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处置和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银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辖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卫生、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餐厨垃圾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运、处置。经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协议。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密闭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应当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

器、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八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在收集、运输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二)对运输车辆采取封闭、遮盖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作业;第九条餐厨垃圾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餐厨垃圾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第十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处置记录台帐,于每季度末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报上季度收运、处置的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等情况。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或处置;

(四)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下水管网;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处置;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十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除尘滤布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对餐厨垃圾收运、

处置单位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制定。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于每年年底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或者未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分别单独收集的,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

(一)、

(三)项规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清运餐厨垃圾或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作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

(二)项规定,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未封闭、遮盖或者封闭、遮盖不严,造成滴漏、撒落的,处2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未如实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

(三)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或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压滤机滤布厂家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四)、

(五)项规定,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下水管网或者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的,处200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六)项规定,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的,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使用或者销售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x年8月31日起施行。

附送:

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第一条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

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二)技工:

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

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四)服务生:

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五)普通工:

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第三条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第四条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第二章雇用及解雇第五条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第六条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第七条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

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第八条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第九条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第十条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第十一条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a)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b)员工调查表二份。c)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d)保证书一份。1.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寸半身照片七张。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第十二条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

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1.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3.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第十三条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第十四条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

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第三章保证第十六条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第十七条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第十八条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第十九条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第二十条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第二十一条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第二十三条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第四章工作时间及加工第二十四条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第二十六条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第二十七条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第二十九条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第三十条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第三十一条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第三十二条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第三十三条员工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第五章差假第三十四条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第三十五条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

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第三十六条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30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超过规定病假20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8日,子女得丧假6日。假期内工资照给。(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8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第三十七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第三十八条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第三十九条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50%抚恤津贴。第四十条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

(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六)应召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第四十一条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压滤机滤布厂家累积八小时为一日。第四十二条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第四十三条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第四十四条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雇。第四十五条年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第四十六条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第四十七条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第四十八条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第四十九条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第五十条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第六章工资第五十二条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第五十四条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第五十五条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第七章奖惩第五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第五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

(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者。第五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着效果者。(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第五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第六十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第六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者。(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第六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八)捏名诬控同事者。(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第六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五)窃取公物者。(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九)威胁主

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第六十四条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第六十六条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第六十七条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第六十八条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第八章考绩第六十九条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第七十条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除尘滤布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第七十一条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

90分以上者。(二)甲等:

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

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四)丙等:

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五)丁等:

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六)戊等:

未满50分者。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30%。第七十二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者,

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第七十三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第七十四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第七十五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第七十六条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

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二)甲等:

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

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四)丙等:

仍支原级。(五)丁等:

降一级。(六)戊等:

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第七十七条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第七十八条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第七十九条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第八十条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第八十一条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第八十二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第八十三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试十日前公告。第八十四条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订。第八十五条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

(一)一般学科30分:

分为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10分)。(二)本业智能70分。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或降低。第八十六条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第八十七条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第八十八条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行办理。第八十九条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呈

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次)年1月1日起生效。第九章福利及卫生第九十条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讲习及教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第九十一条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第九十二条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康。第九十三条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第九十四条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第十章抚恤退休及保险第九十五条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第九十六条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第九十七条员工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九十八条为适应实际需要各部门得另订单行补充办法,呈报本公司及主管机构核准后施行。第九十九条本规则自呈奉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幼儿园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doc

幼儿园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园食堂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为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购合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以及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时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盖,运往校园西北角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区,由后勤工作人员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等),按规定倒入专用的泔水桶,回收给养殖场和养猪专业户;废弃油脂类垃圾(废弃的厨房煎炸油、烧烤动物时产生的废油等)禁止直接倾倒入下水沟,应使用专用容器存放,定点回收处置。 五、泔水类垃圾按要求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养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回收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养猪专业户无执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养殖证明)。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应回收给取得合法资格的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注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安排专人建立完整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校总务科,并接受监督检查。

八、园长加强对食堂食用油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馆、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餐厨垃圾范围进行集中处理。 第四条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和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三)监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 (四)按规定程序制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二)负责检查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情况; (三)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人居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理企业的污染防 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河道和排水管理,依法查处向河道和公共排水设施排放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市县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废弃物治理政策。 对在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改、商务、公安、财政、物价、环保、规划、水利、市政园林、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具体统筹解决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饭店餐饮业协(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饭店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饭店餐饮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

餐厨垃圾处理厌氧工艺完整版

餐厨垃圾处理厌氧工艺完整版 厨垃圾是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最为普遍的废弃物,属于城市生活垃圾,其主要成分包括淀粉类食物、植物纤维、肪类等有机物,具有含水率高,油脂、盐份含量高,易腐烂发臭,不利于普通垃圾车运输等特点。这类垃圾若不经,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 厨垃圾主要来源于餐饮服务业、家庭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食物加工下脚料(厨余)和食用残余(泔脚)。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餐厨垃圾的产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国内的大型,特大型城市中如深圳等,餐厨垃圾的日产量已达数千吨,全国餐厨垃圾的年产量达到千万吨,单纯填埋的话,占用大量土地,产生和填埋气体也需要后期处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厨垃圾目前在很多城市尚未进行规范化管理,收集容器摆放地环境脏乱,孳生和招引蚊、蝇、鼠、蟑螂等害虫,易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垃圾收集地附近容易产生难闻气味,引起人们感官上的反感;由于餐厨垃圾含水量较高的特性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运输车辆不规范,易发生餐厨垃圾外漏和倾洒,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最主要的是城垃圾多被养殖户收集,作为养殖饲料直接使用,垃圾未经处理进入人类食物链,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地起来重新炼制成为廉价食用油,在市场上再次流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存在问题的同时,餐厨垃圾因其富含有机物也可作为潜在的能源供应体。通过恰当的处理方法,可以释放出蕴藏在能量,转化为电能,热能,作为常规能源载体的有效补充。在当前我国能源供应日趋紧张的时期,寻求新能源迫在厨垃圾通过成熟工艺技术获取能源不失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厨垃圾概况 餐厨垃圾性质 集的餐厨垃圾成分复杂,不仅包括宾馆、饭店的剩菜、剩饭还包括大量废旧餐具、破碎的器皿,厨房的下脚料等,皮、蔬菜、米面,鱼、肉、骨头以及废餐具、塑料、纸巾等多种物质的混合物。糖类含量高,以蛋白质、淀粉和动,且盐分、油脂含量高。以中国南方某城市为例,下表详细给出了餐厨垃圾的组分与成份: :餐厨垃圾组分 食物垃圾 纸张 金属 骨头 木头 织物 塑料 油脂 75.1% - 90.1% 0.8% 0.1% 5.2% 1.0% 0.1% 0.7%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3篇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3篇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1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购十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 回收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养猪专业户无执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养殖证明)。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应回收给取得合法资格的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注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八、后勤处加强对仓堂食用油索证索票制度和仓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2 1、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渝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2、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3、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4、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5、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6、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7、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 15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 同意; 8、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 得回执。 皇侨酒店餐厅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3 为加强我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马湾小学餐厨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 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 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学校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 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 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总务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最新餐厨垃圾处理国家标准.pdf

总则 1为贯彻国家有关餐厨垃圾处理的法规和技术政策,保证餐厨垃圾得到资源化、无害化 和减量化处理,使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建设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3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消除风险、控制污染、安全卫生、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4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项目设备技术要求 1、设计与制造 餐厨垃圾处理设备是使用微生物菌剂对可堆肥处理的生活有机垃圾进行快速的好氧发酵处 理的装置。主要由一级提升机、分拣装置、进料装置、机仓、搅拌装置、动力系统、加热系 统、除臭系统、出料装置、污水排放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微生物菌等组成。能够在24小时内将进仓垃圾通过加热搅拌粉碎并通过微生物菌作用的完成处理形成粉末状的有机肥。 (1)处理设备应具有自动运行功能和运行情况显示屏,显示内容包括:温度、搅拌和通风 供氧电机工作状态设定,以及机仓内温度等。 (2)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应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 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应提供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 (3)处理设备具有接受桶装生活有机垃圾的能力配备机械提升装置,应能接受60L、120L、240L标准垃圾桶的生活有机垃圾量。 (4)加热系统设定温度应可调节,设定温度不得低于35℃,并具有过热保护装置。 (5)搅拌系统的转停时间可按需要自动调节、设定,搅拌主电机应有过载保护装置,并设 有手动控制装置,通风量应可调节。所选机械、电气配件应为国际国内著名品牌产品。 (6)机仓及与物料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不锈钢304材料制作,并满足处理设备使用寿命要 求,罐体不应出现渗漏现象,处理设备应有机械辅助出料功能。 (7)整机表面应平整,无明显的凹凸痕、划痕、毛刺及无尖锐棱角等。 (8)处理设备机仓应密闭,机仓内气体应经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出。 (9)处理设备机仓容量应大于等于标准容量,标准容量计算方法见公式:V=W×2.4 ,式中:V—标准容量(L);W—设备一个处理周期处理垃圾量(Kg)。

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农业、旅游、教育、商务、交通运输、 公安及其交通管理、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受理的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设施规划建设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内容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置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 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将验收备案情况报送所

餐厨垃圾处理行业标准规范

我国首部规范餐厨垃圾全过程处理(包括收集、运输、预处理、末端处理)的行业标准《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 该《规范》为我国餐厨垃圾处理厂的设计、建设、运营提供了技术依据,它的实施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和从源头上减少饮食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2014年在生活垃圾处理领域的投资研究取得成功。引进美国和日本的环保理念和技术研发,生产了生活垃圾分类机,餐厨垃圾生化制肥机,低温磁化分解垃圾0排放处理机,餐厨垃圾全自动制肥机,餐厨垃圾全自动制饲料设备,填补了餐厨垃圾再利用领域的空白。大型全自动生活垃圾处理生产线。解决了城市生活垃圾,小区,部队,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美丽农村,养殖厂等困扰了多年的垃圾处理问题,基本上从源头上达到了垃圾治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不得随意处置 《规范》将“餐厨垃圾”术语定义为:“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的总称。”《规范》将“餐饮垃圾”术语定义为: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的饮食剩余物以及后厨的果蔬、肉食、油脂、面点等的加工过程废弃物。而餐饮单位作为此类垃圾的产生者,将承担责无旁贷的义务。《规范》明确规定:“餐饮垃圾的产生者应对产生的餐饮垃圾进行单独存放和收集,餐饮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此条作为强制性标准在《规范》中加以明确。 这是对餐饮垃圾处理的强制性要求。其目的是加强餐饮垃圾前端收集、防止偷排。没有前端的充分收集作保障,末端处理设施建设就成为摆设,特别是一些试点城市,不要急于盲目建厂,先建立起餐饮垃圾前端收集系统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居民家中或社区设置的粉碎设备(可将日常生活中弃之的果蔬粉碎,直排下水道)是不是就不可以再使用了呢? 《规范》中明确“餐饮垃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但并不包括厨余垃圾(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等易腐有机垃圾),因为餐饮垃圾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直接排入管道会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管道的堵塞;而城市居民产生的厨余垃圾因量少,经粉碎后即便是直排,也基本不会对排水管道构成太大影响,所以这一强制性规定只适用于餐饮垃圾,不要产生误解。 餐厨垃圾运输:尽量减少中转 为减少餐厨垃圾长距离运输的环境污染风险,《规范》明确提出:“餐厨垃圾应采用密闭、防腐专用容器盛装,采用密闭式专用收集车进行收集,专用收集车的装载机构应与餐厨垃圾盛装容器相匹配,任何路面条件下不得泄漏和逸洒。餐厨垃圾宜直接从收集点运输至处理厂。”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废弃物治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贯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方针,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置,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模式。 二、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是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分类存放,禁止与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禁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

(二)餐厨废弃物应投入专用存放容器内,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 (三)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四)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餐厨废弃物产生后在规定的收集时间内交运,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 (五)设置符合标准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并在餐饮设施、餐具清洗池安装油、渣处理及过滤设施。 (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厕所等,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禁止以下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出现违反规定的下列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规 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如下: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 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市县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餐厨垃圾处理国家标准

总则 厨垃圾处理工程建设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3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消除风险、控制污染、安全卫生、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4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项目设备技术要求1、设计与制造? 提升机、分拣装置、进料装置、机仓、搅拌装置、动力系统、加热系统、除臭系统、出料装置、污水排放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微生物菌等组成。能够在24小时内将进仓垃圾通过加热搅拌粉碎并通过微生物菌作用的完成处 (1)处理设备应具有自动运行功能和运行情况显示屏,显示内容包括:温度、搅拌和通风供氧电机工作状态设定,以及机仓内温度等。(2)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应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应提供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3)处理设备具有接受桶装生活有机垃圾的能力配备机械提升装置,应能接受60L、120L、240L标准垃圾桶的生活有机垃圾量。(4)加热系统设定温度应可调节,设定温度不得低于35℃,并具有过热保护装置。(5)搅拌系统的转停时间可按需要自动调节、设定,搅拌主电机应有过载保护装置,并设有手动控制装置,通风量应可调节。所选机械、电气配件应为国际国内着名品牌产品。

(6)机仓及与物料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不锈钢304材料制作,并满足处理设备使用寿命要求,罐体不应出现渗漏现象,处理设备应有机械辅助出料功能。(7)整机表面应平整,无明显的凹凸痕、划痕、毛刺及无尖锐棱角等。(8)处理设备机仓应密闭,机仓内气体应经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出。(9)处理设备机仓容量应大于等于标准容量,标准容量计算方法见公式:V=W×2.4 ,式中:V—标准容量(L);W—设备一个处理周期处理垃圾量(K g)。(10)处理设备使用寿命应≥90000h。(11)处理能力<1000Kg/d的设备,处理设备年报修等待和维修时间应小于等于48小时,设备年保养时间≤48h;处理能力1000Kg/d~2000Kg/d的设备,设备年报修等待和维修时间应小于等于96小时,处理设备年保养时间≤72h。 2、环保指标(1)在自由声场中,距设备1m处整机噪音≤75db(A)。安装在疗养院、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处时,厂界噪音昼间≤50 db(A),夜间≤40 db(A);安装在居住小区处时,厂界噪音昼间≤55 db(A),夜间≤45 db(A),安装在其它区域时应符合G B12348规定。????? (2)处理设备废气排放指标排放指标符合表1规定,厂界臭气浓度≤20(无量纲)。? 表1处理设备废气排放指标单位:m g/m3? (3)发酵产物应符合GB8172的相关要求,具体指标符合表3规定,发酵产物经最终处理后杂物含量≤3%、粒度≤12mm、PH=6.5-8.5。 表3 发酵产物排放指标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09年2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必须符合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研究和使用,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七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收

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任。 第八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按照本市卫生、环保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和处理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保证收集、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餐厨垃圾的处理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餐厨垃圾产生者可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向受委托的专业企业支付餐厨垃圾运输处理费。 具备相关技术、设备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也可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都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揽。 不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不得进行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要求规范(CJJ184-2012).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餐厨垃圾处理的法规和技术政策,保证餐 厨垃圾得到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处理,使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建设 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工程 项目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 和设备,做到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消除风险、控制污染、安全 卫生、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1.0.4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 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餐饮垃圾restaurant food waste 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的饮食剩余物以及后厨的果蔬、肉食、 油脂、面点等的加工过程废弃物。 2.0.2厨余垃圾food waste from household 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2.0.3餐厨垃圾food waste 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的总称。 2.0.4泔水油oil in food waste

从餐厨垃圾中分离、提炼出的油脂。 2.0.5煎炸废油waste fried oil 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做煎炸食品后废弃的煎炸用油。 2.0.6地沟油oil made from restaurant drainage sewage 从餐饮单位厨房排水除油设施分离出的油脂和排水管道或检查 井清掏污物中提炼出的油脂。 2.0.7干热处理dry thermal treatment 将餐厨垃圾预脱水后,利用热能进行干燥处理,同时杀灭细菌的处理过程。 2.0.8湿热处理hydrothermal treatment 基于热水解反应,在适当的含水环境中,利用热能对餐厨垃圾进行处理,并改变垃圾后续加工性能的餐厨垃圾处理过程。 2.0.9含固率ratio of dry solid to total material (TS) 物料中含有的干物质的重量比率。 2.0.10反当动物饲料ruminant animal feed 用来喂养具有反刍消化方式动物的饲料。反刍动物一般包括羊、骆驼、鹿、长颈鹿、羊驼、羚羊等。 3餐厨垃圾的收集与运输 3.0.1餐饮垃圾的产生者应对产生的餐饮垃圾进行单独存放和收集,餐饮垃圾的收运者应对餐饮垃圾实施单独收运,收运中不得混入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3.0.2餐饮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就餐人员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2、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 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3、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 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4、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 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5、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 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管理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6、管理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7、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日产日清,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8、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9、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10、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11、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 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并在24小时内交运完毕。 12、禁止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中的废弃食物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性使用或销售;

北京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北京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第二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必须符合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研究和使用,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任。 第六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按照本市卫生、环保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和处理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保证收集、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餐厨垃圾的处理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餐厨垃圾产生者可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向受委托的专业企业支付餐厨垃圾运输处理费。 具备相关技术、设备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也可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都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揽。 不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不得进行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条运输餐厨垃圾依法实行准运证制度。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市市政管委核发的准运证件,方可从事运输。 运输餐厨垃圾应当使用专用密闭机动车辆。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功能齐备、完好和车身整洁。运输餐厨垃圾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倾倒。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运输企业(包括自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消纳处理。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家庭等加工、消费食物过程中形成的残羹剩饭、过期食品、下脚料、废料等废弃物。 (依据住建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治理原则)本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从源头控制实现减量化,遵循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

作;区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改、工商、环保、农业、商业、卫生、公安、综合执法、食药监、质监、水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资金来源)餐厨垃圾处置费由市财政承担,收集和运输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处理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规划建设)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技术论证)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2010)的要求,并通过项目立项批复或者建设、市市容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 未经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参与的技术论证或者未通过技术论证的餐厨垃圾处置技术、设备、工艺,不得用于餐厨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第十条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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