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投标中的围标和串标问题

关于招投标中的围标和串标问题
关于招投标中的围标和串标问题

关于招投标中的围标与串标问题

围标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就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她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与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

串标

串标就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就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她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就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手段与行为。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俗称串标)就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与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与影响)。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就是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加一般串标等于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与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就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就是包含关系。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与串标(狭义)就是子集并互为补集。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就是串标的发展与深化。

一、形式

1、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主要表面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她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2、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主要表面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她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就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她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二、后果

1、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逃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易滋生腐败现象。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采用围标手段来中标,这种方式与其它的恶意压价,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等不法行为相比而言.围标更加难以被人觉察,更具有隐蔽性.有时.即便就是被人发现.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部门找不到有效制裁其作弊行为的办法。

2.围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围标现象实质上就就是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造成的一种无序、恶意竞争的行为.必然会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被挡在了门外。不仅会破坏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与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与严肃性,而且会伤害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3、当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最低价中标时,围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围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她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

4、参与围标的企业诚信度不高.企业自身素质差。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多数企业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会对工程建设留下隐患。

三、原因

1、招投标法制不尽完善

从环境上瞧.虽然我国的工程建设体系日益完善.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但由于较晚,缺乏长期实践考验与及时修订补充.在行业管理上又政出多门.因此使法规体系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与不严谨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如:对投标单位与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就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又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就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就是如果串通不成一般就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发现串通投标的单位中了标,有关部门在处理时一般往往只就是针对中标者.而对其它参与串通的单位多会不予制裁。这一点.罚则规定就不甚清楚再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按部门分工,工程建设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工程建设就是根据其投资性质与行业类别分部门来管理的,各行业、各部门根据国家法规又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各行业规章往往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与水平也有差别.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为加大工程建设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招标公证也基本普及。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就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使监督流于形式。

2、建筑企业诚信度较低

围标就是一种目光短浅.投机取巧的不良行为.其根源就在于当前工程建设领域里的诚信缺失。作为围标的行为主体施工企业多就是内部管理落后.注重的就是短期行为而不就是长期效益.由于长期忽视企业诚信建设.出现不讲职业道德.屡屡“闯红灯”也就习以为常。

3、招标方案存在漏洞

评标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串标的产生。当前.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的单位往往就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它们虽然表面上瞧都就是企业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人员相互熟悉。如果想要串通投标.操作起来十分方便。如何防止又不违法,招标人就要多想办法.资质审查要严.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评标专家也应提高自身识辩能力.严格堵塞招标环节中的漏洞。

四、途径

1、健全配套法规

从源头上防止围标等现象的发生。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就是对围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定性指标.使那些围标的投标企业应付出巨大的行为成本.并使行为成本远远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围标者形成威慑。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

使失信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剥夺其招投标资格。

2、改进评标办法

推行最低价评标法。“围标”的核心就是中标价.因此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就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就是国际惯例;采用综合评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勿庸担心.最低价评标法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就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3、加大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力度

首先.应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其次.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一就是要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就是否违法违规操作。二就是加强工程项目中标后期的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要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发现有挂靠围标现象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时.还应加强招标代理、招标公证等中介的管理.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优化招标环境

扩大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层次与范围.适当延长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准入门槛.力争使更多潜在投标企业参与竞争。投标企业较少时(尤其刚好为三家).招标单位应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而没有报名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以确保形成有效竞争。投标企业不足三家的.应及时予以废标.防止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企业找人陪标。

5完善招标程序

做好招投标的保密工作。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单位不得向她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者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她情况.但这些规定在实际中很难把握。因此,建议取消投标报名与资格预审.可采用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现场踏勘,可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工程项目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环境、施工现场状况、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企业对投标文件与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取消集中答疑.招标单位可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予以答复。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如入座的现象。

五、预防

1、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

1)由专门的机构来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围标”现象,总结特点,探索应对方法,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管,使“围标”、“串标”现象失去生存的土壤。

2)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尤其就是政府投资项目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进一步加强资格预审条件的审核,对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与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坚决予以纠正。

2、进一步发挥有形市场的规范监督约束作用

1)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符合进场条件的招投标活动一定要进场交易,对不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尽快规范与完善有形市场的运行机制,严格有形市场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全过程的工作程序与监督管理办法。

3)严格落实国家及省上有关评标专家的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信誉评价体系,对违法违纪的评标专家给予严肃处理。

3、网上招投标优势

以招投标有形市场为依托,加大投入,加快网络建设,积极开展网上招投标

网上招投标有着其她招标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1)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不见面,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2)投标人相互不见面,不知道竞争对手就是谁,只能托出实盘投标,充分实现公平竞争的竞争原则,实现招投标的初衷目的。3)大大降低招投标成本,有效减轻招投标各方的费用负担,增加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4、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

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使招标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与事,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规定招标投标程序,提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地位,提倡招标方技术经济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避免领导直接参与,削弱与减少招标人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诱导与影响作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出借、借用资质的行为,对代理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保持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执业精神与执业素养。

5、加快建立投标人的信誉体系

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还应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对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除法律规定以外的惩罚性约定,如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数据与材料的,一经核实,无论中标与否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