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建设厅

成都铁路局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 、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监察局、经委(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交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水利局、广电局,成都铁路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为贯彻落实我省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监察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联合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现就贯彻落实《省进一步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进一步要求》的适用范围

《省进一步要求》自发布之日起与《标准文件》配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强制使用,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决定是否参照使用或如何参照使用。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条及相关配套规定,国家有关部委直接管理开标、评标、监督和备案的招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虽然针对的是施工招标,但一些通用性规定,也适合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货物招标。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标准文件之前,招标人在编制勘察、设计、监理和货物招标文件时,通用性规定和要求应尽量采用《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的表述,备案监督部门也可以作出相应的要求。

二、《省进一步要求》与《标准文件》的衔接

《标准文件》针对的是所有必须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我省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的是比一般项目更严格的监督管理。《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审查报告》(川府法[2002]53号)中提到:“关于地方政府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作用,我办认为,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是国家,投资主体的代表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作为出资者,对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决定对这些招投标活动的一些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因此,《标准文件》中允许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规定或选择的,以及《标准文件》中供招标人参考的内容,但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度对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强制性规定或更严格要求的,《省进一步要求》对《标准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细化以及相应内容填写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但有些内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细化和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三、《省进一步要求》与行业规定的衔接

《省进一步要求》主要对所有行业和项目通用的部分作出了修改、补充和细化规定,属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和进一步要求,省进一步要求预留了相关的章节题目,或只作了一些原则性或说明性要求。为了保证制度的统一和衔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具体规定和要求需要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必须遵守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与招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行业规定和要求应与《省进一步要求》相互衔接和协调一致。行业规定不得与《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和不一致,否则无效。

四、《省进一步要求》将在实施中逐步完善

《省进一步要求》主要是将我省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实践中遇到的部分常见性问题作了一个大致的规范和要求。在具体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备案监督部门在备案过程中要做好监督和服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有违法违规的,要责令改正;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一些具体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性规定产生较大分歧的,要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招投标标准规范工作重点在编制,关键在执行。各有关单位既要重视标准规范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更要注重标准规范执行及监督,要紧密结合项目管理工作、招投标备案工作、招投标检查和稽察等工作,形成对招投标标准规范的经常性、制度性意见反馈。对《省进一步要求》不适应现状和发展要求的,及时作出修订和解释。

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的标准文件制度,各地各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与《省进一步要求》不一致的,以《省进一步要求》为准。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教[2004] 293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各部门: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主题词:教师资格实施细则印发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11月5日印发 抄送: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 附件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在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 第五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 通知川委发[2004]1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部分农村集体土地相继被征用。从总体上看,各地对被征地农民都按政策规定给予了补偿,为解决好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但部分地区仍存在乱占滥用耕地,在征地中不按法定程序和标准执行,补偿不到位,住房不落实,安置途径单一,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现象,致使部分被征地农民失地失业,生产和生活得不到保障,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带着深厚感情,认真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严格依法征地。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各类建设用地,要按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年度土地征用控制指标内,按程序统一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签订的征、占地协议,一律无效。在征地中,必须按规定足额补偿被征地农民,并落实人员安置措施,切实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对由此引发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暂停报批其城市建设用地,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贯彻保护土地资源的基本国策。要严格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征地规模要与农民向二、三产业实际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土地实际开发规模相适应。各类非农建设要集约利用土地,加强用地定额管理,防止圈占和浪废土地。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项目。

(法律法规课件)第六章政策与法规管理

第六章国际投资的政策与法规管理 第一节国际投资的政策管理(杨大楷) 一、国际投资效应分析 (一)资本转移效应 1、资本流入对东道国的影响 增加资本流量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资本存量改善资本质量、引发相关投资提高国内投资信心。 2、资本流出对母国的影响 影响资本流入量(短期减少长期增加)刺激出口供给、提高调资能力增强竞争力度。 (二)技术与发明能力转移效应 1、对东道国的影响 借助多种方式提高研发能力、溢出效应和外在效应。 溢出效应和外在效应:指投资主体在从事生产或其他经济行为时,并非有意转让或传播其技术,而是在其经济行为中自然输出技术及其引起的技术提高。 2、对母国的影响 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发明能力、增加技术收入提高管理技能 (三)组织与管理技能转移效应 1、对东道国的影响 获得管理技术提高组织技能、获得示范效应提高营运效率 2、对母国的影响 提高投资国组织与管理技能、培养潜在竞争对手 (四)扩大市场进入效应 1、对东道国的影响 扩大国际市场增加进口替代、追踪出口导向开辟新的市场。 2、对母国的影响 扩大市场进入充分利用资源、强化导向地位增强母国调控力度。 (五)经济结构调整效应 1、对东道国的影响 2、对投资国的影响 (六)就业效应 1、对东道国的影响 2、对投资国的影响 二、东道国投资政策 (一)财政政策 降低所得税率、免税期进出口关税减免和退税、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发展趋势、采取反避税措施。(二)金融政策 补贴性贷款、贷款担保、政府赠与和政府提供股权参与援助 (三)技术政策 1、重视制度建设:建立有利于技术水平提高的制度基础、营造有利于技术发明的经济环境、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2、促进技术扩散:促进外国子公司与当地企业、当地试验室和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之间的联系、促进科学园区的发展。 (四)资本政策 1、利润汇出的政策 2、资本汇出政策 (五)人事政策 1、领导人员政策 2、员工政策 (六)再投资政策 1、税收激励 2、改进服务

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措施

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措施 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要求,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四川省教育厅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提出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包括:规范教学行为、规范招生行为、规范办校办班行为、规范考试评价行为、规范教材使用、规范教师行为、规范收费行为、严格问责制度等8个方面。 规范教学行为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 8小时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社会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赶超教学进度。 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高中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每天1.5小时、2小时之内。 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 8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义务教育学生不早于8:00,高中生不早于7:30。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2:00。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 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严禁中小学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规范招生行为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面试就近入学原则,高中停止审批跨市(州)招生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要严格执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在规定区域招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省级以上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财监督[2015]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 作的意见 (川财监督〔2015〕2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在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中,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暴露出各种违规违纪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落实到位,现就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要求,以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贫困群众合法权益,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协调,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市(州)重点检查,省上督导抽查。县(市、区)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开展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州)负责统筹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开展重点检查。省上负责督导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当前财政扶贫资金在使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保障,建立部门协同、分工明确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与发改、扶贫、民族事务、农业、林业、残联等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监督,让广大群众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同时,要着眼长远,研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 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川委办[2012]31号 【发布部门】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30 【实施日期】2012.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 (川委办〔2012〕31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整治文风、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的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2012〕16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精简各类文件 1.凡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属同一部门、同一类工作、同一对象的,应合并发文,不分别

或连续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不再发文。可采用电报、电话等方式布置的,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 2.省委、省政府文件(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同)主要发布我省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措施和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决策部署。属省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省委发文,属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省政府发文。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转发、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单独或联合制发的文件,需结合实际制发实施意见的,按对应原则由省直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 3.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直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地方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提出指令性要求,也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报文。省直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的文件,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转发。需地方党委、政府知晓的,可抄送有关地方党委、政府。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4.成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有关事项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议事协调机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川办函[2009]190号)要求,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教学行为 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臵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社会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赶超教学进度。学校课表要上班级墙面,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高中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每天1.5小时、2小时之内。 3、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 8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义务教育学生不早于8:00,高中生不早于7:30。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2:00。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4、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 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坚持自愿

原则下,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在天气特别炎热寒冷时不得安排补课。严禁中小学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二、规范招生行为 5、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6、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要严格执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在规定区域招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省级以上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为亲属安排工作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擅自跨市(州)招生。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停止审批跨市(州)招生,对原经批准可跨市(州)招生的学校,进行清理规范。 7、严禁违规提前招生。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高中阶段学校不得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前进行招生。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三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 8、实施“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预[2017]4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预〔2017〕41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8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级事权,省委托市(州)、县(市、区)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与市(州)、县(市、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5]9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4 【实施日期】201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主动作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但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现象,以致有的政策落实不到位,部分工作推进滞后。为加快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坚决打通决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早见实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重要文件。 二、责任分工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是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文件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抓好分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责任人。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及时学习传达省政府重要文件精神,并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措施或意见。做好重要文件宣传解释工作,注重普遍宣传与精准宣传相结合、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结合,确保重要文件在要求知晓范围内全覆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省政府部门(单位)。省政府部门(单位)是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文件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抓好分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责任人。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单位)要切实承担相关职责任务,运用文字、图表等方式,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做好重要文件解读工作。要制定科学、可行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责任清单,标明任务内容、职责分工、完成时限等,并逐级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同时要对文件贯彻落实主要责任单位、配合责任单位职责和工作事项予以明确,指导督促、全面掌握相关地区和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创造性地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责任清单要与省政府重要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送。 (三)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牵头组织开展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专项督查活动。要加强专项督查的统筹管理,控制一般性检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工作流程 (一)立项。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时,需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督查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单位)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督查立项申请,经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室及省政府督查

营运资本的投资政策

【知识点1】营运资本的投资政策 亠、营运资本的有矢概念 (一)营运资本 营运资本是指投入日常经营活动(营业活动) 的资本。它包括三个具体概念: (二)营运资本投资管理

营运资本投资管理也就是流动资产投资管理,它分为流动资产投 资政策和流动资产投资日常管理两部分 1 ?流动资产投资政策 2流动资产投资的日常管理 流动资产投资的日常管理,是流动资产投资政策的执行过程,流动资产投资的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现金管理、存货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 (三)流动资产投资与企业价值 在分析流动资产投资决策时我们通常假设:在不影响正常利润的情况下,节约流动资产投资可以增加企业价值。 这一假设的合理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明: 1 ?流动资产影响企业营业现金净流量 由于: 营业现金净流量二税后经营利润+折旧摊销-净营运资本投资 二稅后经营利润+折旧摊销-(年末净营运资本-年初净营运资本) 所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盈利的情况下,降低净营运资本投资可以增加营业现金净流量,增加公司价值。

【提示】这里使用“实体现金流量”计算公式更为直接。企业价值为实体现金流量的现值。 2. 流动资产投资影响资本收益率 由于: 权益资本收益率二销售净利率X总资产周转率X权益乘数 所以,在不影响正常盈利情况下,节约流动资产投资可以提高总资 产周转率,提高公司的资本收益率,增加企业价值。 二、影响流动资产投资需求的因素流动资产投资的需求取决于流动资产周转水平、销售额和成本水平三个因素: 流动资产投资二流动资产周转天数X每日成本流转额 二流动资产周转天数X每日销售额X销售成本率 【提示】结合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计算公式掌握: 应收账款占用资金二日销售额X平均收现期X变动成本率 1. 流动资产周转天数流动资产的周转天数越长,需要的流动资产投资 越多。 2. 每日销售额 如果一个特定企业的管理效率不变,销售额越大,需要的流动资产越多。销售额增长时,需要更多的现金、存货和应收账款支持,会引起流动资产投资需求的增加。

四川省教育厅综合改革

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 附件 2014-2020年四川省教育厅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任务分工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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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 备注:“责任单位”栏中逗号(“,”)前为牵头责任单位,逗号后为共同责任单位。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国际投法资论述题

国际投法资论述题

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是指投资者以盈利为目的而将其资本(包括资金、机器设备、专利、商标、技术秘密、有价证券等)投入到另一国家的经济活动。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 国际投资的理论 1、资本国际移动论及资源国际转移说 2、垄断优势理论 3、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4、边际产业扩张理论 5、内部化理论 6、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关系,又包括国际方面关系。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

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1、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2、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 3、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公平 1、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公平不仅要求在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3、在公平、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互利。 1国际投资法主体:是指在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中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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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农民建房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综﹝2004﹞8号 【发文日期】2004-03-10 【实施时间】2004-03-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买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村中小学学生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一费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一费制”标准,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川教计字[2002]91号)规定执行。 (二)未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标准,以及农村普通高中收取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标准,均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教计[200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等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01]45号)中有关学校收费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规定,免收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 二、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属纸质证书的每证5元;属集成电路证的,其工本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2]203号)执行,即: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卡)20元。IC 卡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按每证(卡)10元收取。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

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

营运资本政策设计与管理

营运资本政策设计与管理 第一节营运资本政策设计 一、营运资本管理政策概述 (一)营运资本概念 营运资本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额。它与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等结合可用来衡量公司资产的流动性程度。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使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负债是指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清偿的债务,主要包括银行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应计费用等。 营运资本管理一般是指公司的流动资产管理和为维持流动资产而进行的短期融资活动管理。 从有效管理的角度出发,企业应以一定量的营运资本为基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因为,在商业信用高度发达的条件下,企业的流动资产可转化为现金,构成现金流入之源泉之一;企业偿还流动负债需支付现金,构成现金流出之源泉之一。 企业营运资本的大小还可以用来衡量财务风险的大小。一般情况下,在其他因素相同时,一个企业的营运资本越多,它越能履行当期财务责任,违约风险就越小;由于营运资本是一个重要的财务风险指标,因此一个企业的营运资本状况还会影响其负债融资能力 (二)营运资本的分类 总营运资本按组成要素,可分为现金、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和存货等;

按时间要素,可分为永久性营运资本和临时性营运资本。在公司总营运资本中,永久性营运资本是指满足公司一定时期最低需要保留的、用于满足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的那部分流动资产;临时性营运资本是指随季节性、周期性和随机性需求而变化的那部分流动资产。 永久性营运资本在两个重要方面与公司的固定资产相似,其一,尽管融资所得资产从本质上定义被称为“流动资产”,但其具有长期性,金额也相对稳定;其二,对一家处于成长期的公司来说,所需要的永久性运营资本水平会随时间而增长,正如固定资产水平也增长一样。其差异主要表现在永久性营运资本处于不断的变化过程中,它并不是永久性停留在原地的特定流动资产,而是其中的具体形态不断变化。(三)营运资本管理政策的设计原则 依据公司管理的总体目标确定营运资本 营运资本管理的目标依赖于公司的总体目标。在公司总体目标确定的情况下,营运资本管理的目标是持有多少营运资本才能保证实现公司目标。 依据经营活动状况确定营运资金的需求量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总是需要一定数量的营运资本,并会随着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相应改变营运资本的数量和结构比例。在公司营运资本管理政策设计时,必须确定需要多少营运资本以及营运资本的各组成部分怎样保持一个合适的比率。 依据营运资本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大小确定营运资本政策 营运资本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营运资本对公司价值具有重大

2012年四川省专升本教育厅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选拔 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通知 川教〔2012〕61号各普通高等院校、有关成人高校: 为顺利完成我省2012年选拔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以下简称“专升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送对象 选送对象为四川省普通本科高校、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和举办普通高职高专教育的成人高校中具有与我省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科应届毕业生(以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为准),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选送非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选送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优秀; 2、学习成绩优秀; 3、身心健康。 三、对口升本学校 省教育厅根据各高职高专院校与有关本科院校的协议及专业布局对“专升本”对口学校进行确认。“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不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民办本科院校(包括独立学院)可试行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 四、选送计划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本年度我省“专升本”工作仍分为校内“专升本”计划和跨校“专升本”计划两类: 校内“专升本”计划按照本校专科应届毕业生总数5%的原则,在下达的本科招生计划中编制“专升本”分专业计划。 跨校“专升本”计划由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的高校按照对口专科学校应届毕业生总数5%以内的原则,编制跨校“专升本”分专业计划。 各高校在编制“专升本”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校相关专业的协调发展,并于4月5日前向我厅报送《2012年度跨校“专升本”录取计划表》及《2012年度校内“专升本”录取计划表》(见附件1、2)。我厅将根据各高校上报的数据并参照相关学校的教学基本条件及教学质量进行分校的计划确认。逾期未报录取计划的学校,不得开展“专升本”录取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综[2015]3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 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15〕39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和《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9月30日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和《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范围内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纳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省级设立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省级管委会由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成,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全省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全省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省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府函[2011]19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08 【实施日期】2011.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川府函[2011]19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全国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会议的部署,为做好我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运用现代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探索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和考评结果运用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和部门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职行政,不断改进政府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工作绩

效,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线和“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突出省委、省政府总体工作要求和重点工作部署。 统筹兼顾、客观公正。充分考虑地区和部门差异,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对各地、各部门履职行政的过程、实绩和效果实行综合考评,客观准确反映工作绩效。 公开透明、社会参与。逐步建立完善群众参与机制,提高绩效评估透明度,重视对群众诉求的回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立足实际、探索创新。结合实际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完善目标绩效管理的理念思路、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促进政府工作持续改进。 (三)工作目标。以试点为契机,对全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完善、全面推开,通过健全体制机制、优化指标设置、改进考评方式、强化结果运用,构建省、市、县三级规范统一的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框架,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形成组织健全、内容科学、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结果公平的目标绩效管理体系,促进政府职能全面正确履行,不断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管理体系。在对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结合试点工

营运资本投资

第一节营运资本投资概述 一、营运资本的有关概念 1.营运资本:投入日常经营活动(营业活动)的资本,是流动资产投资中运用长期资本(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支持的部分,即: 营运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长期筹资-长期资产=长期筹资净值 2.经营性营运资本=经营性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 1)经营性流动资产 ①经营现金:经营周转所必需的现金,不包括超过经营需要的金融资产(有价证券等); ②其他经营流动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经营活动中占用的非金融流动资产。 2)经营性流动负债(自发性负债) ①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税费、应付账款等依据法规和惯例形成的负债; ②在经营活动中自发形成,无息,亦称自发性负债; ③具有不断继起,滚动存在的长期性经营负债,可视为长期资金来源,用于抵减公司对经营性流动资产的投资额。 3)经营性营运资本:经营性流动资产所需资金,由经营活动中自发产生的经营性流动负债满足一部分之后,剩余需要由净负债及股东权益(投资资本)来融资的部分。 3.短期净负债(短期净金融负债)=短期金融负债-短期金融资产 1)短期金融负债:以市场利率计息的短期应付票据、应付利息、应付优先股利和短期借款等一年内需要偿还的金融负债; 2)短期金融资产:超额现金、以市场利率计息的短期应收票据、短期权益性投资、短期债权投资等一年内可以变现的金融资产。 3)若:短期净负债<0,即:短期金融资产>短期金融负债,即为短期净金融资产。 【例题1·单项选择题】(2012年)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下列各项变化中,能够增加经营营运资本需求的是()。 A.采用自动化流水生产线,减少存货投资 B.原材料价格上涨,销售利润率降低 C.市场需求减少,销售额减少 D.发行长期债券,偿还短期借款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减少存货投资会减少经营性流动资产,减少经营营运资本需求,选项A排除;原材料价格上涨会导致存货占用资金增加,增加经营性流动资产,增加经营营运资本需求,选项B是答案;市场需求减少,销售额减少会减少存货投资,即减少经营性流动资产,减少经营营运资本需求,选项C排除;发行长期债券,偿还短期借款,不引起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的变化,不影响经营营运资本需求,选项D排除。 二、营运资本投资管理 1.流动资产投资政策:确定流动资产投资的相对规模 1)衡量指标:流动资产/销售收入(流动资产周转率的倒数)=1元销售占用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投资政策越保守,“流动资产/销售收入”越高,而流动资产周转率越低。 2)流动资产投资政策的影响因素 ①短缺成本:随流动资产投资降低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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