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海珠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海珠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海珠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送审注释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储备粮是海珠区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食物资储备。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是本区储备粮的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本区储备粮所有权属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和清偿债务。

第五条从事和参与本区储备粮收储、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区发改局具体负责本区储备粮日常管理,组织、协

调和落实储备粮工作:拟订粮食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食储备计划;拟定储备粮企业承储的条件;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储备粮承储招标、政府采购招标、竞价拍卖等工作;组织储备粮检查和轮换工作;检查监督储备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粮的统计工作;参与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办法。

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本区粮食储备专项经费预算管理,会同区发改局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核定、拨付和清算储备费、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品质价差补贴以及其他政策性补贴;组织实施财政资金检查管理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八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储备粮贷款政策规定,根据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规模及轮换计划,负责储备粮贷款和资金管理。

第三章规模品种

第九条本区储备粮是区人民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下达任务和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确定。本区储备粮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

第十条本区粮食储备品种以粮食应急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粮食品种以大米、稻谷、小麦为主。

第四章承储管理

第十一条本区储备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承储资格的企业承储,并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保障储备粮安全条件的仓储和防化设施、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储备粮应急响应能力,其承储条件由区发改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及《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法规要求提出。

第十三条本区储备粮承储实行周期性管理,承储周期原则上参考粮食储存期限确定。承储期间应确保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储周期结束后,按照“均衡有序,节约费用”的原则安排储备粮公开竞价销售及承储采购服务招标。达到承储服务期限的储备粮纳入当年轮换计划,并结合新粮上市季节,择机安排结束承储服务的时间。

第十四条承储周期结束前,区发改局应当要求承储企业足额落实储备粮库存,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对库存储备粮进行检测,认定合格后组织公开竞价销售,并在结清相关费用后终止承储任务。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本区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含中等),并符合粮食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入库储备粮质量由区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及认定,达到质量标准的方可认定为储备粮。

第十七条储备粮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和质量报告管理制度,即由区发改局、检测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

第六章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确保储备粮食储藏安全和品质良好。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食仓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立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每月定期记录储备粮变动及结存情况以备查,并按要求向储备粮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第二十条储备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区发改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区发改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安全保管、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七章轮换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区储备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公开招标是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共同研究确定购入最高限价后,由区发改局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库中自由选择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中标价格即为库存成本。

本区储备粮承储期限结束时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销售。公开竞价是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共同研究确定销售最低限价后,由区发改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购买单位。

第二十三条本区储备粮轮换方式可采用静态轮换或动态轮换。静态轮换指由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购进储备粮,在保持储备粮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公平竞价拍卖销售储备粮;动态轮换指由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购进储备粮,在承储期限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规定自主组织储备粮轮换,并对政府给予的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实行总额包干,盈亏自负。

第二十四条本区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区发改局负责储备粮轮换计划的下达及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区储备粮动态轮换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在保持储备粮常年实际库存量占储备规模75%以上

的前提下,可多批次组织储备粮轮换,每批次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二)按照批准的品种和数量组织轮换,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其余时间按储备规模保证足额库存。

第二十六条本区储备粮以储存年限为依据安排轮换计划:大米、优质稻谷不超过1年,普通稻谷不超过2年,小麦不超过3年组织轮换。储备粮储存期间,若库存粮出现质量不符合宜存标准的,应立即组织轮换,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负;若达到轮换期限后,其质量仍符合宜存标准的,经区发改局核定,储备粮可适当延迟轮换。

第二十七条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情况下,区发改局可暂停承储企业承储期间的动态轮换并及时组织补库,保证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储备粮的费用由储备费、储备粮贷款利息以及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构成。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核拨储备粮所需资金。

第三十条储备费标准参照市的储备费用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第三十二条储备粮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参照市的储备粮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储备费和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季度预拨、年终清算制度。区发改局负责制定每季度储备费和利息预拨计划,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划拨到承储企业账户,年终由区发改局组织清算。

第三十四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储备粮贷款政策规定,根据区下达的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受理承储企业贷款,按“购贷销还”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按照计划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规定和标准给予拨付储备粮费用。

第三十六条本区储备粮管理业务须按国家粮食局《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承储周期结束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根据核定的储备粮出入库价格组织清算,发生政策性储备亏损的,由本区粮食储备专项经费拨补;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补充本区粮食储备专项经费。储备粮竞价销售出库和采购招标入库期间,以每月在库储备粮实际数量计算储备费用。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

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三十九条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本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危及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同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储备粮年度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绩效评价意见及评价指标体系,以确保储备粮管理规范、高效运行。

第四十一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对本区储备粮贷款实施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

第十章动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因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动用本区储备粮时,由区发改局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重大突发事件需动用本区储备粮时,由区发改局专项请示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同意后动用,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区人民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而需投放市场的

本区储备粮,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动用储备粮品种、数量、价格及库点等,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按区人民政府指令抛售本区储备粮发生亏损的由本区粮食储备专项经费拨补;盈利的,用于补充本区粮食储备专项经费。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或逾期不改的,储备粮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或者追回已支付的储备费用,并取消其承储资格;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本区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本区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本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

(三)擅自动用、挪用本区储备粮、改变本区储备粮的品种、质量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

(四)虚报、瞒报、拒报本区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质量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本区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

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利用本区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本区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以本区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本区储备粮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财政补贴的;

(八)拒绝、阻挠、干涉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及时纠正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改。

(管理知识)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附件: 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储备粮库 1、中央储备粮北京顺义直属库 2、中央储备粮北京密云直属库 3、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 4、中央储备粮天津东丽直属库 5、中央储备粮天津蓟县直属库 6、中央储备粮天津大港直属库 7、中央储备粮天津宁河直属库 8、天津市津港粮油进出口接运公司 9、中央储备粮天津武清直属库 10、中央储备粮沧州直属库 11、中央储备粮衡水直属库 12、中央储备粮霸州直属库 13、中央储备粮唐山直属库 14、中央储备粮高碑店直属库 15、中央储备粮邯郸直属库

18、中央储备粮定州直属库 19、中央储备粮三河直属库 20、中央储备粮承德直属库 21、中央储备粮兴隆直属库 22、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 23、中央储备粮涿州直属库 24、中央储备粮保定直属库 25、中央储备粮景县直属库 26、中央储备粮辛集直属库 27、中央储备粮故城直属库 28、中央储备粮张家口直属库 29、中央储备粮泊头直属库 30、中央储备粮肃宁直属库 31、中央储备粮石家庄直属库 32、中央储备粮武邑直属库 33、中央储备粮冀州直属库 34、中央储备粮深泽直属库 35、中央储备粮高邑直属库 36、中央储备粮大名直属库 37、中央储备粮永年直属库 38、中央储备粮武安直属库

41、中央储备粮磁县直属库 42、中央储备粮馆陶直属库 43、中央储备粮曲周直属库 44、中央储备粮魏县直属库 45、中央储备粮深州直属库 46、中央储备粮饶阳直属库 47、中央储备粮故城兴粮直属库 48、中央储备粮吴桥直属库 49、中央储备粮太原直属库 50、中央储备粮大同直属库 51、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 52、中央储备粮长子直属库 53、中央储备粮忻州直属库 54、中央储备粮洪洞直属库 55、中央储备粮河津直属库 56、山西中储粮黎城直属库 57、山西中储粮文水直属库 58、山西中储粮夏县直属库 59、山西中储粮太谷直属库 60、山西中储粮寿阳直属库 61、山西中储粮介休直属库

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 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全面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即:市粮食局对全市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管指导,并对市直储粮单位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区(市)粮食局对本辖区内各储粮单位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各承储库点对本单位所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具体管理。储粮单位的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由市局、各区(市)局参照《山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鲁粮储[2005]49号文下发)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实施。第二章库存管理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我市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分仓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粮食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1、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要在仓外醒目处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此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专仓,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2、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3、承储库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储备粮保管总帐”(见附件2),即:“专账”、“专卡”。保管帐和专卡要准确、真实地反映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仓房调整、地方储备粮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保管帐和专卡,旧帐、旧卡由承储库存档备查。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储存地点落实。 在同一区(市)内地方储备粮总量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区(市)局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承储库点及储粮数量。 第六条各区(市)的地方储备粮需要轮换和销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粮食局备案。正常情况下,保持地方储备粮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包括成品粮),该批次轮换的粮食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轮空期的要报经同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参照《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附件10)执行。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要按规定期限完成,并及时、如实上报实际出入库完成情况。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汇总

仓储管理制度 第一章、储粮安全及储粮安全责任制 一、储粮安全 安全储粮检测: 1、粮食检测环节 安全储粮检测涉及入库、储存、出库三个环节的检测,入库检测是基础,储存检测是保证,出库检测是责任。 (1)、入库检测:主要进行物检和化检,涉及项目主要是依据相应质量标准定等,测定水份、杂质、不完善粒等,依据有关特定要求还需测定粮食新陈度、湿面筋含量、脂肪酸值等。 (2)、储存检测:粮食自身品质检测主要依据《储粮品质判定规则》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粮堆因子的检测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布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项目如粮堆温度、粮食水份、害虫密度等。 (3)、出库检测:主要进行品质检测。 2、粮食储存检测 ⑴、安全粮、半安全粮、危险粮的划分 依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按含水量划分储粮等级,即根据粮食水份与储藏环境温度的关系,分为安全粮、半安全粮和危险粮。 ①、安全粮:是指可在当地安全过夏的粮食。如玉米、小麦、高梁、杂粮、面粮、食豆类等安全水份标准为13%,稻谷为14%。

②、半安全粮:只能在气温较低的季节短期储存,而不能在当地安全过夏的粮食。 ③、危险粮:指极易发热、霉变的粮食。 3、储粮害虫及其防治 ⑴、“一符四无”内容 ①“一符”标准:“一符”指国有粮油仓库代国家储存的粮油做到帐实相符,即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与实物数量相符。 ②“四无粮仓”标准: Ⅰ、无害虫 Ⅱ、无变质 Ⅲ、无鼠雀 Ⅳ、无事故 ⑵、虫粮等级标准见表 虫粮等级标准 ①、本表是指原粮、成品粮不许有虫。

②、表中害虫头数系指活虫。 ③、表中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突破的即算作更严重一级虫粮。 ⑶、虫粮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①、虫粮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必须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②、防治措施要符合“安全、经济、卫生、有效”的原则。 ③、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 ⑷、储粮害虫常用防治方法: ①、清洁卫生防治 ②、机械除虫 ③、习性防治 ④、化学防治 二、安全储粮责任制 1、储备部认真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坚决执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管辖范围内做到不死人、不坏粮、不失盗、不出重大事故。 2、遵守库内各项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考勤公开,不弄虚作假。 3、严格遵守“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各项测化制度,保证粮食的品质,提高仓储管理水平,遵守市区局及中储粮的有关规定,坚持雨中三查,及防汛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调出调入工作,遵守原则,入有凭出有据,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工作,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县粮食局有责任协助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做好县储粮油库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县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账卡牌管理、台账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储备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油库点布局的原则:在交通便利、库容集中、轮换方便的库点,不得分布于低洼易涝等水患库点。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指定库点和仓库储存。才储存库点由县粮食局确定。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油必须存放在专门仓库,不得于非储备粮混存于同一仓库。

第十条: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县粮食局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收购、调入、销售出库等)要以县粮食局下达的文件和《县级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县粮食局字号的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三条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县粮食局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第四章账卡牌管理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帐卡牌的格式由县粮食局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储备粮油专卡》一式四份,仓内挂一份,储粮油单位、保管员各执一份,县局保存一份。专卡要根据仓库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和变更。变更后的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五章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按照县粮食局的要建立实物台账,与储备粮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要将所储县粮油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数据等如实填报到库存实物台账上。 第六章安全保管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县储粮油的安全保管。保管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和设施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和参与粮油仓储活动及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及生产作业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开展“四无粮仓”和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保护工作,按规定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拆、改、废,确保仓储设施满足粮油收储的需要。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演练,确保粮油仓储作业安全。 第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状况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以信息化手段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并对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进行核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

(二)尽快健全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机制。 国家利用财政资金完成建设500亿斤仓容的中央储备粮库,2000--2001年再各建200亿斤仓容的中央储备粮库。这一粮食史上的壮举,对建立中央储备米垂直管理体系,并尽快有效发挥吞吐、调控作用打下仓储基础。新建立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定位为“特殊的市场主体”,主要职能是搞好粮食吞吐和宏观调控。在目前粮食供过于求,市场粮价低迷的形势下,可适当多购、多储一些粮食以调节和减轻市场压力。 为有效加强国家对粮食的储备、吞吐能力,现在需要完善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机制。随着我国加入WTO,粮食的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将更深、更广地相结合,并与国际市场接轨。为适应这种趋势,要改革独家经营粮食进出口的粮食外贸体制,逐步扩大具有资格的、大型粮食企业的粮食进出口自主权。具体设想是:由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制定粮食进出口政策和计划,由符合条件的大型粮食企业自主经营粮食进出口。这些大型企业既可以是粮食外贸企业,也可以是粮食内贸企业。这里特别强调指出,不是任何粮食企业都具有粮食进出口的条件和能力,只选择少数条件好、素质高的大型粮食企业或大型“龙头”企业赋予粮食进出口经营权。国家专储粮的吞吐、调节一般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1)在粮食供求平衡和供小于求的情况下,以政府采购的形式,采取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买卖,这样就可以真正发挥国家调控市场的作用;(2)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可采取由中央直属库直接入市或委托收购的形式,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切实发挥保护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的作用。(三)调整和理顺粮食主产区和销区的关系,保护产区农民的利益,确保粮食产、销协调稳步发展。 我国粮食安全的基础在主产区,粮食风险的源头在销区。从确保国有粮食安全大局出发,我国只能实行以国内为主解决粮食问题的方针。实施这项方针的关键在于保证粮食生产区粮食生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稳步发展。对此,任何时候不可有丝毫含糊。 如前所述,目前粮食产区与销区的矛盾趋向尖锐,应及时进行协调和理顺,改变主产区产粮越多、补贴越多、吃亏越多的状况。目前可设想采取以下措施: 1.稳定和落实粮食保护价,逐步转变补贴方式。 (1)增加“绿箱”政策补贴,改善生产条件,减少农民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各类集资和投入;(2)适应加入WTO的需要,逐步把对粮食的补贴方式变为直接补贴;(3)稳定和坚决贯彻落实粮食保护价。当前,保持稳定和坚决落实粮食保护价,是保护农民利益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对于以种粮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主产区农民尤其重要,要从“讲政策”、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措施的重要性。 2.合理安排中央粮食储备库布局,向主产区倾斜。 (1)中央粮食储备库建设要继续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并对收购量大的粮所(站),要通过提供贴息贷款,建设适当数量的基层收纳库;(2)在粮食销区也应建设必要的国家粮食储备库,但不宜过多。在粮食供过于求情况下,国家应通过行政措施,督促销区从产区购粮,以保持合理的粮食库存量;(3)对部分粮库革新设计,内设若干小库室,以便于对收购数量较小、品种较多的优质粮单收、单储、单供,确保实行优质优价和粮食质量。 3.调整专储粮指标分配。 适当把销区的专储指标调到主产区,以减少主产区周转粮储藏费用的沉重负担,同时减轻国有粮食企业目前顺价销售的压力。 4.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分配。 粮食风险基金要适当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并调整中央与地方的配套比例,加大中央配比,减低地方配比,对少数确因财力不济的省,建议新增风险基金应全额由中央负担。 (四)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加大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力度,增强其活力与竞争力。 首先,当前要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促使其轻装前进。为此建议:(1)对于高价位粮

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储备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省级储备粮。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动态储备粮的计划、收储、轮换、财务、动用、退出、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总公司)负责动态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监督承储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包括各地分支行、办事机构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动态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其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包括省储备粮总公司(直属库)、省粮油储运公司、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等省属企业,以及非省属企业。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动态储备粮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动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动态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章计划落实 第十一条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规模、布局、品种结构,结合管理运营需要提出动态储备粮计划,联合省农发行下达实施。省储备粮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定期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并抄送省农发行。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由省储备粮总公司研究提出建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经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非省属企业申请代储动态储备粮的,应按规定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数量应与企业自有总有

中储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中储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储备粮库 1、中央储备粮北京顺义直属库 2、中央储备粮北京密云直属库 3、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 4、中央储备粮天津东丽直属库 5、中央储备粮天津蓟县直属库 6、中央储备粮天津大港直属库 7、中央储备粮天津宁河直属库 8、天津市津港粮油进出口接运公司 9、中央储备粮天津武清直属库 10、中央储备粮沧州直属库 11、中央储备粮衡水直属库 12、中央储备粮霸州直属库 13、中央储备粮唐山直属库 14、中央储备粮高碑店直属库 15、中央储备粮邯郸直属库 16、中央储备粮新乐直属库 17、中央储备粮邢台直属库

19、中央储备粮三河直属库 20、中央储备粮承德直属库 21、中央储备粮兴隆直属库 22、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 23、中央储备粮涿州直属库 24、中央储备粮保定直属库 25、中央储备粮景县直属库 26、中央储备粮辛集直属库 27、中央储备粮故城直属库 28、中央储备粮张家口直属库 29、中央储备粮泊头直属库 30、中央储备粮肃宁直属库 31、中央储备粮石家庄直属库 32、中央储备粮武邑直属库 33、中央储备粮冀州直属库1 34、中央储备粮深泽直属库 35、中央储备粮高邑直属库 36、中央储备粮大名直属库 37、中央储备粮永年直属库 38、中央储备粮武安直属库

40、中央储备粮峰峰直属库 41、中央储备粮磁县直属库 42、中央储备粮馆陶直属库 43、中央储备粮曲周直属库 44、中央储备粮魏县直属库 45、中央储备粮深州直属库 46、中央储备粮饶阳直属库 47、中央储备粮故城兴粮直属库 48、中央储备粮吴桥直属库 49、中央储备粮太原直属库 50、中央储备粮大同直属库 51、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 52、中央储备粮长子直属库 53、中央储备粮忻州直属库 54、中央储备粮洪洞直属库 55、中央储备粮河津直属库 56、山西中储粮黎城直属库 57、山西中储粮文水直属库 58、山西中储粮夏县直属库 59、山西中储粮太谷直属库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第五条市粮食管理部门是市级储备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轮换价差补贴,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第六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

发展银行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采购、移库、销售计划。第七条市粮食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三季度末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下一年度的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第八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采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粮食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第九条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吨(含300吨)以上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和安全防范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相适应的粮油装缷、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油保管、压滤机滤布厂家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油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要以分公司下达的中央储备粮出入库计划和《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为依据。 二、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分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三、中央储备粮入库(收购、调入、进口、推陈储新)前,应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对不符合以上标准的粮食禁止入库。 四、对于检验合格的储备粮,积极组织入库,并将检测结果和收获年度等原始记录准确填入《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并将《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检验通知单送达保管统计,保管统计根据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出入库通知书和各级保管员的《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入账。 五、在出入库通知单第三联回单上,如实写中央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等。《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时上报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总公司作为记账依据。 六、储备粮出库时(如调出、出口、销售)要全面检测,大量出库时耍做好备载工作,做到质量合格,数量准确,货位清楚,形态标准,保证及时发送。粮食外调时.《中央储备粮(油)专卡》要随粮送给接收单位。 七、出库工作结束后,保管员将《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出入库通知单检验单转交保管统计做支出帐面处理,同时标清出库去向(如调出、出口、销售),以便检查 中央储备粮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岗位职责和责任 1、承担粮食进出库任务,负责粮食数量真实准确。 2、承担粮食日常保管任务,负责粮食储藏安全。 3、承担科学保粮任务。通过对粮食实现科学保粮,使粮食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15℃下,最高粮温不超过25℃(力争控制在20℃以下),实现低温储粮。使储粮达到保质、保鲜、保水、保值的目标。 4、承担分担区内的防火、防汛的任务,负责分担区内的安全工作。 二、日工作内容及程序 在每个工作日中,保管员要按以下工作内容和程序安排工作。 1、打扫分担区和库房内的卫生。 2、进行粮温检查并做记录 3、进行粮情检查(包括虫情、鼠情、结露、结顶、仓房设施等项)并做记录。 4、采取措施,处理相应情况(包括平整粮面或翻动粮面、密闭、通风、施放药剂、安放防虫、防鼠设施等)。本人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库领导报告。 5、检查配备的工具、器材是否完好无缺。 6、检查库房门窗是否按要求密闭或开启。 7、检查电源、火源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四无”检查制度 一、无害虫。对现场库房要加强管理积极消灭虫源,现场库房要做到无积雪,无污水、无粪便、无散乱资材、无杂粮,做到清一仓,消一仓、不清仓,不装粮,储粮现场,储粮库房,四壁及地面要做到清洁干净。 二、无霉变。认真贯彻执行三级保粮检查制度,坚持保管员随时检查,保粮区组日查,科领导周查,做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不留死角,建立完整的粮情粮温检查记录,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三、无鼠雀。库房内要做到无雀迹、无雀洞、无鼠迹、无鼠粪。库房门要有防雀网,现场库房要有捕鼠工具,及时投放,鼠药、鼠饵,每月不低于两次,及时清理死鼠,现场库房不得有死鼠,各组要有捕鼠记录。 四、无事故。现场保管员要计片定岗,责任到人,并负责分担区内安全生产、防火、防盗等工作,现场作业严禁吸烟,力公室要严格执行“三不落地’’制度,收付专储粮要严格执行专储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1、温度是测定粮油中微生物、害虫进行生理活动和代谢能力和重工业指标。经常进行检查,

福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福清直属库

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福清直属库 2018年招聘公告 一、单位简介 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福清直属库隶属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垂直管理,从事粮食的储存、收购、轮换、调拨、销售业务。 二、招聘信息 直属库保管员。 三、招聘人数 1名。 四、工作地点 福清市城头镇梁厝村684号。 五、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粮食保管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相貌端正,作风正派,无不良记录。 (二)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实际操作能力,爱 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6月29 日至2000年6月28日出生),学历高中(中专)及以上,专业不限。或至2018年3月31日前在公司系统工作,且取得初级保管员、检验员、电工证任一证书的非在编人员。 六、薪金待遇 (一)试用期三个月。薪金待遇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试 用期除工资外并享受公司福利待遇。 (二)提供五险一金。 (三)提供年终绩效奖金及其它激励政策。 七、招聘流程 投递报名材料-审核筛选-笔试-面试-体检-公示-聘用。 (一)报名材料:报名表、身份证及有关证书(学历、户籍 证明等)复印件,投递地址:福清市城头镇梁厝村684号,福 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福清直属库办公室收(请用快递邮寄,报名时间6月29日至7月5日,以寄出邮戳为准),邮编:350314 。 (二)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者通知考试,审核合格人数不 足3人的,取消本次招聘。 (三)考试内容、时间

1.考试分为笔试、面试。笔试范围为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 织编与、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粮油保管员(第三版)》(第一部分基础知识)。考试时间为7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者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应聘者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3的比例进入面 试,如遇进入面试人员末位应聘者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 试。如进入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考人数时,则报考者的成绩应 达到7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体检等程序。 (四)体检 体检在指定的县级或以上公立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 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特殊岗位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公示 对确定的拟聘人员,在省公司网站和本库进行聘前公示,时 间为7天。 (六)聘用 拟聘人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试用期聘用合同,试用期 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简介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云南分公司简介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53家国有中央大型重要骨干企业之一,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试点单位,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粮食仓储和收购企业,享受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的有关政策,在国家计划、财政中实行单列。中储粮总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储粮总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66.8亿元。 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务院委托,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的经营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总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同时接受国家委托执行粮油购销调存等调控任务。总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总公司主业范围是:粮油仓储、加工、贸易及物流,仓储技术研究、服务。截至2008年底,资产总额2684亿元,在岗职工1.8万人。 中储粮总公司实行两级法人、三级管理制度。总部位于北京,目前在全国设立24个分公司,人员、机构和业务覆盖全国31个省、区、直辖市,另有全资或控股的二级子公司4家。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委托,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和直属库。直属库是第三级管理单位,是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其领导人员、财务和国有资产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中储粮总公司除充分利用直属库存储中央储备粮外,还委托一部分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库代储中央储备粮。 中储粮总公司是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载体,中央储备粮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中储粮总公司在搞好国家粮食储备、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肩负重大职责。总公司工作目标是:切实落实国务院对总公司提出的“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不断巩固“两个确保”的基础;按照市场发展、企业发展规律,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调控能力、市场化运作水平、企业管理运行质量,努力实现“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目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云南分公司(简称中储粮云南分公司)是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区域性派出机构,于2006年5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秦光荣省长出席了分公司挂牌成立大会并作了重要指示。现有13个下属直属单位,其中:9个直属粮库,1个控股公司和1个收储经贸公司,分布于昆明、曲靖、大理、德宏、景洪、楚雄、丽江、文山、红河、昭通、普洱等11个州市。全省除怒江、迪庆、临沧外,其余13个州市都储存有中央政策性粮油。总资产规模26.61亿元,拥有西南地区唯一的自动化作业浅圆仓,有储粮技术居于全

全国中储粮及华粮名单(国家财政补贴)

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储备粮库 1、中央储备粮北京顺义直属库 2、中央储备粮北京密云直属库 3、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 4、中央储备粮天津东丽直属库 5、中央储备粮天津蓟县直属库 6、中央储备粮天津大港直属库 7、中央储备粮天津宁河直属库 8、天津市津港粮油进出口接运公司 9、中央储备粮天津武清直属库 10、中央储备粮沧州直属库 11、中央储备粮衡水直属库 12、中央储备粮霸州直属库 13、中央储备粮唐山直属库 14、中央储备粮高碑店直属库 15、中央储备粮邯郸直属库 16、中央储备粮新乐直属库 17、中央储备粮邢台直属库

19、中央储备粮三河直属库 20、中央储备粮承德直属库 21、中央储备粮兴隆直属库 22、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 23、中央储备粮涿州直属库 24、中央储备粮保定直属库 25、中央储备粮景县直属库 26、中央储备粮辛集直属库 27、中央储备粮故城直属库 28、中央储备粮张家口直属库 29、中央储备粮泊头直属库 30、中央储备粮肃宁直属库 31、中央储备粮石家庄直属库 32、中央储备粮武邑直属库 33、中央储备粮冀州直属库 34、中央储备粮深泽直属库 35、中央储备粮高邑直属库 36、中央储备粮大名直属库 37、中央储备粮永年直属库 38、中央储备粮武安直属库 39、中央储备粮临漳直属库 40、中央储备粮峰峰直属库

42、中央储备粮馆陶直属库 43、中央储备粮曲周直属库 44、中央储备粮魏县直属库 45、中央储备粮深州直属库 46、中央储备粮饶阳直属库 47、中央储备粮故城兴粮直属库 48、中央储备粮吴桥直属库 49、中央储备粮太原直属库 50、中央储备粮大同直属库 51、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 52、中央储备粮长子直属库 53、中央储备粮忻州直属库 54、中央储备粮洪洞直属库 55、中央储备粮河津直属库 56、山西中储粮黎城直属库 57、山西中储粮文水直属库 58、山西中储粮夏县直属库 59、山西中储粮太谷直属库 60、山西中储粮寿阳直属库 61、山西中储粮介休直属库 62、山西中储粮原平直属库 63、中储粮兴远平阳直属库(寿阳中储粮平阳仓储有限

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

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本县粮食市场,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县级储备粮包括静态储备粮、调节储备粮、成品粮和菜籽油。 第三条从事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县级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品种和数量,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的布局、费用补贴、轮换和动用方案,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县

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并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农发行负责安排收购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按照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下达的计划,组织县级储备粮的出库和入库,并将出入库计划的执行情况报送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四)准确、及时地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报告县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等情况; (五)定期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报送会计、统计报表; (六)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提出年度轮换申请; (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1号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储备粮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北京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第三条市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市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标准向承储企业拨付市储备粮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市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拨付市储备粮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补贴的标准应当根据实际费用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市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 第六条市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市储备粮。具体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承储企业可以在外埠储存市储备粮。 第七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北京市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43108855.html, (二)对市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市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确保承储的市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枣庄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全面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根据《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即:市粮食局对全市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管指导,并对市直储单位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区(市)粮食局对本辖区内各储粮单位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各承储库对本单位所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具体管理。储粮单位的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由市局、各区(市)局参照《山东省省级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鲁粮储[2005]49号文下发)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实施。 二章库存管理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我市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分仓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粮食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1、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要在仓外醒目处悬挂地方储备专牌,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此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专仓,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2、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3、承储库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储备粮保管总帐”(见附件2),即:“专账”、“专卡”。保管帐和专卡要准确、真实地反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仓房调整、地方储备粮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保管帐和专卡,帐、旧卡由承储库存档备查。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储存地点落实。 在同一区(市)内地方储备粮总量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区(市)局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承储库点及储粮数量。 第六条各区(市)的地方储备粮需要轮换和销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粮食局备案。正常情况下,保持地方备粮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包括成品粮),该批次轮换的粮食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轮空期的要报经同级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参照《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附件10)执行。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要按规定期完成,并及时、如实上报实际出入库完成情况。 第八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在临时点或露天储存。有条件的要集中存放。 第九条中央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合理堆码。入仓后,要对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十条储粮及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标准。第十一条承储库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粮食进出仓设备、水杂整理设备、环流熏蒸设备、风设备、粮情检测设备、品质检验仪器等。

粮库管理制度

粮情、粮质检查制度 一、粮情粮质检查(检测)严格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温、湿度检测。包括粮温、仓温、气温、仓湿和大气湿度,每天至少巡测一次(定人、定时)。保管员每周两次进仓检查粮情,不定期进仓随机设点抽测粮温。巡测、抽测结果做好记录。对温度发生异常变化部位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风雨后要及时检查粮情,检查粮仓有无渗漏现象。遇有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所有保管人员,必须立即回到粮库,坚守自己的岗位。 三、水分检测。结合测温点的布置,分层抽取样品(每层间隔不应大于2M),每层一份样品,不少于1㎏,测定粮食水分。每季度测定一次。在季节转换时尤其是在夏秋和冬春季节转换时,随时抽样检查监测粮堆表层水分变化。 四、品质检测。参照水分检测的取样点,分层抽取混合样品,并随机抽取易受环境影响,品质易劣变部位的粮食样品。检测期限为每年4月和10月抽样检测一次。按照《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试行)》的规定,检测储粮品质。对储粮不符合“宜存”指标的粮食,应申请尽快轮换。 五、害虫检查。散装粮每仓共取15个点,分上、下两层取样,每层不少于1kg,检查害虫。装具器材按2%-5%比例抽样检查,以件计算害虫头数。空仓,货物、铺垫物,按散装粮面选点办法设点检查,每点按平方米计算害虫头数,粮温低于15℃时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温在15-25℃时,10天内至少检查一次;粮温高于25℃时,7天内至少检查一次。按各取样点分别计算害虫头数,并以严重的点代表全仓害虫密度。做好检查记录。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一、粮食保管工作应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防治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等相关的文件操作规程。全面做好各项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存粮安全。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四无粮仓”活动,不断提高“四无”质量,积极使用储粮新技术,进行科学保粮。努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三、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坚持做到所有存粮七天一大查,三天一小查,不安全粮天天查,遇到暴风雨雪和讯期要及时检查。作到:粮情检查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查有实效、查有记录。同时结合检查清卫、安全保卫、仓库牢固程度、防潮、防漏、隔热等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清洁卫生制度。坚持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做到“仓内三净一平”,仓外“四不留”(杂草、垃圾、污水、散落粮)。做到天天清扫,七天一大扫,一月彻底扫。 五、害虫防治制度。严格按《粮食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查和防治害虫。虫粮处理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探索、研究新的防治方法,减少污染,降低费用。 六、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做好空仓、工具、装具、器材的消毒、隔离工作,保持防虫帘完整,及时喷洒防虫线,防止害虫交叉感染。 七、做好鼠雀防治工作。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布好防雀网、防鼠板等,定时投放毒饵、捕鼠工具,发现鼠雀及时捕捉、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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