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

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

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

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

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

(三)遗失的。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

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

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

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编号;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

(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

(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

(六)发证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

(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第十七条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

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

产品的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

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

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

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

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

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

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

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

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

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三十三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

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

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

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人寿保险股份 公司承保业务暂行管理制度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业务暂行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承保作业的一般流程及说明 (3) 第三章承保工作准则 (5) 第四章投保申请 (6) 第五章受理初审/资料扫描/信息录入/资料复核 (7) 第六章核保 (9) 第七章新契约的品质管理 (11) 第八章问题件的处理 (14) 第九章撤件处理 (17) 第十章承保、保单制作 (18)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承保释义 承保是指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填写投保书,公司契约部依据相关的条款规定,投保规则,经过健康,财务,保险利益等方面的综合审核,评估风险,给出公平、公正、合理的核保结论,经投保人同意,对投保申请完成承保的过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范围为人身险合同的新契约作业。 第三条承保业务的宗旨

以客户为中心,依照公平,公正,合情、合法的原则,快速,高效,高质量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质的保障服务,保证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和诚信品牌。 第四条投保申请的方式及途径 1、通过代理人为其提供系统的投保前后的各项服务,该途径是最广泛的 常用方式。 2、通过互联网网上购买公司的产品。 3、通过公司指定的银行网点以代收的形式购买公司的产品。 4、通过邮寄的方式购买产品。 5、通过电话提出投保申请。 第五条投保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保险合同是以人为标的的合同,故而组成保险合同的资料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常规必须的资料如下: 1、投保申请。需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并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转账银行的转账授权声明。 4、公司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有关承保作业时效的规定 根据大集中运营模式要求,为体现公司专业化、规范化运作,承保作业时效规定为:标准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2天;问题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3-4天;调查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8天;体检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15天。

XX保险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落实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人力资源制度,贯彻母公司的文化传承,规范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打造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特制定《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员工分为内勤管理类、销售类和代理制外勤三类。本原则与政策将作为公司内勤管理类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原则、制度的基础和依据。销售类和代理制外勤将由单独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最终审批公司关于组织架构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体系的设置及其调整方案。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组织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人力资源管理事宜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组织架构与职位体系、薪酬体系、绩效管理体系方案及相关规定的制定与调整,承担组织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处理和维护日常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下同)是公司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的参与执行机构,参与部门职位的调整与维护、部门员工的薪酬调整与管理、及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实施等。 第六条公司财务内控部将协同人力资源部门参与薪酬预算、发放,以及财务类绩效指标的制定、分解、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组织与职位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部门提议,在经过

总经理室研究审核后,审批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并对架构内的职位及对应职级进行合理配置。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 制订公司各部门及各机构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级配置,报公司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审批 制订公司各类岗位的整体编制计划 制订公司SM类岗位的架构、岗位设置、职级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 批 制订公司BM类及以下岗位的架构、岗位设置、职级方案,报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室审 批 第九条公司的职位分为管理类职位、专业类职位和操作类职位。 管理类职位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对下属(团队或同事)的领导和指导做出贡献或达成工作业绩目标,团队绩效是其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专业类职位需要具备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并通过长期经验的累积才能完成工作,其工作重点是专业能力而非人员管理。 操作类职位主要从事简单、重复的操作性工作,其工作职责以按照既定的规定或流程进行操作为主,工作环境单纯或简单。 第十条构建职位管理体系应根据公司当前阶段的战略发展与业务发展目标,体现以下原则: (一)满足组织发展和员工发展的需求:按职能需要和职责划分设置职位,并为员工的发展提供空间。 (二)明确界定管理层级的设置:本着构建精简高效组织的宗旨,规范各管理层级的设置标准与原则。 (三)通过科学的职位评估,建立统一规范的职等架构体系:明确各层级的角色定位与职责要求,以利于内外部人员对各层级角色的了解。

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pdf

X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 保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执行部门为财务部,工作职责包括: 1.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以及缴纳保险人员名单的提交; 2.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的咨询、解答; 2.财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执行与办理; 3.财务部负责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参保范围 (一)公司现有在册在岗正式员工(不含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 (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 (三)调动人员及临时工通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填写保险缴纳申请名单,报总经理签批。人力资源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新参保的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1存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续交人员另行提供保险(中)终止单)后,财务部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 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服从公司的安排,自觉缴纳保险。如因员工自身 原因造成未参保或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九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 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依据财务部计算金额在员工工 资中扣除。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 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在当月或次月办理员 工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 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财务部核算金额,并交清后方才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三条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 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 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 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社保释义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集团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范如下: ?参保原则 (一)一般员工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当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 3、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二)高聘员工 1、凡是高薪诚聘的员工高层领导,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比一般员工多出了失业保险和公积金),保险金额将按石家庄正常缴费基数收缴。 2、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自入职之日起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

至公司进行续保,欠缴保费公司将为其缴纳公司应缴保费的30%,个人应缴部分及其余部分保费应自己补齐。 ?参保项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 ?员工参保须知 1、公司将在员工(一般员工、高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员工参保需: (1)身份证复印件4张 (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张 (3)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4)交纳工本费20元 3、员工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社保负责人统一核算出缴费总额,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申报办理。 4、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按月缴纳。 5、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需提交书面形式的个人声明,人力资源部备案。 6、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 7、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参保员工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者中途不予退保。 ?社会保险缴费

公司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二、办理地点 汉中市社保部门。 三、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构成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大病医保)、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四、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根据员工应发工资执行,若应发工资低于汉中市最低缴费基数则按汉中市最低缴费基数执行,若高于市最低缴费基数则按实际工资执行。 2、根据汉中市相关规定,员工将保险关系或公积金关系转入我公司后,我公司按员工现工资标准为其申请缴费基数,具体按上一条执行。 3、员工因兼职或由其他单位缴纳社保,无法(重复)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入职时员工本人必须手写一份书面申明存入档案。 五、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费比例 具体缴费比率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社会保险费用缴纳 1、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

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根据员工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并到岗上班的时间,在当月15日前入职的员工,在当月办理参保手续;当月15日之后入职的员工,在次月办理参保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社保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3、根据汉中市社保中心规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大病医保)、生育保险必须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七、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增员 (1)交纳社保办理所需个人材料: 方可将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2、社会保险减员(停保) (1)原则上,离职日期在每月15日以前的,离职当月报减少;15日及以后的,视情况报减少。 员工在当年12月15日以前办理离职手续的,由员工承担公司给员工多缴纳的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大病医保)、生育保险保险费。 (2)社保转出:要求转出社保的,须将接收证明及相关证件寄达公司社保确认人办理转出手续。 (3)员工因请长假或其他原因不在岗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该员工不在岗位期间的“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应在其离岗当月的工资中提前进行代扣代缴(根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 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报盘由业务人员或

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第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第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回盘人员应对回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成功笔数、成功金额、失败笔数、失败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第二条批量转账收付费回盘时,回盘人员应对数据进行核对,应保证报盘、回盘的笔数和金额等数据一致。如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错误原因,与银行联系确认解决;若核对无误,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确认。第三条批量转账操作时应持谨慎态度,注意各种异常情况。例如在报盘数据笔数较多而回盘为全部不成功或全部成功时,应判断并了解是否有误。第四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应定期整理存档,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分开存档或一起存档均可。第三章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五条投保人第一次缴费,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除主险是短期险的情况外,

员工五险管理办法

员工五险管理办法 一、总则 1、目的:为加强公司五险管理,规范操作,根据国家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3、原则 3.1公司员工只能在一地缴纳五险,不得重复缴纳。 3.2原则上五险一金关系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关系所在地、档案所在地、工资发放地保持一致。 4、类别 4.1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并根据需要办理其它补充性保险。 4.2社会统筹保险为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的政府强制性保险,参加险种一般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 4.3其它补充性保险为公司根据员工工作需要及其它实际情况而办理的商业性质的保险,如交通意外险等。 5、管理责任 5.1公司对在入职员工及异动员工的五险一金均具有管理、跟踪及监督的责任,对员工漏缴、重缴负责。 二五险 1、缴交基数、比例

1.1五险缴交的基数原则上按公司所在地允许范围内最低缴纳基数缴交。缴交比例以当地政府机构(xx市)规定为准(缴纳时尽量按最低基数、最少险种缴纳)。 1.2以独立单位形式在当地为公司员工申请办理五险。 1.3首次办理或因当地政府强制要求新增险种、修改缴交基数及比例时,应以事项审批形式做提交申请。申请公文中应包含新增或修改险种的: 2、五险一金办理 2.1新入职员工 员工正式报到上班后,试用期满转为正式员工,公司应及时为新员工办理五险参保手续,若当月入职时间已晚于当地相关部门规定的参缴提报时间,从次月起办理。 2.2跨机构调动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司负责转移其参保持关系并继续按现金缴纳相关费用。 2.2.1不会因代缴而违反调出单位当地相关政府的规定,导致处罚; 2.2.2代缴的各险种基数与比例需按当地规定缴纳,不能特殊对待; 2.2.3需及时将当地五险一金的相关规定知会给调动员工。 3、五险一金的关系终止 3.1员工经公司同意,请假超出公司制度的最长假期期限的(除社保规定的重大疾病),超出期间公司不承担员工的五险费用。公司人事部门应及时在超出规定的假期当月停缴或由员工在假期前全额支付期间社保费用。

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11一林红叶一霜染,一场秋雨一地寒。一栏落霞一处忧,一卷诗情一夕游。 一渡飞瀑半山下,一行白鹤越峰翔。一竿怅惘一蓑远,一船离愁一帆行。 一梦十年一回首,一丝垂纶一苇轻。一枕乡思黄花瘦,一雁独行一弓惊。 X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执行部门为财务部,工作职责包括: 1.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以及缴纳保险人员名单的提交; 2.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的咨询、解答; 2.财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执行与办理; 3.财务部负责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参保范围 (一)公司现有在册在岗正式员工(不含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 (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 (三)调动人员及临时工通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填写保险缴纳申请名单,报总经理签批。人力资源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新参保的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1存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续交人员另行提供保险(中)终止单)后,财务部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服从公司的安排,自觉缴纳保险。如因员工自身原因造成未参保或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九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 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依据财务部计算金额在员工工资中扣除。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在当月或次月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财务部核算金额,并交清后方才办理转出手续。第十三条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 (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 (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 (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 (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 (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 (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 (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商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险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组织办法(2010版)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从业行为,促进人身险业务健康发展,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平安养老险保险业务销售工作的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险直销业务员、个销综合开拓专员、产销综合开拓专员、中介业务员及银行渠道专员。 第二章业务品质罚则 第三条业务人员若发生本办法附件《品质管理办法罚则》(以下称“罚则”)所列各项违规行为,根据该行为性质和罚则规定的标准,予以对应的扣减佣金、考核降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条业务人员品质案件的处理,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分为日常业务品质问题和重大品质问题两大类: 一、日常业务品质问题,即日常业务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规案件,按问题类型程度,进行对应的扣分、扣款处理。 日常业务品质问题的扣分、扣款标准如下: (一)养老险直销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50元,业务人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基本工资的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二)养老险综合开拓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1、个销综合开拓专员:专员本人或综合开拓业务中涉及所属营业区的寿险营销员发生罚则所列违规行为,按专员发生问题对应分数或所属营销员发生违问题对应分数进行扣分,同一个专员的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50元,专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对涉及的寿险营销员发生的违规行为由养老险进行记录。 2、产销综合开拓专员:专员本人或综合开拓业务中涉及所属营业区的产险销售人员发生罚则所列违规行为,按专员发生问题对应分数或所属产险销售人员问题对应分数进行扣分,同一个专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50元,专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对涉及的产险销售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由养老险进行记录。 (三)养老险中介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1、中介业务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50元,业务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20%,且扣

企业社保管理制度

企业社保管理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与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1 、目的: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作性,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因公司相关制度不成熟,故此规定暂试行,如有修改再另行通知。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社会保险办理地点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所在地购买。 四、参保原则入职公司的转正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的(特殊情况除外)可由本人以《社会保险申请表》的形式提出或部门推荐为其申请办理养老保险。 五、审批核准员工办理社保的签批流程:由个人申请

━部门负责人意见━行政部门考核意见━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六、相关制度: 1、公司及时为在册符合条件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建立员工个人账户,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2、公司行政部负责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并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报总经理批准。 3、参保: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4、社保转入:员工养老保险必须转移到公司,不然无法享受公司养老保险福利;员工要求将以往所办的社保转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确认人到社保机构开具接收证明(须已在我司办理社保),交员工本人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注:参保员工(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须补齐欠缴保费后方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5、如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同岗位级别缴费基数。如不考虑调整,需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行政部上报总经理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 6、员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的,由本人填写离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行政部自员工离职当月或次月办理养老保险的停保手续。 7、行政部在办理减员(停保)手续。原则上,离职日期在每月20日以前的,离职当月报减少;20日及以后的,次月报减少。 8、公司对员工进行辞退、开除的处理的,由行政部通知员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经总经理签字审批后,行政部门自员工离职当月或次月办理养老保险的停保手续。 9、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行政部核算金额,

员工社会保险购买方案及管理办法

员工社会保险购买方案及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体系和操作流程,提高员工福利待遇,稳定公司人才队伍,实现公司经营效益与员工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根据国家社保管理办法和佛山市顺德区的相关社保政策,特制定《员工社会保险购买方案及管理办法》。 一、遵循原则 坚持员工自愿,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社会保险构成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三、参保条件 1、在公司工作满两年以上的普通员工; 2、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半年以上的组长、主管级人员;, 3、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经理级人员; 4、在公司工作满八个月以上的副总级别以上的高管人员; 四、参保险种及缴费比率 符合以上参保条件的员工,公司统一帮其购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三种保险,公司及个人的缴费比率按佛山市顺德区的相关社保政策的社保缴纳百分比执行, 五、社会保险的缴纳原则 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其中属于员工缴纳部分,由公司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具体说明如下: 1、依据规定社保费用先行由公司统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在员工当月工资中

扣除(如:8月份的社保费用,在其8月份的工资中扣除)。 2、员工因请假或其它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该员工不在岗位期 间的“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应在其离岗当月的工资中提前进行代扣代缴(根据员工离岗批准时间及离岗当月的出勤情况分析,若不足抵扣的,应在其离岗前一个月的工资中抵扣)。 3、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按照当地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定。 七、参保办理流程 1、办理流程: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遵循员工自愿参保原则,由员工提交个人 参保申请交至所属部门,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品行提交审核意见至行政部;行政部将部门提交的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呈总经理审批;行政部将为通过审批的员工办理社保。 八、具体管理办法 1、在职人员管理 (1)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由公司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应缴部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社会保险已参保人及新增参保人,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执行,即已参保人仍沿袭原社保管理办法,新增参保人依照新社保 管理办法。 (3)行政部社保专管人员须建立员工社保台账,并定期记录员工实际参保情况。 2、离职人员管理 (1)员工自离岗或离职之日起,公司停止缴纳由公司承担的保险费用。员工前半月离岗或离职的,当月公司和个人的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后

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OMEX/MS102-2006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A-0 第九部分: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1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含住房公积金)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3 职责 3.1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审核保险费用预算,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 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分别负责分公司和总公司各自的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 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行政副总裁负责批准。 4 工作内容 4.1 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a)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b)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c)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d)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e)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f)住房公积金: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g)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 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h)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 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和报销 4.2.1 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经总公司人力资

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审批。 4.2.2 根据审批后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预算保险费用,编制购买社会保险费用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批准后交财务部支付保险费用。 4.2.3 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按员工所在分公司或总公司属地的原则执行。 4.2.3.1 如果分公司属地办理社保需当地户口的,如员工没有当地户口的,集中到湖州办理; 4.2.3.2 如果分公司员工调整后因个人原因,不准备将社保调离原分公司,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行政副总批准。 4.2.4 员工社会保险如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到公司,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副总裁批准后,可以凭原先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出具缴纳凭证到公司报销。报销原则是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低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原单位缴纳总金额报销;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高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报销。 4.2.5 报销时间的确定:在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前报销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 OMEX/MS102-2006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A-0 4.3 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4.3.1 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3.2 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3.3 养老保险购买满15年后,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4.3.4 总公司或分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同时需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总公司或分公司员工离职时,分别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4.3.5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养老保险。 4.3.6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XX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山西XX有限公司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管理,规范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程序,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XX有限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 第三条参保内容与缴费比例 公司按照当地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按国家或所属地区社保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共同负担,其中员工个人承担部分,从其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纳。 公司与员工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企业20%,个人8% 医疗保险:企业7%,个人2% 生育保险:企业0.8%

工伤保险:企业0.6% 失业保险:企业0.2%,个人0.1% 第四条职责权限 1、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科负责办理录用、调动、离职时员工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办理社会人员须告知员工保险参保时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和个人承担的保险缴费比例、每年的新基数标准及保险缴费情况和进度。 3、公司要明确告知参保的员工只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二章保险缴纳 第六条保险缴纳时间 1、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起始月份开始缴纳。 2、社保费用由公司统一逐月、足额缴纳,并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员工的各项保险缴费情况。 第七条保险新增、转入时间

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降低公司保费支出,减少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规范公司各类保险管理工作,实现公司保险资源标准化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保险业务集中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管理原则。 1.集中管理。各单位保险业务凡符合公司规定的险种范围或投保条件的,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社会保险业务不纳入集中管理范围。 2.市场运作。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规范保险业务办理流程,降低成本,实现市场化、公开化、规范化管理。 3.专业服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优化保险方案,开展防灾防损服务,建立快捷的保险服务理赔通道,提升保险服务保障。 第三条公司及各单位为保险业务的投保人、受益人,负责本单位保险业务的投保、索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保险业务应通过中国XXX所属XXX汇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办理、业主指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成立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总会计师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成本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下设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会计部,办公室成员由财务会计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成本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组成,负责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工作。财务会计部负责保险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务会计部:做好本单位各项保险业务的信息收集、投保申请、费用结算、保险理赔等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开展本单位重大投保项目的方案制定、招标邀标、保险理赔等工作;做好本单位保险业务的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做好本单位保险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工程管理部:根据中标项目的工程清单划分工程保险单元,合理确定工程投保金额;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参与保险索赔管理等。 安质环保部: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保险索赔管理等。 成本管理部: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保险索赔管理等。 法律合规部:负责保险合同的审定;参与保险索赔管理。 第八条公司项目部(含局经理部)主要职责 向公司上报项目保险申请;配合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保险业务立

员工商业保险管理办法

员工商业保险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完善员工保险体系,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集团《薪酬福利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属下各单位员工。 2、2、各单位办理商业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3、权责 3、1、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督促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及时办理 保险手续以及审核本办法4、2项规定的其它商业保险呈批手续。3、2、各单位人事行政部负责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 险关系的初建、增减、单位间转移、撤保、续约以及与保险机构的理赔对接等事务。 4、内容 4、1、意外伤害保险: 4、1、1、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为特殊工种、高风险岗位(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野外作业、高空或带电作业、外勤频率较高的 工作岗位)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1、2、各单位对本单位试用期内的员工以及阶段性保障需要的员工应办 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1、3、各单位对于上述两类人员以外的员工也可以公司自行提出投保方 案,报集团办公室备案。 4、1、4、对于4、1、1及4、1、2款所列的人员应当入职之日起办理有关 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1、 5、各单位可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在授 权范围内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及投保额。 4、1、6、各单位在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应当附加购买医疗门诊或住院

类险种。 4、2、其它商业保险(各单位公司可以为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另购买4、1 款以外的其它商业保险): 4、2、1、对于其它商业保险购买范围,各单位可用两种方式确定需要购买 商业保险的岗位和人员,一是由单位经营班子或管理班子讨论决 定,二是本人提出申请,经营班子审核同意。 4、2、3、各单位将确定购买商业保险的人员姓名、岗位、险种、保额等, 统一报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审核,呈报董事长审批后执行。4、3、保险期限规定: 4、3、1、除4、1、1款所规定的人员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保险期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直接挂钩。 4、3、2、其余各类人员的保险期限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安全生产需要进行 初建、撤保、续约。 5、其他 5、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2、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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