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18 编辑:潘睿

苏安监〔2012〕15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检查、企业负责人培训、下发告知通知等形式,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宣传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体审查要求,严格审查标准。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规范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和相关许可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基础工作

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分布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管辖分工。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台账,按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中,省安监局直接负责安全审查的,通过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网上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审查的,由市安监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审查后,将有关材料报省安监局。

2012年7月1日前,已完成前一阶段许可的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仍由原许可部门完成后续许可工作直至建设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自2012年7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受理、审查,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管辖分工和要求办理。

各地在《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疑问的,请及时与省安监局联系沟通。

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ar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

(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

(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

(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五)未列入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审查。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其内容和规模,应当与由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致。同期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将建设项目分拆后分别申请安全审查。

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依据《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附件1),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设区市的;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除国家和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以外,市安监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分别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省安监局备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市安监局负责:

(一)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省安监局委托实施的。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省、市、县安监局,统称为许可部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安全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市安监局组织实施。

市安监局可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局组织实施,具体委托事项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公布,并报省安监局备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项目,不得委托。

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安全审查的市安监局或县级安监局(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在受委托范围内,以省安监局或市安监局的名义组织实施安全审查,其审查结果由省安监局或市安监局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安全审查,由省安监局负责实施;

(二)市安监局确定的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安全审查,由市安监局负责实施;

(三)市安监局确定的由县级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市安监局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县级安监局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各级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组织进行安全条件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

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评价细则》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逐项分析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查部门提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同时提交电子版一份,下同)。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3);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还应当出具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审查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即时告知建设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审查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审查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技术性材料进行审查。

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与建设单位和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应派人参加专家审查会议,但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组织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集中审查的方式。专家组应当按照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技术性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审查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提请专家组长或专家组对整改情况逐项核实确认,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审查部门在组织审查过程中,需要对建设单位提

交的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审查结论。

第十四条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受委托部门应当于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许可部门:

(一)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附件2);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三)建设单位申请文件、资料电子版;

(四)受委托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审查意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附件6)。

第十五条许可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当自审查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对不予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

审查部门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总体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应当在承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建设项目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当确定总设计单位,并由总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

第十八条在建设项目详细工程设计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查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4);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五)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六)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

第十九条审查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

定,组织进行安全审查,形成审查结论。

第二十条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受委托部门应当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许可部门:

(一)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建设单位申请文件、资料电子版;

(四)受委托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审查意见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

第二十一条许可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当自审查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许可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设计审查。

对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

建设项目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撤减安全设施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以及专家,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并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

试生产(使用)时,应当有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向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附件7);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及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四)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五)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质量监督手续;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情况;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八)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九)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二)其他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审查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后,应当进行核对。备案材料齐全的,自收到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延期的理由,备案部门在原备案告知书上注明延期期限。

试生产(使用)延期次数不应超过两次,合计延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大型联合装置合计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限内完成试生产(使用),期限届满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应停止试生产(使用),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组织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报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并说明原因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要求。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与可行性研究阶段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不得是同一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评价细则》中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向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查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5);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四)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六)试生产情况报告;

(七)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文件复制件。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三十二条审查部门接收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资料,应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进行安全审查,形成审查结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受委托部门应当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委托部门:

(一)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三)建设单位申请文件、资料电子版;

(四)受委托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

(五)建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审查意见;

(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

第三十四条许可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自审查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对不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

以向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届满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继续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建成后依法应当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和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若建设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后及时向原审查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审查部门、许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工作台帐。对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现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的,许可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违反《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原审查部门。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2、受委托单位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格式;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

7、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17号文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章简易程序 第七章安全审查规定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九章附则 附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 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 13.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品。 (2)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进行分类和品名编号,并根据其特性分别贮存在相应的库房内。 (3)危险化学品应采用分类、分间、分堆贮存;严禁将自身能形成爆炸性的物质,以及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爆炸或燃烧的物质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同库贮存。 (5)每种化学品应有(MSDS)化学药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库房门应向外开,库房内应干净、整洁无杂物。 (7)库容量不准超储,一般以不超过三个-月的使用最为宜。 2 防火设施 (一)化学危险品仓库的门窗向外开,保持良好通风 (二)化学危险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应该按照爆炸物、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毒品、腐蚀品。 (三)库内温度保持在35℃以下,在夏季对低沸点的化学危险品要采取降温措施。 (四)严禁吸烟,禁止明火照明或明火作业。 (五)严禁在库内分装配料。 (六)搬运化学危险品时,严禁滚动、撞击,严禁用铁工具拆装。 (七)仓库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发现包装渗漏要及时处理。 (八)要及时处理废旧包装物品,不得在库内堆放。 (九)库内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消防器材防火警示、指示标志应漆色醒目、完好。防火间距应满足要求,耐火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相邻库房应有防火墙隔开。消防设施应布局合理,消防通道畅通。 3 电气设施 根据贮存危险物品的种类分级分区,安装相应等级的防爆型电器设施,安装线路、开关、电器等应与之匹配合理。 设置避雷针,以防雷击,引起火灾。 4 静电防护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学纤维服进入仓库及在仓库周围使用手机,进入危险品仓作业要穿防静电服,经安全部门批准。 5 检查与考核 (1)本制度由安全保卫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2)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事故应急 如果有事故发生,立即启动厂应急预案,尽量减少事故损失及人员受伤。 化学品名称:天拿水编号:MSDS-002分子式:C7H14O2,CH3COOC5H11 分子量:130,19外观与性状:无色、有香蕉气味、易挥发的液体燃烧性:易燃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温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力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燃烧分解物:一氧化碳、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反违章禁令,督促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杜绝违章作业,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监督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为生产服务为宗旨,遵循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职责、权力与职业准则 第三条安全环境监督中心职责 1、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各级人员、职能部门履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职责、贯彻上级有关指示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生产、交通运输、“三违”情况监督,定期将监督结果、分析报告、对策建议报安委会、总监、管理部门,发现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3、负责要害部位现场动火、大型施工、有毒有害等作业现场监督。 4、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 5、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6、对建设工程和油田施工作业以及日常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7、对技术服务单位的资质、安全合同履行、井控设施使用、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监督的职责 1、负责基层单位、生产作业或者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以及各级机关部门的安全监督。 2、对被监督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执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监督,查纠“三违”行为,督促隐患整改。 3、及时完成安全监督报告和记录,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监督的权力 1、在监督过程中,有进入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权;必要时可要求受检单位对作业设施及其相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权。 2、对发现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按规定进行处罚权。 3、对发现的隐患有责令整改权,在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工权。 4、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停工,并责令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危险区域权。 第六条监督的职业准则 遵纪守法、尊重民俗;信守合同、保守秘密;敬业诚信、恪尽职守;严以律己、敢于负责;客观公正、文明服务。 第三章监督内容与程序 第七条安全监督工作方式与范围 以巡回监督、划片监督、专项监督等日常监督形式,对油田公司所属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本省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的评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

知》(苏安监〔2011〕202号)中的《评审标准》和相关行业评审标准的《补充规定》,由企业自主申请,按照申请、初审、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公告通过评审的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5年(含)以上; 2、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和中毒事故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经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推荐,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条件好、在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示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明确了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储运、使用、标识以及奖惩等的管理要求,以防止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和保护环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炼油项目及相关单位在施工、试验过程中使用化学品及其它管制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引用文件 第四条引用文件 1、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2、中石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本规定由HSE部协调管理,PMT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对购买、储运、保管、使用、处理毒品、化学品、管制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对其管理的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七条责任 化学品的购买、储运、保管、使用和处理过程中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八条保管 1、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审查。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一般不考虑储存在施工现场),根椐物品的种类、性能分类分库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3、储存化学品的库、室、柜、罐应根据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设施和装备。 4、库房应有明显的标志。 5、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6、库房内严禁烟火和明火。 7、储存化学品的库、室、柜、罐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区等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8、保管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责任心强。 9、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10、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11、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危险品入库登记,不得随意发放或超量发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12、管理人员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须立即报告、PMT、HSE部及相关部门。对失效或搁置不用的化学品,要每年清理,由相应部门牵头统一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九条运输 1、化学品的运输或装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2、运输前应做到装载均衡平稳,捆扎牢固,封盖严密等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全套含仓管员职责操作规程应急处理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达到消除危害、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仓库。 三、注意事项: 1. 人员培训。危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危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2. 危险化学品库只允许化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化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3.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化学品库。 4. 危险化学品库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 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等。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6.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高毒类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佩戴防毒用品;装卸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酸碱服,戴防飞溅面罩。 7.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干净,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 废弃物处理。禁止在化学品库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漏和渗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按化学品特征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附: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省经信委负责我省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鉴别的监督管理,省安监局负责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共同委托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包括: 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技术开发方或提供方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采用; 4、国内有其它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有重大变化,或原料路线有本质上的变化等重大变更的; 5、国内有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项目建设方无法提供由技术出让方出具的关于该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安全可靠的说明或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第四条安全可靠性论证由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项目建设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 (五)专家组成员3—5人。 第五条企业拟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前4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省化工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1、实验室技术首次工业化生产的,提供小试、中试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明确了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储运、使用、标识以及奖惩等的管理要求,以防止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和保护环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炼油项目及相关单位在施工、试验过程中使用化学品及其它管制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引用文件 1212场)3456789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10、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11、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危险品入库登记,不得随意发放或超量发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12、管理人员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须立即报告、PMT 、HSE 部及相关部门。对失效或搁置不用的化学品,要每年清理,由相应部门牵头统一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九条运输 1、化学品的运输或装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2、运输前应做到装载均衡平稳,捆扎牢固,封盖严密等防护措施。 3、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途中发生化学品泄漏和其它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正确处理,及时向HSE 部及其它部门报告。

5、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规定。 6、要专车专运。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按照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使用 1、现场如需要使用化学品,在进场前,由使用部门向PMT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申请内容包括: (1)化学品的名称特点及其潜在危险,职业接触范围。 (2)施工操作方法和程序,施工位置。 (3)防护设备,应急措施。 (4)施工人员名单,负责人及其保证体系。 2 单位 3 4 5、准备一6 7 1、表示 2、内容 (1 (2 (3 (4 (5 (6 (7)危险性概述: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居警示词下方。(8)安全措施: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9)灭火: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灭火以及灭火注意事项。(10)批号: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班次。生产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 (1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12)应急咨询电话: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3、使用方法 标签应粘贴、挂拴、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多层包装运输,原则上要求内外包装都应加贴(挂)安全标签,但若外包装上已加贴安全标签,内包装是外包装的衬里,内包装上可免贴安全标签;外包装为透明物,内包装的安全标签可清楚地透过外包装,外包装可免加标签。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鲁安监发[2012]55号) 1 总则 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 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汇总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企业申请 4.1申请提交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2初次申请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 理规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汽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化学品的部门或个人,其主要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负责。 4.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求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安全部门考核合格,持有关部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5.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场地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与保卫部门系统连接,并时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的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8.危险化学品计划采购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有关的安全管理,计划采购规定,按计划办事,不准随意加大计划和超库存,保持年度进出库的平衡,认真完成编报计划。 9.做到进货保质量,经验收凡属质量,包装不合格产品,不准入库,应即时向供货单位办理退货、退票手续,货物入库采购人员必须亲自协助库管人员一起同时验收入库,发现问题即时解决。 10.计划采购人员在办理申报计划,接待教学、科研订货时要做到:接待主动,有问必答,到货后要即时通知订货人领取,方便教学、科研,服务到位。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企管法规处2020年发布

文件管控信息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编号:XXX) 1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的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油库、加油站。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细则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XX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油安〔2013〕483号) 2.2《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环保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股份〔2019〕16号)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以下定义: 3.1承包商 指在公司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设备设施维修检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包含公司使用的维修改造、日常检维修、设备维保等单位。 4风险

5职责 5.1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承包商安全监督部门,主要职责为: 5.1.1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5.1.2负责制修订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5.1.3负责承包商选择、使用、评价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4负责检查、指导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5参入工程建设承包商入围安全资质审查; 5.1.6参入承包商的业绩评价; 5.1.7协调解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5.1.8参与工程建设承包商及HSE体系审核。 5.2企管法规处主要职责为: 5.2.1负责组织提出招标文件中承包商应遵守的安全标准与安全资质文件; 5.2.2负责组织承包商入围前资质审查; 5.2.3负责组织开展承包商安全准入的评审和审批; 5.2.4负责承包商入围及清退管理; 5.2.5负责建立承包商名录。 5.3工程建设处是承包商直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5.3.1负责承包商施工过程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5.3.2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在全省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及国家铁路局联合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及时治理事故隐患,通过整治提升一批、整顿一批、关闭一批问题企业,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含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罐区、库场、堆场等),重点是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场所,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储存场所,尤其是单独储存经营油品或化工品的罐区。

三、整治内容 (一)储存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未经过正规设计,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超量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安全技术档案未按要求建立完备的;未经工艺变更许可后改变储罐设计使用条件,未经安全论证合格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 (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不落实,未按要求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依法租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及未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的;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完善和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四)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目录 1 总则 (3)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4) 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4) 4 企业申请 (5) 4.1申请提交部门 (5) 4.2初次申请 (5) 4.3延期申请 (6) 4.4变更申请 (7) 4.5企业(总部)的申请 (9) 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9) 5 实施机关受理 (10) 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10) 6.1审查 (10) 6.2发证 (11) 6.3存档 (11) 7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12) 8 安全评价 (13) 8.1安全评价依据 (13) 8.2安全评价期限 (13) 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14) 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15) 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15) 9 监督管理 (15) 9.1属地监管 (15)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16) 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16) 9.4公告与通报 (17) 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7)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7) 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8) 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

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 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19)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20) 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20) 11 工作人员守则 (20) 12 附则 (21)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附件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附件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 附件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附件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附件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1 总则 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全套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达到消除危害、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 适用范围危化学品仓库。 三. 注意事项: 1. 人员培训。危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危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2. 危险化学品库只允许化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化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3.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化学品库。 4. 危险化学品库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 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等。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6.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

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高毒类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佩戴防毒用品;装卸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酸碱服,戴防飞溅面罩。 7.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干净,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 废弃物处理。禁止在化学品库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漏和渗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按化学品特征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51号《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本细则所称安装、拆卸,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移位、附着、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信息 1 / 92

管理系统,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考核。鼓励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租赁行业确认,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设备安全管理水平。鼓励使用单位向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和信用评价好的出租单位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章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总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按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以下是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供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剧毒化学品一般是具有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与防护制度

编号:SM-ZD-33912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 与防护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与防护制 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满足我公司经营的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二、凡在我公司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放射性物品。 四、公司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及专职管理人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 五、仓库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通风、防晒、防静电、避雷、安全坚固等功能。仓库应具有消防栓、灭火器、灭火沙及报警器等。

六、库管人员在贮存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 2、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的地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产生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和桶装、灌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和同一储存室存放。 5、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帐、双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七、危险化学品在入库和出库时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登记。对于剧毒物品的出库,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由专人负责出库并及时办理出库手续。 八、库管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静电、防高温等工作,以确保库存物品的安全。 九、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搬运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 (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 (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 (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除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安监局统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第1页:第一章总则 ?第2页: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3页: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4页: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5页: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6页: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7页: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8页:第八章附则 [摘要]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含有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决定。考拉小编将修订后的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献给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12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第十六项,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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