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0〕49号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精)

保监发〔2010〕49号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精)
保监发〔2010〕49号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精)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10〕 49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了加强机构监管,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

〔 2009〕 1号,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销服务部监管

(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监管,适用《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向当地保监局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

(二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本通知施行以后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本通知施行以前已经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保险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 2011年 10月 1日前按照上述条件更换负责人。

(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管理适用报告制。保险机构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由任命机构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 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

1、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

2、任命决定;

3、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签名盖章页复印件;

4、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学历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

的复印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的, 需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除任命决定以外的上述材料,并在正式任命决定作出之后 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任职情况。

(四保险机构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任职条件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违反任职条件任命的,该任命无效,保监局应当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改正。

(五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外,保监局可以视情形建议保险机构更换该负责人。

(六《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可以继续沿用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期限届满应予延续或者依法变更的, 向当地保监局申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省级分公司审批

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立 (包括筹建和开业程序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立时总经理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核准。

本通知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规定》第四条指定的省级分公司。

三、分支机构改建

(一《规定》施行以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拟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2、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3、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4、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5、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6、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7、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8、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9、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和提交申

请前连续 2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

10、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 申请人以及当地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最近 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 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改建应当提出改建申请, 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1、改建申请书;

2、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3、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任职申报材料;

5、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7、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8、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9、申请前连续 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10、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 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11、改建报告, 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 改建情况, 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

12、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 提交申请人以及省级分公司最近 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1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 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的, 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申请改建为营销服务部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20个工作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批准改建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 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改建。 (四《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为了符合《规定》的整改要求,在 2011年 10月 1日以前申请改建为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其改建条件、程序适用《关于贯彻实施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 2010〕 26号的有关规定。

四、重大行政处罚

《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保险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的保险行政处罚;

(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受到保险业市场禁入的保险行政处罚;

(三保险机构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作出的单次罚款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日

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协议(完整版)

(声明:所提供的标准合同或协议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不建议直接使用,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再使用,就该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

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汇编

人事管理制度目录 1、新进人员(招聘)暂行规定 2、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管理及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规定 5、业务人员聘用办法 6、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7、实行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8、工资管理办法 9、绩效考核办法 10、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11、员工休假制度 12、员工请假制度 13、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 14、作息时间与值班规定 15、办公职场管理暂行规定 16、员工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17、奖励与惩罚办法 新进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保险经纪行业需要,保证公司新进人员的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员工队伍,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从业资格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进人原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发展、业务开拓需要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数量,从严掌握进人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章进人对象 第三条公司新进人员是指: 1、人才市场引进的应届大专(高等)院校毕业生; 2、从事保险或保险经纪行业的专业人才; 3、非保险专业特需人才。 第四章进人条件 第四条思想表现方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较高,工作勤奋,服从分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爱保险经纪行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第五条身体素质方面: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和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学历及其他要求: 一、本年应届毕业生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与公司业务相关专业; 2、精通一门外语,略懂第二外语; 3、学校内表现及成绩优秀者。 二、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2、从事保险业务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 3、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及市场开拓能力; 三、非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具备以下之一条件: 1、具有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工作五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公司特需专业; 2、具有管理及从事专业技术市场开拓经历八年以上者; 3、有大型外资企业从业经历五年以上或海外培训、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并相关专业者。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书面请示: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的部门,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呈报书面请示,说明需新增加的人数、条件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室同意。 第八条公开招聘:根据总经理室同意招聘的人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并将拟录用人员报总经理室审批。 第九条录用:经总经理室批准的新进人员,人事档案交由公

(完整word版)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双方应当本着恪守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在合作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遵守所有应当适用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双方均经批准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合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第二条双方的合作应当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全面服务为中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 二、合作范围 第三条乙方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为其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甲方按照双方议定的保险方案为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乙方经纪佣金。 第四条乙方推荐甲方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持有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证书。并且,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甲方的有关资格考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 (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 (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2年。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其中,成立3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 (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试题及答案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试题 1.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B)。 A.省分公司 B.分公司 C.中心支公司 D. 支公司 4. 设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C)提出申请(不包括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 A.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 B.只能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 C.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 D.由直接管理该分支机构的上级分支机构 5.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B)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A.3 B.6 C.9 D.12 6.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C)。 A.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可以延长3 个月 B.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可以延长6 个月 C.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D .应当提请中国保监会视情形决定 7.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 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B)日内缴回。 A.10 B.15 C.30 D.60 8. 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D)。 A.主要负责人和组织形式 B.名称和主要负责人 C.名称和经营范围 D.名称和地址 9. 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C)。 A.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进行比较 B.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C.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D.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10.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C),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A.风险提示 B.询问 C.监管谈话 D.警示教育 11.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C) A.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B.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C.保险机构可以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D.保险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12.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D)。 A.组织机构代码证 B.工商营业执照 C.保险许可证D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13. 以下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说法错误的是(D)。 A.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B.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C.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保险中介自查整改报告

中介业务自查自纠报告 自收到区《关于落实监管要求开展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得通知》后,我公司经理室高度重视,并主抓落实,在市分公司得具体指导下,结合工作实际,严格对照《通知》,对2011年度中介业务全面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把关,严格要求,不留“死角”,切实做好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度建设方面 1.我公司按照《销售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合法、科 学、有效得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2.我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手续费管理办法(暂行)》,对明确不允许支付手续费得政策 性农险业务做到令行禁止。 (二)销售管理系统管控方面 1.合作中介机构均具备监管部门批准得有效资质;营销员全部持有有效得代理资格 证、展业证。 2.合作代理机构、营销员均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3.合作中介机构、营销员资质、合同信息就是否如实录入销售管理系统,严格按照操 作规范申请与使用渠道代码与销售人员代码。 (三)中介业务合规方面 经查,在中介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存在以下情况: 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4.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 5.虚增保险营销员套取资金。 6.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用方式套取资金。 7.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 8.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与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9.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 10.兼业代理机构自身业务列支佣金。 11.自保业务支付佣金。 12.利用中介业务与中介渠道违法违规得其她相关问题。 虽然这次自查自纠没发现什么违规问题,但我公司将 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关于落实监管要求开展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得通知》及中介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增强全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进一步健全防范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得快速反应机制与长效机制,推动公司中介业务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篇二:xxx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得报告 xxxx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得报告 xxxx公司: 根据xxx公司为加强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及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促进中介业务依法合规经营等有关要求,xxx公司总经理室高度重视,及时认真组织学习了xxxxx 《关于加强x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得通知》(xxxxxxxxxx号)及《关于201x年xxxx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得通报》(xxxxxxxxx号),xxxxxxx公司《转发xxxxxxxxx关于加强xxxxxxxx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得通知》(xxxxxxxxxxxx号)与《转发xxxxxxxxx关于xxxxxxxxx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得通知》(xxxxxxxxxxx号)等有关文件,积极开展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并针对xxx公司中介业务现状,制订落实相关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相关工作小组 xxxx公司已成立以分管副总xxxx为组长得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布置相关工作,第一时间就中介业务管理及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 二、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公司本着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业务流程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 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二、委托授权 1、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向客户如实告知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解释保险经纪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2、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客户有义务根据保险经纪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实的提供相关资料。 三、拟定投保方案 1、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适当的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

1、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 2、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五、办理投保手续 1、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本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2、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 3、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4、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 5、客户缴纳保费后,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 1、在保险单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客户提交客户服务手册。 2、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最新状况,一旦发现与保险相关的变动时,应马上提醒客户,协商解决的办法。如确定有对保单做出修订的必要,应根据客户的书面通知,以书面方式通知承保公司出具批单,对保单内容做出修正或增减。 3、与客户保持沟通,及时解答客户的咨询或疑难问题。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公司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含在筹):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特制定《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6年月日

附件 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能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撤销 第四章分支机构资源配臵标准 第五章分支机构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属机构。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分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二级机构。分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本方法所指中心支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地、州、市成立的三级机构。中心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指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均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区、县、乡镇(社区、街道)成立的四级机构。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支公司;营业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开设未经批准的下辖机构或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同业公司,不得对公司作随意虚假的不实宣传。由于上述原因影响筹建工作

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

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2009-01-07 17:01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第一条协助公司领导贯彻国家金融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第二条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公司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代表公司领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公司各项工作计划和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协助公司领导做好与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五条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 第六条负责审核公司发文文稿,对各种收文提出拟办意见; 第七条负责公司各种行政会议的组织、会务工作; 第八条负责管理公司文书档案; 第九条负责制定公司政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负责公司的新闻发布和形象宣传工作,组织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负责编写公司信息及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办公设备(电脑设备除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负责公司的各项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公司的车辆管理及其它后勤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公司重要客人的接待工作及来信来访; 第十六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负责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负责拟制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第十九条协助业务部对员工招聘、考核、续聘、解聘工作; 第二十条负责员工的劳动考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负责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编制教育培训计划,并与业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和员工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负责员工的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负责对违反劳动人事纪律员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部职责 第二十五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保费收入、财务收支等计划,并提出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负责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负责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负责编制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负责建立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按时完成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条负责公司代理保费收入、业务收入、手续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负责公司的财务分析和经营分析,及时向领导报告经营情况; 第三十二条负责对公司机关行政费用的开支及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业务部职责 第三十五条负责贯彻执行保监会有关业务政策,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编制公司中长期业务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 第三十七条负责保险市场的调研分析,制定公司业务发展的规划; 第三十八条负责审核重大的代理合同及协议; 第三十九条负责组织代理人的培训与资格考试工作; 第四十条负责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分析评定; 第四十一条接待保户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协助营业部制定业务管理细则;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 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等形式。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

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4)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苏保监发[2013]20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基本规范(试 行)》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3〕205号) 苏州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和改进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大病保险服务水平,推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提升经营大病保险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3年12月30日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活动,保护大病保险参保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在服务能力建设、理赔结报、客户服务、医疗行为监管、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服务能力建设 第三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居住和就医分布情况,在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地区建立服务网点并组建大病保险专业服务队伍,为参保群众提供大病保险服务。 服务网点可设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内,利用现有机构、网络及人员提供服务;也可设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内,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实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

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激励分支机构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本办法对分支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编制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的分支机构包括: (一)分公司,含省级分公司、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二)中心支公司,含直属营销服务部等同层级机构; (三)支公司,含营销服务部等同层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分类的原则与标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的原则: (一)市场导向,公平竞争; (二)统一标准,动态调整; (三)差异管理,促进发展。 第五条公司将分支机构划分为S类、AAA类、AA类、A类、B类、C类共六类。分类标准以上一年度完成的电网业务保费收入和市场业务保费收入为基础,适当考虑年度保费计划,进行分类保费标准折算后,根据分类保费标准确定

分公司类别。 第六条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计算公式: 分类保费标准=上年度标准保费*0.7+本年度标准保费计划*0.3 其中:年度标准保费=(年度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电网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电网集中业务保费收入*0.4 第七条分公司分类的标准: S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8亿元; AA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8亿元,大于或等于6亿元; A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6亿元,大于或等于4亿元; 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4亿元,大于或等于2亿元; B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2亿元,大于或等于1亿元; C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1亿元。 第八条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计算公式:分类保费标准=上年度标准保费*0.7+本年度标准保费计划*0.3 其中:年度标准保费=年度电网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市场业务保费收入 第九条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分类标准: S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1亿元;

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打击虚构中介业务、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确保保险业务、财务信息完整真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渠道管理及相应佣金(包括手续费,下同)支付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报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批准。 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电子化信息系统,应当包括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中介机构的名称等实时记录,作为佣金支付的依据。 五、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且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费入账。 六、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不得提取佣金,不得向无保险中介资格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未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

保险经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安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公司本着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业务流程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 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二、委托授权 1、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向客户如实告知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解释保险经纪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2、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客户有义务根据保险经纪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实的提供相关资料。 三、拟定投保方案 1、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适当的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 1、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 2、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五、办理投保手续 1、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本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2、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 3、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4、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 5、客户缴纳保费后,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 1、在保险单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客户提交客户服务手册。 2、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最新状况,一旦发现与保险相关的变动时,应马上提醒客户,协商解决的办法。如确定有对保单做出修订的必要,应根据客户的书面通知,以书面方式通知承保公司出具批单,对保单内容做出修正或增减。

财产保险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财产保险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附件4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可行性论证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于云南省昆明市,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开业两年内,公司在云南省某市内开展业务。为进一步突出公司总部的管理职能,实现精心耕耘云南的发展思路,力争短期内在总部所在地形成区域与行业竞争能力,申请设立云南分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公司对该地区的保险市场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在分析市场形势和内在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分公司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 一、某市情简介 某市,古称永昌,位于云南省西南部,历史文化发展悠久,是我国走入南亚、东南亚大通道的咽喉要地,也是我国振兴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发展战略的“桥头堡”前沿地;市府所在隆阳区距省会昆明486公里,国境线长167.78公里,内与大理、临沧、怒江、德宏四州市毗邻,国土面积19.637平方公里,其中,坝区占8.21%,山区占91.79%;气候属低纬热带季风气候,年温差小,日温差大,年均气温14-17℃;降水充沛,干湿明显,分布不均,年降雨量700-2100毫米。最低海拔535米,最高海拔3780.9米,平均海拔1800米左右。 某辖隆阳区、腾冲县、昌宁县、龙陵县和施甸县一区四县,2街道24镇46乡;隆阳区面积5.011平方公里,腾冲县面积5.845平方公里,

昌宁县面积3.888平方公里,龙陵县面积2.884平方公里,施甸县面积2.009平方公里, 全市总人口252.7万,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57.2万,占22.82%;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93.4万,占77.18%;其中:隆阳区90.4万、腾冲县66.7万、昌宁县34.1万、龙陵县28.2万和施甸县33.3万;有少数民族36个,少数民族人口24万;某籍在国外的华人、华侨有28.9万人,是云南省第一大侨乡,也是云南华侨最多的一个行政区。 二、某市经济发展情况 (一)2011年该市经济发展情况 2011年,全市全年实现生产总值319.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3.1%。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99.1亿元,增长7.5%;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102.6亿元,增长21.3%;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17.9亿元,增长11.0%。 全市完成工业总产值226.3亿元,比上年增长26.2%。 全市完成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66.3亿元,比上年增长26.2%。 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1.5亿元,比上年增长20.3%。 全市实现财政总收入47.4亿元,比上年增长34.5%。 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104.2%,价格总水平上涨4.2%;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103.6%,上涨3.6%;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105.5%;上涨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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