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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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公司企业标准

Q/CQDL 202 208-2007 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

重庆市电力公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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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目次 (1)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职责 (3)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

5 检查与考核 (6)

6 报告与记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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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重庆市电力公司标准化工作的需要,为规范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而制定。

本标准由重庆市电力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蜀薇、郑步文、卢雯嘉、汪朝军、熊回川、谭莉霞、杨建伟、刘薇、彭静、李娇、游绍斌

审核:陈安伟

批准:张春城

本标准委托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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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

1.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本标准的使用者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60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第196号)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8号)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法[2004]12号)

3 职责

3.1 市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

3.1.1 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1.2 负责制订和完善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1.3 负责监督、检查各供电局供用电合同、并网协议、调度协议、电费缴纳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3.1.4 组织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

3.1.5 市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并组织110kV及以上大客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和趸购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3.1.6 参与供用电合同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3.2 供电局市场营销部

3.2.1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进行工作,负责对供用电合同自商约起至供用电合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

3.2.2负责辖区内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

3.2.3 根据规定权限,负责草拟供用电合同文本,与电力客户协商拟定供用电合同内容。

3.2.4 根据规定权限,负责在供用电合同签订前对用电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3.2.5 根据规定权限,组织和实施供电局授权范围内的供用电合同签约和供用电合同归档工作。

3.2.6 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客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3.2.7 负责解决辖区内供用电双方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3.2.8 负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汇报。

3.2.6 负责供用电合同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3.3 供电局客户服务中心

3.3.1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进行工作,配合对供用电合同自商约起至供用电合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

3.3.2 根据规定权限,负责草拟供用电合同文本,与电力客户协商拟定供用电合同内容。

3.3.3 根据规定权限,负责在供用电合同签订前对用电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3.3.4 根据规定权限,组织和实施供电局授权范围内的供用电合同签约和供用电合同归档工作。

3.3.5 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客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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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配合解决辖区内供用电双方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3.3.7 负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供电局市场营销部汇报。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总则

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提高供用电合同质量,保证供用电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提高供用电合同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2 供用电合同文本分类

4.2.1 供用电合同根据供电方式、用电要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分类,分级管理。

4.2.2 供用电合同分为“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趸购电供用电合同”、“委托转供电协议”和“居民供用电合同”六大类。

4.2.3 对需要单独签订并网协议、调度协议、购售电协议以及电费结算协议的,一律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纳入供用电合同管理。

4.2.4 供用电合同文本一律采用重庆市电力公司下发的标准文本。

4.3 供用电合同的文本定置管理

供用电合同编号采用八位数,前两位为市电力公司、供电局代码,第三位数分别按供用电合同类别编号,即高压供用电合同为1,低压供用电合同为2,临时供用电合同为3,趸购电供用电合同为4,委托转供电供用电合同为5。第四位及以后各位数码分别按客户进行编码,各供电局本着管理方便的原则自行确定“客户编码”并加强定置管理。

4.4 文本生成及审批

4.4.1 供用电合同文本生成实行规范化管理。

4.4.2 业务经办人员起草文本。其条款表述均按重庆市电力公司下发的标准范本建立计算机“文本库”,经办人员根据供用电实际情况或采用直接填写,或根据实际选择填空,或根据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来确定表述内容,在维护供用电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再用计算机生成所需的供用电合同文本。

4.4.3 将生成的供用电合同文本送经各单位用电部门负责人审校,再经各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对外洽谈供用电合同。

4.4.4 各单位按照供用电合同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具体制订签约人权限范围及职责。

4.5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4.5.1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4.5.2凡属于在市电力公司范围内签订和履行的所有供用电合同、并网协议、调度协议、电费缴纳协议等供用电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协议。杜绝供用电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4.5.3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委托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签订供用电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供用电合同。无授权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供用电合同。

4.5.4供用电合同洽谈前,供用电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当事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供用电合同洽谈准备会,根据经营的策略和意图制订谈判原则和方案,与对方进行谈判。

4.5.5 在供用电合同签订前应验证供用电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供用电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供用电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

4.5.6 供用电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洽谈部门负责起草文本,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审查,确保供用电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5.7 草拟供用电合同报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

对于用电量大及有影响的重点客户、特殊客户还应召开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会议,对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和审查。

4.5.8 订立供用电合同应使用行政公章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使用的行政公章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应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一致,即各供电局应统一使用名称为“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局”的公章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签订供用电合同,禁止用部门公章签订供用电合同。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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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的供用电合同,应经批准才能签订。

4.5.9 市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局签约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在用电岗位工作。

b) 熟悉供用电业务、技术。

c) 熟悉相关的电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相关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

d) 参加市电力公司举办的合同有关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查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e) 能正确解释供用电合同文本各条款,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思想素质。

f) 经单位负责人授权。

4.6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4.6.1 供用电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供电局、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供用电合同,严格执行,确保信誉。

4.6.2 有关供用电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供用电合同的组成部分,执行部门在收到对方的信函、文书或电报后,应及时审阅并制定对策,经办人员应及时、积极地收集、整理、保存资料并上报市场营销部做好备案工作,为预防和解决供用电合同纠纷做好基础工作。

4.6.3 市电力公司和供电局两级市场营销部应定期进行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对供用电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给予解释、解决,对经常出现的问题加以研究、剖析,以期在以后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改进。

4.6.4 对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供用电合同的干扰事件,供用电合同履行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供用电合同规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由于对方责任,市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局权益受损时,签约单位经办人员及供用电合同管理部门均有责任认真收集证据并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当市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局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答疑、举证或反诉,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

4.6.5 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供用电合同履行单位应教育督促全体人员严格按供用电合同进行工作,应随时检查、记录供用电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发生的问题,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对策,保证供用电合同的顺利履行。

4.6.6 对供用电合同本身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供用电合同履行单位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并报请上级供用电合同管理部门,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可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均不成时,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供用电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并及时报供用电合同管理部门。

4.7 供用电合同变更与解除

4.7.1 供用电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市电力公司、供电局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约签订人或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单位领导核准后,再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的书面协议。供用电合同变更应由原供用电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办理书面的供用电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4.7.2 对于特殊情况下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供用电合同中止,应及时查明中止的原因,办理中止手续并向客户履行通知的义务。当中止的条件、中止的原因消失,应及时恢复履行。供用电合同的中止与恢复都必须通知主管部门。

4.7.3 对于供用电合同的终止(供用电合同未履行完,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供用电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供用电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供用电合同的手续,资料由市场营销部移交档案室保存。

4.7.4 下列情况允许供用电合同变更或解除:

a)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b) 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供订立的供用电合同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c) 出现合同变更或解除事项。

d)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7.5 下列情况允许供用电合同中止履行:

a) 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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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的。

c) 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d) 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的。

e) 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

f) 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

g) 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h) 私自向外转供电力的。

i) 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j) 确有窃电行为的。

k) 供电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

4.8 供用电合同归档

4.8.1 各类供用电合同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进行管理。应收集、整理各类供用电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定期检查考核。

4.8.2 供用电合同与供用电合同有关的并网协议、调度协议、电费缴纳协议、会议纪要、信函、电报、传真、电话记录、索赔报告等资料均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供用电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档保存。

4.8.3 无论是市电力公司、供电局准备,还是获知对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供用电合同履行单位均应书面报告市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或供电局市场营销部,会同法律部门共同研究诉讼方案。4.8.4 签订供用电合同正本份数按需要确定。供用电合同签订后在规定权限范围内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供用电合同履行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分发。

4.8.5 对于供用电合同已经履行终结或解除的,由同级市场营销部将供用电合同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签证、变更记录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档案室存档保存。

5 检查与考核

Q/CQDL 202 208-2007 6 报告与记录

6.1 高压供用电合同

6.2 低压供用电合同

6.3 临时供用电合同

6.4 趸售电供用电合同

6.5 委托转供电协议

6.6 居民供用电合同

6.7 供用电合同会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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