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

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310811790.html,/

婚姻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以下关于探望权的说法错误的是(D )。 A.探望权是父母子女之间身份权的一种表现 B.属于法定的强制性的权利和义务 C.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D.属于任意性的权利和义务 2、不属于监护的撤销条件的是(D)。 A.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义务 B.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施了不法侵害 C.继续保持监护关系显然对被监护人不利 D.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 3、关于收养和抚养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 A.收养关系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消灭。 B.基于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可因作为这种拟制血亲存在基础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C.收养关系终止,因收养而产生的所有亲属关系消灭。 D.离婚当然消灭因抚养事实业已形成的所有拟制血亲关系。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 D)年可休一次探亲假?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5、没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暂停探望权人的探望的主体包括( D ) A.子女本人 B.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一方C.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D.人民检察院 6、甲乙婚后生下一子丙,丙5岁时,甲乙因感情不和离婚,丙由甲直接抚养,乙按月给付抚养费,两年后乙与丁结婚,丙与丁之间的关系是(C)。 A 继父母子女关系 B 没有任何关系 C 姻亲关系 D 养父母子女关系 7、甲乙离婚时,儿子丙判给甲抚养,后来甲嫁给丁,丁经过乙的同意后,办理了登记收养手续,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 丁是丙的继父,丙与乙的父子关系解除 B 丁是丙的养父,丙和乙的父子关系解除 C 乙仍是丙的生父,丙可以继承乙的财产 D 甲和丁离婚后,丁可以不再抚养丙 8、《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其所称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包括(B)。 A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B 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但没有收入的 C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D 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 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子女关系自动解除 B 继子女在生父或生母死亡后,继父母子女关系自动解除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英双语解读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 Several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 (December 26, 2003) With a view to correctly hearing the cases of disputes over marriage and families,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 is made about the relevant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by the people’s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Marriage Law),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rticle 1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refuse to accept any lawsuit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ut, if the parties concerned plea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etween a person who has a spouse but co-habitats with a third person"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s 3, 32 and 46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such lawsuits and stop the cohabi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lawsuits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due to disputes over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or the upbringing of children. Article 2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pleading for announcing a marriage invalid, if it finds, upon examination, that the circumstance is true, it shall make a judgment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f the plaintiff pleads for withdrawing the lawsuit, he (she) shall be disapproved. Article 3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1244篇相关论文26 篇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五章、离婚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第十八条、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二十条、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法PPT整理(思修相关资料)

《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个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一夫一妻制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程序 –程序 –婚约和事实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自愿,不是一厢情愿。 –当事人本人自愿,不是父母或第三人自愿。 –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勉强同意。 –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通婚)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举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 外祖) 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 女)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禁止结婚的疾病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禁止结婚的对象: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 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

新婚姻法(2001版)的修改内容与特点

新婚姻法(2001版)的修改内容与特点 与1980年《婚姻法》对比,新婚姻法增加了一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增补了15条,删除了1条,修改了22条,完整保留了14条,共计6章51条。其修改幅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增补内容之多、创新色彩之浓,不失为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之空前。就修正案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总则中,在保留原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和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了两项内容:一是补充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二是体现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在结婚制度中,在肯定原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和结构登记程序的基础上,修改、补充了五项内容:一是鉴于我国在防治麻风病方面已取得伟大成就,从文字上和形式上删除了“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禁止结婚的规定,实际上将其纳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补救事实婚姻,补充了“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三是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确认夫妻平等的住所选择权和决定权,将原条文修改为“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删除了“也”字;四是补充了婚姻无效规立,正式确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五是创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 第三,在家庭关系中,凸现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提升司法解释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加强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修改、增补了七项内容:一是修改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模式,较为明确地规范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类财产关系的静态构成和动态运作;二是在父母子女关系中补充了“禁止弃婴”的规定;三是将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修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四是将“非婚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直至子女能独生活为止”修改为“不直接抚养非婚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五是修改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补充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六是补充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并将原法中的“抚养”改为“扶养”;七是增加了“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的规定。此外,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去掉了原婚

思修基础课题库(第六章)

第六章 一.单项选择题 1.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是()。 A爱岗敬业 B办事公道 C诚实守信 D奉献社会 2.()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A 《劳动法》 B 《劳动合同法》 C《安全生产法》 D《社会保障法》 3.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 A 《公务员法》 B《干部管理条例》 C《立法法》 D《行政复议法》 4.下列权利中,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权利的是()。 A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B 提出申诉和控告 C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D申请辞职 5.根据《劳动法》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是()。 A 协商 B 调解 C 仲裁 D 提起诉讼 6.劳动者由于工作不如意,或者为了寻求更高的待遇和更好的发展机会而造成的暂时性失业是()。 A 结构性失业 B 摩擦性失业 C发展性失业 D周期性失业 7.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是()。 A 性爱、理想和责任 B激情、承诺和亲密 C财富、喜欢和思念 D物质、精神和追求 8.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 自然属性 B 社会属性 C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D 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9.在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中,()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A尊老爱幼 B男女平等 C夫妻和睦 D勤俭持家 10.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 A 可以 B 应当 C必须 D禁止 二.多项选择题 1.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主要包括() A 鲜明的职业性 B 明确的规范性 C 调节的有效性 D 无具体惩罚性2.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有() A 《刑法》 B 《民法通则》 C 《劳动法》 D 《公务员法》3.《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A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2020年新婚姻法颁布分析-婚姻法2020论文

新婚姻法颁布分析 关于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 姻家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那么,下面是为大家的新婚姻法颁布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一、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的“找二奶”问题,今后可以通 过法律手段加以遏制。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此次新婚姻法颁布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 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姻家 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 新婚姻法颁布后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法律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更明晰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除婚姻法另有规定以外的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新修改的婚姻法同时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杨大文)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 杨大文 时间:2001年3月2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讲人:杨大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婚姻法法学会副会长) 主题: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 杨:我十分高兴和大家一起来研讨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 我参与了婚姻法的修改工作。在讲座中,给大家介绍修改婚姻法过程中的立法情况。这次讲座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婚姻立法的历史回顾;第二部分是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修改婚姻法的经过和关于婚姻法二种立法方案的争论;第四部分是婚姻法立法重点和我个人对此的评价。 一、婚姻立法的历史回顾 这次修改婚姻法从立法酝酿起算是十年,正式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立法规划已有五年了。 现在,我们对婚姻立法进行历史的回顾。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婚姻法作为第一部颁行的基本法律,是有它的历史必然性。一方面。这是新中国建立后,在全国范围内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因为我国面临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任务。随着我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也演变成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颁布婚姻家庭法令,积累了丰富的婚姻家庭立法经验。比较民事法律的其他部门法,革命政权在婚姻家庭立法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有益的实践。婚姻家庭法起步较早。追溯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的过程,反映了以上的结论。 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把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户婚律"置于体系庞杂的封建法典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多采用刑事手段。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过程,始于清末修律。《大清民律草案》中有"亲属编"来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这个草案被称为第一次民律草案;随着清朝的土崩瓦解,《大清民律草案》始终没有颁行,所以它的影响极为有限;到了北洋政府执政时,1915年曾起草过民律亲属编草案,1926年北洋政府起草的民律草案已经完成,其中有亲属编;1927年,中国国民党取而代之北洋政府的执政地位,1926年起草的民律草案亲属编并没有实行,即第二次民律草案亲属编没有推行全国,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发端于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因为这部法律被颁布实施。 1930年12月,国民党民法亲属编与继承编同时公布,1931年5月,国民党民法正式实施。国民党民法亲属编从法律形式上看,它实现了中国婚姻家庭法从古代性法律向近现代性法律的转变。我强调,这种判断只是从法律形式上进行的分析。国民党民法亲属编借鉴德国、日本等国民法亲属编内容来制定的,许多制度都是抄袭的,所以这种法律移植决定了亲属编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修-期末

第六章培养职业精神树立家庭xx 一、判断题 1、提高廉政素质是我国当前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3、在职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而适用《公务员法》 4、性爱是爱情的生理基础 5、理想是爱情的社会依据 6、性爱是爱情长久的重要保障 7、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 8、婚姻就是指家庭 9、家庭是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产生的夫妻关系 10、婚姻是指在家庭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11、家庭是缔结婚姻的前提,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必然结果 1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13、我国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14、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15、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它家庭成员关系 16、离婚的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7、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可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18、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双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由法院判决以解除婚姻关系 19、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1、判断题(A表示正确,B表示错误) AAAAABABBBBAAAAAAAA 二、单项选择题 1、()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A、《劳动法》 B、《公务员法》 C、《教师法》 D、《法官法》 2、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 A、《教师法》 B、《法官法》 C、《公务员法》 D、《律师法》 3、()是民生之本 A、就业 B、社会保障 C、民主权利 D、经济发展 4、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A、20周岁 B、21周岁 C、22周岁 D、23周岁 5、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 A、20周岁 B、21周岁 C、22周岁 D、23周岁 6、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申请离婚的行为

新旧婚姻法对比研究

新旧婚姻法对比研究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共历程两次修改。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相比于之前的婚姻法,2001年的修正案进行了六处较大的变动。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体系的主干法律,其修改对于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自然有着巨大的意义。本文将从婚姻家庭制度中的离婚制度出发,去分析新旧婚姻法之间的细微差别,以及其背后所体现出的思想。 一、新《婚姻法》所体现出的特点 1.重视法律用语 时代在发展,我国的立法水平也在逐步的提高。为了追求更加准确、严谨、简洁、专业、通俗的法律语言。 结婚年龄:有五处修改与结婚年龄有关系:对于结婚年龄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定。由男二十岁女十八岁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之所以做出这样的修改,是因为从传统上来看,原来的男二十岁女十八岁的表述十分不规范,国人有周岁和虚岁的分别,而如果立法上无法得以体现,容易造成现实使用上的歧义。 价值角色:关于价值角色方面的变化有两点。一方面,新法更加注重了客观性,和中立性。摒弃了涉及到伦理和政治性的用法。把一些互爱互助之类的词汇都删掉,也去除了为家庭和社会建设而奋斗的这类的政治用语。从定位上来看,婚姻法是维护法律制度的工具,而不是党和政府宣传自身政策的工具,因而保持自身中立非常重要。 2.用法更加规范: 新法经过长足的修改过程,对于用语上有着更加严谨的态度。一方面。将原来是须改成了新法当中的必须。这样的更改不仅加强了语气,也更加具有强制性的色彩,增加了法律的实施性。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须是助动词,须要之意,必须是副词,事理上和情理上必要;一定要,还有加强命令语气。另一方面,去掉了应即的使用字眼。应即二字有着表示强调的暗示意味,也就是给予突出呈现,但是考究到立法的原意来看,此处未必有表示强调的意味,所以在新法修改中给予去掉。使得用法更加简介精确。 3.立法技巧的巨大进步 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使离婚条件具体化,这不仅在立法技巧上,采取概括性规定与具体例示相结合的办法,而且使判决离婚的条款更科学.更规范、更具有操作性。 二、离婚制度的重大变化 (一)离婚法定条件的变化 旧婚姻法里对于离婚条件的规定体现在: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于离婚。这就是说,夫妻感情的破裂正是准许离婚的唯一条件。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其延续了1950婚姻法中的自由离婚的规定,而另一方面也是采用了破裂主义原则。认可了爱情正是婚姻的基础,是婚姻存续的前提。一旦爱情破裂,则婚姻自然无法延续。但是新的时期社会情况又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因而对于离婚制度来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首先,从法律特征上看,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是却不等于是唯一的条件。因为其无法体现出法律制度所要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体现。另外,从离婚原因上来看,仅仅是感情破裂尚无法构成全部的法定条件。和唯一标准,其具有超前性,无法真实的反应当前的婚姻情况。而修改后我国的离婚形式和离婚法定条件为了适应当今社会条件的变化和发展,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本着保障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离婚制度从立法上加以确认和补克。 (二)协议离婚制度 传统婚姻法中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学年论文 题目: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学生姓名:纪蓉蓉 学号:1030110024029 专业班级:10级历史2班 指导教师:张春海 2013年5月25日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摘要: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以破旧立新为基本精神,从法律上根本废除了沿袭几千年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新民主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通过对《婚姻法》的宣传和实施,具有现代意义的新民主主义价值观开始渗透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促进了社会主义因素的积累,推动了中国整体性的变迁。当然,除旧布新、移风易俗的婚姻变革对旧的婚姻秩序的冲击涤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贯彻《婚姻法》工作依然是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历史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实施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事法律,是国家改革几千年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举措,为新中国婚姻法制初步奠定了法律框架。该法共八章二十七条,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的指出《婚姻法》的本质:“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该法还对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

财产处理、军婚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婚姻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广大乡村和城市变革最激烈的时期颁布的。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婚姻法》的颁行,实质上是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清除封建制度,改造国民封建思想,重塑国民意识形态,并通过这一系列行动,解放广大受压迫妇女,将其动员、整合到社会主义建设大军队伍中的重大工程。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以男尊女卑、家长专制、强迫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一夫多妻为内容的传统封建婚姻制度成了家庭痛苦和悲剧发生的根源,更是由此葬送了一大批妇女的幸福甚至生命。《婚姻法》的颁布从根本上否定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吧妇女从专制的父权、夫权、族权、神权中解放出来,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妇女和男性平等的作为人的资格。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妇女从此有了基本的人权和自由,也翻开了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页,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有法可依的阶段。 一、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 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中共中央于1950年4月30日下发《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2同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出给各地人民团体的通知,要求各地基层组织利

思修重点及答案(1)

1.如何理解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二者之间有何关联? 答:思想道德素质是人们的思想观念、政治立场、价值取向、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等方面素养和能力的综合体现反应这一个人的思想境界和道德风貌。 法律素质是指人们掌握和运用法律的素养和能力。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备的法律观念拥有必备的用法,护法能力,构成了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关联:道德为法律提供价值基础,法律为道德提供制度保障,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不确定,这个是道德与法律的关联)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意义。 内涵:①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 ②自由平等,公正,法制是社会主义层面的价值要求 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 意义: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价值支撑 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精神动力。 ③引导大学生进德修业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 3.理想、信念的含义和基本特征以及意义。 含义:理想: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信念: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定不移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特征:理想:1)理想带有时代烙印和特定阶级的烙印,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 2)理想带有时代烙印和特定阶级的烙印,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 3)理想不仅具有现实性,更具有预见性 信念:信念有不同的层次和类型 意义:理想信念指引奋斗目标。 理想信念提供前进动力。 理想信念提高精神境界。 4.如何正确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5.结合自己的实际,如何将个人理想变成现实? 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 坚定的信念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 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这个要根据自己说) 6.中国精神的内涵及其意义是什么? 答:内涵:中国精神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统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的有关问题 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因此,如无特别说明,我们都是在这一意义上继续分析同居关系的有关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同居又可以区分成许多不同的种类。比如,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可以有同性之间的同居和异性之间的同居之分。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双方对外所公示出的关系来看,又可以分成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 按照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的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这就说明,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纠纷,目的和重点在于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案件作为一个复合之诉,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提出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请求的,通常会一并审理,以方便当事人,节省诉讼资源。审理同居关系案件,主要就是对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问题的审理。抛开同居关系不谈,作为普通的民事案件诉讼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也会受理当事人的此类请求并依法公正审理的。因此,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即可。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篇一: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法律地位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法律地位 一概念 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以及有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二法律的渊源 1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援用和认可的判例5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条例 6习惯 三调整对象 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从内容上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四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强烈的伦理性 3大部分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 五地位 传统上,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建国后,曾被视为独立于民法的一个法律部门 篇二:婚姻家庭法思考题(汇总) 1、试论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内容(1)婚姻关系一、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婚姻关系是指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1、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是(b)终止关系。A自然属性b社会属性c人身属性D财产属(2)家庭关系性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家庭成员间的身份关系而形成的各2、婚姻家庭法的性质是(D)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A程序法b财产法c国外法D身份法(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二)多项选择题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是指婚姻家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可分为(cD)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A实质意义的婚姻法b形式意义的婚姻法(1)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c广义的婚姻法D狭义的婚姻法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是指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2、下列选项属于中国封建婚姻缔结实际内容的是法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 适用及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适用及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不少法官和律师据此认为,只要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存在两种除外情形,即使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笔者认为,这种望文生义式的理解是错误的。上述条文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实为“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亦即夫妻共同债务。该条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但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时的处理原则及其例外问题。理由如下: 1、如将上述条文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理解为包括夫妻一方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即个人债务,那就意味着:只要不存在两种除外情形,即使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亦即夫妻另一方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基于夫妻关系,夫或妻一方应对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婚姻法》第41条前段只是规定夫妻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连带债务的根据要么是法律的规定,要么是当事人的约定。显然,上述理解与《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抵触,是错误的;上述理解也不会是司法解释的原意,因为最高法院不可能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一项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全新的连带责任制度。因此,应对上述条文进行体系解释。 债务既包括金钱债务,又包括非金钱债务;除民间借贷外,订立任何种类的合同都会发生债务。如按前述理解,则《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关于“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中的后段,就不能继续适用。因为相对人再也不用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的行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只要证明出卖住房、股权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合同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订,即可主张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亦即合同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如此一来,在夫妻离婚之前,夫或妻一方就可以合法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对方的婚前财产卖光而将所得隐匿,并且

“刘巧儿”抗婚与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

“刘巧儿”抗婚与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1942年,陇东分区发生了一件轰动一时的妇女抗婚案,那就是华池县温台区的封芝琴大胆反抗买卖婚姻,要求婚姻自主的案件。根据这个案件的故事情节,边区的文艺工作者编写了《刘巧儿团圆》的说唱剧本。解放以后,长春电影制片厂根据这个素材又拍摄了评剧《刘巧儿》电影戏曲片,在全国公开放映,深受广大青年尤其是妇女的喜爱,产生了极具震撼力的效果。在“刘巧儿”的影响下,全国千千万万的妇女冲破了封建婚姻的樊篱,追求婚姻自主和自由,争取妇女解放,从此,刘巧儿的名字传遍了五湖四海,她与一个充满激情的年代紧紧联在了一起,成为妇女婚姻自由的象征! 封芝琴(即刘巧儿的原型)抗婚案的情形是这样的: 1942年的一天,一个十七、八岁的大姑娘来到陇东分区专署告状。这个告状的大姑娘就是华池县温台区农民封彦贵的女儿,她叫封芝琴,小名捧儿。被告人是他自己的父亲封彦贵和华池县县长第五汉杰。当时的陇东分区专员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受理了此案。原来早在1928年,当封芝琴3岁时,封彦贵就将女儿与附近的农民张金才的次子张柏订了“娃娃亲”。张柏比封芝琴大一岁。这一对青年男女,从小就认识,彼此也了解,长大后心心相印,表达了爱慕之情。1939年4月4日,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明确规定:“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这个婚姻条例说出了封芝琴和张柏的心里话,封芝琴和张柏相互悄悄表达了美好的心愿:结成夫妻,永不分离。 但封彦贵见女儿封芝琴长大,出落得象一朵鲜花,而张家却很穷,为多捞“聘礼”,用欺骗手段,瞒着封芝琴和张柏,一面要与张金才家解除婚约,另一面又将女儿许配给南塬村的张某。事发后,张柏的父亲张金才便向华池县政府告状。华池县裁判部依照新婚姻法有关“禁止强迫及买卖婚姻”的规定,作出了撤销封芝琴与南塬村张某的婚约的判决。但封彦贵又于1943年3月以高“聘礼”将封芝琴许配给庆阳县的富绅朱寿昌为妻。张金才得讯后,连夜纠集本村的20多个青年人,携带棍棒,深夜到封彦贵家“抢亲”,抢回后,当晚为封芝琴与张柏成了亲。次日一大早,封彦贵哭哭啼啼跑到华池县政府告状。华池县考虑到封芝琴和张柏的婚约属于从小由父母包办的婚姻,依照《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关于“禁止包办婚姻”的条款,未经深入调查,便宣布封芝琴与张柏婚姻无效,并判处张金才“抢亲”罪,徒刑6个月。宣判后,封、张两家都表示不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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