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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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火灾的分类

第二部分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受限空间作业安全

第四部分施工安全规定

第一部分火灾的分类

一、火灾的分类

1、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物质的火灾。如木材、毛、纸张等。

2、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溶化固体的火灾。如原油、汽油等。

3、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火灾。如天然气、液化气、乙炔等。

4、电气火灾:指电子计算机、精密仪器、电力、通讯设备等火灾。

二、灭火的方法

1、冷却法:将灭火剂直接喷在燃烧物上,使燃烧物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

2、隔离法:将火源处或其周围的物质隔离。

3、窒息法: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不燃烧物质冲淡空气。

4、中断化学发应法:使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游离基消失,形成相对稳定的游离基或活性低的游离基。

三、灭火剂

1、水

(1)作用:主要是起冷却作用;对氧有稀释作用,能产生大量的水蒸气,隔绝可燃物与氧气;对水溶性可燃物、易燃液体有稀释作用;水力冲击作用。

(2)适用范围:用于扑救固体火灾和闪点在120℃以上常温下半固体的重油火灾。

2、泡沫

(1)作用:灭火器的水溶液通过化学、物理作用,充填大量气体后形成的无数气泡,覆盖在易燃液体的表面,一方面夺取了液体的热量,使液体温度降低,另一方面泡沫有一定的粘性,不易使可燃液体与空气接触,达到灭火的目的。

(2)适用范围:用于扑救A类和B类主要是石油类产品的火灾。

3、干粉:

(1)作用:是一种干燥、易流动的微细固体粉末,灭火时,干粉颗粒能使可燃物的大量活性基团变成不活性的物质,可以吸收火焰中的活性基团,使其数量急剧减少,并中断燃烧的连锁反应,从而使火焰熄灭。

(2)适用范围:用于扑救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带电设备的火灾。

4、二氧化碳

(1)作用:主要是增加空气中不燃烧也不助燃的成分,相对减少空气中的含氧量。

(2)范用范围:适用于扑救各种易燃液体和贵重仪器设备可以扑救600V以下各种带电设备的火灾。

四、消防器材使用注意事项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1)使用手提式灭火器时,应手提灭火器的提把,迅速赶到着火处,在距离起火点5米左右处,放下灭火器,在室外使用时应站在上风方向。

(2)使用前,先把灭火器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拔下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用力压下压把,干粉就会从喷嘴喷射出来。

(3)用干粉灭火器扑救流散液体火灾时,应从火焰侧面,对准火焰根部喷射,并由近而远,

左右扫射,快速推进,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扑救容器内的可燃液体火灾时,应注意不要将喷嘴直接对准液面喷射,以防干粉气流的冲击力使油液飞溅,引起火势扩大,造成灭火困难。

2、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1)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一般由两个人操作,使用时,将灭火器迅速拉到火场,在离起火点大约10米处停下。

(2)一人将灭火器放稳,然后拔出开启机构上的保险销,迅速打开二氧化碳钢瓶;另一人取下喷枪,迅速展开喷射软管,然后一手握住喷枪枪管,另一只手勾动扳机,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喷粉灭火。

3、手提式碳灭火器

(1)应设法使二氧化碳尽量多地喷射到燃烧区域内,使之达到灭火浓度而使火焰熄灭。(2)灭火器在喷射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直立状态,切不可平放或颠倒使用。

(3)不要用手直接握喷筒或金属管,以防冻伤手。

(4)室外使用时,应在上风方向喷射,因为二氧化碳气体易被风吹散。

(5)在狭小的室内使用时,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撤离,以防被二氧化碳窒息饿日发生意外。(6)扑救室内火灾后,应先打开门窗通风,然后人再进入,以防窒息。

4、室外地上消防栓

在使用地上消防栓时,用消防栓扳手套在启闭杆上端的轴心头上,按逆时针方向转动消防栓扳手时,阀门即可开启,水由出水口流出。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扳手时,阀门便关闭,水不再从出水口流出。

5、水枪、水龙带

(1)操作水枪时,应双手紧握水枪,对准着火点射水,如改变射水方向时,应缓慢操作,关闭或开启水枪阀门时,要缓开缓关,以免出现水击现象,造成水龙带破裂及影响消防队员安全。水枪使用后要擦拭干净,保存在阴凉干燥处。

(2)使用水龙带时,不得骤然曲折,以防水龙带局部折伤。注意不要沾上油类、酸、碱及对水龙带有害物品。不要在地上随意拖拉水龙带,要避开尖锐物件对水龙带的损坏。水龙带用后要及时清洗、晾干,存放在专用的消防箱内,并且避免阳光直射水龙带上。水龙带应卷状竖放在箱架上,每年翻动两次并交换折边一次。

第二部分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用火管理,规范用火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

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照明: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家用电器。

3.用火的分类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

有易燃可然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地、油沟、管道(包括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区域);

化学危险品仓库;

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送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全厂系统管网区;

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用火审批权限;

一级用火:申请用火单位领导、安保科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安保科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逐项落实,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申请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安保科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二、三级用火:申请用火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由安保科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填写火票,方可动火。

固定用火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保科审查批准。

带油、带压、带其他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保科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5.动火人权限。

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要求,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6.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流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员和单位领导的知道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车间领导。

7.安全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回收火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8. 用火界限划分:

新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办理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有产权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动火时,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火票,经所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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