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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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破产管理人服务行为,发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内入选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破产管理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致力服务全体会员;支持会员承办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建立会员互助机制,解决会员在破产管理业务中的困难;代表全体破产管理人协调各级法院、司法行政、财税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助建立健全企业退出的市场化长效机制,

(五)开展业务培训,规范管理人执业行为,防范管理人执业风险,提高管理人执业水平;

(六)组织非正式会员(名誉会员)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择优向人民法院推荐其入选破产管理人名册;

(七)代表全体破产管理人就行业发展中的事务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财政税收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

(八)为重大企业重组和破产程序前事项提供必要的协助。

本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内部批准程序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管理人和少量个人管理人组成。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个人管理人及以后年度新入选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个

人管理人认可本章程的,即具备成为本会会员的资格,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及缴纳会费后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入会后如不再列入法院管理人名册的,只要不主动提出退会申请,继续缴纳会费的,均可保留会员资格,但因违反人民法院规定被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除外。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并交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可本会的章程,愿意遵守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有明确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根据有关规定,愿意从承办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注入破产管理人互助资金;

(四)已入选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

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有志于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可以向理事会申请成为本会的非正式会员(名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自愿提取管理人报酬承诺书;

(二)经理事会决议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非正式会员(名誉会员)入会程序参照前款第(一)、(二)、(四)规定,登记于非正式会员(名誉会员)名册,发给非正式会员(名誉会员)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单位;

(三)对本会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五)办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破产案件时,在符合本会规定的条件下,获得本会资金援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除前款第(二)(三)(五)项外,非正式会员(名誉会员)享有与会员相同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按期缴纳会费,并按照《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从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获得的报酬中提取部分注入管理人互助资金;

(四)认真完成法院指定担任的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

(五)积极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支持和帮助本会其他会员开展本条第(四)项的工作;

(六)履行管理人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七)遵守本会制订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秘书处将退会会员从会员名册中除名。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

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资格、建议人民法院取消其管理人资格等处分。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拒不缴纳会费;

(二)严重损害协会名誉;

(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确定或者本会指定的资金援助义务;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非正式会员(名誉会员)有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依照本章程第十四条终止会员资格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被终止会员资格的,资格终止的会员未履行完毕的义务仍应当履行。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由在册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制定本会的会费标准及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单位;

(五)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其他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单位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会员。

对章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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