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保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社保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社保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冀地税发[2002]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农垦局:

现将《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2)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缴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

第四条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统称为缴费人。

缴费个人包括缴费单位所属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第五条缴费单位以单位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缴费个人以个人全部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费率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等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费款征收、欠费催缴、缴费检查和有关违章处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支出全过程进行监督。

国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入库核算、报解等工作。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辖范围时,原则上应与税收管辖范围一致,对同一缴费人的税、费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费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和省属农垦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失业保险费由缴费人参保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编制全省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社会保险统计资料,参考本年实际征收情况,提出下年度征收计划建议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十月底以前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缴拨工作。每年年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全年省级调剂金预缴计划,各设区市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月预缴。省与各市定期进行清算。凡不按规定上划的,省将扣减对各市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足省级调剂金。

设区市对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金)的具体缴拨办法,由各市自定。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制度。保险登记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对缴费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应当及时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地方税务机关不核发缴费登记证件。

第十三条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表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银行账号证明;(四)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管辖权限。

(一)缴费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同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一并征收两种保险费;(二)缴费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在同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分别到相应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和失业保险缴费登记。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和省属农垦企业,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在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三)设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缴费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缴费登记的办理地点。

第十五条缴费人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自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表以及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复印件;(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社会保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人提交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二十日内,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持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已结清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证明,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自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注销的文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月三日前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反馈缴费人上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费按月征缴。缴费人应当于每月三日前,分别向主管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如实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增减变动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人报送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即时审核,对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人修正后再次申报;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自收到缴费申报资料之日起二日内审核完毕。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的样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缴费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在一地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通

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缴费单位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缴费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根据该缴费单位的经营状况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并责令限期申报;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缴费单位逾期仍未申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征缴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稽核时,对因缴费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实等原因造成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缴费单位按照规定补办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人当期的分户申报情况,但年终决算时,可适当延期。

第二十三条缴费人必须于每月十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十四条缴费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应缴数额向缴费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缴费人持票到其开户银行缴纳;(二)以现金形式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向缴费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直接收取费款,并汇总缴入国库;(三)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缴纳方式。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有征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能按期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办理缓缴的,必须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提出缓缴申请,并提供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应当载明缓缴的险种、数额、费款所属时间以及申请缓缴的期限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缓缴申请在缴费期限内予以审批。缴费单位经批准缓缴的费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地方税务机关从缓缴期限届满次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缴费单位的缓缴申请未获批准,超过缴费期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征缴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缴费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以外,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征缴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措施强制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强制征收措施时,对缴费单位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征收。

第二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三十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查封措施后,缴费单位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查封,并归还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缴费单位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第三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社会保险费强制征收措施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

第三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及其他改组情形或改变经营方式之前,必须向主

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缴费义务的承续关系。未报告并有欠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承续关系,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费款、滞纳金。缴费单位发生解散、撤消、破产等情形之前,必须向主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参加其清算组织,清缴社会保险费。

企业实施破产的,所欠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缴费人对应缴纳或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有异议的,必须先缴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的数额多退少补。

第三十四条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查出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意见书,将应收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按照规定的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反馈缴费人上月的缴费和办理缓缴情况。

缴费人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分户的明细情况;缴费人以现金或其他形式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分户的明细情况和相关记账凭证。

地方税务机关向缴费单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时,应将单位缴纳金额和个人缴纳金额分别列示。

第三十六条缴费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费款的实际到帐时间记入个人账户和个人缴费记录。

第三十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比照税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收入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人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变更或注销缴费登记的情况;(二)缴费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三)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的情况;(四)缴费人欠费缴纳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九条缴费人未按规定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人稽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缴费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二)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情况;(三)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情况;(四)缴费人的缴费工资基数情况;(五)社会保险待遇和享受者的条件以及生存状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四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费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使劳动行政监察、稽核职权,派出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费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二条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施行前缴费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一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全额缴入国库,不得截留、挪用,所需征收经费列入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四十五条征缴办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日内”、“日前”、“届满”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四十六条征缴办法及本细则所规定的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超过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与征缴办法一并施行。

河北省劳动合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编号: 河北省 劳 动 合 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3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38号) 稿件来源:河北劳动保障网发布日期:2004-07-08 字体大小:【大】【中】【小】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规范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行为,解决因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影响职工退休待遇水平问题,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鼓励未参保企业参保和中断缴费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企业缴纳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公示制度,至少每季度将企业每月申报额和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包括代扣代缴情况)公示一次(10天)。公示期内,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代扣代缴情况有异议的,应即时向企业提出质疑,也可以向当

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按《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定期打印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填写《养老保险手册》、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或将个人账户打印成表格公示等形式进行对账。单位、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记录情况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对账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确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载、打印错误的,应即时纠正;属于企业和个人欠缴、少缴等原因影响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企业和个人补缴。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补记,并书面通知企业和职工本人。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分别自1993年1月、1986年10月、1990年3月起,由企业和个人按照欠费当年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也可以按照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缴费基数低于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补缴。按后一种办法补缴的,可不加收滞纳金。凡未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应按照后一种办法补缴。补缴后,职工个人账户的处理按冀劳[199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新型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及注意事项

新型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及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是国家统一规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二、社会保障卡具备哪些功能? 社会保障卡在单一芯片上同时实现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 (一)社会保障功能 身份识别:通过社会保障卡卡面印有的持卡人姓名、照片、社会保障号码等信息,作为持卡人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身份凭证。 社会保障号码即为公民身份号码。 信息记录:社会保障卡可记录持卡人的参保信息、就业状况等相关信息。 信息查询:持卡人可通过社会保障卡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信息。 费用结算:持卡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和购药,并实现即时结算。 (二)金融功能: 社会保障卡可作为银行借记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银行借记卡功能。 随着社会保障功能的不断完善,将逐步通过金融功能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 三、哪些人应该申领社会保障卡?怎样办理社会保障卡? 凡需要在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业务的个人,均可申领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可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也可个人到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办。 四、到哪里办理社会保障卡启用、挂失、解挂、补卡、换卡等业务? 为保证持卡人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指定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受理社会保障卡的启用、挂失、解挂、补卡、换卡等业务。 五、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发现卡面信息有误如何更改?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若发现卡面所印姓名、照片、社会保障号码等信息有误,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申领社会保障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修改换卡。 六、社会保障卡如何启用? 为保证持卡人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必须由持卡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身份证件相应的“人社部门服务网点”办理启用手续后,社会保障卡才能正常使用。 启用分为社会保障功能启用和金融功能启用。

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 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件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均按一九六六 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 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 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 矿场及其附属单位;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丁、国营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 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

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 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第七条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

河北省社保网上服务系统养老保险年度工资申报操作指南

河北省社保网上服务系统养老保险年度工资申报 操作指南(石家庄) 年度工资申报分为:人员工资申报和单位工资申报。 一、【人员工资申报】,有两种方式:人员工资申报和批量人员工资申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即可。 1、【人员工资申报】第一种方式: 点击进入年度工资申报,在【上年度实发工资】处填写人员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上年实发月数】处填写人员上年实发工资月数。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并进入【单位工资申报】。 2、【人员工资申报】第二种方式: (1)【批量人员工资申报】,点击批量人员工资申报,进入后根据人数多少(六万人以下Excel,以上DBF)下载对应表格。 (2)按照要求填写数据,注意:只可修改【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上年度实发工资月数】,请勿修改其它列。填写完毕后将数据上传,上传完成后提交数据,并进入【单位工资申报】。

二、【单位工资申报】,按下图打开对应页面,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相关数据,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然后点击提交,等待社保局审批。 三、【打印报表】,数据待审核状态和审核成功状态可打印相关表格,操作页面如下图。

河北省社保网上服务系统工伤保险工资调整 操作指南(石家庄) 一、【批量工资调整】 (1)如下图,进入批量工资调整模块,进入后根据人数多少(六万人以下Excel,以上DBF)下载对应表格。 (2),按照下列提示,填写【当月工资】,其它列请勿修改。当月工资填写员工当前的月实际工资即可。 (3)填写完成后,上传表格,确认无误后提交数据,等待社保局审批。 二、【填写报表】,数据提交之后填写报表:工伤保险参保职工2016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表4-2)。详见附表一

新参保人员最快速办理社保卡的方法

新参保人员最快速办理社保卡的方法 一、申办社保卡的条件: 1、参保单位已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了新参保登记;参保学校已为本校学生办理了新参保登记。 2、个人(灵活就业人员或社区居民)已办理了新参保登记。3.新参保人员从未在本市或广西区内其他城市申办过社会保障卡。 二、办理社保卡的两个渠道 渠道一:指定银行网点及社保卡服务大厅申办 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指定47个银行网点及社保卡服务大厅为新参保人员开通社会保障卡申办服务。(47个银行网点及社保卡服务大厅详细信息可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查询)参保单位(学校)申办: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社会保障卡制卡数据采集表(单位)》、《承诺书》,填写后将《社会保障卡制卡数据采集表(单位)》电子版、新参保人员电子照片和《承诺书》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银行网点或社保卡服务大厅柜台进行办理。个人(灵活就业人员或社区居民)申办:本人持身份证原件、电子照片(符合二代身份证证件照标准),到银行网点或社保卡服务大厅柜台进行办理。 渠道二:网上申办 参保单位(学校)申办:已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的单位(学校),可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通过网站首页上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单位)”,进入“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进行网上申办操作;未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的单位(学校),也可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入“社会保障卡”二级页面,点击进入“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参保单位、学校入口”,进行网上注册、申办操作。个人(灵活就业人员或社区居民)申办:可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入“社会保障卡”二级页面,点击进入“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个人入口”进行注册、申办操作。 三、最后领卡、激活 当社会保障卡制作成功后,通过短信形式通知领卡,参保人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到短信指定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激活。参保人员本人也可以通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12333咨询服务热线、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南宁医保123手机APP及南宁市就业社保自助服务一体机自助查询制卡进度和领卡地址。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doc 7)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doc 7)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养老保险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第十条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收后,转入市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11%; (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第十三条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合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编制了劳动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附件:劳动合同书 二??八年一月二日 编号: 劳动合同书 (适用全日制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关于尽快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通告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尽快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通告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自2011年10月起,我市面向市区内已经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将于今年7月份起开始使用,逐步取代原有的医保卡。为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的发放,方便群众办卡用卡,现就社保卡办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放范围 石家庄市区内已经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并按期足额缴纳医保费用的参保人员。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由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负责。 未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或未按期足额缴纳医保费用的参保人员暂不办理。 二、办理方法 (一)参保居民 1.参保居民(含在校中小学生)到其参保登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2.高校在校大学生在其办理大学生医保的学校办理。 (二)参保职工 1.在职职工到医保关系所属单位办理;离退休职工到

医保关系所属原单位办理;医保关系已转入退管站的,到所属退管站办理。 2.改制或破产倒闭的企业职工到劳动关系托管单位办理;医保关系已转入退管站的人员,到所属退管站办理。 3.医保关系由档案代管机构办理的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到代管机构办理。 (三)特殊情况人员 1.对于卧病在床等行动不便的人员,或者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的人员,可由亲属代办。代办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与申领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 2.经证实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倒闭,且医保关系无单位管理的参保人员,可到市社保卡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办理方式及注意事项详见市社保卡服务中心网站。 三、办理社保卡需提供的个人资料 1.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无二代身份证的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活页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二寸纸质照片和电子照片(白底、免冠、深色上衣)。已经在河北省内办理过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参保人员和七周岁以下的参保儿童不需要照片。 3.特殊人员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伤残人员需提供伤残证复印件;低保人员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复印件。

新社保卡信息复核开始 二代身份证不用再拍照

新社保卡信息复核开始二代身份证不用再 拍照 导读:本文是关于新社保卡信息复核开始二代身份证不用再拍照,希望能帮助到您! 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了解到,我市即将开展对社会保障卡申领人员的信息复核更正和照片采集工作,以确保新版社会保障卡制卡信息的准确无误。制作社会保障卡所需的人员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信息与公民二代身份证是一致的。原则上本市户籍已办理过二代身份证的参保人员,无需再另外拍照采集照片。此外,未收到信件前,参保人员不要急于更正信息或拍照。 69万参保人需要核对信息 “为了保障制卡和发卡顺利,前期市社保局已将全市所有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的基本信息与公安部门二代身份证信息进行了一一比对。”据市社保局社会保障卡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介绍,比对结果显示,共有69万名参保人的信息出现不一致情况。据介绍,信息不一致的参保人中,有50余万人的问题出在了电子照片上,还有部分参保人的其他信息不全面,这都需要通过6家银行的信息采集点来完成数据补充。 为做好此项工作,市社保局统一给这部分参保职工寄发了《致参保职工的一封信》和《青岛市社会保障个人信息确认表》,说明了相关情况,请参保人员进行核对确认。 这位工作人员提醒市民,收到《青岛市社会保障个人信息确

认表》的参保人员,一定要仔细核对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照片信息,并按照信中的说明,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复核更正或补充照片信息。如果是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本人二代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参保人须持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及《青岛市社会保障个人信息确认表》,先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复核和更正。个人信息更正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核对确认并在《青岛市社会保障个人信息确认表》标注有无二代身份证照片。其中,有照片的参保人员可就近到单位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没有照片的参保人员还须持《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确认表》,就近到单位发卡银行的照片采集服务网点采集照片信息,并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收到信件后再进行信息更正 如果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都正确,但没有个人照片信息,参保人员只要持《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确认表》,就近到单位发卡银行的照片采集服务网点采集照片信息,并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市社保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目前个人不要急于更正信息或拍照。等收到了社保局邮寄的《致参保职工的一封信》后,按信上说明的情况,再有针对性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个人信息复核更正或到单位发卡银行指定照片信息采集网点现场拍照采集。原则上,已经办理了二代身份证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要重新拍照。只有市社保局无法从公安部门获取其二代身份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社保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3)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3) 第四章工伤保险事故的处理 (4) 第一节工伤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4) 第二节工伤申报及劳动能力鉴定 (5) 第三节工伤费用核销程序 (6)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7) 第六章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 (8) 第七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公司另有规定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雇员。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地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受益人由保险合同指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及费率来确定。 第五条公司和雇员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并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第六条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从雇员工资中直接扣缴,不得减免。 第七条为简化公司按月购买社会保险的手续,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以及本市的社保政策,公司每月为雇员购买社保时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数额作为缴纳基数。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公司统一为雇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雇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形式审查。 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雇员当月应缴的个人社保费用采取预缴方式,即当月的社保费在发放上个月工资时从上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的制卡费由公司承担,补换卡费等工本费由雇员承担,收费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国务院规定 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单位暂除外)的各类职工城镇;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 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 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建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新就业的其他劳动者,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 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 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级职工月平均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具体缴费比例,按《实施 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1.停薪留职职工和承包土地的农场农工以及其它难以确定工资收入的职工,以全省上一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下岗职工、休育儿假职工、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职工(6个月以上)以及其他请长 假职工,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学习前的上一年月 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前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 费工资基数。 5.因工负伤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以伤残抚 恤金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上述人员经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亦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00%,最 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除第1项人员外,其他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

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

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 社会保障卡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同时具有银行借记卡功能的复合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权益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 1.社会保障卡的主要功能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制作,具有信息查询、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等主要功能。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在自助终端上或者登录网站查询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障信息。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定期待遇、医疗报销费用和面向个人的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等。社会保障卡还是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享受各项服务的身份凭证。 社会保障卡还是具有特殊性质的银行卡,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汇款、消费结算、理财等一般银行借记卡可以实现的金融功能。 2.怎要申领社会保障卡 有单位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统一组织申领(农村地区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由行政村村委会统一组织申领),无单位的城镇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到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窗口办理申领手续。申领社会保障卡需要填写《河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二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医保卡复印件等材料,未成年人需要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和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3.申领社会保障卡收费吗 目前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不向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保留对社会保障卡申领人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权力。如果因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等情况需要补换卡时,补换卡费用按照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

关于社会保障卡照片要求规范

关于社会保障卡照片要求规范 社会保障卡照片,要求按二代身份证用的数字相片标准提供;其中二代身份证数字相片数据要求如下: 1.标准数字相片标准数字相片样式样式样式:: 2.规格规格((尺寸尺寸参数参数参数)) 358像素(宽)×441像素(高),规格为32(高)mm×26(宽)mm ,分辨率350dpi 。 3.颜色模式 24位RGB 真彩色。 4.压缩方式 JPEG 格式,压缩因子70,大小控制在30K 以内。 5.图片要求 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相片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脸部无局部亮度,背景无边框 6.头像大小及位置 在即定尺寸内,左右无明显距离差异,照片上沿与头顶发迹之间留少许距离。 7.背景背景、、边框 背景统一,无边框。 8.各类图像软件能正常打开图片文件 9. 头像大小及位置 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脸部宽度179~255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缘7~21像素, 双眼连线中点距离图像左边缘为162~196像素,双眼连线距相片下边缘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7像素,(当头顶距相片上边缘距离与眼睛距下边沿的距离不能同时满足要求时,特殊情况下可切除部分耸立过高的头发)。

10.一般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数字相片通过数码照相采集的申请人在六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头像。要求头部占图像尺寸的2/3左右,人像露双肩和双耳;双眼睁开正视前方并保证瞳孔清楚可见、中性表情、人像清晰、色彩自然、层次丰富、无明显畸变;在脸部或背景上无阴影、亮点或反光;对比度和亮度适当。 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必须将双眼清楚显现出来;眼镜不能反光或为有色镜片,不能为色彩过深的宽边镜框。 确保人像面部可见,双耳可见,不允许有遮盖面部的覆盖物、头发、头饰或脸部饰物(如耳环,头巾等),因宗教原因或医学因素不能摘除的,应保证人像面部特征可见。 照相者坐姿端正,双肩等高平行,眼睛平视看镜头,表情自然,不允许斜视、闭眼及皱眉等不正常表情。照片清晰、脸部布光均匀、不偏色。着装颜色应区别于白色背景。 幼儿的照片不能有玩具,椅背以及他人出现。 样图详见附录1 、边框 背景、 11.背景 白色背景,无边框。 12. 清晰度 人像轮廓及面部特征点清晰可见。 附录1:相片样本及规范说明 1.裁切后的图像需符合头像大小要求 正确头像偏大头像偏小头顶距过大头像偏右不居中 2.人像需正面露双肩,双肩需等高, 正确一肩高一肩低头抬过高头右歪头向右偏 3.双眼睁开正视前方并保证瞳孔清楚可见

河北省的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办理的过程,请说明的详细些!谢谢

河北省的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办理的过程,请说明的详细些!谢谢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石家庄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注意事项

石家庄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注意事项 一、核对卡面信息 领到社会保障卡后,应首先核对卡面信息,若发现卡面上的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时,则需携带社会保障卡与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信息更正手续,申请重新制卡。 二、卡的启用 社会保障卡具有医疗保险结算功能和银行金融功能,需要分别激活后才能使用。 (一)医疗保险结算功能的激活 1、对持有医疗保险卡的人员,需携带社会保障卡到定点药店或定点医院(以下简称为“两定点机构”)进行新旧卡切换。切换时,若医疗保险卡设置了密码,则需先输入医疗保险卡密码,再设置社会保障卡服务密码(输入两遍同样的密码后,按“确定”完成新旧卡的切换),切换成功后医保卡中的个人信息将自动关联到社会保障卡中;若以前未设置过医疗保险卡密码,则直接设置社会保障卡服务密码即可。 2、对从未办理过医疗保险卡的新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使用。但为了用卡安全,请尽快到两定点机构的医保收费窗口设置社会保障卡服务密码。 两定点机构:目前只包括石家庄市内的市医保医院和药房。 (二)银行金融功能的激活 请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发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激活手续,激活密码如下: 河北银行:888888 农业银行:111111 中国银行:身份证号去掉最后一位的倒数6位数 工商银行:无初始密码 建设银行:955330 三、如何启用社会保障卡的医保结算功能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卡非住院状态下,可在任何一家两定点机构启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启用后,原医疗保险卡则自动停用,个人医保信息自动关联至社会保障卡中。 两定点机构操作人员在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读卡操作时,系统会自动判断参保人员状态和社会保障卡状态,提示该社会保障卡是否已启用。 四、挂失办理 发现社会保障卡丢失或被盗后,为了避免个人权益受到损失,应立即申请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挂失。挂失后请尽快申请补卡,以免影响个人社会保障和金融相关业务的办理。 (一)社保功能挂失方式:窗口挂失、短信挂失和电话挂失。 窗口挂失: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挂失。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双方的有效证件。 短信挂失:持卡人可以使用信息采集时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GS#社会保障卡号#社会保障卡密码或GS#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密码至10639006进行社保功能挂失。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维护员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明确企业与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次月起参保。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社会保险的缴费 2.1 缴费基数的确定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缴费基数由公司每年末同意调整,并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然后报市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员工下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员工缴费基数若高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员工缴费基数若低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新员工缴费基数的确定参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2.2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四项缴费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缴费比例为: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20% 6% 5元 2.5%

个人8% 2% 3元1% 2.3 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员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6%。 2.4 申报与缴纳 社会保险缴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社保部门申报,财务部负责筹集和缴纳,其中员工个人的缴纳部分由财务部在员工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员工退休(职)后停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 个人账户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 3.1 基本养老保险 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199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3.2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以医疗IC卡作为依据,由员工本人保管使用;每月由西安市医疗保险处根据员工年龄和个人缴费基数向医疗IC卡自动划转。 个人账户划转比例如下: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细则)

会保险法实施条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考资料:合肥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628799856.html,/hefei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