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规范申报的要求

关于海关规范申报的要求
关于海关规范申报的要求

关于海关规范申报的要求

进口:

1品名。报关时武汉海关要求提供的均是国外原厂发票,即基本上均为全英文的发票,海关要求用手写的形式将中文品名补充在箱单发票上,在报关时,英文品名将会填报在中文品名后(不能添加其他任何与品名无关的字符,也不能把规格里面的内容打在品名栏内),如果发票上为日文、德文等非英文的就只报中文品名,但箱单发票上还是要中文的翻译。

2规范申报要求:需严格按2011年的规范申报要求填报各项申报要素缺一不可,而且严格按照规范申报要素的顺序制作产品说明。

在报关时,申报要素内容打不下的均填在备注栏内,备注栏填不下的需要分单申报(每项规格型号栏只能打50个字符,一个汉字占两个字符,每票备注栏只能打250个字符)。型号或者单价不同的需分项填报。如果有货物如电缆,它的伏数不同,但是在同一个税号下可做一项填报,报XX伏——XX伏,发票也要相应的做一个品名,如果零件号是连号的也可做一项填报,报零件号XXX——XXX,发票也做一项。

出口:

1品名。箱单发票上均只能显示中文品名。

如客户需显示英文品名在箱单发票上,在报关时也需要报英文品名

2.规范申报要求:在发票上显示所有的申报要素缺一不可,并且按照申报要素的顺序排列,不得有调整。

在报关时,申报要素内容打不下的均填在备注栏内,备注栏填不下的需要分单申报(每项规格型号栏只能打50个字符,一个汉字占两个字符,每票备注栏只能打250个字符)。型号或者单价不同的需分项填报。如果有货物如电缆,它的伏数不同,但是在同一个税号下可做一项填报,报XX伏——XX伏,发票也要相应的做一个品名,如果零件号是连号的也可做一项填报,报零件号XXX——XXX,发票也做一项。

以下适合进口和出口:

单项商品金额小余1000美金但是型号有很多的如螺丝、螺母可向海关申请简化归类(不含1000美金),做一项填报。

补充申报单:申报要素在规格型号栏打不下的情况下可向海关申请将相关内容打在补充申报单内,海关同意后才可按此方按执行,每张补充申报单单只能对应一个品名。

以下需注意:

有手册或者免表的,需向客户咨询是否按以上新的规范申报办理的,如果不是需修改后才可报关。带通关单的如果涉及一个品名但多个规格的,也需分项做通关单。情况说明要正本的

中国海关的通关制度和海关业务制度改革

中国海关的通关制度和海关业务制度改革 中国海关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一、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中国海关执法的基本依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进口货物自进境起至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中国海关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法律、规定,监督管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合法进出,检查并处理非法进出、逃避关税等走私违法活动。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 移作它用或者进行其它处置。 中国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几点: 1. 依法如实申报的原则。即任何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进出境时,均向海关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方 可进行进出境活动。 2.接受海关监管的原则。在海关未放行之前,一切活动均在海关监管之下,有关货物的各项活动应经过海关的准许,必要时应接受海关 查验。 3.海关放行后提取的原则。只有在海关按国家各项规定对申报情况和货物情况进行审核、查验,并征收相应税费后办理放行手续,货物所有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方可对其采取下一步处置措施——进境或出境。 (二)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 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是: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1.一般规定 申报: 进口货物向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境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 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口货物,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两者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可以EDI方式办理申报、纳税及其他海关手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应在向海关递交报关单的同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查验: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所有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物品、邮递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验外,都应由进境地海关或转关运输的启运地、指运地海关进行查验。海关查验一般有单证查核、外形查验、开箱抽样查验以及通过技术设备进行查验等不同方式, 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一种或几种。 征税: 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国海关关税税则》依法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海关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中国海关采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

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操作说明

可编辑 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操作说明 一、前言 为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系统―――规范申报子系统,就是为了适应海关总署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方便企业预录入及通关审核而建立的。 规范申报子系统采用中国电子口岸的QuickPass版预录入系统。 二、具体操作流程 (一)一般报关单的申报规范: 1、规格型号字段的录入 企业录入表头信息完毕,录入表体商品名称后,在商品名称字段,右键点击“归类”,如图:

可编辑 预录入系统要求企业选择商品编号及附加码,如图:

可编辑 企业选择完毕后,如果该商品要求进行规范申报,则系统自动跳出商品规范申报的录入框,要求企业录入商品规格型号的申报要素。

可编辑 如果该商品不要求进行规范申报,则企业可以自行在规格型号字段录入相关内容。 在“商品规范申报—商品申报要素”界面内,显示商品的商品编号+附加码及其对应的商品名称,并显示该商品要求申报的申报要素,企业需按照主管海关的要求进行填写。如果申报要素栏目后面的“必填”选项前方的方框内打勾,说明此申报要素为必填;如果没有打勾,该申报要素则可以不填。系统会根据关税司提供的数据,设定商品申报要素是否为必填。 根据商品编号的不同,要求企业填写的规格型号的申报要素数量也不同,例如商品“保温瓶961700100”需要填写1条申报要素,商品“CD盒4420909090”需要填写2条申报要素。

可编辑 企业录入规格型号后点击确定,系统自动将企业录入内容反填至报关单界面内的规格型号字段内,并用“;”将各申报要素隔开。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协调制度2007年版研究)之十五附录二 其他海关归类制度 一、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 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的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海关33号文件精编版

海关33号文件关于进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 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的解读 中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第33号公告》,并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公告内容附后)。针对该《公告》实施后可能对进出口快件通关带来的影响,我们与海关总署进行了沟通,海关总署对此公告作出如下解读: 1、除文件和个人物品外,所有进出口快件向海关申报时,均需提供中国境内收、发货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编码(即海关10位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的收发货人,需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作为代理人进行申报。 2、由于取消了进口件4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免税的规定,海关将依据商品编码(HS)计算关税。因此,完税价格在400元人民币以下的进口快件将有可能产生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取消出口快件50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的规定,在申报时,应填写品名、规格型号、商品编码、数量和计量单位等申报项目,以便于海关归类、审价。 4、对企业申报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将严格审核并实施100%开箱查验。 5、考虑到《公告》实施后海关的新要求,进出口快件货物的通关将可能有一定延误。 基于上述理解,为减少该海关新政策对贵公司进出口快件通关的影响,我们希望贵公司在以下几方面给予相应配合: 1、进出口收发货人尽快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委托具备海关进出口代理资质的代理人代理收发进出口快件。 2、请提供进出口快件的商品编码(HS),或联系境内外收、发货人提供准确、详细的货物描述,以协助我们完成进出口商品HS归类工作。 3、严格遵守海关的规范申报原则,确保提供清晰的进出口快件品名,准确申报。 关于《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的Q&A Q:海关33号公告对快件行业的有什么影响? A:所有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原进口KJ2 和KJ3,和出口KJ2货品)都必须通过有进出口经营权公司申报,需提供海关注册十位编码,海关商品HS编码,和《代理报关委托书》。 进口KJ2都需采取类似KJ3的申报模式,照章纳税(除符合“无商业价值货样和广告品”严格定义的货品);如涉及许可证,则需要办理许可证后进行正式申报。 Q: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A:2010年7月1日 Q:什么是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A:货样、广告品指的是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广告品是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海关进出口规范申报审核标准指引

海关进出口规范申报审核标准指引规范申报是以满足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工作为目的,纳税义务人及其代理人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也是海关审接单环节依法监管的重要工作。企业申报的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规定,满足海关归类、审价、贸易管制、监管的要求。而错误的申报则会影响归类、审价等监管,从而影响税收及贸管。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都曾遇到不涉及税款、证件还须改单的情况,这也正是反映了企业申报要素不规范的问题。为此,本文将对规范申报的审核标准进行详细解析,促使企业进一步规范申报。 “十二字”规范申报要诀 规|范|申|报|审|核|标|准 看注解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2020》,很多申报要素在此书中均有详细注解。 盯括号 申报要素里的括号内容很重要,一定要对提示内容进行回应。

核税号 看申报要素,其最大原因之一就是核归类。 多沟通 对于拿捏不准的申报要素,要多与属地海关沟通。 通用审核标准 “是/否/有/无/非”不可单独出现 由于2020版“单一窗口”录入界面已经进行了限制,只填以上这几个字是不能申报成功的。例如,“是否野生”应填报“非野生”;又如,没有品牌的,应注明“无品牌”或“无牌”。 括号内容的提示作用 有些申报要素后会附带括号内容,以对填报内容进行提示说明。此时,申报人只需根据商品实际按提示输入即可。例如,品目25.19的申报要素“外观(粉末、粒状、块状等)”,应按实际申报“粉末”或“粒状”或“块状”,抑或说明内容未列明的其他外观形状。 须满足归类等要求 申报要素填报内容应能够满足归类、价格审核等要求。例如,品目8482项下滚珠轴承,申报要素“结构类型”应根据归类要求,选择填写“调心球轴承”“深沟球轴承”“角接触轴承”“推力球轴承”等内容。

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操作说明

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操作说明一、前言 为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系统―――规范申报子系统,就是为了适应海关总署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方便企业预录入及通关审核而建立的。 规范申报子系统采用中国电子口岸的QuickPass版预录入系统。 二、具体操作流程 (一)一般报关单的申报规范: 1、规格型号字段的录入 企业录入表头信息完毕,录入表体商品名称后,在商品名称字段,右键点击“归类”,如图: —1 —

预录入系统要求企业选择商品编号及附加码,如图: 企业选择完毕后,如果该商品要求进行规范申报,则系统自动跳出商品规范申报的录入框,要求企业录入商品规格型号的申报要素。 —2 —

如果该商品不要求进行规范申报,则企业可以自行在规格型号字段录入相关内容。 在“商品规范申报—商品申报要素”界面内,显示商品的商品编号+附加码及其对应的商品名称,并显示该商品要求申报的申报要素,企业需按照主管海关的要求进行填写。如果申报要素栏目后面的“必填”选项前方的方框内打勾,说明此申报要素为必填;如果没有打勾,该申报要素则可以不填。系统会根据关税司提供的数据,设定商品申报要素是否为必填。 根据商品编号的不同,要求企业填写的规格型号的申报要素数量也不同,例如商品“保温瓶961700100”需要填写1条申报要素,商品“CD盒4420909090”需要填写2条申报要素。 —3 —

企业录入规格型号后点击确定,系统自动将企业录入内容反填至报关单界面内的规格型号字段内,并用“;”将各申报要素隔开。 —4 —

企业如何向海关进行规范申报

企业如何向海关进行规范申报? 题目有点大,最主要看如何解读《规范申报目录》,是个习惯适应规则的过程。找到些资料,大家分享! 2013年总署、总关规范申报要求存在一定变化,《规范申报目录》中的具体要求也存在着部分文字表述存在歧义的情况。今年第一季度我关在审单处的第一季度报关单规范申报抽核中存在一条差错,就是因为对“中英文品牌”要求理解错误,只申报了中文品牌造成的。针对这种情况,总署下发了《报关单商品规范申报要素审核标准》,对涉及规范申报要求变更及申报目录中不明确表述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细化。 一、如申报商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的要素,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如“是否野生”可填报“非野生”,没有品牌,应注明“无品牌”或“无牌”。 二、申报要素附带有“括号”,提示说明内容的,应根据实际商品判断其提示的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还是“和(and)”的关系,并准确申报。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申报,如品目25.19的申报要素“外观(粉末、粒状、块状等)”,应按实际申报“粉末”或“粒状”或“块状”或说明内容未列明的其他外观形状; (二)说明内容之间是“和(and)”关系的,应逐项具体申报,如品目48.11的申报要素“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按实际逐项具体申报为“成条、浸渍甘油、300克/平方米”; (三)说明内容之间既有“或(or)”又有“和(and)”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分别申报,如品目08.02的申报要素“制作或保存方法(鲜、干、去壳、未去壳)”,应按实际分别申报“鲜、未去壳”或“干、去壳”。 三、《目录》注解对申报要素作具体要求的,应按照注解要求填报。如2013版《目录》注解要求28、 29、30、32、33、34、38等章节商品的要素“包装”内容应足以判断是否零售包装,则具体格式应填写为“××计量单位(如公斤等)/包装容器(如桶等)”。 四、其他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满足归类、价格审核等要求。如品目8482项下滚珠轴承,申报要素“结构类型”应根据归类要求选择填写“调心球轴承”、“深沟球轴承”、“角接触轴承”、“推力球轴承”等。 五、对于针对某一级税号项下部分商品申报要求,如申报商品确属无需填报之特殊情形的,应填报为“无需报”。如税号28299000,其对应的申报要素2—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如申报商品为溴酸盐、碘酸盐等,该要素的对应内容应填报为“无需报”。 六、《目录》中要求填写“中英文”的,应填写中文和英文。 七、“拉丁学名”要素应填写国际通用的拉丁文或拉丁化的希腊文表达的正式学名,不应填写成英文名。

海关申报规范总则

归类总规则 货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或适用于盛装某一或某套物品,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海关新《审价办法》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署令〔2006〕148号 2006-3-29主送机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署内抄送机关:署领导,署内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 署外抄送机关:国务院公报编辑室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见下) 主题词:进出口完税价格审定办法令 分送: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公报编辑室。 本署:署领导(9),署内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存档(3)。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6年3月29日印出 校对:王嘉录入员:文姝 (共印20份) 报送机关:海关总署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本条旨在说明《审价办法》规范的社会行为关系,它是针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法律规范。本条是对原《审价办法》第一条的修改条款。 一、修订内容 原《审价办法》第一条在规定本法的法律渊源时,除了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外,还规定了“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修订时,明确了本法的法律渊源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做出上述修改是为了强调进出口货物审价是纳税义务人根据海关审价的法律要求如实申报,海关根据审价的法律要求准确做出审价行政行为。除了上位法中另有规定的外,本办法不应受其他部门规定影响。上述修改体现了海关执法的严肃性。 二、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指进出口货物根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和判定标准,计算得出的海关计税价格,它是海关税收征管体系的税基。除个别商品外,目前我国海关税收征管使用的主要为从价税,即以货物的价格为基础,确定纳税义务人需向海关缴纳的税款。在从价税管理体系下,确定税收的金额应取决于价格和税率两项指标。审定完税价格就是海关根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和判定标准,确定进出口货物海关计税价格的过程。因此,确定完税价格的法律规范和判定标准直接影响着我国海关的税收征收数量,对于海关税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海关对于完税价格审定的法律依据分别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两部法律法规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包含了三层含义:(一)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法律赋予海关的神圣职责。海关应根据法律确定的标准审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构成,并依法估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二)完税价格应以成交价格为基础。成交价格是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最基本的估价方法,关于何为成交价格、如何审定成交价格的详细内容,本办法第二章对此做了详细规定。(三)如果进出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或者因某些原因导致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将使用其他方法估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海关估价工作的法律框架,为统一全国海关的估价执法,平衡海关与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奠定了基础。 三、海关审价法律框架 我国海关的估价法律体系建设不但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受到了国际义务的制约。我国目前已经成为WTO成员国,作为WTO成员国,其中一项关键义务就是要完整地采纳WTO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其中《WTO估价协定》是WTO一揽子法律体系中规范各成员国海关估价工作的国际公约。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海关估价部分,中国承诺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日起,将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并承诺(一)停止使用并将不再使用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格作为估价手段;(二)海关估价结果将是明确的和可预见的;(三)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四)为进口商提供申述的权

进出口商品申报规范

进出口商品申报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海关总署2006年第16号公告,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编制,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 为了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该《目录》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填制报关单时首先应根据《税则》及《综合分类表》的商品归类原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正确归类,并确定应归入的税则号列(8位编码)及《综合分类表》编码(10位编码),然后在填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时,应当严格按照《目录》相应编码对应的申报要素栏所列申报要求认真填写报关单相应栏目。 如: (一)进出口商品:低密度高压聚乙烯、颗粒状、进口CIF价1600美元/吨,10位编码39011000.10 《目录》相应编码对应的申报要求:

报关单相应栏目填报情况: (二)进出口商品:斜纹棉布、色织、与化纤混纺、蓝色、棉75%化纤25%、200克以上/平方米、58-61",10位编码52114200.10 《目录》相应编码对应的申报要求:

报关单相应栏目填报情况: 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申报,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对汽车零部件的申报做如下规定: (一)公告中所称汽车零部件是指用于生产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生产件)和用于维修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件),不含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见附件1)范围内的汽车零部件时,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逐项进行申报,不得进行简化或者合并归类。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生产件应当符合以下填报要求: 1、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内,应当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2、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内,应当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

关于海关规范申报的要求

关于海关规范申报的要求 进口: 1品名。报关时武汉海关要求提供的均是国外原厂发票,即基本上均为全英文的发票,海关要求用手写的形式将中文品名补充在箱单发票上,在报关时,英文品名将会填报在中文品名后(不能添加其他任何与品名无关的字符,也不能把规格里面的内容打在品名栏内),如果发票上为日文、德文等非英文的就只报中文品名,但箱单发票上还是要中文的翻译。 2规范申报要求:需严格按2011年的规范申报要求填报各项申报要素缺一不可,而且严格按照规范申报要素的顺序制作产品说明。 在报关时,申报要素内容打不下的均填在备注栏内,备注栏填不下的需要分单申报(每项规格型号栏只能打50个字符,一个汉字占两个字符,每票备注栏只能打250个字符)。型号或者单价不同的需分项填报。如果有货物如电缆,它的伏数不同,但是在同一个税号下可做一项填报,报XX伏——XX伏,发票也要相应的做一个品名,如果零件号是连号的也可做一项填报,报零件号XXX——XXX,发票也做一项。 出口: 1品名。箱单发票上均只能显示中文品名。 如客户需显示英文品名在箱单发票上,在报关时也需要报英文品名 2.规范申报要求:在发票上显示所有的申报要素缺一不可,并且按照申报要素的顺序排列,不得有调整。 在报关时,申报要素内容打不下的均填在备注栏内,备注栏填不下的需要分单申报(每项规格型号栏只能打50个字符,一个汉字占两个字符,每票备注栏只能打250个字符)。型号或者单价不同的需分项填报。如果有货物如电缆,它的伏数不同,但是在同一个税号下可做一项填报,报XX伏——XX伏,发票也要相应的做一个品名,如果零件号是连号的也可做一项填报,报零件号XXX——XXX,发票也做一项。

[整理]中国海关水运舱单填制规范.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水运) 第一部分:数据填制特殊要求 一、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主要数据申报、其他数据申报、增加、修改和删除报文 (一)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1.件数,包装 2.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讯方式号码 3.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 4.前一海关单证号、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 5.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 类别代码 6.通知人名称,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 7.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 别代码 8.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 式类别代码 (二)修改报文 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更改原因代码、分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和集装箱号(条件)必填。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不能修改。 (三)删除报文

舱单传输人名称、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总提单号、变更原因代码、分提单号(条件)必填,其余不填写。 (四)更改原因代码只有在修改和删除报文中填写,其他不填写。 (五)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传输 重箱与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不得在同一提单号项下向海 关传输电子数据。进出空集装箱提单中的托运货物序号、货物包装种类、货物件数、货物简要描述、货物描述补充信息、货物毛重、危险品编号、唛头、海关手续代码、海关税则编号、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不填。 二、运抵报告和分拨、分流运抵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不提供修改报文 (一)申报报文 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散杂货只填写提单和货物信息数据段。 (二)删除报文 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号,散杂货只填写总提单号、分提单号(条件),其余数据项不填写。 三、分拨、分流申请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没有修改报文 (一)申报报文 分流分拨申请报文以总提单为单位,不填报集装箱信息

各国海关操作规定

各国海关操作规定 一、北美洲 美国 1、所有进口至美国的鞋样必须提供详细的品名、成分、样式等物品资料,否则将导 致清关延误。凡进入美国的纺织品,无配额证明的,要REMARK SAMPLE的。 2、禁止木质包装物品进口至美国,但非原木包装的物品目前仍可以通过DHL中转, 请在发件时留意包装,避免产生问题; 3、所有进口到该国的食品、动植物产品和化妆品一律不能以快件方式进口,否则, 将可能被处US$5000到US$10000不等的罚金。 4.私人物品要另开一张清单,将里面的品名详细的列明。 5.镜片,由于“LENS”这个品名比较敏感,海关查得很严,建议用“GLASS”这个品名申报。 6.鞋,鞋面、鞋底如已打洞的或单只的,属无价值的样品,可作低值样品申报;而不属以上情形的,则要求申报价值恰当。 对美国的快件的申报,应注意以下原则:一、海关申报价值,在200美金内不会产生任何关税,2000美金内美国海关将视快件的量征收关税。建议海关申报价值不要低于20美金;二、会跟人体密切接触的物品,(如食品、器皿)在下品名的时候英文品名要详细。 二、西欧 1.进口至意大利、比利时、葡萄牙、法国的布样、纺织品须提供进口许可证,最长的清关延误时间可达至15—20天。快件原产地必须在发件人**上详细注明,否则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 1)、进口至德国的布样或纺织品及手表,除了价值在USD235或相同价值以下,或不是返销只是样品的不必提供原产地证明外,其他需提供原产地相关资料。 2)、进口到意大利的鞋必须提供进口许可证,若有原始出口证明可以不必剪样。最长的清关延误时间可达至15—20天。快件原产地必须在发件人**上详细注明,否则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 3)、进口至荷兰的快件,申报价值在390USD以上的纺织品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 清关 A.法国:申报价值在70法郎以下的快件免税;打印配件将收取5.3%+20.6的关税,220欧元以上价值的货物不能通过快件方式清关。金、银、手饰不能清关;不能用干草及稻草进行包装快件。 B.英国:价值在18英镑以下不产生任何关税,商品可征收14%的关税;其中衣物除非是少数量或是样品必须征收12%的关税;CD及VCD需征收3.5%的关税;OBC的重量限制是30KG。 C.奥地利:如快件申报价值超过20奥运会元将征收5%的关税及22%的销售税;且每件快件的重量不能超过27KG。不能用干草及稻草进行包装快件。 D.西班牙:衣物收取12%及16%的关税;塑料材料收取6.5%及16%的关税;玩具收

中国海关出入境相关规定

中国海关出入境相关规定 2007年02月05日 14:45 一、进出境旅客通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上述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即可选择“无申报”通道(亦称“绿色通道”)通关。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二、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 ●烟、酒 旅客类别 免税烟草制品限量 免税12度以上 酒精饮料限量 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因私前往澳地区探亲和旅游等旅客) 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 酒1瓶(不超过0.75升) 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往港澳地区的旅客 香烟40支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 不准免税带进 其他进境旅客

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酒2瓶(不超过1.5升) ●旅行自用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得数量核放。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发行。 ●外汇 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证等进境,数量不受限制。居民旅客携带1,000美元(非居民旅客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外币现钞进境,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验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额核放。旅客携带上述情况以外的外汇出境,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准进出境。 ●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请向海关详细报明,旅客携运出境的文物,须经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携运文物出境时,必须向海关详细申报。对在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查验放行;才在境内通过其他途经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签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中药材、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寄往国外的 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00元。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下准出境。 ●旅游商品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应征出口税的品种外,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申报指南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申报指南》(2014版)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申报指南》中英文(附光盘),本书涵盖了《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4年)和《海关规范申报目录》(2014年)三本书的主要内容。 2014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和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商品名称(税则税目)、商品编码、关税税率、监管证件相应进行了重大调整。全书主要内容有:海关报关10位编码,包括商品名称、进口税率、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计量单位、监管条件以及英文商品名称,并加列了2014年进出口协定、特惠、暂定税目税率表、出口税率、海关代征税一览表、进出口商品申报目录等以及2014年申报常用代码和说明。 本书介绍: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及2014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率,结合海关监管十位商品编码和进出口商品的监管证件以及海关规范申报目录等内容,我们编纂本书。 为了读者便于查阅,现将《海关进出口税则》和附录说明如下:第一部分《海关进口税则》 《海关进出口税则》包括进口关税征税率、出口退(免)税率、进出口监管证件对照速查表,是本书的核心部分: 第一列是“税则号列”即“商品编号”,其前八位代码与《税则》

中的税则号列统一;第九位和第十位代码与进口环节税、进口暂定税率和贸易管制的要求统一。 “税则号列”有*标志的:表示该项商品实施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凡从世界组织成员国或与中国有双边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按进口暂定税率征税。 该项目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见《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第二列是“商品名称及备注”即该进出口商品的名称和描述。它是《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货品名称缩减而来。括号内的文字是对该商品的补充描述。 第三列是“出口退税”,即出口退税率(%),该数据为2014年国家出口退税文库正在使用的最新退税率。 由于国家出口退税率是根据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随时调整的,因此,在本书出版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的,按最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四列是“进口税率”分为最惠国进口税率(%)、普通进口税率(%)和进口暂定税率(%) 最惠国进口税率: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于最惠国税率。 普通进口税率: 原产于适用最惠、协定和特惠税率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海关缉私应遵循哪些原则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217576566.html, 海关缉私应遵循哪些原则 海关缉私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各监管场所和设关地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而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 海关缉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行政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是在海关缉私中要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夸大、不缩小,正确地对待处理问题时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或标准。坚持这一原则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原则在海关缉私工作中加以具体运用,这是做好海关缉私工作的基本保证。 在海关缉私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缉私人员从客观存在出发,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点到面,反对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感情用事、主观主义,培养客观、深入全面地观察和认识问题的思想作风。在情报收集中,注意做到客观、准确、及时、系统,保证

真实性、可靠性。在案件缉查中,尊重客观事实,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注意不将主观臆想、猜测怀疑、赌咒发誓、道听途说、假设材料当证据;不只注意收集当事人从事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证据,还要注意收集当事人非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证据,确保证据材料的;隹确、可靠、真实、充分。案件处理中,要认真细致地核对材料,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注意发现问题和矛盾,避免靠主观判断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处理。 在海关缉私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还要求缉私人员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在办案中有错必纠,勇于改正错误。 结合近几年海关缉私的执法实践,强调执法环境的严峻性、依法办案是海关缉私执法的根本。而且,在注重实体法的同时,一定要强调注重程序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就是在海关缉私中要坚决按照《海关法》、《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来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规范海关缉私人员的行为。这是正确理解和贯彻海关“促进为主”业务方针,体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思想的一个方面。 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就是要海关缉私人员认真系统地学习法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一、运抵报告和分拨、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只;1、申报报文;1)空运:集装箱(器)编号、集装箱(器)尺寸和类;2)水运: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2、删除报文;1)空运: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总提;2)水运: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运输;二、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主要数据申报、其他数据申;1、数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 一、运抵报告和分拨、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不提供修改报文 1、申报报文 1)空运:集装箱(器)编号、集装箱(器)尺寸和类型、重箱或者空箱标识代码、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数据段不填写; 2)水运: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散杂货只填写提单和货物信息数据段。 2、删除报文 1)空运: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总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条件)、其余数据项不填; 2)水运: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号,散杂货只填写总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条件),其余数据项不填写。 二、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主要数据申报、其他数据申报、增加、修改和删除报文 1、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 件数,包装 ?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讯方式号码 ? 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 ? 前一海关单证号、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 ? 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 通知人名称,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

? 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 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2、修改报文 空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总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必填: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代码、承运人货物分批到/发货标识和运输工具名称不能修改。 水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和集装箱号(条件)必填。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不能修改。 3、删除报文 空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更改原因代码、总提运单号和分提运单号(条件)必填,其余不填写。 水运:舱单传输人名称、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 总提单号、变更原因代码、分单号(条件)必填,其余不填写。 4、更改原因代码只有在修改和删除报文中填写,其他不填写。 5、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传输 重箱与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不得在同一提单号项下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出空集装箱提单中的托运货物序号、货物包装种类、货物件数、货物简要描述、货物描述补充信息、货物毛重、危险品编号、唛头、海关手续代码、海关税则编号、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不填。 三、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没有修改报文 1、申报报文 分流分拨申请报文以总提(运)单为单位,不填报集装箱信息段。 2、删除报文 空运:航次航班号、总提单号必填,其余不填。 水运:运输工具代码、航班航次号、总提单号必填,其余不填。 四、理货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没有修改报文? 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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