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医疗损

害鉴定工作。

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第七条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

(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

鉴定业务,并于开展首例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等;

(二)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所具备的条件和相关材料。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每2年共同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机构,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具有较强的医疗损害鉴定技能,且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或在法医岗位工作10年以上,具备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的法医,也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卫生(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共同设立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省级

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省级专家库,由本行政区域内各市级专家库组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共同设立国家专家库,由各省级专家库组成。

第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司法部成立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由中华医学会承担。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成立本级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由同级医学会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使用专家库,不需缴纳费用。专家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专家库依据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本着经济、高效的原则,可以优先聘请本行政区域的专家,本行政区域内专家不能满足学科专业组需求的,可以聘请本行政区域外专家进入专家库。

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咨询。

第三章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第十三条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可以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一)医患双方对医疗损害责任有分歧,对医疗纠纷的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预计赔付金额数额较大的;

(三)委托人或者医患双方认为需要鉴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当事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的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一般应当在医疗纠纷发生地省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开展。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选择范围,并随机抽取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委托鉴定,或者委托医患双方一致同意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受理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应当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在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审查时限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医疗损害鉴定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委托人;不予受理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鉴定材料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确认、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已经进行过医疗损害鉴定且不符合重新鉴定要求的,或者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四章鉴定实施

第十八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鉴定人员组成鉴定专家组,并根据医疗损害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和鉴定事项的复杂程度,确定鉴定专家组人数和学科专业组成。

第十九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八条规定;

(二)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

(三)主要学科专业的鉴定人员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二分之一;

(四)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医参加。

专家组成员应当为本机构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专家。本机构相关专业人员,优先从受聘于专家库的专家中选择。

第二十条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应当由医患双方在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主持下抽取。委托人和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抽取专家应当优先选择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的专家。所在地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鉴定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其他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加鉴定专家组。

第二十一条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参加过同一医疗纠纷涉及的鉴定或调解的;

(四)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二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可以延长鉴定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情况书面告知委托人。

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认为鉴定需要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关的其他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反映医疗行为和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临床检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鉴定材

料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由委托人负责提供。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医患单方提供的、未经委托人确认或者未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任何鉴定材料。

第二十四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等,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

第二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提前告知委托人并征求当事人同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鉴定人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医疗损害鉴定一般应当组织召开鉴定陈述会。鉴定专家组认为不需要的,可以不召开陈述会。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在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会召开7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书面通知委托人、医患双方当事人、鉴定人员,并将鉴定材料送达鉴定人员。

第二十七条鉴定人员、医患双方当事人等有关人员应当参加陈述会。鉴定人员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参

加陈述会的,陈述会可以延期举行。

参加鉴定陈述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双方当事人不得在陈述会上录音、摄像、拍照。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陈述会,导致陈述会无法进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委托鉴定的,陈述会应当邀请委托单位派员参加。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如实记录鉴定陈述会过程,必要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鉴定专家组实施医疗损害鉴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综合分析鉴定材料,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时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鉴定专家组应当合议作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二十九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专家组合议意见制作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由全体鉴定人员签名,载明其专业和职称,并加盖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

第三十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以下内容:

最新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 据规则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 一、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及医疗技术鉴定的功能区别及证据属性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属于法医学,多数属于对故意或过失性的人身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进行的鉴定,多数为侵权行为单一且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鉴定目的主要是确定人身损害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用。而包括医疗事故及医疗过失鉴定在内的医疗技术鉴定则属于临床医学,而由于医疗纠纷均是因过失性临床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纠纷,临床医疗行为也存在医疗措施本身所具有的侵袭性、患者体质的多样性、损害原因的复杂性、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病症发展的不可控制性等特点,医疗技术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医疗行为过错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有所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等同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的医疗技术鉴定。 医疗技术鉴定是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作出的医疗专业判断,是对医疗事故进行行政处理的证据,也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因此,医疗技术鉴定应当针对是否存在医疗侵权行为事实作出医学技术认定。即医疗技术鉴定结论的内容,应当包括提交鉴定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及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等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对因患者原患疾病、医疗合理损害、医疗非正常损害等混合因素形成的人身损害结果,医疗技术鉴定应当对医疗过失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结果的等次及比例作出确认,以克服医疗事故鉴定覆盖面狭窄的缺陷。 医疗技术鉴定固然重要,但是,其只是法官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之一而非全部,甚至不是关键。在事实认定中,其能起多大作用,归根结底还是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全部

医疗事故鉴定书

医疗事故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

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两份南辕北辙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广州医鉴【2007】102号 (前面有关鉴定程序、双方提交材料与证据、合议庭组成情况等内容略去) 八、分析意见 鉴定组专家详细阅读了医患双方有关鉴定资料,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陈述,并向双方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提问,经讨论合议认为: (一)医方在对患者谭##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着违反诊疗规范与常规之医疗过失行为:1,才2005年11月1日志2006年1月2日患者住院共二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诊断为慢性心力衰竭,但一直没有按慢性心力衰竭治疗指南进行治疗。由于患者没有得到合理规范的治疗,致使其心脏功能由代偿期走向失代偿期。2,对患有慢性心力衰竭的病人,在输液治疗期间,没有以中心静脉压(CVP)指导输液量。在CVP不

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发言材料

普及全民健身服务全民健康 为建设健康临沂贡献力量 市体育局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是体育工作的根本宗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体育系统坚持以“便民惠民”为核心,认真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着力构建体育服务体系,努力改善群众健身条件,取得了积极成效,市体育局被国家体育总局表彰为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 一是健身设施不断健全。围绕完善好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建成滨河百里健身长廊,在城区公园、广场配建健身设施,市级启动体育场馆规划建设,10个县区建成或在建体育场、体育馆或全民健身中心,建成乡镇健身中心110处,完成3731个行政村健身工程建设,城市社区健身设施覆盖率达到92%。 二是健身活动丰富多彩。围绕组织好群众身边的健身活动,连续举办了七届市县两级全民健身运动会、九届“百县篮球、千乡乒乓球、万人象棋”三大赛、六届中国沂河体育节、三届中国蒙山体育节,每年举办群众健身活动300多项次,直接参与群众近百万人次。联合团委、财政、教育等部门,每年举办中小学生体育联赛、普及游泳和健康减肥夏令营活动,今年已有7000多名学生参加。 三是健身指导更加科学。围绕建设好群众身边的健身组织,组建了市县两级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发展市县两级体育社团

305个,在118个乡镇、1661个行政村建立了体育总会组织,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21000名,建立全民健身活动站点5100个。 四是健康产业逐步发展。围绕丰富群众身边的健身产品,积极争创体育产业基地、示范单位,初步形成了体育物流、庆华健身、环云蒙湖自行车、马术、汽车露营、健身步道等一批具有特色优势的健康产业项目。中国体育用品城被国家商贸联合会授予“中国体育用品采购基地”称号。费县许家崖被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授予“国家航空飞行营地示范单位”,被评为全国首批运动休闲特色小镇。 我市普及全民健身、服务全民健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照全民健身国家战略要求和群众健身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健身设施建设投入相对不足,县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还不能满足群众爆发式的健身需求;二是社会体育指导员人口占比还不高,还不能满足群众科学化的健身需求;三是健身产品供给还不丰富,还不能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健身需求。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本次大会精神,以建设健康临沂为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建设健身工程,完善健康设施。继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因地制宜地建设普及型、实用型、利用率高的健身场地和设施,加快市体育中心建设,推进县区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三个一”和乡镇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两个一”建设,今年基本实现行政村健身工程全覆盖,到2020年,城市社区建成“15分钟健身圈”,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0平方米,公共体育资源均等化程度显著提高。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第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氧丙烯甘油醚》(GB 1886.297-2018) 等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氧丙烯甘油醚》(GB 1886.297-2018)等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1886.29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氧丙烯甘油醚》 GB1886.298-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氧丙烯氧化乙烯甘油醚》

GB1886.29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冰结构蛋白》 GB1886.300-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离子交换树脂》GB1886.301-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半乳甘露聚糖》GB1903.28-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硒蛋白》 GB1903.2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镁》 GB1903.31-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醋酸视黄酯(醋酸维生素A)》 GB1903.32-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D-泛酸钠》GB1903.3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氯化锌》

GB1903.35-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乙酸锌》 GB1903.3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氯化胆碱》GB1903.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柠檬酸铁》GB1903.38-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琥珀酸亚铁》GB1903.3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海藻碘》 GB1903.41-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钾》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 GB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

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3) 第三章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5) 第四章鉴定实施 (8) 第五章监督管理 (15) 第六章法律责任 (16) 第七章附则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

定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第七条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 (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并于开展首例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的费用缴纳: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种类(大全)

中国职业分类 《中华人民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8个大类分别是: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其中包括5个中类,16个小类,25个细类;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14个中类,115个小类,379个细类;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其中包括4个中类,12个小类,45个细类;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其中包括8个中类,43个小类,147个细类;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其中包括6个中类,30个小类,121个细类; 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其中包括27个中类,195个小类,1119个细类; 第七大类:军人,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全国职业书种类大全 一、劳动部证书:人力资源管理师| 营销师| 电子商务师| 物流师| 物业管理师| 经营师| 策划师| 营养师| 秘书|

项目管理师| 心理咨询师| 公关员| 企业培训师| 职业经理人| 理财规划师| 园艺师| 景观设计师 二、人事部证书: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造价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质量专业技术资格| 监理工程师| 经济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估价师| 会计职称| 企业法律顾问 三、建设部证书:造价员| 建筑预算员| 建筑质检员| 建筑材料员| 建筑施工员| 建筑安全员| 建筑五大员年审继教 装饰预算员| 装饰施工员|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 四、旅游局证书:导游资格| 中级导游 五、财政部证书:会计从业| 会计职称 六、教育部证书:教师 七、认证类证书:ISO9000审员/外审员| ISO14000 八、保险类证书: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 九、报关员:报关员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度拟接收毕业生情况公示

附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度拟接收毕业生情况公示 序号二级(三级)单位姓名性别学历毕业学校专业 1阜外医院陆培培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内科学 2阜外医院黄克勇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3阜外医院刘莉女本科北京中医药大学护理学 4阜外医院宋昌鹏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内科学 5阜外医院薛传伟男硕士研究生首都医科大学应用心理学 6阜外医院康雪女本科北京中医药大学护理学 7阜外医院王祎茁女本科北京中医药大学护理学 8阜外医院黄云飞男博士研究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生物医学工程 9阜外医院王闯世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10阜外医院徐嘉颜女硕士研究生北京中医药大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 管理

11阜外医院张璐女本科北京中医药大学护理学12阜外医院肖盈女本科北京中医药大学护理学13阜外医院高仕君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外科学14阜外医院郭果男硕士研究生首都医科大学外科学15阜外医院任天娇女本科北京中医药大学护理学 16阜外医院孙格女博士研究生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 院 临床医学 17阜外医院荆凡辉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18阜外医院李粲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19阜外医院杨建都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内科学20阜外医院董潇男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内科学21阜外医院潘异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22阜外医院刘广宇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医学部麻醉学23阜外医院孙骋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外科学24阜外医院贺婷女博士研究生中国农业大学临床兽医学

25阜外医院殷昆仑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 学 26阜外医院周慧女硕士研究生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会计学 27阜外医院范博文男博士研究生中南大学临床医学 28阜外医院计苏圆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 29阜外医院徐海涛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外科学 30阜外医院陈凯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外科学 31阜外医院郭雨晨男硕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预防医学类其他专业32阜外医院张颖女本科北京中医药大学护理学 33阜外医院俞璐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34阜外医院熊超男博士研究生首都医科大学麻醉学 35阜外医院杨帆女硕士研究生首都医科大学儿科学 36阜外医院张策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内科学 37阜外医院韩慧侨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 38阜外医院王远玭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

关于《医疗害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起草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0月1日实施。《条例》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医疗纠纷民事处理过程中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并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专门性鉴定。《条例》规定的医疗损害鉴定,作为诉讼前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并不等同于法医类鉴定,也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同时,医疗损害鉴定也不同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者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据。 (三)统一规范的意义。按照《条例》的要求,对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和人员条件、鉴定专家库、鉴定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十分必要。根据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情况,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模式和专家库,也有利于解决“二元化”鉴定的问题,提高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信力。科学管理医疗损害鉴定,是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对医疗行为科学、公正的评判,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学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起草过程和原则 (一)起草过程。按照《条例》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组织医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经过全面论证、专题论证,开展调研,深入讨论,广泛征求了中央政法委、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发改委、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和各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意见,不断完善,形成了《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原则。一是坚持公平性原则。《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的管理部门,规范了鉴定机构,统一了鉴定专家库和鉴定的标准、程序、鉴定内容等,确保鉴定的公平性。二是坚持科学性原则。医疗损害鉴定,要采用符合医学科学客观规律的方法手段,得出科学的结论;鉴定案例的研究、鉴定情况的汇总分析有利于消除医疗安全隐患,预防医疗纠纷,促进医学科学发展。 三是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临床医学分科越来越细,医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同医疗过错鉴定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这些技术包括: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1、鉴定的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

定。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而医疗过错鉴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而医疗过错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 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都有哪些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都有哪些 一、劳动部证书:人力资源管理师 | 营销师| 电子商务师 | 物流师| 物业管理师 | 经营师| 策划师 | 营养师 | 秘书 | 项目管理师 | 心理咨询师 | 公关员 | 企业培训师 | 职业经理人 | 理财规划师 | 园艺师 | 景观设计师 二、人事部证书: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质量专业技术资格 | 监理工程师 |经济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二级注册建筑师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房地产估价师 |会计职称 | 企业法律顾问 三、建设部证书:造价员 | 建筑预算员 | 建筑质检员 | 建筑材料员 | 建筑施工员 | 建筑安全员 | 建筑五大员年审继教 | 装饰预算员 | 装饰施工员 |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 四、旅游局证书:导游资格 | 中级导游 五、财政部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 | 会计职称 六、教育部证书:教师资格证

七、其他—— ISO9000内审员/外审员 | ISO14000 | 保险经纪人 | 保险代理人 | 报关员 | 监理工程师 | 咨询工程师 | 安全评价师 | 设备监理师 | 造价工程师 | 岩土工程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建造师 | 结构工程师 | 质量资格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安全工程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经济师 | 注册税务师 | 资产评估师 | 会计职称 | 报关员 | 报检员 | 外销员 |单证员 | 注册会计师| 会计证 | 统计师 | 审计师 | 企业法律顾问 | 国际商务师| BEC | 公共英语 | 自考英语 | 英语四级 | 日语等级 | 在职申硕英语、攻硕英语 | 零起点英、日、德、法语 | 职称英语、日语 | 执业药师 |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 口腔执业药师 | 中医师 | 卫生职称 | 国际商务单证员 | 国际商务跟单员 | 国际货运代理师 | 营销师 | 物流管理师 | 信用管理师 | 会展管理师 | 房地产职业经理人 | 理财规划师 | 汽车营销师 | 职业经理人 | 人力资源管理师 | 项目管理师

医疗鉴定实施细则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受理。 各市医学会原则上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鉴定工作,对异地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也应予受理; 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案件重新鉴定,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意后,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损害案件的初次鉴定。

第四条医学会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法院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填写《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登记表》,同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已经质证后的鉴定材料。委托单位需提交以下鉴定材料: (一)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 (三)委托法院对鉴定资料的质证笔录和质证意见; (四)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 (五)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书复印件。 医学会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医学会在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及时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医学会认为需要调取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反映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临床检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鉴定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向双方当事人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全程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316397592.html,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全程 1、司法鉴定的含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1) 广义上讲,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 2) 狭义上讲,法院委托非医学会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为司法鉴定 本站讨论的司法鉴定仅指狭义概念的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区别 1) 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派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 2) 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3) 非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 3、司法鉴定的原则 1) 合法、独立、公开; 2) 客观、科学、准确; 3) 文明、公正、高效。 4、司法鉴定的提起 1) 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 2) 当事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5、司法鉴定的时效 1) 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后提出;

2) 司法鉴定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般的举证期限为法院首次开庭前,时间为一个月左右,视具体的案件稍有差异。 6、司法鉴定费的缴付 1) 申请人提起司法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缴付; 2) 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的,由法院确定费用缴付人。 7、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1) 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 举行听证会; 3)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 出具鉴定文书。。 8、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发布部门】60321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6.13 【实施日期】2018.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现就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工作落实 (一)明确工作任务目标。2018年,各地要继续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类项目(以下简称12类

项目),在完成2017年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着力提高工作质量,不搞层层加码,杜绝弄虚作假,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乡村两级任务分工,把各项任务抓实抓好。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健康素养促进两个项目具体工作部署另行通知。 (二)做好年度重点工作。 1.稳妥推进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在贵州、云南2省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今年将选取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的省份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遴选工作基础好、信息化水平高的1-2个县(市、区)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工作,重点在医防融合服务模式、激励机制、健康教育方式、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名单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组织人员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并在年末遴选一批创新举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积极开展基层糖尿病医防融合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组织人员研究制订《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将于近期印发,请各地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指南》的重

医疗纠纷诉讼不一定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诉讼不一定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还是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说,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无论是从诉讼策略,还是从利益权衡上讲,都对患者更为有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有的人就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赔偿,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的层面。而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对于《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于这类情况的医疗纠纷,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行为给患者身体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不同。 1、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而言,前者对医疗患者有利。 2、在鉴定类别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即可。相对来说,前者对医疗机构有利,后者对患者有利。 3、在赔偿项目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没有“死亡赔偿金”,且在项目计算及赔偿系数上差异很大。 4、在赔偿数额方面,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则最多只能赔偿六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选择,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呢?如果你对此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怎样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国家职业资格机械鉴定工种含证书样本图文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机械行业 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浙江考证培训管理服务中心

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项目简介 ◆发证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国就业、职业培训的技术指导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就业准入: 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等级设置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申报要求 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 中级鉴定: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 高级鉴定: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可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 ◆鉴定内容

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 ◆鉴定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证书样本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

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

《医疗损害鉴定 大全》

《医疗损害鉴定大全》 医疗损害鉴定释义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名称的演变 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的,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医学会进行的鉴定,xx年6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61号)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xx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的适用 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适用卫生部xx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适用xx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材料《医疗损害鉴定》。 卫生部xx年6月28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仍然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将仍然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鉴定。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 当事人有权对以下内容申请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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