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标准

气象灾害标准
气象灾害标准

气象灾害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海省境内发生的各类气象灾害的定义和分级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各级气象、农业、畜牧、水利、环保、民政、信息、统计、交通等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的调查、统计、评估、发布和研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57—1994 雷电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旱灾 drought damage

1 长时期降水偏少,造成空气干燥、土壤缺水,使农作物、牧草体内水分发生亏缺影响作物播种、作物正常生长发育而导致农牧业减产以及造成河流干涸、人畜饮水困难的气象灾害。

春旱 spring drought

3---5月发生的干旱。

夏旱 summer drought

6---8月发生的干旱。

春夏连旱 spring and summer continue drought

3---8月发生的跨季节干旱。

雪灾 snow damage

冬、春季因降雪量大、气温低造成积雪持续不融化,致使家畜采食困难或不能采食而发生的不同程度的牲畜伤亡事件,并可能伴有牧民冻伤、交通阻塞、电力和通讯线路中断等灾害的发生。

前冬雪灾 front winter snow damage

每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雪灾。

后冬雪灾 back winter snow damage

翌年1、2月发生的雪灾。

春季雪灾 spring snow damage

翌年3月至5月15日发生的雪灾。

雹灾 hail damage

由于降冰雹使农作物受到机械损伤,破坏作物正常生长机能或打落果实,造成减产甚至绝收,同时造成人畜伤亡和城建设施受损。

风灾 wind damage

由于风速过大,造成耕层表土及种子刮走、幼苗被沙土掩埋、作物倒伏、植株折断、花果脱落以及部分建筑物、架空线路倒塌的灾害。

洪灾 flood fatality

由于降大雨或暴雨,引起山洪暴发或河水泛滥,冲毁农田、淹没作物。同时暴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山体滑坡,使道路、桥梁、建筑设施损坏及人员伤亡。

霜冻 frost

春(3-5月)、夏末秋初(8-10月)作物生长季节里,夜晚土壤表面或植物株冠附近的温度短时降至0℃以下,发生冻害,细胞被冰块挤压,使代谢过程破坏,造成农作物的损害。

早霜冻 early frost

由温暖季节向寒冷季节过渡时期发生的霜冻,即出现在秋季的霜冻。

晚霜冻 late frost

由寒冷季节向温暖季节过渡时期发生的霜冻,即出现在春季的霜冻。

连阴雨 successive raining days

持续较长时间的阴雨天气,寡日照,空气湿度大,影响作物的播种生长发育、开花授粉、成熟以及收获、晾晒等农事活动。

春季连阴雨 spring successive raining days

发生在4-5月份的连阴雨。

秋季连阴雨 autumn successive raining days

发生在8-10月份的连阴雨。

低温冻害 cool injury

作物生长季节,0℃以上的低温对作物的损害,使作物生理活动出现障碍,严重时某些组织遭到破坏。作物受害后,外观无明显变化,故有“哑巴灾”之称。

延迟型冻害 delayed-growth type cool injury

低温在作物的生育期间,特别是在营养生长阶段出现,引起作物生育期明显延迟,作物不能正常成熟,引起减产。

障碍型冻害 obstruction-type cool injury

作物在孕穗、抽穗、开花等生殖生长的重要时期,遇到短时间低温,使生殖器官的生理机制受到破坏,造成空粒而减产。

混合型冻害 damaged by cooling in mixed-types

延迟型冷害与障碍型冷害在同年度发生,给农业造成大幅度减产。

干热风 dry and hot wind

通常出现在7—8月份,短时间内出现的高温、低湿并伴有一定风速的天气,破坏作物的水分平衡和光合作用,影响灌浆和成熟,造成减产的综合气象灾害。常出现在温暖季节、麦类作物乳熟期,可分为高温低湿型、雨后青枯型。

高温低湿型干热风 high temperature and low humidity type dry and hot wind 作物生长发育期间,因受到高温、低湿和一定风力影响而导致小麦逼熟、早死,千粒重下降的灾害。

雨后青枯型干热风 green withered after the rain type dry and hot wind

由于雨后高温,使小麦青枯,千粒重下降的灾害。

沙尘暴 dust devil

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0千米,造成交通中断、人员伤亡的灾害。

高温热害 heat injury

日最高气温连续突破30℃的高温期,并给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带来影响的高温灾害。

道路结冰 ice on path

冬春或秋冬过渡季节,在潮湿空气条件下,日最低气温或地面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使公路表面或机场跑道结成一层薄冰或微小冰粒,造成汽车拐弯偏向、打滑、刹车失效、机场飞机起降严重受阻的灾害。

电线积冰 wire icing

雨凇、雾凇凝附在导线上或湿雪冻结在导线上的现象,称为电线积冰。可造成高架线路断裂等灾害。

雾 fog

大量微小水滴浮游空中,常呈乳白色,有雾时水平能见度小于1.0千米。造成交通行号难以判别,影响飞机起飞和降落、汽车行驶,船舶航行的一种灾害。

强降温、寒潮 intensity temperature falling and cold wave

北方强冷空气入侵,使气温急剧下降,2-3天内连续降温4-8℃以上,同时伴有大风、大雪、雾凇和冻雨(冰)等现象,使农作物、经济作物、果树等遭受冻害,人们的日常生活受到影响。

雷电 thunder electricity

一部分带电的云层与另一部分带异种电荷的云层或者是带电的云层对大地之间的迅猛放电,对地面建筑物、电子电气设备和人、畜造成危害的一种气象灾害。

技术内容

旱灾 drought damage

通常采用降水百分率、降水距平百分率、土壤重量含水率及性状判断、土壤干土层厚度、作物旱象特征等作为干旱等级的指标。

降水量百分率 percentage of amount of precipitation

降水量百分率计算公式calculation equation percentage of amount of precipitation

H = r/p ×100% (1)

式中:

H—某旬(月、年) 降水量百分率(%)

r—该旬(月、年)降水量(mm)

p—该旬(月、年)累年平均降水量(mm)

春旱分级指标 spring drought grade index

春旱分级指标

夏旱分级指标 summer drought grade index

春夏连旱分级指标 spring and summer drought grade index

降水距平百分率 percentage of amount of precipitation anomaly

计算公式 calculation equation

M = ((Sr- Sp )/Sp)×100% (2)

式中:

M—时段降水距平百分率(%)

Sr—时段降水量(mm)

Sp—该时段累年平均降水量(mm)

上年秋季与当年春季降水量相应旱情分级指标 relevant drought grade index of amount of precipitation of autumn last year and spring of in those years

土壤重量含水率和性状判断 soil weight water rate and properties decide

T = S / g ×100% (3)

式中:

T--------土壤重量含水率(%)

S------------土壤含水量

g------------干土重

Q = k / n ×100% (4)

式中:

Q---------土壤相对湿度(%)

k---------重量含水率

n---------田间持水量

土壤干土层厚度 soil dry land layer thickness

作物旱象特征分级指标 crop signs of drought features grade index

使用各种指标评判干旱时,应各有侧重。通常降水百分率、降水距平百分率适用于从大气干旱的角度评判旱涝的严重程度以及旱涝时间演变的特征;土壤重量含水率、土壤干土层厚度适用于评判土壤干旱的程度。

雪灾 snow damage

雪灾的气象指标 meteorological index of snow damage

依据积雪深度和积雪持续时间两项指标,将灾情分为轻雪灾、中雪灾、重雪灾和特大雪灾四级。

前冬、后冬雪灾气象分级标准

雹灾hail damage

雹灾危害分级指标 hail damage harm grade index

作物不同生育期抗雹灾能力 crop distinct duration of growing period of ability hail damage resistance

禾本科作物生育前期抗雹灾能力强,生育后期抗雹灾能力弱;双子叶作物以现蕾至初花期受害后恢复生长能力较强,而苗期、盛花期和成熟期则损失严重。

风灾 wind damage

风灾的气象指标 meteorological index of wind damage

风速≥17.0m/s以上出现的灾害。

作物受害的风灾分级指标 crop injury of wind damage grade index

作物受害的风灾分级指标

洪灾 flood fatality

暴雨的气象指标 meteorological index of storm rainfall

24小时降水量≥50mm 或12小时降水量≥30mm 或1小时降水量≥16mm

作物受害的洪灾分级指标 crop injury of flood fatality grade index

霜冻 frost

霜冻期指标 frost season index 日最低气温≤2℃,地面温度≤0℃的日期作为霜期。即以下半年日最低气温第一次出现≤2℃、地面温度≤0℃的日期为初霜日。次年上半年日最低气温最后一次出现≤2℃,地面温度≤0℃的日期为终霜日。以终霜日的次日至初霜日前一日之间的天数为无霜期。

主要作物的霜冻日最低气温指标 principal crops of frost day

lowest temperature index

主要作物的霜冻日最低气温指标

作物受害的霜冻分级指标 crop injury of frost grade index

作物受害的霜冻分级指标

连阴雨 successive raining days

连阴雨气象指标 meteorological index of successive raining days

连续阴雨5天(期间日平均总云量≥8成)或以上,且过程总降水量≥10毫米,期间不能出现两个无雨日(即日降水量<0.1毫米=

作物受害的连阴雨分级指标 crop injury of successive raining days grade index

作物受害程度及表象

低温冻害 chilling damage

作物生长期间的低温冻害 crop period of growth chilling damage

作物生长期间低温冻害的气象指标: 作物生育期内日最低气温低于作物生育期下限温度并持续5天以上,或任一时段内月季平均气温低于历年同期平均值1.0 ℃以上。

作物生育期生物学下限温度指标 crop period of growth biological lower limit temperature index

作物受害的低温冻害分级指标 crop injury of chilling damage grade index

作物受害的低温冻害分级指标

强降温 intensity temperature falling

强降温气象指标 meteorological index of intensity temperature falling

冬春季节24小时日平均气温下降6℃或以上,同时最低气温降至2℃或以下。

寒潮 cold wave

寒潮气象指标 meteorological index of cold wave

冬春季节日平均气温24小时内下降8℃以上;或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8℃以上。

道路结冰ice on path

道路结冰气象指标 meteorological index of ice on path

强降温和寒潮天气使公路表面最低温度≤0℃,或者日最低气温≤0℃,近地层空气接近饱和状态,相对湿度>70%。

干热风 dry and hot wind

干热风日气象指标 meteorological index of dry and hot wind

干热风日气象分级指标

表18(续)干热风日气象分级指标

作物受害的干热风分级指标 crop injury of dry and hot wind grade index

作物受害的干热风分级指标

沙尘暴 dust devil

沙尘暴气象指标 meteorological index of dust devil

依据风力和能见度两项指标,分为沙尘暴、强沙尘暴、特强沙尘暴三级。

沙尘暴气象指标

电线积冰 wire icing

电线积冰气象指标 meteorological index of wire icing

由积冰厚度的大小来决定可能造成灾害的严重程度。通常将积冰折算成均匀裹覆于电线的圆筒形的冰层厚度,自电线表面量至冰层表面,把积冰截面当成圆,利用积冰断面的周长来计算积冰厚度。其计算公式:

b =(L/π-d)÷

2 (5)

式中:

b-------------积冰厚度

π-----------圆周率

d------------电线直径

L------------积冰断面的周长

电线积冰成灾分级单位:mm

雾 fog

雾的气象指标 meteorological index of fog

大气中水汽凝结,垂直、水平能见度小于1km。

高温热害 heat injury

高温热害气象指标 meteorological index of heat injury

日最高气温≥30℃,并且持续时间3天以上。

雷电 thunder electricity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8年5月22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8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爱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证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都市规划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爱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及城乡建设规划,采取有利于声环境爱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舞、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四条市、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公安、交通、都市治理行政执法、铁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治理。 城乡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文化、卫生、工商、商务、经济综合等部门应当协助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治理、排除噪声污染。 第二章监督治理 第六条市、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区域都市总体规划,结合都市建设进展需要,科学划定、及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噪声敏锐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高速公路、都市道路、高架桥、轻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各类设施: (一)对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阻碍的范畴;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爱护区和疗养区。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对声环境可能有阻碍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阻碍评判的规定。环境阻碍评判文件未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阻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讲明。 在噪声敏锐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对声环境有阻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阻碍报告表应当附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018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

附件3 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气象部门的月、年与历史灾情(灾情普查)收集上报。 二、灾害类别 气象灾害就是指由气象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类与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灾害现象。本规范将气象灾害划分为17类。各类灾害所属常见灾害、地方别名以及灾害说明等见附表1。

三、灾情上报字段及说明 县级过程灾情上报字段共包含35项,分属:基本信息、灾情信息及附加信息等3类。各项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单位及说明等参见附表2。

四、灾情填报规范 (一)总体要求及说明 月、年与历史灾情(灾情普查)上报基本信息以灾害性天气过程为时间单元、以县为地域单元,按照附表2所列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及单位等规范填报。 (二)基本信息 字段1:“记录编号”就是由系统自动产生的记录唯一性标识; 字段2:“上报所在地编码”指上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行政码; 字段3:“上报单位所在地名称”指上报单位所在的省、市、县; 字段4:“发生区域(地图选择)”指地图中标注的发生区域(点、线、区域、行政区等); 字段5:“填报人”指报送本次灾情的人员姓名; 字段6:“联系电话”填写填报人的联系电话,如填写办公电话需包含区号; (三)灾情信息 字段7:“灾害类别”参照附表1规范填写灾害名称; 字段8:“伴随灾害”指本次灾害性天气过程中除主要致灾灾种以外的其她同时发生的灾害类别; 字段9:“事件编号”由4位数字组成,如1501表示2015

年某种灾害的第1次过程,前两位为年份后2位数,后两位为事件序号,10以下的序号前面加0,如果该事件为所属台风,直接按台风编号填写即可,事件编号由国家气候中心根据全国天气气候事件过程编写确定; 字段10、字段11:“灾害开始日期”、“灾害结束日期”指本次灾害性天气过程发生的起止时间,两个时间可以相同,按年-月-日填报(如2018-02-08); 字段12:“气象要素实况”填写本次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天气学指标; 字段13、字段14:“气象条件致灾强度等级”、“灾情强度等级”根据国家气候中心制定的相关标准确定; 字段15:“预警发布情况描述”指发生灾害前发布的预警情况,包括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预警信号、警报,以及发布的手段与受众情况; 字段16:“受灾人口”指灾害过程中遭受影响的总人口情况,包括因灾致死、致伤、致病人口与因灾使生产、生活受到破坏以及家庭财产受到损害的人口; 字段17:“死亡人口”指以气象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字段18:“失踪人口”指以气象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字段19:“受伤人口”指以气象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的

我国主要气象灾害、分布及防治方法

我国主要气象灾害、 分布及防治方法:灾 害多发地区 多发季 节 成因特点防治措施 梅雨江淮地区春末夏 初 江淮地区冷暖气团势 均力敌 阴雨连绵——降 水多;出现“空 梅”天气——干 旱 降水多时——排水;出现 “空梅”天气——引水灌溉 伏旱长江中下 游地区 7月梅雨过后,在单一的副 热带高压控制下 天气酷热少雨,抗 旱任务艰巨 组织抗旱,若有台风雨形成 可能缓解旱情 台风东南沿海夏秋 热带海洋上形成的强 烈的热带气旋狂风暴雨 及时预报,做好台风过境的 准备,建立健全减灾工作的 政策法规体系,营造沿海防 护林,提高公众的灾害意识 春旱华北3-5月 气温回升快,蒸发旺 盛,夏季风没有到达 (或受单一冷气流影 响),降水少,又值农 作物播种、生长季节, 蓄水量大 空气干燥,土壤缺 水,河湖水位下降 引水灌溉 夏涝华北、南 方地区 6-8月春季风来得迟,影响时 间长,降水强度大 洪涝灾害 低洼地排水,疏浚河流,增 加入海口 倒春寒东部季风 区 3-5月极地大陆气团势力强 盛 春季出现强低温 和雨雪天气 地膜覆盖等 寒潮 除青藏高 原以外的冬半年, 以春秋 强冷空气迅速入侵 大风、雨雪、冻害 时间长,范围广 加强警报,做好防寒准备

广大地区两季最 严重 风沙天气三北地区春秋两 季,以春 季最严 重 西北季风吹扬,干旱地 区的沙尘向东南方向 扩散 风大,大气含沙量 大,能见度低,影 响范围广,一般与 寒潮路径相同 营造防护林,退耕还林还草 暴雨洪涝除西部一 些沙漠地 区以外的 广大地区 夏秋 形成降水的天气系统 持续时间长,如锋面、 气旋、热带气旋等 降水强度大,时间 短,形成洪涝,我 国南方(和东部) 地区多大暴雨和 特大暴雨 修筑堤坝、整治河道、修建 水库、修建分洪区,加强洪 泛区土地管理,建立洪水预 报预警系统,拟定居民应急 撤离计划和对策,实现防洪 保险等 干旱 华北、西 北冬春 长期无降水或降水异 常偏少 空气干燥,土壤缺 水,使突出的世界 性问题,影响经济 发展和社会安定 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农业结 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在 干旱多发地区选择优良作物 品种,开展农业水利设施建 设,营造防护林,改进耕作 制度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知识测试题库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试题库 一、单选题(10题)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__________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D) A.联合 B.共同 C.联席会议 D.联防 2、__________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C) A.国务院 B.省级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3、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__________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A) A.国家 B.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C.住建部 D.国家标准委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__________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C) A.灾害监测网络 B.气象灾害防御 C.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 D.应急管理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

定为_________,并及时予以公告。(B) A.气象灾害风险区 B. 气象灾害危险区 C.应急保护区 D.灾害防御区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B)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C.《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动员法》 7、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列说法错位的是?(A) A.气象部门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B.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C.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D.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收藏 下载 发文字号:常委会公告第112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颁布日期:2012-01-12生效日期:2012-02-01 分享到: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新建居住组团或者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或者再次使用的,可以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业主可以在业主公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物业管理组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报告。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

《气象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通则》编制说明

气象行业标准《气象灾害调查技术规范通则》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标准来源 根据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2019年9月30日下发的《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0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气法函〔2019〕58号)文件要求,制定气象行业标准《气象灾害调查技术规范通则》,项目编号为QX/T-2020-19,本标准由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2.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国家气候中心,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安徽省民政厅等。 3.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略。 4.主要工作过程 (1)前期工作 2018年7月,项目主持人承担的中国气象局气象标准预研究项目《气象灾害调查技术规范通则》(项目编号Y-2018-05)通过验收,其中《气象灾害调查技术规范通则》标准初稿作为验收成果之一。评审专家对标准初稿提出了修改意见。此外,项目组整理预研究项目的分灾种研究相关内容,编著的《气象灾害调查研究与实践》出版。 项目验收后,相关成果应用到安徽省气象灾害调查业务,如2018年度的“温比亚”台风灾害、“8.18灵璧龙卷”和2019年度的马鞍山“3.20”雷雨大风灾害、“5.25-27”暴雨洪涝灾害和“利奇马”台风灾害等3期重大气象灾害调查工作和“7.6”皖东、皖北冰雹灾害、夏秋季干旱灾害的调查分析和案

例库建设等工作。上述调查工作也促进了本标准的不断改进完善。 (2)起草征求意见稿 2019年9月~2020年4月,本标准予以立项后,项目编写组在前期资料收集、整理和申报立项稿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整理汇总了气象灾害调查方面的最新标准及资料文献,并将汇编资料发给编写人员进行学习。成立了编写组,明确了目标任务,确定了编写方案、分工及编写计划,重点针对标准预研究项目验收评审专家对标准初稿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征集国家气候中心等参编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1.编制原则 (1)科学性 根据国家鼓励国内各行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的精神,本标准结合气象灾害调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等,参考各类气象灾害调查以及其它自然灾害调查的相关标准和资料等制定。 (2)可行性 本标准的编写注重于同一领域的标准之间协调,注意采用已发布的标准中作出的规定,确保制定的标准具有可行性。 (3)规范性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符合标准编写要求。本标准的所有条目在表述上力求做到清晰明确,无模棱两可、含糊其辞或易于产生歧义的表达;在方法上力求做到务实、有效、可操作。 (4)注意与最新标准接轨 本标准编写过程中,及时关注最新制修订或发布的国家标准等作为参考。 2.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已发布实施的关于气象灾害调查的标准规范有《龙卷灾害调查技术规范》(GB/T 34301-2017)、《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QX/T 103-2009)和《气象灾害调查技术规范气象灾情信息收集》(QX/T 531-2019),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或文件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第1部分基本指标》(GB/T 24438.1—2009)、《自然灾害灾情统计第2部分扩展指标》(GB/T 24438.2—2012)、《自然灾害灾情统计第3部分分层随机抽样统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案(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案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持续变暖,我市各类异常天气不断增多,暴雨(雪)、雷暴、大风、干旱、低温冷害等气象灾害频发,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气象灾害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案》(x电〔X〕19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关系到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对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维护公共安全、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我市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 二、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水平

(一)加强自动气象站建设,提高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能力 根据黑办发电〔X〕19号文件要求,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全市自动站气象观测网站密度,重点加强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建设。X年主要在林场(所)建设7个四要素自动气象站,在乡(镇)建设10个四要素自动气象站,升级改造4个乡(镇)二要素自动气象站为四要素自动气象站,在丘陵、山地等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易发地域和天气敏感区,建设3个四要素自动气象站。3年完成所有林场(所)、乡(镇)四要素自动气象站。自动站建设、日常维护等经费要纳入当地政府(区、局)常规预算。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暴雨(雪)、雷暴、大风、干旱等灾害中短期预报,着力做好突发性局地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接收 1、电子显示屏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在乡(镇)居民区和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场所至少设立一个电子显示屏,用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与显示,重点加强农村乡镇电子显示屏建设。

气象灾害的种类和级别由谁规定

1、Ⅰ级预警:特别重大(红色) 在某省(区、市)行政区域或者多省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 2、Ⅱ级预警:重大(橘黄色) 在某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 3、Ⅲ级预警:较大(黄色) 在某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 4、Ⅳ级预警:一般(蓝色) 在某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

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 扩展资料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随着时代发展,气象预警的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由原来的3种增加到10种,为人们所熟悉的黑色台风预警信号将退出历史舞台。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新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Ⅳ、Ⅲ、Ⅱ、Ⅰ级),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同时以中英文标识,与国家的所有应急处置等级和颜色保持一致。 而原有的台风、暴雨、寒冷3种预警信号的黑色预警信号将成为历史,统一以红色为最高等级,由原来的“白、绿、黄、红、黑”改为现在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深圳经济特区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7.03 【实施日期】2018.07.0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修改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生态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第三条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享有在安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负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受环境噪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责任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和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市、区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结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市、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开展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商业经营活动、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青海省气象灾害.TDS

ICS 气象灾害标准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STANDARDS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3

DB63/T 372—2001 目次 前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1) 旱灾dry damage (1) 3.1.1 (1) 春旱spring drought (1) 3.1.2 (1) 夏旱summer drought (1) 3.1.3 (1) 春夏连旱spring and summer continue drought (1) 3.2 (1) 雪灾snow disaster (1) 3.2.1 (1) 前冬雪灾front winter snow disaster (1) 3.2.2 (1) 后冬雪灾back winter snow disaster (1) 3.2.3 (2) 春季雪灾spring snow disaster (2) 3.3 (2) 雹灾hail damage (2) 3.4 (2) 风灾windstorm disaster (2) 3.5 (2) 洪灾flood fatality (2) 3.6 (2) 霜冻frost (2) 3.6.1 (2) 早霜冻early frost (2) 3.6.2 (2) 晚霜冻late frost (2) 3.7 (2) 连阴雨successive raining days (2) 3.7.1 (2) 春季连阴雨spring successive raining days (2) 3.7.2 (2) 秋季连阴雨autumn successive raining days (2) 3.8 (2) I

气象灾害分析与预防

气象灾害分析与预防 摘要:近年来气象灾害的频繁发生,对人类造成了极大影响,气象部门也采取了各种措施,向公众及有关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信息,特别是今年气象日主题的提出更是反映出防御气象灾害的重要性,使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达到最低点。 关键词:概念、种类、影响、防御 由于大气作用对人类生命财产、国民经济建设及国防建设等所造成的损害,称为气象灾害。我国是农业大国,受气象的敏感度大,因此气象灾害是影响我国最广泛的严重自然灾害。气象灾害是指因光、热、水、气等气候因素异常变化引起的各种自然灾害,经常发生的有暴雨、大风、冰雹、寒潮、连阴雨、高温等原生气象灾害和洪涝、干旱等次生气象灾害。气象灾害对人类的生存安全威胁最大。据统计,1992—2001年的十年间,全球自然灾害导致超过622000人死亡,水文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估计为4460亿美元,约占同期所有自然灾害总损失的65%以上。而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占我国所有自然灾害损失的70%以上,占GDP总量的1~3%。在江西,以2005年为例,所有的自然灾害损失达到125.3亿,气象灾害占到了其中的90%,占江西GDP总量的3~60%。 对今年年初以来的气象状况,翟盘茂说,“从去年冬天以来,全国平均气温接近常年同期,但地区差异明显,西部气温偏高,东部偏低,雨雪天气频繁,长江中下游及西南东部出现持续低温、雨雪天气。对冬小麦、油菜和蔬菜等生长发育造成了较大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雪灾,其中湖南、江西、湖北等地多次受灾,灾情破重;江南及福建、云南遭受强暴雨雪灾害。华南大部自2004年秋李以来降水持续偏少。广东、海南等地遭受严重秋冬连旱。3月中旬初,南方部分地区再次出现了强雨雪降温天气,对越冬作物恢复生长、春耕工作和交通产生了不利影响。” 我国地处东亚季风区,地域辽阔,地形复杂,既有号称“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又有西北大面积沙漠和干旱、半干旱地带,而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又是洪涝频发区,是世界上主要的“气候脆弱区”之一,自然灾害频发、分布广、损失大,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的观测事实已表明,气候变化引起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厄尔尼诺、干旱、洪涝、雷暴、冰雹、风暴、高温天气和沙尘暴等)出现频率与强度明显上升,直接危及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 在这里主要从干旱和洪涝两方面来讲: (一)干旱灾害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提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被否决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方案

***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为减少灾害性天气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我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方案。 一、防御原则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防御重点 主要是暴风、暴雨、雷电、雪灾以及其他灾害性天气。。 三、防御工作 (一)暴风灾害防御 按照职责做好防御暴风抢险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气象协理员要保持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同时按照暴风预警指令等级组织好灾害的防御,高等级预警的要停止集会、停课、停业及一切危险作业,妥善安排留守人员和转移广大群众,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一旦发生灾害,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二)暴雨灾害防御 积极组织做好防御暴雨应急和抢险准备工作。接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灾害预警信号后,要立即组织人员防御,学校、幼

儿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和幼儿安全。要做好镇村道路的疏通和农作物的排水工作,加强危房的检查,对危险地带加强值班和巡逻,同时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三)雷电灾害防御 组织编制左家坞镇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雷电重点防御单位要与防雷检测部门联系,做到定期检测、定期维护。同时,积极做好新、改、扩建工程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工程检测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积极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 (四)雪灾灾害防御 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应急和抢险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成立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和落实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工作目标明确,确保各项防御工作落到实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活和人们在社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村镇建设,按功能区合理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督促、协调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遵照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实施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机电设备或器械,减少噪声对生活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督促造成噪声污染者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在医院、学校、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及其附近,不得规划新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拆除或闲置已安装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污染实行申报制度。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使其符合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使用通风、排风(气)、降温、发电、锅炉等设备,对周围生活环境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审查意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对超标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难于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其实行关、停、并、转、迁。确因经济和技术条件所限,短期内难于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必须采用消声、隔音等有效措施,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或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2018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标准

附件3 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围 本规适用于各级气象部门的月、年和历史灾情(灾情普查)收集上报。 二、灾害类别 气象灾害是指由气象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类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灾害现象。本规将气象灾害划分为17类。各类灾害所属常见灾害、地方别名以及灾害说明等见附表1。

三、灾情上报字段及说明 县级过程灾情上报字段共包含35项,分属:基本信息、灾情信息及附加信息等3类。各项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单位及说明等参见附表2。

.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四、灾情填报规 (一)总体要求及说明 月、年和历史灾情(灾情普查)上报基本信息以灾害性天气过程为时间单元、以县为地域单元,按照附表2所列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及单位等规填报。 (二)基本信息 字段1:“记录编号”是由系统自动产生的记录唯一性标识; 字段2:“上报所在地编码”指上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行政码; 字段3:“上报单位所在地名称”指上报单位所在的省、市、县; 字段4:“发生区域(地图选择)”指地图中标注的发生区域(点、线、区域、行政区等); 字段5:“填报人”指报送本次灾情的人员; 字段6:“联系”填写填报人的联系,如填写办公需包含区号; (三)灾情信息 字段7:“灾害类别”参照附表1规填写灾害名称; 字段8:“伴随灾害”指本次灾害性天气过程中除主要致灾灾种以外的其他同时发生的灾害类别; 字段9:“事件编号”由4位数字组成,如1501表示2015

年某种灾害的第1次过程,前两位为年份后2位数,后两位为事件序号,10以下的序号前面加0,如果该事件为所属台风,直接按台风编号填写即可,事件编号由国家气候中心根据全国天气气候事件过程编写确定; 字段10、字段11:“灾害开始日期”、“灾害结束日期”指本次灾害性天气过程发生的起止时间,两个时间可以相同,按年-月-日填报(如2018-02-08); 字段12:“气象要素实况”填写本次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天气学指标; 字段13、字段14:“气象条件致灾强度等级”、“灾情强度等级”根据国家气候中心制定的相关标准确定; 字段15:“预警发布情况描述”指发生灾害前发布的预警情况,包括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预警信号、警报,以及发布的手段和受众情况; 字段16:“受灾人口”指灾害过程中遭受影响的总人口情况,包括因灾致死、致伤、致病人口和因灾使生产、生活受到破坏以及家庭财产受到损害的人口; 字段17:“死亡人口”指以气象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字段18:“失踪人口”指以气象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字段19:“受伤人口”指以气象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的

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手册

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手册 克仁克腾旗气象局 目录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1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 第二章 山洪灾害知识14 第三章 风沙、沙尘灾害知识19 第四章 雷电灾害知识23 第五章 气象次生灾害知识30 第六章 生活中如何防御气象灾害35 第七章 农作物如何防御气象灾害42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0号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二条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八条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台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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