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随着国家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三部委 2008年4月14日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使认定和复审的难度大幅度增加。这也表明自2008年起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将更趋严格。根据《管理办法》第19条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7月8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确定了企业研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并明晰了各指标的内涵及其测度方法。本文就《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变化要点进行解读。

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五大重要变化

1、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者

须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

二、企业必须在近三年内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

三、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范围;

四、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为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

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七、企业通过加权记分的方式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及成长性指标进行评定,须达到70分(不含)

2、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及独占许可协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须在中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其中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植物新品种。该项知识产权或独占许可权利需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与原规定相比,“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规定更有利于在中国营业的外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先决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但由于内部管理模式及组织结构的差异,大部分外企通常根据不同的职能设臵一系列的子公司,将知识产权臵于母国或中国之外的其他地区,而传统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国企)则将生产和研发整合在同一家大型公司中,因此“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条件一度被认为会将不少外企挡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大门之外。但实际上企业可以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法律或经济意义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此外根据《管理办法》,企业还可以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此产权限于与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相关者。因此,外企在中国设立的法人机构有望通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如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可根据许可协议,在中国境内独占性地使用跨国企业的专利、技术诀窍等生产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管理办法》虽然认可以独占许可方式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但企业仍应注意:

一是许多外企虽使用海外投资者的核心技术,但并未与其建立明确的技术许可(合同)协议。因此为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该类企业应提前安排和完善。

二是新签订的符合高新技术资格认定申请的技术独占许可协

议还可能不被认定机构接受,由此引发转让定价方面的问题,如特许

权使用费的设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应收未收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风险等。

三是应提前约定基于被许可技术的后续研发成果的权利归属

问题。被许可方在被许可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研发所得的成果或由被许可方拥有,但许可方可在中国之外的地区使用;或仍由许可方拥有,但被许可方可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使用且不再额外支付费用。但从能否协助企业成功获得审批来判断,选择前者更为有利。尤其是在首个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三年有效期满时,企业拥有后续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将有助于企业在复审时获得较高的评分。

3、明确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工作指引》要求研发费用应当从以下8方面进行归集:

一是人员人工,即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

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及与其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是直接投入,即原材料,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

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费,燃料使用费,用于研发活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及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

三是折旧费与长期待摊费,即为研发活动购臵的仪器、设备、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及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是设计费用,即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是装备调试费,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但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

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六是无形资产摊销,为研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是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可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是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10%,主要包括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的申请维护费及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工作指引》将研发活动宽泛地界定为以获取新的信息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或服务及以工艺流程为目的的系统性作业活动,它同时包括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同时《工作指引》还清晰地区别了常规性升级和技术改进。为了符合技术改进的标准,企业必须实质性地将其技术提升到本地区(至少为省级行政区域)的领先地位。若该技术升级可以被具体量化(如提供改进后的生产速率等),将有利于企业在证明其进行技术改进活动的申辩。

4、企业注册年限有要求。

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中没有企业经营年限的限制,企业会在设立时立即申请高新认定,特别是在高新园区的企业更是如此。而《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只能在注册满一年后方可进行高新资格的申请,这在很大程度上延迟了新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间。

5、审批机构和级别发生变化。

原来的高新认定主要由省级科委审批,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国家高新区,造成审批不严格。而新标准一改原来的做法,明确规定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该领导小组在省级地方下设认定办公室,由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组成。审批机构和级别的变化充分表明了新标准下高新认定难度的增加和门槛的提高。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要件之一,如果企业没有知识产权或仅有商标权,将难以通过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否则将难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研发费用不足。

一些企业管理松散,未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核算,造成目前研发费用不足,成为高新认定的主障碍。另外本次高新认定还要求企业按研发项目填报研发费用,若仅有研发费用而没有研发项目仍达不到认定标准。企业应尽快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及早做出规划,提高认定合格率。

3、科技和研发人员比例未达到规定指标。

规模较大的生产企业,由于生产技术工人较多,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比例无法达到30%和10%的最低要求,建议企业通过劳务外包或分立生产环节提高科技和研发人员的比例。

4、申报资料失实。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资料经核实失实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5年内将不再受理,同时被取消资格后,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由此可以加大企业的信用风险。因此企业应提前策划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年有效期过后需进行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是3年,到期后需重新复审,如复审不能通过将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这就要求企业在策划高新认定时要有前瞻性,制定企业核算及运营的模型,确保未来3年期满后还能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条件摘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的条件

申报网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23071416.html,)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

70分以上(不含70分)。

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一)指标计算与赋值说明

1.四项指标赋予不同的数值(简称“赋值”);企业不拥有核心自主

知识产权的赋值为零。

2.每项指标分数比例分为六个档次(A,B,C,D,E,F),分别是:0.80-1.0、0.60-0.79、0.40-0.59、0.20-0.39、0.01-0.19、0;

3.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

[例]某指标赋值20,指标评价档次为“B”,分数比例评为0.7,

则:实际得分=20分×0.7=14分

4.评价指标以申报之日前3个年度的数据为准。如企业创办期不足

3年,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

5.各项指标的选择均为单选。

(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

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A. 6项,或1项发明专利□B. 5项□C. 4项,

□D. 3项□E. 1~2项□F. 0项

[说明]

1.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4.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A. 4项以上□B. 3~4项(不含3项)

□C. 2~3项(不含2项)□D. 1~2项(不含1项)

□E. 1项□F. 0项

[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

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A. 5项都符合要求□B. 4项符合要求□C. 3项符合要求□D. 2

项符合要求□E .1项符合要求□F.均不符合要求

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

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

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

二年销售额)-1;

用计算所得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分别对照下表指标评价档

次(ABCDE)评出分数比例,用分数比例乘以赋值计算出每项得分,

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实际得分。

说明:

1.在计算会计年度内企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0

计算;第一年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销售收入为0的,都按0计算。

2.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

财务报表为准。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答

一、出台新办法的目的和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制定新《认定办法》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总体思路是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改革管理体制、加强政策协调,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什么样的企业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答:新《认定办法》最重要的特点是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

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是具有持续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三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符合以上特征并达到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是否有具体指标来衡量?

答:新《认定办法》对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等关键认定指标和测度依据均有明确规定。大家知道,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特别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可测的标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办法经过大量调研,借鉴国际经验(OECD、美国、韩国),结合我国实际,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明确说明。

新《认定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四、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哪些认定条件?

答:一个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知识产权占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占20分,企业成长性占20分。四项指标合计得分须达到70分以上。

五、什么是自主知识产权?

答: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权利人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可以独立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研发或设计;受让或受赠;企业并购或重组;获得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六、《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以上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七、什么是独占许可?

答:独占许可属于技术转让的范畴。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是许可证贸易。它是指技术供应方把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出售给技术接受方,从而获取利益的一种技术交易形式。许可证贸易可进一步细分为以下五种:

(1)独占许可。它是指在一定地区内技术接受方对所购得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

(2)排他许可。它是指技术接受方在一定地区内享有对所授权技术独占的使用权,第三方无权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但技术供应方仍保留其在该地区生产和销售运用此项技术的权利。

(3)普通许可。技术接受方有权在某地区使用被购得的技术,但同时技术供应方仍保留在该地区使用该技术或将其再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

(4)分许可。技术接受方有权在指定地区内将购得的技术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方。

(5)交叉许可。这是一种双方相互授予价值相当的互惠的技术使用权,双方的权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独占许可具有依法拥有和不受他人制约的特征,因此,可将其视为自主知识产权。

八、《认定办法》所说的5年以上独占许可是如何规定的?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5年以上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九、什么是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企业主要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加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十、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在具体认定时,专家将根据以上定义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进行界定,原《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不再使用。

十一、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十二、对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如何进行评价?

答:对知识产权的评价,主要考核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包括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数量等。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提供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国家权威机构的证书、批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指企业对技术成果进行应用性开发,形成产品、服务或样品、样机的能力。在具体认定时,主要考核企业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对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评价,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时,是否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2)企业是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3)企业是否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

(4)企业是否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企业是否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对企业成长性的评价,主要是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评价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总资产的增长速率,并得到相应的分值。

十三、企业如何进行专项审计?

答:企业在进行专项审计前,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格式,准备好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以及相关财务资料。然后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工作,并出具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问答(二)

一、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哪些基本程序?

答:(1)企业进行自我评价。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认定标准,客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则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23071416.html, 上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2)进行网上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注册登记表,将填好的注册登记表发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网络告知企业。

(3)企业提交认定申请。企业根据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发至认定机构,并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4)认定机构必要组织认定。认定机构收到企业完整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企业名单。

(5)公示和颁发认定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二、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企业应提供哪些认定材料?

答: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要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向认定机构提交以下认定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23071416.html,)下载获得。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认定办法》规定,注册时间一年以上的企业才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注册时间不到一年,则不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企业财务报表主要用于评价企业的成长性,必须通过审计。已经通过年审的企业,可直接提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无需再选择新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审计。

(五)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

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五方面的材料,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依据。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前,需要认真阅读和理解《认定办法》、《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然后再着手准备认定材料。企业上报的认定材料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如发现存在虚假行为,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主要包括5个表格:(1)企业基本信息表。(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3)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4)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汇总表。(5)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四、《企业基本信息表》包括哪些内容,在认定中起什么作用?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内容包括:企业主营业务所属技术领域、企业近3年获得的知识产权数量、企业人力资源情况、企业近3年的销售收入和总资产情况、企业近3年的研发投入情况、企业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等。

同时,要求企业对自身的管理人员与研究开发人员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及研究开发管理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参考该表提供的信息,对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

五、《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包括哪些内容,企业在填表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要求企业将近3年所执行的研究开发项目,按照单个项目逐一填报。内容包括:研发项目的名称、项目起始时间、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参加研发

项目的人员数、研发项目的技术来源、研发项目经费预算、近3年该项目研发经费总支出等。同时,要求企业对研发项目的立项目的与组织实施方式、研发项目的核心技术及创新点、研发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在填表时,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对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的定义和《重点领域》的相关要求进行填报。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臵、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不应作为研发项目填报。

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逐一进行评价,对符合《工作指引》和《重点领域》要求的研发项目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研发项目予以扣除。

六、《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包括哪些内容,企业在填表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情况,要求企业按照单个产品(服务)逐一填报。内容包括: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名称、所属技术领域、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来源、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等。同时,要求企业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与同类产品(服务)相比较的竞争优势、产品(服务)获得的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填表时,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其收入的定义和要求进行填报。

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按照《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规定,对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逐一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予以扣除。

七、《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汇总表》在认定时起什么作用?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近3年所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通过考察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之间的对应关系,结合其他报表信息,来确认企业对其主营产品(服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八、如何填报《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近3年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情况,要求企业按财政年度将每个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逐一列示并加计汇总。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结合对企业研发项目的确认情况,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进行评价。

九、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

答:《认定办法》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按照以上定义,研究开发活动可理解为由科学研究活动与技术

开发活动两大部分构成。科学研究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技术的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探索技术的重大改进而从事的有计划的调查、分析和实验活动;技术开发活动是指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臵、工艺和服务的系统性活动。

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中所说的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

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臵、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十、如何判断研究开发活动?

答:研究开发活动可采用行业标准判断、领域专家判断、目标结果判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判定。

一是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的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二是领域专家判断法。

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三是目标结果判定法。

检查研发项目的立项、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研发活动是否形成项目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科技成果。

十一、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答:研究开发费用包括:研发人员人工、研究开发直接费用、研究开发设施折旧、研究开发设计费、研究开发设备调整费、研发活动无形资产摊销、其他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等。企业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完善财务制度,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辅助帐,认真对每个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费用登记,并以此为基础归集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哪些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认定条件 答:一个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知识产权占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占20分,企业成长性占20分。四项指标合计得分须达到70分以上。

什么是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企业主要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加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二十一、对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如何进行评价? 答:对知识产权的评价,主要考核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包括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数量等。

(完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docx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 企业名称 企业是否注册成立 □是□否 一年以上 企业是否获得符合条件的 □是□否 知识产权 核心技术是否属于《技术领域》□是□否 规定的范围(若“是”,请填写3 级技术领域标题或编号) 科技人员占比是否符合要 □是□否 求 研发活动核定数核除研发活动编号近三年 研发费用核定总额其中:境内核定总额 (万元)(万元) 近一年高产品(服务) 核除产品(服务)编号 新技术产核定数 品(服务)收入核定总额 收入(万元) 1. 知识产权(≤ 30 分)得分: 技术的先进程度(≤ 8 分) □ A. 高( 7-8 分)□ B. 较高( 5-6 分) 得分:□ C. 一般( 3-4 分)□ D. 较低( 1-2 分) □ E. 无(0 分)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 分) □ A. 强( 7-8 分)□ B. 较强( 5-6 分) 得分:□ C. 一般( 3-4 分)□ D. 较弱( 1-2 分) □E. 无(0 分) 知识产权数量(≤ 8 分) □A. 1 项及以上(Ⅰ类)(7-8 分) □ B. 5 项及以上(Ⅱ类)(5-6 分)得分: □C. 3~4 项(Ⅱ类)(3-4 分) □D. 1~2 项(Ⅱ类)(1-2 分) □ E. 0 项(0 分)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6 分) 得分: □ A. 有自主研发(1-6 分)

□ B. 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 分) (加分项,≤ 2 分)企业是否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 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得分:□ A. 是( 1-2 分)□B.否( 0 分)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分)得分: □A. 转化能力强,≥5 项( 25-30 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 项( 19-24 分)□C. 转化能力一般,≥3 项( 13-18 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 项( 7-12 分)□E. 转化能力弱,≥ 1 项( 1-6 分)□F. 转化能力无,0 项( 0 分)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20 分)得分: 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得分: 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6 分) 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 得分: 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6 分)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 得分: 新创业平台(≤ 4 分) 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 得分: 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4 分) 对企业技术创新能 力的综合评价 合计得分专家签名:年月日

项目管理规范总则

项目管理规范总则

项目管理规范 1 总则 1.0.1 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管理。本规范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行为、明确企业各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考核评价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的基本依据。 1.0.3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应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 1.0.4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施工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 企业自工程施工投标开始到保修期满为止的全过程中完成的项目。 2.0.2施工项目管理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by enterprises of c

onstruction industry 企业运用系统的观点、理论和科学技术对施工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监督、控制、协调等全过程管理。 2.0.3 项目发包人employer 在协议书申约定,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4 项目承包人contractor 在协议书中约定,被项目发包人接受的具有项目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5 项目分包人subcontractor 项目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将承包的项目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2.0.6 项目经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r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大。 2.0.7 项目经理部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team 由项目经理在企业的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2.0.8 矩阵式项目管理组织 matrix type organization of project management 结构形式呈矩阵状的组织,项目管埋人员由企业有关职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赣科发[1997]3号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省科委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省科委工业处(火炬计划办公室)是省科委负责该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四条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参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五条国家科委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本办法也将随之补充修订。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已有三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以上。 (五)年总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 10 万元 / 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万元以上,并有与期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通用版

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通用版 一、项目实施方法 项目的建设是一个逐渐深入,滚动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一个成熟完善的信息系统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改造和完善。项目的实施拟采用原型法来进行。 二、实施技术原则 项目实施的基本技术原则为:最大限度的利用客户方现有的硬件及网络资源,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三、项目管理 1.项目计划制定 由公司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作及时的更新与维护。项目计划包括:制定项目主要阶段、有关活动和详细任务的时间进度;为每一活动分配所需人力资源,并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按进度完成项目。使用Microsoft Project软件制定项目计划。 2.项目控制 按照项目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双方项目经理有责任掌握和控制整个项目的进度,并保证计划执行的效果;如果遇到障碍和其它超越自身权利范围的事宜,应及时向各自的项目总负责人报告,由高层出面协调和强力推进。为了对整个项目进行有效的跟踪和控制,应执行以下制度: 编制项目实施详细计划(DDP),并在每周项目状态报告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可用作项目组成员的任务安排及项目指导。 每周项目状态报告:由双方项目经理协商一致后,将项目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遇到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任务等向各自的项目总负责人汇报。 项目例会:每周或每两周举行一次,双方项目组成员一起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分析项目状态与存在问题,商讨解决办法和下一步工作。 问题跟踪机制:项目小组成员在遇到实施问题时,应首先建立问题书面记录,并有随后的跟踪记录,经过各种方式使问题得到解决以后,形成解决结果记录,以便实施完毕有据可查。 3.需求变动控制机制 所有需求变动均由双方项目组讨论通过,并提交客户方项目经理审核确认;必要时,需提交管理层批准,从而有效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重大变动。 四、实施质量保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1—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2—

IT需求管理办法V1.2

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IT需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对信息系统开发需求的有效管理,保证系统需求收集、分发、实施等各环节的顺畅流转,强化推行系统需求开发的成本核算管理思路,提高软件开发的计划性,特制定《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IT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开发需求(以下简称“需求”)是指为了完善信息系统已有功能、开发新的功能或系统而提出的需求。 第三条本办法的管理过程包括需求问题沟通体系、需求年度预算管理、需求季度跟踪管理、需求月度开发进度管理、计划外需求管理、立项需求管理、需求优先级评估、需求成本分析与投资收益跟踪、突发重大问题处理、版本发布管理等部分。 第四条IT需求管理处负责全面系统建设需求及相关联事宜管理,架设于企划部下,具体职责包括: -支持IT规划:协助集团信息技术,结合产险业务发展规划,进行产险IT规划; -需求管理: ?日常需求管理:需求审核,需求优先级排定,需求计划制定,版 本发布相关工作推进; ?项目需求管理:项目可行性分析及立项审核,项目状态监控; ?日常运营监控:运营流程优化,运营问题收集及跟踪;

-资源管理:业务部门IT资源使用情况监控,确保系统开发在年度预算范围内进行; -突发问题处理:对系统日常运行过程中的突发异常状况及时响应; -流程管理:确保业务与IT间工作的有序流转,顺畅衔接。 第五条IT需求管理处人员岗位 -承保岗:负责各业务条线投承保部分需求管理协调; -理赔岗:负责各业务条线理赔部分需求管理协调; -财务统计岗:负责财务、统计分析部分的需求管理协调; -综合岗:负责日常综合事务处理,包括公文发布、会议召集、报告整理、问题分发等工作。 第六条角色说明 机构需求管理责任人:二级机构、三级机构均指定唯一系统需求及问题处理责任人。负责机构日常系统使用问题的第一时间响应,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及时上报。负责日常机构使用系统问题的定期收集与解决情况的定期反馈。 业务部门IT接口人:总公司各业务部门指定唯一IT接口人。负责本部门、本业务条线的需求统筹工作,包括需求计划的排定、原始业务需求说明的提交及必要的需求沟通等,以保障需求沟通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降低沟通成本。如果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涉及多个部门,由需求提出部门负责需求的整体协调及沟通确认。负责结合业务管理制度整理系统操作手册,负责系统上线前的培训实施。 信息技术中心需求接口人:信息技术中心某一系统板块指定唯一需求接口人。协助IT需求管理处完成需求成本预估,并接收IT需求管理处分发的需求项目,推进后续需求开发相关事宜并有效跟进。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软件需求立项及开发管理办法

软件系统需求立项开发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明确软件开发的需求,使软件开发过程规范化,并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软件开发项目进度及项目风险,保障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稳健性及适用性,节约软件系统开发成本及提高开发效率。 二、范围 此方案适用全公司所有的营业部门、操作中心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三、适用文件 此办法暂无适用文件。 四、内容 (一)系统需求立项开发管理办法整体流程 1.系统需求部门对产生的系统需求,整理成文档后,起草《系统需求立项申请》工作流申请。依次至流程起草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2、审批后,信息研发部门进行项目详细需求调研与分析,确保业务部门对系统的具体需求 明确。 3、通过召开需求分析结果评审会议,对信息研发部门的需求调研详细结果进行确认,以保 障项目需求的正确性、可性行、完整性、可实施性及风险点,审计项目预计成本与产出是否成正比,评审会议有权否决项目开展。 4、通过评审的项目,由信息研发部门进行开发,并明确项目完成时间。 5、审批完成后,项目进入到开发阶段与内部测试阶段。 6、信息研发部门在内部测试完成后,通知需求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测试。 7、需求部门在提交需求开发申请后至项目验收期间,需求原则上不进行变更。 8、在建软件项目需求变更的,必须由原需求项目申请人起草《在建软件项目需求变更》流 程。 9、信息研发部门在需求项目经过外部测试验收合格后,起草《系统版本上线申请》流程, 依次至分管领导。上线申请具备条件有:内测验收签字表、外测验收签字表、项目技术评审表、升级程序脚本检查表、项目培训文档。 10、流程审批后,信息服务部根据系统升级的影响系统功能及系统影响到的部门发布系统 上线升级通知,由信息研发部门系统升级专员进行系统升级操作。 具体流程图如下: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DOC

《2015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政府将编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广州市法制办解读《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 广州公务员任职社会组织“禁令”明年元旦起生效。 近期,广州市市长陈建华签发的广州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吸纳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成果的政府规章,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办法》,做好法制宣传,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根据新规,现职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焦点1 放开激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什么是社会组织?《办法》“开宗明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曾几何时,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可不是一件容易事,既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婆婆”,又要经过繁复的手续,递交大量资料,在60日内经过重重审批才能获批能否成立。但是,很多有意愿开展公益服务的草根组织,很难达到审批所要达到的严格要求,因此就存在了大量的“隐性社会组织”,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活力。 为了扭转这种情况,放开激活的改革步子率先从广州迈出。2011年11月22日,根据全省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广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

公司项目制管理办法

公司项目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的项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成本,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司完成各阶段的经营目标,公司拟决定对公司承担的面向市场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实行动态项目经理负责制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项目小组 公司生产的产品为稀土永磁无刷电机,以及稀土永磁柱式电机,通过对市场 的前期调查,再考虑到现代生产技术的局限性,我们得出初步结论,低于1200W 的无刷永磁盘式电机与稀土永磁改良柱式电机,无论在生产成本,生产效率、产品性能和产品价格,都无法与传统电机抗衡。而1500W以上的产品则可以以高端产品的姿态进入市场,我们必须针对性选择电机功率大的机械设备,和移动设备客户,市场需求的电机功率越大,我们的产品就越有优势,利润就越高。 那么这些高端客户的产品很多都是成熟的,要他们接受我们的新产品不是件容易的事,我们每一款电机都是要为客户量身定做,使用高功率电机的客户更需要好的技术支持,包括电控器的搭配,外观的设计,安装测试等都需要专人来配合跟进。 能满足一条龙专人把控的经营模式首选是项目制经营。公司针对面向市场的技术开发与服务项目均可以设立临时项目小组,作为该项目实施与咨询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参数需求、外观设计开发与电控配套。项目组成员由需求部门和技术部共同确定人选,重大项目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协商决定。临时 项目小组设项目经理一人,其他为组员。项目小组可独立组织与该项目相关的工 作例会和业务研讨会。 二、项目经理及其主要职权 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岗位负责人,原则上由项目承揽者担任,如属公司指定项目,则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进行工作考评。项目经理签到新项目的单,优先由签单经理承接项目。 项目经理的权利和义务:

通信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通信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度概览 需要关注岗位:工程建设部、网络部、计划部全体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部、业务支撑系统部工程建设相关人员。 二、制度解读 问题一:《通信工程管理办法》发布的目的是什么? 答:加强全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建立全公司统一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化工程规范体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统筹兼顾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安全五个要素,确保全公司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建设精品网络,将建设需求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问题二:立项环节要完成哪些工作? 答:立项阶段要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总体进度要求、业务需求、建设方案、设备配臵及选型原则、维护部门、投资金额等内容。建设内容根据专业情况应至少包含站点、路由等信息,应与规划录入数据进行对照,以保证立项与规划的一致性。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九条。 问题三:一阶段设计需要完成哪些工作?

答:1.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一阶段设计,一阶段设计依据项目建议书或可研进行。一阶段设计主要包括工程概述、网络资源现状及分析、建设方案、设备配臵、工程实施要求、施工注意事项、验收指标及要求、运行维护、预算编制、图纸、工程进度安排等内容。 2.一阶段设计编制完成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一阶段设计评审,评审通过后进行一阶段设计批复。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 问题四:当具备什么条件时,工程项目才可以开工? 答:为杜绝为批先建,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立项批复已经完成。 (二)维护部门已经明确。 (三)设计批复已经完成。 (四)施工费、监理费合同(订单)按要求完成签订。 (五)项目主要设备已到货。 (六)项目所需的机房电源空调等配套条件已具备。 (七)安全生产费已经支付。 (八)质量监督申报程序已履行。 (九)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现场交底工作。 (十)开工报告已经签署。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解读 目录 目录 .......................................................................................................................... - 1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 - 1 - 第一章总则 ................................................................................................... - 1 -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 - 2 -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 - 3 -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 - 3 -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 - 4 -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 - 6 - 第七章附则 ................................................................................................... - 6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 - 7 - 一、背景与意义 ............................................................................................. - 7 - 二、实施要点 ................................................................................................. - 7 - 1.应急预案的编制................................................................................. - 7 - 2.应急预案的评审................................................................................. - 7 - 3.应急预案的备案................................................................................. - 8 - 4.应急预案的演练................................................................................. - 8 - 5.应急预案的修订................................................................................. - 8 - 6.应急预案的奖惩................................................................................. - 9 - 三、实施计划 ................................................................................................. - 9 - 1.试点范围............................................................................................. - 9 - 2.工作目标............................................................................................. - 9 - 3.主要工作............................................................................................. - 9 -

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个别条文解读

一、增加了物价部门、劳动部门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第五条),实质是 希望将原来由房管部门的权限进行分割及扩大,但其实只分割了小部分涉及物价管理的职权,而大部分的管理权限依然掌握在房管部门手中。 二、由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及处罚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分支机构要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第十四条)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 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 订合同。(第十七条)]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 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经纪合同需要加盖公章和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第二十条)]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 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经纪机构须尽到更详尽的告知义务。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第二十六条)] 1、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权属、业主身份证明)。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第二十二条) 若有违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必须使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 存款账户”,并且不得擅自划拨。(第二十四条) 若有违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明确项目组织与职责分工,规范项目活动和交付质量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合同生效后到项目验收前的整个实施过程,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分类与组织、项目里程碑管理及项目管理规范。其中项目里程碑管理包括项目的里程碑划分、关键任务规范、主要的交付件模板和评审点,项目管理规范主要包括计划与会议管理、问题与风险管理、变更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与信息技术应用相关的项目和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业务部门和供应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项目分类:根据项目的实施性质分为应用实施、定制开发、硬件集成类项目。根据实施方式分为外包、自主实施、自主实施部分外包类项目。 第五条项目小组由供应商、业务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部门共同组成,项目组根据专业分工分为项目管理组、业务组、开发组和系统支持组。 第六条不同项目分类,参与项目的角色有所不同,项目启动前,双方项目经理需根据项目要求和资源状况重新确定项目组织和项目组人员,明确项目职责分工后予以正式发布。 第七条项目经理:负责项目过程的计划与会议管理、问题与风险管理、变更管理,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的责任人。应用类项目可分别设立业务项目经理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经理,业务项目经理由项目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经理由信息化建设项目部门项目管理人员担任。 第八条项目业务组:由业务分析、实施顾问、关键用户组成,业务分析由主办单

位的业务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担任,负责项目需求和业务管理方案的确认;实施顾问由供应商或信息化建设项目部门具备业务咨询和分析能力的业务顾问担任,参与或负责项目需求的分析、设计与变更管理。关键用户参与需求调研、测试。 第九条 项目开发组:由供应商或信息化建设项目部门系统架构师、技术支持、开发顾问、软件测试、软件配置等角色,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软件或定制开发需求的设计、开发、测试与质量控制,其中大型应用或基础类项目,必须设立系统架构师,负责总体方案的设计或评审。 第十条 系统支持组:由信息化建设项目部门的运维中心系统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系统正式环境管理、系统环境规划、搭建及系统管理规范的建立,参与技术方案评审和协助系统环境优化,负责系统移交的正式接收人。 第三章 项目里程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后,标志着项目正式进入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过程包括项目准备、需求分析、方案设计、系统实现、上线运行、项目移交等六大里程碑,里程碑的关键工作任务如(图一)所示。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项目计划及项目的交付要求,所有项目实施交付文档按里程碑每月定期在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 项目准备阶段 成立项目组 建立项目章程 制定项目计划 业务调研 需求分析 需求评审 需求确认 总体设计 详细设计 实施方案编制 软件编码 硬件安装 验收方案编制 功能测试 性能测试 安全性测试 验收报告评审 上线方案编制 上线评审 最终用户培训 正式环境部署 项目初验 试运行跟踪 项目初验 系统移交 制定系统规范 制定业务规范 项目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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