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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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
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 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 1、绝对权 ❖ 2、相对权
❖ 3、区分意义 ❖ (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 (2)前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
❖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 失;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 1、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 ❖ (1)支配权 ❖ 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权利客体进行管领和控制或
❖ (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 这是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 1、专属权 ❖ 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例如,人身权是典型的专属权。
专属权又分为享有上的专属权与行使上的专属权。
❖ 2、非专属权 ❖ 非专属权是指非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
权利。 ❖ 2、从权利 ❖ 从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基础或者没有
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在就没有意义的权利。
❖ (六)原权利和救济权 ❖ 这是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对权利所作的分类。有的人将原权利称为
第一性权利,而救济权利称为第二性权利。 ❖ 1、原权利 ❖ 原权利即为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 2、救济权 ❖ 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例如,人身权受到
承的权利。民法上的大多数财产权属于非专属权。 ❖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区分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义: ❖ ①区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可以明确什么权利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专属权因与
主体不能分离,所以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权利人也不能任意处分。 ❖ ②在强制执行中,专属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 这是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 1、主权利 ❖ 主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的
❖ 3、公力救济的类型 ❖ (1)行政救济 ❖ (2)司法救济 ❖ 4、司法救济的程序 ❖ 司法救济主要有两个基本阶段: ❖ 一是审判程序;二是执行程序。 ❖ 具体经过以下阶段: ❖ (1)起诉——民法一般秉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无人提出救济请求时,
法院不得主动介入; ❖ (2)判决; ❖ (3)不服判决的处理——上诉; ❖ (4)向债权人与债务人分别送达判决书和执行文书; ❖ (5)强制执行。
❖ (二)自力救济 ❖ 1、自力救济的概念 ❖ 自力救济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权利,包括暴力在内。 ❖ 2、自力救济的必要性 ❖ 自力救济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保护权利人急迫的需要。尽管让权利人依靠自
己的力量实现自己的权利会导致许多弊端,但有时因情况紧急,如果不及时 自救,则会使权利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所以,法律容忍私人在特定条件下采 用暴力行为。 ❖ 3、自力救济的特点 ❖ (1)情况紧急,公力救济不能达到目的; ❖ (2)要有合理界限。 ❖ 4、自力救济的手段 ❖ 自力救济的主要手段有以下三种: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 行为。
侵害时,请求侵害人进行赔偿的权利即为救济权。
❖ (七)既得权、期待权——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 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ຫໍສະໝຸດ Baidu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
利都是既得权。 ❖ 2.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 期待权有: ❖ ①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 ❖ ②保险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期待利益; ❖ ③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
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
❖ (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 这是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 1、财产权 ❖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其特点是: ❖ (1)权利直接体现经济利益。 ❖ (2)权利可以转移。 ❖ 2、人身权 ❖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其特点是: ❖ (1)权利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 (2)权利不可转移。 ❖ 3、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 ❖ 4、继承权 ❖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者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 ❖ (2)请求权 ❖ 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至于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
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 (3)形成权 ❖ 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义务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例如,
抵销权、追认权等为形成权。 ❖ (4)抗辩权 ❖ 抗辩权是阻止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
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 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行为。行使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是通
过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行使。
❖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 (一)公力救济 ❖ 1、公力救济的概念 ❖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请求国家以法定程序帮助其实现权利的手段。 ❖ 2、公力救济的必要性 ❖ 公力救济之所以必要,主要有两个原因: ❖ (1)避免强者欺负弱者,使弱者的权利能够实现。 ❖ (2)避免暴力冲突。 ❖ 当事人的自力救济极易引起暴力冲突,有公力救济则能够避免。
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后者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具有相对性。
❖ (3)前者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 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 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 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
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 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 1、绝对权 ❖ 2、相对权
❖ 3、区分意义 ❖ (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 (2)前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
❖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 失;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 1、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 ❖ (1)支配权 ❖ 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权利客体进行管领和控制或
❖ (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 这是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 1、专属权 ❖ 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例如,人身权是典型的专属权。
专属权又分为享有上的专属权与行使上的专属权。
❖ 2、非专属权 ❖ 非专属权是指非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
权利。 ❖ 2、从权利 ❖ 从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基础或者没有
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在就没有意义的权利。
❖ (六)原权利和救济权 ❖ 这是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对权利所作的分类。有的人将原权利称为
第一性权利,而救济权利称为第二性权利。 ❖ 1、原权利 ❖ 原权利即为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 2、救济权 ❖ 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例如,人身权受到
承的权利。民法上的大多数财产权属于非专属权。 ❖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区分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义: ❖ ①区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可以明确什么权利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专属权因与
主体不能分离,所以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权利人也不能任意处分。 ❖ ②在强制执行中,专属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 这是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 1、主权利 ❖ 主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的
❖ 3、公力救济的类型 ❖ (1)行政救济 ❖ (2)司法救济 ❖ 4、司法救济的程序 ❖ 司法救济主要有两个基本阶段: ❖ 一是审判程序;二是执行程序。 ❖ 具体经过以下阶段: ❖ (1)起诉——民法一般秉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无人提出救济请求时,
法院不得主动介入; ❖ (2)判决; ❖ (3)不服判决的处理——上诉; ❖ (4)向债权人与债务人分别送达判决书和执行文书; ❖ (5)强制执行。
❖ (二)自力救济 ❖ 1、自力救济的概念 ❖ 自力救济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权利,包括暴力在内。 ❖ 2、自力救济的必要性 ❖ 自力救济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保护权利人急迫的需要。尽管让权利人依靠自
己的力量实现自己的权利会导致许多弊端,但有时因情况紧急,如果不及时 自救,则会使权利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所以,法律容忍私人在特定条件下采 用暴力行为。 ❖ 3、自力救济的特点 ❖ (1)情况紧急,公力救济不能达到目的; ❖ (2)要有合理界限。 ❖ 4、自力救济的手段 ❖ 自力救济的主要手段有以下三种: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 行为。
侵害时,请求侵害人进行赔偿的权利即为救济权。
❖ (七)既得权、期待权——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 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ຫໍສະໝຸດ Baidu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
利都是既得权。 ❖ 2.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 期待权有: ❖ ①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 ❖ ②保险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期待利益; ❖ ③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
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
❖ (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 这是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 1、财产权 ❖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其特点是: ❖ (1)权利直接体现经济利益。 ❖ (2)权利可以转移。 ❖ 2、人身权 ❖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其特点是: ❖ (1)权利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 (2)权利不可转移。 ❖ 3、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 ❖ 4、继承权 ❖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者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 ❖ (2)请求权 ❖ 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至于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
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 (3)形成权 ❖ 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义务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例如,
抵销权、追认权等为形成权。 ❖ (4)抗辩权 ❖ 抗辩权是阻止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
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 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行为。行使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是通
过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行使。
❖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 (一)公力救济 ❖ 1、公力救济的概念 ❖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请求国家以法定程序帮助其实现权利的手段。 ❖ 2、公力救济的必要性 ❖ 公力救济之所以必要,主要有两个原因: ❖ (1)避免强者欺负弱者,使弱者的权利能够实现。 ❖ (2)避免暴力冲突。 ❖ 当事人的自力救济极易引起暴力冲突,有公力救济则能够避免。
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后者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具有相对性。
❖ (3)前者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 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 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 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