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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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表》

采购方式

比较因素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单一xxx

适用范围最主要的采购方式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

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

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

的比例过大的。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

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

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

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

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

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

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

格总额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

准统一、现货货源充

足且价格变化幅度

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

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

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

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

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

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

价格总额的;

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

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

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

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

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

工程建设项目。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

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

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

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

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

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

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

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

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是否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批准默认的采购方式,不需

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

门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理

部门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批准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

不特定的供应商

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

请特定的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

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

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

特定供应商

采购活动。

发布公告至响应文件的提交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从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

工作日。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

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

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

于10日。

--

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修改应遵循的时间、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

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xxxx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

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

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询价小

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

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询价

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

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

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

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

应商;不足5日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

件截止时间。

与公开招标方式相同

评审小组组

成4名专家+1名采购人代表

5名专家+2名采购人代表

最常用:4名专家+1名采购人代表

预算金额1000万以上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

2+1方式

4+1方式

常用:2+1方式

达到招标规模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1方式

2+1方式

供应商的报

价供应商只许提出一次报

价,而且不许改变其报价

供应商只许提出一个

报价,而且不许改变

其报价

供应商有二次以上报

价机会,并以最后一次

报价为准。

供应商只许提出一

个报价,而且不许改

变其报价

供应商有二次以上报价

机会,并以最后一次报

价为准。

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

情况下供应商可以多次

报价。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

法。

综合评分法、最低评

标价法。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

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

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

供应商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

质量和服务相等且

报价最低的原则确

定成交供应商

综合评分法

符合采购需求、服务满

足采购人需求、报价合

理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

确定供应商并发布中标

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期1个工作日。

采用频率最多采用基本不采用采用频率仅次于公开

招标,常在公开招标失

败后采用。

用于金额较小,价格

比较稳定的货物。批

次多但金额小

通常在公开招标失败

后,只有一个供应商响

应的情况下采用。

时间从发售标书起到开标至少

20天

从发售标书起到开标

至少20天,有资格预

审的需再加10天左

右。

通常为5-7天。通常为5-7天。

从发售标书起到开标至

少10天

通常为5-7天。

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及对比

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及对比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这些采购方式有何区别?转换又有何要求? (一)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 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优点 有利于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最充分地展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防止和克服垄断;能有效地促使承包商在增强竞争实力修炼内功,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求得节约和效率,创造最合理的利益回报;有利于防范招标投标活动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舞弊现象。 参加竞争的投标人越多,每个参加者中标的机率将越小,白白损失投标费用的风险也越大;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的工作量比较大,耗费的时间长,招标费用支出也比较多。应该肯定,公开招标的优点是主要的,缺点则是次要的,因而在实践中,大力提倡公开招标,使公开招标迅速成为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方式,是符合工程交易发展潮流的。

(二)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特点 (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 (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 (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特点 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1.特点:公开招标方式体现了市场机制公开信息、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客观评价、公正选择以及优胜劣汰的本质要求。公开招标因为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且不容易串标、围标,有利于招标人从广泛的竞争者中选择合适的中标人并获得最佳的竞争效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符合招标项目规定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受所在地区、行业限制,均可申请参加投标。 2.适用范围: a.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b.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C.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二.邀请招标(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1.特点:邀请招标能够按照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供应状态,有针对性地从已知了解的潜在投标人中,选择具有与招标项目需求匹配的资格能力、价值目标以及对项目重视程度均相近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有利于投标人之间均衡竞争,并通过科学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实现招标需求目标,招标工作量和招标费用相对较小,既可以省去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程序(招投标资格审查)及时间,又可以获得基本或者较好的竞争效果。 但是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开放度相对较弱;受招标人在选择邀请对象前已知投标人信息的局限性,有可能会损失应有的竞争效果,得不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和获得最佳竞争效益。有些招标人甚至利用邀请招标之名行虚假招标之实。为此,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b.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c.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集中采购模式、分散采购模式、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政府采购中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采购人根据预算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编号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递交采购需求表。 2)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受理审核通过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分配给上海市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及程序 第一章:评标办法 为了规范天津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二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一)标准定制商品; (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货物; (三)项目要求具体、工程量明确、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 (四)通用服务项目; (五)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三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先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投标供应商应当确定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

(一)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二)投标的价格最低。 第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 标方法。 第五条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一)专业性较强、技术服务要求较高的项目; (二)对其技术、性能和服务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五条综合评分法应当在事先招标文件中细化和明确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在内的评分因素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 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一)评标总得分=(A1×J+A2×S+……+An×X) J、S、……、X——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即价格、技术、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各因素满分均为100分; A1、A2、……、An——分别对应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 A1+A2+……+An =1。其中,货物项目一般取A1(价格因素权重)≥0.3;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及流程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采购流程 发布日期:2015-07-27来源:网络来源编辑:李香玉 一、引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拉开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PPP模式的序幕。 为规范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下称“113号文”);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下称“《PPP项目采购办法》”),对政府采购PPP项目的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 根据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PPP项目的一般采购流程包括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的准备和发布、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采购评审、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成交结果及拟定项目合同文本公示、项目合同审核、签署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的公告和备案等若干基本环节。 然而,对于上述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采购流程,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并未给出进一步的细则行规定。根据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而对于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也仅在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及响应文件评审等几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对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以及其他采购环节上的流程,113号文并没有进一步规定。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的现有规定并不能满足PPP 项目采购的流程性规范需要。为此,我们特对113号文、《PPP项目采购办法》、《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文件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旨在厘清PPP项目五种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 二、PPP项目的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113号文、《PPP项目采购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PPP项目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等规定,就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即PPP项目的实施机构,下同)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三、PPP项目采购的基本流程

几种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具体金额,各个地方不同。湖南地区采购单项或批量货物达到50万元,采购单项或批量服务达到30万元,采购单项或批量工程达到100万元,依法律规定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二、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要求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三、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几种条件: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符合下面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业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一般适应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的确定还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只是后续同系统单位采购同类货物,在确定的供应商(协议供货期限内)中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采购,不需要重新招标。 六、询价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时间节点统计及对照表表

政府采购六种方式时间节点统计表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涉及期限的规定有很多,相关人员未必都能铭记于心,一起来重温下吧!首先学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文件的一般性规定成交结果公示期。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签订合同期。 7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退还保证金期限。 7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各类采购方式涉及的规定 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文件响应期。 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澄清修改期。 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评审报告确认期。 7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确认期。 7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方式公示期。 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单一来源异议补充论证期。74号令第四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询价采购提交响应文件期。

☆政府采购方式的种类

政府采购方式的种类、概念、 程序和所需时间 一种类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有: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条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批准。另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采购方式的概念、程序和所需时间 《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文件规定了政府采购五种法定采

购方式的采购程序和具体要求,各种采购方式所需时间也各有不同。 (一)、公开招标 1、概念: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2、程序和所需时间:填写“—月政府采购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采购清单)并加具公章(附详细技术参数和电子文档)→主管科室和政府采购科加具意见1天→委托(送)采购代理机构1天→编制标书7天(在标的物清晰且设备指标未完全锁定唯一供应商或产品的条件下,7天内完成;但复杂项目可能不止7天)→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并签订委托协议3天→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20天(约15个工作日)→开标、评标1天—>招标结果公示3天→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2天(采购人内部审批环节太多或被质疑、投诉的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约需36个工作日,算上公休日约45至50天,此后需在30天内(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3、用户需求书制作的内容、要求和不得限制的条款。(1)、内容: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2)、要求: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

政府采购各种方式的程序步骤

公开招标方式: 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与最低价评标法 程序: 1、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2、编制和报审招标文件; 3、待采购人确认(盖章)后,项目预算金额如果在500万元以上的须在相应政府采购网进行预公告三个工作日。 3、预公告结束后,在相应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示期20天,售卖招标文件 时间足十五个工作日; 4、发售招标文件 5、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开标:抽取评审专家(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下的邀请4位评审专家及1位业主代表组成无人单数评审小组,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邀请5位评审专家及2位业主代表组成7人单数评审小组) 接收投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截标 验标(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唱标 确认唱标结果 对报价文件进行二次密封 确认报价文件二次密封 评标: 主持人介绍评审专家、领导。介绍项目概况组织评标 确定中标结果 评标结束后:公示中标单位(七个工作日) 发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邀请招标方式: 适用范围: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评分办法由综合评分法与最低价评标法 1、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2、发布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3个工作日)、供应商报名; 3、供应商递交资格预审文件; 4、邀请2位评审专家及1位业主代表审核资格文件并确定投标人 5、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6、制作招标文件(也可在做资格预审文件时同步做) 7、待采购人确认(盖章)后,在相应网站进行公司,公示期20天,售卖招标文 件时间足15个工作日; 8、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注:开、评标程序与公开招标方式一样

(完整版)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采购流程(完整版)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采购流程(完整版) 2016-01-07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早在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就发布了《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由此,拉开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PPP模式的序幕。(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邵学军、李兵) 一、引言 为规范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下称“113号文”);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下称“《PPP 项目采购办法》”),对政府采购PPP项目的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 根据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PPP项目的一般采购流程包括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的准备和发布、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采购评审、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成交结果及拟定项目合同文本公示、项目合同审核、签署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的公告和备案等若干基本环节。 然而,对于上述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采购流程,113号文和《PPP 项目采购办法》并未给出进一步的细则行规定。根据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而对于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也仅在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及响应文件评审等几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对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以及其他采购环节上的流程,113号文并没有进一步规定。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的现有规定并不能满足PPP项目采购的流程性规范需要。为此,我们特对113号文、《PPP项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李小林《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于2000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这两部法律的贯彻执行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推动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我们通过以下比较分析,对二部法律调整的主体、客体范围和执法主体可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并为解决法律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为了我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这二部法律,有以下五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1、要努力避免因“二法”理解的差异而产生不必要的工作纠纷、磨擦,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要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二法”的普遍培训,未经专门培训者,不得从事招标采购业务。 2、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机构,统—协调、指导、监督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逐步消除多头管理、相互冲突,保护和分割市场的现象。 3、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依法理顺和完善我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运行管理体系。 4、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包括构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的发包和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交易过程就是工程项目开工至完工的建设全过程,由这一特点决定: (1)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只能按照其技术和管理、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分别组织实施,而无法采用集中采购的模式。因而,目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当排除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监理; (2)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应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相结合,如果将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从工程项目建设的运行、管理体系中分离出来,必将影响工程项目内在技术管理的整体统一,而不利于工程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的有效控制。 5、要改革和完善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使之与未来的政府采购体制协调一致。按照投资科学决策、工程专业管理、政府有效监督,三者正确定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建立省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科学、高效的运行体系,逐步消除项目个人决策、资金分散拼凑、工程临时“指挥”、政府监督缺位的不规范、低效率现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哪些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12654328.html,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哪些 政府采购集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于一身,是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那么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什么?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 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果起到很大的作用,因而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具体如下: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邀请招标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面两种情况之一: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当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五种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五种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按政府采购的公开程度依次划分为五种方式(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采用此划分标准): 1.公开招标采购:指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确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适用条件: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 日。 2.邀请招标采购:指采购方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邀请三个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主要程序:发邀请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邀请招标一经报价则价格不变。 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如保密项目、急需项目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即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价值较低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够具体,特别是其中的“特殊性”、“有限范围”、“比例过大”等限制性的规定,

解释的余地和执行的随意性都较大,从而导致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利用“邀请招标”来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况。 3.竞争性谈判采购:指采购方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主要程序:谈判、澄清、变动、点评、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适用条件: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询价采购: 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该采购方式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 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适用条件: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5.单一来源采购: 指中心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进行的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也叫直接采购。 适用条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几种采购方式对比

询价采购方式 本法第三十二条对询价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作出了规定,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立法目的 询价采购方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这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询价就是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应至少有三家;二是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这种方法,适用于采购现成的而并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 在实践中,政府采购业务很多是通过询价采购方式,但对询价采购操作却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通常是将一些可以招标或者规格标准不统一的货物也实行询价采购方式,这里有制度规定不完善的地方,也有钻政策空子搞种种舞弊行为的现象。所以,必须要严格加以规范。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规定的含义主要是,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是,该条适用情形与其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不尽一致,本条所提的适用情形原则上应该一并考虑,并且适用于询价的产品,主要是指复印纸、饭店服务等类似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正是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具有直接采购、没有竞争的特点,使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的供应商签订合同,也就是说,采购活动处于一对一的状态,且采购人处于主动地位。因此,在交易过程中,更容易滋生各种不规范行为和腐败行为。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这种采购方式的使用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只要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采购的项目只有唯一的制造商和产品提供者。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正常因素或非归因于采购人)不能或来不及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第三种情形是指,就采购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货物或者服务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不能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基本程序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基本程序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是政府采购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它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各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程序也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国内外采购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国际规则的确认、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不仅为这种方式的运用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也使这种方式的应用和实践有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了使大家能够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具体规定,并在日常工作中能正确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本人对《政府采购法》的认识,并结合自己在具体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做法谈一点体会,以与各地政府采购同仁们探讨。 关于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 (一)谈判及政府采购中的谈判。 谈判,是有关方面对有待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会谈。而政府采购中的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 (二)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 1、概念 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2、含义 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有几个构成要素: 一是参加谈判的主体必须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二是谈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三是谈判必须有供应商参与,且必须是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 四是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行。 五是最终的结果必须要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 3、性质和特点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讨价还价,就诸如货物制造、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价格、交易条件、其它相关条款等合同要件达成共识的艺术。由于谈判中的因素相互关联,谈判艺术要求谈判人要综合运用判断、谋略和相关常识。因此,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方案的细节进行面对面的商谈,而不仅仅是*交换采购文件来实现。 与招标采购的对象的特点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的特点具有特别的设计者或者特殊的竞争状况。此类采购对象很少能形成竞争的市场,也没有确定的价格。因此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对采购对象的制造、供应、服务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价时,就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谈判方法。而在多家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下,采用竞争的方式,通过多轮谈判报价,对各种采购因素及内容细节在谈判过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讨论,使总体方案报价更容易接近适当的价格,并常常能加以调整,以取得价格上的共同利益。 4、竞争性谈判的优缺点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表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表》 采购方式 比较因素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 适用范围最主要的采购方式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 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 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 的比例过大的。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 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 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 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 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 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 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 格总额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 准统一、现货货源充 足且价格变化幅度 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 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 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 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 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 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 价格总额的; 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 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 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 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 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 工程建设项目。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 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 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 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 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 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 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 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 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是否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批准默认的采购方式,不需 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 门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理 部门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批准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 不特定的供应商 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 请特定的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 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 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 特定供应商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表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表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表》 采购 方式 比较 因素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 适用范围最主要的采 购方式 ①具有特殊 性,只能从 有限范围的 供应商采购 的; ②采用公开 招标方式的 ①招标后没 有供应商投 标或者没有 合格标的或 者重新招标 未能成立 的; ②技术复杂 采购的货 物规格、标 准统一、现 货货源充 足且价格 变化幅度 小的政府 采购项目。 ①政府购买 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 或者性质特 殊,不能确 定详细规格 或者具体要 求的; ①只能从唯 一供应商处 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 可预见的紧 急情况不能 从其他供应 商处采购

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或者性质特 殊,不能确 定详细规格 或者具体要 求的; ③采用招标 所需时间不 能满足用户 紧急需要 的; ④不能事先 计算出价格 ③因艺术品 采购、专利、 专有技术或 者服务的时 间、数量事 先不能确定 等原因不能 事先计算出 价格总额 的; ④市场竞争 不充分的科 研项目,以 的; ③必须保证 原有采购项 目一致性或 者服务配套 的要求,需 要继续从原 供应商处添 购,且添购 资金总额不 超过原合同 采购金额百 分之十的。

总额的。及需要扶持 的科技成果 转化项目; ⑤按照招标 投标法及其 实施条例必 须进行招标 的工程建设 项目以外的 工程建设项 目。 是否政府默认的采购 方式,不需 需经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 需经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 需经政府 采购管理 需经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 需经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

采购 管理 部门 批准 批准批准批准部门批准批准批准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以招标公告 的方式邀请 不特定的供 应商 以投标邀请 函的方式邀 请特定的供 应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 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 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 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动。 特定供应商 发布 公告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从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从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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