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备注:

备案编号:

1. 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

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

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 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签字注

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 本表一式五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另四份给转报单位等。

4. 本表为2014年1月版。

上海市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2010 年01月01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doc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下文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欢迎阅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 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

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国资行业解决方案

浪潮国资监管行业解决方案 1国资行业监管需求分析 1.1国资行业背景 十八大三中全会国资改革的思路,带来国资委职能发生变化,主要侧重于国有资本管理;在监管业务方面,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公司、实现央企股权拆分、混合所有制等措施带来原来行政职能弱化,未来业务管理将侧重于“三会”等业务管理,如国有股权管理、董事会管理、监事会、三重一大等业务。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和监管部门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传统的手工方式已不能满足业务监管的需要,因此,需要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网联网、移动应用等新技术,提升国资监管能力,节省信息化投入。 1.2行业特征分析 1、国有资产高度分散 据不完全数据统计,目前全国国有资产的总规模大约在280万亿元以上。而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非金融类),资产规模40万亿元,也就是国务院国资委只管理了全国国有资产的15%左右,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在整体上处于分散状态。 从资产属性来说,国有资产之间并无本质区别,但按照建

国后遗留下来的管理路径,目前依然还是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或产业属性分类,把国有资产划分到不同的归口部门进行管理。这些资产中,除了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113家中央企业外,地方国企则由省、市两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 此外,在其他部委,如财政、银监、保监、新闻出版等部门也管理着大量国有资产。这些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全国一盘棋的“大国资委”格局远未成形就导致监管职能存在交叉现象。 2、国资监管三级结构 在国资委成立之初,就定位为政府的特设机构,分属于当地政府。从国务院改革设计思路来看,基本架构是三级,即国务院国资委、省市国资委、地市级国资委。在各个层级上,国资委负责对主要或者大型集团企业的监管,涉及到其他的国有资产仍然散布在其他相关部门。 在现阶段,各地国资委除直接监管企业两层架构外,同时还成立了国有控股公司,在国有控股公司层面还管理着部分国资企业。按照国资改革原来设想,监管架构是国资委-国投公司-国有企业,但在多年运行中,实际是混合模式。在十八大三中全会上,提出国资分类改革与混合所有制等办法,同时,监管架构设计就是三层,但在实际运行中,混合监管模式仍然会存在一定时间。 3、国有企业数量将大幅减少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根据国家及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

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

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 为规范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的监管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三、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主要采用审批、备案、检查等方式,对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重大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 1、产权转让(拆迁安置房处置除外); 2、对外投资、融资(辖区内基建性融资除外)、资金拆借,向境外投资,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业务; 3、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4、对外担保; 5、发展战略、规划; 6、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 2 页共 7 页

7、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8、影响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及可能影响发展战略的或有事项; 9、经营班子成员持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股份(票)的情况; 10、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11、其它重大事项。 五、产权转让是指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依法有偿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六、国有产权转让应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评估后的价值为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 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经省国资委批准。 八、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等方式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产权收购、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也包括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的股票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短期投资行为。 九、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除套期保值的期货业务外,严禁期货投资;严格控制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购买债券和基金。国有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 第 3 页共 7 页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及要求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招标项目职能单位的确定: 招标项目由资产评估委托方提出招标申请。 招标项目由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或委托监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等市属一级单位担担招标人组织招标。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的确定 须以招投标方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招标项目: (1)账面总资产1亿元以上的国资占有单位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 (2)占有单位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的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 须将招标材料向市国资委评估处报备的重要招标项目: (1)市属一级单位和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畴的市属企业集团的企业产权发生变动的项目; (2)市属一级单位和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畴的市属企业集团主体资产重组行为的项目。 三、项目招投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属一级单位公开项目信息。 (2)评估委托方向市属一级单位提出招标申请;市属一级单位将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材料报市国资委。 (3)市国资委审批重要招标项目;市属一级单位审批其他项目,同时将招标人告知承诺表反馈评估委托方确权。

(4)招标项目批准后,招标人公布招标公告。 (5)评估机构购取招标书,提交竞标书。 (6)招标人组织收标,建立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 (7)招标人组织核标并将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向市国资委报告。 (8)核标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机构发中标通知书,签定评估业务合同;向未中标机构发项目招标答复函。 (9)招标人公布中标公告。 四、项目招投标一般会涉及如下材料: (1)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材料包括:招标申请表、招标书、招标公告、招标人告知承诺表。 (2)信息公开的材料至少包括:项目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告。

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 __ __令第91号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 __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 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 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 __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资委职能

国资委职能 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承担监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承担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制定出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参与制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按照出资人职责,承担督促检查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七)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对市(地)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资委强化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国资委强化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国资委强化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国企改革发展的关键之年。今年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完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长效机制,坚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三年国企改革工作规划,全力推进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攻坚,加快优势骨干企业项目投资建设,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不断加

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切实维护企业安全稳定,确保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一、深化改革攻坚,全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年国企改革工作规划,继续坚持依法规范、统筹安排,分类实施、平稳推进,妥善安置职工的基本原则,按照“三个确保”、“三个着力”的要求,进一步整合全委工作力量,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市属困难国有企业改革攻坚。对基本具备职工安置条件的企业,着重采取“人资分离、先人后企”的方式,先行安置企业职工,适时启动依法破产程序、处置资产,实施关闭注销;对符

合产业发展政策且具有一定重组价值的企业,着重实施依法破产重组,延续产业发展,实现职工再就业;对职工已妥善安置,债务难以化解,退休人员亟待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着重实施依法破产、相机处置资产,实施关闭注销。今年着力启动实施公路运输总公司、市双峰电子总公司2户企业依法破产和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延续产业发展;着力启动实施市工艺美术工业总公司、空压机总厂、市磁性材料厂和市树脂厂4户企业依法破产和职工安置工作,适时推进企业关闭注销;按照“人资分离、先人后企”的方式,加快推进百货有限公司、市机械工业供销公司、市化工工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理(资产处理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能够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2017版)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2017版) 序 号 监管事项子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主办处室适用对象 1 重大投资 监管事项《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及《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后备案、定期报告及后评估规划发展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 业 2 战略规划 管理事项《上海市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 法》 定期报告、中期评估及后评 估 规划发展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 业 3 国资收益 支持项目 监管事项 《市国资委企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 升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及相关工作指引 定期报告、中期检查、验收 及调整变更的确认 规划发展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 业 4 资产转让 管理事项国家出资企 业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管理 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 产权管理处 市国资委出资监 管企业、委托监管

况监督检查,产权转让交易 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 业产权转让情况检查和抽查 企业 国有产权内部无偿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 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 行办法》(沪国资委产〔2006〕362 号) 抄报 市国资委出资监 管企业、委托监管 企业和其他部门 监管企业、行政事 业单位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 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 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 况监督检查、资产转让交易 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 市国资委出资监 管企业、委托监管 企业

业产权转让情况检查和抽查 国有企业增 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 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管理制度 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 督检查、企业增资情况定期 报告、国家出资企业增资情 况检查和抽查 市国资委出资监 管企业、委托监管 企业(政府以增加 资本金方式对国 家出资企业的投 入除外) 5 国有单位 通过证券 交易系统 变动上市 国有股东通 过证券交易 系统转让上 市公司股份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第19号) 后备案产权管理处 上海市地方国有 企业、机关事业单 位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第14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布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筒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号】216301200503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5.08.25 【实施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国有资产评估 【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题注】(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评估仅指境内国有资产评估,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公司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三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公司改制;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重大财产转让、资产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i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他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公司租赁(第三条第七项所述情形除外):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政府或国资委批准,对公司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或其子公司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五条公司发生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国资委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第六条受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同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公司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八条对某些单项资产确需其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应将该单项资产评估结果纳入评估报告中(单项资产评估结果由其专业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得出总的资产评估结论。 第九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章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清算价格法;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国资委监管的副部级央企名单

国资委监管的副部级央企名单 行业序号所处行业 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1 核电(2)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2 航空航天(3)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3 船舶(2) 6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军工(2) 8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9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4 电子信息(1) 10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5 石油石化(3)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6 电网电力(8) 14 国家电网公司 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8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1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7 煤炭(1) 22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通信(4) 23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6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9 汽车(2) 2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8 东风汽车公司 10 装备制造(4) 29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0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1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32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11 钢铁有色(4) 33 鞍钢集团公司 34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35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6 中国铝业公司 12 航运(2) 37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38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13 民航(3) 39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40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41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14 商贸(4) 42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43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44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45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5 建筑(1) 46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6 粮食(1) 47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17 投资(1) 48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18 香港中资(3) 49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50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51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 19 核电技术(1) 52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20 大飞机(1) 53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企业资产评估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是指企业就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申请、委托评估、审核评估,并将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等,下同)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机构进行备案或核准等过程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

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办理备案;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含)以上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集团公司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其下属各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情况汇总、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和制度,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指导监管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按规定办理企业评估项目的备案,负责应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项目的上报工作。 第二章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价项目备案表领取填报说明

备注: 1.本核准表应与省国资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及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核准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填报说明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的下载、填写、打印、上报 1、下载:有关单位按此固定格式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 2、填写:填写本表时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需手工打勾的除外),不得用手工填写。有关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填报的评估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3、打印:有关单位按当前已设置好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3纸双面打印,不得分页。 4、上报:辽宁省国资委网站刊登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仅供企业下载填报用,填写好的核准表按规定逐级加盖公章并签字后与申请核准的文件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填写说明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封面 (1)核准编号: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准时统一编号; (2)产权持有单位(盖章):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 (3)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产权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4)填报日期:填写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的具体时间,如“2010年01月01日”。 2、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1)评估对象: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资产,则填写相应资产名称,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所持产权(股权),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如:XXX公司; (2)产权持有单位: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3)企业管理级次:填写产权持有单位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产权持有单位为集团公司时填写“一级”,产权持有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时填写“二级”,依此类推。 (4)行业分类代码: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结合产权持有单位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写。 (5)单位法人代码:填写产权持有单位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中的9位代码。 (6)产权持有单位全年项目编号:由产权持有单位按照年度内评估项目数从01开始顺序自行编制。 (7)产权持有单位性质: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经济性质“手工”打勾,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请选择国有企业。 (8)资产评估委托方:填写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单位全称; (9)上级单位:填写产权持有单位的产权持有者或最大股东单位全称。产权持有单位为一级可不用填写;产权持有单位为二级填写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产权持有单位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填写其产权持有者或最大股东单位全称(10)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填写产权持有单位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单位全称。 (11)经济行为类型:根据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按所列类型“手工”打勾,不得多选。选择”经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或“其他”项的,必须在该项下通过计算机明确输入经济行为类型; (12)评估机构名称:填写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单位全称。委托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的,只填写出具总体报告、负主要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全称; (13)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14)资产评估报告编号:填写所待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 (15)主要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方法填写,最多可填写两种主要方法; (16)注册评估师姓名/编号:填写评估报告中两位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编号; (17)产权持有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产权持有单位具体负责该项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8)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产权持有单位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该项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位通讯地址和邮编。 3、资产评估结果 (1)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和使用有效期填写; (2)资产评估结果: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账面价值: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账面价值应为审计后账面值;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价值为企业的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流动资产至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增减值:增减值为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增减率:增减率为增减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 (3)附注:企业提出核准申请时,如资产价值已与评估基准日产生较大背离,应由评估机构以申请核准日前月月末为时点对相关资产价值进行重新测算,测算结果及根据测算结果调整的净资产价值在本栏中填写。如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也在本栏中填写。 4、申报核准(产权持有单位盖章):由产权持有单位填写申报核准日期,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同意转报核准(上级单位盖章):由产权持有单位的上级单位填写同意转报核准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资产评估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产权持有单位为一级,可不用填写及签章。 6、同意转报核准(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填写同意转报核准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法人或资产评估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地方所属企业评估项目按规定需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由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此盖章并由单位领导签字。 7、核准(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由受理核准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填写核准日期,盖章。 核准编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2018年电大 资产评估第四次作业 正确答案

资产评估第四次作业 单选题。(共20道试题,每题2分) 1、关于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折现率,说法错误的是( ) A.折现率不高于投资的机会成本 B.行业基准收益率不宜直接作为折现率 C.贴现率不宜直接作为折现率 D.折现率和资本化率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属于投资报酬率 2、用于企业价值评估的收益额,一般不使用( ) A.利润总额 B.净利润 C.净现金流量 D.无负债净利润 3、在下列收益率中,可作为企业价值评估折现率中的无风险报酬率应以( ) A.行业销售利润率 B.行业平均成本利润率

C.企业债券利息 D.国库券利率 4、运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其前提条件是( ) A.企业具有生产能力 B.企业各项资产完好 C.企业能够持续经营 D.企业具有商誉 5、从本质上讲,企业价值评估的真正对象是( ) A.企业的生产能力 B.企业的全部资产 C.企业整体资产 D.企业获利能力 6、对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一般采用( ) A.收益现值法 B.重置成本法

C.市场比价法 D.破产清算法 7、整体资产是指由一组单项资产组成的具有( )的资产综合体。 A.可确指状态 B.独立权益 C.获利能力 D.综合成本 8、从市场交易角度,企业的价值是由( )决定的。 A.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B.建造企业的原始投资额 C.企业获利能力 D.企业生产能力 9、不属于企业价值评估中折现率的测算方法的是( ) A.风险累加法 B.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

D.系数法 10、需要确定资产过去价值而出具的评估报告属于( ) A.现值性评估报告 B.评估复核报告 C.追溯性评估报告 D.预期性评估报告 11、资产评估报告完成( )环节后,可连同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送交委托单位。 A.资产评估师撰写出正式的评估报告 B.和委托方交换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 C.撰写出正式评估报告,并审核 D.资产评估报告签发盖章 12、广义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是( ) A.一种工作制度 B.公证性报告 C.资产评估报告书 D.法律责任文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 各种形式的国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 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 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 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 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 企业联营是指国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 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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