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审核细则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审核细则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审核细则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审核细则

为了进一步严格规范信用信息审核标准,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和推进征集发布工作常态化的通知》,结合信用信息征集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拟定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审核细则》,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由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同步,不接受申报,信用管理平台不允许编辑修改。

二、良好信息

(一)通用规则

1.时间超出征集区间的信息,不予计入。

(1)2017年12月31日前,可以报送2016年1月1日起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2015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不予计入。

(2)2018年1月1日起,可以报送6个月内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录入时间距信息发生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良好信用信息,不予计入。

2.信息主体与资质主体不符的,不予计入。

(1)相关材料反映的单位名称与申报信息主体不一致的,不予计入。如上级机构、内设部门、兄弟单位等取得的

荣誉等,均不能计入该单位的信用信息。如“XX公司科技开发部”的有关材料不能计入“XX公司”名下。

(2)单位负责人、所属个人或团队以个人(团队)身份参与的活动或者获得的荣誉,不属于单位行为,不予计入。

3.信息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予计入。

(1)报送信用信息附带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信息所述详情真实性的,不予计入。

(2)上传的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黑白扫描件无法确认系原件,不予计入。

(3)相关事实只能通过网页截图证明的,可以上传网页截图,但应当同时提供查询方式及网址,以便查证核实;无法查证真伪的,不予计入。

4.信用信息不属于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活动的,不予计入。

5.同一信息多处重复申报的,最多计入一处,其余不予计入。

(二)2-01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获得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授予的良好资信评级

1.“良好资信评级”包括政府或工商部门评定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企业)荣誉称号、银行出具的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证书、税务部门出具的A级及以上纳税信用证明等。

2.不属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的,不予计入。

3.来源不是“工商、银行、税务”的,不予计入。如“XX资信事务所”“XX信用评级中心”“XX信用评价公司”“XX行业协会”等商业机构或社会团体出具的材料,不予计入。

4.不是“良好资信评级”的,不予计入。如资信状况正常证明、无不良情况证明、无不正常情况证明、无逾期证明、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纳税证明、完税证明、机构信用代码证、评级为B级以下的材料等,属正常经营的单位都可以具备的条件,不属于优于一般单位的良好评级,不予计入。

5.与该项不相关的,不予计入。如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驰名商标、五一劳动奖状、青年文明号等,不予计入。

(三)2-02 单位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表彰奖励

1.“表彰奖励”是指“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政府职能中,为市场主体授予的“表彰奖励”。

(1)“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项目业主身份,为承接项目单位出具的“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不属于“表彰奖励”,不予计入。

(2)“表彰奖励”的评选对象范围不能覆盖市场主体的

非公开、内部性的评选项目,无法确认“表彰奖励”的公正、公开、公平,不予计入。如“XX市直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优秀”,系内部考核,不予计入。

(3)不具有表彰奖励性质的,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等,不予计入。

2.颁发部门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商业机构颁发的,不予计入。

3.获奖事由应与“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相关。因其他不相关事由所获奖项,如“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先进党支部”“工人先锋号”“纳税大户”“高新技术企业”“微视频大赛”“团体操比赛”“书画大赛”等,不予计入。

4.奖励授予多家单位的,为排名第一的单位或者主要完成单位计入良好信息,其他单位不予计入。

5.单位所属个人获得的荣誉,不能认定为单位荣誉,不予计入。

6.仅提供奖牌照片,且奖牌上未载明被授予单位的,无法确定信息归属,不予计入。

(四)2-03 获得国家和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相关奖项或荣誉称号

1.针对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奖项或荣誉称号颁发机构应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

会。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该项信息由国家局、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负责录入,不接受甲级测绘资质单位自主申报。

2.针对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奖项或荣誉称号颁发机构应为国家局、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局),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河北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河北省测绘学会。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的该项信息由资质单位自主申报。

3.其他机构颁发的奖项或荣誉称号,不予计入。如“XX 省农业(水利、林业、地矿……)厅”“XX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管理、质量、煤炭、电力设计、建材工程……)协会”“XX中心”“XX组委会”“XX供应商联盟”等,不予计入。

4.机构层级应为省级以上。“XX市XX局”颁发的奖项,不予计入。

(五)2-04 取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发明专利权、软件著作权

1.因“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取得“发明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的方可计入。

(1)被授权的技术方案、被登记的软件产品等内容与测绘地理信息不相关的,不予计入。

(2)从名称无法判断是否与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的,

应当提供必要材料证明相关性,否则不予计入。

2.“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不予计入。

3.“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行政部门授权后,方可计入。“发明专利”申请被受理、审查,尚未取得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不予计入。

4.发明专利权的专利权人、软件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应当与信用信息主体一致。权利人与信用信息主体不一致的,如上级机构、内设部门、兄弟单位、所属个人或团队,均不能计入该单位的信用信息。

5.取得发明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的时间在有效征集区间内的,方可计入。

(六)2-05 在国家级或省级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中,批成果质量合格且样本质量等级达到优级

1.本条内容由国家局和各省局的成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录入,不接受资质单位自主申报。

2.检验类别为“监督检验”,由政府行为强制实施的,方可计入。检验类别为“委托检验”,由单位自主送检的,系民事行为,不予计入。

3.特指国家局和各省局组织开展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抽查)。

4.“批成果质量合格”“样本质量等级达到优级”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七)2-06 为政府、公众提供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1.“提供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包括为政府、公众提供灾害风险评估、应急航摄、应急系统建设、沉船扫测、风险图集编制、重大活动安保、政府重大应急保障任务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2.无法提供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不予计入。无法证明实质性地完成服务或取得成果的,不予计入。仅提供参加会议通知、一般性新闻报道等材料的,不予计入。

3.正常承接政府及相关部门作为业主的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项目,属于商业行为,不属于应急测绘保障范畴的,不予计入。

4.不是服务于“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的,不予计入。如服务于国情普查、规划编制、划定生态红线、精准扶贫、美丽乡村、文化名城、拆迁评估、领导工作用图等非应急测绘保障工作,不予计入。

5.不属于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不予计入。如捐赠款项、物资(测绘产品除外)等,不予计入。

(八)2-07 参与国际合作或者开拓国际市场

1.“参与国际合作”包括与境外主体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进行实质性合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成为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国际组织会员,代表我国参加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大型国际展

会等情形(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2.“开拓国际市场”包括承接境外机构作为甲方的测绘地理信息领域项目,为境外机构提供产品或服务,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收购或入股境外测绘地理信息领域企业等情形。

3. 在境外为中资单位提供测绘服务的,属于国内单位间合作,不符合条件,不予计入。

4.仅有意向性合作文件,无法证明实际开展合作活动的,不予计入。

5.信用信息不属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活动的,不予计入。

(九)2-08 主导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主导制定”的单位是指标准规范的主编单位或者第一完成单位。仅参与标准制定的单位,不符合“主导制定”,不予计入。

2.“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指国家标准(GB、GB/T)、测绘行业标准(CH、CH/T)、其他行业标准序列中主要内容用于规范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准。国际标准(ISO),可以计入。

3. 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GB、GB/T)、测绘行业标准(CH、CH/T)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录入,不接受资质单位自主申报。其他行业标准序列中主要内容用于

规范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准,由单位自主申报。

4.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及其他不属于“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不予计入。

5.标准尚未正式发布的,不予计入。

(1)仅提供标准制修订计划的,不予计入。

(2)未提供正式发布的标准文件,无法证明系主导制定或无法证明已经完成的,不予计入。

三、不良信息

1.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地图审核、成果保密、成果质量、资质管理、项目招投标等管理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整理测绘资质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要将双随机抽查、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良信用信息及时录入信用管理平台。

2.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测绘资质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录入信用管理平台,上传行政处罚决定书。

3. 要协调工商、税务、银行、知识产权等部门,共同归集测绘资质单位不良信用信息。

4. 对收到的公众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查实属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及时录入信用管理平台。

5. 要发挥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拓展信息征集渠道。

6. 上报不良信息要做好原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确保

证据确凿、完整。

四、注意事项

(一)上报信息存在以下情况,各级主管部门应直接不予受理:

1.上报信息内容重复的;

2.附件信息与填报信息不一致,无法佐证填报信息的;

3.多条信息合并上报的;

4.申报单位填写的信用信息详情不准确、不规范,生效时间填写错误的。

(二)各级主管部门要狭义理解指标体系和审核细则,不得随意扩大解释,严格审核征集的信用信息,不当信息“二传手”。

(三)因信用平台为实名制注册,具体经办、审核、审批人员更换时,请及时重新注册并联系省局绑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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