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复习重点

竞争法复习重点
竞争法复习重点

竞争法学

一、名词解释:

1.串通投标: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

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

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名优标志:名优标志是指经国家或者国际有关组织依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

标准,经过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证明产品质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要求,颁发给生产企业的一种荣誉标记的统称。

4.不正当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

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下列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表现: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时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5.折扣: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折扣,名目繁多,有一般折扣,还有为扩大销售而

使用的数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和为了实现某种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Special Discount)以及年终回扣(Turnover Bonus)等。凡在价格条款中注明折扣率的,叫"明扣";反之,为"暗扣"。折扣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货价中是否包括折扣和折扣率都影响商品的价格,折扣率越高,价格越低。折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在国际贸易中,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一种手段。民间称打折。

6.佣金:佣金,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又称牙佣、

中佣、行佣。在商品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大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分别付给的。所付佣金的数额依商品的性质和货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约定俗成的,形成了惯例。

7.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

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竞争中所拥有的未公布的知识产权,如

公式、技巧、过程、设计、器具、样式、汇编信息等。有些法律把商业秘密看作“机密信息”,另一些法律则认为它是“机密信息”的子集或样例。

9.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10.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

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这种行为都存在。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增加了社会的拜金主义,是社会的腐蚀剂之一,同时,该行为也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的法律都对此种行为予以制止。

11.回扣: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

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12.搭售:搭售(Tying)搭售是一种销售技术。厂商生产的一种产品只有在与它

的另一种产品一起使用时才能发挥作用,厂商要求客户向它而不是向别的厂商购买后一种产品。

13.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

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1993年立法时,限制竞争的方式

常见的有两种:一是附加不合理条件,二是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因此我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有针对性地列举出四种情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

14.竞争:竞争(competition)是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

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15.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

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6.竞争法:指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

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17.反不正当竞争法:指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与其有关的社会关系、制止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的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商誉:指商品声誉和商业声誉的统称。

19.商业诋毁行为: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20.垄断力的滥用: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力,并在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

二、简答题:

1.市场竞争的规则有哪些?

市场竞争规则,是指国家依法确立的维护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规则。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和要求,依法确立的市场竞争行为规范。它要求各市场主体都有均等的机会从市场选购生产要素,进出市场,在平等竞争中由市场形成价格,税负公平等。市场竞争规则是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机会均等竞争关系的制度体现。它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1)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禁止限制竞争行为(3)禁止垄断行为

2.竞争法体系的结构由哪几部分组成?

竞争法体系的结构也就是竞争法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这主要也是由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1、反垄断实体法

2、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

3、竞争管理实体法

3.试述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

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三)其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事件采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4.虚假宣传广告的认定条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认定:

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

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

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

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认识到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但有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有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润,有的是为了使自己获得某种荣誉,有的是为了与名优产品争夺销售市场。

6.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1)竞争法是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

竞争关系是平等的竞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它是竞争法所调整的基础性的社会关系,不仅具有广泛性,而且也是竞争管理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关系,就不可能有竞争管理关系。竞争关系包括合法的竞争关系和违法的竞争关系,而都是竞争法的调整内容。

(2)竞争法只调整违法的竞争关系,而不调整合法的关系,合法的竞争行为和竞争关系可由民法、行政法等部门的法律加发调整。

如果只从条文的比例看,这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因为在竞争法中,对垄断和不正当等非法竞争行为的规制的内容确实占有绝对的优势,似乎其调整对象仅限于非法竞争关系。然而,竞争关系中的合法竞争关系与违法竞争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在竞争法中只有文字多寡的不同,而没有主次轻重的区别。

7.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种类?

(一)欺骗性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实则无奖。

2.虽然有奖但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其内定人员可能是经营者本身,也可能是其亲友或者其他的特定的消费者,这与谎称有奖无异。

(二)滥售性有奖销售行为

(三)巨奖性有奖销售行为

1.商品本省有编码,经营者销售一段时间后,确定中奖号码。

2.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同时,可得到与购买购货金额相应的若干张奖券,一定时间之后开奖,或者事先确定了中奖号码,消费者可当场核对是否中奖。

3.在少数商品内装有奖品奖券,或者中奖标志,购买者凭奖券或标志可得到奖品或者奖金。

8.如何认定搭售行为?

(一)经营者销售商品有竞争和获利的目的。

(二)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加了不合理条件或搭售了商品。(三)“搭售”或“附加”必须是违背了购买者意愿。

不合理条件是此条中的关键,所谓不合理,是指使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成为不必要,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了消费负担的行为。

9.行政性垄断的特征有哪些?

首先,从行为主体看,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非市场中的经营者或竞争主体。

其次,从形成原因及对竞争的作用情况看,行政性垄断是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将行政管理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竞争活动而产生的,它的优势来源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性因素。

第三,从危害结果看,行政性垄断除具有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诸如限制、破坏公平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经营管理低效率、动态技术低效率等损害后果外,还使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则屈从于行政干预,丧失其协调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调节功能,人为设置市场壁垒,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助长行业不正之风,增加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诱发腐败,引起人们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隐患与政治危机。

10.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

标识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1.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

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12.商业秘密的特性?

(一)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二)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三)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四)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13.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特征?

1.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接受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交易的双方均可以成为主体,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

2.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接受经营性服务。这种目的使商业贿赂行为与其他贿赂行为相区别。其他贿赂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上述目的,而是为了其他目的

3.商业贿赂的对象为交易对方或者交易的经办人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人,也包括单位。商业贿赂可以是给交易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也可以是给经办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还可以是给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4.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问题;

5.商业贿赂的手段包括财物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财物手段是指直接给对方财物,其他手段是指不是直接给对方财物,而是给对方某种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权、免费考察等。

三、论述题:

1、论述竞争法所规制的基本内容。

竞争法"不是单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

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也有人认为,竞争法是指"以商品交换中的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保护竞争为主旨,并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核心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权力控制体系",既不准确,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征。将竞争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竞争关系,无法涵盖竞争管理的内容,而竞争管理关系却恰恰是各国竞争法调整的重点。

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而狭义上的竞争法则仅指反垄断法,而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鼓励与保护公平竞争

(二)制裁反竞争行为

(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五)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论述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有哪些?

折扣:是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给买方价格上的优惠,如买方购物达到一定的数量,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有的经营者则为了招揽顾客,借开业、店庆、节假日等机会打折扣优惠出售商品。打折销售商品,是经营者的一种自主经营行为,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不借机倾销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就是合法的。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给予和收受回扣的,以行贿和受贿论处。

佣金: 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专业的贸易中介公司,在代理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

3、论述竞争法的地位。

(一)竞争法属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

1、现代经济法起源于国家对竞争的规制,竞争法从一开始便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和发展

2、竞争法具有经济法的典型特征

3、竞争法从主旨和整体上看,不应归于传统民法或商法,而应归于经济法(二)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1)从产生上讲,如前所述,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正是基于国家干预经济,控制垄断,促进和保护竞争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经济法从来都是以竞争法为核心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已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所证明。

(2)从内容上讲,竞争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机制,无疑始终是经济法规制的核心和重点,经济法体系中除竞争法以外的其他各组成部分的法律,与竞争法均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如市场主体法中涉及对市场主体规模的控制,从经济法比较发达的国家来看,在市场主体立法中考虑竞争问题要比考虑资格问题为多;宏观调控法中涉及市场结构的规制,在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同样必须要考虑竞争问题,原则上要求宏观调控法应有利于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从经济法一百多

年的立法实践来看,规制竞争及与竞争相关的经济关系的竞争法律规范,构成了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3)从法的层次上讲,经济法的许多法律、法规大都着眼于经济生活的某个领域或某个方面,而竞争法则是几乎涉及所有的经济领域以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基本性法律制度,它为各部门或各方面的经济立法提供了一般性的依据,又以自己的一些原则、规定弥补各部门、各方面经济立法可能存在的不足,进行的是一种基础性的规制。它从根本上维持了整个国家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使竞争机制得以正常发挥,由此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均认为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和保护竞争的基本法。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关系就是竞争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对法律调整的需求非常迫切,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从而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完善竞争法。

4、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

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

三、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照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竞争法基础理论 文献综述

目录 一、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 (1) (一)竞争法产生得原因 (1) (二)现代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过程 (1) (三)我国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 (2) 二、竞争法得基础理论 (3) (一)竞争法得概念 (4) (二)竞争法得调整对象 (5) (三)竞争法得特点 (6) (四)竞争法得基本原则 (6) (五)竞争法得体系 (6) (六)竞争法得功能 (6) (七)竞争法得地位 (8) 参考文献 (10)

一、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 (一)竞争法产生得原因 学界关于竞争法产生原因得探讨比较多,整体上也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吕明瑜教授(2008)、王先林教授(2015)都曾提到竞争法产生得三大原因,一就是各种反竞争行为危害严重,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二就是竞争或市场本身不能解决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问题,也就就是市场失灵得表现(林黎,2007);三就是传统法律不能满足规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得需要,即已有法律制度得失灵。从总体上来说,根据上述内容把握竞争法产生得原因就是非常准确得。但就是,从研究角度来说有一个最大得不足之处,即学者们对于原因得分析太宏观,基本都就是如上三大方面,缺乏对各个方面得具体表现得分析。 在竞争法诞生之前,反竞争行为主要由民法中得侵权法进行调整,民商法与竞争法有着天然得剪不断得联系,这也就是我们在探讨产生原因时必须明确得重要问题之一。前文已述及,传统民商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得失灵就是竞争法律制度产生得重要原因之一。那么,民商法就是否从一开始就对这些行为失灵呢?答案就是否定得,在没有竞争法律制度得时候,也就就是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比较轻微得早期,对这些行为得规制就主要靠民商法(尤其就是侵权法)来实现。正如倪振峰、丁茂中(2011)所说,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法律规范,直接指向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得各个领域,作为商品经济关系得竞争关系,当然也就成为民法得调整对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法就就是早期竞争法得表现形式。竞争法与民商法得关系到底如何呢?二者之间除了一般认识即关于主体得假设、关于市场整体得假设以及关于市场与政府功能得假设不同之外,二者调整竞争关系所要达到得目得也不同。并且,在两种不同类型得案件中,受害人得特定性、取证得复杂程度均有较大差异。民商法更多得就是事后救济,竞争法则比较重视事前干预。关于对竞争法与民商法关系得再认识,可以用一句话总结二者得辩证关系,即竞争法来自于民商法,但又超越了民商法。 (二)现代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过程 对于现代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概况,王先林(2015)就是以标志性事件进行阶段划分得。竞争法产生得主要标志就是1890年美国得《谢尔曼法》,另一个标志

【最新试题库含答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 篇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2010-04-27 【盘古网: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超大中型标准】点击745次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1.下述正确选项为:(BE) A、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B、通常而言,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与知识产权法没有关系。 D、经营者必须是经工商登记,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E、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指:(C) A、该法总则部分的所有规定; B、该法关于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C、该法第2条关于基本原则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涵义的一般规定,且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而言:(B)

A、行政执法机关能够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法院可以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该规定本章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均不能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下述正确错误为:(BCD) A.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法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B.经营者必须是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人。 C.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仅指行为人与受害人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经营的关系。 D.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不能作为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5.下述正确正确为:(DEF) 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受商标法调整,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仅仅假冒他人企业字号,即使误导了社会公众,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是一种荣誉称号。 D.商品是否知名,需要根据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悉程度进行认定,而仅仅根据有仿冒行为就认定被仿冒的商品知名是不够的。 E.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既是商标法调整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F.假冒他人企业字号,误导社会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6.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行为包括:(ABC) 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B、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对照定稿版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对照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xx-04-27 【盘古网: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超大中型标准】点击745次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1.下述正确选项为:(BE) A、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 __反不正当竞争法》。 B、通常而言,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与知识产权法没有关系。 D、经营者必须是经工商登记,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E、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指:(C) A、该法总则部分的所有规定; B、该法关于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C、该法第2条关于基本原则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涵义的一般规定,且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而言:(B) A、行政执法机关能够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法院可以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该规定本章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均不能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 4.下述正确错误为:(BCD)

A.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法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B.经营者必须是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人。 C.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仅指行为人与受害人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经营的关系。 D.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不能作为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5.下述正确正确为:(DEF) 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受商标法调整,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仅仅假冒他人企业字号,即使误导了社会公众,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是一种荣誉称号。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大重点条款的历史与现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大重点条款的历史与现在 2017年11月4日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实践中出现一些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此次通过的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很好地回应了这些变化,进一步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 从法律条文的变动情况看,原《反不正当竞争法》共33条,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计32条,其中保留原条款3条,删除12条,修改19条,新增10条,变动不小。 从法律条文的修订内容看,具有“辞旧迎新”的特征。所谓“辞旧”主要指删除了旧法中关于规制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条款,将包括公用事业单位排除竞争、行政垄断、企业以排挤竞争者为目的的低价倾销、捆绑销售以及串通投标等行为交由反垄断法或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制,同时为了与新的广告法、新的商标法等法律衔接,对虚假宣传、混淆行为等的规定也进行了处理,其他法律已经做了规定,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不再做规定了。 这有助于理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避免法律之间的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保持了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同时为企业的合规提高了确定性。 所谓“迎新”主要指新增了若干有亮点的条款,如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互联网专条,以概括加列举的形式对互联网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由于考虑到互联网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迅速,还增加了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之需。

竞争法基础理论文献综述

目录 一、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1) (一)竞争法产生的原因 (1) (二)现代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2) (三)我国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3) 二、竞争法的基础理论 (4) (一)竞争法的概念 (4) (二)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6) (三)竞争法的特点 (7) (四)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8) (五)竞争法的体系 (8) (六)竞争法的功能 (8) (七)竞争法的地位 (10) 参考文献 (12)

一、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竞争法产生的原因 学界关于竞争法产生原因的探讨比较多,整体上也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吕明瑜教授(2008)、王先林教授(2015)都曾提到竞争法产生的三大原因,一是各种反竞争行为危害严重,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二是竞争或市场本身不能解决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问题,也就是市场失灵的表现(林黎,2007);三是传统法律不能满足规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即已有法律制度的失灵。从总体上来说,根据上述容把握竞争法产生的原因是非常准确的。但是,从研究角度来说有一个最大的不足之处,即学者们对于原因的分析太宏观,基本都是如上三大方面,缺乏对各个方面的具体表现的分析。 在竞争法诞生之前,反竞争行为主要由民法中的侵权法进行调整,民商法与竞争法有着天然的剪不断的联系,这也是我们在探讨产生原因时必须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前文已述及,传统民商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失灵是竞争法律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民商法是否从一开始就对这些行为失灵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没有竞争法律制度的时候,也就是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比较轻微的早期,对这些行为的规制就主要靠民商法(尤其是侵权法)来实现。正如倪振峰、丁茂中(2011)所说,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直接指向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各个领域,作为商品经济关系的竞争关系,当然也就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法就是早期竞争法的表现形式。竞争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到底如何呢?二者之间除了一般认识即关于主体的假设、关于市场整体的假设以及关于市场和政府功能的假设不同之外,二者调整竞争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并且,在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是()。 A国内贸易部B技术监督局C工商行政管理局D物价局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 A3000B5000C7000D10000 3.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的搭售行为是侵害了购买者的()权。 A自主选择B知悉真情C维护尊严D依法求偿 4.商业秘密的两大特征是()。 A新颖性和保密性B商业性和秘密性C创造性和专有性D实用性和专有性 5.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 A回扣B让利C折扣D佣金 6.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A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B公用企业C专卖企业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7.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 A采用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诋毁商誉行为 8.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指()。 A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B某些经济组织C公民个人D各种法人 9.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A可出示检查证件B应出示检查证件 C可不出示检查证件D在某些场合应出示检查证件 10.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 A受害人在被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B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C侵权人在侵权其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D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的一倍半 二、多项选择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平等原则D公平原则E诚实信用原则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经营者可以是()。 A从事生产的法人B从事销售的个人C从事营利性服务的个人 D从事商品服务的个人E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格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A以格式合同对消费者作出不合法律规定的行为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行为 C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行为D降价排挤行为E通谋投标行为 4.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主要表现有()。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B违背交易相对的人的意愿提出附加的不合理条件 C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 D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E分割统一市场,进行部门封锁 5.下列有奖销售行为中,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有()。 A谎称有奖进行有奖销售B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进行有奖销售 C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D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品为5000元的实物 E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 6.下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情形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A销售鲜活商品B季节性降价C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 D处理积压商品E转产处理销售商品 7.监督检查部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享有的职权有()。 A处罚权B责令赔偿权C检查权D询问权E查询复制权 8.我国依法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包括()。 A监察部B建设部C文化部D化工部E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五力模型案例分析

“五力模型”举例分析 -------以“格兰仕”空调为例“五力”模型:1)行业新进入者的威胁;2)供应商的议价能力;3)购买商的议价能力;4)替代产品的威胁;5)同业竞争者的竞争强度 就这五个因素来看,我觉得最重要的是第五点,次之是第三点。在这,我想重点谈谈这两点。 先就“同业竞争者的竞争强度”这个因素来说。就国内来说,在空调这个行业,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像我们熟知的“海尔”、“美的”,在空调方面就做的很好,占空调市场的很大份额。对于“格兰仕”来说,这样的竞争对手的威胁是非常大的。不光这些有很大影响力的竞争对手,国内还有很多其他的空调制造商。所以,虽然说中国是需要很多的空调,但是产能却严重过剩——“供”远远大于“求”。因而,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的商家在打“价格战”。在面临这样一个局面下,怎样制定一个很好的战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只有这样,才可以在继续的生存下去。现在的消费越来越向“节能、环保”这个方向走,而我国的空调大多还是停留在以前的水平没有太大的提高。所以,加大在空调方面的研发,研究怎样更加省电、实用、环保的空调是保存在这个行业更好生存的制胜法宝之一。另外,也可以学习“海尔”,加强售后服务和维修这个环节,这样不仅有利于扩大消费市场,也可以加强消费者对商品的“忠诚度”。 就“购买商的议价能力“来说,在过去来说,这一点并不是很

重要,但是在现在却也尤为重要。现在的购买上不同于过去的购买商,过去我们没有很讲营销网络这个问题,但是现在市场营销是影响一个产品销售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就如现在非常有名的“国美”、“苏宁”这两大家电销售商城。它们拥有着很强的商品销售网络,这是商家非常看重的地方,但是因此,商家的辛苦赚得的利润就被它们占去了。“格兰仕”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所以,面对这种情况,不能一直依靠它们的销售网络,我们可以模仿戴尔电脑的“直销”模式。“直销”模式可以规避销售商的这一环节,这样不仅能降低成本,也能提高商家的利润,这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虽说,很多的企业试图模仿戴尔电脑的这种模式未能成功,但是,中国现在越发发达,经济能力越累越强,教育程度也越来越高,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商业模式是有很大的前景的。 所以对“格兰仕”,当前现状是竞争非常激烈,因而积极的制定好的发展战略是至关重要的,这样才能更好更远的走下去!! (审计0901 8号邓兆芳)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竞争法参考书有几本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竞争法参考书有几本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大考研机构! 竞争法: 吕明瑜《竞争法学》 王晓晔《竞争法学》 邵建东《竞争法学》 会计法: 刘燕《会计法》 企业与公司法学: 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 以上参考书实际复习的时候,请按照凯程老师指导的重点进行复习,有些内容是不考的,帮助你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率。一、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 最近几年法学考研很火,特别是北大这样的名校。北京大学2015年经济法学考研研究生计划招收11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多,从这方面来讲考研难度不大,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较为容易。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考试科目里,法学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法学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怎么样? 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2014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86%。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三、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及方向介绍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总额1.6万元,学制2年,按学年缴纳学费。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方向如下: 01.经济法理论 02.财税法学 03.金融法学 04.竞争法学 05.企业与公司法学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试题含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试 题含答案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培训试题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5分,共2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自201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4、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计45分) 1、经营者不得实施哪些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答:(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经营者实施哪些行为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答:(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在进行有奖销售时,不得存在哪些行为 答:(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三、论述题:(30分) 请结合本岗位,谈谈你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后的认识,在今后将如何开展工作

竞争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一、课程介绍 1. 课程描述:竞争法是基于现代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对各种垄断协议和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来保证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环境。现代竞争法由三大支柱构成:垄断协议的禁止、禁止滥用市场支配性地位与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这也是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此外,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的执法与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需要掌握的内容。 Competition law i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modern economics (especially microeconomics) to regulate various monopoly agreements and monopolistic behaviors to ensure a competitive market environment. Modern competition law is composed of three pillars: prohibition of monopoly agreements, prohibition of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and control of concentration of operators. These are the main contents of this course. In addition,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the enforcement of anti-monopoly law and 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offenders are also contents to be mastered. 2. 设计思路:本课程主要由两部分构成:经济学基础理论和反垄断法。通过对经济学基础理论、特别是垄断行为所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的学习与理解,掌握现代竞争法的基本结构与主要规制方法,能对一些代表性的垄断案例予以初步分析。 - 2 -

竞争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竞争法》试题 班级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得分______________ 一、案例分析(40分): 2000年9月26日,H县人民医院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签订协议,交通警察大队为甲方,县人民医院为乙方,协议载明: 1、经乙方院领导会议研究同意借资35万元支持购买“122”交通事故报警台、车辆及其有关配套设备(报警台设备维修由乙方负责,车辆维修由甲方负责),该协议执行5年后,乙方把甲方所借的35万元全部捐给甲方。 2、乙方聘请4名临时工至甲方“122”交通事故报警台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接到报警电话时须询问是否有伤员,如有伤员则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医疗急救人员接到电话后应紧急出车赶到出事地点抢救伤员。乙方也可以派医疗急救小组及救护车到甲方待命,甲方要提供必要的方便。 3、乙方可随时查询“122”交通事故接报警原始记录,如发现值班人员工作失职则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罚。 4、甲方应协助乙方收缴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费。 5、乙方大门旁挂“H县交通事故急救中心”的牌子,救护车上标明“交通事故急救车”字样。 6、甲方不能与其他医院签订类似的协议,否则必须在一个月内归还所借乙方的全部资金。 协议签订后,至2002年8月,H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议双方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此外,为了获得更多患者就诊,2004年4月至5月,H县人民医院经县政府办函(2003)127号批复同意,乡村医生每输送一名住院病人,医院支付其20元的转诊费。 2004年5月14日,有关部门接举报,以县人民医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立案调查。调查中医院认为,自己赞助“122”交通事故报警台实质上是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使交通事故伤员得到更为及时、便捷的救治,减轻事故损失;伤员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救治医院;此外,县人民医院是集医疗、讲学、科研等为一体的单位,由县财政拨款,不存在营利性质,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制约。给付乡村医生转诊费,是县政府下达的文件准许的,并公开做账,不属商业贿赂。 (1)请你用你所学过的法律知识,分析H县人民医院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之间协议的性质、效力,并充分说明自己的理由。 答:H县人民医院和交警大队之间的协议属于不正当竞争协议。首先,作为协议主体之一的县人民医院是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即经营者;协议条款明显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为代价,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与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有上述诸多条件可确定,此协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属违法协议,因而该协议无效。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医院和交警大队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构成违法,属于何种违法行为?为什么? 答:县人民医院和交警大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其中县人民医院一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向交警大队支付财物来获得其他竞争者无法获得的交易机会和有利交易条件,属于商业贿赂。而交警大队一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利,收取县人民医院财物后,限制其他县人民医院的竞争者公平地开展正当经营活动,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3)如何认定医院给付乡村医生转诊费的行为? 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相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可以判定医院给付乡村医生转诊费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与是否入账无关。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对甲乙双方上述行为进行监督和

(完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 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不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 第四,经济活动的界限不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是以法律作为界限的。只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企业、个人、政府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法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以计划作为经济活动的界限,任何违反计划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实行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从而实现对社会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而价值规律的实现是离不开竞争机制的。价值规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竞争法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复习方法-育明考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竞争法考博指导与分析 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考博资讯 从2014年开始,除专职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不在招收以在职方式攻读的博士研究生,仅招收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所有被录取的考生均须将档案迁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 (一)考试科目及各方向导师: 1.030107经济法学 研究方向01:竞争法。导师是黄勇。 考试的科目: (1)1103英语(100%)。 (2)2203法学基础(法学各科基础理论)(100%)。 (3)3357经济法学综合(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行政法基础理论知识、民商法基础理论知识、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100%)。 (二)复试须知 1.复试方案: (1)坚持标准统一、程序公开、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2)实行差额复试,按130%-150%的比例进行差额复试;总成绩=初试分数(满分300分)+专家组面试(满分100分)+导师对考生评价(满分100分)含专业素质40分,综合评价60分;专家组面试和导师对考生评价及格分均为60分。 (3)按总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2.复试内容: (1)所报研究方向的理论和实务; (2)英语问答,内容包括外语听力水平和口语水平测试; (3)前期科研成果,专业课和学术潜力。 3.考核方法: (1)考生介绍个人学习和工作情况,攻读博士期间的学术研究构想,时

间不超过5 分钟; (2)考官根据考生的陈述提问,考生即问即答,时间不超过所5 分钟; (3)英语问答。提问内容以学习和研究经历、某些相关的理论问题为主,时间不超过5分钟; (4)检查前期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立项书,省部级纵向科研课题立项书)。 (三)专业课指定参考书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各个专业在复习的过程中除了对指定参考书目(法学院各专业不指定参考书目)进行全面深刻的研究以外,大家在平时的复习和备考过程中还应密切关注出题老师最新的学术研究动态,并且要对往年的专业课真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另外还要搜集出题老师上课使用的课件、讲义、笔记等资料进行复习备考。 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博英语题型 基础英语和专业英语各占50分(以下是基础英语部分题型)。 Part1:完形填空10分。 Part2:阅读理解10分,2篇短文共5道小题。 Part3:翻译15分。(英译汉10分,2段内容,300字左右;汉译英5分,300字左右)。 Part4:作文15分。200字左右。 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博英语参考书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育明考博教研部主编的河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考博英语真题解析》和《考博词汇》是考博人必备的最权威的复习资料,俗称“考博绿皮书”。全国各大书店以及当当网卓越网均有销售,各位考生也可以直接联系育明考博购买。需要各大院校历年考博英语/专业课真题及其解析或想加入育明考博辅导班的考生请加扣扣七七二六七八五三七或二八九零零六四三五一进行咨询,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咨询电话四零零六六八六九七八享受考博辅导体验。

反不正当竞争法测试试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

————————————————————————————————作者:————————————————————————————————日期: 2

反不正当竞争法考核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75分)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职权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有() A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B、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 C拘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责任人 D、转移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 A、受贿 B、诱骗 C、欺诈 D、行贿 3.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称为() A、商业利益 B、商业隐私 C、商业秘密 D、个人隐私 4.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职权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有()等 A、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B、要求被检查的经营者提供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资料 C、拘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责任人 D、转移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5.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经营者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A、将侵权者的侵权所得收缴 B、直接截留侵权者的经营收益 C、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部门检查时应出具的证明材料是() A.体检材料B.身份证C.被侵权者授权书D.侵权发生时的证明材料 7.保险代理人员如果擅自改变条款和费率,属于() A.非法竞争行为B.恶意竞争行为C.不正当竞争行为D.优势 8.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是( ) A.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价或者压低标价 B.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 C.因清偿债务,转产降价销售商品 D.季节性降价 9.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下列属于不正当手段的是() A以次充好; B 伪造产地; C 生产淘汰产品; D 伪造检疫结果 10、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检查人员在检查不正当竞争企业时,应该出具的证明材料是() A检查证件 B、身份证 C、被侵害的企业提供的侵权说明书 D、该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实际证明书 1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投标单位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不正当手段中标,依法应()。 A以高价中标 B、招标无效 C、中标无效 D、以低价中标 12、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允许采取的方式是() A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 B、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 C、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D、擅自在出售的商品上打上名优标志 1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是指() A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B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C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D、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4.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之一是: ( ) A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B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C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D、季节性降价; 15.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职权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有: ( ) A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B必要时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