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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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办公场所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工作和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第三条公司分管总裁对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公司治安保卫机构设在办公室,办公室配备专职治安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报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第四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修订完善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相关工作措施,配置和维护相应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不定期对公司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进行检查,重要部位必须实施重点保护,及时排查治安隐患;

(三)及时处理公司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妥当处置发生的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第二章门卫、值班和巡查

第五条公司在一楼大厅设有警卫人员和值班人员,负责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公司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保安、值班人员昼夜轮换值班。

第六条公司保安人员必须持有北京市公安部门认可的保安服务

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交公司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保安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工作,保卫大楼内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负责公司办公楼门前停车场的管理,维持停车场秩序,保证车辆的停放及安全;

(三)负责财务会计部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的押运工作,保卫员工及车辆的安全;

(四)承办公司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值班人员由公司统一安排,法定节假日实行白天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报刊、信函、邮件收发和非办公大楼工作人员出入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除节假日外,出入办公楼时间为7:00至21:00,保安人员21:00负责清场并锁好各楼层大门。如需在规定时间之外出入办公楼的,必须事先与保安人员联系,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保安人员予以放行。

节假日加班或值班时,各部门须提前将加班或值班人员名单交办公室。第十条保安人员执勤要求:

(一)坚持每二小时流动巡查,依法执勤,敢于纠正扰乱治安的行为和同作斗争;

(二)安保巡查人员要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三)坚持昼夜至少双人执勤,执勤时必须身着保安服和武装带,穿皮鞋或其他便于行动的鞋,不得穿拖鞋,做到配置整齐,姿势端正;

(四)实行轮换吃饭制度,就餐时间(早7:00,中午11:30,晚18:00),确保吃饭时间至少一人在岗;

(五)执勤时禁止吃零食、说笑、聊天、看小说杂志、下棋、打扑克、打麻将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

(六)禁止岗前、岗上喝酒;

(七)禁止擅自换岗、离岗。特殊情况需要换岗、离岗时,必须请示部门负责人批准;

(八)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分配。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值班守则,按时上岗,认真履行职责。

(二)值班期间要对值班范围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做好值班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换班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工作。

(三)在值班场所或办公室内,禁止打扑克、玩麻将或从事其它娱乐活动,禁止饮酒,禁止擅自离岗、窜岗。

(四)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进入办公大楼须办理登记手续。非办公大楼工作人员禁止进入。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公司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各分管总裁负责安全防范的领

导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建立联防关系,取得其支持。

第十四条要重点做好防范盗窃、抢劫等安全保卫工作,具体有以下工作要求:

(一)接送款项时,须坚持双人护款并有保安人员押运,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车,禁止途中办其他事情;

(二)存放保管箱的地下库,须安装防盗报警联网装置,由警卫人员昼夜守卫;

(三)公司柜台安装防盗门窗、防弹玻璃,配备防盗、防抢报警系统和警备器械;

(四)公司重要部位必须配备防盗报警装置;

(五)严禁无故乱动防盗防抢报警装置;

(六)工作期间最后离开部门的人员必须把门锁好。

第十五条理财中心营业柜台等重点反抢、防爆、防恐的工作场所,要与安全防范工作负责部门一起制定好反抢、防爆、防恐的工作预案。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同办公室协商建立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章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严格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证公司设备、设施、通道和建筑及装饰结构要符合国家消防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消防工作管理职责部门是办公室,设有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消防人员的责任;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安全消防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设有消防监控系统,对办公楼各部位实行昼夜监控,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恪尽职守,及时作好信息传递与反馈,认真处理每一次报警信号,做到快速传递、准确记录、有警必查、查必有果。

消防管理人员要定期维护消防监控系统,定期检查,保持整洁,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条消防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公司大楼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与维护,进行试验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一条具体火灾防范工作,须达到以下要求:(一)装修营业场所时,严格按照市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安装消防设备,竣工后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二)在营业场所或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栓和灭火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其性能良好;

(三)公司大楼内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只能用做灭火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四)公司大楼内除指定地点外,其它地方严禁吸烟;

(五)公司大楼内除食堂外严禁动用明火,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时,须取得办公室同意,并做好防范工作。

(六)公司大楼严禁存放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七)办公期间,消防疏散门不得反锁;

(八)严禁无故乱动消防报警装置,如:消防报警按钮、烟温感探头、灭火器等;

(九)严禁在办公大楼内所有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门、楼梯间堆放杂物,必须保持实时畅通;

(十)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

(十一)下班后各部室负责检查本部室的火源、水源、电源等情况,防止隐患发生;

(十二)做好其他火灾防范工作。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及基本技能培训,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使其能掌握基本的安全防范技能。

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公司办公室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方式,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

第二十四条重点要害部门(部位)要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安全防范业务和技能培训。第二十五条公司保卫人员要定期进行工作业务、消防和治安防范技能教育培训。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治保会人员、保安人员、值班人员上岗前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和特殊岗位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二十七条根据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办公室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自主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对客户、全体员工宣传和教育防火知识。

第六章安全事故报告

第二十八条安全事故是指在工作场所发生的因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和发生治安、刑事犯罪案件等事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安全事故报告和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好现场并报告上级领导和办公室;办公室在24小时内,将安全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应急救援情况、现场处理情况逐级上报,不得拖延或瞒报。

第三十一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在有关部门对事故定性、定案结束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安全事故之一者,必须报告:

(一)火灾事故(不论损失大小);

(二)因工伤亡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

(四)被抢盗案件;

(五)治安案件;

(六)人为造成各种机器设备、设施损坏的情况;

(七)其他意外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第三十三条安

全事故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及部位;

(二)安全事故简要经过、直接损失情况等;

(三)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救援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五)安全事故报告部门、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第三十四条安全事故结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及有关判定依据;

(二)安全事故发生经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及有关认定材料;

(三)安全事故的定性和事故责任;

(四)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情况;

(五)保险及其他赔付材料;

(六)安全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第七章检查、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安全检查工作小组,检查组由公司分管总裁及办公室、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常设机构设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组织。

第三十六条安全检查组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公司的安全设施、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进行重点检查,逢节假日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七条在安全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检查组有权责令相关工作人员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有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通知

人力资源部绩效管理专员记录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当事人的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遵守本规定及公司其他有关制度,导致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公司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在事故发生现场的保安、值班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或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公司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在事故发生现场的保安、值班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及时采取了有效救援措施,明显降低了公司财产损失或减少了人员伤亡的,公司要给予当事人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及修订。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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