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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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告知书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委托人接受服务的知情权,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将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告知如下:

1、本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律师收费的规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与数额,由委托人根据所接受法律服务的项目,与律师自行协商确定,代理费用和旅差杂费分开计算(旅差杂费另行据实支付律师本人),费用一经交至本所,将由本所管理和支配,委托人中途终止委托的,不予退费。

3、诉讼本身具有风险,没有绝对的胜败,当事人在咨询或委托律师时,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也必然或可能地存在着风险,故提前告知委托人,请知悉并慎重考虑。

4、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应当自觉保守委托人的秘密和隐私,要积极为委托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律师不得包打“官司”;委托人应听从代理律师的指导和建议,做好配合,不得要求律师为其谋取不当利益,或者胡搅蛮缠,浪费律师时间,影响律师工作。

5、委托人应向承办律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因委托人陈述失实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委托人利用承办律师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承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本所有权单方终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因律师无故终止《律师聘请合同》,律师费应全部退还委托人。

6、委托人不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律师费的,本所有权不予办理委托事务,已经收取的部分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7、本所原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办理委托人所委托的法律事务时,告知委托人后本所可指派其他律师办理委托事项。

8、委托人对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送达不能的风险,诉讼时效超期或中断待定的风险,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证人不能出庭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诉讼时间过长的风险,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及后果等应自行承担。

北京市华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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