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设备招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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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实现企业强强联手,增强企业竞争力,保护公司利益及议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证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的同时,达到控制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集团内部管理制度,集团、地区及项目公司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中心”全称为“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分中心”全称为“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分中心”;“中心管线总、总经理、董事长”为“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管线总、总经理、董事长”;“地区公司”指“立项所在地区公司”。

第四条A类:甲方指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B类:甲方指定品牌的材料;C类:施工单位申报品牌甲方确认的材料;D类: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所述四类材料分类适应于总承包范围的工程材料设备。

第二节材料设备招标立项

第五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地区工程设计中心编制《招标委

托书》及相关立项资料报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分中心。

第六条立项单位需提供详细的招标立项资料:《招标技术方案》(技术要求、材料设备档次、技术参数、型号规格、图纸等)、《投标单位推荐表》、《考察审批表》、拟签合同等。

第七条商业地产板块的常用材料、设备按等级标准(超五星、五星、四星)先行确定,由立项单位提供详细的设计标准(技术要求、参数、型号规格、图纸等),按等级标准在招标结果中选定,无招标结果可选的,委托招标。

第八条长期合作项目的立项时间须在前一期合同到期或新合同第一批材料进场的三个月前立项。单项招标根据生产需要,在满足材料设备合理的生产、安装时间前25-35天进行立项。

第九条合格参投单位数量:单项招标原则上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招标项目的合格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三家,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单项招标、全国或地区集中招标项目的不得少于六家。

第十条在招标过程中,如出现实际参投单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应及时反馈信息给立项及立项跟办部门,及时补充投标单位,重新进行招标。若确认无法补充单位,则需在招标资料中说明,经集团工程管线领导审批后以实际参投单位为准继续实施招标。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招标实施部门须报经招标预算中心负责人审

批,采取询价、招标谈判、评标定价方式(即议标方式)进行:

1、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竞争力不足;

2、投标单位间技术差异大,价格无法对比的项目;

3、立项单位指定品牌的项目(3家以下);

4、因其他原因不便进行公开开标。

第三节材料设备长期合作招标管理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长期合作招标范围:总承包工程中的A 类材料;建设单位独立发包且为全国集中采购的设备供货安装项目(如:电梯、发电机组、冷却塔、冷水机组、厨房家电设备等)。

第十二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为招标立项部门,设计管理中心为招标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制定或审定招标技术方案;负责投标单位的征集和资格预审;编制《招标项目委托书》等;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投标单位考察并出具考察结果;组织技术专家参与招标过程中的技术答疑、技术标评定、样板评定、封板等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为组织招标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招标立项资料是否满足招标要求,立项资料是否齐全;组织技术答疑、技术标评定、样板评定、封板工作;负责编制招标文件;邀标发标;组织合同回应标开标、经济标开标议标谈判;

招标结果报批;协助甲方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汇编发布招标结果;协调长期合作项目的合同履行过程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招标立项: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在《招标技术方案》、投标单位征集等招标立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即可进行招标立项。为保证合同的连贯性及生产一线的采购需要,长期合作项目的立项时间须在前一期合同到期或新合同第一批材料进场的三个月前立项。

第十五条所有项目立项时由立项经办人填写《招标委托书》(详见附表),委托书需经立项部门负责人、管线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长期合作集中招标操作时间为40-60天。招标起始时间应从最后一份有效的资料到达时间算起。

第十七条标底编制:由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负责编制。特殊情况无法编制合理标底的,以上一轮报价的合理平均价作为标底价组织下一轮报价。

第十八条招标实施:招标实施需进行招标文件编制、答疑、技术评标、样板评审、经济议标等流程,具体操作按本章第六节附一《长期合作材料设备议标操作指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定标方式

根据项目特点长期合作议标可按两种方式定标:

1、定标时确定长期合作价格的项目。原则上按三次报价二轮议标定价的程序进行。第一轮议标由部门负责人主持,第二轮议标由管线领导主持。

2、定标时确定动态价格原则的项目。原则上按两轮议标的程序进行。第一轮议标由部门负责人主持,第二轮议标由管线领导主持。

第二十条议标定标原则:对比各参投单位报价、历史价、市场询价以及对其他房地产公司(采购商)的同类供货价,综合参投品牌市场效应等,评估最优合作单位及合作单价。

第二十一条招标结果报批: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实施部门编制《材料设备招标结果报批表》及《招标结果审批报告》等相关附件报批,由部门负责人确认,经中心管线总、中心总经理审批后,报集团总裁办集中会议会审。

第二十二条中标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招标结果经集团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确认后,招标部门向立项单位发布招标结果,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并根据招标结果,补充完善拟签合同,报集团相关部门会签,会签通过后,于7天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拟签合同必须采用集团会签实施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范本。拟签合同在合同范本条款上有作修改或调整的,必须

在招标结果审批报告及合同会签时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合同发放: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组织合同盖章签订后,向立项单位及合作单位发放合同。

第二十五条长期合作单位集团内部公布: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后,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向集团工程设计管理中心、经营财务管理中心、地区公司公布合作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分项供货合同及合作单价。

第二十六条材料设备长期合作项目合作价格按项目完成情况分阶段编辑成册,报中心领导、集团经营财务中心及监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长期合作单位公布后,项目公司、地区公司、集团对各长期合作单位实施月度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合作单位的合同签订、供货的及时配合程度;材料设备质量;售后服务配合程度等等。具体内容见附表;每月底由集团工程设计管理中心汇总报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根据评估结果,结果平时受理的A类材料投诉情况,对于综合评估较差的单位,报请集团工程管线总、常务副总裁、总裁审批,取消长期合作资格或不得再行参与集团投标。综合评估好的单位,在合作期满后,报请集团工程管线总、常务副总裁、总裁审批,可继续保持长期合作关系。

第二十九条已签订长期合作采购协议的材料设备,经地区公司或集团组织协调,仍因故不能与长期合作供货单位达成分项供货合同,或长期合作单位供货满足不了工程需要时,可增加其他合格单位跟标供货;无合格跟标单位的,可组织重新招标。具体操作见本章第八节附四《原A类材料未能按合同要求供货的跟标工作指引》。

第四节材料设备单项招标管理

第三十条招标范围: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及属下项目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两点一线”1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均应纳入地区集中招标或单项招标工作范围(已列入全国集中采购的材料设备以及BCD类工程材料设备除外)。

第三十一条项目已有集中招标结果(全国集中或地区集中),但设计选型选用了集中招标范围外材料已获集团工程管线总批准,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立项进行单项招标。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工程设计中心是材料设备地区集中或单项招标的招标立项及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制定材料、设备单项招标的招标技术方案;提供本项目已完成会签的拟签合同;负责投标单位的征集和资格预审;组织技术专家参与招标过程中的招标答疑、技术标评定、样板评定、封板;考察投标单位,出具考察结果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分中心是材料设备地区集中或单项招标的实施部门:负责审核招标立项资料是否满足招标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补充参投单位;发标;组织招标答疑、技术标评定、合同回应标开标、经济标开标、议标谈判;招标结果报批、发布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立项及招标时限:各地区公司、二级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在满足材料设备合理的生产、安装时间前25-35天进行立项招标,各分中心的招标时间为集中招标30天,单项招标20-25天。

第三十五条《拟签合同》的会签:拟招标项目在立项前必须完成《拟签合同》的会签;特殊项目由于工期紧,采用标准范本的最迟必须在公开开标前结束会签,并返回至招标部门;采用非标准范本的,最迟必须在发标前结束会签。特急项目为缩短会签时间须由立项部门组织合同会审。

第三十六条立项委托:地区工程设计中心在《招标技术方案》、《投标单位推荐表》、《拟签合同》备齐后,填写《招标委托书》(详见附表),一般项目由地区公司、二级公司管线领导签发,特急项目由总经理签发。报分中心进行招标。

第三十七条标底编制:标底价由分中心编制,以市场询价、历史价、目标成本等作为标底价编制依据。立项部门立项时须提供

该材料设备的目标价。对立项部门已提供目标价的,标底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目标价。标底价审核流程见《材料设备标底价审核表》(详见附表)。

特殊项目确实无法编制合理标底价的,须在《标底价审批表》中说明原因,经审批后采用两次开标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招标实施:招标实施需进行招标文件编制、答疑、技术评标、样板评审、经济标评标等流程,具体流程按本章第六节附二《材料设备单项招标操作指引》规定实施。

第三十九条定标方式:分公开开标定标和评估开标定标、议标定标三种方式。

第四十条公开开标定标方式:最低评标报价单位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价(除以下所述情况)即可初定为准中标单位。投标单位当场递交经济标书,当场公布招标结果。

第四十一条评估定标:当最终报价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招标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认真评估后,方可定标:

1、最低报价高于标底价;

2、最低报价低于标底价15%以上;

3、最低报价低于次低报价10%以上;

4、特殊项目未编制标底价的。

第四十二条根据评估结果,按以下方式评估定标:

1、如认为最低报价合理的,则可建议定标;

2、如认为最低报价不合理,则向立项部门提出调整方案、补充单位,重新报价,采取第二次开标方式定标。

3、如立项部门明确无法优化方案和补充单位,而根据生产需要必须定标的,则提供相关依据,招标部门根据立项部门的意见定标。

4、招标部门定标时须要求拟定标单位提供近期与其他二家以上房地产公司(采购商)供货的同类产品的材料(设备)价格,以低于其他单位最低单价为原则定标。

第四十三条经济标议标定标: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报经中心业务管线总审批,采取询价、议标谈判、评标定价方式进行:

(1)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竞争力不足;

(2)投标单位间技术差异大,价格无法对比的项目;

(3)立项单位指定品牌的项目(3家以下);

(4)因其他原因不便进行公开开标。

议标依据及原则:经济标议标评标的主要依据为议标单位提供的近期与其他二家以上房地产公司(采购商)供货的同类产品的材料(设备)价格,以低于其他单位最低单价为定标原则。

第四十四条招标结果报批:招标工作结束后,分中心编制《材料设备招标结果审批表》及招标结果报批资料,按审批权限组织招标结果报批。

第四十五条招标结果审批权限

1、总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招标结果,由分中心审核确认,报立项所在地区公司总经理最终审批,报中心备案。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招标结果超标底价或目标成本的,报中心审批。

2、总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招标结果,由分中心审核确认,经立项所在地区公司总经理审批,报中心管线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报集团总裁办领导审定。

3、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结果,由分中心审核确认,报立项所在地区公司总经理审批;经中心总部管线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报集团总裁办集中会议集中审批。

4、招标结果按以上程序经相关领导审定后由各分中心向投标单位和立项单位发布招标结果。

第四十六条材料设备招标结果审批确认后,分中心向中标单位

发放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与立项单位如期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地区分中心将招标结果资料按月度编制《招标结果月刊》,向立项地区公司结算部门发布。并送中心、集团经营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备案。

第五节工程材料设备定价管理

第四十八条定价工作范围:

一、B、C、D类材料设备,无政府信息价、指导价、定额价可循的;工程预算书注明为“暂估价”的,列入定价工作范围。

对于工艺特殊、专业性强的材料,与总包方协商经集团工程设计管理中心管线总审批后,可作为指定分包项目进行招标,不纳入定价工作范围。

二、属A类范畴的材料设备,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同厂单批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列入定价工作范围。同厂单批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由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按单项招(议)标流程组织招标:

1、项目已有集中招标或单项招标结果,但设计选型选用了招标范围外材料(含中标产品清单外厂价表内产品)已获集团工程管线总批准使用的。

2、总包合同中的材料或设备暂定价或新增加项目,没有集中招标结果选用,且因工期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立项进行单项招标的。

三、其他经集团工程设计管理中心及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委托立项定价的。

四、属于总包合同已确定价格( 不含暂估价)的材料不得纳入定价工作范围。

第四十九条定价主责部门:

一、各地区公司审核部:负责“两点一线”项目、区域行业垄断类材料以及非“两点一线”同厂单批总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材料设备定价工作。

二、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分中心:负责非“两点一线”同厂单批总金额在1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定价项目的定价工作;100万元以上的审核工作。

三、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负责集团总部立项的材料定价工作;负责地区立项的同厂单批100万元以上定价项目的审批工作。

第五十条定价工作流程

一、同厂单批总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地区审核部负责定价,地区公司工程管线总审核,地区公司总经理最终审批,分中心备案(每月月初报送)。

二、同厂单批总金额10万-30万元的的项目:地区审核部初审单价,分中心定价,地区公司工程管线总审核,总经理最终审批,中心备案(每月月初报送)。

三、同厂单批总金额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分中心负责定价,地区公司工程管线总审核,总经理最终审批,中心备案。

四、同厂单批总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中心初审,中心负责定价,中心总经理审批,集团工程管线总、常务副总裁审批,总裁最终审定。500万以上报集中会议会审。

第五十一条定价工作委托

一、价格认定工作的立项由地区公司工程设计中心负责,并提交地区工程设计管线总批准。

二、A类材料由地区公司工程设计中心在材料进场前25-35天进行立项。

三、材料立项时须提供完整的立项资料:经审批同意采用招标范围外材料的书面依据、采购清单(品种、规格、数量等)、具体明确的质量技术要求、详细的设计图纸、彩色图片、必要时还应该有产品样板,同时还要提供三家以上单位报价及询价单位提供的样板。

四、B、C、D类材料定价由施工方开工前56天编制《表二施工单位推荐供应商报价表》,提供三家询价结果报地区工程设计中心,由地区工程设计中心负责确认其品牌、技术参数是否满足工程需要,并补充立项资料、定价原因说明(对照合同、预算书等,明确是否属定价范围内的材料设备)进行定价委托。

B类指定品牌材料设备,因当地材料实际情况,如需在指定品牌外增加替代品牌的,需报集团工程设计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五、立项部门必须对立项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可采取同厂单批立项定价的,必须按同厂单批立项,严禁故意拆分化整为零送审。

第五十二条材料定价责任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立项资料后的10个天内完成材料定价的审核工作。定价责任部门应对立项部门提供的三家报价进行复核、对比和确认;并通过网上询价、市场调研、议标谈判等手段进行补充报价,初拟认定价,经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定价。

第五十三条A类材料设备的材料定价方式及定价原则

一、定价方式:同厂单批10万以下由地区审核部询价定价。

1、在合同《中标产品报价明细表》外,但在合同所附厂价表内的材料设备定价,中标报价表有明确厂价表下浮点数的,按合同执行。

2、在合同附件的厂价表外选型或未确定厂价表及下浮数的材料、设备单价的定价,必须邀请合作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商务谈判,要求对方提供与两家以上近期房地产商合作的价格作凭证,证明其报价为最低或同等最低的价格;同时进行市场调研(市场调研

报告详见附表),提供同品牌或同档次品牌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定价的参考。

3、设计采用非中标单位产品经集团研发设计中心审批,无招标结果参考或选用的。以多家询价结果、历史价等做为定价依据。

二、定价原则:定价结果不得超过厂价直销的价格水平。

三、同厂单批10万以上原则上由地区分中心按单项招标形式组织招(议)标。

第五十四条B、C、D类材料设备的材料定价方式及定价原则:

一、定价方式

1、对施工方及立项部门提供的的报价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报价的来源是否真实、报价是否含税金和运费、报价单位是否已明确采购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本次采购的承包方式和付款方式、报价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一般以电话确定的形式验证询价结果。

2、以往有相同(或相似)材料的招标价格,首先应分析历史价的报价条件(包括材质、款式、规格型号、尺寸等技术质量要求、原材料价格、承包方式以及付款方式等)与本次定价是否一致。对于具有可比性的历史价,应将历史价与立项或审核部门提供的三家以上单位报价进行对比,对询价结果进行评估。并通过市场调研、书面传真、议标谈判等形式补充单位报价,最终确定

合理的价格。

二、定价原则:

1、定价结果不超过政府发布的指导信息价的价格水平;

2、定价结果不超过整买批发价单价水平;

第五十五条定价结果按定价工作流程及《工程材料(设备)定价审批表》所列权限进行逐级审批。

第五十六条材料定价结果按以上程序经相关领导审定后由定价部门向立项部门发布定价结果。

第五十七条材料定价结果资料分中心按月度分项目编辑成册(以审批完成,向立项部门发布定价结果的当月为准),在季度前报总部材料设备招标部汇总,具体资料包括:

1、《材料(设备)定价审批表》。

2、定价立项资料附件。

3、定价初审资料附件。

4、各种途径的参考报价附件。

第五十八条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汇总所有定价结果在次季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中心领导及集团经营财务中心备案。

第五十九条A类材料定价结果在审批完成后,立项部门原则上应向认定价的报价单位进行采购,而不允许向其它单位进行采购。

第六十条如果确属地区项目特殊情况,需要指定单位的,须报集团副总裁以上领导批准。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造成公司与认定价的报价单位间相关善后工作,须由立项部门组织,定价单位协助解决。

第六十一条本节内定价范围所指“同厂单批”定义为“在同一合同范围内,同一厂家或供货商可合作的整批材料和设备”。定价价格原则上应为包干综合单价(含运输、包装、税金等)。

第六十二条指定分包、独立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定价流程及权限参照本节执行。

第六十三条工作相关表格见本章第六节工作操作指引附件三。

第六节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附《材料设备长期合作招标操作指引》、《材料设备地区集中和单项招标操作指引》、定价管理相关管理表格。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条款与集团相关制度、规定、办法有不同的有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工程与预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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