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天然林保护工程概述

天然林保护工程概述 一、指导思想 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恶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对天然林的重新分类和区划,调整森林资源经营方向,促进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发展为措施,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满足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为根本目的。对划入生态公益林的森林实行严格管护,坚决停止采伐,对划入一般生态公益林的森林,大幅度调减森林采伐量;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大力开展营造林建设;加强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调整和优化林区经济结构;以改革为动力,用新思路、新办法,广辟就业门路,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解决职工生活问题;进一步发挥森林的生态屏障作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 (一)近期目标(到2000年) 以调减天然林木材产量、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妥善安置和分流富余人员等为主要实施内容。全面停止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划定的生态公益林的森林采伐;调减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的采伐量,严格控制木材消耗,杜绝超限额采伐。通过森林管护、造林和转产项目建设,安置因木材减产形成的富余人员,将离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使现有天然林资源初步得到保护和恢复,缓解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二)中期目标(到2010年) 以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建设转产项目、培育后备资源、提高木材供给能力、恢复和发展经济为主要实施内容。基本实现木材生产以采伐利用天然林为主向经营利用人工林方向的转变,人口、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基本得到缓解。 (三)远期目标(到2050年) 天然林资源得到根本恢复,基本实现木材生产以利用人工林为主,林区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合理的林业产业体系,充分发挥林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节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的基本原则 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社会性系统工程。实施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 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财力和物力作保证,要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中央的财力来安排工程的进度和范围,并且各 '项基础工作要跟上工程进度,如种苗基地建设要跟上营林造林建设任务等,否则,就会因为资金不足或基础工作跟不上而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质量。各实施单位因木材停产或大幅度减产,使大批伐木工人成为富余人员,需要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和管理依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 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六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森林和林木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划定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市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人民政府对营造商品林给予 扶持。 第七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第八条本市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利、矿务、园林等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 配备护林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单位 按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 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森林、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森林、林木,归合作 各方共有; (五)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 (六)承包林地、租赁荒山、荒滩栽植的林木,归承包方、承租方所有,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所有权; (七)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八)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村居民所有。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浅谈关于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思考 陈石磊

浅谈关于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思考陈石磊 发表时间:2018-05-16T10:19:16.67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期作者:陈石磊[导读] 摘要:时代的不断变迁,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森林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财富,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无论是自然气候还是社会经济发展,都会有着明显的影响作用。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韩家园林业局黑龙江 165126 摘要:时代的不断变迁,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森林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财富,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无论是自然气候还是社会经济发展,都会有着明显的影响作用。分析现阶段森林资源的状态,受到了严重的损坏,并严重威胁着生态平衡,,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关注,思考森林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对于促进森林资源良性发展,推 动社会整体的可持续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森林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1.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深入,我国各个行业的发展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可持续发展是这个时代的口号,各行各业对于森林资源的需要不断提升,对于可持续发展引起了足够的重视,长期的社会发展,导致我国的森林资源严重受到破坏,再加上全球气候不断恶化,导致我国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是目前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2.充分认识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森林资源是林业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就不是又好又快发展的林业。现代林业建设,第一要义是就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增加森林总量和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实现和提升林业的三大功能,人与自然和谐,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因此,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始终是林业工作的核心和重点,是林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1实现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对林业工作的重视度不断提高,对保护生态和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要充分认识到林业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从而以科学的发展观来对林业的战略地位有个正确的认识,明确林业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在当前新的发展时期,林业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和挑战,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可以有效的实现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2.2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 森林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可以实现林业资源的有效供应,改善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森林面积的增长,使生态环境得以不断的优化。 2.3林区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 通过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可以实现对林业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激励林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使林业的发展过程中充满活力,加快林区改革的深入进行。 2.4促进森林资源资产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林业资源管理工作中,都是以对森林和林地的无价、无偿占用为基础的,不仅使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体现,而且也使森林资源的商品属性得到了严重的削弱,无法实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优化配置,使森林资源受到破坏,制约了林业的刀菜,所以在现阶段森林资源的管理工作中,需要以加快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从而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的开展。 3.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措施 3.1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律和政策的要求,加强限额采伐管理工作,加强森林保护工程的开展,所以需要严格采伐审批程序,同时还要抓好自用材及培植用材及烧材的采伐管理,避免出现无证采伐及超限额采伐的情况,使森林保护工程得到顺利开展。二要切实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地管理,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林地管理制度,严厉查处非法征占用林的行为,避免林荫地非法流失和逆转,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进行查处。三要加强林权管理。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证发放情况进行清理登记。明确和稳定森林资源的权属关系,同时积极协助调处林权纠纷,保护集体林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四要加强木材流通领域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运输行为,同时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和大对天然林保护区周边地区木材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非法加工木材的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2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林业的发展离不开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所以需要加强林业科技服务体系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的建设工作,使其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防治手段和水平上得到不断的完善。加强现代化的仪器设备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推广和防治工作的开展,建设科技示范点。在造林工作中,要确保树种的良种化,基地的种源化和加工的机械化等,加强对林苗质量的监督检验,加强林业现代化建设工作的开呢,建设林业信息网络,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实现林业信息和技术的快速传递,实现林业管理的信息化。建立森林防火通讯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防火指挥和扑救队伍,利用现代化的装备,确保森林防火各项工作得以有效的落实。 3.3施行科技兴林战术 我国林业科学技术水平不高,营林方面技术力量尤其薄弱,很不适应振兴林业的要求。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用现代化林业科技术促进林业发展是当务之急。由此要建立健全林业科学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体系,把先进的林业科学技术成果迅速变成生产力,要按科学规划进行施工,在育苗、栽植、抚育、管护等方面嘟要制定标准与技术操作规程,要做到适地适树,培育良种,选育壮苗,适时抚育,增施肥料,防治病虫害,促进林木的续长。要逐步建立义务植树档案,切实保护好义务植树成果。对造林绿化必须坚持检查验收,据实上报,这要形成一项严格制度,义务植树没有成活的,不能算尽了义务,要限期补栽成活。对大型工程项目,应当在预算中划出一定经费,用于为本工程服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要运用现代化林业科学技术,改造现有林业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水平,增加经济效益。 3.4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资

源监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六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实绩,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负责实施国家林业局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国家林业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驻在地区、单位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 (二)监督驻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

责任制,并负责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承担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驻在单位委托的有关森林资源监督的职责; (四)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分别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报告; (五)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天然林保护工程有关政策及补助标准

天然林保护工程有关政策及补助标准 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性强,涉及内容多,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掌握国家天保政策,管好用好天保资金,我们将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有关政策及各项投资用途和标准进行了整理,供各地遵照执行。 1、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 全面停止工程区内天然林采伐,关闭木材交易市场和木材加工市场。在工程区内,除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留一部分农民自用材、薪炭材及经过核准的速生丰产林的资源消耗以外,严禁其它人为的森林资源消耗。 2、森林资源管护 森林管护对象为2000年省森林资源现状调查中,区划为森伐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末成林造林在及有限伐区内的有林地和部分灌木林地。按权属分,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内的国有森林(含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共和制689.5万亩有林地、灌木林地及末成林造林地)、集体林(含乡村林场及集体所有林)、个体林(自留山、责任山)共同社3966.5万亩森林、灌木林及末成林造林地。 -----国有林管护:管护人员以原单位国有职工和森工企业分流的国有职工为主。补助标准为每人管护面积3500亩,每年管护费用10000元。(国家测算标准:每人管护每年管护费用10000元)。 -----集体林、个体林:森林管护采取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实行个体承包。集体林采取专职护林员与农民兼职护林员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管护;个体林由林木所有者管护,补助标准为每人管护面积3500亩,每年管护费5469元。(国家测算标准:每人管护面积5700亩,每人每年管护费用10000元)。 3、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实行天然林保护工程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对象是,转产分流后从事森林管护、营造林、苗圃生产及林下资源开发利用的2000年10月份在册的国有职工。其补助标准是,按森工企业在岗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23%给予补助,工资总额以各地实际情况而定。我省国有森工企业在岗职工应发工资额按8836元/人.年计算,补助额按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23%确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补助费下拨后,各地级财政部门直接拨给各级社会保障机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4、政策性社会性支出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是专门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由工程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公检法司经费、教育经费、医疗卫生补助。补助对象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2000年10月份在册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工作人员。其补助标准分别是: (1)分检法司经费:15000元/人.年。 (2)教育经费:12000元/人.年 (3)医疗卫生经费6000元/人.年 5、富余职工一次安置 一次性安置对象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国有森工企业2000年10月份在册的正式职工中,在天然林停伐后没有转产安置且愿自谋出路的富余人员。 其补助标准是:依据国家确定的按照森工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测算补助标准,考虑到我省各地经济状况和工资水平的差异,各地在实际安置工作中,对自愿自谋出路的职工,可根据每个职工的工龄、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每位职工的一次性安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总结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总结篇一: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总结 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总结 XX年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州林业局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认真执行“加强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严格执法检查,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XX年上半年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我县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认真贯彻自治区、自治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明晰林木所有权,落实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的目标,有序推进林权制度改革。 一是各乡镇对外业勘界结果都进行了公示,并与水利、国土、畜牧三部门进行现场实地调查,征求意见。目前全县纳入林改范围的集体林地面积万亩,已确权的面积万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66%。经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面积万亩,发放林权证855本。完成全部任务的60%。二是林权改革成效初步显现,调动了社会造林积极性,全县林农造林积极热情高涨,增强了农民护林意

识,群众森林管护意识不断增强,管护方法不断创新,森林火灾、乱伐滥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护林防火工作情况 XX年,我县的护林防火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落实护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为主线,结合我县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护林防火工作得到了加强。为加强对护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调整了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切实把我县护林防火工作落到了实处。 我局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制定了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划分了责任区,进一步落实了护林防火责任制,健全完善了各项护林措施,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了护林防火责任状,提高了防范意识。森林防火期,加强林区用火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护林办每月不定期对护林点进行检查,有效地预防了森林火灾的发生。 为了进一步提升森林防火能力建设,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根据自治区林业厅的建设要求,今年初,我局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认真开展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组建了由16人组成的专业扑火队和80多人组成的义务扑火队,争取到扑火队伍物资装备30万元。 三、重点公益林管护质量情况 我县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的要求,通过层层签订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 第一章天保工程一期实施的主要成效和经验 一、主要成效 (一)森林资源恢复性增长,生态状况明显好转 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持续增长,生态状况明显改善。野生动物植物生存环境不断改善,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数量明显增加。 (二)职工收入明显提咼,社会保障不断完善 天保工程缓解了林区经济危困的局面,保障了企业正常运转和林区职工基本生活,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和离退休金等影响林区稳定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工程投入已成为林业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主渠道。林区就业呈现多元化。林业职工积极开展林果采集、林下种养、森林旅游等多种经营,部分职工家庭实现了一人承包、全家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99.5%和87.7%,初步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同时,在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支持下,通过重点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等规划的实施,使职工住房、饮水、取暖等生活条件也有了进一步改善。(三)生态意识深入人心,社会影响不断扩大 天保工程建设取得了集生态保护、宣传教育、社会行动于一体的效果,有力地促进了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态文明意识。通过天保工程一期的实施,工程区实现了森林资源由过度消耗向恢复性增长转变,生态状况由持续恶化向逐步好转转变,林业经济社会发展由举步维艰向稳步复苏转变。二、主要经验 (一)坚持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执行木材产量调减 工程实施以来,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采伐管理,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遏制森林资源下降趋势,工程区木材产量按计划减产到位,森林资源实现了面积、蓄积双增长。林区每年开展以木材采伐总量、销售总量和运输总量为内容的“三总量”检查,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工程区相继开展了以打击违法采伐及乱砍盗伐等一大批重点案件。林 ------------------------------------- 精品文档

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广泛宣传,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管理,持续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资源总量稳定增长,全市林业用地面积2404万亩,占国土面积的81.82%,活立木总蓄积量431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66.5%,位居全省前列。但全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非法开矿采石、乱开滥垦、毁林开荒等非法破坏林地问题整治不彻底,植被恢复不到位,有的违法行为没有停止,非法使用林地问题依然存在;无证、超限额采伐,以发展食用菌产业为名,乱砍滥伐林木问题比较突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木材的问题屡屡发生,扰乱了正常木材流通秩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保护植物现象在部分地方比较猖獗,也极易引发人身伤亡和火灾安全事故。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

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各项工作 (一)加强林地管理,规范林地征占用行为。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森林法》和林地保护的有关规定,符合征占用林地条件的各类建设项目,执行使用林地许可制度;不符合征占用林地条件的,坚决禁止使用林地。要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或肆意破坏林地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严禁越权审批、违规审批或以临时占地之名代替永久占地审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非法征占用林地专项整治活动,对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案件,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禁止非法采伐林木。严格执行省、市“X”期间林木采伐相关政策规定,除房前屋后的四旁树、自留地树木、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外,所有采伐胸径5公分以上林木的都必须纳入限额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执行规定,绝不能挪用、挤占,更不得私自调整和增加采伐限额,严禁超限额采伐林木。发展食用菌产业,要按照“有指标、有资源、秩序好、管得住”的要求,以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为前提,适度发展,并计

天然林保护工程基础数据库内容规范

天然林保护工程基础数据库内容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数据的组织和结构,包括5 个数据集:工程本底数据、工程建设数据集、资金情况数据集、人员分流数据集、其他数据集。给出了天然林保护工程数据集、数据表、数据项的命名。适用于林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天然林保护工程数据的组织和管理。 2 编制依据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以下技术资料。国家林业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 (1994);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2002 年6月征求意见《数字林业标准与规范》(一);国家林业局《林业统计年鉴》 3 术语和定义 天然林保护工程the program on natural forest protection 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恶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对天然林的重新分类和区划,调整森林资源经营方向,促进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发展为措施,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满足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为根本目的。工程总投入1064 亿元。工程范围初步确定为云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含大兴安岭)、海南省、河南省等18 个省(区、市)的重点国有森工企业及长江、黄河中上游等地区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森工企业、采育场和以采伐天然林为经济支柱的国有林业局(场)、集体林场。

4天然林保护数据数据组织和结构 4.1层次结构 天然林保护工程数据包括5个数据集:工程本底数据、工程建设数据集、资 金情况数据集、人员分流数据集、其他数据集。数据组织和结构图如图 4.1。 图4.1天然林保护工程数据组织和层次 4.2区域层次和时间序列 天然林保护工程数据按照区域层次和时间序列进行组织。其结构如图 4.2 所示。 图4.2数据的区域层次和时间序列 5天然林保护数据库内容结构标准 5.1数据库组织和命名 数据库的组织遵循数据库建库标准”,按照数据库、数据集、数据表的方 式进行。其命名遵循森林资源非空间数据库命名遵循数据库建库标准”(DF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宁夏林木种苗管理总站赵正峰 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4日印发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这是我国第一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办法》从2011年11月14日开始实施,它有效填补了我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律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对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管护着全国近四分之一的珍贵森林资源,在生态安全维护、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在某些方面使国有林场管理长期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和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同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地已经基本承包到户,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农民个人财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与之相对,国有林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日益成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集中发生地带,严重影响国有林作用的发挥和国有林场健康发展。此外,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都在开展,如资源管理领域、文化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而作为我国林业建设重要力量的国有林场的立法工作却迟迟没有实质性推进,与整个社会的法制进程很不协调。因此,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三年多时间,制定出台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国有林场六十多年来没有法律的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近年来,一些省份已经制定了地方性国有林场管理法规,如山东省出台了《国有林场条例》,湖南、湖北、甘肃等省制定了本省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福建省出台了《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等,这些都为制定全国性的国有林场管理规范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一项重大的生态建设工程,其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加格达奇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建设单位,各建设单位对林业局负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加格达奇林业局“天保”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对天保

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决定,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林业局在与林业集团公司签订责任状的同时,与林场级建设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作为对建设单位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八条天保工程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九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10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10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条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按照区域治理,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林业局组织编制。

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分析

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分析 摘要:森林资源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只有保护森林资源,如土壤、水、空气等方面的生物繁殖基础资源,才能更好的保证人类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造成了能源的无限制消费,不仅破坏了我们的生存环境,也使我们的能源出现了稀缺的现象。因此,保护森林资源成为我们现在的主要任务。森林资源已经成为我们不可缺少的能源,如果地球上没有森林资源,人类将无法生存。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地面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不足的现象,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我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使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能够实现可持续的目标。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林业资源在自然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使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清洁,也能使我们从森林资源中获取一些利益。自我国设立环境法以来,森林资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同时,森林资源是我国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决定了森林资源的重要性。但现在中国的森林资源管理存在很大问题,有大量的砍伐森林现象,这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森林资源。我们要尽快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以便更长远地发展国民经济。 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现状 1.农民法制观念淡薄,伐木造田现象严重。部分农民的法律观

念淡薄,对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不足,林粮间作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严重的影响造林成活率,同时,森林保护意识不强,只考虑眼前利益,大面积的树木被砍伐来种植粮食,导致造林成活率低。不仅如此,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法制观念同样淡薄,对这种现象不进行管理,导致一些农民无视法律的约束,非法砍伐森林,造成森林大面积剥蚀,最后导致森林资源的破坏越来越严重,水土流失,山体滑坡,许多严重的问题已经出现,对此,人们必须认真对待。 2.木材凭证限额采伐制度执行难度大。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能力,从而制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针对保护和管理的森林资源,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法令。即使如此,在大多数的林业木材生产县,一般是没有有效实施这一法规的,采伐限额难以执行的最根本原因正是由于农民为自己的利益,从而对深林无节制的进行乱砍乱伐。同时,在贯彻党和国家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的一些地方,往往表面具有活力和活力,但在实践中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没有完全消除森林砍伐现象。 3.林政管理队伍力量微薄。在现阶段我国的林业管理队伍并不健全,管理人员质量参差不齐,人员布局不合理,基层林业工作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却身在管理的职位上,领导管理不规范,管理和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个别人员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探讨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探讨 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同时社会经济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离不开森林资源。在当前环保及可持续发展理念下,进一步提高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强化森林管理体系,对保障人们生活环境有重要意义。本文简要阐述了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退工我國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标签: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可持续发展 0.引言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为复杂的一种,是人类、动植物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然而,随着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加快,人类无限制的索取森林资源,不重视资源保护及管理,这使得自然环境进一步恶化。在这种情况下,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及管理,认识森林资源循环再生的重要性对社会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重大。 1.可持续发展理念下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各行各业的发展都需要大量能源、资源作为支撑,但是人类的索取常常超过资源的再生限度,这样就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1]。为此,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在可持续发现理念下,强化森林资源的保护及管理有重要意义,通过保证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及森林生物多样性,促使森林资源发挥最大生态效益及经济效益。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也更强烈,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森林资源兼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2]。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及管理,借助人为意识转变,将管理重点放到资源保护上,同时强化森林生态系统的维护,使得人们疾病在开发与利用森林资源时,能够控制利用率,降低对森林结构及生态平衡的负面影响,从而真正实现森林资源再利用及可持续发展。 2.现阶段我国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体系完善与内容健全的法律法规为森林资源保护提供保障,利用法律强制性特点,限制人类对森林资源的无节制开采,促使森林资源实现再生。但事实上,受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较晚,因此相关的保护管理条例研究处于健全与完善阶段[3]。不完善的体系及内容不健全的法律法规难以对现有的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及管理,这样对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构成巨大障碍。 2.2 相关工作人员专业素养有待提升。

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根据当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面临的形势和生态建设要求,新时期我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现代林业为主题,紧紧围绕林业和生态建设大局,加快现代林业发展,促进林区和谐社会建设。 一、依法严格林地林权保护管理,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林地管理机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林地管理的政策、法规。严把林地的审批关。 二、加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促进森林三大效益协调发挥。实行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各项措施。加大科学经营力度,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实现森林资源的增长速度、质量、结构和效益相统一。 三、推进森林资源管理改革,不断创新管理机制。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真正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林、林有其利、利有其责,充分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参加森林管护。 四、抓好森林资源监测,建立和完善综合监测体系。积极整合现有监测资源,扩大监测领域,使森林资源成果的管理科学、信息共享和准确高效。 五、保护森林资源必须高度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继续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不断完善内业档案,

实行日报告制度,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控,特别是在候鸟迁移时期更加提高警惕。 六、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检查实效。继续强化征占用林地、林政案件管理制度,抓好林政案件的督办和查处,认真落实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各类举报案件的批转和督办力度。 七、严格执行《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发挥木材检查站的作用,保证木材流通领域的畅通,适时组织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 八、不断加强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确保“严管林”各项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队伍系统,加强队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业务建设,努力建立制度完善,运转协调,作风优良的森林资源管理运行机制。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保护实施细则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保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天保工程区的国有林和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及其工程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森林保护。 第三条森林保护目标: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0.8‰;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2‰;工程区域不发生大的偷砍盗伐森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荒、新造林地损毁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与提高。 第四条国有林场改革前,天保工程区国有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主要由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无力管护的,可以由护林员承包管护或有偿委托林业部门(或村委会)聘请护林员管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和承担管护责任。森林管护不能主要依靠护

林员,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才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政府(包括村委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落实森林保护责任、健全森林保护制度是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如天保、防火、林业公安、林政、检疫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宣传教育公民爱林护林和举报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制定强有力的护林措施,完善森林保护体系,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工程区森林资源安全。 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负责划定管护责任区,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定林管员和护林员考核内容、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和兑现奖惩,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编制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放林管员和护林员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制定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在进入林区道路两侧和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树立森林保护和天保工程宣传碑牌,提高全社会爱林护林意识,必要时安装森林保护监控设备。根据森林分布面积及森林管护难易程度与管护投资计划,合理确定林管员和护林员的数量。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保护档案(包括护林小班图、管护责任书、护林合同(或协议)、年度管护方案与批文、森林保护效果检查报告、工作总结、资金文件和有关表格等),专人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保护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区,绘制森林保护责任区分布图,监督和管理护林人员,督促村委会把森林保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实施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健全森林保护资料档案,协助调查处理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等。

采伐管理办法

吉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试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有林主及非林业系统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下同)所有森林、林木的采伐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章森林采伐管理体制 第三条森林采伐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局)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责: 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森林采伐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森林采伐消耗量的审核、统计、汇总;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培训、考核与管理;森林采伐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等。

上级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具有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三章森林采伐限额 第五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简称“编限单位”,下同)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所消耗的森林资源,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第六条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编限单位年度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也不得超过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量。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私有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非林业系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行业(公路、铁路、部队、城建等)、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第四章木材生产计划 第七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省林业厅下达。 国有、集体、私有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之间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能串用。 抚育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其他采伐方式计划指标;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计划指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

附件: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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