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江苏省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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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江苏省入选项目目录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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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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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示范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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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年度工作计划

2018年工程部工作计划 时光荏苒,2018年已经向我们走来,在这新年伊始,我们对过往的一年做深刻的总结。本着回顾过去,总结经验,找出不足,进而丰富和改善自己的原则,遵照集团公司“不忘初心”宗旨,2018是我们顶诚装饰的学习年,提升的关键年月,让每个员工建立终生学习的思想,激发积极学习的自觉性。为此,我们就工程部2018年的工作计划作以下安排。 一、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素质和劳务施工班组的施工技术 1、公司内部制定学习日,学习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手册、质量验收规范、施工规范,质量通病的分析,具体学习安排如下: 3月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和隔断工程 4月饰面板(砖)工程,涂饰工程 5月裱糊、软包和硬包工程,细部工程 6月地面工程,水电工程 7月装饰工程防火及安全生产,装饰装修绿色施工 8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9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0月装饰质量通病的分析 11月装饰质量通病的分析 12月装饰质量通病的分析 2、培养优秀的施工班组 选择优秀的施工团队进行公司项目管理同步培养和扶持,并建立丰富的劳务施工班组信息库,大家收集的优秀装修资料分享信息库平台,资源共享。对施

工过程中原材料节约和质量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表现突出的班组给予资金奖励和通报表扬的精神鼓励。对班组长进行月制度学习和经验交流,克服、避免质量通病。 二、加强工程部人员的精细化管理 1、质量管理:严格按图纸、合同及规范进行工序验收,施工之前方案先行,对各个分项工程进行技术交底。“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认识到工程质量的监控是我们工作的“生命”,为使工程质量实现预期目标,必须把握好工程质量的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控制。装修材料必须出具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 2、进度管理:工程开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严格按照进度计划施工,把握好工期中的关键线路,协调好各个工种的交叉施工,对无理由滞后工期的队伍进行考核。 3、成本管理:树立成本经济概念,发挥利润中心作用,健全并按照能源,物料,修旧利废办法,控制降低物耗,能耗成本,加强修旧利废,争取更进一步降低工程支出费用。认真学习合同内容,对图纸、合同以外的增项做好签证记录。选择优秀的施工班组,项目承包价由部门负责人上报总经理核算。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及工程任务书,会同设计师审图,实测主材用量,三日内准确无误地向材料部提出工程中普通材料计划,单项材料进货不得超过二次,单项工程退、换、补一共不得超过五次,控制材料的运输费、管理费。 三、企业文化、礼仪服务学习 什么样的文化,决定什么样的企业,企业没有文化如同人没有精神,没有灵魂,工程部针对项目部要建立在公司总体框架内的文化,进行延伸到项目部。 1、文化是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项目管理的文化做成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5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2018工程造价部工作计划

2017年的工作让我们认识到工作的不足, 2018年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工程造价部面临的任务会更加艰巨。主要面临的问题有专业人员不足,技术知识储备落后与现实新规范脱节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多学习,早谋划、严要求;坚决执行、及时总结”极力提升工程管理的理论及实践水平,加快推进工作进展。 一、主要工作思路及目标 在2018年的工作中工程造价部将“以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为导向,以项目管理为重点,以加强工程造价部职能建设为保障,确保公司工程管理目标的实现”。 确保公司2018年度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计划目标的实现,不出现因工程原因影响公司总体安排的事件。力争实现以下计 划目标: 1、工程质量合格率100%,质量通病控制目标全覆盖确保 每一个部位都不放过,每个控制点都有控制措施和计 划。 2、进度控制目标、关键节点按时完成率90%以上。 3、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彻底杜绝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的发生,减少和预防一般事故的发生,工程项目安全文明达标 率100%。 二、确保年度目标实现的措施 (一)以项目管理为重点,全面做好各项控制要点 1、加强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公司工程管理的重点,特别是 质量通病防治要严格控制。2018年的工作中工程造价部将

以此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工程造价部及项目管理人员做好内部图纸审查,利用冬季停工的时间熟悉和审核图纸,及时发现设计中的问题,并结合以前工程存在的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解决。 按计划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对检验标准、法律法规、指挥部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施工过程中熟悉掌握图纸、图集、标准规范、定额等技术文件,对工程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发现及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好(配合好)工程款割算(结算)工作。 第二、做好项目管理方案编制,针对项目工程情况在项目开工前编制好项目管理方案、管理目标及控制重点。 第三、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单位的监理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确保施工方案和监理方案的针对性。 第四、做好定位放线、验线管理工作。 第五、建立材料(设备)进场见证取样验收制度、并登记台帐,不合格的材料坚决不允许使用。 第六、推行装饰、安装阶段分部分项工程样板制度、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必须通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的样板验收才能全面展开。 第七、管理过程中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控制,分项工程不合格,不允许下道工序开工。分部工程不合格,坚决不予验收,不允许下道工序开工。 第八、针对质量通病在每个分项工程开工前下达质量通病控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第 8 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部长 姜伟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建[2012]7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7.20 【实施日期】2012.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建[2012]70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2〕4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抓好落实。各市(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制

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突出重点、细化分工,迅速抓好迎检工作。 二、认真开展排查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地)要对检查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在此基础上迎接国家检查。我厅将于8月末结合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二次督查,对各地的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动态监管,做好自查工作总结。各市(地)要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等,并于9月15日前将排查方案、排查报告(包括1、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集中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情况,招投标监管、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诚信信息平台建设等情况;2、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情况;3、排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和排查项目一览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2、排查项目一览表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2 排查项目一览表 表1.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2012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

2020物业工程部年终工作总结及2020工作计划

2020物业工程部年终工作总结及2020工作计划 时间飞逝,2017年就要过去,在这简单而不平凡的一年,xxx物业工程部依托公司及领导的支持和关心,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回 顾一年来的工作,为了适应各种工作要求,我们不断提升员工品质,在工程维修技能、工作绩效、前介工作、专业技能、服务态度等方 面有了逐步明显提升。在公司及管理处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基本上 完成了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了总结经验,寻找差距,规划前景,促成2018年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现将2017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部门团队建设工作: 1、根据2017年工作计划,我部于今年7月份完成工程人员的招聘工作,从年初2人扩大到现今6人的工程团队,部门充分利用优 势资源为行人部,解决了部分人员招聘压力,并于9月份完成工程 维修人员考评、更换工作,使工程团队综合实力,得到很大程度提高,为后期物业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2、部门在公司及管理处领导的号召下,提倡团队整体作战能力。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广开言路,强化执行,在制定方案时,员工齐 心合力、集思广益,将每一件事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后。团队成员 消除一切杂音,以统一的行动,确保制定的方案得到有效落实。 3、部门严格按公司要求除从业资格证要求100%外,工程团队的 职业资格水平也处于行业领先,16%人员持有中级电工证,16%人员 持有高级电工证,32%人员通过外送培训取得电梯管理证和高压电工证。 二、部门培训工作: 共计开展45次,培训参加人数157人次,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部门人员在岗专业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项目基础知识培训等; 三、体系文件建设工作:

1、部门根据现场实际工作需要,在管理处主任的带领下,完成修改、编制工程部作业指导书,共计修订文件41个,表格34个,并通过部门全员培训后,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为了提升工程服务及前期工程介入服务质量、部门根据各岗位的具体要求,编制部门岗位职责及日常工作指引,对岗位操作的具体工作及执行标准通过培训进行了明确。 四、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工程部为了保证接管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每周对接管设施设备进行1次以上的安全检查,(注:详见《公共设施巡查记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及时进行修复或与地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售后责任单位进行处理,部门全年共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自行处理87项,通过沟通协调施工单位处理的39项,部门为了保证工程部员工对安全危险源的准确识别,共组织了19次危险源识别及安全类专项培训 五、前期工程介入工作: 1、第一季度:共计参加地产工程相关会议11次。施工现场不定时巡查47次,并与工程对接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与项目部、设计部、施工单位沟通协调设计功能23件,已达到整改目的的有19件,如电梯机房增加空调和设备房铺设地砖等。没有采纳但对后期物业管理很重要的问题有4件,仍在持续沟通中,并已工作函件形式与地产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及上报管理处负责人和地产客户服务中心,如:物业用房,增设公共卫生间及建渣堆放等。 2、第二季度:共计对N12、N4异地展示区施工现场不定时巡查48次。参加地产项目部周例会9次,设计部图纸会审专题会3次,工程整改协调会4次。共计提出39条设计功能等书面建议。42条工程整改口头建议。工作函件建议7条。相关部门采纳并实施的45条、经协商后期进行处理的16条、没有采纳的27条、没有采纳但对后期物业管理很重要仍在沟通的问题:如物业用房,增设公共卫生间及建渣堆放等。另本季度完成T9栋2-1和2——1N4异地样板房及景观的接管验收工作。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 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

2011.1.2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工程管理部年终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报告(2018)

工程管理部年终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报告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不知不觉间2018年已悄然流逝,新的一年又将来临,工程部在公司领导的关怀指导及公司各部门和项目部的密切配合下,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足,随着公司新项目的不断拓展,我们感到无比荣耀,同时工程部更感觉到肩上担子的沉重,2019年我们也必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值此新旧交替之际,总结一下过去,思索一下未来,取过去之长,补未来之短,回顾过去的一年,工程部在此认真总结经验,以便明年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现将2018年的部门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8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部门工作方面 基于本部门的人员结构特殊性质,部门工作主要以各项基础工作为主认真开展,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工程部始终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为主,全力做好每项工作: 1、逐渐熟练部门工作,提高专业技能 1)年初编写了《工程部2018年工作计划》及协助各在建项目完成了《项目2018年工期计划》的编写,完成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内容编写,在后续的工作中,围绕各项工作计划及部门职责使部门及项目各项工作有序展开; 2)5月初对各在建项目截止4月底之前的项目生产值和盈利情况进行了统计,使公司及时掌握各项目运营情况;

3)按照公司下发《项目资金申请审批流程》文件,开始对各项目上报的每笔资金申请表进行严格审批,通过大家努力使项目用款更加规范化、清晰化; 4)6月初对各项目的施工进度、计量情况、项目外欠款清单等进行详细的核对及统计,并协助项目做了项目固定资产汇总工作,对年中各项目情况做以总结回顾,使项目管理更全面化; 5)7、8月份编制各项目及公司资金申请支付情况汇总一览表及各项目施工产值月报汇总一览表,在这过程中梳理项目情况,对项目管理有了基础的宏观上的把控; 6)年底进行了部门及项目各项工作梳理总结,并再各项目经理的配合下,编写了《2018各项目年度施工生产情况分析报告》,对各项目一年来的施工进度及产值情况进行回顾总结。 7)日常工作中坚持例行每周对各项目工作情况及计划安排进行重点工作梳理并汇报,使公司领导及各部门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8)完成了各在建项目施工生产月报表及项目施工生产计划表审核工作并下发各项目,督促协助各项目每月按时上报月报,并于经营部财务部一起审核,掌握每月项目运营情况,各项目也都能认真执行,也对本身项目进度及经营情况每月有个清晰梳理; 9)制度管理上跟进已下发并试行的《施工管理办法》、《施工计划管理办法》两项制度,确保各项目的执行落实情况,并按照工程部年工作计划对还未下发的《项目经理部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建设标准》《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项目前期策划管理办法》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9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结算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最新物业项目经理2018年度工作总结及2018年度工作计划

物业项目经理2018年度工作总结及2018年 度工作计划 2018年度是项目部蓬勃、发展、壮大的一年。在公司正确方针指引下,项目部经过了入住、装修、乔迁期后,现在已经进入正常的物业管理阶段,在公司各专业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下,项目部服务管理品质得到了较大提升。虽然工作量多,难度大,但是我们会在公司的指导下克服困难,并且有信心、有能力,有条不紊的推进项目的各项工作。 一年一度的工作总结是我们总结成绩,发现改正缺点和不足的平台。项目部在今年取得较好成绩的基础上,将在2018年的工作中不断完善和创新,使我们的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下面对项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一、2018年主要服务指标完成情况 1、全力完成项目收费任务 项目2018年度物业费共收取20264户,总费用21592312.39元,收费率达到了95.84%;2018年度采暖费共收取19592户,总费用32258179.15元,收费率达到了92.66%。 2、不断优化完善物业管理人员

通过适时监察监控员工行为规范及服务质量,及时进行人员调控及调整,逐渐选拔优秀人才进入项目,提高整体服务管理水平。 3、与业主建立良好关系 在平时的服务中物业管理人员主动接洽业主,通过多种方式(日常入户回访、每月回访、电话询问、年度业户意见调查表)与业户进行沟通,听取业户的意见,采纳业户的合理建议,对业户不满意的地方进行相应的纠正或预防措施,以满足业户不断变化的需求,最终达到业户满意。据业户意见调查统计,业户电话回访满意率在100%。 4、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加强培训 通过日常管理及培训,增强员工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适时监察监控。项目部每月都要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另外针对员工平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培训。同时项目各专业部门也按计划定期对分包方人员进行培训,使项目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整体得到了提高。工程部培训 8次,客服部培训8次,保安部培训12次。 5、配合集团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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