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变更民族成份申请

个人变更民族成份申请
个人变更民族成份申请

大连市公民个人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龙岩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确认)申请表

龙岩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确认)申请表 NO: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申请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2.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尽快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填写说明 1.申请人须认真如实填写此表格。 2.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为准。 3.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 4.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5.“申请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者的父母,或已满十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者的本人;“变更人”是指:变更民族成份者本人。 6.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表格(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格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格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格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7.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表格(本人签署);(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作为民族工作和民族事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是我国公民户籍制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民委、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全国各地积极做好《办法》的实施准备工作。 2015年12月8日,湖北省民族宗教工作系统第一期法治建设培训班在武汉举行,就《办法》进行辅导培训,并进行了工作部署。省民宗委相关处室、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局)、省属各宗教团体及鄂东6市各县市区民宗局相关负责人共8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湖北省还在省民宗委网站、《民族大家庭》杂志上登载《管理办法》全文,加大了宣传力度;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调研,研究制订具体的《办法》实施细则;加快开发湖北省民族成份登记备案系统;建立湖北省民宗系统行政审批工作交流QQ群,加强省、市、县三级沟通联络,及时解决民族成份登记、变更、更正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2015年12月14日,安徽省民委在合肥举办了实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培训班。全省各市、部分县区民族工作部门共66人参加培训。 为顺利实施《办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安徽省引导各地积极参加并组织有关培训班,认真学习《办法》原文,熟悉变更民族成分所需证明材料和办理程序,准确把握《办法》的新精神、新政策;广泛进行政策宣传,通过安徽省民委门户网站、散发宣传单、传统报纸和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让广大市民了解新政策的

具体内容;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沟通,明确各自职责,协商建立民族成分信息共享机制、协商联络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各地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和绿色通道,热情接待来访、来电的市民,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办法》颁发后,江西省迅速以文件传达和网络公布相结合的形式,多渠道开展了政策精神的传达学习。江西省各地民宗、公安等部门结合具体实际,开展了广泛的学习研究和政策咨询,进一步统一思想,细化工作思路。为使有关政策精神尽快落地,江西各地民宗工作部门以散发宣传材料、设置宣传栏、开设咨询点及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手段,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同时,全面清理旧帐,做好新政策贯彻落实的衔接工作。 此前,为了确保《办法》顺利实施,2015年11月12日至11月13日,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举办了实施《办法》指导培训班。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各副省级城市的46名同志参加了培训。学员们表示,经过培训,既了解了《办法》起草的背景和目的,也增进了各地区民族成份管理部门的交流,学习到了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对《办法》的顺利实施充满了信心。

民族身份更改须知

民族身份更改须知 一、更改(恢复)民族成份须知 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精神,现将我市公民更改(恢复)民族成份规定如下: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确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机关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岁者由本人决定,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可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婚姻关系,不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7、父亲和母亲的民族成份都是少数民族的,其亲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更改(恢复)不受年龄限制。 二、办理须知 为了做好我市中、高考少数民族考生审核工作,进一步完善审核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现将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及照顾政策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凡户籍在我市并符合参加当年中、高考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五分投档;高考填报一般院校的加五分投档,报考少数民族院校的加二十分投档。 二、审核办法 凡参加当年中、高考的在校应届少数民族考生,由各区县民宗局与招生办统一办理。 往届生可持相关证件,到市民宗局办理。 三、办理时间 按当年通知时间为准。

四、审核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和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精神进行户口核对、审核。并认真填写《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证明》。 2、各区县民宗局与区县招生办对本辖区内学校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审核工作实行集中统一办理,以方便广大少数民族学生及家长。 3、为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所在学校应将享受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关于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关于公民确定民族成份 的规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公安部 民委(政)字[1990]217号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局、处)、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厅(局): 为了做好民族成份的填报工作,特发出《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请按此执行。 凡属个人要求更改民族成份且符合本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不负责公民民族成份的更改。属于集团性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仍按照民委(政)字[1989]573号《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O年五月十日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1990年5月10日)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

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的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经报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end> <item>第一条为规范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end> <item>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和华侨除外)。<end> <item>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end> <item>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end> <item>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end> <item>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如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应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end> <item>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二)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end> <item>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end> <item>第九条申请变更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由公民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如在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要提供收养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end> <item>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end> <item>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p><h2>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服务指南</h2><p>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二、办理依据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号令)。自年月日起施行。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全部一式三份。 (一)申请变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表。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手印);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申请的,由养父母共同签署(手印);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由与申请变更人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手印)。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父母或继(养)父母及申请变更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申请变更人《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无《出生证》的,需提供申请变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属收养子女的,出示和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p><p>.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出示和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出示和提供生父(母)或继(母)父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同意书。如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同意书,由非直接抚养方签署(手印)。如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并由公民本人同步签署(手印)。 (二)申请变更人年满十八周岁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变更人本人签署(手印)的申请表和同意书。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籍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及申请变更人和父母或继(养)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虽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需出示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父母或继(养)父母及申请变更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申请变更人《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无《出生证》的,提供申请变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收养子女的,出示和提供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民族成份变更的,由申请人到县(市、区)民宗局领取《丽水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丽水统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填好申请表与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送交县(市、区)民宗局初审。</p><h2>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部委规章</h2><p>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王正伟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2015年6月16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p><h2>国家民委、教育、公安部变更民族成份规定</h2><p>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 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个别考生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份的现象。这种行为违背了党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考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时填写的民族成份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p><p>三、考生民族成份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考生少数民族成份的审核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定的考生报名点指派2名以上人员负责。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 四、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考生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份的政策和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份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五、各级民族、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监督到位。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切实维护民族政策的严肃性。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考生民族成份确认工作明确到部门,落实到人员,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将考生汉族成份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p><h2>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操作规范【模板】</h2><p>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二、设定依据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办理。申请人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审(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出具不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 —1 —</p><p>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依法执行。申请人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审(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第一、二、三、五、七、二十条,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满十八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1 —</p><h2>安庆市民族成份变更办事指南</h2><p>市民族成份变更办事指南 安庆市民族成份变更办事指南 一、受理单位 民族部门、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共同受理。 二、审批依据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三、申报条件 1、申请恢复或更改的民族成份必须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成份; 2、申请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成份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交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四、证明材料 (一)民族部门受理需要的材料: 1、申请报告(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成年人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单位,原民族成份及要求变更后的民族成份、变更理由,少数民族一方的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工作单位等;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父亲或母亲(少数民族一方)的户籍证明、单位或居住地社居委证明; 4、申请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户口本、出生证及复印件。 (二)公安派出所受理需要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 3、父(母)及申请人户口本;</p><h2>公民民族成更改审批</h2><p>柳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审批操作规范 (修改) 审批事项名称: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审批 性质:非行政审批许可 行政审批编号:37--01 编制日期:2009年3月18日 2009年8月25日(修改)</p><p>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35--01): 名称:公民民族成份更改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审批 适用对象:具有柳州市户口的公民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凡属个人要求更改民族成份且符合本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2、办理程序的依据: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一条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p><h2>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审批备案表</h2><p>附件1 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市 县(市、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被变更人 姓 名 性 别户籍所在地 公民身份 号 码 现民族成份 拟变更民族 成 份 申请变更 依 据 □随生父 □随生母 □随养父 □随养母 □随继父 □随继母 被变更人 父亲姓名 民 族 公民身份 号 码 被变更人 母亲姓名 民 族 公民身份 号 码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县级民族 工作部门 初审意见 经审查,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属实,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上报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民族 工作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 同志由 族变更为 族。 分管领导: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监制</p><p>填 表 说 明 1、申请人须认真如实填写此表格。 2、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确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3、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生父母、养父母和与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4、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5、“被变更人父母”是指: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填写生父(母)基本信息;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填写公民养父(母)基本信息;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人填写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基本信息。 6、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书面申请书;本人及其生父母、养父母或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生父母、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7、本表一式四份,省、市、县民族工作部门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各留存一份。</p><h2>《名族成份更改政审操作规范》</h2><p>《名族成份更改政审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族成份更改。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户籍关系在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未满20周岁符合更改条件的公民。属迁移户口中因人为差错而错填民族成份的,可持原户口所在派出所的户籍档案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更正手续。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和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二)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三)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 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四)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已更改过民族成份的公民不再办理更改手续。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 出具申请书。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由父母联名提出申请。申请书必须写明父母双方各自民族成份,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民族成份,提出更改民族成分的要求。经父母双方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审核,加盖公章。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申请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书必须写明父母姓名、民族成份,申请人出生年月日,现民族成份,提出更改民族成分的要求。申请书是要经本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审核,加盖公章。 (二)出示申请人和父母的户口本原件,并提供户口本上申请人及父母的页面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请人的父母户口不在一起(含父母已离异的)或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除出示申请人和父母的户口本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外,还需出示申请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即父母结(离)婚证、本人的出生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四)申请人与父母经民政和公证部门确认为收养关系的,出示相关收养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七、申请书、证明式样及示范文本 申请(申请人未满18周岁) XXXX民委: 我叫XX,在XXXX工作,是XX民族,爱人XX,是XX民族,我们的小孩叫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今年XX岁,小孩入户口时随X(父或母)亲登记为XX族。经我们夫妻协商,决定让小孩的民族改随X (母或父)亲的民族XX族。 请批准。 申请人:XX、XX(夫妻各自签名) XX年XX月XX 日 XX是我单位职工(干部)。 申请人父或母单位人事部门(签章) 申请(申请人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 XXXX民委: 我叫XX,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我父亲XX,XX族;母亲XX,XX族。我出生入户口时民族成份随父亲登记为XX族,现我已满18周岁,可以自己选择随父亲或母亲的民族,因此申请将本人的民族成份改随母亲的民族XX族。 请予批准。</p><h2>工程变更申请使用表.doc</h2><p>****工程变更审批表 工程名称************编号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 变更估价: 工期影响说明: 附件:□附图□工程量计算书□变更金额估价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现场监理意见:监理单位意见: 现场监理签名:总监签名(盖章): □ 一类变更□ 二类变更□ 三类变更 项目负责人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技术服务组审批意见:</p><p>技术服务组签名: 年月日中心领导审批意见: 中心领导签名(盖章): 年月日 1.注:本表一式捌份,发包人贰份,监理壹份,承包人伍份。 2.工程签证不需设计单位审批。 3.变更分类详见代建中心《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1</p><p>****工程变更令 工程名称变更审批表编号**********(承包商) 现决定依据变更审批表号对本项目作变更,请予实施。对本次变更涉及的费用及工期改变,按如下第条执行: □ 1.本次变更,业主不对承包商作任何费用及工期补偿。 □ 2.本次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将依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进行补偿。 附件: □ 工程变更审批表□ 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 □ 设计变更文件 其他相关文件及编号: 备注:</p><p>说明: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令》后,应立即遵照变更令进行施工,并在 15 天内提出变更预算报送监理单位;工程变更预(结)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审批的变更费用估算。 注:本表一式捌份,发包人贰份,监理壹份,承包人伍份。 2</p><p>设计变更单 工程名称设计单位 变更部位施工单位 变更原因和内容: 变更前后工程量增减情况: 由甲方与监理共同认定、据实调整。 设计单位意见:</p><h2>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确认表</h2><p>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确认表</p><p>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确认表一式三份;(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并由公民本人签字。)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以上材料需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一式三份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确认表一式三份;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p><p>一式三份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p><h2>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样式</h2><p>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样式) 市(州)县(区)填表日期: 年月日 申请变更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现户籍民 族成份 籍贯身份证号码申请更改民族成份 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 申请变 更依据 □生父□生母□养父□养母□继父□继母父亲情况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 母亲情况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签字联系电话 (表内此栏以上由申请人填写,此栏以下由单位填写) 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初审意见 根据《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经审查,报送的申请材料属实,符合民族成份变更条件,同意上报审批。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审批意 见 根据《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经审查,符合民族成份变更条件,同意其民族成份由族变更为族,审批编号为。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县(市、区)、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各保存一份。</p><p>审批编号:(市州+年份+四位编码)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样式) 县(市、区)民族宗教局: 根据《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经审核,(性别、身份证号)符合变更条件,同意其民族成份由族变更为族。 请协调公安部门做好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工作。 市州级民族工作部门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抄送:县(市、区)公安局</p><p>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情况备案表(样式) 市州:年月日 序号 审批编号 (市州+年份+编码) 申请变 更人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 变更 前 民族 变更后 民族 变更依据 (随生[养、继]父[母])审批时间 (年月日) 经办人 及电话 备注 类别姓名民族</p><h2>精编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书</h2><p>精编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书 精编五篇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书 篇一:变更民族申请书 XX市XX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申请人:XXX,女,X族,XXXX年XX月XX日生,现住址:XX市XX区XX路28号XX住宅区X号楼XXXX室,我女儿(儿子)X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现在的民族成份是随父亲为X族,由于我的 `民族是X族,我们夫妻二人经过慎重考虑,现请求将女儿(儿 子)XXX的民族成份随母亲更改为X族,望民族宗教事务局给予办理 为谢!! 敬请审批!特此申请! 申请人:(手写) 篇二:更改民族成份申请书 XX县XX派出所: 申请人:XXX,女,X族,XXX年X月X日生,现住: 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我儿子XXX,男,XX年 XX月XX日生,现在的民族成份是随父亲为汉族,由于我的民族 是X族,现请求将我儿子的民族成份随我更改 为X族,望贵所给予办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p><p>年月日 篇三:民族成份更改申请书 绿春县民族事务局: 申请人:姓别:出生年月: 申请人:姓别:出生年月: 申请人:姓别: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或现住址: 更改前民族成份族,申请更改民族成份族。 父亲:民族成份:族; 母亲:民族成份:族; 错填原因及更改依据:现请求将我(们)的民族成份更正(改)为族,其子(女)未满20周岁愿意随父(母)的民族成份也一同更 改为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篇四:申请书(更改民族) ×××××派出所: 本人×××,性别:×,民族:×族,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我女儿(或儿子)姓名:×××,身份证号:××××××××××,民族:××。 因女儿(或儿子)民族与其母亲(或父亲)相同为×族,现申请变</p><h2>民族成份更改申请书</h2><p>更改民族成份申请书 绿春县民族事务局: 申请人:姓别:出生年月: 申请人:姓别:出生年月: 申请人:姓别: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或现住址: 更改前民族成份族,申请更改民族成份族。 父亲:民族成份:族; 母亲:民族成份:族; 错填原因及更改依据: 现请求将我(们)的民族成份更正(改)为族,其子(女)未满20周岁愿意随父(母)的民族成份也一同更改为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 办事项目名称:申请更改民族成份 办事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办理对象:1、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办理程序:1、十八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提出申请,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2、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供父母或养父母及本人的民族成份的有效证明(户口薄、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4、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同意与否,当日内函复。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1、父母或个人的申请书;2、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3、父母或养父母、个人的的户口簿。 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p><h2>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h2><p>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姓名张小五曾用名性别男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2010 年7 月8 日拟更改 民族 蒙古族 籍贯中山出生地中山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房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监护人情况姓名及关系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张三 李四 现住址 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xx房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申请更改理由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民族变更条件: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选择跟随父(母)一方进行变更。 按已具备的条件填写。 申请人声明 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如提供了假情况、假证明材料,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夫妻双方或监护人)签名:张小五2016 年7月8 日</p><p>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承办人 意见签名: 年月日 科室审 核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局领导 审核意 见 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此表必须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要端正,不得涂改。 2、申请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须按户口簿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3、交表时,须附上有关证明材料,不得伪造证明。 4、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应填写此表,夫妻双方现场签名并提交双方户口簿(原件及户主、相关成员的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孩子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更改人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养父母提出申请,并分别签名;满18周岁由本人申请并签名;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p></div> <div class="rtopicdocs"> <div class="coltitle">相关主题</div> <div class="relatedtopic"> <div id="tabs-section" class="tabs"> <ul class="tab-head"> <li id="9960052"><a href="/topic/9960052/" target="_blank">民族成份变更</a></li> <li id="10831012"><a href="/topic/10831012/" target="_blank">民族成分变更申请</a></li> <li id="1334111"><a href="/topic/1334111/" target="_blank">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a></li> <li id="17348176"><a href="/topic/17348176/" target="_blank">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a></li> <li id="6401703"><a href="/topic/6401703/" target="_blank">工程变更申请书模板</a></li> <li id="312625"><a href="/topic/312625/" target="_blank">民族成分</a></li> </ul> </div> </div> </div> </div> <div id="rightcol" class="viewcol"> <div class="coltitle">相关文档</div> <ul class="lista"> <li><a href="/doc/611746458.html" target="_blank">个人变更民族成份申请</a></li> <li><a href="/doc/9b14822907.html" target="_blank">变更民族成份流程图</a></li> <li><a href="/doc/c212873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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