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金融

【颁布部门】人民银行

【颁布尔日期】19900413

【实施日期】19900413

【正文】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第1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保障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性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境外非金融性中资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境外中资非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的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券经营等项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条境内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有三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经验和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

专业人员;

(三)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

(四)有不低于八千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依法登记注册的大型公司、企业;

(二)在境外设有集团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大型企业,并有较好的基础和盈利前景;

(三)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境外设立金融机构,并有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自有资金;

(四)有与其经营金融业务及外汇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在境外设立,有正式批准文件和在当地合法营业的证明材料;

(二)拟设机构地区中资金融机构力量较弱,有必要设立金融机构;

(三)所提申请符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七条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申报批准:

(一)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设立中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中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由主管部门征求经贸部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征求经贸部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金融机构,应当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拟设立或者收购金融机构的名称、营业范围、条件和必要性等,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立项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

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九条经批准设立或者收购的境外金融机构,应当由其境内投资单位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依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汇出手续。

第十条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设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首席代表、代表简历;

(二)设立代表机构的费用预算和外汇来源证明。

第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设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营业资金数额,经营业务种类,主要负责人简历等;

(二)申请单位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状况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申请在境外设立中资金融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设中资金融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实有资本,资金来源,经营业务种类,主要负责人简历等;

(二)申请单位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状况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申请在境外设立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设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实有资本,经营业务种类,合资各方的名称和出资比例,中方资金来源、主要负责人简历等;

(二)申请单位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状况报告;

(三)合资各方草签的合资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申请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收购的金融机构的名称,住所,章程,总资本和总资产数额,机构及人员状况,财务状况,收购原因,收购目的,收购资金数额,资金来源;

(二)申请单位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状况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境外金融机构有下列变更之一的,其境内投资单位应当于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一)代表机构升为分支机构;

(二)撤销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中资或者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三)调整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股份比例或者增资。

第十六条境外金融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应当于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送境外金融机构上半年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机构人员变化情况,存款放款分析,汇出汇入款项分析,进出口结算分析,投资项目分析和外汇、证券、黄金买卖分析。上述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境外金融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送境外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年度工作报告,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省级分行有权对境外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境内投资单位相应数额的外汇或者人民币存款,责令其撤销境外金融机构或者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追究主要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境内投资单位相应数额的外汇或者人民币存款,并责令其对境外金融机构进行停业整顿。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投资单位可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外汇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施行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金融机构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保障金融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信息交换的合规性、安全性、便利性,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代码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标识金融机构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金融机构范围如下: (一)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二)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 (三)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四)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以上所称“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中 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金融机构代码证。

第二章金融机构代码证的管理 第五条金融机构代码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确定式样、内容并统一制作。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金融机构代码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颁发的金融机构代码证应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各分支机构的专用章方具有效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代码证作为重要证件进行管理。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设定专岗,加强对金融机构代码证和空白金融机构代码证的管理。 第九条对于金融机构代码证的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注销的金融机构代码证,应加盖“作废”章,专门保管,定期销毁。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机构代码证的信息管理,依法披露金融机构代码证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金融机构代码证的颁发、更换、注销、年检、查询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报人民银行上一级机构批准后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金融机构代码证信息查询服务,信息获取者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

出国用什么银行卡

出国用什么银行卡 (2008-07-05 13:41:11) 转载▼ 分类:出国 标签: 杂谈 到国外旅游和探亲,或子女在国外求学,在国外如何消费和使用现金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业内人士认为,持有一张国际银行卡可以“万无一失”。 据介绍,国际卡是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银行卡组织联合发行的一种可以垮国界使用的银行卡,也称为信用卡。尽管目前中国银联卡在一些国家已经开通业务,但仍有一些消费场所和国家并不是银联的特约商户,所以办理一张国际卡可以防止在国外遭遇“无米之炊”的尴尬。 国际卡分国际借记卡和国际贷记卡两种,国际借记卡无须任何担保、不必交纳押金,只需到银行存入一定外币,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并且从存入现金之日起,便开始按国家公布的外币活期利率予以计息,能够有效避免携带大量现金而造成的利息损失。 另外,如果有子女在国外求学,办理国际借记卡时,还可以同时为孩子办一张副卡,主副卡共用一个账户,家长在国内存钱,子女即刻在国外使用;家长可通过共用账户控制子女在境外生活开支,既解决了子女在境外求学的后顾之忧,又能使家长随时掌握子女在外的生活讯息。 相对借记卡来说,办理国际贷记卡的手续要复杂一些,需要办理相应的担保或抵押手续,但是贷记卡可以在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 国际借记卡无须任何担保、不必交纳质押金,只需到银行存入外币,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取得借记卡。目前,国内各银行关于国际借记卡的规定不尽相同:中国银行的长城万事顺国际借记卡最低起存款额仅为10美元,而且一次申请成功即可有长达5年的有效期,可在全球340万个特约商户直接消费及在210多个国家的60万台ATM上提取外币;农业银行推出的金穗国际借记卡规定是500美元起存,借记卡有效期为2年,可以在全球2200万家特约商户进行消费购物;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借记卡起存额为100美元(或500港币),可在世界2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900多万家特约商户和60多万台ATM机上使用,有效期1-5 年内任意选择。同时,各银行的国际卡从存入现金之日起,便开始按国家公布的外币活期利率予以计息,能够有效避免携带大量现金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另外,如果有子女在国外求学,您办理国际借记卡时还可以同时为孩子办一张副卡,目前许多国外学校可以使用国际借记卡交纳学费、食宿费等,当学生需要交纳各种费用时,家长可以持主卡到本地银行存入外币,几天后,子女就可以持副卡支配存入的款项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1996]15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6.04.30 【实施日期】1996.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通知 (1996年4月30日银发[1996]1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福建、四川、陕西、河北、安徽、浙江、江苏、辽宁、海南、云南、湖北、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珠海、汕头、重庆、苏州省、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总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做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办法》及《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总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省会城市的)及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非省会城市的)。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外国的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经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认可并受到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外国银行申请在华增设分行的,申请者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及其在华分行经营情况良好,业绩显著; (二)最近在华设立的一家分行已正式营业1年以上。 第五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书需由申请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行长)签署,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第六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及创新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及创新 摘要: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本文从全面风险管理的视角,创新性地提出基于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管理模型,集合了金融产品创新的各类风险因素,来设计有关风险因素与风险后果的构成及其相互之间作用关系的研究假设和概念模型。 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管理风险防范 一、金融创新风险 1、金融创新风险概述 金融创新风险是金融创新过程中,创新供给主体的创新措施不能顺利实施,或者是创新收益遭到损失的可能性。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二是金融创新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金融创新风险不同于产业创新风险。首先,产业创新风险主要存在于新成果的市场认可度及潜在收益的获得程度上,而金融业不仅具有产业创新的风险,还具有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特殊的行业风险,金融创新在追逐利润时也制造出了新的风险。其次,金融创新无法申请专利,具有广泛的可模仿性和可推广性。只有通过被模仿和推广的活动,创新才能真正被社会所接受,否则将会由于市场规模不经济、接受程度低等原因导致创新成果的市场需求量过小、创新成本过高,从而发生市场缺损、作用缺损以及价值缺损,使得创新者很难获得全部潜在的收益,实现利润最大化。最后,金融业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因此金融创新风险要比产业创新风险具有更广的影响面和更大的影响力。 2、金融创新风险的构成 (1)设计风险。设计风险是由于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的可能性。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是指市场价格变动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价格变动而产生的风险。这里的市场价格,主要是指基础资产的价格。不同的衍生产品所涉及的市场风险是不同的。 (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履约风险,是衍生交易中的一方不按合同条款履约而导致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金融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在找不到适当的对手时,只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风险。 腹有诗书气自华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银发[2014]127号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金融机构管理

(3)良好的安全性 数据库存储的数据较多,包括金融方面的数据信息、用户操作方面的数据信息等,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数据备份恢复机制,以此提升系统的安全性。 3.4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对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进行需求分析,主要的工作内容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系统的业务功能,主要通过用例图对其进行建模,第二个方面是叙述了性能需求方面的内容,从而明确了系统开发的可行性,为后续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4章系统设计 对系统进行需求分析之后,下一步的是对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系统设计,首先叙述了系统的设计原则,在此工作基础上,对系统的架构及各个业务功能模块进行设计,详细的工作内容如下面所示。 4.1设计原则 对于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而言,设计原则主要叙述了系统在进行设计方面遵循的业务规则,采用软件工程的实现方式对系统的业务流程进行展现,便于用户进行操作,主要工作目标是提升系统的可扩展性、安全性等,从而使系统具备良好的实用性,具体系统遵循的设计原则详细的内容如下面所示。 1.系统安全可靠:此是系统进行设计时候首先需要遵循的原则,由于系统之中存储着许多银行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都是银行的核心利益所在,因此需要从硬件角度、软件角度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主要的工作重点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系统应用程序的安全性;另外一个方面是系统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2.开放性原则:主要的工作内容是确保综合评价管理系统具备良好的跨平台性,不限制于采用的数据库及操作管理系统。系统的接口设计规范,包括与银行其他业务管理系统的操作接口、业务功能模块之间的操作接口、逻辑程序与数据库之间的操作接口; 3.可扩展性原则:此是综合评价管理系统的重要开发原则,后续根据用户的使用,难免需要对系统进行优化及升级操作,因此良好的可扩展性可以降低系统各个业务功能模块之间的耦合度,从而提升系统开发的效率,降低后续维护的成本; 4.准确性原则:对于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而言,其操作涉及到银行的

新经济下金融机构创新与风险管控

新经济下金融机构创新与风险管控 【摘要】在新经济形势下,我国金融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不仅要面对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还要和国外的金融行业展开竞争。为了突出我国金融行业的竞争力,使其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要加强对于金融机构的创新与风险管控,从而尽可能规避风险并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一目标,本文首先分析了新经济形势下金融创新的特点,之后具体论述了金融机构的创新所产生的风险,最后提出了金融风险管控的方法。 【关键词】新经济形式;金融机构创新;风险管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传统金融机构管理模式已无法满足更高的要求,因此,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创新刻不容缓。但是,创新给金融机构带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创新代表着新兴事物的出现与发展,那么其中具有的不确定性因素也会提高,就会加大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在创新的同时要对风险做好管控与防护,从而促进我国金融行业更加长远的发展。 一、新经济形势下金融机构创新的特点 (一)金融业务多样化。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理财观念也逐渐发生了转换,人民把目光转向于各种理财项目上面,使得理财机构纷纷推出了各种新型业务。此外,国家对于金融机构的创新也表示了大力支持。在2019年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中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信易贷”支持政策,帮助支持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信用良好的中小微型企业创新续贷方式,降低这些企业贷款周转成本。商业银行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同时也给金融市场带来丰富多彩的业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理财业务也得到了发展。现代人们大多将少量的资金存入手机软件中,不仅使用方便,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二)金融活动逐渐趋于国际化。金融行业想要在国际中取得一席之地,需要提升国家经济水平,将金融活动推向世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实力的整体提升,国家可以引导国内资金转向国际市场,为我国金融行业走向国际奠定基础。“一带一路”是让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政策,加强中国与一带一路参与国家的经济交流,最终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三)金融交易方式便捷化。近年来,随着科技与信息技术的高速

中国银行出国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出国金融一站称心全程无忧中国银行依托覆盖全球的服务网络和丰富的国际业务经验,整合集团多元化产品和服务,面向有跨境金融服务需求的出境群体推出“中国银行出国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邢台分行于2011年8月18日成立邢台地区首家出国金融服务中心,无论您是出国留学、海外探亲、还是商务考察、境外旅游,中国银行邢台分行出国金融服务中心会为您提供便捷周到的一站式跨境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可提供多达32种货币兑换服务,除常用货币美元、英镑、欧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等,还有热门旅游线路货币,如泰国铢、新台币等。全球畅游换外汇,币种齐全选中行!智能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出国金融APP等多种兑换渠道可供选择,其中出国金融APP是中国银行推出的跨境客户专属手机客户端,整合了中行内外出国金融服务资源,提供金融服务、跨境攻略、服务资讯等全流程一体化在线综合服务。 中国银行在暑期推出的出国优惠季活动,让您享受优质便捷服务的同时,还可享受更多的业务优惠。活动期间,新客户下载出国金融APP并进行一笔外币兑换,可获赠5元话费,全省5000名额,先到先得。 除此之外,根据您在中行跨境业务积分高低和资产状况,通过柜台办理国际汇出汇款手续费部分(不含电讯费),及光票托收业务可享受不同折扣的优惠。中国银行推出的“中银通汇”集团内跨境汇款

费率也更加优惠,最低可实现0手续费。便捷的GPI“中银智汇”国际汇款,实现汇款业务优先处理、汇款过程全程跟踪、款项到账短信提醒,全面提升国际汇款速度。 出国优惠季活动期间,购买支持在线支付、境外消费与取现,即办即得的万事达电子旅行支票,可享受手续费全免优惠。 还可享受免费开立海外账户,即代理开户见证业务。该业务是中国银行借助广泛的海内外分支机构网络,由境内分行与海外机构密切合作,为将要远赴海外的境内客户,预先开立海外账户的金融服务。 对于有出国留学贷款需求的留学生,中国银行还专门设立了出国留学贷款绿色通道,确保留学生能够快速及时用款。 百年中行,全球服务,出国金融,首选中行!出国留学,更轻松;海外工作,更便捷;出境旅游,更安心;投资移民,更无忧;来华游访,更随心。出国金融服务,选中国银行就对了! (中国银行邢台分行出国金融服务中心薛梅)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doc 15)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doc 15)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27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是全文,详细内容可以登陆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金融机构和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认可的金融机构。 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用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项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下列资料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一)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最大十家股东名单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四)申请前3年的年报; (五)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六)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七)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首席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细则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任现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三条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非常设性议事机构。咨询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金融办在征求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任。

第四条自2003年度开始,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购地建设或新购置总部、一级分支机构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奖励经费;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办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的,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深圳。 第五条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金融办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咨询委员会审定,以市政府名义颁发。 金融创新奖常规奖项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1名,奖金各30万元;另设特别奖2名,每名奖金各100万元,奖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创新。若当年没有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对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深圳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上述金融机构总部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金色年华”留学生金融服务

产品名称 “金色年华”留学生金融服务 产品说明 我们可以为您在出国前开立好英国当地个人账户,提前汇入学费和生活费,免除您携带大量现金出境的烦恼。您还可以同时申请英国当地借记卡和网上银行服务,提前做好一切财务安排。 产品特点 无账户管理费; 可在任何一家我行网点或汇丰银行网点办理存款; 设立“约期付款”和“直接借记”以定期自动缴付费用; 免费月银行账单寄送; 接受英国境外汇入汇款免收手续费; 您的英镑借记卡可在全英境内97%以上的提款机上免费取现,无跨行交易和跨境交易手续费; 网上银行具备24小时账户查询和转账功能。 适用客户 已获得英国院校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学生。 申请条件 账户申请者须为年满16周岁的个人; 年满18周岁的申请者方可在开户同时申请借记卡。 办理流程 您只需前往中国银行在国内的指定网点办理即可。我们将为您免费开立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金色年华”留学生账户。您可以在开立账户的同时免费申请英镑借记卡和网上银行服务。

在您提交开户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须符合要求),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会向您发送电子邮件,确认账户已经成功开立。您在收到确认邮件后就可以向新账户汇入学费和生活费款项了。如果您在三个工作日后没有得到确认,请向国内的受理网点查询。 提交证件 ?有效护照 ?住址证明(如户口本等) ?英国院校录取通知书 联系方式 请登录中国银行全球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25309668.html,查询就近的中国银行网点联系方式。 产品名称 国际汇款 产品说明 如需将款项汇往英国境外,您可以使用加急汇款当天汇出款项或使用普通汇款3天内汇出款项。 办理流程 若您持有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的账户并已开立网上银行服务,您可使用网上银行汇款; 若您未持有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的账户, 请亲临我们的分行办理。 提交证件 柜台办理需提供: 1. 您的身份证明和地址证明(比如:护照和水电费账单) 2. 收款人姓名和地址 3. 收款人IBAN代码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 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 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 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 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 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 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 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 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

金融机构五级分类管理方法

本办法所指的五级分类包括: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一)下列情况可划入正常类: 1.被投信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按时还本付息,对被授信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本金或利息或授信费用逾期30天(含)以内的授信业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划入关注类: 1.被授信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现金流量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 2被授信人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或有负债与上期相比过大。 3.被授信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被授信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被授信人改制(如分立、兼井、租货、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道等)对贷款可施产生不利影响。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 6被授信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好子公司等变化。 7.被授信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8.被授信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9.贷款的抵(质)押物价值下降或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0.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11.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12被授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控制措施、(反)担保条件及未按约定配合我司授信后管理。 13.本金、利息或授信费用逾期90天(含)以内的授信业务。 14.被授信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划为关注类。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划人次级类: 1.被授信人经营亏损,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持续为负数。 2.被授信人无能力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3.被授信人正常营业收人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贷款本息足额收回。 4.被授信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5.被授信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被授信人处于半停产状态。 7.授信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8.本金、利息或授信费用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授信业务。 9.被授信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划人可疑类: 1.被授信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 2.被授信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被授信人进人清算程序。 4.被授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被授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被授信人改制后,难以落实我司贷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被授信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出国留学境外开户攻略

出国留学境外开户攻略 外币现钞不必多提 从目前购汇的情况看,市民比较喜欢提取外币现钞。中国银行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所购买的学费,可以直接汇往境外学校,或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不能提取外 币现钞。生活费则可提取最高10000美元以内的等值货币现钞,其余部分必须汇往境外个人账户,或持汇票、旅行支票及信用卡等携带出境。 对于即将出国留学的孩子而言,即将进入一个陌生独立的生活环境,临行前的各种准备工作也相对复杂。学费和生活费如何携带?怎样办理购汇手续?父母如何给孩子准备境外账户?为此,记者采访了几家银行的出国金融服务中心。 双币信用卡可以应急 9月中旬黄涛就要赴澳大利亚留学,他爸爸赶紧去申请了一张 带有附属卡的双币信用卡。”我自己拿着主卡,把附属卡给儿子,他 在国外没钱用了可以用信用卡取现。”黄涛的爸爸这样打算。 中国银行提醒,双币信用卡最好不要在境外取现,因为境外取现手续费十分高,大概会收取提现金额3%-4%的费用。但是,他认为,留学生在出国前最好办一张信用卡,可以带在身边作为应急之用。 出国前预先开立国外账户 首次出国的学生,到了国外如何去银行开立账户,这也是父母

担心的问题。此外,家长不放心让孩子独自携带大量汇票上路,也需 要先行电汇一笔资金到国外给孩子备用,而电汇的前提是在国外有账户。 多家银行可开立境外银行账户 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早前就携手英国巴克莱银行、美国华美银行、澳洲澳新银行推出预约开立境外银行账户业务,为留学生提前开立境外银行账户。客户可以在国内将资金先行汇往境外账户,免去携带大量外币现金出境的风险。预约开立境外银行账户也是农行金钥匙·留学宝的主打产品之一,通过在农行出国留学金融服务中心办理预约开户,留学生在赴境外就读前即可拥有国外银行账户。目前推出的有预约开立英国巴克莱银行账户业务和预约开立美国富国银行 账户业务。 工行、中行和招行也都针对不同国家开设了预约开立境外银行 账户服务,工行本项服务涵盖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三个国家,合 作银行为工行(伦敦)有限公司和澳新银行;中行在英国和加拿大的 合作银行分别为苏格兰皇家银行和加拿大中国银行;招行服务则覆盖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三个国家,合作银行为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和澳新银行。 银行打造留学综合服务 针对日益强烈的市场需求,各家银行针对留学生一族推出的服务远不止预约开立境外银行账户那么简单,如今,多家商业银行都针对拟出国留学的客户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金融需求,打造了一系列

金融机构基本介绍

金融机构的基本介绍 银监会许可的金融机构: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 2、商业银行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4、村镇银行 5、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信托公司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 5、汽车金融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7、融资性担保公司 8、小额贷款公司 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银监会许可的金融机构: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政策性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坚持自主、保本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讲究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利差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政策性银行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来源)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分别由下列渠道解决: 一、中央财政分年核拨; 二、根据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实际上缴的部分税收予以返还,用于充实资本金; 三、经财政部批准从历年提留的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 四、其他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增加的资本金。 国务院规定拨付政策性银行的外汇资本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政策性银行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购汇手续。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定义)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谈谈出境消费的支付方式和手段

谈谈出境消费的支付方式和手段 随着国人经济水平的提高,出境的人数每年都在高速增长,不管是境外旅游还是公干,总归要消费要花钱。本文的目的不是指导你应该在什么地方花钱,而是指导你通过合理的支付手段来花钱从而达到省钱的目的。这里说的境外,指流通使用非人民币的国家(地区),包括我国的三个特殊省级行政区。因为这些地方都不能直接用人民币,所以我们来研究下什么样的支付途径最省人民币。一、从境内带外币现金各国(地区)都有自己的法定流通货币,这是经济主权的象征,而我们都是国内赚人民币花人民币的主(拿外币工资的大鳄请走开),手头自然不会有外币,所以要向银行等机构购买(兑换)外币。如果要兑换外币,大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中国银行,没错,中国银行在国内经营国际结算业务上有相当优势,兑换的币种也很全面,柜员业务也相当熟练,唯一缺点就是汇率稍高(以下讨论中凡是用人民币购买外币花人民币较多的情况时称为汇率高,反正则低)。而其他银行如工行、交行等相对会便宜那么一点点。当然兑换金额不大时可以忽视这点差距。外币除了柜台兑换外,绝大部分银行网银都支持网上兑换,也就是“购汇”,如果把外币卖给银行就是“结汇”。你选择“购汇”时会有现汇和现钞的区别。具体可以参考中国银行的汇率牌价页面,你能换到的币种上面都有列举,注意美元以外的很多币种网点不一定备有

现钞,请提前预约。现汇和现钞两者都可以存在银行里,也都可以把现金取出来带到国外用,现汇一般用来汇款到境外或者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现钞和现汇银行卖出价是一样的,但是现钞比现汇的银行买入价要低不少,所以就是现汇比现钞值钱。按照银行说法就是银行买入的现钞要运到国外才能用掉,成本比较高,所以自然要压低买入价。你拿外币现金存进去也是现钞,要变成现汇的话就要交差价手续费。所以要记住外币现钞兑换了就最好用掉,千万别用不完带回国再卖给银行,这个差价很大。银行卖出价和买入价之间的差价就是利润,也没有额外的手续费,所以大家千万别被一些免手续费兑换的宣传给迷惑,全世界所有的外币兑换机构都是不收手续费而是赚买卖差价的。而这个买卖价格各家机构可以自主浮动,国内银行间差距相对还比较小,国外差距更大,例如机场里汇率往往会比市区高不少,所以务必货比三家。我国目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每位境内公民每年最多可以用人民币购汇五万美元的等值外币,结汇也是五万美元的限制,所以银行兑换外币都要凭居民身份证。对于不准备移民的绝大部分人来说五万美元是足够用了,就算实在不够家里人头都可以算上,反正钞票是不记名的。哦对了,大额现金出境时是要向海关申报的(比如中国海关规定5000美元以上需银行外币携带证),很多国家入境对于大额现金也需要申报(比如美国海关规定10000美元以上需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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