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住户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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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住户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做好园区业主(住户)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以便及时、准确地查阅住户资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住户档案是指园区所有已收楼业主(住户)的档案资料。

第二章住户档案资料的归档

第二条业主凭《入伙通知书》到物业公司办理收楼手续,需填写住户资料,住户资料一般所包含的内容有:1)入住通知书、2)住户档案表、3)《住户手册》公共合约存根、4)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收楼的还需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房屋交接验收表。

第三条办理完收楼手续后,由物业部物业助理负责将住户资料装入档案袋中,填写完毕交由客户服务部资料管理员做好其归档工作。归档时,应一一查明以上所应包含的内容,发现遗漏的,应立即予以处理。

第四条存档工作必须及时,一周存档一次(除收楼时每天存档一次)。

附则:存档工作不及时,造成有资料遗失或资料不齐全,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条住户档案由客户服务部资料管理员定时进行整理,确认无误后分期数交办公室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住户档案的查阅和外借

第六条住户资料是业主(住户)的第一手资料,本着对业主(住户)认真负责的态度,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领导(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可以直接查阅和借出住户资料;部门经理助理以上人员可以在档案室直接查阅资料,借出时应填

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后方可借出;公司其他人员需查阅和借出资料的,都必须有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人在《档案借阅登记表》签字审批后方可借阅。

附则:档案管理员未经许可,不可将资料外借,如私自将资料外借或让人查阅,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条一般情况下,外来人员不得查阅和借出住户资料,如有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其它国家机关单位到我司调查业主(住户)有关情况,在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可以进行查阅但不得借出。

第九条借阅人员在借出住户资料时,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私自转让他人查阅,借出当天必须予以归还。

附则:如借阅人员造成资料泄密,引起投诉的,扣罚责任人300元。借出当天未归还的,扣罚借阅人1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二条附《档案借阅登记表》。

档案借阅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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