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次性伤残补残待遇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1、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经鉴定构成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经鉴定构成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1)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2)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4、劳动、聘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5、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 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 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待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 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4、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 (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份(非必要); 5、委托书(支付给参保人员不需要,非必要)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4、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 (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份(非必要);

鲁政发【2011】25号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

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餐饮、商贸等行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应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 第九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 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两篇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两篇 篇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1.文书的基本知识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是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或者职业病确诊之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填写的格式文书。 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是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是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

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三是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四是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五是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六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单位名称:单位编号: 填报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批须知 特别提醒:职工受伤后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连续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评定伤残等级,合法有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以后方可中断缴费。 一、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受伤害前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已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办理工伤待遇(非工亡)审批所需材料 、填写《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或“社保机构联”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或“社保机构联”原件),如伤势轻微没有残疾,职工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本人在工伤待遇申请表上签字并申明“本人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有效发票原件(据实提供)和相关单据: ()报支工伤医疗费用的:医疗费发票原件附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发票应附出院记录,必要时附相应病历记录复印件;转往苏州地区以外就医的需附转院证明;报支工伤康复费用的,还需提交康复确认告知单或康复治疗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康复效果评价通知单。 ()经同意转往苏州大市以外住院治疗的,可报支外诊交通费、食宿费,除转院证明和出院记录外,还应提供交通费、食宿费发票原件。仅限于工伤职工本人乘坐汽车、火车等普通交通工具费用和转院途中食宿费用。伤情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须附经办机构事先同意的审批表; ()报支假肢义齿等辅助器具费用的,辅助器具费发票原件需附事先经过批准确认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在限额内报支; ()涉及交通事故等第三人责任的应附事故责任认定文书及赔偿处理文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其它符合规定的发票原件及相关单据。 、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属于建筑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交建筑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收据复印件,其中-级伤残定期待遇,需先按规定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手续; 、其他特殊情况根据要求提供。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另填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按相关要求另行提供材料) 三、注意事项 、工伤待遇审批通常应在治疗结束、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由用人单位前来办理。 、职工或单位如参加有商业保险的,应先复印好相关票据,通常先到保险公司报支后,再将发票原件及有关资料送交社保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规定审批工伤待遇。职工或单位如需留存发票、清单等复印件的,应先自行复印留存。 、因交通事故及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应先办理侵权责任民事赔偿。 、所交材料应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提交的复印件、表格、证明材料等应使用规格的纸张,复印件需另带原件以供核对。发票较多的,应叠瓦状粘贴在纸上,交通食宿费发票另贴一页。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 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第十条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停工留薪期确认费暂按照省物价、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收取。

2017年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山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017年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统计机关公布的2015年的相关数据,对各赔偿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部分数据请在工伤赔偿法律网劳保数据中查询。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特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线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高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四)统等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1份。 (五)一次性工亡持遇 1、《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2、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需提供)(非必要)。 三、上述材料中,如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由经办机构自行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非必要);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未享受过公伤待遇的证明(非必要)。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次性伤残补残待遇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1、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经鉴定构成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经鉴定构成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1)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2)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4、劳动、聘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5、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伤残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伤残五级、六级:

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X 10个月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X 7月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X 4月 就业补助金: 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为基数X 20个月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为基数X 16月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为基数X 12月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25条第2款 至5款。 50% 3、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全额支付; 4、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每减 少1 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 20% 5、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年的按一次 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 10%支付; 6、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 了 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 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 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 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的; (三)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的; (四)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周岁的; (五)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 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周岁的; (六)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周岁的; (七)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就业或参军的; (3)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10%,所有亲属津 贴之和不能超过其 个人工资。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览表

发表时间:2008-11-28 21:11:00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摘选) 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 工伤待遇随变化适时变更 被鉴定为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以及物价指数变化情况适时制定,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10级工伤补助标准明确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10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 发50%。 不到退休年龄工伤待遇的计算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 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业病人的工伤待遇确定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特殊单位的职工特殊对待 对于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中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发放。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另外,对于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因工伤亡人员,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 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一、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原件及复 印件;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6、死亡失踪的 (1)提供死亡证明及殡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3)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7、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1)提供劳保关系卡或有供养关系的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2)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二、生存认证: 1-4级伤残职工,供养遗属每年6月和12月都必须进行生存认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没按时提交证明的,将会停发待遇。 办理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 二、办理条件 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凭证 1、工伤认定结论书;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5最新)教材

一、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5最新) 说明: 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3、职工治疗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 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11]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制定。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doc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doc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编码工伤部位工伤时间工伤认定书编号申请认定时间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编号鉴定时间伤残等级护理等级申请待遇项目(勾选)□医疗费发票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外就医交通费发票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统筹地外就医住宿费发票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外就医伙食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鉴定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是□否单位(个人)垫付项目 1、已垫付金额:元 2、已垫付金额:元 3、已垫付金额:元支付账户信息(单位)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结果送达方式(勾选)□自取□网上自助查询□短信送达(填写手机号码:)工伤职工签名年月日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意见经办人:年月日表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填表说明一、本表一式一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一份; 2、病历、

出院小结(伤情诊断)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门诊处方,门诊检查报告单;转诊转院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就医备案表》;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 (1)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 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二)伤残一次性待遇鉴定费发票原件。 (三)辅助器具配置 1、《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备案表》原件一份; 2、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 (1)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 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2、《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变化情况表》。 (五)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一份。 2、《工伤职工就医备案表》(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一份; 2、《承诺书》一份。 三、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申报单位需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核实,并在复印件上盖上单位章,同时注明“与原件无误”。

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劳社 (2006)15号 发布时间:双击自动滚屏 2006-10-14 12:36:29 阅读:196次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

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工伤保险网上申报流程

工伤保险网上申报流程 工伤保险网上申报流程 明确工伤认定的情形 作为企业的工伤事故负责人,一定要明确员工发生的哪些事故伤 害能够认定为工伤,哪些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做到心中有数,以便 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作出判断。若无法判断能够咨询当地的工伤管理 部门。 申报时间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一定要即时申报,用人单位理应在员工发生工 伤事故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医保部门。因情况紧急到异地医疗机构急 救的,用人单位理应在3日内上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如遇节假 日顺延。 提交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按照当地工伤鉴定机构要求呈报工伤事故报告材料,小编所在湖 北地区认定需要的报告材料清单如下: 1、《工伤事故报告书》 2、两位事故现场目击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两位事故现场目击证明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4、事故当天考勤表复印件 5、*外派工作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外派受伤需要) 6、门诊病历复印件、《工伤保险卡》、《工伤职工初诊(复诊)申请表》 工伤事故勘察(工伤科工作人员)

单位提交工伤事故认定后,社保局工伤科会对工伤事故实行勘察,一般是按照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中提供的证明人信息实行电话核实或者 实行现场调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人员就医 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即时将受伤职工送往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 定后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职业病工伤申报 职工一旦被认定为职业病的,单位理应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提起工伤认定的, 工伤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能够在职业病诊断后1年内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注意事项 未按规定的时间实行工伤事故报告的,所发生相关工伤待遇由所 在单位承担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鲁政发〔2011〕25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申请书范文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000,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电话00000000000。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某某市江某某街78号,电话00000000。 法定代表人:黄某 仲裁请求: 一、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000元/月)×9个月=63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平工资(4738元/月)×9个月=426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平工资(4738元/月)×4个月=18952元;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7000元/月)×6个月=42000元;生活津贴:本人工资(7000元/月)×70%×3个月=14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元/天×15天=120元;护理费:80元/天×15天=1200元;医疗费:10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85114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工种为模工,每月工资7000元左右。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右足被电锯锯割伤,后被送往重庆市白市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某年某月某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人社伤认字[2015]00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上诉受伤系工伤;某年某月某日,

江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津劳鉴初字﹝2015﹞000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申请人受伤为伤残玖级。 现因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申请人履行支付工伤待遇等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望秉公裁决。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5年月日

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河北省工伤保险赔偿一览表 伤残等级伤残补助金 (基金支 付) 伤残津贴 (本人工 资) 工伤医 疗补助 金(基 金) 伤残就 业补助 金(单 位) 工伤 医疗 待遇 (基 金) 住院伙 食补助 费(基 金) 交通、 食宿 费(基 金) 安装辅助 器具费用 (基金) 生活护理 费 (基金) 误工费 (单位) 农民工1—4级 (单位) 非法用 工(单 位) 一级27个月本人 工资 90% 基 金 支 付 实际 发生 差旅补助 费(50元) 的70% 经医疗 机构证 明,包 括经办 机构同 意转院 的,实 际发生 与劳动能 力评残同 时申请 与劳动能 力评残同 时申请, (完全护 理:统筹地 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 50%;大部 分护理: 40%;部分 护理: 30%),按 月计发。 停工留薪 期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 特别注 意:停工 留薪期与 工伤认定 同时申请; 16—30周岁:一、161 二、140 三、118 四、97 30—50周岁:一、108 二、97 三、86 四、76 50周岁以上:一、86 二、76 三、65 四、54 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 16年 二级25个月85% 14年三级23个月80% 12年四级21个月75% 10年 五级18个月70% 单 位 支 付44个月22个月8年 六级16个月60% 38个月16个月6年 七级13个月注:上述1 —4级低于 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 基金补差。26个月10个月4年 八级11个月20个月8个月3年 九级9个月14个月6个月2年 十级7个月8个月4个月1年注: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非法用工赔偿基数均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5—6级:职工可选择保留劳动关系(70%,60%),也可选择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7—10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3、伤残就业补助金距退休不满5年,每减1年递减20%;不满1年的,按标准10%支付; 4、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死亡及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注:1、1—4级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非法用工: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注:非法用工待遇相同 供养亲属抚恤 金 配偶本人工资40% 注:1、孤寡老人或孤儿按前述标准增加10%; 2、抚恤金总额不高于死者生前工资,按月支付; 3、1—4级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其他亲属本人工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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