解决办法 陈继伦(杭州),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水电咨询集团,第一部分建设项目合同类型及合同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一)建设项目合同类型1 .1 建筑包工合同 ——单项工程施工或安装合同——施工和安装总合同——中国建筑工程目前使用的基本合同模式,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就是在这种合同模式的基础上编制的。,2. 设备采购合同 -生产设备采购合同-生产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生产设备采购、安装和总合同包括部分土建工程设计、施工、安装 我国基本采用前两种合同模式。第三种模式是以生产设备采购为主体的总承包模式。这可以从国外和国际招标采用的总承包模式中看出。3. 建筑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科研合同——专项咨询服务协议——我国咨询服务领域的三种常见合同模式。勘察设计合同通常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订立,而后两种合同通常通过询价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订立。4.

工程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总承包的合同模式见于国际建筑市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委托发达国家的项目。目前,中国还没有采用这种合同模式。(2)建筑市场合同管理的发展趋势 从1982年国际招标引入中国建筑市场开始,研究了中国建筑市场合同管理的发展趋势。-我国第一次国际招标鲁布革项目的招标文件是根据世界银行指南和FIDIC示范施工合同第3版编制的。——从FIDIC联合会一系列合同模式调整和更新的历史演变看国际建筑市场合同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中国工程建设市场符合国际标准,这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建筑业走出去,抢占国际建筑市场份额的需要。1. 1999年,联合会修订了原始版本。一个新的示范合同系列已经重新汇编,由四卷组成: (1)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推荐给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咨询工程师单位)设计的施工或工程项目,承包商应按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合同还可能包括承包商设计的土建+机械+电气和/或建筑的某些部分。(2)工程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 -建议交钥匙供应所有工厂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承包商应执行所有设计、采购和施工(EPC),提供全套设施并“转动钥匙”进行操作。 (3)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推荐用于电气

华南理工大学建设工程招招投标与合同管理_大作业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作业 问答题: 1.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哪几种方式?各有何特点? 答: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方式有全过程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三种。 1)全过程承包,即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到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的建设项目全过程承包。这样的工程俗称“交钥匙工程”。 2)设计、施工总承包,即从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为止的总承包。 3)施工总承包,即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总承包。 2.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有哪些? 答:1)、信息服务功能,包括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工程信息、法律法规、造价信息、建材价格、承包商信息、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士信息等。 2)、场所服务功能 3)、集中办公功能 3.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包括哪几种?各有什么优缺点?

答: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种。 1)公开招标的优点是能有效地防止腐败,为潜在的投标人提供均等的机会,能最大限度地引起竞争,达到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的目的。但是公开招标也存在工作量大,周期长,花费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不足。2)邀请招标的特点:由于被邀请参加的投标竞争者有限,不仅可以节约招标费用,缩短招标时间,而且提高了每个投标人的中标机会。但与公开招标相比,由于招标的范围有限,竞争性较低,从而可能提高中标价或者遗漏某些在技术上和报价上更有优势的潜在投标人。 我国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对于有些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4. 根据《招标投标法》,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进行招标? 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需要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在一下情形不进行招标:

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符 篇一:固定总价合同的清单与图纸不符,该如何处理 【案例】某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但修改为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是按照业主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的报价,并签订合同,合同总价2亿多。后来发现清单上有些项目与图纸不符合,增加费用约1千万,合同中业主方要求承包商按照图纸进行施工,承包商提出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一致,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但业主方的全过程审计单位拒绝了承包商的要求。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在FIDIc99cons合同条件下,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也是工程量清单(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排在图纸之前的,双方产生矛盾时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也就是说应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来施工,如果业主坚持按照图纸施工,也就是允许变更了,当然也应当允许承包商变更。 一个相反的案例 一个总承包合同,业主代表在审阅工程量清单时提出,

工程量清单中有4套空压机系统,而实际建成后没有,改为了分布式的单体清吹系统,削减合同项下付款;中方认为按照项目实际情况,项目为总承包合同,合同标的是建成335mw 出力的电站供应国家电网,在这种大的业主要求的前提下,中方提出的技术建议,而后进行了优化设计,将空压机系统取消;同时举出大量在原清单下没有的模块,说服业主代表没有继续纠缠。 谁负责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谁承担责任 1、在案例描述中,“业主方要求承包商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因此可认定承包商并不负责设计,否则业主方不应有此要求; 2、在案例描述中,承包商是按照业主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子目进行的报价,但是实际上清单上有些项目与图纸不符合,因此问题的核心在于谁负责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 3、在案例描述中,“某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但修改为固定总价合同。”因此可以认定承包商须负责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否则何来固定总价合同?因此,本人认为业主应拒绝索赔。 招投标过程的工程量清单澄清 清单形式的投标,在其投标过程中,应该存在一个图纸实际量和业主提供清单量的澄清过程,如果这过过程有了,所有的问题就解决了,看在投标过程中是如何约定的。若业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 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 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 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 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 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 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招标文件是否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是否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是否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篇一:招标文件是否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问题的提出 做为一名工作在工程结算审价第一线的造价工程师,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明明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有着很清楚的某种描述或要求,但由于施工合同中对此内容未有提及或虽有提及但要求内容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争议―――招标文件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这两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因为合同文件当然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能确认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它自然也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招标文件究竟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呢?对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依据无非有二:其一在于施工合同范本中不包含招标文件;其二在于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两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 二、施工合同范本是否不包含招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最直接依据就在于施工合同范本。从表面上看,无论是我国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是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在其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中的确都没有包括招标文件,但我们不能被这一表面现象所迷惑。

首先根据契约自由理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自由约定,所以合同范本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并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我国合同法第12条指出“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是“可以”而非“应当”,是“参照”而非“按照”,由此可以看出示范文本的效力。当然这里仅是任意性而非强行性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而非“必须”把招标文件排除在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这一条款,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应当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施工合同应当与招投标文件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既是主体的一致,更是造价、工期、质量等内容的一致。遵照这一要求操作的结果,必然是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高度重合,因此范本中不需再单独列明招标文件也就完全合乎逻辑。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即在实质上招标文件就是也应当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招标是否属要约邀请 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深层次的理论依据一般是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 1、要约邀请不一定就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 首先,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表现形式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因此无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其本身是否能够做为合同内容的唯一判断标准就在于它是否表达了当事人的合意。其次,从一般的理论上来看,他们也只是从构成合同的积极意义上肯定了要约和承诺,但并未同时排除要约邀请。所以,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

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 (4)询标纪要及承诺书;(5)投标书及附件;(6)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7)本合同通用条 款;(8)工程量清单;(9)图纸;(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园林绿化技术规程(HBL/T002-1999)》以及浙江省、杭州 市颁发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制度。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以施工图明确的标准、规范为准。包括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 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及国家及地方现行施 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行解决。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地方、行业协会及企业标准、规范、规定、经发 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7天内提供施工图纸肆套(包含用于竣工 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允许不得外借复印。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项目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授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任何付款凭证需经发包人代表签署确认意见后才有效。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工程师(现场主管) 职权: 现场协调管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由中标单位自行考虑、施工用电自备发电设备或蓄电设备,费用包含在相关措施费中,否则作优惠处理。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人。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工程项目的各种批准证件,承包人协助。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开工前7天内双方在现场交验,并做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另行通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现事先未知的地下管线、文件等,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保护好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由发包人负责按通用条款办理。中标人应根据工程要求。在技术标内明确处理方案,保护费由中标人自行考虑,包干使用,在项目措施费中单列,并计入投标报价中。如因承包人施工不当或组织不严密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生时双方协调解决。

招标文件主要合同协议书条款图文稿

招标文件主要合同协议 书条款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 一、现场人员管理 1.按本合同进行施工组织,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15天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并需保证现场施工劳动力、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进度要求。 2. 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为投标时所报人员名单且不得擅自更换,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需在职在岗,且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有特殊情况应报甲方同意,并支付5000元/人罚款。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支付5000(10000)元/人罚款。乙方所更换人员必须满足本岗位各项要求且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3.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提出后,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3.1.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3.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正常工作者; 3.3.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3.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3.5.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且未经甲方监理认可者; 3.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4.未经甲方许可,本工程禁止任何不属于乙方之人员(甲方、甲方授权人员除外,甲方及甲方授权人员均配带工作牌)以任何名义进入乙方施工现场。 二、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1.工程质量:本工程的具体质量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及相关附件。2.乙方承包范围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如未达到此标准,乙方应采取措施在规定工期内进行整改。如规定时间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不合格工作范围对应合同价款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发生的所有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3.检查和返工 3.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所需费用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关键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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