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朝历代如何处罚通奸者

历朝历代如何处罚通奸者
历朝历代如何处罚通奸者

导语

日前又有多名官员下马,女官员“通奸”首次被中纪委写入调查通报中,让“通奸”一词再次成为舆论热点。官员因通奸获罪,古今中外并不少见,中国最早载通奸罪的是《尚书》,《诗经.卫风》写齐襄公与异母妹文姜通奸被撞破后杀死鲁恒公……从现行法律层面来看,通奸不算违法犯罪,相比于古代刑律的重判而言,体现了相当的宽容;从社会道德层面,通奸不被认同,这一点似乎相沿未变。在中国古代,重者处死;轻点儿留条活命,但会被处以宫刑;再轻的,也要挨板子。而在西方社会,大多数伦理体系也从道德层面反对通奸,理由是,出轨者亵渎了由两人缔结的最具私密性的婚姻契约。但无论“通奸”是否入罪,在道德上的谴责从古至今却从未改变。

何为“通奸”

中西方都曾立法将其入罪

通奸(Adultery)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美国许多州都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可能会授予过错一方配偶较少的财产。

中国古代史书上称为“和奸”

《诗经.卫风》写齐襄公与异母妹文姜通奸,文姜嫁给鲁桓公后,两犹如空气和水,人仍私情不断,被鲁桓公发现,齐襄公恼羞成怒,派人把鲁桓公杀了。春秋时期郑卫风情大盛,桑间濮水成了男女“相好”地方。

“相好”这个词带有很暧昧的色彩,也是不得露水者侧目用之之词。这个“好”字是会意字,男女在一起为“好”,这个“好”代表了人类早期的感情活动。“友爱”的“友”字,是两只手握在一起。“爱”的繁体字写作“愛“,字下面也是“友”字,男女的两只手拉在一起。“男欢女爱”的“欢”,左边是“又”字,代表手,手拉手。右边的“欠”字,是抬身的意思,异性拥抱可能一方高度不够,就要起身相承。

中国古代史书通奸法律上又称“和奸”,民间贬义叫“私通”,稍微中性说法叫“相好”。“通奸”本来应该称“通好”,因为这种关系暧昧,于是有夫妇之人随便乱爱,舆论给了个贬义色彩很浓的词“通奸”。农村有的地方俗称通奸者为“轧伙”,“轧伙”,是一起做爱的意思。

西方基督教认为通奸是犯罪

西方基督教认为通奸是犯罪,英国亨利八世有两个王后因为通奸被处死。法国1810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夫在家里将通奸之妻和奸夫捉获杀之者,杀罪应予宥恕。妻通奸者处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徒刑,夫于家里容宿姘妇处一百至二千法郎罚金。

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强奸以外性侵犯罪,处五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主

要指通奸行为。美国许多州将通奸定为犯罪,有些州分割夫妻财产通奸方只能分得较少财产。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五百六十条规定通奸罪,丈夫蓄妾罪。1971年《西班牙刑法》通奸罪规定,通奸男女均处徒刑六个月至六年。中国古代皇帝后宫为防止出现通奸,用阉割的太监去服务妃嫔。

几乎所有的文明体都曾经立法将通奸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保留通奸罪,比如法国韩国、美国的一部分州、中国台湾。

中国历代对“通奸罪”的

处罚

演变趋势呈现“U”形轨迹

中国通奸罪最早载于《尚书》:“男女

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宫就是宫刑,阉割

男性生殖器,将阴茎与睾丸一并割除。《史

记-始皇本纪》载:“有子而嫁,倍死内外,

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规定把“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不告而杀,

私刑亦合法,“人人得以诛之”。

从先秦至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也是一直

设立通奸罪。如果对中国历史上通奸罪罚的

演变趋势做一种鸟瞰式的观察,我们会发现

它恰好呈现出一个“U”形轨迹:前期重罪

化,中期轻罪化,后期又重罪化。

秦汉:处罚严厉最甚时处宫刑

秦汉魏晋时期,法律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很严厉,如据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礼交,皆死”,通奸是死罪;又允许亲属对通奸之人以私刑处死,《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所谓“寄豭”,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意思是说,如果丈夫像公猪一样钻进别人的被窝,那么被人杀死了也是活该,杀人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据汉代墓葬出土的张家山竹简记载:“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

其吏也,以强奸论之。”普通人通奸,男女都要被罚干苦力,男的去修城,女的去捣

米。如果是官员通奸,则按强奸罪论处。最残忍的,会直接没收男人的“作案工具”,也就是宫刑。

秦汉时施行宫刑注意保健受刑者,阉割场所称“蚕室”。《汉书-张安世传》颜师古注:“凡养蚕者,欲其温而早成,故为密室蓄火以置之。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需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宫刑者畏风,须暖,作窨室蓄火如蚕室,因以名焉。”

唐朝:判罪从轻男女各徒一年半

到了唐宋时期,“通奸”属于“十恶”之十的“内乱”,所谓“十恶不赦”。“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和”,是指通奸。《唐律》在对待“私通”的问题上,将重罪变成了轻罪:“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可捉奸押送官府,不服者则可杀之。与韩国现行法律对通奸罪的处罚(判二年以下监禁)差不多。

对官员与辖区内女子通奸的,法律称为“监临奸”,“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男女间有亲属关系,加重处罚;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甚至可处绞刑。

然而,非常滑稽的是,皇帝制定的通奸法律,自己却被通奸的老婆与下属害死。据《唐书》记载,散骑常侍马秦客、光禄寺少卿杨均长期与唐中宗李显的韦皇后通奸。经不住荷尔蒙的刺激,韦皇后与女儿安乐公主合谋杀害李显,让马秦客等人做了一碗类似“羊肉泡馍”的美食给李显品尝。谁知,“羊肉泡馍”中含有剧毒,李显吃后一命呜呼。后来,李隆基政变上台,对韦皇后、安乐公主等全部诛杀,马秦客等人也被枭首示众。

宋朝:对通奸者处置最接近现代

总的来说,处于秦汉与元明清之中间的宋王朝,对通奸罪的处置是最合乎现代文明的。宋朝的立法继承自《唐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宋朝创设“折杖法”,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将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如此,“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通奸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

对通奸罪,宋政府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

宋朝立法对于民间的通奸行为,基本上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但同时,宋政府对于官员的通奸行为,又主张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官员与民妇通奸,宋人沿袭唐代称之为“监临奸”,宋朝法律申明:“诸临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而且官员犯奸,也不是“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而是官民均可按

发的罪行。一旦有官员被发现与人通奸,往往还将受到降职、撤职的处分。

元朝:废除“奸从夫捕”旧法

元朝开始尚沿用“奸从夫捕”的司法惯例,但在大德七年(1303),元廷便废除了“奸从夫捕”的旧法,原因是当时一个叫郑铁柯的官员发现,民间有男人“纵妻为娼,各路城邑,争相仿效,此风甚为不美”,“盖因奸从夫捕之条,所以为之不惮”。

郑铁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却又无可奈何,因为按照法律,通奸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官员不能主动出马捉奸。如果废除“奸从夫捕”之法,要求“四邻举觉”,则小民“自然知畏,不敢轻犯”。

元廷采纳了郑铁柯的建议,颁下新法:今后四邻若发现有人通奸,准许捉奸,“许诸人首捉到官,取问明白”,本夫、奸妇、奸夫同杖八十七下,并强制本夫与奸妇离婚。如此一来,人民群众心底的“捉奸精神”一下子就被激发出来,南宋法官范西堂担心的“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景象,宣告来临。

明清:鼓励民间“捉奸”

明朝对私通的处罚沿袭了元律,按《问刑条律》规定,允许本夫捉奸;而且按《大明律集解附例》规定,当场杀死奸夫无罪。对通奸者,“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清律又沿袭了明律,按《大清律例》“杀死奸夫”条,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允许当场杀死通奸者,通奸者“杖九十”。

草根出身的明代朱元璋对官员通奸处罚更狠,在唐代的基础上再加一等,鼓励民间捉奸。若女方的丈夫捉奸在床,对奸夫淫妇可当场直接打死。到了清代,法律同样规定,对通奸男女可当场杀死。相比于古代官方法律,民间对通奸的处罚相对简单,只是“凡和奸者,杖八十,男女同罪”,女方也要“去衣受仗“,要被脱下裤子打屁股。

明朝以来,多了一种“刁奸”罪,类似现代的“诱奸”。明朝规定:“刁奸者,杖一百。”在清朝,按《清律小注》载:“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弃而外淫,故加一等。”罚后,奸妇可由丈夫转卖,但不准卖给奸夫。

不过,自古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朝廷对通奸处罚严重,就有人通过纳妾,将通奸女子娶进家门。清嘉庆年间,浙江衢镇左营把总辄陈邦太与民妇程方氏通奸,几次欢愉之后开始担心自己的仕途。于是,陈邦太托关系走后门,给自己弄了个假户口,“明媒正娶”程方氏。但被同僚揭发,遭到朝廷严惩,依据的法律就是“官吏奸所部妻女,加凡奸罪二等”。

BRIEF 3

世界各国处罚通奸者的方

轻者吃屎重者扒皮

惩治通奸有时会造成一种十分扭曲的社

会风气。古罗马帝国的皇帝奥古斯都是凯撒大

帝的义子,他自己生活放荡,在爱上比他年长

17岁并怀有六个月身孕的丽维亚时,毫不迟

疑地废黜了他的妻子。可是他却颁布了严惩通

奸的法令,这种惩罚当然主要是针对女子的。

如果一个男子发现妻子与人通奸,就要和她离

婚,否则就要冒被告发的危险。通奸的女子被

放逐到一个小岛上,没收她一半的嫁妆和三分

之一的财产,任何男子如果再和她结婚,视为

同犯。而和她通奸的男子如果已婚,也要被放

逐,但和她不能在同一个岛上。事实上,任何

男子只要是已婚的,都有可能被认为是通奸的

共谋而遭受处罚,只有单身汉可以免除。而如

果男人的情妇不是登记在案的妓女,他也可能

被控以“非自然劣行”的罪名。因此,申请合

法登记的妓女人数增加了很多,其中还有不少

是颇有名望的女人。

世界各国旧时处罚残忍

古朝鲜:脸上烙印

古朝鲜的一些地方,为惩罚不贞妇女,要在女人的脸上盖上烙印,就像《水浒传》中给犯人脸上刺字做记号一样。

古印度:砍手指处火刑

在古印度,惩罚通奸又往往和维护阶级统治联系在一起。如果是同一阶段的男女通奸,要被砍掉两个手指,或是课以罚金。如果通奸双方的阶级不同,则罪刑更为严酷。如是低阶级的男子与高阶级的女子通奸,阴茎要被烧除,而且要躺在烧得通红的铁床上,施以火刑;而这高阶级的女子,也要被人用铁制之物将阴道灼坏。

欧洲:刻红字“A”

在欧洲,过去曾有在失贞女子的脸上或衣物上写有表示失贞的红色大写字母A的做法,字母A有“通奸”、“不贞”的含义,使人们一看就知道这是个“不贞之妇”,使这个女人羞辱一辈子,这也正像纳粹强迫犹太人穿上带有黄色星记的衣服一样。在马绍尔群岛,曾有

吞便惩失贞的习俗。女子如果在婚后失贞,就要被处罚以当众吞下粪便,这意味着她如同粪便一样臭不可闻。

道德谴责从古至今仍未变

可是,正如恩格斯所说:“对付通奸就像对付死亡一样,是没有任何药物可治的。”在古罗马,贵族们由武士来保护贵妇人贞操的风气十分盛行,可是在贵妇人的情夫中,恰恰多半是肩负保护妇女贞操“重任”的武士们。在古代的西亚和中亚地区,妻子们居住的后房被监管得密不通风,可是女人仍有本事找到给丈夫戴绿帽子的机会。

孟德斯鸠在《波斯人信札》之中,就曾借波斯人之口讲了几个使丈夫们瞠目结舌的偷情故事,这是有可靠的现实根据的。基督教的女修道院被监管得比波斯贵族的后房还要严厉,却仍然不能使修女们严守贞操,这在卜迦丘的《十日谈》中反映得十分明显。

但无论“通奸”在中西方历史上是否曾经入罪,对其在道德上的谴责却是从古至今从未停止。

《山东量刑指导意见2017》-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 鲁高法〔2017〕111号 五、合同诈骗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6万元不满20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②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③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④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7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64万元不满8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4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320万元不满40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

高速公路通行费抵扣规定2017-10-22

2017-10-21 一、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收费公路通行费包括: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11%,但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通行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

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所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

董某合同诈骗罪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董某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饶为为,法学硕士,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诈骗类案件的辩护工作。 ——力求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董某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有漏罪未处罚,即涉嫌诈骗他人20万元人民币,但发现该漏罪时,该案的同案犯张某已经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但是董某的漏罪却以涉嫌诈骗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又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并向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检方量刑意见为四至六年有期徒刑。辩护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董某女儿的委托后,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分析本案卷宗,最后以公诉人确定的罪名错误,并以合同诈骗罪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观点,将董某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并在董某有漏罪可能从重处罚的情况下,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与前罪剩余刑期合并执行。以下是本律师作为该案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更符合同诈骗罪教唆犯的犯罪特征。 首先,被告人董某指使张某用其所有的走私宝马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即为教唆行为,而抵押借款本身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张某亦按照被告人的授意利用该走私车向被害人周某进行了抵押借款,即被教唆的人犯了教唆的罪。 其次,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并未限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一方,被告人董某作为自然人当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再次,被告人董某的犯罪目的是通过张某与被害人周某签订借款合同而实现的。被害人周某所遭受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其与张某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的财物即借款也是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标的物;非法占有借款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张某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实际为同一客体。 综上,被告人董某与张某属于共同犯罪,其犯罪行为应当与张某的犯罪行为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其为该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为17万元。 因被害人实际仅向张某卡内汇款17.4万元,且张某仅将其中17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另4000元无证据证明用于支付公司房租。 三、被告人董某的教唆行为,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应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董某采取的教唆方式较为缓和,教唆内容简单 首先,从本案张某和汪某的笔录均可以证明,被告人董某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均只有授意,并未对二人采取威逼、利诱、胁迫等极端方法。 其次,被告人仅授意张某利用其拥有的宝马走私车抵押借款,并未指使张某和汪某伪造与车主陈杰的车辆买卖合同。虽然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均称是受被告人指使而伪造的车辆买卖合同,但是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对该事实的陈述矛盾,并不能相互认证,具体分析如下: 张某的两次讯问笔录均记载:“因为用车抵押借款需要车辆买卖合同,董某说他和陈杰关于鄂DE0XXX的车辆买卖合同丢失了,找不到了,还联系不上陈杰,他就让我和汪某签的这份假合同。当时董某还拿出了一份陈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他让汪某按着身份证的信息在这个合同上签字或书写的。”而在汪某的询问笔录记载:“董某打算亲自拿此车的买卖合同(书面显示是陈杰和董某签的)去借款,但当时好像他因为犯病了,就让我按照原合同打字并填写并

员工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规范惩处行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充分善用表扬和批评的基础上,适当运用处罚手段,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二章处罚类别 第四条惩处类别分为经济处分和行政处分,两者可合并执行。 行政处分档级标准分为: 第一档:口头批评; 第二档:通报批评; 第三档:警告; 第四档:降职(调岗); 第五档:撤职(待岗); 第六档:解除劳动关系(劝退、辞退、开除)。 经济处罚档级标准分为: 第一档:当月工资下浮; 第二档:降薪; 第三档:支付赔偿金。 第三章处罚处臵权限 第五条员工凡有违纪事实者,由所在部门将其情况填写《员工违纪处罚单》按相应报批流程审批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附带详细书面报告。 (一)公司本部、各项目部 1、公司本部员工的处罚,统一由行政人事部报公司负责人审批实施。

2、各项目部员工的处罚,各项目部员工处罚由各项目部负责人审批执行;各项目负责人由公司人事行政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四章处罚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惩处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口头批评,情况严重者将通报批评并给予20-50元经济处分: 1、工作场合喧哗、吵闹、制造事端纠纷,影响办公秩序的; 3、在工作时间经常拨打私人电话或闲话长说的; 4、工作怠慢、服务欠佳,但未带来不良影响的; 5、接听电话不礼貌、不规范的; 6、未经允许上班时间因私会客的; 7、未经同意,穿着制服外出的; 8、粗鲁的言行和玩笑,谈论他人的私事或隐私的; 9、员工不注意自身形象,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它诸多工作不适宜的事项。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可给予下浮工资部分20-50元的经济处分,因不良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须酌情进行赔偿: 1、违反考勤管理规定,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不参加公司统一安排活动、会议的; 2、不穿制服、仪容不整、不佩戴工牌的; 3、使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国内长途,但次数不多、金额较小的; 4、脱岗、睡岗、或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如读非业务书籍、报纸、杂志、打瞌睡,上网、玩游戏等; 5、违反工作场所制度,且不听劝阻,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开展,但情况并不严重的; 7、拾遗不报但数额较小的;

通行卡管理办法

通行卡管理办法 (HBQY-SF-04) 1 目的 为了加强青银高速公路通行卡管理,规范通行卡管理工作流程,保持良好的收费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通行卡(包括IC通行卡和纸质通行卡)的领取、发放、保管、使用、调拨控制过程。 3 职责 3.1 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处计财科负责通行卡的归口管理工作。 3.2 收费站负责对本站通行卡的管理工作。 4 管理规定 4.1纸质通行卡的管理 纸质通行卡的领取、保管、使用、核销等,按照《通行费票据管理办法》的管理流程执行。 4.2 IC通行卡的管理 4.2.1 通行卡按省结算中心→管理处(各路段)→收费站分级调拨。 4.2.2 当收费站通行卡数量不能满足最低库存需求时(收费站库存不小于3天用量,管理处库存量不小于5天用量),由收费站向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处计财科提出申请,进行调拨、领用。 4.2.3 跨路段调拨:①调入: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处计财科向省结算中心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②调出:当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处计财科接到省结算中心调拨指令时,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处计财科负责向调入路段进行调拨,并履行相关调出手续。 4.2.4 收费站向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处计财科领用IC卡时,应填写《IC卡领用单》;收费站之间IC的调拨,由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处计财科开具《IC卡调拨单》,调进、调出收费站根据调拨单办理调拨。 4.2.5 各级IC卡的领取和调拨,要同时进行IC卡账簿登记。

4.2.6 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处计财科、各收费站的IC卡须由专人、专柜管理。IC卡必须放在远离高温、高磁、防潮的地方,不许折叠存放。 4.2.7 票证室管理员要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IC卡的各种报表并把本站的IC卡的流转情况统计好。 4.3 IC卡的领用 4.3.1 入口发卡员在上班前从票证员领取IC卡,查验IC卡数量,核实无误后,填写《IC 卡领用单》,票证员与发卡员签字确认。 4.3.2 出口收费员在下班交卡时把IC卡交回票证员,查验IC卡数量,核实无误后,填写《IC卡回收单》,票证员与发卡员签字确认。 4.4 异常卡的处理 4.4.1 非本系统卡操作,出口车道按照无卡车辆处理。 4.4.2 非正常通行卡、非入口发出卡操作,出口车道按本车辆在联网区域内可行驶的最远距离收取通行费,并对IC卡另行登记存放。 4.4.3 出口未读卡:由于出口IC卡读卡器故障或特殊情况原因而导致的未正常读取信息的IC卡,应由收费员单独存放,下班后交票证室存放,累计到一定数量时,交由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处计财科票证人员处理。 4.4.4 收费员在车道发现异常坏卡,在确保畅通的条件下,应及时报告监控室;监控室应与司机说明的入口站联系、查询是否属实,如属实,按照正常情况收取通行费;若对方监控室无法查询,则按照联网区域内可行驶的最远距离收取通行费。通行卡属人为损坏,还要赔偿通行卡成本费10元,并对IC卡另行登记存放。 4.4.5 通行卡属人为丢失,除按照出口车道在联网区域内可行驶的最远距离收取通行费外,还要赔偿通行卡成本费10元。 4.4.6 以上情况均填写《工作日志》。 4.5 超时卡的处理 4.5.1 超时车辆如持有路政巡逻人员开据的车辆占道费票据、拖车证明或服务区的餐饮、住宿证明或与入口站进行核对无误后,则在《工作日志》中记录“出/入口时间、车号、车型、超时原因”,由班长签字确认后,按正常车辆收取通行费并放行。 4.5.2 若由交通事故、天气恶劣等情况造成超时的,则在《工作日志》中记录“出/入口时间、车号、车型、超时原因”,由班长签字确认后,按正常车辆收取通行费并放行。

员工违纪处罚办法

员工违纪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员工行为,培养员工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员工的自省意识和自我修正能力,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与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过失行为 一、依据员工过失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将员工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及非常严重过失等四类。 (一)轻微过失 1、仪容仪表、言语举止不符合职务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要求; 2、未按规定使用办公用品或生产设配,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3、浪费公司财物; 4、培训活动无故缺席; 5、未经许可,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6、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等非指定区域乱扔垃圾; 7、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汇报,未造成损失的; 8、虽未影响工作结果,但工作拖拉; 9、一个月三次以上迟到或早退; 10、其他轻微过失行为。 (二)一般过失 1、对领导和同事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非员工设施; 3、造谣生事,挑拨是非; 4、在工作区域喧哗、打闹,扰乱工作秩序而不服从纠正;

5、未经允许,擅自贴布告、通知或擅自涂改、撕掉布告栏任何公文告示; 6、未能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且无合理解释; 7、工作失误,造成轻微不良后果; 8、应当请示的工作未经请示擅自做主,未造成严重后果; 9、不及时传达企业行政例会、会议、文件精神(适用于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10、上班时间开小差、擅离工作岗位或有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11、违反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未造成损失及其他后果的; 12、其他一般过失行为。 (三)严重过失 1、不服从管理,顶撞、威胁、侮辱上司; 2、对同事粗暴侮辱,恶语中伤; 3、划地自封、各自为政,拉帮结派; 4、隐瞒事实真相,包庇他人的严重过失; 5、非因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将工作资料带出工作区,导致泄漏公司; 6、因工作疏忽遗失公司或商户重要资料和物品; 7、品行不端,有损公司声誉; 8、对危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及时阻止,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9、矿工1天或季度累计矿工3次; 10、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工作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 11、擅自安排亲属在自己的职权围工作,擅自或瞒报实情介绍亲属在本公司工作; 12、其他严重过失行为。 (四)非常严重过失 1、服务态度较为恶劣,与商户或顾客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2、与公司部同事发生不道德的私情,影响公司声誉或个人工作;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适用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适用 一、立法背景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设立的立法背景 1997年3月,全国人大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合同诈骗罪单列出来 ,是刑事立法健全的重要标志。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除财产所有权外,更重要的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新刑法将合同诈骗单独列出罪名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更有利于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然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犯罪竞合问题。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是财产数额犯,其诈骗行为所获赃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虽然两罪名的追诉底限都以“较大”为标准,但诈骗罪的定罪数额却低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这种标准的不一致,就可能发生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那就是当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其诈骗数额没有达到合同诈骗罪追诉数额标准却已达到诈骗罪数额时,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一般做无罪处理。其主要理由认为:合同诈骗罪其诈骗主要是利用“经济合同”①或者说是通过一种“商事行为”来进行的,所以不能适用诈骗罪;另外,特殊罪名优先于一般罪名适用,合同诈骗罪是特殊罪名,诈骗罪是一般罪名,故合同诈骗罪优先适用。笔者认为,无论合同诈骗或是一般诈骗,毕竟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者存在犯罪竞合的法理关系,如果仅因未达到合同诈骗标准而就不追诉,这种对刑法的适用很不利于对诈骗犯罪活动的打击,有放纵犯罪之嫌。如何才能正确处理好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适用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合理处理好有关竞合适用问题。 二、从三个角度来分析竞合适用问题 (一)从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来分析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罪刑相适应三大原则,是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的基本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准则。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分析和处理各种刑事问题时,都应当也必须以基本原则为基础,紧密结合每一个法条和案件来分析。只有如此,才能正确领悟刑法的真谛,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刑法。 首先从“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某个行为人的行为

吴联大合同诈骗案终审判决书

吴联大合同诈骗案终审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联大,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温州市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1999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联大合同诈骗案,由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XX年7月24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8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联大从上海樱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得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分公司)正在寻求8BK80开关柜技术合作的信息后,即与樱花公司约定:由樱花公司就8BK80技术合作和西门子分公司签约,再由吴联大等人就该技术合作和中国长城电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约。为了骗取长城公司的信任,1999年1月9日,吴联大与他人冒用西门子分公司的名义和长城公司签署了8BK80技术合作协议,约定长城公司支付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吴联大在收受保证金的同时,又将协议中冒用的“西门子分公司”变更为“樱花公司”,并将保证金中的22万元支付樱花公司,作为与西门子分公司合作的签约费用,其余部分占为己有。由于樱花公司和西门子分公司签署的8BK80技术合作协议中限定只能由樱花公司在上海使用该技术,导致无法将该技术提供给长城公司使用。长城公司提出异议后,吴联大为拒返保证金,又在长城公司和樱花公司的“低压设备合作协议”

中私自加入“原8BK80技术合作有效,长城公司不得退回保证金”的条款。吴联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严惩。 被告人吴联大辩称:自己根据樱花公司的授权,在与长城公司订立及履行8BK80技术合作协议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的经营活动。8BK80技术合作协议是樱花公司与长城公司之间的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协议中有关内容的变更,是依据樱花公司的指示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长城公司提出返还保证金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证金中的22万元人民币已给付樱花公司用于履行合同,樱花公司又与西门子分公司订立有关协议,同时还促成了长城公司与西门子分公司的其他合作项目,长城公司全面履行合同后的经济利益远远超过保证金。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保证金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吴联大的辩护人辩称:吴联大不存在冒用西门子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协议的行为,更没有非法占有8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起诉书指控吴联大冒用西门子分公司的名义没有根据。8BK80技术合作协议封面上的西门子公司的字样系笔误,吴联大已在修正函中说明,且协议的内容也说明吴联大等人是中介人。长城公司的叶祥尧等人称,吴联大自我介绍是西门

安全生产违规违章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违规违章处罚标准(Ⅱ)(讨论稿) 1、目的 为了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杜绝安全事故苗头的发展,使员工了解施工中的“三违”行为,纠正和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活动的违章违规行为,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公司各工地项目、工段作业现场、各班组作业点。 是对公司安全生产活动中,在安全事故未发生前的安全考核处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6〕号 《爆破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条例》久联股司安〔2010〕299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久联股司安〔2010〕300号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16号 《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制度汇编》 4、工作职责 1)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力和义务,全体员工应认识本工作违章行为的表现,积极主动的反违章。 2)反违章应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的管理,层层负责监督管理,各级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违章违规现象进行严格认真的禁查,如自查自纠和处罚不力,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在追加处罚当事人的同时,部门负责人应付连带责任。 3)各级员工要全面认识自己所在岗位的违章现象,在自我杜绝的同时,也要及时劝诫和纠正同事的违章现象。 4)下级部门和员工有权拒接和举报上级部门和领导的违规管理、违章指挥行为。 5)各级部门和各工程项目应当结合本部门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违章分类和考核细则,报公司审议批准后实施。 6)如因违章违规现象未及时制止,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罚标准按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执行。 5、实施程序 1)公司安全检查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所属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进行检查。 2)在检查过程发现安全违章行为,采取书面违章整改通知,责成项目部立即整改落实。

公司纪律及对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

公司纪律及对违纪人员 的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生产中有一个统一准则,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公司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第二章公共秩序及劳动(工作)纪律 第四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上班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班中不得干私活、打扑克、下象棋、睡觉或从事其它与本岗工作无关的活动。否则,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旷工一(天)次,罚款50元,严重者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班中打扑克、下象棋或从事其它与本岗工作无关的活动,每人(次)罚款1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第五条:各类休假均要填写《请假条》,并按下述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并按第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①事假:生产及工作人员一次休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十天以下,假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分管总经理批准,十天以上,假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总经理批准。 ②产假、婚假:假条由女工主任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总经

理批准。 ③其它休假:假条分别由主管工作人员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公司人员上班时间外出,必须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的《出门证》,并主动交门卫人员,无《出门证》不得放行,否则,每无证外出一(人)次,对值班门卫及外出人员各罚款100元。 第七条:不经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批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否则每进入一人(次),对生产区门卫人员罚款50元;对所进入的车间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八条:不经批准,外来车辆夜间均不得在公司内停放,否则,每停放一辆(次),对值班门卫人员罚款50元。 第九条:所有进入公司车辆(包括自行车、摩托车等)均要按指定地点存放,否则,每辆(次)罚款50元。 第十条:公司内所有区域严禁吸烟,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第十一条:严禁盗窃、损坏公司及个人财物,否则,按盗窃损坏财物价值的十倍罚款;视情节,可同时给予调离原工作岗位、除名等处罚;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经调查,证实被盗物资确属从公司大门流出,可同时按被盗物资价值的2倍对值班门卫人员进行处罚;如属夜间有巡逻人员值班时,可同时给予巡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出入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携带物资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否则门卫人员有权阻止其外出,并没收其所携带物资;如强行外出,

合同诈骗罪研究

合同诈骗罪研究 摘要: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范围、形式及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等问题,已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以李兵涉嫌诈骗一案为切入点,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理论来评析李兵案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合理性。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的范围和形式;诈骗罪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兵,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资雁区检刑诉(201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兵犯诈骗罪,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底,被告人李兵在并未承包金洋花园二期工程混凝土劳务工程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在做该工程,与姜海口头达成合伙协议,骗取姜海2.5万元,涉嫌合同诈骗。 二、审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兵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不当,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二、对被告人李兵的违法所得69.146万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三、法律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法不一。李兵诈骗案中,被告人李兵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认定口头合同诈骗成立合同诈骗罪是否合理呢?依据我国《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口头合同应该包括在合同诈骗罪所指的合同范围和形式之内,本案的定性正确。

(一)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和形式理论简要阐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利用合同这一手段骗取财物,因此,明晰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合同的范围和形式是认定该罪的关键。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刑法学界众说纷纭。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它应当包括所有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民事合同。”2这一观点强调的市场经济秩序支持了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要准确体现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可以尝试以本罪的犯罪客体为标准来确定合同的范围。本罪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为主要客体,即该犯罪行为必定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并扰乱了市场秩序。由此可见,不存在于市场活动中的国家合同、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合同、不会扰乱市场秩序的赠与合同及调整身份关系的民事合同不属于本罪所指的合同。 就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形式问题,主要涉及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是否可以直接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刑法理论界和实务存在着肯定论和否定论。否定论的理由:一,从订立口头合同的当时人双方的心理来看,对彼此人格的一种信任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本身并不那么重要。二,从合同的主体来看,单位是不能开口说话来表达意思的,但单位公章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是合同主体订立合同时的必要条件,因此,单位没有成为口头合同主体的可能。肯定论认为,“尽管口头合同的客观可见性较低,但是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口头合同是合同的形式之一,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之外,既缺乏法律依据,又有违罪刑法定原则。”3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利用口头合同实施犯罪的行为愈演愈烈,如果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之外,无疑是不利于此类罪的犯罪预防和打击犯罪的。 1张明楷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55页。 2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 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00页。 3杨兴培、李翔主编:《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223页。

浙江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银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规定(试行)

##银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从严治行,维护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银行各级管理行对所辖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财会等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银行信贷、财会等规章制度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实施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分为三档:情节一般的,扣发100-2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情节较重的或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300-5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600-1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依据《中国##银行违反信贷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受到纪律处分的,处分期内必须按规定附带经济处罚。 第四条对因管理不到位和多个环节失误造成的违规行为视情节依照本规定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分为三档:情节一般的,扣发1000-2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情节较重的或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3000-5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或有关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的,扣发6000-10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对单位的经济处罚由主要领导承担30%,主管领导承担20%。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罚: (一)屡查屡犯的; (二)拒绝或干扰检查的; (三)阻挠、拖延或拒不执行处罚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检查人员的; (五)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 (三)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线索的; (四)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或主动赔偿违规造成的损失的; (五)本单位或个人抵制无效的。 第七条在实施经济处罚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理适当的原则。 第八条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和单位,国家财政、审计等机关有明确经济处罚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以下各章所称罚款,均指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和单位扣发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对个人的罚款以百元为单位,对单位的罚款以千元为单位。 第二章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违反信贷计划管理和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深圳刑事律师: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合同诈骗 罪量刑标准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一些相关法规你都清楚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黄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什么是合同罪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 “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一)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车间违规操作处罚通告.docx

车间违规操作处罚通告 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车间出现违规操作时相关部门就会发出处罚通告。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车间违规操作处罚通告,仅供参考! 车间违规操作处罚通告范文篇一 各部门、车间:为了保证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规范设备管理,明确责任,更好地使用保养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每位设备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原总装车间员工xxx同志违规操作使用剪板机,导致工作台面断裂,造成经济损失16000元左右。根据泰振字(20xx)05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经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xxx同志5%的经济处罚,罚款800元。对于事故造成的原因,车间主任,班组长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给予车间主任王健150元罚款,班组长朱洪群100元罚款。望各车间设备操作员工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规范使用、维护、维修、保养设备;同时车间主任,班组长要及时提醒监督,提醒各操作者不得违规操作。 ———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八月二日 车间违规操作处罚通告范文篇二 XX 部门员工XXX,于**年*月*日在上班时间内玩电脑游戏,违反公司纪律规定。公司在多次纪律要求中,一直强调上班纪律、服装要求,但该员工一直无视公司规定,自身纪律散漫。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根据公司的上班纪律规定,经部门领导研究决定,现暂对XX 部门员工XXX 的违纪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警告。希望全体同事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如再发生类似现象,公司将给予从重处理! 特此通报! 行政人事部 年月日 车间违规操作处罚通告范文篇三 安徽xx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违章违规操作处罚条例 第一条:根据车间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违规违章行为,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别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未涉及到的事项,依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执行。第三条:对违反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者,制定以下条款. (1)、作业时未戴安全帽者,每次处罚10元。(2)、利用航车斜吊、拖拉板材或工件者,每次处罚10元。(3)、用钢丝缆捆扎或绑带吊运H钢成品,每次处罚50元。(4)、明令禁止将H钢工件互勾吊运者,每次处罚10元。(5)、班后机械电源未关闭或乱拉电线;作业区照明灯未关闭,以及气瓶阀门未关闭者,每次处罚10元。(6)、明令禁止使用或报废的钢缆、吊钩、吊带,经查仍在使用的,每项罚款100元。(7)、超载吊运,每次罚款50元。(8)、在工作台上,手推翻转工件者,每次罚款10元。(9)、半成品、成品堆码不规范,易倒塌,每次罚款50元。(10)、在工作台上,剪板、折板、戴手套者,每次罚款10元。 xuexila

高速公路收费站票、卡日常管理规范

高速公路收费站票、卡日常管理规范 1、票、卡的申领 根据需要量,提前三天,站票据(款)员向运营管理部票据(款)员申请领各类票卡,领取时由运营管理部票据(款)员开具票、卡领取单,双方核实后,在领用单上签字,完善领取手续。 2、票、卡发放 (1)打印票据的发放:按车道发放,发放量一般以每车道一卷(5000张)为宜,发放时,由票据(款)员填写票据领用单,核实无误后,与领用人共同签字,完成发放手续。交班时,填写《值班站长票据交接本》,一联交给收费班长,一联票据(款)员留存登账。 (2)手工票据、有奖票据的发放:将两套票据(每套包括每种面额的手工票和有奖票各1本)、按照1班(夜班)、2班(白班)区分,由收费班长上班时领用,下班时交票据室,并填写《手工票交接登记表》、《有奖票交接登记表》。当班票据人员要认真核对张数、票号,确认后在审核栏签字。 (3)IC卡的发放。由当班发卡员领取,清点通行卡数量无误后,经收费班长审核并在领用单上签字,完成发放手续。 3、手工票、有奖票的使用 (1)手工票的使用 ①收改免使用手工票: 当收费员因各种原因执行收改免操作后,填写《收改免情况记录单》,并注明时间、车道、车牌号、应缴通行费金额及简要经过,由收费员、收费班长、监控员、当班站长签字确认。如实收通行费金额与应收金额不符,其原因要在产生原因栏内加以详细说明,并经相关人员签认。 如果通行费本班次已收取,向票据室交款时先填写手工票《现金交款单》,签字完毕后向票据人交款,最后填写《手工票使用登记表》。如通行费当班未收取,则待补齐通行费后按上述程序操作,并在《收改免情况记录单》上填写隔日录入部分,由收费员、收费班长、监控员、当日值班站长签字确认。票据人员打印出交款当天的NFl表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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