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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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20331(颁布时间)

20120501(实施时间)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文号)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森林航空消防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

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第八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

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

第九条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边境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防御境外山火入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第十一条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开展森林火险预警、森林火灾监测、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学研究。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火情瞭望台(塔),开设防火隔离带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对进入

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十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计划烧除规程,实施计划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开展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防止野外违规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

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护森林,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制止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

(四)及时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

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标志式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

送管道等,产权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在开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审核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工程造林或者成片造林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林带与该造林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专用电台。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

在森林防火期,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时,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特点制定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应急值守、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扑救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方案,做好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的要求和森林防火发展规划,组建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配备专业装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当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负责扑救责任区内的森林火灾。

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本地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组建森林火灾应急扑火队,配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负

责初发森林火灾的扑救。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扑火指挥员、专业扑火队和应急扑火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防火扑火物资,保证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全省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接到报告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实行24小时全天执勤、备勤制度。

第三十三条森林火情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归口管理,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七)省、州(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调集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参加救援,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三十六条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三十七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较大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五)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

(六)城镇面山的森林火灾;

(七)乡、镇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八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督促、指导或者

指挥扑救。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三)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发生的森林火灾;(五)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六)县级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九条开展森林航空消防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航空消防协作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组织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一条森林火灾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参加扑火的,扑火期间人员工资、差旅费等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

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四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行政交界地区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

第四十五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

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云南日报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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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工作规划

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林业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森林防火工作,大力提高综合防控能力,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促进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办法》、《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预防森林火灾办法》和《贵州省“十二五”重点林业工程规划》,结合黟县森林防火的具体情况,特编制《镜屏县森林防火“十二五”总体规划》。一.森林防火的形势与任务(一)概况县位于贵州省东缘,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东部,东经108°48′37″—109°24′35″,北纬

26°23′29″—26°16′49″。东临湖南省靖州县,西靠剑河县,南与黎平县接壤,北与天柱县为界。境内一般海拔高度400-800米,最高海拔1344.7米(西南固本乡龙干山),最低海拔282米(东部阳豆溪清水江山境处),南北最宽39.6公里,东西长55.5公里,总面积有1600.85平方公里。县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因境内植被条件较好,对气候的分配有了相应的调节,故气候温和,雨量充沛。由于受到境内复杂的地形和植被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具有明显的山地主体气候和林区气候的特点。(二)动植物资源概况境内植物资源以杉木、马尾松、竹林、油茶林、常绿、落叶阔、叶林、灌木林、草坡等8种植被为主,总面积15910公顷,林业林地115892公顷,其中有林地78105公顷,经济林4083公顷,竹林429公顷,蔬林地618公顷,苗圃地14公顷,无林地15.708公顷,非林地43207公顷,森林覆盖率为51.72%。境内动物资源以兽类、鸟类、爬行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地预防和扑救.除城市地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地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地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地实施,指导各地方地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地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

火地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地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地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地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地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地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地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制度守则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x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各单位干部职工应履行的森林防火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项目部安全责任目标管理体系,使森林防火安全工作与项目部的安全保障体系相适应。 第三条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项目部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项目部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第四条项目部管理的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预防森林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项目部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 第二章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X 副组长:XXXXX 成员:XXXXXX领导小组下设森林防火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由安质部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安质部掌握,在出现火情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由组长和全体成员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协调、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指挥现场的灭火扑救工作。 各单位相应成立义务森林火灾扑救突击队,负责各自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健全森林火灾扑救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铁锹等灭火消防工具。 与佳木斯林业公安局消防队取得联系,利用消防队的专业队伍及消防设备,在发生火情时及时沟通,迅速扑救。 第三章防火职责

第七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改防火责任制,并督促实施; 2、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活动; 3、领导专(兼)职、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保证;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研究隐患整改方案的实施,做到“预防为主”; 5、指导对防火设备的配备、维修、更换、管理; 6、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负责迅速上报、组织扑救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规,保障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情况; 2、将防火工作与本项目部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防火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防火安全责任,批准实施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防火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森林防火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项目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森林防火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 1、在项目部防火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工区的防火工作; 2、定期向项目部防火领导小组汇报本架子队的防火工作情况,提出防火工作实施计划; 3、加强对职工〈包括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与普及; 4、经常组织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负责复查验收,对重点禁火部位动火实施监护; 5、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报告,并督促本架子队有关人员釆取临时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调查情况,分析

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方案样本

四川雅砻江两河口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业项目 代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施工安全方案报审表 施工单位: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洛下连接道路项目部 总承包单位: 成都院两河口移民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合同号: LHKC- 03 监理单位: 中南监理Ⅱ标监理部 编号: ( 安全) / /LG-007

说明: 本表按二级监理组织机构设置制定, 一般安全方案的审批: 驻地办设专职安全监理的,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查后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即可; 专职安全工程师设在总监办的, 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总监办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批即可。 一般的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培训等方案采用此表报审。监理规范4.2.2第5条规定的专项方案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及验算结果用监表5《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申报; 对方案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审查意见由驻地办或总监办集中以书面审查记录或文件的形式反馈并存档; 施工总承包的项目, 如总承包单位内部划分了合同段, 成立了具备项目管理各种职能的项目经理部的, 应按内部划分的合同段进行申报。

两河口水电站库周交通洛古至下瓦然连接道路工程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方案 ( 合同编号: LHKCSG- 04)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洛下连接道路项目部 10月10日

目录 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工程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本合同项目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施工区气候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森林防火责任区及时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编制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编制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森林防火组织保障..........................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组织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成员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巡视巡查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特殊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5.6森林防火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森林防火常识和扑火安全知识

森林防火常识和扑火安全知识 1、什么是森林火灾? 答:凡是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超过一定面积的林火,就称为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有哪几种? 答:森林火灾分为地表火、树干火、树冠火和地下火。 地表火就是在地表面燃烧的火,主要烧毁枯枝落叶和杂草,能直接把矮小的幼树、灌木和大树露出地面的根烧死。 树干火就是树干燃烧的火,通常由地表火和雷击火引起。 树冠火就是在大树树冠上燃烧蔓延的火,它是密林内的地表火遇到强风燃烧到树冠上引起的。这种火一旦形成以后,能把树叶、树枝和树干全部烧毁,着火的树枝掉下来又可把幼树烧死,破坏性很大,扑救困难,常造成毁灭性的灾害。 地下火就是由森林地表下的腐殖质层或泥炭燃烧形成的,往往看不到火苗,只能看见浓烟,这种火会烧坏树根而毁坏森林。 3、森林火灾分为哪几级? 答:《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森林火灾有什么特点? 答:森林火灾发生一般都特别突然,来的时候也很凶猛。人类扑救森林火灾的时候,困难很大,还要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严重的时候还会造成人员伤亡,甚至烧毁城镇和村庄。所以说,森林火灾破坏性很大。 5、森林火灾对森林资源有什么危害? 答:人们常说:“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一棵幼苗长成大树常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需要花费人们大量的心血和汗水,而一场森林火灾在几天或者几小时内就能把大片的森林毁灭,生活在森林内的珍贵野生动植物瞬间就消失了,有的甚至灭绝……损失之大是无法计算的。 6、引起森林火灾的原因有那些? 答:概括地说,引起森林火灾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天然火源,一种是人为火源。 天然原因主要是指人类无法控制的原因:如雷击火、火山爆发、陨石坠落和泥炭自燃等,天然原因引发的森林火灾相对较少。 人为原因主要是指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原因:如在山上烧荒、烧田埂、采石放炮、烧炭、烧石灰、烧砖瓦以及机车甩瓦、汽车喷火和高压线脱落及在山上扔烟头、烧火做饭、取暖、照明、上坟烧纸、放鞭炮、小孩玩火、坏人放火等等。 7、扑救森林火灾的科学方法? 答:扑救森林火灾一般采取以下两种基本方法: 直接灭火:就是使用扑火工具,直接扑打林火,或者铲土覆盖、洒水、化学灭火剂喷洒磷火,这种方法多用于火灾的初期,特别是地表火。 间接灭火:指当火势较大、人不能接近大火时,特别是树冠火,用开设防火沟或较宽的隔离带、清楚一切可燃物的方法,使着火的可燃物与未着火的可燃物彻底分离,防止林火继续蔓延,最终使火熄灭。 8、扑救森林火灾分为哪几个阶段? 答:根据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和扑火特点,扑救森林火灾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再巩固”的程序,分阶段地进行。 (一)控制火势阶段。控制火势阶段是初期灭火阶段,其任务主要是封锁火头,控制火势,把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燃烧,也是扑火地最紧迫阶段。 (二)稳定火势阶段。在封锁火头,控制火势后,必须采取更有效地措施扑打火翼(火地两侧部),防止火向两侧扩展蔓延,是扑火地最关键阶段。

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模板

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现场管理与过程控制标准化 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编制 复核 审批 中铁八局贵州双龙生态体育中心项目经理部 2月编制 2月发布 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为加强森林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及《贵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规定,结合双龙生态体育中心(公园)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一、加强消防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火灾案例实际告诉我们,火灾都是能够预防的。预防火灾的主要措施是: 1.确保通讯畅通,项目部森林防火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值班,项目部负责人、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如有问题及时上报,保证信息畅通无阻。 2.施工现场禁止吸游烟,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手续,做到不清理场地不烧,不经审批不烧,无人看护不烧。 3、制定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项目部对各施工队森林防火的具体工作做好安全布置,负责本项目合同段森林防火的具体工作。 4、项目部组织各部门管理人员和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和贵州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在施工现场、路线范围内及驻地设置明显的森林防火宣传牌。

5、配备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所用的灭火设施必须配备充分,各种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6、一旦发生火情,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要迅速作出反应,启动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各项措施进行灭火,同时逐级进行上报。对因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指挥部、总监办的要求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施工现场要注意明火,油罐的安放位置必须合理并保证安全,配备有灭火器材和避雷措施,施工材料、机械设备放置到安全位置,并加强夜间值班;避免意外事故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 8、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的森林防火人员、物资、设备要准备到位,随时调用。 9、在森林防火方面,要做到早防范、早准备、早落实、早解决,坚决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项目部的正常施工。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一)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及其人员组成 总指挥:赵俊 各小组长: 通讯联络组:徐旺 技术保障组:伍廷波 安全保障组:夏宇

2018年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及制度建设

泸县牛滩镇2018年森林防火队伍 及制度建设 牛滩镇农林站为保护全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镇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计划(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 强化政府领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村巡山护林员、林权所有者的责任,把各项责任负责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具体地块。实行政府领导分区域负责,各村巡山护林员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林权所有者负责本地块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同时,镇政府成立“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钟伟镇长 副组长:李定才副镇长、邝秀峰副镇长、李元清人大主席、罗国忠纪委书记、杨伦勇组织委员。 成员:各村(居)委员会主任及各林区巡山护林员。 2. 落实镇政府与各村签订了护林防火目标考核责任书,森林防火工作纳入镇对村的年终目标考核,修订并完善了森林防火应急处置方案,读出各村储备防火工具,落实专(兼)职护林员巡山护林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森林火灾“0”发生。 (二)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

1.严格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应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缺岗、漏岗,服从调度,保持通讯畅通,严格执行森林火灾的监测、报告制度。 2.及时报送县上要求报送的各种总结、报表、资料,森林防火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3.积极开展护林防火等农林业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整改。 (三)完善扑火工具,落实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制度。 1. 新购买了打火帚200把、油锯3把、往复式水枪3把、风力灭火器3台、砍刀40把、铁锹60把、镰刀60把、钉耙20把、镐头15把、干粉灭火器20个、喊话器5个、手电筒50把、对讲机5部、手套100双,主要集中存放在镇政府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室和玉峰社区森林扑火物资应急储备库,各村也存放了打火帚5-30把。 (四)对重点项目建设和其他领域农林安全生产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 1. 镇上每月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组对农林安全、及在建项目等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领导带队深入重点林区村、农林业生产现场开展开展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对重点防火林区,逐一摸清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和防火设施维护保存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确保农林生产安全。 (五)强化宣传,增强防火意识

森林防火责任书

高坪区走马乡森林防火 目标责任书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8—2019年森林 防火责任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效地保护我县生态和森林资源的安全,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制定 本责任书。 一、各村、居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治火”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 火工作,确保下列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调整充实村森林 防火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 防火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和干部分片包干 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开展防火检查,确保各项措施 全面落实。 (二)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长效机制, 引导林农、经营者按照自愿、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各种联防、 联保、联控的护林防火群防组织;健全完善护林防火村规民约和各种 护林防火组织章程及公约,建立群众互助自律的森林防火制度;严格 野外火源管理,建立巡山护林制度,组织开展巡山护林和林缘田边 可燃物计划烧除工作,实行疏堵结合的火源管理新机制,消除火灾 隐患;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大

力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认真落实《高坪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和《高坪区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 森林火灾预警和扑救措施。 (三)大力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应纳入村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四)及时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火灾案件的查处和火烧迹地的 更新。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后,村居应及时到场指挥扑救,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地扑灭森林火灾。辖区内森林火灾8小时扑灭率不 低于90%,火灾扑灭后复燃率不超过火灾总数的5%,火灾案件查处 率不低于80%,火烧迹地的更新达100%。 (五)严格控制森林火灾。辖区内规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 公益林,年森林火灾发生率不超过0.5次/万公顷,受害率不超过0. 5‰;其它有林地森林火灾发生率不超过1次/万公顷,受害率不超过1‰;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各村、居要按照本责任书规定的工作目标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外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本责任书的 要求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同时负责组织对各村、居森林防火责任书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并通报。 三、本责任书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如有人事变动,应及时做好 交接工作。 走马乡人民政府村委会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2018年月日

《龙里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龙里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一、预案出台的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龙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结合龙里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编制的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和制定科学的扑救措施,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预案主要内容 《龙里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分为八章28项。主要是对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附则八个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灾害分级,明确了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处置,指出了森林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二)组织指挥体系。明确了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成部门及其职责,指出设指挥长1名,常务副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1名,已列出成员单位40个,并可根据防灭火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还明确了火灾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三)监测预警。明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草原公园、林场等区域、林区墓地聚集区、公墓区、林区及林区边缘重要设施、仓库、油库、加油站、炸药库、林区周边村寨、居民居住地区等为重点监控对象,明确了预警措施以及预警信息发布的机构部门。 (四)信息报告。明确了火灾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要求事发地镇(街道)应在火灾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火部门须在火灾发生后1小时30分钟内,向州人民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报告。 (五)应急响应。指出了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明确发生火灾后,事发地镇(街道)和责任单位应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同时指出了分级别响应的应急处置措施;还明确了应急响应终止的判断依据。 (六)后期处置。明确了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调查的部门;提出了奖励以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指出了善后相关规定。 (七)保障措施。明确了扑火力量保障,指出了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要以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驻军、武警部队、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

森林防火条例(个人)

三、森林防火知识试题 76.我国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的方针是____。( B ) A扑救为主,综合治理;B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C预防为主,打早打了;D综合治理,积极消灭 77.《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____。( B )A各级林业部门的事情;B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C驻林区各单位的事情;D森林所有者的事情 78.森林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是____ 。( A ) A打早、打小、打了;B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 C小火当大火打;D发现早、灭在小 79.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 A )批准。A县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C乡级人民政府D村(居)民委员会 8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但不包括下列哪项具体工作____。( C ) A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 B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C审判森林火灾肇事者 D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81.加强对____的管理,是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最有效的办法。( A ) A人为火源;B进山人员;C生活用火;D生产用火 82.____大兴安岭林区发生特大森林火灾。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毁林面积最大、伤亡人数最多、损失最为惨重的一次森林火灾。( B ) A 1988年5月6日 B 1987年5月6日 C 2002年7月28日 D 2002年10月2日 8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令,重点林区遇____高火险天气,一律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C ) A 四级风以上; B 五级风以上; C 三级风以上; D 二级风以上 84.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

火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有效的预防和扑救火灾,积极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使林业发展,接下来是为大家收集的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范文(一) 为有效的预防和扑救火灾,积极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使林业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夕阳乡政府有关森林防火工作安排,结合本村实际,对各村小组签定20**年度森林防火责任书。 一、签定两个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书 1、各村小组、支部书记与村委会签定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2、各村林地点、片负责人与各村小组、支部书记签定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二、年度目标任务 (一)林火控制指标(包括林地、山埂) 森林林火次数、活在受害率、火灾控制率实行零指标管理,只要上述三种情况发生,就按年终考核奖相应扣除。 (二)林火管理指标 1、责任制的落实和机构队伍建设 实行村小组领导负责制,层层签定责任书,各村小组组

长为森林防火负责人,各村组必须组建一支不少于30-50人的义务扑火队,同时推行林地点、片负责落实制度。 2、森林火灾的预防 (1)召开防火户主大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全面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认真督查各项森林防火落实情况。 (2)在村小组内采取各种措施开展宣传工作,举办不少于一次的以森林防火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刷新、更新宣传标语率达60%以上。宣传活动提倡利用广播、标语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把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不做到者村委会追究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根据各村组的防火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用火隐患,对违规用火进行严格查处。 (4)认真制定《野外火源管理》,在防火戒严期及时告知户主防火的重要性,要求各组点、片林地防火负责人在防火期加大检查力度,严查火险隐患,严惩违规用火。 (5)在防火戒严期,要求各村、点、片林区负责人通讯必须保证畅通,发生火情时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缓报、瞒报。 3、森林火灾的扑救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的原则,科学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臵预案》,发生火灾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组织扑救。但凡发生火情,在扑救过程中,须严格按规定程序

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现场管理与过程控制标准化 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编制 复核 审批

中铁八局贵州双龙生态体育中心项目经理部 2017年2月编制2017年2月发布 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为加强森林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及《贵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规定,结合双龙生态体育中心(公园)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一、加强消防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火灾案例实际告诉我们,火灾都是可以预防的。预防火灾的主要措施是: 1.确保通讯畅通,项目部森林防火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值班,项目部负责人、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如有问题及时上报,保证信息畅通无阻。 2.施工现场禁止吸游烟,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手续,做到不清理场地不烧,不经审批不烧,无人看护不烧。

3、制定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项目部对各施工队森林防火的具体工作做好安全布置,负责本项目合同段森林防火的具体工作。 4、项目部组织各部门管理人员和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和贵州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在施工现场、路线范围内及驻地设置明显的森林防火宣传牌。 5、配备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所用的灭火设施必须配备充足,各种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6、一旦发生火情,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要迅速作出反应,启动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各项措施进行灭火,同时逐级进行上报。对因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指挥部、总监办的要求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施工现场要注意明火,油罐的安放位置必须合理并保证安全,配备有灭火器材和避雷措施,施工材料、机械设备放置到安全位置,并加强夜间值班;避免意外事故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 8、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的森林防火人员、物资、设备要准备到位,随时调用。 9、在森林防火方面,要做到早防范、早准备、早落实、早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 第541号 《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 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围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2012年2月1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州、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按照全州现有森林面积每亩每年0.1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按照市、县现有森林面积每亩每年不低于0.3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拔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标准。 第五条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指导、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和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三)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制定森林防火村规民约; (四)组织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报送森林火灾实情; (五)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六)组织人员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发生火灾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七)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八)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 (九)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十)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建森林护卫队或者森林保安队,开展护林防火灭火工作。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常年预防与重点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全年为森林防火常管期,其中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严管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森林分布情况,划定森林防火区;根据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应当建立 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安排专职或者兼职护林人员。在所辖林区内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标志,配备防火、扑火设施。 第九条州、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严管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和责任督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不得阻挠、妨碍检查。 第十条在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高火险期中,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烤火、生火做饭、烘烤食品; (二)烧香、烧纸、烧烛、烧蜂窝、烧山驱兽、点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三)烧荒、烧草场、烧田埂土坎、烧草皮灰、烧秸秆、烧窑制坯、烧炭;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绝大多数森林火灾是人为引发的。所以国家立法对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予以惩处,以此维护社会主义法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依法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每位公民都要树立起良好的森林防火意识,减少和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 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森林和陆生野生动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有关规定如下: …………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 号《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2013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臵,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或者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森林火灾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专业、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 森林火灾专业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火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提高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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